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目录

摘要 (Ⅱ)

关键词 (Ⅱ)

引言 (1)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 (1)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4)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 (4)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的不足 (5)

1、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 (5)

2、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5)

3、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6)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7)

(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 (7)

(二)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 (7)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8)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摘要

文章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进行简要梳理,分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还存在如下不足: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和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最后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包括: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和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家庭制度;夫妻财产纠纷

Abstract

This paper gives a brief history of the promissory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of our country, analyzes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stipulated spouse property system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China's current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still exists the following problems: lack of multiple forms of agreed property system type, the lack of agreed property agreement alteration and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lack of agreement the system of public property. Finally this paper improve the agreement property system, matrimonial include: adding the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type, provisions of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changes the cancellation procedure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marital property agreement of the publicity system.

Keywords: marital property system; marriage and family system of marital property disputes

引言

婚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每个社会个体的切身利益。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技术等原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上较为薄弱,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允许夫妻对其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进行了一定的规范,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了一定的可操作性。此次修改顺应了身份关系渐趋弱化,财产关系渐趋增强的现代社会中,个性张扬和追求自身价值的需求,反映了法律对民事主体意愿和个人财产权利的尊重,符合市民社会司法领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婚姻当事人能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财产制处理夫妻财产关系,适应了我国社会、家庭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可以有效预防和减少夫妻财产纠纷,引导人们建立互爱、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是,在对《婚姻法》修正案予以肯定和高度评价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楚的意识到,现行夫妻财产制依然存在若干缺陷,在现实生活中还存在难以解决的问题,急需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以期发挥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历史沿革梳理

我国经历了一千多年的封建统治,统治者主要采用礼与法并重的手段调整婚姻家庭,以维护大家庭的统一。在宗法家族制度下,家庭利益高于夫妻利益,所谓“父母在,子孙不得别籍异财。①”因此,我国古代一般只有家庭财产而无独立的夫妻财产。家庭财产权集中在家长一人之手,“父者家之隆也,隆一而治,二而乱。②”家长不但可以支配家庭财产,而且在观念上妻子也是家庭财产的一部分,甚至可以买卖。从夫妻关系看,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尊妻卑,夫妻间是主从关系,妻子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人格被丈夫吸收,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也没有独立的财产权。妻子的陪嫁妆奁或受赠财物均由夫家家长支配。正如《礼记·内则》所云:“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如果已婚妇女有私财,则构成“七出”中的“窃盗”,将被认为是“反义”而被出之。

封建法律承认女子因继承可以有私财,对陪嫁妆奁享有一定的支配权,但是规定女子改嫁时,这些财产须由夫家处理。如宋“户令”规定:“诸应分田宅者及财务,兄弟

①陈苇著:《中国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群众出版社2010 年1月版,79

②曹诗权、孟令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103

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清律例》规定:“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到民国时期,我国开始效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立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制。这一规定出现在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包括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其中法定财产制采用联合财产制,约定财产制采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类型。至此,婚姻家庭法实现了由古代型向向近代的转型。

根据1930年民法的规定,夫妻得于婚前或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夫妻须于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当中选择其一;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当时中国正处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妇女仍受夫权统治,没有独立的人格和独立的财产,传统的聘娶婚姻仍占主导地位,因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当时并为能真正实现。1985年,台湾当局修改了民法亲属编,删除了统一财产制,将约定财产制简化称为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两种类型①。在民主革命时间时期,我国的革命根据地立法对夫妻财产关系采用共同共有原则,即将夫妻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的共同共有。如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规定:“婚姻满意念,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则按人口平分。”后来抗日民主政权的婚姻立法规定了特有财产归夫妻个人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婚姻法。受前苏联的立法影响,我国第一部婚姻法即1950年《婚姻法》没有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做出明文规定。该部《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根据中央人民政法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家庭财产不外下列三种:1、男女婚前财产;2、夫妻共同生活时所得的财产,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的财产,双方或一方在此期间所得的遗产或赠与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夫妻能“真正平等的共同所有与共同处理第一和第二两种家庭财产以及共同管理第三种家庭财产。”也就是说,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夫妻平等的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共同行使管理权。这是考虑到我国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以一般共同财产制为夫妻财产的传统而制定的。它既体现了男女平等和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的原则,又区别于封建法律否定妻子财产所有权及资本主义国家早期立法限制已婚妇女财产权的法律,对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变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①吴小瑛:《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4页。

