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模拟试题

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模拟试题

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模拟试题
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模拟试题

河北省2015年上半年综合法律知识:法的概念模拟

试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哪一项__。

A.简易程序简便易行,其追求效率

B.简易程序就是将普通程序中的一些不重要的程序省略

C.简易程序是第一审程序中一种独立的诉讼程序

D.共同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但案件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管理活动具有二重性,其中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属性是__。

A.自然属性

B.管理属性

C.组织属性

D.生产属性

3.1994年关贸总协定包括4个部分,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__。

A.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

B.国民待遇原则

C.互惠与关税减让原则

D.透明度原则

4.【真题试题】(2007年单项选择第14题)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职能是__。

A.人才开发

B.人才保持和激励

C.人才收获

D.人才评价与调整

5. 对被假释的罪犯,必须符合__的条件。

A.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B.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

C.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重新犯罪

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6. 绿色营销是一种全新的营销观,它的理论基础来自于__。

A.现代营销理论

B.社会责任理论

C.可持续发展理论

D.有序发展理论

7. 对经理处理此事的做法评价正确的是()。

A.中庸之道

B.比较恰当

C.略显过分

D.不正确

8. 下列关于员工绩效的特征说法错误的是:()。

A.工作绩效的多因性是指员工绩效的优劣不是由单一因素决定的,而是受制于主客观多种因素

B.工作绩效表现在多维度上

C.员工绩效会由于能力、环境变化而处于动态的变化中,切忌以主观僵化观点看待绩效,体现了绩效考核的动态性

D.工作绩效具有时效性,工作绩效指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作绩效

9. 市场经济是以()为信号调节资源配置的经济体制。

A.政策导向

B.法律

C.市场需求

D.价格

10. 企业法律顾问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最直接的方式是:__。

A.参加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会议

B.为企业领导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C.起草、修改、审核有关法律文件

D.办理重大经营决策和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具体事务

11. 在国家制度中,具有决定性意义,直接决定国家发展总方向的是__。

A.国体

B.政体

C.阶级专政

D.国家形式

12. 关于某上市公司选任和解任独立董事,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__。

A.公司监事会可以提名独立董事人选

B.欲提名独立董事人选的公司股东必须单独或合并持有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以上C.独立董事可连选连任,连任时间不受期限限制

D.公司董事会可以解任经常不参加会议的独立董事

13. 有关非正式组织积极作用表述错误的是__。

A.非正式组织能为其成员带来某些需要的满足

B.人们在非正式组织中的频繁接触会使相互间的关系更加和谐

C.非正式组织能够经常向正式组织提供其成员的活动信息

D.非正式组织对正式组织的管理人员存在一种无形的监督

14. 甲企业与乙企业订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应于2004年8月1日交货,乙企业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企业发现乙企业财务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企业未同意。基于上述因素,依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企业在8月1日__。

A.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

C.无权不按合同约定全部交货,但可以先交付部分货物

D.应当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企业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15. 药店营业员何某与栗某有仇。某日栗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栗某治病,何某将一包砒霜混在药中交给栗妻。后何某后悔,于第二天到栗家欲取回砒霜,而栗某谎称已服完,何某见栗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栗某。几天后,栗某因服用何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何某的行为属于__。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16.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法制机构建设的最早文件依据、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诞生的重要标志是:__。

A.《国务院法制局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转“关于法律室任务职责和组织办法的报告”的通知》

B.《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

C.《关于在国营厂矿企业中实行厂长负责制的决定》

D.《关于法律顾问处与机关、国营企业内的法律室两者的工作性质的复函》

17. 下列关于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的说法中,错误的是__。

A.认真进行投资前的风险论证,合理判断风险的程度

B.全面确定债券投资成本,准确计算债券投资收益

C.把握合适的债券投资时机

D.债券投资方式以单一债券为最佳

18. 产品的成长期是从__以后开始的。

A.新产品试制成功

B.新产品试销成功

C.产品进入大批量生产

D.产品转入更新换代

19. 倾销进口产品来自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可以就倾销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的影响进

行累积评估的条件除了需要满足根据倾销进口产品之间以及倾销进口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之间的竞争条件进行累积评估是适当的外,还必须满足__。

A.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B.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2%,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C.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于3%,并且其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D.来自每一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不小3%,并且其进口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20.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人作品的保护年限为50年,其起算日为__。

A.作品创作完成日

B.作品实际使用日

C.作品发表目

D.作品登记日

21. 某公司自身主要从事产品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然后通过自己控股的一家公司进行产品的生产,通过自己参股的另一家公司进行产品的营销和服务。该公司属于__。

A.合作制企业

B.资本虚拟企业

C.非资本虚拟企业

D.联合企业

22. (2008,15)某律师事务所名称中表明其为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该所一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了合伙债务。对于该笔债务,其他合伙人__。

A.不承担责任

B.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j

C.承担补充责任

D.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3. 企业法律顾问依法履行职责,其执业活动属于__。

A.个人行为

B.企业行为

C.组织行为

D.协会行为

24. 企业在与外部环境协调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与__之间的关系。

A.股东、消费者、政府

B.消费者、政府、企业工会

C.中介组织、消费者、股东

D.政府、新闻界、社区

25. 药店营业员何某与栗某有仇。某日栗某之妻到药店买药为栗某治病,何某将一包砒霜混

在药中交给栗妻。后何某后悔,于第二天到栗家欲取回砒霜,而栗某谎称已服完,何某见栗某没有什么异常,就没有将真相告诉栗某。几天后,栗某因服用何某提供的砒霜而死亡。何某的行为属于__。

