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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仁3.7安全事故

兴仁3.7安全事故

兴仁3.7安全事故众多事实不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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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痛家属谁知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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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案例及原因分析 冲床事故 事故经过 1998年10月,某厂冲压车间吴某,在60吨冲床上冲件时,不用取放工具,而直用手取放工件,吴某的手还未从冲头底下退出时,制动机构突然失灵,冲头下降,把吴某右手食指冲掉一节,中指冲掉2节的重伤事故。 原因分析: 吴某不用取放工具,用手直接放取工件,制动机构失灵造成断指事故。对操作者进行安全教育,严格遵守操作教程,严禁用手直接放取工件,要经常监督检查违章行为。有关部门要对冲床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制动机构的检查,发现失灵,要立即检修,确保冲床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事故经过 1976年11月3日,某中板厂精整车间职工孙某(男、25岁)在用钢卷尺对3号剪床上的钢板进行测量时,已停止动作的剪床突然动作,将孙某右手臂从关节处切断,造成三级伤残。 原因分析: 1、设备控制系统失灵,意外动作; 2、设备维护、点检不认真,对存在的隐患没及时发现。 安全点检,是杜绝或减少事故发生的有效手段。马马乎乎,敷衍了事,终将逃脱不了灾难的 惩罚 电焊事故 事故经过 某厂有位焊工到室外临时施工电焊,焊机接线时因无电源插座,便自己将电缆每股导线头部的漆皮刮掉,分别弯成小钩挂到露天的电网线上,由于错把零线接到火线上,当他调节焊接电流用手触及外壳时,即遭电击身亡。 原因分析: 机外壳本来是接到电源零线的,由于焊工不熟悉有关电气安全知识,将零线和火线错接,导致焊机外壳带电,造成触电死亡事故。 事故经过 某造船厂有一位年轻的女电焊工,正在船舱烧电焊,因船舱内温度高而且通风不好,身上大量出汗,帆布工作服和皮手套已湿透。在更换焊条时触及焊钳口,因痉挛后仰跌倒,焊钳落在颈部未能摆脱,造成电击,事故发生后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原因分析 1、焊机的空载电压较高超过了安全电压。。 2、船舱内温度高,焊工大量出汗。人体电阻降低,触电危险性增大 3、触电后,未能及时发现,电流通过人体的持续时间较长,使心脏、肺部等重要器官受到严重破坏,所以,抢救无效。 事故经过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书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的依据 1.我国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 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 2.有关事故调查的程序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规定的调查步骤 a.事故的现场处理; b.物证搜集; c.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d.证人材料搜集; e.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f.现场摄影。 g.事故图绘制。 (2)国务院第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的规定: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3)《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关于特大事故调查的规定: 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特大事故调查组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的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事故调查的程序(步骤) 国家有关法规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企业安全生产中突发事故的产生原因.docx

企业安全生产中突发事故的产生原因 在企业的生产中,任何人都不愿意发生工伤事故,包括管理人员和操作工人。但是,事故往往在违背人们意志的情况下频频发生,有的企业,在其设备、场地、环境、物流等本质安全状态下,仍然有事故发生。究其原因,是人的问题。通过发生事故的五大因素,人、机、料、法、环来分析,最大的不安全因素是“人”,机器、材料、方法、环境是靠“人”去操作,选择、运用和改造。尽管通过安全性评价,解决了或者说消除了物和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但是,在生产活动中,人们不保持它,仍然会改变,由安全状态为不安全状态,出现违反人的意愿的情况和现象。 无论管理人员或操作工人,安全常识欠缺,技术水平低下,自我防范意识淡薄,不良习惯操作,精神状态疲倦等,都是“人”这个不安全因素产生事故的根源。因此解决了人的问题,也就解决了安全生产的根本问题。要解决人的问题,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强化教育 教育应分对象和层次。所谓对象,即分领导管理层和操作工人群体。所谓层次,即不同的对象应该掌握了解安全知识和常识的深度和范围。作为领导管理层,其掌握的安全知识应该比生产工人广泛,应该了解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方针、法规和制度,应该具备有发现、制止工人违章现象和事故隐患的能力,同时应具备组织对隐患整改的意识和水平。特别是领导者应该深刻地意识到,为了顺利进行有效的生产,如同需