1950年《婚姻法》着眼于身份的解放,确立了婚姻中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原则,却未对夫妻财产约定问题做出明文规定。但在立法解释上认为,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概括性的规定“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①由于传统习惯和经济发展程度低的、家庭财产不多等因素的制约,加之该立法解释并未为一般民众所了解,实际生活中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关系的非常少见,发生财产约定纠纷诉诸法律的更加鲜见,人们认为当时并不存在夫妻约定财产制,所以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该立法解释的精神没有再以其他法律文件重述。随着社会发展,我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的家庭财产日益增多,公民个人财产构成出现了新情况,财产种类不断增多,价值日益增大,夫妻财产关系也日趋复杂。与此同时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也发生了新的变化。为使婚姻当事人有灵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余地,1980年《婚姻法》适应新时期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需要,在规定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同时,又明确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自愿约定,以排除共同财产制的适用。1980年《婚姻法》允许夫妻按照双方的意愿,约定处理双方的财产关系,可以满足新形式下夫妻因各种原因(如个人承包经营、再婚夫妻的财产、涉外婚姻等)以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该法仅规定允许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而对约定财产制的具体内容,如约定的条件、方式、时间、范围、效力、变更、废止等均未做规定,故约定财产制缺乏可操作性。针对此立法的不足,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约定财产制。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新《婚姻法》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以授权性规范对夫妻财产制作了规定,明确了婚姻当事人可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做出约定,双方无约定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财产制等等。与1980年《婚姻法》相比,新《婚姻法》对约定的内容,约定形式、约定效力、约定后债务的清偿的问题作了更为具体的约定,增强了约定财产制的可操作、可适用性。

①夏吟兰、龙翼飞、郭兵、薛宁兰主编《婚姻家庭法前沿——聚焦司法解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11 月,154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现状

2001年的《婚姻法》修正案及随后通过的司法解释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完善,修正后的婚姻法对约定财产制增补了夫妻度财产关系约定的范围、内容、方式、约定的适用及效力(对夫妻的效力和对第三人的效力)等内容。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范围和形式,该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婚姻当事人可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对第三人效力方面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18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关于家庭劳务的规定: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修改后的婚姻法赋予了婚姻当事人平等自愿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弥补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俄缺陷,满足了不同的调整需要。从其内容上看,其规定比1980年婚姻法要具体、详尽,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首先,它明确规定了约定的财产范围仅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明确了财产制的形式可以为一般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分别所有。其次,它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为书面形式,否定了以往司法解释承认口头约定的做法,有效杜绝了无据可查的情况发生。第三,它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规定了夫妻的举证责任,体现了约定财产制保护第三人的利用,维护交易安全,促进民事交易流转的原则。第四,在法律上首次肯定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虽然现行《婚姻法》有了如上的进步和发展,但在立法方面还存在需要改进的不足之处。笔者将在本章的以下部分指出立法中尚未明确的地方。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的不足

1、缺乏多形式的约定财产制类型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从法律条文上分析,允许婚姻当事人在一般共同制、限定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度中选择适用以处理现实的夫妻财产关系。由于限定的三种财产制度类型局限,难以适应现实生活中纷繁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如有一对夫妻,两年前,丈夫和妻子商量取出家中的存款20万元买股票,由丈夫炒股经营。从法律条文上分析,这对夫妻对财产的约定采取的就是限定部分共同制,夫妻依契约明确共同财产的种类、范围。双方协商一致时,共同财产可由夫妻一方单独行使管理权。因共同财产所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的,夫妻双方以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分割共同财产,夫妻份额均等。两年来,妻子对丈夫炒股的事情没有过问,究竟丈夫炒股是挣了还是赔了,一概不知。后来,因家中有事需要用钱,妻子才想起问丈夫的经营情况,而丈夫明明炒股挣了一大笔钱,却骗妻子说炒股全赔进去了,妻子虽然有些不相信,但是也没有证据,没有办法。尽管《婚姻法》修正案第48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分割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或一方伪造债务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此条规定仅适用于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对这种夫妻财产分割需要及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能性,在婚姻关系期间也存在,而不仅仅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才会遇到,《婚姻法》修正案中只规定了离婚导致夫妻财产制终止的情况,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却无能为力。而且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夫妻一方在离婚许多年后才知道对方在离婚时独占了许多的财产,但是时间长了,诉讼时效已过,法院也不受理。就是法院受理了,由于手中没有证据,官司也打不赢。

2、缺乏约定财产协议的变更和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即约定一旦生效,夫妻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同时,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那么,夫妻一方或双方由于种种原因要求终止原来施行的约定财产制的情形完全有可能发生。从逻辑角度看,各种夫妻财产制的效力,均涉及发生、变更、终止,应分别

作出相应的规定。《婚姻法》修正案的规定无法与之相对应,对约定夫妻财产关系能否变更以及如何变更、何种情况下终止等,均未有规定,往往在现实生活中出现夫妻就财产问题发生纷争。如有一对夫妻在结婚时双方就约定,对家庭生活费用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各拿出500元作为家庭共同生活费用,由妻子管理,其余的各自支配。婚后头两年,夫妻双方按约定交纳生活费用生活过得很好,相安无事。第三年,随着孩子的出世,家庭生活费用支出相应地增加了不少,女方提出在原来双方约定每人每月交纳500元生活费用的基础上,男方对家庭费用应该多承担一些。当女方把想法提出来后,男方反对,认为既然当初已经约定了,就不能再反悔,夫妻双方为此而争吵,婚姻面临破裂。类似这样夫妻对财产约定要求变更或撤销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还有很多,如果夫妻双方对变更或撤销原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双方协商一致时还好处理,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对原来的约定财产协议进行变更或撤销重新约定,但一旦协商不一致时,怎么办,由于《婚姻法》修正案中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给夫妻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带来了麻烦,也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困难。

