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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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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的理解及政策把握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1993年公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1996年发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则首次明确了商业贿赂的概念。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社会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主要的一种贿赂形式。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曾在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较长一段时间内几乎绝迹的商业贿

赂行为也重新出现,成为严重破坏竞争秩序的社会公害,因此运用法律手段制裁商业贿赂行为,以保障经济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2006年以来开展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至今取得了明显成效,但面临的局势仍然很严峻,应当从政治和大局的高度看待和处理商业贿赂问题,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扎实的工作狠抓案件查处,继续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二)商业贿赂的特征

商业贿赂行为是市场交易当中的贿赂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从主观目的上看,是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者交易优惠条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的商品,或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2.从行为本身看,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其中财物是给付现金、实物,如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给予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包括出国考察、免费旅游或度假,以及提供高额学费等各种方式的报偿。本质就是在交易外直接给付或收受现金与实物,给了不该给的,拿了不该拿的。

3.从贿赂的对象看,一般是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但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其中,经营者的员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应该由经营者承担责任。

(三)商业贿赂的成因

一是惟利是图,抢占市场仍是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加之法制观念的淡薄,致使一些企业及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抱侥幸心理,不惜以身试法。有的企业受高额利润的诱使,往往以合法形式做掩盖,内外勾结从事商业活动,当前在医疗、旅游等行业情况尤为突出。

二是相关行业管理体制不完善,“潜规则”造成企业从众

心理。在某些行业,甚至把商业贿赂手法作为行业惯例,造成企业的法不责众心理。因此,在打击和防范商业贿赂方面,加强行业监管和自律尤为重要。

三是就医药行业商业贿赂而言,成因复杂。医药销售体制市场化后,药品经销企业间一定程度上存在无序竞争。各家公司为了生存纷纷采用支付回扣等不正当手段。在这样的行业环境下,就连部分规模较大、比较正规的销售企业也难以幸免,因为不遵守现行“行业惯例”而独善其身的结局很可能是让出市场。对于药品回扣而言,药品回扣的成本主要由药品生产企业承担,药品的销售企业、医院、医生才是其主要获益者。近年来,众多市场主体包括外资的介入,使医药市场的竞争日趋激烈。药品生产企业为了立足于市场,在促销中不断加大人力和财力的投入,往往为借助批发企业拓展市场中,除了在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生产出厂价上要承担大幅度的明示让利以外,还要承担对医院、批发企业、甚至医生个人以各种名义支出的促销费用,为医药购销中不正之风的滋生和蔓延创造了环境。

(四)商业贿赂的危害

1.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市场机制的运行,从而破坏了市场的交易秩序。它的存在和发展,干扰了经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使诚实信用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影响了企业的生产、技术的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妨碍了经济健康发展。

2.大量的商业贿赂行为使国家的税收大量流失,使国家和集体蒙受损失。

3.商业贿赂行为为假冒伪劣产品大开方便之门,损害了广大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商业贿赂行为败坏商业风气,影响安定团结,已成为社会公害。

二、商业贿赂表现形式及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一)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1.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的行为。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是一般的、常见的商业贿赂行为,是经营者为了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直接给付现金或实物为利诱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的行为。这种商业贿赂不同于回扣行为。

2.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帐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特征和法定要件,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关键。

3.其他贿赂形式。包括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关于折扣、佣金、附赠等规定,打着折扣、佣金、附赠等幌子出现的贿赂行为。

(二)商业贿赂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中,涉及到了回扣、折扣、佣金、附赠等概念,这些概念与商业贿赂有着紧密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区别。

1.商业贿赂与回扣

(1)回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法退给对方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给予、收受回扣是一种违法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明确指出,“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概括起来回扣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一是秘密性,回扣是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收受的。“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营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如实记载,包括不计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帐外暗中”是回扣的重要特征和法律要件,是合法与非法的本质界限;二是价内性,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与某一交易的商品价款相关联;三是单向性,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需要注意的是,回扣是最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表现方式,与其他类型的商业贿赂行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质都是通过给付对方不同形式的好处,进行收买、买通,促使交易达成。但“帐外暗中”是回扣的法定要件,并不是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而其他商业贿赂不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而是在商品价款之外给付对方的好处;回扣一般发生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而其他商业贿赂未必发生在交易达成之后;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而其他商业贿赂既可以是卖方给付买方

的,也可以是买方给付卖方的。

(2)折扣。折扣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为鼓励多买或及时付款,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折扣包括两种形式:一是买方在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按照让利后的实际价款支付,双方均按让利后的价款开票入帐;二是买方先支付价款总额,然后卖方再在价款总额中按约定的比例或数额退回一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折扣的实质是商品买卖中的让利、减价,是卖方给买方的价格优惠。对买方而言,所得的折扣实际上是自己省下来的部分钱,不是额外收入;对卖方而言,折扣是营业收入的减少。

需要注意的是,折扣与回扣是两个对应的概念,即二者都是卖方给买方的,都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第一,是否在帐上明示是折扣和回扣的本质区别,也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折扣明示入帐,是买卖中正常的让利或减利,是一种合法行为;回扣帐外暗中,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按照商业贿赂论处。第二,给付的对象不完全相同。折扣只能给交易对方单位,而不能给予其经办人员;而回扣既可能给交易对方单位,落入单位小金库,也可能给对方单位的主管或者经办人员,落入其个人腰包。

(3)佣金。佣金是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以明示和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佣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动报酬,它可以是买方给予的,也可以是卖方给予的,还可以是买卖双方给予的;收受佣金的中间人既要有独立的地位,又要有合法的经营资格,包括居间人和代理人,依法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人不能拿佣金;交易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帐,并依法纳税。

