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州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郑政(复决)字〔2010〕283-288号

申请人:温改芳,女,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兴华街2号1号院2号楼18号。

申请人:吕便玲,女,1967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崇山南路1巷2号。

申请人:曹书彬,男,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3号院1号3单元402号。

申请人:薛保霞,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城关镇迎仙一院1号楼3单元402号。

申请人:曹书洪,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3号院1号楼3单元402号。

申请人:冯秀敏,女,196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登封市嵩阳办事处中岳大街迎仙一院7号楼1单元102号。

委托代理人:刘新涛,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荣亮,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登封市人民政府。

住所:登封市少林大道38号。

法定代表人:郑福林,市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超,登封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冯书亮,登封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登封市盛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登封市区观石巷与爱民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吴宏文,经理。

上述6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登国用(2008)第00035号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035号土地证)不服,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因6位申请人均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本机关决定并案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00035号土地证。

申请人均称:被申请人把涉案土地使用权确认归第三人单独所有属确权错误。申请人系原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动服务公司)职工。2003年,登封市煤炭局根据被申请人的相关文件精神,对原劳动服务公司进行改制。其改制的形式是在对该公司的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的基础上,进行股份制改造,职工自愿入股。申请人按照改制方案缴纳认购了股金(有股金收据为证)。依据改制方案,交纳股金后就成为原劳动服务公司纳入改制范围下的全部资产的财产共有人。申请人于2010年4月15日,知道了自己购买的房产被人拆除,后分别于同年5月26日、6月3日,知道了涉案土地已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了00035号土地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颁发的00035号土地证程序存在严重瑕疵,请求本机关依法撤销00035号土地证。

被申请人答复辩称:

1.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涉案土地使用证合法、正确。2008年8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土地管理部门提出涉案

土地登记申请。登封市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现场调查,涉案土地东邻风道;西邻观石街;南邻风道;北邻爱民路,面积601.85平方米。涉案土地使用权原为登封市煤炭管理局下属原服务公司使用,属国有划拨用地。2008年9月24日,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了00035号土地证。

2.按照经批复的企业改制方案,涉案宗地使用权应当归改制后成立的第三人而并非申请人。根据登封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的批复文件(登企改批〔2004〕05号),同意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劳动服务公司原有的相关资产和权益等,应当由第三人取得。被申请人按照企业改制政策和土地管理的相关规定,将涉案土地使用权确定给第三人是合法的。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支付股金后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的性质属公司与股东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颁发00035号土地证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属行政复议受理审查范围,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人书面答复的主要内容:第三人在申请办理00035号土地证时提供资料真实有效,程序公正,正确。原服务公司是隶属于登封市煤炭局的一家集体制企业(原有职工二十人)。2003年,按照登封市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的指示精神,在登封市煤炭局企业改制领导组的具体领导下,提出服务公司的改制。第三人成立后,按照登封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关于改制企业办理新的土地使用证的规定和条件,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及时足额交纳了土

地出让金,依法取得了00035号土地证。在土地变更登记中,作为原服务公司改制后的企业法人对争议土地拥有使用勿庸置疑,申请人故意隐瞒因拒签第三人章程而自动放弃股权的事实。综上,第三人请求本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1.根据《登封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关于对市煤炭局<关于登封市煤炭管理局劳动服务公司改制方案的请示>的批复》(登企改批〔2004〕05号),登封市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组批准同意劳动服务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实现国有资本全部退出和职工身份全部置换。其中法定代表人控股比例60%,其余40%股份由职工自愿购买。2004年8月,依据登煤字〔2010〕97号文件,登封市煤炭管理局与第三人签订了服务公司产权转让协议。根据《登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让办理登封市盛运商贸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的批复》(登政土〔2008〕12号),登封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签订涉案土地的((登)国让(合)字(2008)第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当月26日在河南省土地市场网上进行了公告。2008年8月12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土地登记申请。2008年9月,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了00035号土地证。

2.本案中,申请人均系原劳动服务公司职工,根据登企改批〔2004〕0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申请人于2004年5月按照改制方案缴纳认购了股金(有股金收据为证)。2010年6月,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00035号土地证后,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中,申请人作为参与企业改制的职工,对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00035号土地证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2.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持相关协议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依据第三人提供涉案土地登记申请的文件、资料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颁发00035号土地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为第三人颁发的00035号土地证。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年九月十日

公告

一、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公布的决定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录入,并依据《郑州市集中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暂行规定》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可向郑州市行政复议办公室书面申请更正。