3、缺乏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中第19条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同时又规定“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然而笔者认为,该规定毫无公信力,根本不足以对抗第三人。由于夫妻书面约定,乃是夫妻双方的合意,其约定势必会可以任意曲解,第三人根本不可能知情。《婚姻法》修正案并没有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第三人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判断“第三人是否知道夫妻双方对财产已经作出了事先的约定”,如何判断,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第三人知道”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并进一步明确应该以哪一部分财产清偿债务的依据是什么?那么夫妻双方就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地主张财产已经约定或没有约定,第三人同样可以自由地选择知道或不知道该约定,这样一来势必会造成夫妻财产关系及债权债务关系的不稳定。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社会发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单一的经济形式已被打破,多种经济形式并存,个体经济、私营经济迅速发展,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私营业主等大量存在并继续涌现,夫妻参与经济活动频繁,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不仅关系到婚姻当事人双方,而且还影响到财产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从审判实践上看,在债务吃紧的时候,有人为了逃避债务,双方约定夫妻财产由一方所有,外债由另一方承担,并在婚姻管理部门登记财产分割协议,领取离婚证书。而实际上他们仍在

一起共同生活,甚至生儿育女,一旦有债权人讨债或法院执行,他们以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为由,逃避债务,类似这种利用“假离婚、真逃债”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多见。如刘某是一个经营烟酒的个体户,2001年10月向朋友李某借款30000元。因逾期未还,李某向其讨要不还遂向法院起诉,刘某夫妻拿出夫妻双方在2001年5月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写明刘某夫妻的烟酒商店归刘某之妻所有,而刘某又无任何财产可清偿。对本案中,刘某夫妇对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进行的财产约定,作为交易债权人的李某很难知道他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是否有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债权人李某知道,或者推定其应该知道,就势必会损害债权人李某的利益,使其合法债权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三、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建议

(一)增设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

对夫妻约定财产的财产制类型,各国立法普遍是准许约定人采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中的一种,有许多国家立法还准许财产约定人采用法定财产制或约定一种基本的财产制之外,就个别的财产所有关系进行约定。笔者认为,应充分考虑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尊重当事人多样化的意愿,适度统一扩大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类型,规定不同种类的夫妻财产制类型供婚姻当事人选择。有限制的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婚前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本人所有,由本人管理。但是考虑到婚姻家庭的团队特征及妇女人力资本(指一个人拥有从事具有经济价值的活动能力、知识和技能,是决定劳动生产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对分别财产制应该做一定的限制。因婚姻超出对方收益的余额的一半交付对方。对以上各种形式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立法中都要详细地加以规定,形成较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

(二)规定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变更撤销程序

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①。夫妻作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来约定的内容不再适合原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适用原来的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原来约定。本人认为,对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当情况发生变化时,原来的夫妻财产约定内容不能适应夫妻生活的需要时,夫妻双方可以以原有的程序重新达成夫妻约定财产变更和撤销的协议。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

①杨晋玲著:《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问题研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10 月,21-23

同的程序。但是夫妻重新约定财产不得违背协议成立的条件,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得规避法律。如果属于单方要求变更或解除的,要求变更或解除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司法裁决。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变更或解除的生效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应当送达当事人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同时,还应规定不可任意变更的法律条款,对变更次数作出限制,以保证协议的公信力。夫妻约定财产制是经过法定的程序并经过申报和登记成立的法律行为,作为合同主体的夫妻双方应该对自己的契约行为负责,非经法定理由不得撤销,对一方不履行的应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法定理由是指主体不合格、意思表示不真实、内容违法、重大误解等。否则只能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协议的滥用,朝约夕约或约而不定,置法律权威于不顾。契约的制定本身就包含着所有权的转移在内。如一方要求变更而另一方不同意的,不能当然终止约定的效力而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了公平,应交由一定的机关裁决是否变更。而且要求变更的一方,必须提出可以变更约定的法定理由。因为任何法律行为一经作出必须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使是夫妻也不能例外,夫妻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时,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个体。约定是双方共同协商,为彼此创设权利义务的合同行为,除非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法定理由,否则,不得变更。明确夫妻财产契约变更程序,就可以解决现实生活中比较敏感的两个问题。一个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双方为离婚而签订的各种财产分配协议,因最后未能离成婚,前面所签订的财产协议是否为约定的问题。对这个问题,在协议离婚中以各种书面形式签订的财产协议,如果能举证证明是以协议离婚为成立条件的,财产认定为附条件约定。当协议离婚这个附条件未成就时,约定就不生效。一旦协议离婚条件成就则应认定约定有效。反之,如果约定未附任何条件,只明确某项财产归谁所有,则应认定为不附任何条件的有效约定。而对于双方通过登记机关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后,一方又反悔的,提起财产诉讼的,除非一方有证据证明约定是在欺诈、胁迫、规避法律等违法情形下签订,否则应认定为有效约定。不应支持试图用财产骗取离婚,之后再推翻约定拿回财产的做法。

(三)建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公示制度

《婚姻法》修正案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的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从而完成了从非要式行为到要式行为的转变。但本人认为,如果立法能为婚姻当事人缔结夫妻财产契约提供相应的公示程序,会更贴妥。当前世界各国都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形式做了严格的限定,趋向于强调登记公告程序。关于约定财产的形式问题,在我国对