(4)捐赠。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捐赠应当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明示并如实入账,不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交易挂钩,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并且用于公益事业。以捐赠为名,通过给予财物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属于商业贿赂。

三、理解商业贿赂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政策界限问题。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认定时,要正确把握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认定商业贿赂要考虑贿赂行为是否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排挤了同业竞争者,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要注意商业贿赂与正常的商业模式和商业惯例的区别,充分来考虑被调查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中央治贿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

对商业贿赂行为认定、政策界限、处罚幅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在执法中应当遵照执行。

(二)关于把握“入账”与商业贿赂的关系问题

1.商业贿赂中,对回扣有“帐外暗中”的要求,但“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其他商业贿赂行为与“帐外暗中”无必然关系。

2.折扣、佣金必须如实入账,不如实入账可以以商业贿赂论处。“如实入账”,不仅指在财务账上记载,而且还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记入法定财务科目。

3.直接给予的贿赂或假借名义收取贿赂,不管是否入账都是商业贿赂,都是非法的。

(三)关于把握商业贿赂的主体范围问题。

商业贿赂主体一般是参与市场交易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包括行贿主体和受贿主体。行贿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受贿主体则既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个人,甚至还包括对商品购销有直接影响的第三人,即对实现交易起关键作用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这一界定实际是把从事市场交易的单位和个人都界定为经营者。实践中,不能以是否领取营业执照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体

标准,但不能把购买商品用于直接消费的消费者认定为商业贿赂的受贿主体。

从事商品(服务)交易行为的事业单位也能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事业单位只要有商品交易行为就可以构成商业贿赂的主体。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工商法字[2001]第248号)、《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6]90号)等明确了医疗机构、学校等事业单位的商业贿赂主体地位。

(四)关于商业贿赂的手段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财物”和“其他手段”作了规定。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实践中,给予实物的使用权等财产性利益,上述规定未作具体解释。但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第(八)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是否属于商业贿赂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对商业活动中其他具有商业贿赂特征的行为,应当按照治理商业贿赂的要求,根据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提供、获取交易、服务机会、优惠条件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以及涉案数

额大小、情节轻重、社会危害程度等进行定性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规定“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根据上述精神,可以认定物品使用权属于“财物”范畴。

(五)关于大型零售企业收取通道费等行为的性质问题。

对大型零售商违规收费行为,要具体个案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简单定性。对确实符合商业贿赂具体特征的行为必须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予以规制。对非商业贿赂行为则应依据《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六)关于商业贿赂违法所得认定问题。

对行贿方违法所得的认定要因案制宜,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注重结合现代行业的经营特点,正确理解现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科学合理地计算和认定违法所得。

(七)关于金融机构的管辖权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与法有据,其精神在工作中应该坚持。同时考虑到该文件涉及的问题各方面有不尽一致的看法。因此,凡个案发生管辖权争议的,总局将及时请示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商业贿赂行为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用财物

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商业贿赂的处罚要依纪依法,注意执行政策,综合考虑事实、情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态度,该严必严,当宽则宽,宽严适度,努力取得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相关批复要点

(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的问题。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作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发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二)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排挤了其他经营者,也极易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所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三)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

“停车费”等费用的定性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帐,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四)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的定性处理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中的“营利性服务”,是指以有偿提供劳务、技术、设施、信息、资金、产权及其他利益或条件等为主要特征的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企业承包建筑工程项目,是以其劳务、技术、设施等来完成建设单位委托的建筑工程项目,并以此获取报酬的经营行为,其性质属于提供营利性服务,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

(五)关于医院非法收受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定性处理问题。医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劳务费”,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为保险公司向患者推销保险,属于非法收受经营者给予的财物并为其牟取交易机会的行为。医院无论是否将收取的“劳务费”入帐,其行为均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能否查处收受贿赂的行为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它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七)关于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的问题。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八)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无论是营利性医疗机构,还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只要在购买药品或者其它医疗用品中收受回扣的,都应当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查处。

(九)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中的“有关单位”,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收受商业贿赂的单位。无论是公办学校,还是其他性质的学校,只要在购买商品(包括购买书籍)时收受商品销售者给予的商业贿赂,

就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浅谈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及如何慎重定性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不法经营者以商业贿赂的手段争取交易机会较为常见,通过贵州省工商系统多年的重点整治,全省商业贿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少数不法之徒通过变换手法从公开转入暗箱、从送财物到请境内外旅游等方式行贿,面对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行为工商干部如何敏锐发现,准确定性,这是在执法实践中必须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一、常见商业贿赂行为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总的来讲就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势地位,一方给予另一方不该给予的好处,在市场交易中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直接给予。为了争取交易机会送钱送物。 2、假借促销费、宣传费等名义给予交易对方单位财物。 3、以报销各种费用或者红字冲账的方式进行贿赂。 4、提供境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进行贿赂。 5、给予或者收受回扣进行贿赂。

6、利用相对优势地位索贿。 7、通过行贿能左右交易的第三方间接获取交易机会。 二、应综合分析慎重定性商业贿赂行为 (一)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立法意图来定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它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的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的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的商业贿赂行为。 (二)从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来定性 1、从行为主体来看,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从行为目的来看,是为了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即争取交易机会或交易优惠条件。 3、从行为手段来看,主要是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收买,这是贿赂的本质。其中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

