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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起源

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起源
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起源

第一个日内瓦公约的起源

日内瓦公约是随着红十字会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订的,是1864~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公约的建立是亨利·杜南努力的结果,1859年他在苏法利诺战争中目击到战争的恐怖。1862年亨利·杜南在《沙斐利洛的回忆》中描写了1859年法、意对奥战争中沙斐利洛战役的惨状,以唤起世人对于战时救护伤病员问题的注意,并提倡各国创立救护团体。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于日内瓦诞生。次年8月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8月22日,与会12国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该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战争法规中人道主义法的诞生。

二战期间,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开展一线活动上,但作为国际人道法的捍卫者,该组织始终坚持商讨重开谈判的可能性,希望能够尽快修订和扩展日内瓦法。1945年2月,甚至在战争尚未结束时,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向各国政府及国家红会宣布了希望修订现有日内瓦公约并通过新公约的想法,而且该组织一直在考虑在世界大战的时代人道规则是否仍有自己的一席之地。1945年9月,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克服了顾虑,在日内瓦组织了国家红十字会预备会议,研究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公约,之后又在1947年召开了政府

专家会议。正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悲剧最终促成了拟定1949年日内瓦公约的决定,这些公约旨在填补在此次冲突中暴露出来的国际人道法空白。虽然1949年取得的进步只有在二战造成的可怕苦难的背景下才能得到解释,但我们不应忘记事实上早在二战前我们就已经开始讨论如何改善对战争受害者(尤其是平民)的保护了。自20世纪20年代初以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就考虑了各种方案,其中之一是专门保护平民居民不受战争影响,尤其是空战影响。1949年12月8日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二次签署仪式。在前两次批准仪式之后,公约于1950年10月21日正式生效,成为获得全球批准的公约。

我们可以借助诺斯“交易成本”的发现,找到解释制度存在和制度变迁的方式,解释整个经济在体制上的变化。运用“交易成本”概念可以理解《日内瓦公约》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它是怎样发生变化的,人们为什么以及怎么样采用更经济的方式来组织生产和交换活动等。他说,有了“交易成本”的概念,制度经济学才称得上是“新”的。笔者认为,由于引入边际分析方法,运用边际交易成本作制度分析,科斯以后的制度经济学较之先前的制度经济学,在方法论上不再是与主流经济学相对立或渐行渐远,而是呈现出“合流”或“融合”的倾向。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在关于制度的经济分析中,关注的目标不只是经济交易,还包括一些其他的社会行动。因为这种社会行动是建立、维持或改变社会关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经济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社会交易。这就是说,社会行动是形成和维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经济活动就发生在这样的制度框架内。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规则以及实施机制。政治交易看起来特别重要,因为必须说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易,并考虑这些集团对于行使公共权威而进行的讨价还价和计划。还要考虑的是官员们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权力

到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

原则和规则。

今天,日内瓦公约仍是当代国际人道法的基石。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渊源。然而,日内瓦公约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却并未被普遍遵行公约包含了保护那些落入敌手但没有或不再直接参与敌对行动之人的基本规则。只要国际冲突和占领继续存在并在未来继续出现,日内瓦公约就仍有效且适用。因此保护这一因全球认可的日内瓦公约而获得的珍贵人道成果是至关重要的,未来的任何发展应以这些现有规则为基础。

制度可以说是人类追求一定社会秩序的结果,人们力图通过这些制度为自己的生活构建一个稳定的空间。在正式制度的构建中,人类充分运用自己的理性来努力地把握未来。非正式制度可以说是人类社会的原发性规则。正是通过非正式制度,人们构建了法律出现以前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人们依靠风俗习惯、道德、意识形态构建了社会秩序。法制社会与伦理社会相比,是后出现的。现在的社会发展趋势是,人们尽可能地把原来属于非正式制度的社会规范转化为正式的法律规范,使其在规范人们的行为方面具有更大的强制力,使人们在实际生活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则可以遵循。现在,制度对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为了提高经济效率,人们不断地反思已有制度存在的缺陷并加以修正。

姓名:冯佳怡

班级:人资20131班

学号:2013517207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南海争端详解——领海基线 近来看到诸多媒体关于南海争端报道,说服力均不强。今看到贵州大学赵少群教授的文章,对领海基线划分有比较全面的论述,对广大网友评判谁是谁非,可做为有价值的参考。限于篇幅下面对核心内容进行了压缩编辑。 一、正常基线和基点 (一)沿岸低潮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对于大比例尺海图,公约没有另行规定,一般是指八万分之一以上的海图。什么是低潮线,公约未下定义,因而对低潮线有不同的解释,从而为各国在其官方承认的海图上绘制低潮线时采用不同的标准提供了事实上的便利。在实践中,正常基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陆海界限明显的情况。 (二)低潮高地的低潮线。