此有公证说、登记说、公示说等不同观点。公证说认为公证机关对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财产和债务范围、权利的归属所达成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有的地方在审判实践中把公证视为约定财产的必经程序。本人认为公证只是为了增强夫妻双方约定的公信力,在目前婚姻登记机关尚无夫妻财产登记制度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选择。但在因为公证机关不了解当事人的婚姻情况,且这类法律服务机构数量大,而且婚姻登记档案与财产契约公示程序属不同的机关受理,不利于利害关系人查核。采用财产公证,这种公证并不具有公示性,第三人很难查阅。登记说认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同时登记夫妻双方所选择的夫妻财产制类型的一种公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要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方可生效,从而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示性。在《婚姻法》修改中的专家建议稿中第43条规定:“选择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应该在办理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载入婚姻登记档案”。

但本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的话,除了不动产外,其他很多的财产可能变化很大,所以登记时的财产与发生纠纷时的财产状况可能差别很大。那么即使对这种约定进行了公证,或者有其他形式的登记,第三人也是很难知道的。要求第三人在与夫妻之中的一方进行债权债务往来时都详细审查其夫妻之间是否有所约定,一则对第三人要求过于苛刻,二则即使第三人去有关部门了解情况也未必能达到目的。公示说认为夫妻财产约定经公示方式登记的,对外具有效力,未经公示登记的,则不具有对外效力。本人认为约定财产制的一个重要意义,是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责任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夫妻某一方对外承担财产责任的范围。只有原则上经过公示程序的夫妻财产契约,才具有对内对外效力,特别是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是在婚姻关系成立时已经进行了公示;二是要向任何人公开;三是要便于让任何人查阅。这样通过事先约定并公示来明确财产的范围,从而实质上限定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有效地防止了规避法律的行为,这也是多数国家或地区较多采用公示程序的原因,而且与国外立法通例一致,有利于国际接轨,适应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需要。

结语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但关系到夫妻双方的利益,也涉及着社会中第三人的利益,关乎交易安全。无论是基于维护夫妻双方或家庭利益的考虑,或是基于保障社会交易安全以维护社会稳定考虑,我们都应该积极地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笔者试图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分析,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以期能对我国《婚姻法》的完善尽些绵薄之力。虽掸精竭虑,疏漏之处在所难免,期待着老师和同行们的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陈苇主编,《婚姻家庭继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年

[2] 蒋月、何丽新,《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2年

[3]高祥忠:《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析》,《法制经济》2006年第5期,第50页。

[4]张荣福:《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几点思考》,《维普资讯》2006年第2期,第63页。

[5]龚嫒娟:《对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完善》,《南通纺织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第29页。

[6]臧洪跃:《关于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思考》,《文教资料》2006年第3期,第100页。

[7]转引自范李瑛:《夫妻财产约定的性质及法律适用》,《烟台大学学报》2004年第2期,第161页。

[8]姬新江:《论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政法学刊》2004年第3期,第50页。

[9]张焱:《完善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几点思考》,《内蒙古电大学刊》2006年第4期,第17页。

[10]孔国荣:《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完善探究》,《东华理工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第337页。

[11]吴小瑛:《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第194页。

[12]曹诗权、孟令志,《婚姻家庭继承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

[13] 张金梅:《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年。

[14] 高慧敏:《夫妻约定财产制研究》,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7 年。

[15] 蒋月主编:《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厦门:厦门出版社,2007 年。

[16] 王丽萍:《性别平等.婚姻家庭.公共政策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年。

论夫妻财产制度

论夫妻财产制度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 随着人们的权利和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和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地变化,夫妻双方或一方对外的经济交往也日益普遍,由此引发的夫妻财产纠纷以及与第三人的债权和债务纠纷在现实生活中日益增多。因此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夫妻婚姻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和夫妻财产权益的有效保障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一概述 (一)夫妻财产制的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其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和离婚时财产的清算等,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家庭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人格的平等为近代民主法制的基石,男女平等更是婚姻法上一个基本的原则。婚姻是男女两性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缔结婚姻实质上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每个人皆为权利义务的归属主体,而非他人支配的客体,得以平等地位从事法律生活。马克思主义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伦理关系。①那么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也应具有一定的伦理性。因这一伦理性的存在,就决定了婚姻中的夫妻财产关系不完全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即使双方对家庭提供的物质供给相差悬殊,双方对夫妻财产也应有平等的权利。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所有,夫妻有平等的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夫妻对家庭事务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财产法上的男女平