员工商业道德守则

员工商业道德守则 XXXXXX(以下简称:公司)深信公平、诚实、廉洁是公司重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所有员工必须确保公司不会因欺诈、不忠或贪污而受损。本守则列出员工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必须恪守的商业道德操守,并就履行职务时可能遇到的情况作出指引。本守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境外。 员工如违反公司守则﹐公司会根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处分﹐包括无偿辞退。在某些情况下﹐更可能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其他发生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而被控刑事或民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部分摘录如下: 第一章: 总纲 一、为打击贪污、贿赂、渎职等腐败行为,建设公平、公正、廉洁社会,伸长社会正气,特制定本法。 二、凡年满18岁以上公民,不论国籍、党籍、民族、籍贯、性别、学历、年龄、地位、职务,在适用本法条例上一律平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贪污贿赂法》为国家立法,不受任何党派、团体、企业内部章程、文件约束。 四、有触犯本法的行为或结果其中之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的,也适用本法。 六、本法所指企业从业人员,是指外资、合资、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户从事人员。 七、在本法颁布前,国家没有明文界定,但实际触犯本法的,不受本法z究。触犯国家明文界定的法律仅受组织内部处分,未受法律惩处的,适用本法。 八、自本法颁行日起,其他法律相关贪污、贿赂、渎职条例自行废止。 九、本法执行机关为各级人民检察院。 十、本法审判机关为各级人民法院。 第二章贪污罪 一、本法所指贪污罪,是指年满18岁以上的公民,利用工作职务职业上的便利,侵占、窃取、骗取或其它不正当的手段占有国家、外资企业、合资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或各类团体财物的,为贪污罪。 五、企业从业人员触犯本章第一条时,财物所有人不告诉,本法不予追究。 六、多次贪污未经法律处罚的,按累贪污金额处罚。贪污实物证券按贪污发生时实物市场中间价币什计算。 七、二人以上集体贪污时,按各人实际占有金额分别量刑。 八、犯贪污罪按下列条例处罚: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摘要:商业贿赂行为是一种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的资源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的行为。作者立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立法现状及其缺陷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商业贿赂行为规制的四点建议,呼吁将反商业贿赂行为与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开,制定《反商业贿赂法》。 关键词:商业贿赂;经济秩序;法律规制 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 所谓商业贿赂行为,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的概念是指:企业和经营主体为了推销自己的产品,在经营的活动中,采取向交易相对方的采购人员、负责人、代理人及其他有决定影响的人提供报酬和其他好处,以促成业务交易,挤掉别的竞争对手,从而挤占市场的行为。 二、商业贿赂行为的构成要件 (1)商业贿赂的主体包括行贿人和受贿人。对于受贿人而言,2005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刑法修正案

的形式扩大了商业受贿的主体范围,在现行法律下,无论国家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工作人员都可能构成商业受贿的主体。(2)商业贿赂的客体: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推销其在正常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抢购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这些都是对正常的交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交易活动的破坏。 (3)商业贿赂的主观方面: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4)商业贿赂的客观方面:对于受贿人而言,表现为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商业贿赂的主要方式 (1)现金、实物回扣;(2)软回扣,如高消费招待、酒巴包厢享乐、提供出国机会及风景旅游观光;(3)为对方安装电话、包租大哥大、装修住房;(4)为对方提供明显可营利的业务项目、物资批件及合同等等。 这种回扣性质的商业贿赂往往以“中介费”、“佣金”、“介绍费”、“劳务费”等名义付给对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账外回扣明确禁止,但考虑商业经营特点,对经营中的“折扣”行为则明确允许。第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员工服务礼仪及行为规范标准

培训课目:员工服务礼仪及行为规范 培训时间:180分钟 受训者:员工 培训目的及要求:使新入职员工对商业基本行为规范、道德规范有一定了解;掌握日常服务礼仪,使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语言等,更加符合服务业要求标准。 培训大纲: 一、商业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及服务规范 1、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2、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要求 3、服务人员的语言艺术 (1)基本要求(2)服务禁语(3)服务用语及文明用语 二、商业道德规范 1、公共卫生 2、公共道德 3、公司的利益 三、超市服务规范及服务原则 1、服务范围 2、接待顾客的服务原则 3、接近顾客的方法 4、与顾客沟通的技巧 5、用微笑感染顾客

6、正确处理顾客的投诉及抱怨 (1)投诉原因(2)处理顾客投诉的步骤(3)处理特殊顾客 培训内容: 1、礼仪的含义: 所谓礼是指道德规范形成的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仪是指人们容貌、举止、神态、服饰、是一种形式。礼仪具体体现在一定的社会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表达人们礼节、动作、容貌、举止的行为准则。 2、礼仪的本质: 礼仪包括礼貌、礼节、仪表、仪式。礼貌是人与人之间接触交往中相互了解、敬重、友好的行为;礼节是交际场合相互问候、致意、祝愿、慰问等惯用的形式;仪表是人的外表含容貌、服饰、个人卫生、姿态;仪式是指较大场合举行具有专门规定程序化的行为规范及活动。 一、商业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服务规范 1、服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仪表要求:端庄大方、行动得体、自然美观、注意服饰文化 (2)语言要求:谈吐文雅、语调亲切、表示友好和诚恳 (3)举止要求:端庄大方、树立服务意识、良好的风度及人格 2、服务人员的举止、仪容、仪表要求 (1)举止:站姿、行走、坐立、手势、表情等形体语言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修改稿)知识讲解