要生产管理一样,也需要安全管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不是一句空话。管理管理,不但要管,更重要的是理,理顺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安全二字,不能只停留在会议上、标语口号上,更重要的是落实在领导者的行动上。从厂长,车间主任,班组长及一般管理人员,只要在生产现场,就应该负有发现隐患,制止违章,整改隐患的责任,深刻地意识到安全与提高生产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对生产工人,重要的是通过教育、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和本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知识,进行规范作业,自觉遵守工艺守则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群体作业中,服从指挥。在特种作业中,应该了解其危险性,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同时对工人要讲明,不能图一时的方便、一时的懒惰去违章作业。发生事故最大的受害者,不是企业,而是本人。通过对各个层次职工的强化教育,安全生产的观念和安全知识深入到每个人心中,就能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就能抵制管理层的违章指挥和减少操作者的违章作业,从而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工伤事故。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复)训教育,中层以上干部教育,班组长教育,安员教育,换岗、复工教育,都是行之有效的安全教育方式。通过这些教育,使安全知识和安全意识在全体职工的行为中得以强化,形成一个人人讲安全,人人抓安全,人人管安全的局面,使安全管理覆盖到整个生产管理的全过程中去。 二、强化检查与考核 在一个企业中,由于各人处的位置不同,岗位不同,所以对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与责任认定 一、安全生产事故性质划分 1、重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设备、机械、车辆、厂房、设施、地下管网等)金额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本人及他人伤残鉴定达到1-8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2万元的(含2万元)(含医疗费、理疗费、康复费及后续治疗费); ④社会影响程度:事故虽未造成财产及人身损害,但事故本身已给公司名誉造成极坏社会影响的; ⑤严重违章操作造成的各项损失(包括财产及人身)超过1万元的; 上述5项具备其中一项的即可认为定重大事故。 2、较大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含1万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经伤残鉴定为9-10级的; ③治疗费用标准超过1万元不足2万的(含1万元); ④社会影响程度较大的。 3、一般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20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较轻,其治疗费用超过2000元不足1万元的(含

2000元); ③无社会影响的。 4、轻微事故: ①财产损失程度超过300元不足2000元的(含300元); ②身体伤害程度轻微,其治疗费用不足300元的。 二、事故责任认定: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分管部长、承包者代表为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负有领导责任和主要责任,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 1、发生重大事故,除当事人按规定处罚外,同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下列系数共同承担责任。 A、发生事故部门(车间)主任承担80%责任,扣项目考核分值的80%。 B、承包者代表承担10%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10%。 C、主管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D、安全环保部门承担5%责任,扣该项目考核分值的5%。 如发生安全事故责任的车间和承包者代表为一人的则承担A与B的共同责任。 三、考核办法: 1、安全事故发生后,车间(班组)及当事人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环保部、生产部、行政部及相关部门,保持现场,抢救伤者。 2、由安全环保部牵头组成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造成的损失程度及后果,估算事故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及级别意见,