A.犯罪既遂

B.犯罪预备

C.犯罪中止

D.犯罪未遂

26. (2007,15)人力资源管理的首要职能是__。

A.人才开发

B.人才保持和激励

C.人才收获

D.人才评价与调整

27. 泰勒认为,科学管理的核心问题是__。

A.提高劳动效率

B.实行职能工长制

C.科学地选择和培训工人

D.实行有差别的计件工资制

28. 小王被人砍伤后,其脸上的伤疤属于__。

A.证人证言

B.物证

C.鉴定结论

D.当事人陈述

29. 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是全球企业法律顾问的自律性组织,总部设在__。

A.美国华盛顿

B.美国纽约

C.英国伦敦

D.法国巴黎

30.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提供劳务的,向__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A.纳税人机构所在地

B.纳税人登记地或户籍所在地

C.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所在地

D.应税劳务发生地

二、多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多个符合题意)

1.【真题试题】(2007年多项选择第33题)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的区别体现在__。

A.管理体制、身份不同

B.工作对象不同

C.执业条件不同

D.工作标准不同

2.股东权益报酬率又称为净值报酬率,指普通股投资者获得的投资报酬率。该企业年度所有者权益年初数为793365元,年末数为814050元。则股东权益报酬率是__。

A.11.74%

B.13.41%

C.14.43%

D.15.47%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形是__。

A.在申请日以前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

B.使用该申请的发明制造的产品已经在市场上销售的

C.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泄露其内容的

D.后申请的内容已经在先申请的内容中有所披露的

4.申请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__

A.损害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B.危害国家安全的

C.对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D.重复投资和建设的

5.下列仲裁协议为无效或失效的是__。

A.甲、乙两公司签订合同,并约定了仲裁条款。后合同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如原合同或补充协议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法院起诉解决”

B.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既可向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

C.甲、乙两公司在双方合同纠纷的诉讼中对法官均不满意,双方商量先撤诉后仲裁。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裁定准许撤诉。此后甲乙两公司签订了仲裁协议,约定将该合同纠纷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

D.丙、丁两公司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内容齐全的仲裁条款,但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6.以下__符合企业重组后形成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上市的条件。

A.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累计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B.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累计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C.最近一期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D.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7. 下列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力的理解正确的是__。

A.相对人不得擅自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B.行政主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C.相对人必须遵守和实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义务

D.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8.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作用体现为:__。

A.为企业形成重大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B.以其系统内容、充分法律依据和强有力的说服力,便于决策层考虑和吸收意见

C.可存档留查,便于决策实施中对照检验,以此提高业务水平

D.为具体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提供咨询意见

9.下列关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的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B.可以适用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C.可以适用一般程序,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D.市环境保护局的办案调查人员和处罚决定人员应当分离

10.商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如何处理__。

A.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停止执行

B.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强制执行

C.对异议不进行审查,但也不得强制执行

D.商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11.商务部根据中国四家公司的申请并经调查公布了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认定从A国进口苯酚存在倾销,有关公司倾销幅度为6%—144%,决定自2004年2月1日起,对A国甲公司征收6%、乙公司征收144%的反倾销税,期限均为5年。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__。A.甲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关于倾销幅度的终裁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B.乙公司可以对商务部征收144%的反倾销税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C.法院应当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D.法院可以参照有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规定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

12.下列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的有__。

A.某市交通局规定,外地产轿车可以在本市经营出租车运输业务

B.某几家电信运营商不谋而合地抵制了消费者要求降低手机漫游费的要求

C.为提高企业的对外竞争力,某地服装产业进行大规模企业兼并行为,事先未经法律途径申报

D.某地唯一一家水果经营商趁雪灾,超低价收购果农的柑橘

13.法院如果执行商场对服装公司的到期债务,应当通知商场向谁履行__。

A.纺织公司

B.服装公司

C.纺织公司或服装公司

D.向法院交付,然后再由法院转交

14.甲公司研制的丁Y—10空气压缩机是否构成商业秘密主要应当看其是否__。

A.具有实用性

B.具有创造性

C.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D.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15.有效的信息沟通会__。

A.提高管理者决策能力

B.解决冲突

C.促进组织效率提高

D.造成决策时间浪费

16.国际产品差异化策略的不足之处是不利于__。

A.统一产品形象

B.适应各国市场需要

C.节省营销成本

D.加强营销管理

17.甲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司财产时,发现的下列哪些财产应列入该公司的破产财产__。

A.该公司依合同将于三个月后获得的一笔投资收益

B.该公司提交某银行质押的一辆轿车

C.该公司对某大桥上的未来20年的收费权

D.该公司一栋在建的办公楼

18.该合同中的CIF条款不符合国际惯例,最好表达为__。

A.CIF大连

B.CIF青岛

C.CIP西安

D.CIP大连

19.公司推广创“免检”活动,并细化成为一套行为准则,涉及到()。

A.职责管理

B.经济管理

C.过程管理

D.现场管理

20.本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__。

A.由审判员——人独任审判

B.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

C.发出财产认领公告

D.书面审理

21.下列选项甲属于行政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的是__。

A.人民法院

B.原告

C.被告

D.原告的诉讼代理人

22.甲、乙、丙成立一合伙企业,其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企业的事务由甲全权负责,乙、丙不得过问亦不承担企业亏损的民事责任”。对该约定的效力应如何认定__。

A.该约定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B.该约定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C.该约定部分有效,应由甲一人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D.该约定部分无效,应由甲、乙、丙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3.不动产物权登记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是__。

A.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B.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C.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D.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24.关于张小果的继承问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__。