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一直是一颗危害社会的毒瘤,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危害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2006年1月6日召开的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指出,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2006年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强调,通过专项治理,坚决遏制商业贿赂蔓延的势头,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企业行为和行政权力,加快建立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自此,在全国范围内拉开治理商业贿赂的序幕。工商机关是查处商业贿赂的专门执法机构,每年都要开展商业贿赂的专项治理行动,“十一五”期间工商机关查处各类不正当竞争案件193117件,其中商业贿赂案件几乎占了此类案件的一半左右。但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不断发展以及案件查处工作的不断深入,如何准确的界定商业贿赂行为,按照什么标准来判断商业贿赂行为,并以此来指导实践执法办案工作,在执法人员中间产生了分歧和争议。结合查处商业贿赂的具体实际来谈一谈看法。 一、准确理解概念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关于商业贿赂的准确定义,涉及商业贿赂的的法律条文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 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对商业贿赂作出了定义: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对这一概念的把握,其中核心就是如何对经营者来进行界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关于这一条款在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是主体资格说,主体资格说通常从主体资格角度理解经营者,认为只有专门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以及营利性服务的具有法定从商资格的 主体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即只有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从事经营活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才能成为经营者。一种观点是主体行为说。主体行为说从主体行为的角度对经营者进行广义的解释,认为“虽不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主体,但参与经营活动而实施不正当竞争时,也认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经营者,企业的职工代表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商业贿赂的特征及治理对策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及特征 在当今世界各国,商业贿赂行为普遍存在,已成为最要紧的一种贿赂形式,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大量揭露出来的政治丑闻都与商业贿赂有关,如美国洛克希德公司向日本前首相田中受贿,导致日本对田中提起刑事指控,而且牵连了三名国会议员,震动了日、美朝野内外,在拉美与东南亚经济进展中国家,商业贿赂现象也比较严峻。我国改革开放未来,经济竞争日渐激烈。由于市场机制别健全,拜金主义和“官本位”,“权本位”等腐朽文化思想的妨碍和治理法规的滞后等原因,曾在我国打算经济体制下几乎绝迹的商业贿赂行为又重新浮现和泛滥,成为严峻破坏经济秩序,腐蚀干部队伍,侵蚀党的肌体,为广阔人民群众切齿痛恨的社会公害,运用党纪、法律手段有效制裁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党的形象,保障经济健康进展,是特别必要和迫切的。商业贿赂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或者同意服务而采纳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交易条件的别正当竞争行为. 作为贿赂的一种表现形态,商业贿赂具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具有隐蔽性。商业贿赂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经过隐秘的方式向个人或单位支付财物,其所支付的金额款项通常以伪造财务会计帐薄等非法形式进行掩盖。 2.商业贿赂行为目的明确化。商业贿赂是经营者在帐外背地赋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目的是希翼在经营活动中排斥正当竞争,猎取交易机会,从而将自己的产品或服务销售出去,或者以更优惠的条件购买商品或同意服务。 3.商业贿赂行为手段多样化。随着社会经济的进展和查处力度的加大,商业贿赂的花样别断翻新,手段越来越隐蔽。[经营者通常以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如经营者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问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以现金或实物;为对方单位中的有关人员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甚至性贿赂,等等。 4. 商业贿赂是廉政建设的毒瘤。商业贿赂既是违法犯罪行为,又是对正常、公平的竞争秩序的破坏,严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并且,由于商业贿赂往往与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贪赃枉法、腐化堕降直接相关,又严峻侵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扰乱了国家机关正常的治理活动。 二、商业贿赂的危害及表现形式 近年来商业贿赂在行业中别断地滋生繁衍,妨碍面越来越宽,对我国市场经济健康进展构成极大的危害。 1.商业贿赂背离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差不多成为参予竞争企业的运行“潜规则”,面对如此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幸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别愿意地挑选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的雪球越滚越大。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贱踏。 2.商业贿赂阻碍了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破坏了市场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平合理的竞争有利于实现资源配置。但是,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歪,严峻妨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伤害了广阔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进展有百害而无一利。 3.商业贿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费者负担,造成社会财宝的巨大白费。据有关部门资料显示,在我国以建造企业为例其每年的经营费用约占营业额的2%至3%,而正

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首席执行官发言 ?道德规范 ?利益冲突 ?赠礼,贿赂及回扣 ?贷款 ?不当使用或偷盗ADP财产 ?掩盖错误;伪造记录 ?ADP、客户和供应商信息保护 ?收集竞争信息 ?销售:诽谤和误传 ?ADP及第三方软件的使用 ?开发软件 ?公平交易 ?公平竞争法及反托拉斯法 ?股票交易 ?政治活动 ?商业记录维护 ?放弃项目 ?报告违反道德规范 ?总结 首席执行官发言 行为规范对于ADP和每个ADP员工而言都至关重要。ADP致力于追求最高道德标准,并以极高的要求、统一的步骤在商务中贯彻这些标准。我相信这种追求就是ADP的价值核心,并令ADP更加伟大。 在ADP,对于影响道德水准的事物永不妥协。高道德水准是实现和维持“世界一流服务”文化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建立“世界一流服务”,才能令这个服务继续成长、繁荣。 每个ADP员工都应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并且我们每个人都应成为ADP道德规范的捍卫者。