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详解

造成安全事故的因素详解 一、事故的“人”的因素 大量实践表明,由于管理部门缺乏监督检查,在生产中人的麻痹大意、失职、差错、技术、精神等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占了极大的比重。不容置疑,事故中存在着人的因素。人的因素,大致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管理、违章、知识与素质。现分述如下:(一)管理 就大的方面来说,建立安全监察机构,制定各种法规,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如安全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提出问题,确定一段时期内安全工作的重点,是“管”。就小的方面而言,在厂矿企业内部,明确各级领导直到每个工人的安全职责,设立必要的安全机构(如安全技术科),在车间一级设立专职的安全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等等,也是“管”。 (二)违章 按其程度可分为错、违、蛮三种。错是过失,违是有章不循;蛮是胡作非为。 错 按错了电钮;拉错了电闸;该开甲阀而开了乙阀;该关的反而开了;该开的反而关了;该往设备内通风以保证在容器内检修工人的安全,而误送了氮气,导致窒息死亡;用错了焊条;上错了垫片;阀装反;线接错;国外一染料厂生产染料中间体时,应添加烧矸,而误加入了硫化钠,使反应釜的温度和压力急骤上升无法控制而爆炸;广州一家药店把硼酸当硼砂出卖,等等,都是错的实例。 导致出错的原因: (1)主观上,没有专心致志,麻痹大意,或急躁慌张,或判断失误。 (2)客观上,易出错误的地方,都有某种相似处。一组并排相同的按钮,一排几何形状相同的阀门,外观相近的材料、药品,在标记、符号、颜色不清的情况下,往往容易搞混。 (3)人们在相互联系时,使用语言、手势不准确。比如在电话里通知对方“提氧”,对方很可能听成“停氧”。一个“提”,一个“停”,相去远矣!有时使用手势联系,手势错误或者不清,也是出错的一个原因。某单位在吊装作业中,负责传递信号的两个人,忽然争吵起来,其中一个作了个向上的手势,开卷扬机的人远远看见,误认为是启动信号,开动了卷扬机,结果把一个正在处理故障的人手指压断。 违 这里主要探讨一下违章的原因: (1)懒 图省事、怕麻烦。停车时不按程序进行,停车后该置换的不置换,该上盲板的地方不堵盲板,人为留下许多隐患。开车前不作周密细致的检查,准备工作不扎实,升温、升压、升速,不按规定步骤进行。不给运转设备的润滑点加油就急于开车。在正常生产中,不进行巡回检查,甚至在岗位上睡觉,或者“串岗”、“脱岗”,生产中的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在登高作业中,为了省事,不搭脚手架,随便在高空的管道上爬来爬去,在高层楼上清理脚手架和杂物,随便往下扔。 (2)赶 赶时间、抢任务。设备有了问题,凑合着使用(赶进度);明知容器内部温度尚高(降温要时间),明知设备内有可燃易爆气体(置换费时间),不采取严密的措施,就命工人冒险作业,或者是对周围情况心中无数,盲目工作。 (3)习惯 把日常生活中的习惯带到工作上。在多数化工厂一个平时吸烟问题,一个在检修期戴安全帽问题,似乎成了老大难。再如留长辫、穿裤头、背心、高跟鞋上班…… (4)遗忘和大意 有个炼油厂停车检修时,用蒸汽扫线,把蒸汽管线和油品管线联通的那个阀门打开了。扫完线后,此阀忘记关闭,待再次开车时,油品通过此阀流入蒸汽系统而导致火灾,后来又用油品污染过的蒸汽灭火,等于“火上浇油”扩大了事态。 蛮 (1)不知利害乱动机器设备。 (2)充英雄好汉。明明知道容器内有毒气偏要“我进去试试看”。还有这样一件可笑的悲剧:两个青年人在锻压机旁开玩笑,一个说“我把头放上去你敢踩闸?”一个说:“敢。”一个真的垫上了头,一个也真的踩了闸(这里指开关)……某矿山放炮,有位青年不隐蔽,声称要看“天女散花”,结果被炸身亡。 (3)不讲科学。如某化肥厂领导,不听工人劝阻,强行把一个常压的碳铵结晶器,改为在七个压力下使用。加压时法兰漏气,顶盖变形鼓起,于是就把顶盖焊死,在顶盖上加一根槽钢补强,工人不敢操作,工段长和一名副班长亲自开车,结果,在爆炸声中两人同归于尽。 (三)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是

安全生产造成的两大事故根本原因是? 50 两大根本原因是: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一、直接原因:1 人的不安全行为 2 物的不安全状态二、间接原因:管理缺陷 推荐于2017-11-25 01:57:34 最佳答案 直接原因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情况:(一)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1.1无防护1.1.1无防护罩1.1.2无安全保险装1.1.3无报警装置1.1.4无安1.1.5无护栏或护栏损坏1.1.6(电气)未接地1.1.7绝缘不1.1.8局扇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1.1.9危房1.1.10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1.1.11其它 1.2防护1. 2.1防护罩未在适当位1.2.2防护装置调整不1.2.3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1.2.4防爆装置1.2.5作业安全距1.2.6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1.2.7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1.2.8其它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2.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2.1.1通道门遮挡视线.1.2制动装置有缺陷 2.1.3安全间距不够2.1.4拦车网2.1.5工件有锋利毛刺、.1.6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2.2强度不够2.2.1机械强度不够2.2.2绝缘强度不够

2.2.3起吊重物的绳索不符合安全要求 2.2.4其它2.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2.3.1设备带“病”运转2.3.2超负荷运转 2.3.3其它 2.4维修、调整不良2.4.1设备失修2.4.2地面不平 2.4.3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2.4.4其它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3.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3.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4.1照明光线不良4.1.1照度不足4.1.2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4.1.3光线过强4.2通风不良4.2.1无通风 4.2.2通风系统效率低4.2.3风流短路4.2.4停电停风时放炮作业 4.2.5其它 4.3作业场所狭窄4.4作业场地杂乱4.4.1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4.4.2作业时,未开“安全道” 4.4.3其它 4.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4.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4.7地面滑4.7.1地面有油或其它液体4.7.2冰雪覆盖4.7.3地面有其它易滑物