A.张小果当然成为合伙人

B.必须经朱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张小果才能成为合伙人

C.张小果如果成为合伙人,周某当然可以代行其权利

D.张小果如果成为合伙人,必须经朱某和李某的一致同意,周某才能代行其权利

25.社会救济的对象包括__。

A.城镇中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的公民

B.因突发性灾害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公民

C.城乡中的贫困户

D.城市失业人员

25. 有效的信息沟通会__。

A.提高管理者决策能力

B.解决冲突

C.促进组织效率提高

D.造成决策时间浪费

26. 量刑的原则包括__。

A.量刑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B.量刑必须根据犯罪的性质。犯罪性质较重的,判刑较重;犯罪性质较轻的,判刑也较轻C.量刑要根据犯罪的情节

D.量刑要根据犯罪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而定

E.量刑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

27. 【真题试题】(2010年多项选择第69题)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过程中准予扣除项目的说法,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有__。

A.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销售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B.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C.企业发生的招待费支出,一律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D.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2%的部分,准予扣除

28. 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义务的论述中,正确的是__。

A.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B.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C.在个人独资企业中的中国共产党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E.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29. 在养殖厂提货时养殖厂多装的0.1吨鲜鱼被砸坏的损失的承担人是__。

A.养殖厂自己

B.蒋棠

C.刘某

D.杜某和养殖厂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按比例承担

30. 某甲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执行期间,某甲又将同监罪犯某乙打成重伤。此案正确的处理是__。

A.对某甲的故意伤害罪,应当由监狱进行侦查

B.由监狱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C.认定某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依照死刑复核程序报请最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最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交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讲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总论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 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欲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通58—61。 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民事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 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 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民法总则) 3 应是合法行为 民通57: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就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国民法典》:“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等同于法律的约束力!” 实例:甲14岁,中学三年级学生,是在校“学习雷锋好榜样的模范标兵”。一日,甲邻居之老母乙病危,恰其邻居夫妻外出旅游。甲马上抓住这个作雷锋的机会,将乙送往医院抢救。甲先垫付的士费、挂号费和部分住院费。后甲向邻居主张给付其垫付的费用。 1 邻居抗辩:甲仅14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不享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邻居的抗辩是否成立?

2 如果邻居不但支付了所有费用给甲,且为表彰其善举,将一部笔记本赠与给甲。后甲将笔记本卖给某大学法学院21岁之丙,并交付电脑。而丙迟迟不付款。故甲请求丙返还笔记本。丙抗辩: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享有笔记本所有权;并且其不享有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 无因管理为事实行为,不适用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接受赠与 其签订的合同属效力未定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要件 (一)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指符合民事行为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 1 一般成立要件:一切法律行为所必不可少的共同要件 (1)当事人;(2)标的:行为的内容;(3)意思表示:一个意思表示,如抛弃;两个意思表示,如合同。 2 特别成立要件:某些民事行为除要具备上述一般要件外,还要符合其他特殊事实要素。(1)要式行为:须采书面形式才成立者,比如融资租赁合同等 (2)要物行为(实践性行为):须交付标的物才成立者,比如保管合同。 (二)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符合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又符合法定有效要件,则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1 一般生效要件:

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

1、2 统计学得几个基本概念 1、2、1 总体与总体单位 1、总体 (1)总体得概念:总体就是指客观存在得、具有某种共同性质得许多个别事物组成得整体; 在统计研究过程当中,统计研究得目得与任务居于支配与主导得地位,有什么样得研究目得就应该有什么样得统计总体与之相适应。例如:要研究我们学院教师得工资情况,那么全体教师就就是研究得总体,其中得每一位教师就就是总体单位;如果要了解某班50个学生得学习情况,则总体就就是该班得50名学生,每一名学生就是总体单位。根据我们研究目得得不同,我们要选取得研究对象也就就是研究总体相应地要发生变化。 (2)总体得分类: 总体根据总体单位就是否可以计量分为有限总体与无限总体: ★有限总体:指所包含得单位数就是有限得总体。 如一个企业得全体职工、一个国家得全部人口等都就是有限总体; ★无限总体:指所包含得单位数目就是无限得,或准确度量它得单位数就是不经济或没有必要得,这样得总体称为无限总体。 如企业生产中连续生产得大量产品,江河湖海中生长得鱼得尾数等等。 划分有限总体与无限总体对于统计工作得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我们设计统计调查方法。很显然,对于有限总体,可以进行全面调查,也可以进行非全面调查,但对于无限总体不能进行全面调查,只能抽取一部分单位进行非全面调查,据以推断总体。 (3)总体得特征: ★大量性:就是指构成总体得单位数要足够得多,总体应由大量得单位所构成。大量性就是对统计总体得基本要求。 个别单位得现象或表现有很大得偶然性,而大量单位得现象综合

则相对稳定。因此,现象得规律性只能在大量个别单位得汇总综合中才能表现出来。只有数量足够得多,才能准确地反应我们要研究得总体得特征,达到我们得研究目得。 ★同质性:指总体中各单位至少在某一个方面性质相同,使它们可以结合起来构成总体。同质性就是构成统计总体得前提条件。 ★变异性:即构成总体得各个单位除了至少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性质外,在其她方面具有一定得差异。差异性就是统计研究得主要内容。 如以一个班级得所有学生作为一个总体,则“专业”就是该总体得同质性,而“性别”、“籍贯”等则就是个体之间得变异性;以我院全体教师为一个总体,则“工作单位”就是其同质性,而“学历”、“月工资”等则就是它得变异性。 需要特别说明得三个问题: ★变异就是客观存在得,没有变异得事物就是不存在得; ★变异对于统计非常重要,没有变异就没有统计。这就是因为,如果总体单位之间不存在变异,我们只需要了解一个总体单位得资料就可以推断总体情况了; ★变异性与同质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就是辩证统一得关系。用同质性否定变异性或用变异性否定同质性都就是错误得。 2、总体单位 就是构成总体得每一个个体。 【思维动起来】 对2015年10月份某市小学生得近视情况进行调查: 统计总体就是什么?总体单位就是什么? 总体得同质性就是什么?变异性就是什么? 3、总体与总体单位得关系 在统计研究中,确定统计总体与总体单位就是十分重要得,它决定于统计研究目得与认识对象得性质。在一次特定范围、目得得统计研究中,统计总体与总体单位就是不容混淆得,二者得含义就是确切得,