低潮高地是“在低潮时四面环水并高于水面,但在高潮时没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陆地。”低潮高地是否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取决于它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不超过领海的宽度,该高地的低潮线可作为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如果低潮高地全部或一部与大陆或岛屿的距离超过领海的宽度,则该高地没有自己的领海。 (三)礁石的低潮线。 公约第6条规定,“在位于环礁上的岛屿或有岸礁环列的岛屿的情形下,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海图上以适当标记显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线。”这条规定说明,如果海岸平直的大陆在其沿海地带有环礁上的岛屿,或岸礁上的岛屿,由于这些珊瑚岛屿通常是贴近大陆海岸和海岛周围生长的边缘地带,因此,有这类地理情况的沿海国家的领海基线应该是礁石向海一面的低潮线。 (四)正常基线的例外。 适用正常基线的国家虽说海岸平缓,但毕竟有河口、海湾等不能适用正常基线的例外情况。

民主与自由

民主与自由——从理念的分析谈中国民主建构 来源:岁月联盟作者:佚名时间:2010-08-10 摘要:民主与自由是理论中两个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的概念,从这两个概念出发形成了现代政治的两个基本派别——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对这两个概念及两个派别的分析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清现代政治的思想脉络,进而探索民主的建构途径。 关键词:民主,民主主义,自由,自由主义,民主建构 在现代政治理念中,民主与自由是两个既互相区别又互相联系的概念。在政治理论的过程中,由于对两个概念的侧重点不同,分别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派别,他们对民主的理解各不相同,对政治制度的理论建构也各有侧重。相对于不同的条件和政治背景,他们的理论自有其合理和积极之处,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但中国毕竟有着自身独特的历史积淀、文化传统和政治环境,相应地,也应该有符合自身特点的民主观。本文试图通过对这两个概念及其之间矛盾冲突的解析,分析建构中国民主的途径。 一、理念解析 1、民主: 1)概念的由来: 谈到“民主”(Democracy),政治学家们追根溯源,总是从希腊语中发现它的最初表达形式。希腊语民主(Demokratia)一词意为“人民的统治”,大约在公元前五世纪下半叶才出现。它源于Demos(德谟),意为“村社”,常指住在村社的平民。所以民主政治又称为平民政治。“Demo”一词在希腊文中有双重含义:第一,它指整个公民团体。希腊的民主制城邦在其公民大会决议的正式开头的一句话就是:“The Demos has decided”(人民决定);第二,由于公民中普通平民占多数,所以它又指平民、多数人、穷人。后一种用法往往含有贵族的偏见。 2)发展进程: 由上文不难看出,古希腊小国寡民的城邦制是民主政治的源头,当然,由于历史的局限性,按照现代标准来看,即使最民主的城邦仍然是“寡头制”的,是寡头内部的平等。因为它排斥了居民的大多数:奴隶、外邦人和妇女。民主只为少数特权集团即公民所垄断。但是这些并不能否定希腊民族的政治天才,他们创造了高度发达的民主和法治的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他们对自由、民主、法治等政治价值的追求,都是他们的前人和同时代其他民族所不曾有过或到达过的,这也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第一个黄金时期。十九世纪初黑格尔的一段话,最精辟地阐述了古代希腊人对现代西方文明的贡献:“一提到希腊这个名字,在有教养的欧洲人心中……会引起一种家园之感。” 近代意义上的民主思想源自于最早由伊壁鸠鲁提出的“社会契约论”的兴起,并成为十七、十八世纪新兴资产阶级用以进行革命的强大思想武器,也是资产阶级民主理论的逻辑起点。所谓社会契约论,简言之就是:在人类还没成立国家和社会之前,曾经存在着一种“自然状态”(Natural State),在这种状态中,人类享受着种种“自然权利”(Natural Right),除了“自然法”(Natural Law)以外,不存在人为的,人们是完全平等自由的。后来,由于各种原因,使人们生活的不方便,不安全,生命和财产得不到必要的保障,于是就趋于意见一致,彼此订立契约,把各自的“自然权利”让给第三者,由他们充当社会(国家)领袖。 3)民主主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是民主主义的代表人物。卢梭思想的核心在于他的公意思想和人民主权论。什么是主权?卢梭说,“唯有公意才能够按照国家创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来指导国家的各种力量。”主权就是公意的运用,是最高无上的权威。在卢梭看来,公意是类似于数学真理或柏拉图式观念的东西,它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它是人民的意志,它“永远是

日内瓦公约(全文)