安全生产事故的界定

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界定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其基本特征,包括五个方面: ①事故主体的特定性:仅限于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主要包括工矿商贸领域的公司、企业、合伙人、个体户等生产经营单元。 ②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地域围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围的。 ③事故的破坏性:生产安全事故对人员或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影响了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④事故的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是短时间突然发生的,不同于在某种危害因素长期影响下发生的其他损害事件,如职业病。

⑤事故的过失性:生产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过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灾害有本质的区别,如因违章作业、冒险作业等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工作环境不良、设备隐患等原因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也应归为过失行为,是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员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过失行为,没有立即纠正、排除不良作业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继续存在致使发生事故。 二、如何科学地界定生产安全事故 首先,必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的含义。按照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因此界定事故是否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标准就在于事故是否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换句话说,如果事故不是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那么该事故一定不是生产安全事故。其次,必须科学把握生产经营活动的涵。按照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函[2007]39号)的规定,《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

发生安全事故的原因

发生安全事故的最根本原因:一是人的思想不够重视,安全意识差;二是机械设备安全保护性能差,施工人员在操作当中不规范;三是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应对措施: 一:提高自我意识,完善机构。 提高企业各级领导的认识。认识到安全生产对企业信誉,名声,国家财产,施工人员的重要性。做到“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进度的关系。当三者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其责任是:执行法规,政策,措施,计划,完善制度,解决难题,主持调查,提出改进措施。 二:健全制度,严加防范 1.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使任何人,任何部 门都负有安全生产的责任,增强各级管理,施工人员的责任心,如对机械组人员要求必须做到施工前检查机械各项性能,施工 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后做好保养,维修工作,确保 机器无故障,无超负荷运转等等,消除一切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的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制度。建设工程结构复杂,交叉作业, 多层作业多,安全隐患无处不在,因此 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 行预防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 技术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3.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实行每个分项工程均配备安全员。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1.加强对管理层人员培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素质。企业必须 定期,定时,分批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 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 管理安全的素质,做到对生产能管,会管,管得好。 2.加强对施工人员岗前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对参加施 工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教育,使其熟知和遵守本工作 和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 者方准上岗工作。 总结:施工安全事故涉及范围广,原因多,突发性强,必须提高思想认识,完善管理机构,健全安全制度。 提升技术 技术:它是泛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要素 条件性 技术是有条件的,或者说是有前提的,或者说是有特定环境要求的。一种技术必然是在一个或几个明确的或默示的条件规定下的特定环境内有效的方法。因为世界是客观的,科学规律是客观的、有条件的,技术必须符合科学规律才能发挥作用,显然要受到客观环境的制约,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起作用。技术的条件性要求我们在应用技