法与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就是人们常说的法律,只能说法律是一个比较大的概念,是社会契约的一种规范形式,而法律规范就是法律的具体化,诸如《刑法》、《民法通则》都是一种法律规范。具体你可以看一下百科里面的解释: 法律规范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1.从规范的内容和文字的表述来看,法律规范是明确具体的,并且有着较为严格的内部逻辑结构。法律原则往往比较抽象,不具备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它不预先设定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只对人的行为设定一些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 2.在具体的法律适用中,法律规范的适用表现为“非此即彼”或“全有或全无”的模式。而法律原则在适用过程中,两个甚至多个原则可以在同一个案件中同时适用而不构成冲突和矛盾。 3.与上一个差异相联系,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法律原则的适用范围则相对要广泛得多。 4.从法律内容的性质和稳定性方面来看,法律规范主要是规范性的,是针对具体的事项提出具体要求,是特定时期立法者调整社会关系的意图的体现,较容易为立法者设计或改变;而法律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权威性。 误区二、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法律。 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都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只是立法权限不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有权制定和修改各种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只有普通法律的立法权,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权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误区三、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修改宪法。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权。”可见,全国人大常委会无权修改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宪法的修改权。误区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是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不能等同于法律。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只是地方权力机关,不是国家的立法机关。 误区一、我国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起草制定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拿出草案,再将宪法草案交付全民讨论,经宪法起草委员会作最后一次修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因此,制定宪法需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无权制定宪法

统计学基本概念

基本概念 1、统计的含义:统计工作、统计资料、统计学 2、社会经济统计学的特点:数量性、社会性、综合性 3、统计工作的职能:统计信息职能、统计咨询职能、统计监督职能 4、统计工作过程:统计调查、统计整理、统计分析 5、统计调查的质量要求: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有效性 6、专门调查的方法:普查、重点调查、典型调查、抽样调查 7、统计调查的方法:直接观察法、报告法、采访法、通讯法、实验调查法、网上调查法 8、次数分布的主要类型:钟型分布、U型分布、J型分布 9、统计表的结构,从组成要素看,由总标题、横行与纵栏标题、指标数值等三部分组成 10、统计表的结构,从内容上看,由主词、宾词两部分构成 11、统计分析方法:综合指标、动态数列、统计指数、相关回归、抽样推断 12、综合指标从它的作用和方法特点的角度可概括为三类:总量指标、相对指标、平均指标 13、相对指标的种类:计划完成相对指标、结构相对指标、比例相对指标、比较相对指标、强度相对指标、动态相对指标 14、平均指标的种类:算术平均数、调和平均数、几何平均数、众数、中位数 15、测定标志变动度的主要方法:全距、四分位差、平均差、标准差、离散系数 16、动态数列按构成其指标数值的性质不同分为:绝对数动态数列、相对数动态数列、平均数动态数列

17、动态数列的水平分析指标:发展水平、平均发展水平、增长量、平均增长量 18、动态数列的速度分析指标:发展速度、增长速度、平均发展速度、平均增长速度 19、测定长期趋势常用的主要方法:间隔扩大法、移动平均法、最小平方法 20、指数按其反映指标性质不同分为:数量指标指数和质量指标指数 21、指数按其表现形式不同分为:综合指数、平均指数、平均指标对比指数 22、相关关系按其方向不同分为:正相关和负相关 23、相关关系按其涉及因素多少分为:单相关和复相关 24、相关关系按其形式不同分为:直线相关和曲线相关 25、抽样调查的组织形式:简单随机抽样、类型抽样、等距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 26、总体参数的抽样估计方法为点估计和区间估计。 统计分析 1.某市某“五年计划”规定计划期最末一年甲产品产量应达到75万吨,假定每天产量相等,实际生产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吨)。试计算该市甲产品产量五年计划完成程度和提前完成计划的时间。 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 56 58 62 第四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16 17 18 18 第五年一季二季三季四季 19 19 20 23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法律法律的基本概念 Document number【AA80KGB-AA98YT-AAT8CB-2A6UT-A18GG】

第一节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律的基本概念 (一)法或法律的定义: 法的定义:法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律”,通常那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以上使用。 广义的“法律”通“法”同义。 狭义的法律,是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称为法律。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指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所持有的属性。 特征: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造法的两种形式。 2、法是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制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指法的质的规定性,是法的内在、基本的物质精神因素的总和,是法存在的基础和发展变化的决定力量。 要点:1、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经济基础对法具有决定作用。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的价值 首先:法具有服务性价值,它确认和保护、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确立规则,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分配。 其次:法本身还具有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相的价值、是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只有当法律符合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时,法律才有价值可言。 (二)法律的理念 法律的理念是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识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三、法律的形式和体系 (一)法律的形式 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是法律的主要形式。