《日内瓦公约》 1949年4月21日至8月12日签署公约之各国政府全权代表出席 在日内瓦举行之外交会议,修订1929年7月27日在日内瓦 订立之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并于1949年8月12日颁布新的公约 公约的实施日期为1950年10月21日 -------------------------------------------------------------------------------- 第一部总则 第一条 各缔约国承诺在一切情况下尊重本公约并保证本公约之被尊重。 第二条 于平时应予实施之各项规定之外,本公约适用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所发生之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或任何其他武装冲突,即使其中一国不承认有战争状态。 凡在一缔约国的领土一部或全部被占领之场合,即使此项占领未遇武装抵抗,亦适用本公约。 冲突之一方虽非缔约国,其他曾签订本公约之国家于其相互关系上,仍应受本公约之拘束。设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本公约之规定时,则缔约各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应受本公约之拘束。 第三条 在一缔约国之领土内发生非国际性的武装冲突之场合,冲突之各方最低限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病、伤、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不得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或信仰、性别、出身或财力或其他类似标准而有所歧视。 因此,对于上述人员,不论何时何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a、对生命与人身施以暴力,特别如各种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及酷刑; b、作为人质; c、损害个人尊严,特别如侮辱与降低身份的待遇; d、未经具有文明人类所认为必需之司法保障的正规组织之法庭之宣判,而遽行判罪及执行死刑。 2、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公正的人道主义团体,如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得向冲突之各方提供服务。 冲突之各方应进而努力,以特别协定之方式,使本公约之其他规定得全部或部分发生效力。 上述规定之适用不影响冲突各方之法律地位。 第四条 一、本公约所称之战俘系指落于敌方权力之下列各类人员之一种: 1、冲突之一方之武装部队人员及构成此种武装部队一部之民兵与志愿部队人员。 2、冲突之一方所属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愿部队人员,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之在其本国领土内外活动者,即使此项领土已被占领,但须此项民兵或志愿部队,包括有组织之抵抗运动人员,合乎下列条件: a、有一为其部下负责之人统率; b、备有可从远处识别之固定的特殊标志; c、公开携带武器; d、遵守战争法规及惯例进行战斗。 3、自称效忠于未经拘留国承认之政府或当局之正规武装部队人员。 4、伴随武装部队而实际并非其成员之人,如军用机上之文职工作人员、战地记者、供应商人、劳动队工人或武装部队福利工作人员,但须彼等已获得其所伴随之武装部队的准许,该武装部队应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文完整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的蒙特哥湾召开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会议上通过,1994年生效,已获150多个国家批准。公约规定一国可对距其海岸线200海里(约370公里)的海域拥有经济专属权。 目录 (001) ............................................................00 2 (010) (014) (017) (025) (028) (037) (037) (038) (039) ................................................06 5 (078) ..........................................08 5 (089) ............................................................09 6 .........................................................09 6 ......................................................10 2 .........................................................10 3 ..........................................10 5 (122) (130) ......................................................13 3 (142) (145) (147)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日内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本公约当事各国议定条款如下: 第一编领海 第一节总则 第1条 1.国家主权及于本国领陆及内水以外毗连本国海岸之一带海洋,称为领海。 2.此项主权依本条款规定及国际法其他规则行使之。 第2条 沿海国之主权及于领海之上空及其海床与底土。 第二节领海之界限 第3条 除本条款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之正常基线为沿海国官方承认之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之海岸低潮线。 第4条 1.在海岸线甚为曲折之地区,或沿岸岛屿罗列密迩海岸之处,得采用以直线连接酌定各点之方法划定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划定此项基线不得与海岸一般方向相去过远,且基线内之海面必须充分接近领陆方属内水范围。

3.低潮高地不得作为划定基线之起迄点,但其上建有经常高出海平面之灯塔或类似设置者,不在此限。 4.遇有依第一项规定可适用直线基线方法之情形,关系区域内之特殊经济利益经由长期惯例证明实在而重要者,得于确定特定基线时予以注意。 5.一国适用直线基线办法不得使他国领海与公海隔绝。 6.沿海国应将此项直线基线在海图上标明,并妥为通告周知。 第5条 1.领海基线向陆一方之水域构成一国内水之一部分。 2.依第4条划定直线基线致使原先认为领海或公海一部分之水面划属内水时,在此水域内应有第14条至第23条所规定之无害通过权。 第6条 领海之外部界限为每一点与基线上最近之点距离等于领海宽度之线。 第7条 1.本条仅对海岸属于一国之海湾加以规定。 2.本条款所称海湾指明显之水曲,其内向深度与曲口阔度之比例使其中之水城.成陆地包围状,而不仅为海岸之弯曲处,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以连贯曲口之线为直径画成之半圆形者外,不得视为海湾。 3.测定水曲面积,以水曲沿岸周围之低潮标与连接其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之线间之面积为准。水曲因有岛屿致曲口不止一处者,半圆形应以各口口径长度之总和为直径画成之。水曲内岛屿应视为水曲水面之一部分,一并计入之。 4.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者,得在此两低潮标之间划定收口线,其所围入之水域视为内水。 5.如海湾天然入口各端低潮标间之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应在湾内划定长度二十四海里之直线基线,并择其可能围入最大水面之一线。 6.前列规定不适用于所谓“历史性”海湾或采用第四条所载直线基线办法之任何情形。 第8条 划定领海界限时,出海最远之永久海港工程属于整个海港系统之内者应视为构成海岸之一部分。 第9条 凡通常供船舶装、卸及下锚用途之泊船处,虽全部或一部位于领海外部界限以外,仍属领海范围。沿海国须清楚划定此种泊船处之界线,并在海图上连同其界线一并载明,此项界线须妥为通告周知。 第10条 1.称岛屿者指四面围水、潮涨时仍露出水面之天然形成之陆地。 2.岛屿之领海依本条款规定测定之。 第11条 1.称低潮高地者谓低潮时四面围水但露出水面而于高潮时淹没之天然形成之陆地。低潮高地之全部或一部分位于距大陆或岛屿不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低潮线得作为测算领海宽度之基线。 2.低潮高地全部位于距大陆或岛屿超过领海宽度之处者,其本身无领海。