作为业界先锋,ADP在树立道德楷模方面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每位员工的表现及态度都传递着我们的道德价值,这也驱使我们对每一位人——同事、客户、潜在客户、供应商、竞争对手——持以忠诚和尊重之心。 如果你还不确定哪些行为是不恰当的,我们的办公室大门永远为你敞开,请随时向管理层提出你的问题。如果你另有考虑,也欢迎直接参考下面列出的商业行为规范准则。 真诚的, Gary C. Butler 总裁 首席执行官 回到顶部 道德规范 ADP每一位同仁,无论身处何地,处理问题时必须坚持诚实和正直,不做任何妥协。商业道德和人品道德没有区别,两方面都必须保持高标准。作为ADP的员工,无论本地风俗什么样,都应坚持最高的道德标准。 在与同事、与客户、与供应商以及所有第三方打交道的时候,员工都应诚实和道德。做正确的事意味着每个时候都正确做事。 你必须尊重你的同事、下属和第三方的权利,不得有歧视、侮辱、诽谤等行为。无论年龄、种族、性别、性倾向、肤色、信仰、宗教、发源国、婚姻、残障,每个人都应赋予平等的权利。 不能因为其他人的误导或要求而出现以上问题。在其他人误导或要求时,凡是出现或可能出现非法、不诚实、不道德的情况,希望你能及时警告管理层。你永远不会因为报告你的发现和怀疑而受到惩罚。 ADP开展业务始终遵循业务所在国家的法律及规定。商务运作模式、风俗习惯、法律法规在各个国家有所不同。当这些国家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法律法规与ADP所坚持的理念发生冲突时,ADP寻求与自己坚持的道德观念保持一致。如果按照ADP坚持的道德观念不能解决一致性,ADP将不会在该方面展开其他活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分析

跨国公司商业贿赂案例 2003年9月,默沙东中国公司单方面解雇了杭州、广州两地工作的20多名中国区副总经理和医药代表,理由是这些员工“假以学术推广的名义报销娱乐费”(违规给医生提供娱乐),违反了默沙东公司内部的《规范执行公司商业道德准则》(英文简称为SOP)。这些被解雇员工对此强烈不满,称他们所进行的会务活动符合默沙东公司规章制度,履行了默沙东内部审批手续,默沙东中国公司“捏造理由”是为实现在裁员时逃避赔付之实(默沙东与所有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24年,一旦裁员公司将支付高额赔偿)。部分被解雇员工纷纷选择劳动争议仲裁或者直接将默沙东告上了法院,截至目前,初裁以及一审被解雇员工均获胜诉. 默沙东未曾预料,中国裁员不仅惹来官司,并且还遭遇各方非议,近期,质疑默沙东的报道接踵而至。正如杭州默沙东制药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高级公务事务主任丁燕宁所言:“现在我们都在为危机公关而头痛。”7月16日,默沙东部分高层特意从香港来到广州与媒体见面,试图澄清裁员风波的真相。 一位默沙东的在职员工很疑惑地告诉记者:“裁员本是每个公司都会经历的正常的事情,不知道为什么这件事情会闹得这么复杂。” 不断翻新的商业贿赂? 为什么裁员官司不断升级?被解雇员工之一的范小姐在今年6月底的一审判决中胜诉,将获得默沙东公司近48.6万元赔付。她很感慨地说:“当我们离开了默沙东再来看默沙东,会发现它的许多日常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也许正是因为这种视角的不同,范小姐与其他被解雇的员工纷纷与老东家算账,不断检举、揭发默沙东的各种“违规行为”,而最初在裁员理由中涉及的学术推广会则成为了他们手中的证据。范小姐说:“我和这批被辞退的同事们都认为,默沙东频繁的学术推广会绝大多数的目的是要影响这些医疗机构和医生对其产品采购和药品处方行为,是为了增加销售量,由于涉及向医院、医生或酒店支付场地费、聚餐和点心费、差旅费、赞助费及赠送各式各样的礼品,所以与给回扣没有实质区别。这是《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所严令禁止的不正当行为。”“我们的销售任务及奖金政策都与学术推广会相关。” 由此,裁员官司从个别员工涉嫌违规很快升级为默沙东作为一个企业是否有违法

商业行为规范与实施

×××公司商业行为规范 一、简介 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机制体制深刻变革,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活动明显增强,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日益显著。作为国有公司,也作为国有公司中的特殊行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纪律,不仅是对公司员工最基本的行为要求,更与树立良好公司形象息息相关。 二、目的 为适应单位的发展要求,本商业行为准则旨在规范×××公司员工的道德标准,它简明扼要的总结了×××公司员工所应当遵循的商业准则指南,并用以指导本公司所有员工。 三、员工行为 (一)行为规范 1. 员工在岗期间统一着工装,保持仪容严整,并在左前胸佩带上岗证。上岗证丢失或因工作调动,应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 2. 进入生产区的人员,须按厂部有关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女员工必须将长发扎入工作帽内。 3. 员工上下班,要严格遵守厂部规定的作息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上下班时,必须请假,事后销假。 4. 携带公共物资外出厂门时,必须持有相关的手续或证明,并自觉接受门卫值班人员的例检。 5. 员工要严格履行本岗位职责和行为规定,自觉做好本职工作,

听从指挥,服从分配,不得无理取闹、滋事生非。工作期间,不准脱岗、串岗、睡岗、消极怠工;不准吃零食;不准聚众闲谈、大声喧哗;不准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对违反该项规定者给予通报批评,每发现一次扣发绩效工资50元,情节严重者,按《处理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处理。 6. 公司尽力为所有员工建立健康、安全和高效率的工作环境。员工应在工作场所严格按照6S 标准维护责任区域办公环境,营造积极有序的工作氛围。 7. 各职级员工均有义务维护公司形象,禁止任何形式的诋毁、传播有损公司名誉的言论及行为。所有此类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一经查实,公司将保留追究经济损失和诉诸法律的权利。 8. 公司各项决策作出后,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 (二)纪律遵守 1.政治纪律 员工应自觉主动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员个人要服从党组织规定,要以国家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行为,任何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将依法受到惩罚。 2.财经纪律 (1)不得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用于骗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票据,由此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个人承担,并由个人承担造成的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商业贿赂犯罪典型案例 (2006-08-26 05:22:20) 荆楚网(湖北日报) 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吴建忠(副厅级)受贿案 吴建忠,男,1953年2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副厅级)。 1999年6月至2004年4月,吴建忠在担任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副所长期间,利用其分管本所后勤行政工作、基建工作、财务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基建往来单位及下属部门职工贿赂共计人民币84万元、美金7000元及金额2万元的消费卡一张。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吴建忠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出全部赃款,依法判处吴建忠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湖北大学副校长李金和(副厅级)受贿案 李金和,男,1952年11月出生,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湖北大学副校长(副厅级)。 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在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兼任后勤产业集团总经理、校招议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校基建工程招标领导小组组长、副校长期间,利用负责学校后勤、基建工作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承建该校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及开发教师学生公寓的房地产公司相关人员贿赂共计人民币81.8万元、美金4200元。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李金和犯受贿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能退出部分赃款,遂依法判处李金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祁阳红(副处级)受贿案 祁阳红,男,54岁,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副处级)。 1998年至2006年2月,祁阳红在担任荆州市胸科医院副院长期间,利用其分管该院药品采购、结账的职务之便,为药商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药商贿赂共计人民币63800元。