等,是法律承认男女双方在、生理上的差异和家庭分工的不同,肯定夫妻各依其所长对家庭的贡献,赋予夫妻双方对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协力创造的财富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和管理权。②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个重要的基本原则,是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为自己设定权利或为他人承担义务,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③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夫妻契约的内容,只限于纯粹的夫妻财产关系。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对约定财产制的有关规定,包括夫妻双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约定财产制的类型,自由确立、变更夫妻财产制契约的内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约定变更法定财产权利内容等。契约自由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亲属法立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立法中也贯彻了契约自由原则。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虽然在我国由于历史传统和家庭观念的影响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只占少数比例,但随着观念的转变、法律意识与经济实力的增强,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的比例必然加大,契约自由原则也必然成为指导司法实践的重要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婚姻双方可以不顾他人的利益,只依自己的意志订立夫妻财产制契约。在某种意义和程序上,当事人之间的任何法律交易,只要涉及对法律上得到保障的控制权的处置,都会影响到其他人。当这种影响达到一定程度时,法律必须予以制止,以保障第三者的利益。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22009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之间以契约的形式商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的归属、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1]。我国历史上虽然早有关于夫妻财产的约定制度,但由于当时社会条件的制约,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所以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精神也很难体现。1980年《婚姻法》第13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自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法定财产制的必要补充确定下来。2001年《婚姻法》进一步发展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婚姻当事人可以以契约方式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2]。 一、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现实意义 第一,约定财产制适应了我国目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尊重了当事人个体的财产权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越来越多的社会财富掌握和控制在私人手中。为此,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而在私有财产中,夫妻财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高,夫妻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的砝码加大,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符合了宪法的立法精神,符合民法的自愿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对权益的处分权,是立法的进步。 第二,约定财产制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如一方看上对方的钱财,企图通过结婚、离婚的方式来分割对方的财产,若实行这一制度,他的目的就不可能达到[3]。同时,这一制度适合了多种多样的婚姻形式,由于各种原因,再婚现象越来越多,在再婚时用约定的办法,对双方婚前、婚后的财产进行约定,有利于再婚的双方妥善处理其财产问题。在涉外婚姻中,允许夫妻双方对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照顾这方面的各种复杂情况,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约定财产制也是今后解决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约定财产制使公民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夫妻财产的意识得到强化,既有利于减轻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财产分割的难度,又能更好地调整人们的家庭财产关系,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的所有权[4]。 二、约定财产制及其主要内容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方式将其财产的归属予以确定的制度。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前财产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前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的财产清偿”。于是,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可以是:(1)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2)将夫妻婚前个人财产约定婚后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3)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特有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部分所有或个人部分所有;(4)将一方特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部分为另一方所有。夫妻约定财产时间可以是婚前,也可以是婚后,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的,适用共同财产的规定,属于法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适用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关于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原则上只拘束夫妻双方,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纠纷时,夫妻一方不能以“另一方单独所负债务,应由本人偿还”作为抗辩理由,而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夫或妻在与第三人发生债务的法律关系时,明确告知对方夫妻实行分别财产制,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并能证明第三人知道约定的,非借债方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偿债请求。 三、婚姻法关于约定夫妻财产制规定的不足 婚姻法对约定夫妻财产制的规定表明了约定优先。但是,对约定的时间、内容、形式和效力等均未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9条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规定,但是,从总体上看,婚姻法的上述规定仍过于简单,没有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 第一,没有明确约定的时间。约定财产制适用于夫妻之间,但在理论探讨中,又主张“约定的时间可以在婚前,也可以在婚后。”如果允许男女双方在婚前约定,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要求,因为双方的身份还不是“夫妻”。同时,还存在以下弊端:一是将婚姻关系财产化,容易导致有婚姻基础的双方因财产 试论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范丰丽 摘要:探讨了我国新婚姻法新增设的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积极意义,分析了存在的不足。提出要严格规定约定的效力、明确具体的成立要件、建立具有公示性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约定财产制的财产范围和明确财产协议变更程序等完善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新婚姻法;夫妻约定财产制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09)02-0090-02 作者简介:范丰丽(1981-),女,山东日照人,洛阳理工学院(河南洛阳471023)社会科学系助教,韩国Kumoh国立大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收稿日期:2008-07-17

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协议书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女方之夫。 乙方(女方):,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男方之妻。 甲乙双方系夫妻关系,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对相关合法拥有的财产归属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属 1.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2.位于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的房屋及该房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方所有。 在本协议签订之后承诺自愿继续为以上房屋偿还贷款。 第二条、机动车归属 登记在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万元归方所有,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 万元存款转移到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方名义持有的公司 %的股权全部归方所有。方作为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股东因为此公司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方无关。 第五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归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第六条、生活支出 1.在本协议生效后,各自购买的物品归各自所有;共同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 2.本协议生效后,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双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 第七条、受让财产 1.夫妻一方给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2.夫妻各自接受的赠与或继承的遗产归各自所有。 第八条、其它 1.本协议未明确说明的所有其他财产的归属,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 2.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协议进行相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所需税费双方平均分担。 3.如双方离婚,双方按本协议约定确定财产归属;如发生争议,任何一方有权要求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本协议确认相关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4.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男方):乙方(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一) 论文摘要: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式。《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这是在1980年《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基础上加以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其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笔者认为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又是合同,在契约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的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可取的。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契约自由诚实信用合同试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周卫亭(一)导言 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笔者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私法领域给予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二)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 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之间可以通过订立相关协议的方式,来对夫妻的财产进行一个相关的约定,但是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基本类型有哪些呢?为了解答您心中的疑惑,律伴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定义和基本类型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基本类型 1、一般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婚后的全部财产均归夫妻共同共有,但特有财产除外的夫妻财产制度。 2、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行使管理、使用、处分和收益权的夫妻财产制度。 3、限定共同财产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二、协议范本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范本 甲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乙方xx之夫。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身份证号码:×××,系甲方xx之妻。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之有关规定,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登记结婚之前的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登记在谁的名下则有谁承担。 1、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住房(位置、房产证号)、存款(金额,银行)、股票(名称、号码)、股权(持有××公司××%的股份)、车辆(××牌轿车一辆,牌照号为××××)以及其它财产(应一一说明,注明财产所有者的名字)。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为