国际海洋法公约

在联合国的历史上,至今为止,一共举行过3次海洋法会议。第1次是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2次是1960年3月17日至4月26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3次从1973年12月3日开始,先后开了11次共15次会议,直至1982年4月30日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 第1、2次海洋法会议,由于当时历史条件所限,参加会议的国家中,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只占其中半数。会议通过的4项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即:《领海和毗连区公约》《公害公约》、《公海渔业与生物资源养护公约》和《大陆架公约》,不利于广大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广大沿海国家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而第3次海洋法会议是一次所有主权国家参加的全权外交代表会议,此外还有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参加,一共有168个国家或组织参加了会议。也是迄今为止联合国召开时间最长、规模最大的国际立法会议。会议通过《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团结斗争的结晶。 该“公约”共分17部分,连同9个附件共有446条。主要内容包括:领海、毗邻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制度、闭海或半闭海、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益和过境自由、国际海底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与安全、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等等。 其中,有些内容是对旧的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例如,对领海宽度的确定,对大陆架边缘的界定等;有些则是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如群岛水域、专属经济区、国际海底等等。“公约”是国际间多种势力相妥协的产物,难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甚至严重缺陷,但就总体而言,仍不失为迄今为止最全面、最综合的管理海洋的国际公约。自1971年第26届联合国大会决定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地位以后,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同霸权主义做了不懈的斗争,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产生做出了应有的贡献。该“公约”于1982年12月在牙买加开放签字,我国是第1家签字的国家之一。按照该“公约”规定,公约应在60份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之后一年生效。从太平洋岛国斐济第一个批准该“公约”,到1993年11月16日圭亚那交付批准书止,已有60个国家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这就意味着该“公约”到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该“公约”,是世界上第93个批准该“公约”的国家。 【源流】 海洋法会议与公约的出现,是由于西方强权扩张后,传统“公海自由航行〔Freedom of the Seas〕”原则不敷使用。“公海自由航行”来自荷兰海军舰炮的射程,从陆地起算三海里之外算是“公海”。但二十世纪中期以后,各大国为保护海上矿藏、渔场并控制污染、划分责任归属,传统公海概念已不敷使用。国际联盟曾在1930年召开会议对此讨论,却没有结果。而海上强权美国首先由杜鲁门在1945年宣布,美国领海的管辖延伸至其大陆架,打破了传统公海的认定原则。紧接着,众多国家延伸了领海到12海里或200海里不等。到了1967年,只剩下22国沿用3海里的早期规定。有66国宣告了12海里领海,而有8国宣告200海里管辖。到2006年,仅剩新加坡与约旦继续使用3海里的规定。 一个特殊案例可以说明早年海上管辖的混乱与吊诡:早年当英国奉行3海里政策时,有人在1967年占据了其外海以往海军废弃的一座堡垒,自称成立国家,

日内瓦领海及毗连区公约 英文版

GENEVA CONVENTION ON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1958 Whole document 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 HAVE AGREED as follows: PART I-TERRITORIAL SEA Section I. General Article 1 1. The sovereignty of a State extends, beyond its land territory and its internal waters, to a belt of sea adjacent to its coast, described as the territorial sea. 2. This sovereignty is exercised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se Articles and to other rules of international law. Article 2 The sovereignty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Section II. Limits of the Territorial Sea Article 3 Except where otherwise provided in these Articles, the normal baseline for measuring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the low-water line along the coast as marked on large-scale charts officially recognised by the coastal States. Article 4 1. In localities where the coastline is deeply indented and cut into, or if there is a fringe of islands along the coast in its immediate vicinity,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joining appropriate points may be employed in drawing the baseline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2. The drawing of such baselines must not depart to any appreciable extent from the general direction of the coast, and the sea areas lying within the lines must be sufficiently closely linked to the land domain to be subject to the regime of internal waters. 3. Baselines shall not be drawn to and from low-tide elevations, unless lighthouses or similar installations which are permanently above sea level have been built on them. 4. Where the method of straight baselines is applicable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paragraph 1, account may be taken, in determining particular baselines, of economic interests peculiar to the region concerned, the