人因失误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人因失误是引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研究煤矿事故的致因机理和加强人因失误控制是减少煤矿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 1、引言 国内外大量的调查统计表明,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导致的事故占事故总数的70%~90%以上。美国安全工程师海因里奇经过大量的研究,认为存在着“88:10:2”规律,即在100起事故中,有88起是纯属人为的,有10起是人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的,只有2起是人难以预防的,即所谓“天灾”。同样,煤炭行业8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现场管理不善和职工违章造成的。因此,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研究和探讨人因失误及其控制措施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2、人因失误致因分析 与工业安全中使用的术语“人的不安全行为”不同,在现代的系统安全中采用术语是“人因失误(Human Error)”。人因失误是指人的行为结果偏离了规定的目标,并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不安全行为也是一种人因失误。但是一般来讲,不安全行为是操作工人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导致事故的人因失误,是人因失误的特例。管理者发生的人因失误是一种更加危险的人因失误。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指挥失误、操作失误、声音等。 3、人因失误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种。 (1)人的生理原因。违章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对违章行为的心理因素进行调查表明,根据违章者主观意愿不同,违章行为分为故意性和非故意性行为两大类。故意性行为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引起危险后果的行为:①重生产、轻安全的心理;②冒险与侥幸心理;③特殊的性格;④其他心理因素。非故意性违章指违章者对自己的行为结果不甚明了和对自己的行为不能或难以控制。根据起因不同又分为以下几种: ①无知性;②注意力不集中;③时间紧迫感;④过度疲劳;⑤紧急状态。 (2)人的素质原因。主要包括无知、缺乏科学文化知识,缺乏工作责任心和政治责任感,缺乏纪律观念。 (3)机械设备的原因。如:操作人员对机器的使用缺乏训练或思想不集中、操作失误而引发事故,控制器设计没有充分考虑人机协调关系等。 (4)工作环境的原因。特殊环境会给安全带来很大的困难,从客观因素来看,影响安全生产的环境因素主要有温度、照明和噪声等。 (5)管理的原因。安全意识淡薄,安全文化素质较低,管理不善,管理者发生的人因失误。 (6)教育的原因。缺乏必要的岗前教育和岗前培训。 4、煤矿工人的人因失误控制 在人-机-环境系统中,虽然事故的发生是“人、机、环境”三个因素相互作用与影响的结果,但人起着主导作用,减少人因失误,就可以有效地减少事故的发生。由于煤矿井下环境条件恶劣多变,机械化程度低以及职工素质低等,人因失误率很高,导致事故发生频繁。人因失误是引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制约煤矿安全生产的一大隐患。由于任何人都会出现失误,所以,在掌握人因失误原因的基础上,就可以采取一定措施来减少人因失误和控制人因失误。 (1)加强矿工心理素质培训,加强矿工的安全意识。从经济地位、家庭情况、健康状态、年龄、嗜好、习惯、性情、气质、心情以及对不同事物的心理反应等方面,分析他们的心理特征,在加强安全思想教育时,利用心理特征来提高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 (2)作业标准化。必须认真推行标准化作业,按科学的作业标准来规范人的行为。矿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刑法当中规定的工程质量事故罪,其实就是发生了一些因为工程质量而引起的重大安全事故的,其中主要是指对工程质量负有责任的相关单位,违反国家作出的规定,故意降低了工程质量的标准,此罪最严重的量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平时大家应该见到过桥梁或者是公路等这些修建起来以后,在某个位置具体的就有责任人的相关信息的介绍,这是国家为了确保工程质量采取的责任终身制的一个措施之一,并且在刑法当中专门有增加了工程质量事故罪的这一罪名。那么,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一、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怎么规定的?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企事业单位中的对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而言。但是,对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来说,有时却是明知故犯的。行为人明知是违反了国家规定,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会发生某种严重后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后果特别严重的,即造成多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和认定标准 为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统计与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集团所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场所以及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 一、生产安全人身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1、人身事故(含急性工业中毒)根据人员伤害程度分为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三类。 急性工业中毒:是指人体因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性有毒物质、有害气体,一次吸入大量工业有毒物质使人体在短时间发生病变,导致人员立即中断工作、入院治疗的。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轻伤是指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轻微伤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3、死亡事故造成的死亡人员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认定。 二、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认定标准 生产安全非伤亡事故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 (一)矿山生产经营企业 第一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使全矿山停工8小时以上的; 2、事故使矿山一翼停工24小时或采区停工72小时以上的; 3、煤矿井下发生瓦斯、煤尘燃烧与爆炸的; 4、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50吨以上的; 5、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3%以上且时间连续达1小时以上的; 6、同一个矿井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3次以上的; 7、井下透水或突水造成采掘头面停工停产96小时以上或被淹的; 8、矿山井下发火被迫封闭采、掘工作面的; 9、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30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或掘进工作面发生冒顶一处面积20平方米平方米(高度大于1米)以上的; 10、煤矿主要通风机计划外停运30分钟以上的; 11、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的或发生断绳、坠罐、坠箕斗的; 12、主要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的; 13、主要压风机、风包、风管爆炸的; 14、井下发生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在10分钟没有扑灭的; 15、煤矿全矿井停电30分钟以上的; 16、矸石山发生爆炸的; 17、经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一级非伤亡事故。 第二条矿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1、事故造成全矿井停工2~8小时的; 2、事故造成矿井一翼停工8~24小时或采区停工24 ~72小时的; 3、煤矿井下发生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达到10~50吨的; 4、矿井采掘头面或在用巷道、硐室瓦斯浓度达1.5%以上且时间连续5分钟以上的; 5、同一个采掘头面一个月瓦斯超限(浓度1%以上且连续达3分钟以上)2次以上的;