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华 为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 [内容摘要] 夫妻财产关系作为社会微观的最基层的财产关系,以及家庭职能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其构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不容忽视。本文主要针对现阶段我国实行的夫妻法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度以及满足个人特殊经济需要的夫妻个人财产制度三个方面来进行阐述,并就一些争议的问题在实际运用中所体现出来的不足进行探讨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要加强立法保护及完善,最终维护婚姻的巩固和家庭的和睦。 [关键词] 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立法完善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人们的基本生活单位,承担着物质生产、生活消费、人口生产、养老育幼等多种社会职能。夫妻财产关系又成为夫妻关系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它涉及到男女结婚后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和处分等问题。因此,面对这些现实问题,我们要正确处理夫妻财产关系,要本着自愿、平等、公平的理念去把握夫妻财产关系,并将它正确运用于婚姻家庭生活当中。 中国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深刻地影响着夫妻财产制度。1950年颁布的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方面,排斥夫妻财产约定的适用,在法律上规定了单一的夫妻财产制,即规定夫妻双方所有财产不分婚前、婚后一律属夫妻共同所有。1980年的《婚姻法》可以说是一部承前启后《婚姻法》,表现在仍以夫妻法定财产制度为主,但改一般共同共有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并开始允许夫妻之间就财产做出约定,夫妻关系的双方对于财产的权属有了选择的自由。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婚姻法》,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做出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形成了以夫妻法定财产制为主,夫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doc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3)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三) 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法律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夫妻约定财产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法律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我对此认为法律应当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使其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比例为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我认为它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五、如何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一) 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 (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 (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浅析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法律系法学专业 00000000000 ***** 指导老师 **** 【摘要】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是随着物质生活提高而发展的,体现了夫妻之间越来越多元化、复杂化财产关系的要求。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能够妥善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归属及对财产行使相关权利的资格,而且能够减少婚姻关系终止时由于财产引起的纠纷,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保证诉讼的高效率,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虽然婚姻法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因为我国的文化观念以及经济基础等先天性条件的制约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在实践中还是有诸多缺陷。本文主要是介绍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指出该制度主要的缺陷以及对相应问题提出几点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婚姻法完善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概述 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以契约的形式确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双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分割等事宜的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被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所肯定,在法律效力上也具有优先性,其优先性在法律条文中体现为,只有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形下才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但这种制度并不当然适用于所有国家,它也被推崇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苏联等国家的立法所排斥。 立法方面,在国外主要有两种方式:自由式约定和选择性约定。前者是指立法对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限制较少,对财产关系的范围和内容都没有严格的限制,甚至在程序上的要求也很少,如英国的立法。后者则相反,立法对于夫妻双方的约定限制较多,对于约定财产的范围,通过法条限定了财产制的种类;对于约定的内容也有一些强制性的规定;在程序上要求夫妻双方以书面的形式订立协议,如法国、德国的立法。[1]二者相比,前者灵活、简便,但是未经公示,很难在实践中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后者相对不灵活,但是符合物权公示原则,有利于保护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在此制度上的立法,首先从本国的基本情况出发,同时考虑人民群众对该制度的了解和接受程度,选择性地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从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我国对于夫妻约定财产制中的财产制种类在立法上并未给予夫妻双方绝对自由,即夫妻双方在约定时只能在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分别财产制三种财产制中选择其中一种,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一般共同制是指当事人双方将其在婚前和婚后所得的全部财产所有权约定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又可称为一般共同财产制。我国在普遍认同和采取的就是一般共同制。部分共同制又称为限制共同制,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确定一部分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双方共有,另一部分未作约定的财产所有权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的财产制种类。分别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将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全部约定归夫妻一方各自所有,并且约定一方对于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财产制度。 在实践方面,夫妻约定财产制在西方司空见惯,在美国人们认为这是对个人财产和生活方式的一种自我保护。在英国,夫妻间的财产协议被称为是有钱人的结婚必需品,英国伦敦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婚姻家庭律师马克哈波指出:“有较多财产的夫妻如果不签订夫妻财产协议,那么一定是脑子有问题。”而在中国,特别是前些年,夫妻间订立财产协议简直被视为是在亵渎婚姻。即使是现在,大多数人也认为是对婚姻、对爱情的亵渎,是为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与对策(一) 论文摘要:夫妻约定财产制是一项重要的夫妻财产制度,其确立充实完善了夫妻财产关系,但制度本身仍存在一些弊端和理解上的分歧,需进一步从立法和制度上去完善。下面笔者就此种制度,谈几点自己的认识。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在我国,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共有两种,即法定夫妻财产关系和约定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约定财产制正是基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产生的,是夫妻以契约、协议的方式决定婚前和婚后财产归属、管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无效时,法律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来析产。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1.财产约定的内容。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的内容十分广泛,双方既可以对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既可以对已经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还可以对可能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财产的形式种类也相当多样,包括房产、车辆、贵重金属、货币、股票、债