(完整word版)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商业贿赂行为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给予或收受回扣 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一定比例的商品、服务价款。回扣是商业贿赂行为中的一种最为常见、也最典型的形态,它有两个特点:一是“账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账、转入其他财务账或者做假账等。二是按商品(服务)的一定比例来折算。如果送的不是现金,而是财物,只要是按照比例来折算的,就可以认定为回扣。回扣的给付对象多数是对方单位或对方单位的主管人员、经办人员,但有时也可能是促成交易的其他人员。 (二)假借广告费、宣传费、促销费、咨询费、赞助费等名义给付或者收受各种经济利益 这是仅次于回扣以外的一种较为常见的贿赂手段。它与回扣的区别在于:它不一定是与商品(服务)价款挂钩,可以发生在交易行为的各个阶段。帐外暗中是购成回扣的要件,但不是商业贿赂的要件。正因为回扣是商业贿赂的一种,但不是唯一一种,因而在商业贿赂行为的认定上,不必把帐外暗中作为必要要件,这在大型超市、卖场领域比

较多见。供应商通过支付事实上并未发生业务的广告费、咨询费、宣传费等获取在商场的销售权,排挤掉其他竞争对手,获取独家销售权。 (三)以报销各种费用、提供旅游、娱乐等方式进行商业贿赂 为了笼络对方经办人员,加强感情投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规避法律,经营者还采用钱财以外的方式间接贿赂。如一医疗设备公司以考察为名,邀请医院相关人员到国外旅游,全部费用由其负担。 (四)违规附赠现金、物品行为 附赠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引诱交易相对人与之发生交易,附带性地向后者提供现金和物品的行为。提供赠品的是经营者,接受赠品的是作为交易相对人的另一方经营者或消费者。赠品随商品附赠,附赠品包括现金和物品,伴随商品交易的完成同商品一起给付购买方。 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对消费者的附赠是合法的。经营者之间在商品交易中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行为也是符合商业惯例和法律规定的。但是除小额广告礼品外,法律禁止经营者之间的附赠。一些经营者在经营中经常采取的赠送汽车、上网卡、购物券等方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商业赂行为。 (五)非法佣金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商业道德》汇编

二、单项选择题: 1. D从经济伦理的角度看,在合同从签订到执行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 A. 合同必须合法 B. 含意必须真实 C. 必须按条款严格履行合同 D. A-C 2. D非法的合同可以归纳为三类: A.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 B. 不道德的合同 C. 非法合同直接指违法合同 D. A-C 3. 商业道德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D A.环境污染问题B. 广告问题C. 腐败问题D.A-C 4. 道德自律能力主要表现在自我约束能力和自我纠正能力两个方面,其中提高个体自律能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B A.道德重整 B.制度伦理 C.道德立法 D.道德调控 5. B广告的首要责任由________承担。 A. 传播广告的媒体 B. 广告的发起人和指导者 C. 政府部门 D. 政府机构 6. D针对公平交易而提出的公正原则是: A.补偿性公正原则B 惩罚性公正原则 C 程序性公正原则 D 交换性公正原则 7. D:伦理道德对行为的调节功能是通过()而起作用的。 A.社会舆论 B.传统习俗 C.内心信念 D.A-C 8. D道德概念的科学含义包括的内容有: A.道德的外部形式----行为规范 B.个体的内在约束力——个人内在品质规范 C.人类自我完善的一种手段即肯定自己 D.以上全部 9. B建设新文化、新伦理以取代旧文化、旧伦理,培育与树立“第二次创业精神”,提高国民素质,使现代化进程中产生一种精神的动力。此为: A.道德调控 B.道德重整 C.道德立法 D.ABC 10. B制度伦理即着重从制度方面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伦理道德问题。具体表现为制定、完善并执行各种符合伦理要求的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