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杜邦实践中有96%以上的事故由人为因素造成的,而我们国内有80%的事故是由人为因素造成的,假如片面强调投入,消除了所有工艺上的隐患,而不解决员工行为,也只能解决20%事故隐患。 不抓人的因素,就不可能实现零事故。 投入很重要,是保障,但也要重视行为安全管理。行为安全抓的是人,员工的意识,各种各样的不安全行为,如不用劳保用品、对事故的反映、所处位置危险、使用不当工具、工作场所杂乱无章等,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这些原因是人的行为,不是技术。杜邦有96%事故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因为它的投入比较大,工艺、设备上较为过关,国内80%事故是人的行为造成的,如果不抓人的行为,永远不可能杜绝事故。 在安全事故分析上有个冰山理论。浮在海面之上的,是表现出来的安全事故,有死亡,有工伤,有医疗事故,有损工事件,这些是看得到的。 而在海面之下的,是看不到的,是支撑事故的深层原因,这些海面之下的是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不安全环境,底下的因素是不容易看到的。如果等到事故发生了才去抓,找到原因,解决了事故,就是解决了这一个问题。然而根本的行为因素没有得到解决,还会有新的事故发生,直到事故

足够多,一点点解决。因为事故出来解决的是表现出来的,而海面下的、深层次的是大部分,是看不到的。反过来,假如解决了不安全行为,冰山自然下去了,这些是还没有导致事故,还没有造成损失。 所以,安全管理就是要找到这些不安全行为,直到消除到零,安全事故才能为零。这就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理论。 根据统计,每三万次不安全行为,就会有造成一次死亡。如果等紧急事故已经发生,只能调查原因,不能改变事实。我们的重点是找出不安全行为,对行为进行教育,对行为进行系统管理。这就是“防患于未然”。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 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 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 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针对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而设置的。

建设工程常见的刑事责任知识讲解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发展,在一些地方出现管理混乱,有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一些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故意压低价款,从中索取回扣;一些承包商、中间商也大捞好处,肆意增加工程非生产性成本;一些施工单位一味压缩工期,降低造价,偷工减料,粗制滥造,索贿受贿,贪图私利,置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先后在辽宁、大连、四川德阳、湖北武汉、广东东莞和广州、深圳等地发生楼房坍塌、阳台落地、横梁断裂等一连串重大建筑工程恶性事故。1997年3月25日,福建省莆田市江口镇发生一栋集体宿舍楼坍塌,致31名女工无辜死亡。据1994年有关统计,我国大中城市住宅工程合格率仅为81%;1995年对六大省会城市进行抽样检查表明,房屋结构工程质量的合格率仅为81.94%.这意味着,约1/5的房屋存有隐患。刑法修订时增加关于建筑工程事故犯罪的规定,对于依法惩处这类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治理建筑市场的人祸具有重要意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谓违反国家规定,是指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压缩工程造价或增加建房的层数,从而降低工程质量;二是提供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强迫施工单位使用,从而造成工程质量下降。建筑设计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不按质量标准进行设计。建筑施工单位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二是不按设计图纸施工;三是不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上述违规行为,是造成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违反国家规定与严重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严重后果是由于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引起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则不构成本罪。但是,并不是任何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行为都构成犯罪,只有引起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所谓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因工程质量下本导致建筑工程坍塌,致人重伤、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情况。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条件。根据司法实践经验和有关规定,所谓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所谓严重后果,既包括重大人身伤亡,也包括重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数额,一般掌握在五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虽不足上述规定的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也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鼠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可以是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安全生产事故及处理 摘要:安全生产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事故有四原则:一是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二是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三是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关键字: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认定程序常见案例在当前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我们的生活.工作.学习各个方面都逐步进入自动化,但随着机械化.自动化.高科技化的大力推进,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和危险因素。 1.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与认定 1.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将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类别: ●工矿商贸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火灾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 ●农机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 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 大)和Ⅳ级(一般)。 1.2.对于安全生产事故认定可分为以下类别: ●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 定

●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关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故的认定 1.3.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经营活动的认定: 《安全生产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活动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既包括企业法人,也包括不具有企业法入资格的经营单位、个人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既包括合法的基本单元,也包括非法的基本单元。 《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生产经营活动,既包括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活动。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1.4.关于非法生产经营造成事故的认定: ●无证照或者证照不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 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私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小作坊、小窝点、小坑口等),发 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 ●个人非法进入已经关闭、废弃的矿井进行采挖或者盗窃设备设施过 程中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应按生产安全事 故进行报告。其中由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管理案件处理的, 侦查结案后须有同级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可从生产安全事故中 剔除。 1.5.关于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认定 ●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包括洪水、泥石流、雷击、地 震、雪崩、台风、海啸和龙卷风等)直接造成的事故,属于自然灾害。 ●在能够预见或者能够防范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的情况下,因生产经 营单位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种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当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种类主要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l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l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l果行为人主观不是过失而是故意,l根据不同情况,则应按破坏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铁路职工的过失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运输事故罪 交通运输事故罪,又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运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134条的规定,犯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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