券、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甚至包括债权,等等。 2.财产关系的约定。夫妻可以对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约定为共同所有,也可以约定为各自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涉及法律中的原则。一是自由原则。夫妻在约定财产内容时,任何人不得强迫其订立契约,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提出的约定内容,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自己真实的意愿。二是公平原则。禁止一方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之机,侵占另一方权益,剥夺对方权利,免除自己义务,违背公平原则。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夫妻财产约定内容公平原则的适用,应注重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不得签订歧视妇女、侵害妇女财产权益的财产约定。三是合法原则。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 三、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有效要件 夫妻或准夫妻的当事人订立财产约定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般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1.当事人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婚姻法对双方年龄的要求规定。夫妻之间订立财产约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权约定。同时,要求当事人一方的男性不得早于22周岁、女性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真实指当事人在意志自由并能确认自己意思表示法律效果的前提下,内心意志与外部表现相一致的状态。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趋势,为了适应现实社会生活的需要及与国际社会接轨,修改后的婚姻法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夫妻约定财产制,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的潮流,顺应了婚姻家庭关系中的物质内容和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的要求。 在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在夫妻约定财产制下,夫妻双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置夫妻财产,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当事人意志的尊重,一方面满足了夫妻婚后仍享有自主处理财产问题的需要,另一方面也对减少因财产问题而引发的矛盾和冲突做出贡献。 我国有关夫妻约定财产方面的规定已日益完善,这是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该制度仍存在一些缺陷,为了近一步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我国应在借鉴别国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起一整套符合中国国情的,既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又具有操作性的夫妻约定财产制。本文拟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不足及完善建议作一些粗浅的探讨和分析。

目录 摘要 (1) 1.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概述 (1) 1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沿革 (2) 1 .2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内容 (3) 1 .2 .1 .关于约定的主体立法的规定 (3) 1 .2 .2 .关于对约定标的的规定 (3) 1 .2 .3 .关于夫妻对财产约定的效力 (4) 1 .2 .4 .约定的方式要求采用书面形式 (4) 1 .2 .5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种类 (4) 2.国外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5) 2 .1 .1 .德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1 .2 .法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6) 2 .2 .1 .英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2 .2 .2 .美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 (7) 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缺陷 (7) 3 .1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限制了当事人约定的自由度 (8) 3 .2 .对约定的对外效力规定不严谨,缺乏约定的公示程序 (8) 3 .3 .缺乏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程序的规定 (9) 4.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建议 (9) 4 .1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类型应明确采用开放式的模式 (9) 4 .2 .增设夫妻约定财产的公示制度 (10) 4 .3 .增设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撤销的规定 (11) 结语 (12) 注释 (13) 参考文献 (14) 致谢 (15)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略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或拟结为夫妻的双方)以契约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归属、管理、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等事项,并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适用的制度。它不仅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当代多数国家在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时都是兼采法定夫妻财产制和约定夫妻财产制(如法国、日本、德国、瑞士等),只有少数国家不采用约定财产制,实行单一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如前苏联、罗马尼亚、波兰等)。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夫妻财产约定制度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历史演变 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有较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三十年代。《中华民国民法典》第4编《亲属》第4节《夫妻财产制》第1004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第1007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这应视为我国历史上正式有夫妻财产约定的立法。 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未对夫妻财产约定作出明文规定。但是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XX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指出,婚姻法“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这里的家庭财产约定应当包括:①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②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③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④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由于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所作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可以说我国1950年的《婚姻法》实质是允许实行夫妻财产约定的。但是,由于受社会条件的制约,加之实际生活中个人财产极少,以至夫妻财产约定这一立法精神很难体现。 中华人民XX国成立30年后,我国经济有了较快发展,人们的婚姻家庭观念有了一定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模板

论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论中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及其完善 引言 夫妻财产约定制是关于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 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适用的制度。中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 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其中夫妻财产约定制不但是调节夫妻财产关系的主要依据, 同时也是涉及交易安全的问题。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 人们的观念不断更新, 在夫妻财产关系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也逐渐被人们所认同。 一、夫妻财产约定制概述 (一)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制 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 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她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 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 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 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 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 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 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在平等的基础上, 经过约定自愿