法理学(法的概念)模拟试卷1

法理学(法的概念)模拟试卷1 (总分:72.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6,分数:32.00) 1.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的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意的。(分数: 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解析: 2.历史上,认为法律就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的思想家是( ) (分数:2.00) A.卢梭√ B.霍布斯 C.洛克 D.孟德斯鸠 解析:解析: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法律就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 3.古代的思想家里,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的是( ) (分数:2.00) A.亚里士多德 B.西塞罗 C.奥古斯丁 D.托马斯.阿奎那√ 解析:解析:中世纪基督教思想的集大成者托马斯将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 4.法的规范性是指( ) (分数:2.00) A.法对人们行为的指导作用 B.法向人们提供一个评价人们是非的标准 C.法为人们提供一个行为模式√ D.法总结和概括统治阶级的胜利成果 解析:解析:法的规范性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1)法对人们的行为提出了明确的指示;(2)法的内容具有一般性和概括性;(3)法是反复适用的。故本题选C。 5.下列关于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 (分数:2.00) A.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B.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 C.任何情况下法的实施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 D.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惟一力量 解析:解析:法本身只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具有国家强制力,故B项错误;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保证手段,并非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借助强制力,在一定程度上,法的实施还要依靠社会舆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等多种手段来保证,故CD项错误。 6.在封建社会,君主的诏令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而在现代国家中,宪法是根本法,这表明( ) (分数:2.00) A.法的性质、作用和特点与国家直接相关√ B.法律制度和法的形式受国家形式的影响 C.法为确认国家政权的合法性所必须 D.法为巩固和完善国家制度所必须 解析:解析: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7.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形式的特征是( ) (分数:2.00) A.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读《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 记得在大学本科的一次国际金融课程的课堂讨论中,为了说明一个问题,一开始我就对我的同学还有老师做出一个大胆的提醒,那就是我们的讨论必须建立在对所涉及的概念有共同理解与认知的基础上,否则我们的讨论就变成了无用功。为了表明对这个观点的极大认可,我甚至自创“概念主义”这一名词,并大胆地提出“自己就是一个概念主义者”。之所以要这样做,无非是为了强调:对概念的肤浅理解与偏差认知往往成为我们认识世界的“扯后腿者”。基于我个人的经验与学识,我认为:对于专业概念的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是建构我们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专业识别与判断即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因为概念是对事物本质与内涵的集中概括。 刚拿到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若干基本法律概念》这本书,就很是高兴。主要的原因是,到目前为止我还没有学习过专门关于讲解法律概念的专业书籍,而且这还是一本专门讲解法律概念在司法推理中应用的专著。如同第一段结论所言,我认为:对法律概念进行深刻理解与全面认知,不仅仅是建构我们法律专业知识与技能体系的基础,更是我们进行法律专业思维的出发点,还是生动有力展示法律专业力量的基本前提。而霍菲尔德的大作恰是对法律概念进行理解与认知的典范,而且还是从司法这一极具实践色彩与价值的角度进行深刻、生动论述。 但是这些都不是这本书的最大发光点,最为令人敬佩的地方是:虽然有大量的案例及观点引述,但是霍菲尔德始终没有脱离紧紧围绕对法律关系这一极为本源的法律概念来进行论述的主线。 上篇第一节法律概念与非法律概念,开篇就说,“首先,恐怕有必要强调和区分纯法律关系和引起该关系的物质和精神事实的重要性。”紧接着还指出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不幸倾向”,而第一节内容的主体就是通过英美法学者惯用的引述方式具体解释了有这种倾向的两个原因。上篇第二节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也是开篇就说,“为了下文的论述方便,必须在此先强调事物自身固有属性中的另一重要区别。”而第三节要说的正是法律关系,而且还是基本法律关系。第二节的内容,就类似于大陆法系的名词解释或者说理论解说了,但不是空洞的说白,中间不乏具体事例的列举,算是以理引例、以例说理吧。霍菲尔德在第三节开门见山地说,“下面这种公开或默认的臆断往往是清晰理解、透彻表述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最大障碍之一:一切法律关系皆可化约为‘权利’与‘义务’,此类范畴甚至还不足以胜任分析诸如信托、先买权、第三方担保、‘未来’利益及公司利益之类最为复杂的法律利益。”看到这里我再次想到翻开本书第一页时看到的第一个观点:“从古到今,信托与其他衡平法利益之本质始终是学界研究和争论的焦点。”信托是智慧的人类所创设的一种复杂的利益关系,而信托关系的确立需要有信托契约的存在。而契约恰是使得信托存在于法律影响力之下的物质体现。但是这只是一个引入话题的关键例子,霍菲尔德真正要说的确是,“而我之所以着重强调信托以及其他衡平法利益,仅是由于对此问题的重大分歧突出地表明:该领域比任何其他法律领域更亟需加以集中而系统的研究。”他紧接着还说,“对此,我要不揣冒昧地指出:通常我们对信托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甚至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问题的充分理解和区分。”因此,在第三节第二段一开始,更是直截了当地说,“严格的基本法律关系毕竟自成一体,是以试图对其进行形式化的定义纵然并非徒劳无功,也总是难令人称心。”紧接着霍菲尔德给出了自己的解决办法,这就是:“那么最得体的办法,或许是先把各种法律关系纳入下述反映‘相反’和‘相关’关系的图表,再举例说明诸关系在个案中的分野及应用。”“第三节的主体内容便是“循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一般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意思表示的方式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有意思表示要素,而且必须是要产生该意思表示内容的民事法律后果。 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限定为“合法行为”,使得理论上不得不创设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上一位阶的概念——民事行为。据此,民事行为包括合法民事行为与不合法民事行为。合法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与某些事实行为;不合法行为又包括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有如下特征: 1.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民事主体将设立、变更或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构成要素,没有意思表示就没有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的行为 任何有意识的活动,都是有一定目的的活动,都能引起一定的后果,但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要达到一般的目的,而是要设立、变更、终止某种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并能引起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和多方行为 这是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取决于一方还是由双方的意思表示所做的划分。单方行为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就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权、无权代理的追认等,这些行为,不需要他人同意,就能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双方行为是指须由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相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等。民法上,又把双方行为分为合致行为和对应行为。前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是一致的,如合伙等;后者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追求的具体目标不是一致的,而是相对应的,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具体目标是取得价金,买方的具体目标则是取得商品。多方行为是指由多个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民事行为,如公司股东会的决议等。 二、单务行为和双务行为 这是依据民事法律行为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而进行的划分。单务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仅享受权利,而另一方仅负有义务的法律行为,如赠与行为等。双务行为,是指法律行为的当事人