二、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库信息。

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二О一О年十二月六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郑政文〔2009〕32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 干规定的通知》的调整补充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城中村改造是城市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趋势。通过合理调配城市资源,有效解决城中村改造中的问题,以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优化人居环境、促进城市更新、确保城中村改造健康进行、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07〕103号),制定本意见。 一、城中村和改造用地范围界定及批准权限 (一)城中村是指在郑州市中心城区建成区范围内的村(组)。 (二)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原则在村(组)属居住及其它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 (三)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改造的城中村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批准。 二、城中村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一)市规划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规划,以片(区)、村(组)为单位,组织编制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中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城中村改造实施的依据。 (三)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按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要求的内容进行编制。除依据国家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外,还应严格按照郑州市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全覆盖、旧城改造规划成果及规范要求配建公共服务设施

和市政基础设施,确定合理的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 (四)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执行以下程序: 1.编制修规所需的基础资料由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提供。 2.修规编制前,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指导下,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征求乡镇、村(组)的改造意见。 3.修规方案编制完成后,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依法按程序报批。 4.市政府对确定的修规方案,组织测算土地、建设、配套等各项经济指标,确定该村改造的具体政策。 5.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前严禁实施城中村拆迁。 三、改造方案确定及改造方式 (一)城中村改造方案经市政府组织审核并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市直各相关部门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二)改造方式: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两委组织,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通过,自行筹集资金进行改造;也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改造;或由区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拆迁改造。其土地出让可一次性出让,也可以按照国家政策分期进行出让。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城中村改造项目时,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建设规模。企业开发建设的配套商品房可分期开发;安置房原则上优先并一次性予以建设。 (四)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建筑总量范围内,拟摘牌企业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做经济评估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和开发建筑面积,安置开发比最高不得超过1∶2。 四、城中村改造项目土地及土地出让金管理 (一)城中村土地,经村民(股东)会议或村民(股东)代表会议同意,区人民政

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郑州市人民政府 市长办公会议纪要 [2011]13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等问题的会议纪要 2月10日,副市长张建慧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2011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和土地供应问题。现将会议确定的主要事项纪要如下: 一、关于确保完成2011年度保障安居工程任务问题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保障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大战略部署,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任务,对完不成任务的地方政府,国家将启动问责约谈机制。各

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进一步强化住房保障责任,深入贯彻落实新“国八条”精神,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作为突破重点,认真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确保年底前完成60011套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市房管局要统筹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住房保障工作。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规划编制工作。按照新“国八条”精神,在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加快编制保障性住房用地专项规划,以今年任务落实为着眼点,兼顾五年规划发展为落脚点,通过划定用地控制区,重点明确各区、管委会的用地规模、区域位置,实现前提规划、提前选址,并对县(市)、上街区提出明确的指标要求。同时要强化快速交通引导作用,利用轨道交通沿线、BRT支线和站点周边用地在各管委会、市区五区均衡分布一批大型综合性保障性住房社区,以方便群众居住、生活和出行。 此项工作由市规划局牵头,国土资源、房管部门配合,2月底前完成用地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建立商品住房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制度。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需按照地上建筑总面积不低于10%的比例配保障性住房;对于特性区域、特定地段的商品住房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可不再配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类型、户型、面积由市房管部门根据需求情况确定和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异议的,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领导小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郑政办文[2009]40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5.05 【实施日期】2009.05.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 人的通报 (郑政办文〔2009〕40号二○○九年五月五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8年,我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做好办公室各项具体工作,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在市长电话、政务信息、电子政务、公文处理、政务督察和决策研究等各项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为总结经验,鼓励先进,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对巩义市人民政府等80个先进单位和史冠鹏等1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努力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绩。全市各级、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以先进为榜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以过硬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 2008年度郑州市政府系统办公室工作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 一、市长电话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一)先进单位(共14个) 巩义市政府 中牟县政府 新密市政府 中原区政府 二七区政府 惠济区政府 市公安局 市市政执法局 市工商局 市环保局 市劳动保障局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审判机关 【发文字号】郑政[2007]9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3.30 【实施日期】2007.03.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郑政〔2007〕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切实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 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规范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重大决策必须坚持调查研究制度,实行政府重大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要地方性法规草案、重要的政府规章、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大型项目和关系社会稳定等重大决策事项,在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先