浅谈商业贿赂的特征、表现形式及查处要点--打印文章 今年,国家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反腐倡廉六项任务之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将其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中之重的工作,要求加大力度,积极办案,重点查办药品购销、财产保险、旅游购物、商业零售和娱乐服务等行业的商业贿赂案件。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法律特征及危害 (一)商业贿赂的概念 现在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 现在,我们反过来再说说商业贿赂的概念。 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贿赂行为已渗透到了各行各业、各个领域,呈现出多样化与复杂化的发展态势,现阶段的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随着社会的发展已不再是单一存在的,而往往是交错,混合在一起的,表现出多样性与隐蔽性的特点。而现今工商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商业贿赂行为时可遵循的法律法规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所以我们在案件定性处理时只能从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寻找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这是唯一的对商业贿赂定性的法律依据,国家之所以把商业贿赂行为在《反法》中给予规定,就说明商业贿赂行为的前提必须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反法》第八条第一款中规定出了两种商业贿赂行为,即:第一句话,规定的是一般性的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有三:一是商业贿赂的主体行贿人与受贿人;二是目的要件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三是手段要件财物手段和其他手段。只要构成这三个要件的行为,就可定性为商业贿赂。第一款第二句话,规定的是特殊的商业贿赂行为,即回扣。并且在这一句话中间用分号将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分开。回扣的法律特征是:1、回扣是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的。2、回扣是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3、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或者个人的。 在《反法》第八条第二款中规定出了两种行为,即一种是折扣,一种是佣金。折扣是企业正常的商业促销行为,受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佣金是经营者付给商业活动中为他提供中介服务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这两种行为既然是正常的行为,那么为什么在《反法》中规定商业贿赂的条款中提到哪?关键是看经营双方是如何处理这折扣、和佣金行为的。第二款的第一句也说明了折扣、和佣金若以明示方式入帐,就是一种正常行为。第二款的第二句则说明“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反之,若不如实入帐,采取帐外暗中的方式,那么就违反了该条款的规定,就构成了商业贿赂。第二款的第三句规定的是接受方的行为,可以同第二款的第二句一样理解。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银行反商业贿赂总结 XX年举国上下掀起了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活动。中国银监会下发了《关于银行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办、联社成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为我县农村信用社系统开展商业贿赂指明了方向,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与措施。为了将此项工作落到实处,联社领导班子审时度势,迅速在全县掀起了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通过全面传达会议精神,达共识,找差距,增信心,抓落实,现就活动开展以来情况自查如下: 一、积极贯彻,充分领悟文件精神内涵 治理商业贿赂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和部署,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确保发展的保障。我社收到文件精神后,立即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要求广大员工认真学习,统筹兼顾,合理安排,按照方案内容、抓检查、抓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有效开展。通过学习,大家一致认为:只有扎实开展治理商业贿赂活动,并与开展案件专项治理活动等结合起来,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规案件的发生,全面提升内控和风险管理水平,为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加强领导,积极落实案件治理组织体系 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是一项严肃的管理工作,也是农村信用社持续健康发展的内在需求。为使文件精神落到实处,我社及时建立了以社主任XXX同志任组长,副主任XXX同志为副组长,其他同志为成员的“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 三、结合实际,按方案认真开展自查 我们围绕“标本兼治、实行综合治理,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严格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的指导原则,按照上级会议精神和自身工作实际,重点自查自纠授权(授信)管理、客户经理及担保出具担保方式的贷款手续、业余揽储、不良贷款清收的手续费支出、大额财务费用的开支、基建工程、房屋租赁、大宗物品采购、资金拆借、出具信用证(保函、资信证明)、抵债资产的入帐与处置及其它大宗资产的拍卖、出售等不正当交易行为;重点排查授权(授信)管理、基建工程、营业网点(办公用房)装修、大宗物品采购、大宗资产处置等商业贿赂案件;重点加强对内部控制、授权(授信)管理、资本约束管理、(转载自第一范文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582542.html,,请保留此标记。)财务收支管理、资产的构建和出租出售、劳动用工以及合规文化和商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建设进行自查。 四、扎实推进商业贿赂治理工作采取多种形式,防止走过场,严格实行“双线”问责制,即对我社业务操作岗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问责;对监督不力、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按照“法人负责,分级自查、双线问责”的原则,严格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工作责任制,一级检查一级。对自查自纠和案件排查中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纠正不及时、处理不严肃的,要对有关部门、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加大案件排查力度,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设立和完善了信访举报制度,拓宽案源渠道。利用各种途径掌握案件线索,依靠社会力量扩大案源,充分发挥信访举报网络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拓宽举报渠道。鼓励内部人员和相关企业举报投诉,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举报商业贿赂问题的积极作用。加强了沟通协调,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制度。积极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和配合,构建商业贿赂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案件协查和移送机制,形成办案合力。对发现的贿赂案件线索要及时向上级报告,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涉案金额巨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金融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依法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着眼解决深层问题,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一是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全社要坚决摒弃重发展轻管理、重规模轻内控的倾向,纠正片面

MD-77 员工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A

绵阳市建诚电子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文件编号:JC/MD-77 文件版本:A 文件名称:员工商业道德行为规范 分 发 号: 管理体系操作指引 (System Instruction) 文件密级:对外秘密 对内公开 三级 拟制人:李红梅 页数:第 1 页 共9 页 编制:李红梅 2013.09.05 审核:黄治英 2013.09.07 批准:汪旭 2013.09.10 修改记录 版号 ECN No. 更改内容 编制日期 修订者 A ECN-13-055 新版发行 2013-09-05 李红梅