统计学中的基本概念

1.2 统计学的几个基本概念 1.2.1 总体和总体单位 1.总体 (1)总体的概念:总体是指客观存在的、具有某种共同性质的许多个别事物组成的整体; 在统计研究过程当中,统计研究的目的和任务居于支配和主导的地位,有什么样的研究目的就应该有什么样的统计总体与之相适应。例如:要研究我们学院教师的工资情况,那么全体教师就是研究的总体,其中的每一位教师就是总体单位;如果要了解某班50个学生的学习情况,则总体就是该班的50名学生,每一名学生是总体单位。根据我们研究目的的不同,我们要选取的研究对象也就是研究总体相应地要发生变化。 (2)总体的分类: 总体根据总体单位是否可以计量分为有限总体和无限总体: ★有限总体:指所包含的单位数是有限的总体。 如一个企业的全体职工、一个国家的全部人口等都是有限总体; ★无限总体:指所包含的单位数目是无限的,或准确度量它的单位数是不经济或没有必要的,这样的总体称为无限总体。 如企业生产中连续生产的大量产品,江河湖海中生长的鱼的尾数等等。 划分有限总体和无限总体对于统计工作的意义就在于可以帮助我们设计统计调查方法。很显然,对于有限总体,可以进行全面调查,也可以进行非全面调查,但对于无限总体不能进行全面调查,只能抽取一部分单位进行非全面调查,据以推断总体。 (3)总体的特征: ★大量性:是指构成总体的单位数要足够的多,总体应由大量的单位所构成。大量性是对统计总体的基本要求。 个别单位的现象或表现有很大的偶然性,而大量单位的现象综合则相对稳定。因此,现象的规律性只能在大量个别单位的汇总综合中

才能表现出来。只有数量足够的多,才能准确地反应我们要研究的总体的特征,达到我们的研究目的。 ★同质性:指总体中各单位至少在某一个方面性质相同,使它们可以结合起来构成总体。同质性是构成统计总体的前提条件。 ★变异性:即构成总体的各个单位除了至少在某一方面具有共同性质外,在其他方面具有一定的差异。差异性是统计研究的主要内容。 如以一个班级的所有学生作为一个总体,则“专业”是该总体的同质性,而“性别”、“籍贯”等则是个体之间的变异性;以我院全体教师为一个总体,则“工作单位”是其同质性,而“学历”、“月工资”等则是它的变异性。 需要特别说明的三个问题: ★变异是客观存在的,没有变异的事物是不存在的; ★变异对于统计非常重要,没有变异就没有统计。这是因为,如果总体单位之间不存在变异,我们只需要了解一个总体单位的资料就可以推断总体情况了; ★变异性和同质性之间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用同质性否定变异性或用变异性否定同质性都是错误的。 2.总体单位 是构成总体的每一个个体。 【思维动起来】 对2015年10月份某市小学生的近视情况进行调查: 统计总体是什么?总体单位是什么? 总体的同质性是什么?变异性是什么? 3.总体和总体单位的关系 在统计研究中,确定统计总体和总体单位是十分重要的,它决定于统计研究目的和认识对象的性质。在一次特定范围、目的的统计研究中,统计总体与总体单位是不容混淆的,二者的含义是确切的,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随着统计研究任务、目的及范围的变化,统计总体和总体单位可以相互转化。

法律概念

法律的含义 法律(Law)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法律的特征 1.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男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其中(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2.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3.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4,法律是以国家强制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我国法律的类别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特别行政制定的法律和法规;(7)经济特区制定的法规;(8)军事法规。 1、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引导作用。对人的行为的指引有两种形式:个别性指引和规范性指引。 2、法律作为一种行为准则,具有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 3、法律对人的行为具有教育作用,这种作用表现为实景作用和示范作用。 4、通过法律,人们可以事前预计到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在法律上是有效还是无效,会有什么法律后果等。 5、法律可以通过制裁违法犯罪行为来强制人们遵守法律。 6、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执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的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法律的社会作用大致包括两个方面:意识政治职能,即维护阶级统治;二是社会职能,即履行社会公共事物。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制定特征: 1、法律制定即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也是国家履行职能的主要方式之一;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创制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的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统计学基本概念

日志吕品吕品的日志当前日志返回日志首页? 较新一篇/ 较旧一篇 分享 1. 统计学:收集处理分析解释数据并从数据中得出结论的科学。 2. 描述统计:研究数据收集处理汇总图表描述概括与分析等统计方法。 3. 推断统计:研究如何利用样本数据来推断总体特征的统计方法。 4. 分类数据:只能归于某一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 5. 顺序数... 如果你也考统计学~~~~~网上搜索到的统计学基本概念~~~~~ 2011-05-28 12:06 | (分类:默认分类) 1. 统计学:收集处理分析解释数据并从数据中得出结论的科学。 2. 描述统计:研究数据收集处理汇总图表描述概括与分析等统计方法。 3. 推断统计:研究如何利用样本数据来推断总体特征的统计方法。 4. 分类数据:只能归于某一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

5. 顺序数据:只能归于某一有序类别的非数字型数据。 6. 数值型数据:按数字尺度测量的观察值。 7. 观测数据:通过调查或观测而收集到的数据。 8. 实验数据:在实验中控制实验对象而收集到的数据。 9. 截面数据:在相同或近似相同的时间点上收集的数据。 10. 时间序列数据:在不同时间上收集到的数据,这类数据按时间顺序收集到的。 11. 抽样调查:从总体中随机抽取一部分单位作为样本进行调查,根据样本调查结果来推断总体特征的数据收集方法。