民主社会主义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启示

民主社会主义的历史演变和现实启示 来源:《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福州) 作者:曾行伟 内容摘要:民主社会主义不仅是一种思想理论体系,还是一种强大的社会政治力量和社会政治运动。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民主社会主义不断改变自己的内容和形式并推行其主张,其理论和实践活动对欧洲各国乃至世界其他国家的社会政治生活都产生了深刻影响,民主社会主义自身与社会党国际组织的影响持续扩大。从民主社会主义的历史演变中,我们可以划清它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界线,并得出若干启示。 关键词:民主社会主义;社会党;演变;启示 作者简介:曾行伟,中共福建省委党校科社·法学教研部副教授。中共福建省委党校。 民主社会主义作为当今各国社会党、社会民主党和工党所信奉的思想理论体系,经历了一个长期发展演变的过程。对民主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我们应采取“一分为二”的科学态度,认真分清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根本区别,批判地借鉴其某些经验,而不能不顾中国具体国情,盲目照搬。 一、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分裂 在世界社会主义运动中,民主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是具有深远历史影响的两个重要派别,二者同出一源,后来走向分裂。民主社会主义发端于1848年欧洲革命时期的社会民主主义。当时在法国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民主党命名的小资产阶级政党,主张在法国建立共和国、实行民主和带有社会主义色彩的改革,具有社会改良主义的明显特征。在19世纪40年代,社会民主主义没有特定的含义,不同的阶级和流派对它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其革命活动的初期也曾自称社会民主主义者和社会民主党人,他们是用科学社会主义来界定社会民主主义的内涵。1869年,倍倍尔和李卜克内西创建的第一个工人政党,也使用了社会民主主义这个概念,取名为“德国社会民主工党”,他们所理解的社会民主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同义。19世纪70-80年代欧洲相继建立的其他工人政党,也大多沿用了社会民主党或社会民主工党的名称。但是,新建立的这些工人政党成分复杂、思想各异,政治立场和倾向大相径庭,在马克思恩格斯的引导和帮助下才逐渐接受并确立了科学社会主义的指导地位。 到19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各国工人政党已经将社会民主主义理解为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在恩格斯的倡导下于1889年成立的第二国际所属的各国社会民主党,都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自己的纲领和策略的基础,把通过阶级斗争打碎旧的国家机器、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以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在这个时期,社会民主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这两个概念的内涵基本一致,或者可以说,这一时期社会民主主义已经成为科学社会主义的同义语。 恩格斯逝世后,德国社会民主党内分成了两派:伯恩施坦派和卢森堡派。这两派的主张,一个是改良路线,一个是革命路线。从1896年10月起,伯恩施坦以《社会主义问题》为总标题发表一系列文章,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全面修正。1899年,他又出版了《社会主义的前提和社会民主党的任务》一书,把自己的观点加以系统化。伯恩施坦认为,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并不意味着资本主义行将灭亡,相反,是资本主义生机和活力的表现。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的出现,使资本主义有了适应能力,可以使资本主义消除危机、缓和矛盾。随着技术和社会组织的发展,中间阶级的人数愈来愈多,社会关系的尖锐化没有象《共产党宣言》所描绘的那样出现,资本主义的崩溃是没有根据的。政治自由、民主、普选制已经使阶级斗争的基础日趋消灭,马克思关于无产阶级暴力革命的学说已经过时,社会民主党人的历史使命是通过改良使资本主义和平转变为社会主义。与此相适应,社会民主党应当改变性质,成为“民主的社会主义的改良政党”,即“一个力图以民主改良和经济改良的手段来实现社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政党”。[1](P239)伯恩施坦修正主义赋予了社会民主主义新的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附英文)

【法规名称】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附英文) 【颁布部门】 【颁布时间】 1958-04-29 【效力属性】有效 【正文】 1958年日内瓦公海公约(附英文) 简介 本公约于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通过,1962年9月30日生效。参加本公约的国家共有五十多个。 本公约各缔约国, 希望编纂有关公海的国际法规则, 承认1958年2月24日至4月27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所采纳的下列各项规定作为普遍宣告的既定的国际法原则, 兹协议如下: 第1条“公海”一词系指不包括在一国领海或内海内的全部海域。 第2条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任何国家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行使的。公海自由对沿海国和非沿海国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4)公海上飞行自由; 所有国家行使这些自由以及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所承认的其他自由时,都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第3条

某一无海岸国之间的国家,应通过与后者的共同协议并根据现行国际公约: (a)在互惠基础上,给予该无海岸国自由过境;并且 (b)在进出海港和使用海港方面,给予悬挂该无海岸国旗帜的船舶以对本国船舶或任何其他国家船舶的同等待遇。 2.位于海洋与某一无海岸国之间的各国,如果不是现行国际公约的缔约国,应通过与后者相互协议,并考虑沿海国或过境国的权利和该无海岸国的特殊情况,解决有关过境自由和在港平等待遇的一切问题。 第4条每个国家,不论是否是沿海国,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 第5条 1.每个国家应确定对船舶给予其国籍、船舶在其领土内登记以及船舶悬挂本国旗帜的权利的条件。船舶具有被授权悬挂其旗帜的国家的国籍。国家和船舶之间必须具有真正的联系,特别是,一国必须对悬挂其国旗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和社会问题上的管辖和控制。 2.每个国家应向给予悬挂本国旗帜权利的船舶颁发相应的文件。 第6条 1.船舶应只悬挂一国的旗帜航行,而且除国际条约或本公约各条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在公海上应受该国的专属管辖。除所有权确实转移或登记变更的情况外,船舶在航行期间或在挂靠港,不得变更其旗帜。 2.悬挂两国或两国以上的旗帜航行并视方便而换用旗帜的船舶,对任何其他国家不得声称属其中任一国籍,并可视同无国籍的船舶。 第7条以上各条规定不影响雇用于政府间组织从事公务并悬挂该组织旗帜的船舶。 第8条 1.公海上的军舰有不受船旗国以外的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2.本公约各条中,“军舰”一词系指属于一国海军和具有辨别军舰国籍的外部标志,由该国政府正式委任并名列于海军名册的军官指挥,并配备受过正规海军训练的船员的船舶。 第9条由一国所有或经营并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性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应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第10条