管理体系操作指引 (System Instruction) 拟制人:李红梅页数:第 2 页共9 页 1.概述 本规范的目的在于确保法律的要求和公司的商业行为标准得到遵守。本规范并不涵盖可能出现的所有问题,而是制定了工作过程中的基本原则。我们所有人都必须遵循本规范,并努力避免即便是表面的不当行为。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本规范与法律出现冲突,您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您对这些冲突有任何问题,应当询问您的主管如何应对这样的情况。如果当时的情形不适合向您的主管寻求指导,请联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 任何员工、管理人员如果违反了本规范,都将受到纪律处分,包括调离、降职或解雇,部门及个人都要为其行为而负责任,任何"失误或无意"的说法都不会作为理由而被接受。此外,公司还可能向法院起诉您。 2.定义 任何以欺骗行为,在主观和客观上造成合作方任何一方利益上的损失或伤害的行为,都将被视为违反商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其中合作方包括建诚电子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关联公司、以及建诚在其中拥有多数股权或拥有经营权的公司。 3.适用性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所有管理人员、办公行政人员、一线员工等任何一个从事与建诚公司有关业务工作的人,无论其为全职、兼职、顾问性或临时性地为公司工作(本规范简称为“员工”)。 凡未经过本规范培训的人员,包括无培训签字记录的人员均不能上岗。 由于员工个人行为而违反本规范,除员工本人接受处理外,其所在部门负责人也将因管理不当而同时受到处理。 如有下属公司或事业部录用了"因违反规范而被开除"的人员,与此相关的决策人员将受到纪律处分或解雇。 公司任命何俊女士为公司的Compliance Officer。如您对于本规范有任何问题或者是您想举报任何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请致电公司道德热线:86-0816-*******,公司V网号6888 Email:hejun@https://www.wendangku.net/doc/f911582542.html,。公司道德热线张贴在所有公共场合公告栏上。 4.竞争和公平交易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商业贿赂行为案例及解析 案例 2007年4月15日、2007年8月4日,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医学院签订了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协议书,分别以5.6万美元、3.9万美元的价格成交。该成交价格除了血凝仪和分析仪外,协议内容还包括免费赠送联想品牌电脑1台、中文报告处理软件一套、激光打印机、彩色喷墨打印机、医药试剂等物品。建新县工商分局认为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在与广州医学院多次谈判过程中,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使其他竞争对手丧失了与广州医学院的交易机会,影响了市场交易秩序。因为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故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以附赠的方式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建新工商局由此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做出处罚决定:没收广源科技有限公司违法所得9.5万美元、罚款10万元。请问: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是否属商业贿赂行为?为什么②建新县工商分局对广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③如果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对建新县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可以采取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解析: ①广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血凝仪和分析仪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依据是:本案中,广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击败竞争对手,未按照将血凝仪、分析仪及相应附属设备配套销售的行业惯例销售,而是采取承诺免费赠送电脑、电源、打印机等方式获得交易机会。但电脑、电源、打印机、试剂等是血凝仪、分析仪正常使用所需要的配套设备,广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其作为赠品免费赠送广州医学院,而未作为配套设备销售,不符合“折扣”行为构成要件,也不属于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8条和

商业行为准则

XXX公司业务行为准则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目录 Table of Contents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3) 合法合规/ Compliance with Laws and Regulations (4) 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 (4) 礼品与利益/Gifts and Favors (5) 外部行为和董事任职/Outside Offices and Directorships (5) 内幕信息/Insider Information (6) 保密信息/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7) 隐私权指引/Right to Privacy Guidelines (7) 计算机系统安全/ Computer Systems Security (8) 雇用实践/Employment Practices (9) 环境/Environment (10) 交易实践/Trade Practices (10) 保险实践/Insurance Practice (10) 及时沟通/Prompt Communications (10) 外部人员与机构关系处理/Dealings with Outside Persons and Organizations (11) 记录和报告/Records and Reporting (11) 公司资金/Company Funds (12) 遵守准则/Compliance with the Code (12)

总则/General Provisions 本准则广泛陈述了能使xxx(以下统称“XXX”)持续成为最佳诚信公司的商业行为和个人道德类型。如大家所知,公司是所有员工行为的共同载体。本准则提供了全体员工需遵守的正式行为指引。 The Code sets out, in very broad terms, the type of business conduct and personal ethics which is required of you in order for XXX (hereinafter …XXX?) to continue to be regarded as a company of the utmost integrity. As you well know, the company is a reflection of the conduct of all of us who manage its affairs. The Code is a means of providing formal guidelines on the behavior which is expected of all our staff. XXX在业务行为方面致力于达到法律和道德标准的最高准绳,希望成为并被认可为良好的企业法人和能够公平、公正地对待客户与员工的企业。本准则的目的是帮助每一位员工了解应遵循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以及建立最低行为标准。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员工以及代理人员(以下统称“员工”)。"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岳父岳母和子女。所有员工要认真学习准则,依据准则行事,这样,XXX才能持续地获得广大客户与公众的普遍信任和信心。 XXX is committed to the highest level of legal and ethical standards in the conduct of its business and wishes to be and be known as a good corporate citizen and a company which deals fairly and equitably with its clients and employees. This Code of Business Conduct is intended to assist each member of the organization to know what is expected, and it sets out our minimum standards of behavior. The Code applies to all employees of XXX and agents (hereafter “employee”). The words “immediate family” includes spouse, parents and children. All employees are required to study the Code carefully and to be guided by its principles so that XXX may continue to earn the trust and confidence of its clients and the public at large. 以下是本准则的基本原则: The following is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ode: 1. 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职业行为标准; We will comply with all applicable laws, regulations and professional conduct standards in every district in which we operate. 2. 为客户提供高标准的服务,尊重他们的利益,力求通过我们的服务来满足客户需要; We will provide high standards of service to all of our customers, respecting their interests and aiming to meet their needs with the services we provide to them. 3. 避免个人或财务的利益冲突,诚实道德地处理冲突并进行恰当披露; We will avoid personal or financial conflicts of interest and handle actual or perceived conflicts honestly and ethically, making all appropriate disclosure. 4. 不会因为给予或接受客户、供应商及其他与我们打交道的人的任何优惠待遇而妥协; We will not be compromised through any preferential treatment given to or accepted from customers, suppliers or other people with whom we deal. 5. 诚实、准确地与利益相关者沟通; We will communicate honestly and accurately with all of our stakeholders. 6. 对我们所在地区的社会与经济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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