经专家咨询论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 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听证和协商制度,凡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都要举行听证会;凡涉及全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进行民主协商,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 建立和完善民主科学决策监督、督查机制和决策责任制,建立健全决策反馈纠偏机制,明确决策实施前各个环节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需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完善政府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职责范围 (一)理顺管理机制,强化职能部门责任制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要求,研究制定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建立健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有效解决各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推进政府职能、机构和编制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定化,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事权分离和管理真空等问题。科学划分市、区、街道事权,明确市、区、街道政府机构的职能和责任,理顺政府纵向关系。 积极推行公共政策、部门责任白皮书制度。率先在市政、环保、行政执法、交通、公安、房地产管理、卫生、食品安全、教育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部门试行,按年度向社会公布部门职责、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列入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及部门绩效考核和行政监察内容。 (二)优化行政流程,健全岗位责任制,规范行政机关罚款自由裁量权 进一步优化行政流程,精简办事环节,明确办事程序和时限,并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健全岗位责任制,积极推行职位说明书制度,将各部门的职责、任务、工作目标科学、明确地分解落实到内设机构、各个岗位及承办人员,建立主体明确、层级清晰、具体量化的岗位责任制,形成内设机构之间、岗位之间的无缝责任链条,明确工作责任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的通知 市国资委、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立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司名称 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城建集团)。 二、组建形式 在郑州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基础上,并入郑州市政二公司和郑州市建筑设计院,同时吸收战略投资者入股组建郑州城建集团。 三、经营范围 1.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设计施工建设; 2.市政府投资的大型房屋建筑物施工建设; 3.组织承担的建设项目周边土地开发利用; 4.负责承担的建设项目投融资业务; 5.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注册资本及来源 公司注册资金暂定为1亿元人民币,根据战略投资者入股情况最终确定注册资本。 五、公司的运作及管理

郑州城建集团为国有控股公司性质,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组建,建立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郑州城建集团按市场化运作,形成投资、融资、建设和还款等方面的良性循环,不增加财政风险和负担。 市国资委为郑州城建集团的出资人,履行出资人职责;市建委为该公司的业务主管部门。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郑州国资委管辖企业有哪些? 河南嵩岳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白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开普集团有限公司 郑州商都文化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郑州拖拉机厂郑州新天地农化有限公司 中原制药厂郑州油脂化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欧丽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中牟造纸厂郑州市盐业公司(盐业管理局)郑州国谊住宅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郑州自来水总公司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郑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 郑州市热力总公司郑州郑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郑州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百文集团有限公司白鸽磨料磨具有限公司中国郑州国际会展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商业银行百瑞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郑州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郑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郑州电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彩液晶显示器件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勘察机械有限公司郑州第二面粉厂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东湖宾馆有限公司 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 郑州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郑州城建集团投资有限公司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2011〕96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1— 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明确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开发销售的住宅、非住宅和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水务、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的相关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房地产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具体实施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调解和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下列条件后,方可—2—交付使用:(一)主体工程和配套设施建设经城乡规划部门核实符合规划要求,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二)主体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表;(三)配套绿化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并取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四)用水水源采用城市公共供水的,庭院供水支线管网及分户计量水表前(含水表)的供水设施设备应取得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用水水源采用井水的,应取得取水许可批准文件;(五)排水设施符合《郑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得城市管理部门出具的室外排水设施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六)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电力配套设施工程取得电力企业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供热系统符合供热配建标准,保证供热正常使用;使用城市集中供热的,供热系统的设计与安装须经城市集中供热企业审核验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后纳入城市集中供热,并与供热企业签订集中供热并网协议;(八)完成庭院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工程,纳入城市燃气供气网络,同时做好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及衔接工作,取得燃气企业出—3—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九)电话通信线及有线电视线敷设到户,有线电视线纳入区域性有线电视网;(十)住宅项目信报箱安装数量达到一户一箱的标准,技术规格符合国家住宅信报箱标准的相关要求,取得邮政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十一)庭院的道路、照明等配套设施建设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出具验收报告;因分期开发建设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交付使用的,应当完成临时通行道路、临时照明等设施的建设;(十二)庭院做到院内清洁、场地平整;分期交付使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与施工工地隔离;(十三)已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查验手续;(十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简装修工程部分,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十五)项目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备案证明文件;(十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因特殊原因不能与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时交付使用的配套设施,应当提供临时设施,并出具相关部门批准文件。第五条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邮政、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配合开发企业完成房地产开发项目专项配套设施建设;专项工程竣工后,根据开发企业申请及时进行交付使用验收,保证物业买受人使用需要;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开发企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开发企业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就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验收、备案情况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市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相关行政机关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交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