国际法中海洋法知识点归纳(自己整理 绝对全面)

海洋法 第一节:概论 首先,海洋的上空可以用于飞行。 第二,海洋的表面可以用于船舶的航行 第三,海洋水体本身是大量的生物资源,潜艇也在水体航行,水体还要接受向海洋倾废。第四,海底可以铺设电缆和管道 第五,底层土有是有和天然气 海洋法是关于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知道国家利用不同海域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海洋划分为不同的海域: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 世纪初,荷兰学者宾刻舒克提出了“大炮射程论”,以确定领海的宽度。 年月日至月日,联合国主持的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在日内瓦召开,最后制定了四个公约:《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年月,日内瓦第二次海洋法会议,专门讨论领海宽度问题,未果。 年月日,《海洋法公约》终于生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决议和协议》也在公约生效之日起开始临时适用 第二节:基线 一、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基线(起算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 基线是测算领海宽度、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起算线。 正常基线(低潮线,即退潮时海水推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多适用于那些海岸比较平直的情况。 直线基线(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的一条线)适用于海岸线曲折的地方。 为适应沿海国不同的情况,《公约》海规定沿海国可交替使用以上各条规定的任何方法的确定基线。

二、群岛基线 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睡眠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岛屿的海域应按照《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所有的岛屿不论其面积大小都可以有自己的领海,而且岛屿拥有其领海的前提条件并不是它必须被人占领。 群岛国可以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群岛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宽度从群岛基线量起。 群岛基线划定规则: 、应当包括一个主要岛屿和一个区域,陆地水域比为:到:之间; 、基线长度不应超过海里,最长不超过海里; 、不应在任何位置偏离该岛的一般轮廓。 群岛水域的法律地位 群岛基线划定的范围为群岛水域(群岛水域不是内水)。 群岛国可按照规定划定自己的内水。 群岛水域通过分为“无害通过制度”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所有国家的船舶都享有通过除群岛内水外的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可在其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上空,这就是“群岛海道通过权”。 群岛国制度是一种不同于内水和领海的特殊制度。 三、海湾 海湾的概念 国际海洋法山的海湾与地理上的海湾有不同的概念,并不是所有的水曲都是海湾。 水曲曲口宽度为直径划一个半圆,如果这个半圆的面积等于或少于水曲面积,该水曲即构成海湾。反之则不构成海湾。 湾口不超过海里的,为领湾,是内水。超过海里,直线基线应当划在海湾内;如果超过海里,但是被直线基线包围的,该海湾仍是内水。 历史性海湾的概念 历史性海湾,是指那些湾口超过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认为是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没有强制性规定,但普遍以有关国家长期在此行使主权,并且周边国家默认这一事实为根据。我国的渤海湾也是历史性海湾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内海、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时间:2007-2-12 作者:不详来源:不详点击数:43 责任编辑:不详 内海指领海基线向内一侧的全部水域,包括领湾(含河口湾)、领峡,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以及被陆地包围或通过狭窄水道连接海洋的水域(见左图)。我国的整个渤海和琼州海峡,以及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均为我国的内海。 领海是沿海国陆地及其内海以外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海域。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规定,一国的领海宽度不能超过12海里。沿岸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上享有主权。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宽度为从领海基线向外海量起不超过24海里的区域。沿海国在毗连区内具有防止和惩处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和规章事项的管制权。 专属经济区是沿海国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国家管辖的海域。其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它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利用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能源等的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享有专属管辖权。但沿海国在行使其权利和义务时,应适当顾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国家享有船舶航行和飞机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应遵守沿海国所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对生物资源,沿海国有权决定可捕量和捕捞能力。内陆国有权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开发生物资源的适当剩余部分。