12. 普查:为特定目的而专门组织的全面调查。 13. 总体:包含所研究的全部个体(数据)的集合。 14. 样本:从总体中抽取的一部分元素的集合。 15. 样本容量:也称样本量,是构成样本的元素数目。 16. 参数:用来描述总体特征的概括性数字度量。 17. 统计量:用来描述样本特征的概括性数字度量。 18. 变量:说明现象某种特征的概念。 19. 分类变量:说明事物类别的一个名称。 20. 顺序变量:说明事物有序类别的一个名称。

权利:霍菲尔德

读《基本法律概念》札记 15民商王伟1531011002 通常我们对于信托法和其他法律利益的研究似皆有所欠缺或者不时误入歧途;其原因无非是上述研究并未立足于对一般法律关系的充分理解和区分。换言之,其缺陷或谬误就在于处理具体问题时远未意识到该问题实际上具有的复杂性。可知正是这种试图将原本复杂的问题简化的“值得称道的努力”,构成里清晰理解、有序表达以及正确解决法律问题的绊脚石。总而言之,我认为,正确的简化只能立足于深入研究和准确分析之上。 构成性事实与证明性事实 构成性事实乃是依有效的一般法律规则足以改变法律关系者,即要么创设新关系,要么消灭旧关系,要么同时起到上述两种作用之事实。 证明性事实:其一经认定,便可推断其他事实提供(非结论性的)逻辑根据。 只缘对任何严密的推理而言——不论是法律问题还是非法问题——变色龙般的词语在思维和表达上都极其有害。然而术语的贫乏与含糊往往反映了相关概念的欠缺与混乱。 “权利”这一术语的界定,权利含义是混沌与杂糅的,包含了特权、权利或豁免,而非表达最严格意义上的权利。 相反关系是对于主体自身而言,相关关系则是对于相对人而言。 甲享有某种权利,那么相反关系则为甲无权利。相关关系(correlatives)则为对应的乙负有义务。 甲享有某种特权即为无义务,那么相反关系则为甲某种义务。义务是对于特权的否定,也即特权是对义务的否定。相关关系则为乙无权利。 “权利”常被不加区别的滥用,甚至将实际上的特权关系也囊括在内。这种一词两义的用法令使用者的思维发生混乱与模糊之情形属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根本意想不到之处。权利与义务,这对术语表达的……从相反双方之视角所看到的同一情形。从上帝视角来看法律关系。 吃虾仁沙拉是我的嗜好,如果我吃的起,法律就会保护此嗜好,那么吃已买单的虾仁沙拉便是我的权利,尽管我知道它总令我肚子疼。 我对甲、乙、丙、丁诸人而言的吃沙拉之特权,及与之相关的甲、乙、丙、丁诸人皆不得要求我不吃沙拉的“无权利”;二是我要求甲、乙、丙、丁诸人不干涉我吃沙拉这一实际行为的权利,及与之相关的甲、乙、丙、丁诸人不干预之义务。特权是支配权,权利是请求权。 法律权利只是对施展自然力量的容许,且其可在特定条件下依赖社会强力之助获得保障、补救或赔偿;除此之外。权利什么都不是。 即使不伴随对抗“第三人”某种干预的特殊权利,此种听凭资源与他人交易的特权或自由依然可能存在。是否应伴随上述权利,归根结底是个厉害计较的问题,应根据利弊得失加以斟酌。而与特权或自由在逻辑上相关者唯有“第三人”之“无权利”。 Privilege=no duty No-privilege=no-no-duty=duty 与法律“特权”最接近的同义词或许是法律“自由”(legal liberty or legal freedom)。 用“自由”来表达与“义务”相反者。 “特权——无权利”与“权利-------义务”一样也存在一种真正的法律关系。 权力 现在法律关系的变更可能是由于:(1)嗣后发生的某人(或某些人)之意志所不能支配的某事实或某些事实;或(2)嗣后发生的某人(或某些人)之意志所能支配的某一或某些事实。在后一种情况下,便可称其意志局域首要支配地位的那个人(或那些人)握有改变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