决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夫妻约定财产制是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夫妻对财产权利民主行使的结果, 也是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当前, 世界各国大多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 (二)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及特点 1.中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种类 《婚姻法》(修正案)第19条规定: ”夫妻能够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适用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据此, 《婚姻法》(修正案)确定的约定财产制有三种: 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或称部分共同制)和分别财产制。 2.中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特点 (1)从夫妻财产约定的成立及生效必须具备的要件来看 夫妻财产约定的行为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依中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夫妻财产约定的身份特点, 夫妻财产约定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 ①当事人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夫妻财产约定不适用代理制度;②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③约定不违反法律与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④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合法夫妻。夫妻财产的约定是要式法律行为, 依《婚姻法》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探其原因: 其一是夫妻财产的约定事关婚姻本身, 不可等闲视之;其二是夫妻财产约定一般存续时间长, 若不为书面形式则容易发生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目录 论文摘要 (1)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2) 二夫妻约定财产 (3) 三个人特有财产 (5) 四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7) 五我国夫妻财产制有待进一步探讨 (9) 六注释 (10) 七参考文献 (11) 论文摘要 婚姻法主要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夫妻双方的财产关系是婚姻法调整的重要内容。本文从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个人特有财产三个方面包含的内容进行了释义和简要论述。 本文通过对我国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的分析,认为,修订后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原有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制的方式,对保障婚姻双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和婚姻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固,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基本上适应了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 本文还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提出了几点思考。随着社会的不断向前发展,夫妻财产关系日益多元化、复杂化,对夫妻财产关系的处理和分割带来许多新的课题和新的挑战,财产的处分关系到了家庭、社会的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关于夫妻财产关系需要探讨的问题还很多,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也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财产关系共同财产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只要存在婚姻关系,就必然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1980年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提到了约定财产制度,实施20多年来,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和婚姻家庭关系的需要。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完善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范围和方式,对一方特有财产进行了界定,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立法理念和思路。 一、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婚姻法中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修订前的婚姻法相比,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法定财产制规定的更具体,可操作性更强①。修订后的婚姻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修订后的婚姻法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上沿用了修订前婚姻法的婚后所得共同制,并且进一步对法定财产制的内容进行了细化,使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得到比较清晰的界定,在当事人双方出现婚姻纠纷时有利于共同财产的合理分割,有利于保护在财产分割时弱势一方的利益。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最新整理)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律师最新整理)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 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年月日出生,现住 _______________ 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系夫 妻关系,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现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友 好协商一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届约定如下: 第一条、房屋所有权归届 1、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 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女方所有。 2、位于省市区街号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 方米,所有权证编号为:,丘地号为:权字第号)的房屋及该房 屋内的一切装修、家具、家电均归男方所有。 第二条、汽车归届 1、登记在女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女方所有。 2、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汽车(车牌号)一辆归男方所有; 第三条、存款、股票、股权 1、夫妻共同存款元归女方所有,男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将其名下的万元存款转移到女方名下。此后,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 2、以男方名义持有的股票(股票代码:)及对应的财产价值归男方所有。 3、以男方名义持有的公司%勺股权全部归男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 1、本协议生效以前所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全部由男方承担。 2、本协议生效后以各自名义所欠债务归各自承担。 3、本协议生效前的共同债权全部归男方所有;本协议生效后,在各自名下的债权归各自所有。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度—兼评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的成功与不足婚姻法的修订,牵动全国上下十三亿民众之心,可以说民众对此事的关心程度甚至超过对宪法的修改,因为它是老百姓的又一“权利宣言”。修订结果,共有三十三处变动或增删,其中可圈可点之处甚多,本文将主要对夫妻财产制度之规定聊陈管见,以期抛砖引玉。 一、修订后的《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意义。 修订后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一些规定以外,就是其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其意义巨大。笔者以为,这至少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重大意义: 1、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的意思自治,符合私法基本原则。 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的规定,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立法价值取向,符合世界各国民事法律发展之潮流。对此规定有些学者不甚赞成,认为“它是无异于对离婚诉讼的一种引诱”。①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赞同。夫妻关系的建立除了感情基础外,更需要物质后盾。正是由于有了事先的财产约定,才会为日后可能产生之摩擦提供了润滑剂,更能消弭其可能产生的不快,增加夫妻关系之间的向心力,又有何不可?再说我们经常说“亲兄弟明算帐”,难道能说是对兄弟反目的一种引诱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2、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 我国民法中未规定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却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及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同样可视为共同财产。”该司法解释其实创造了物权的时效取得制度,实际是法官造法,这种造法并不合法,是对物权法定主义的违背,实有检讨之必要。此次《婚姻法》的修订,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我国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目录论文摘要…………………………………………………………………第一页 一、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和概念………………………………第三页 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产生的原因和程序…………………………第四页 三、我国夫妻财产应注意的问题…………………………………………第五页 四、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建议…………………………第六页 注释………………………………………………………………………第九页 参考文献…………………………………………………………………第十页 论文摘要 婚姻是“两个人的企业”,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企业“合资”协议书,对资产和利润做着最合理的分配,它的功能是“幸福”,贯穿过程的是“情感”;婚姻是两个人爱情和财产的风险,婚前财产协议就好比是,对财产纠纷做着最有效的,它的目的不是真要用这份保险,而是希望婚姻能够“健康长寿”。仅以此文,为婚姻当事人建立良好、和谐的婚姻关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本文中还提到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缺陷,提出了几个观点,这说明目前的还不完善,问题如何解决有待于读者去思考。 关键词:财产约定制度一般共同财产制限定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 随着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近年来,的婚姻制度和婚姻行为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化:传统的婚姻观念和婚姻制度正在经受着更加追求个性和自由的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率下滑、离婚率上升,使得婚姻制度的重要性出现下降的态势。现状:最近,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的大型民意,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在一项涉及十个省、区、市的四千名调查对象中,百分之四十八点一为男性,百分之五十一点九为女性,大体符合中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中国人口分布。据称,该抽样调查的误差率为百分之五以下。 该调查报告解释说,婚前财产公证的兴起有其必然性,因为改革开放以前,中国人年均收入不足千元人民币,婚前财产甚少。九十年代以来,人们生活水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