自由与民主的辩证关系

浅谈自由与民主的辩证关系 自由与民主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是时代发展的论证题材。各派思想家各执一词,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优先于民主,自由是目的,民主是手段。而社会民主主义者看来,“在党内和社会主义国家内,民主必须高于一切”……各种思想潮流的相互冲击,就像是一场博弈,它可能是零和博弈,但也可能是非零和博弈。因此,纵观政治思潮的发展演变,我们可以看到,自由与民主都曾各自占领着某一个时期的主导地位。然而进入20世纪后期以来,自由与民主的斗争变得较缓和,它们各自的棱角已慢慢被磨平,变得可以相互包容,相互吸收。尤其是在现代社会,自由民主与民主自由往往成为了同一种意思的代名词而伴随着出现。自由与民主的关系就是一对辩证关系,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既对立又统一,统一于物质发展的过程之中。 首先,我们从自由与民主的含义看两者的区别。自由就是不受约束,不受限制,以个人为枢纽。跟自由相关的词语有:自由主义、市场经济、政治自由、思想自由、经济自由等。而民主,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指权力属于人民。它以多数决定、同时尊重个人与少数人的权利为原则,以社会为中心,并且人民有权选择、监督、罢免他们的统治者。代表民主的相似词语有:民主主义、计划、平等、法律、政府、权利等。 其次,我们从它们的内容和地位来看它们的不同。自由主义主要要求的是自由,而民主主义主要要求是平等;民主一般主张加强政府干预,而自由则坚决捍卫自由市场秩序。自由居于核心的地位,是正义的第一个原则,而民主(平等)居于次要地位,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自由更像是一种目的,而民主更像是一种手段。 它们各自有各自的内涵,并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用较激进的话语来表达它们的关系,它们更像是相互对立的,当一方的旺盛发展的时候另一方就萎靡消沉。但事实并非如此,相反,它们相辅相成,相互依托。 一方面,自由离不开民主,没有完全脱离民主的自由。 我们从社会契约论中,论述政府的起源来看它们两者的联系。著名的英国哲学家洛克提出,人人具有与生俱来的权力,这些权力不仅仅包括人生,而且还包括个人自由和拥有财产的权力。他还认为,“人在社会中的自由只受根据国家的意志而建立的立法权的限制而不受任何其他立法权的限制……”一方面它体现出,这些与生俱来的平等权力包含了自由,平等的权利保障了自由权利。另一方面,可以看出,它认同“自由的实现需要法律的保障”这一基本原则。 我们从自由的两种形态观看自由与民主的内在关系。新自由主义者格林主张的是“积极自由”,即是去做什么的自由,而保守自由主义者柏林主张的是“消极自由”,即不受……限制的自由。其实,不管“积极自由”还是“消极自由”,它们本身都接受“限制是必然的”这一基本原则,只是限制的程度多少的区别。支持这样观点的思想家还有很多,比如杜威、哈耶克。杜威反对把自由看作是一种自然权利,也反对把自由和限制绝对对立起来。他认为,“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系统”,它们两者是相互存在的。就像法律的限制一样,就是为了保障更多的自由,没有法律的限制也就没有自由。哈耶克也认为,民主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现的唯一能以和平方式更换政府的方法,是防止专断权力、保障自由的最为重要的手段之一。 另一方面,民主离不开自由,没有脱离自由的民主。 从文艺复兴时期,欧洲资产阶级明确提出,追求人的解放和个性自由,人类

国际海洋法的重点

国际海洋法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中一个重要分支,是本课程学习的重点部分海洋法调整和平时期的海洋法律关系,包括航行、捕鱼、资源开发、环境保护、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所有海洋活动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海洋法的内容主要是: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以及在海洋上从事各种活动所应遵循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21世纪是开发海洋的世纪,海洋法将显得特别重要, 海洋法的编纂,在国际法上是比较晚的。海洋上适用的规则,大部分是习惯国际法规则。1958年在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制定的四个《日内瓦公约》对这些规则作了初步的编纂并加以发展。 1982年在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签订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以下简称为《公约》)是一部最完全的海洋法法典。此公约已为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加入,《公约》所定的规则已为大多数国家接受并已在广泛适用了。本章内容是根据《公约》规定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编写的学习时应该注意:(1)联系历史上形成的习惯规则进行对比研究从中认识海洋法的发展和现状; (2)注意《公约》规定的规则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认识《公约》在各国海洋实践中的作用; (3)根据我国的有关立法,把我国的立法的海洋法结合起来研究,把海洋法的规则运用到我国的海洋实践中去。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有漫长的海岸线,沿岸面对黄海、东海和南海三个半闭海,有连绵不断的沿岸岛屿和远洋群岛,有丰富的生物和非生物资源,由于与相向或相邻国家的海上边界尚未完全划定,学习本章时应尽量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强本学科的实践性。 本章主要内容: 介绍海洋法的概念,历史发展和编纂情况,对海洋法的产生、演变和现状作了系统的说明,其中着重介绍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的召开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签订情况,对《公约》生效后的情况作了简要的说明。这是学习海洋法所不可缺少的知识。介绍各海域的名称和分布,有助于读者对海洋法的内容有初步的了解。介绍各海域的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这是本章的主体部分,文内几乎全部是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必须认真学习、领会和熟记。因受篇幅所限,文内未能更多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分析,为了加深了解,读者有必要选读报刊上的有关文章或其他有关参考书,联系实际,加深了解。对国际海底区域的介绍,主要是根据《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内容编写的。《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签订和生效后,这部分的内容有了较大的改变。文内有了简单的说明,读者学习这部分时应特别细心领会。 本章的基本概念: 1.海域;2.内水;3.海峡;4.海湾;5.历史性海湾;6.领海;7.毗连区;8.专属经济区;9.大陆架;10.公海; 11.国际海底区域;12.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13.群岛水域;14。群岛国;15.专属渔区;16.基线;17.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18,领水;19.闭海;20.半闭海;21.陆锁国;22.地理不利国;23.沿岸贸易权;24.无害通过权;25.过境通行权;26.群岛海道通过权; 27.自然延伸原则;28.渔业可捕量;29.捕捞能力;30.剩余可捕量;31.传统捕鱼权;32.单一开发制;33.平行开发制;34.公海自由;35.海洋自由论;36。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37.海洋划界; 38.等距离/中间线原则;39.海洋划界的公平原则;40.考虑一切有关情况原则。 本章的基本理论: 1.海洋自由论;2.领海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3.毗连区的性质和法律地位;4.专属经济区的性质、法律地位;5.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和范围;6.沿海国在专属经