民法学不能不谈方法(一) 一、 我一直从两个线索来寻找和确定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题目,一是研究的方法,二是研究的对象,分析法学是我入学以来最卖力气和最感兴趣的一种法学方法论,而私权又是民法中最为重要和最具时代精神的的一个概念,所以,分析法学与私权这两条抛物线的交汇点就构成了我的博士论文选题:私权的分析与建构——民法的分析法学基础。 以往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博士论文大多以具体制度为题,实际上,这不应成为博士论文的唯一的选题趣向,民法中有太多的基本概念需要博士论文去澄清,如“事实”的概念、“原则”的概念、“行为”的概念、“主体”的概念、“权利”的概念等等,当然,已有一些博士论文在这些方面作出了努力,如董安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徐国栋的《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但是,我以为,在这个方向上,我们做的还是太少太少。 我也一度考虑过为博士学位论文选择一个现实性极强的题目,但是,我对具体的制度设计实在没有兴趣,或者说,我对驾御那样的题目没有信心,我预感如果那样写下去,肯定会陷入流行的“甲说、乙说、我说”的法学八股文的模子中去,最后不会比“一半教科书和一半最新成果综述”的那种东西好多少,而这是我所不愿意看到的。 我的导师江平教授说:“博士论文就是要在方法上和资料上开拓一个新的领域。”这使得我最终下定了决心,因为我一直认为,中国法学在几十年的发展之中,因急迫于种种繁复的实际立法问题,而无暇顾及法学内在的方法论问题,以前或许这是一个很正常的结局,然而,时至今日,方法论问题该浮出水面了。 当然,这一选题也给我带来一些尴尬,在与一些朋友谈及这篇博士论文时,总遇到这样的疑询:“这不是一篇法理学的论文吗?”我常常无语以对,甚至有一丝惭愧,因为我竟然不能将博士论文写成一部纯正的民法学论文,纯正到丝丝缕缕都是民法学的,而不是法理学的。不过,确切地说,这种尴尬不是我的,而是中国民法学的尴尬,中国民法学被别人乃至自己看成是一种不能掺杂一丝“法理学”血统的纯种的德国狼狗,这并不是一件好事。 二、 在南京大学读硕士学位时,我对分析法学知之甚少,但是,在研读民法的过程中我形成了一个信念,就是深信民法背后有一个统一的明澈的方法,任何貌似深奥的专业问题在这个方法面前都会现出原形。记得1995年7月24日曾经写过一篇札记,记下了这个埋在心中的信念:“一口气看了100多页物权案例与法理分析,甚感民法方法论研究之重要,读博时,我要以方法论为线索写一篇学位论文。现今民法理论庞杂芜乱,许多精微玄奥尚未明了,许多地方没有打通,人们只是在面上争论一些所谓‘专业化’的问题。我想应该先对民法理论的一般抽象概念进行总结、分类和归纳,一个系统的方法论体系就会潜在于这些概念之中。” 后来,读到沈宗灵先生的《对霍菲尔德法律概念学说的比较研究》一文,我才知道应该到哪里去寻找答案,那就是霍菲尔德的分析法学。有一次,与一位师兄聊天,谈及法学史上美国的法学家,他说:“庞德算狗屁!霍菲尔德才是真正的法学家。应该感谢沈宗灵先生将他介绍给中国人。”此话虽然偏激粗俗,但也不失真谛。于是,我对霍菲尔德这位“不是狗屁”的法学家的兴趣又增了几分。 应该说,分析法学是西方法学丛林中的一株奇物,根脉繁杂,枝叶茂盛,彻底的搞清它确实是一件不易的事情,其实,在我的三年博士生的学习生活中,真正精读的分析法学的文献,也只是经典中的几部,如凯尔森的《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霍菲尔德的《司法推理中应用的基本概念》、拉仑兹的《法学方法论》等等,其他的大多只是走马观花。但是,有限的阅读却使我驱散了以往研习民法时所生的许多困惑,特别是它对我关于各种类型的民事权利背后是否有一个统一的理念结构的猜想给予了一个确实的答案,我正是在这种激励下,心中产生一种强烈的愿望,这就是,将分析法学嵌入中国的民法学研究之中去。来后在舒国滢先生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民法重要概念汇总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第一节法理学 一、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法的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好义务为调整机制,以人的行为及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目标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 (1)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2)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4)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3.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中个别人或少数人的意志,同时也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简单的相加。 二、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也被称为法的形式,是指由一定的有权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一)法的渊源 1.宪法 作为法的形式,宪法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经由特殊程序制定和修改的,综合性地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的根本问题,具有最高法的效力的一种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

抵触。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修改、补充、废止的。根据《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国家行政机关体系中最高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5.自治法规 自治法规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制定的与民族区域自治有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6.规章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辨析(一) 内容提要]本文拟从介绍民法学说中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的两种不同观点入手,揭示我国《民法通则》中所体现的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矛盾、缺陷,进而论述摒弃这一学说对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可变更可撤销 一、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认识上的分歧 在《民法通则》颁布以前,对法律行为概念的概括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按照这一概括,法律行为的概念中既应包括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包括无效的法律行为,还应包括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不确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类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将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依此,法律行为只能是并且永远是有效的,产生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行为及效力不确定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行为。《民法通则》颁布后,我国许多学者转而接受“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的立法定义。但仍有不少学者认为,“表示行为,传统上称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旨在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特征是当事人有意识地要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并通过一定的行为将内心意思表达出来。如果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缺陷或者违法,即表示行为不合法,该行为就没有法律效力或可以依法撤销其法律效力,传统上称之为无效的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另有一些学者认为,《民法通则》中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未能正确揭示法律行为的本质及其内涵和外延”。这一定义并不能将意思表示行为与观念通知行为和事实行为区别开,因为许多事实行为均属于合法行为,“例如遗失物之拾得,标的物之交付等”,它们“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化,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效果”。 我国民法理论中对于法律行为概念上的理解是存在重要分歧的,其中“最根本的一点,就是一部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既然是合法行为,理所当然不能包括违法行为;另外一部分学者则认为法律行为只是一种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至于它是否合法需作进一步判断,因而可以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对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质疑 究竟应仅将传统民法中的“有效的法律行为”称之为法律行为呢,还是应将具有设权意图的一切表意行为统称为法律行为。如果仅以前者为法律行为,当然应确认法律行为的合法有效性特征;但如果以后者为法律行为,则必然要确认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和设立法律关系意图为基本特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本质合法说的观点,在法理逻辑方面存在诸多自相矛盾和理论缺陷。理由在于:以合法有效行为概括法律行为的含义无法解决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效力可撤销行为和效力不确定行为之间的矛盾关系。 如果将法律行为仅仅理解为合法有效行为,则必然会产生这样一些无法解决的问题:上述一系列处于中间状态的表意行为究竟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它们是否适用有关法律行为的规则;它们是否可发生法律行为之效力。假如确认此类“不合法”表意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无异于否定我国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但如否认此类行为属于法律行为,则它们显然不应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则,也不应发生法律效力,这同样会否认我国民法中的具体规定。 台湾学者郑玉波曾指出:“法律行为有无效、得撤销及效力未定等问题”,是无法回避的。试图以意思表示无效来代替法律行为无效并无实际意义,“意思表示虽不能概括法律行为,但法律行为毕竟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故意思表示无效时,则法律行为即不能有效力”。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只有合法的表意行为才是民事法律行为,而依据第58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