2017届人民版 西方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起源、确立与发展 单元测试

美国、法国共和制的确立 1.(2015·北京文综,22)1845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法案:禁止总统在未经过国会同意拨款的前提下授权建造海上缉私船。总统约翰·泰勒否决了该法案,但国会推翻了总统的否决。根据美国宪法,随后() A.这项法案将会自动生效B.国会将自行建造缉私船 C.最高法院可废除该法案D.总统可再次否决该法案 2.(2015·福建文综,20)图一、二、三是有关美国邦联政府、议会与州关系的一组漫画。该组漫画反映了() A.邦联政府拥有征税权与财政权 B.邦联议会须扩大法定权力 C.邦联政府各项活动须听命于各州 D.邦联议会财政支出须各州批准 3.(2015·安徽文综,21)“在对自由权、参与权、反抗权的一片欢呼声中,得到《人权宣言》认可的人民大众似乎忘却了宣言制定者一再强调的依法行事的原则;而失却这一‘羁绊’,自由也就将如脱缰的野马而狂奔不止。”对此解读正确的是() A.宣言制定者脱离民众 B.《人权宣言》引起法国大革命

C.法治比自由更加重要 D.绝对自由违背了《人权宣言》 4.(2014·课标全国Ⅰ,33)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众议员名额按照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各州人口数“按自由人总数加上所有其他人口的五分之三予以确定”。这一规定违背了《独立宣言》中提倡的() A.主权在民原则B.天赋人权原则 C.各州自治原则D.各州平等原则 5.(2014·北京文综,20)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之际,意大利企业家阿格涅利提出,欧洲要想和平、强大,就必须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超越邦联阶段,建立联邦制的“欧洲合众国”。能够佐证上述观点的美国历史事实是() ①邦联政治结构松散,无力平息社会动荡②联邦剥夺了各州的自主权,稳定了统治秩序③邦联没有统一的关税,严重阻碍了经济发展④联邦统一发行货币,促进了经济的有序发展 A.①②③B.①②④C.②③④D.①③④ 6.(2014·天津文综,4)法国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说:“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这句话着重强调美国联邦宪法()

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文献号】1-27110 【时效性】有效 【法规名称】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法规分类】其他 【颁布部门】中国政府 【颁布日期】19561228 【实施日期】19561228 【正文】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文 第一部总则 第一条尊重本公约 第二条本公约之适用 第三条非国际性之冲突 第四条战俘 第五条适用之开始与终止 第六条特别协定 第七条不得放弃权利 第八条保护国 第九条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之活动 第十条保护国之代替 第十一条和解程序 第二部战俘之一般保护 第十二条战俘待遇责任 第十三条对战俘的人道待遇 第十四条对于战俘之人身尊重 第十五条战俘生活之维持 第十六条平等待遇 第三部在俘 第一编在俘之开始 第十七条讯问战俘 第十八条战俘财产 第十九条战俘之撤退 第二十条撤退条件 第二编战俘之拘禁 第一章总则 第二十一条对于行动自由之限制 第二十二条拘留处所及条件 第二十三条战俘之安全 第二十四条永久性之转运营 第二章战俘之住宿、饮食与衣服 第二十五条住宿 第二十六条饮食 第二十七条衣服

第二十八条贩卖部 第三章卫生与医药照顾 第二十九条卫生 第三十条医药照顾 第三十一条健康检查 第三十二条从事医疗工作之战俘 第四章被留用协助战俘之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 第三十三条留用人员之权利与特权 第五章宗教、文化与体育活动 第三十四条宗教义务 第三十五条留用之随军牧师 第三十六条战俘中之牧师 第三十七条无本教牧师之战俘 第三十八条娱乐、学习、运动与游戏 第六章纪律 第三十九条管理 敬礼 第四十条徽章与勋章 第四十一条本公约以及与战俘有关之规则、命令之张贴第四十二条武器之使用 第七章战俘之等级 第四十三条通知等级 第四十四条军官之待遇 第四十五条其他战俘之待遇 第八章战俘入营后之移送 第四十六条条件 第四十七条禁止移送之情况 第四十八条移送程序 第三编战俘之劳动 第四十九条守则 第五十条准许之工作 第五十一条工作条件 第五十二条危险或屈辱劳动 第五十三条劳动时间 第五十四条工资、职业性意外及疾病 第五十五条健康监察 第五十六条劳动队 第五十七条为私人雇主工作之战俘 第四编战俘之经济来源 第五十八条现款 第五十九条自战俘取去之现款 第六十条垫发薪给 第六十一条补助薪给 第六十二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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