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
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0]105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7.01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
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的通知
(云政发〔2000〕105号二000年七月一日)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省政府机构改革以后省直部门的变动情况,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的工作分工作了适当调整,并已经2000年6月27日省政府第26次党组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地、各部门按此联系工作。
省政府省长、副省长、秘书长工作分工
(2000年6月27日省政府第26次党组会议通过)
根据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省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副省长、秘
书长协助省长工作。
李嘉廷同志领导省政府的全面工作,分管发展计划、财政、监察和审计工作。
兼任省行政学院院长、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主任、省西部大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省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组长、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组长、省政府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协调领导小组组长、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主任。
牛绍尧同志负责省政府的常务工作。分管工业、交通、流通(包括粮食流通)和企业改革方面的工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法规类别】少数民族事务综合 【发文字号】云办发[2002]19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4 【实施日期】2002.09.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 特殊措施加快我省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脱贫发展步伐的通知 (云办发[2002]19号2002年9月4日) 各地、州、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我省人口在10万以下的独龙、德昂、基诺、怒、阿昌、普米、布朗等7个少数民族,总人口22.6万人,主要分布在怒江、德宏、西双版纳、临沧、保山、丽江、迪庆、思茅、大理等9个地(州市)的31个县(市区)、23个乡(镇)和175个村民委员会。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一般聚居在高寒山区和半山区,除普米族和基诺族外,均属跨境民族。由于历史、自然等诸多因素,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乡(镇)、村仍然是我省贫困人口
最集中、贫困程度最深的少数民族地区,目前尚有50%左右人口处于贫困状态。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解决这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进一步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和繁荣,省委、省政府决定,采取特殊扶持措施,实行分类指导,以扶贫工程为载体,集中一定财力物力,分工负责抓落实,努力加快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和省第七次党代会精神,把解决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的脱贫发展问题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云南民族工作和扶贫工作的重点,作为推进云南“兴边富民行动”的突破口。以政府行为为主导,以扶贫开发为主要途径,以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教育为重点,扶贫到村到户,不断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二、基本目标 从现在开始至2010年,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作为实施《云南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01-2010年)》的重要对象,以实现“四通五有一消除”(即:村村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覆盖人口达85%以上,所有农户和群众有房住、有衣穿、有饭吃、有钱用、有书读,基本消除农户和学校的茅草房及危房)为目标,力争5年解决温饱,到2010年全部脱贫。 三、发展措施 (一)实施温饱和农业产业化扶贫工程。 把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聚居的23个乡(镇)作为重点扶持对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政府系统秘书 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会议差旅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3]2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30 【实施日期】2003.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 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3]2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各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省直各委、办、厅、局办公室,厅内各处、室、局、办: 2003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在红河州弥勒县召开了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室主任会议。会上各地、各部门办公室负责同志结合工作实际,对搞好办公厅(室)的工作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对此,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高度重视,要求认真研究落实。经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商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学习考察
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可了解和借鉴外地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开阔眼界,拓宽视野,更新观念,改进工作。因办公厅(室)的同志外出考察学习机会相对较少,省政府办公厅准备在今年内,组织地州市和省直部门的部分办公室负责同志到广州、深圳和港澳地区,就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政府职能转变等问题进行考察。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考察学习内容,采取出省与出国相结合、考察与培训相结合的方式,争取每年组织1至2次到沿海发达地区考察;组织1至2批到国外考察;安排1期到新加坡国立大学高级公务员培训班进行培训。出国、出省考察学习费用由派员单位自理。具体组织工作由厅综合处牵头,落实方案后另行通知参加单位。 二、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培训工作 因近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会的通知 【法规类别】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函[2017]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7.01.19 【实施日期】2017.01.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执行委员 会的通知 (云政办函〔2017〕8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切实做好2017南亚东南亚国家商品展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以下简称2017商洽会)组织筹备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成立2017商洽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现将执委会组成人员名单通知如下: 主任:高树勋省政府党组成员 副主任:和丽贵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喜良昆明市市长
和良辉省商务厅厅长 李极明省外办主任 杜勇省招商合作局局长 刘琪琳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 刘光溪贸促会云南省分会会长 董家禄省公安厅常务副厅长 秘书长:和丽贵(兼) 顾问:崔质涛南博会执委会顾问、云南国际博览事务局顾问周红省友协会长 成员:张红苹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省文产办主任 张新明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省接待办主任 刘颖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云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陶晴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王学勤省科技厅副厅长 胡祖俊省公安厅副厅长 段振培省安全厅副厅长 王卫昆省财政厅副厅长 杨廷仁省交通运输厅巡视员 李国林省农业厅副厅长 周学文省商务厅副厅长 杨德聪省文化厅副厅长 郑进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苏莉省审计厅副厅长 石林省外办副主任 文淑琼省旅游发展委副主任 保建彬昆明市常务副市长 谢曙光省国资委副主任 孔灿省政府研究室副主任 曹阳省工商局副局长 陈百炼省质监局副局长 曹长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胡利人省统计局副局长 袁光兴省侨办副主任 张霞省金融办副主任 龙乔忠省招商合作局副局长 陆雪松省民航发展管理局副局长段俐娟省台办副
商会秘书长岗位职责 1、商会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全面负责商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商会组织结构的设置或管理体系的建立; 三、建立健全商会社会活动的评定、议事规则和办法及制度; 四、组织管理团队,广泛吸收理事、会员单位并拟定会费; 五、广泛参与社会活动,增进商会与政府、事业单位、各工商界、工商联及各类商会的沟通与关系; 六、协助会长制定商会的宗旨、方针、目标及战略规划; 七、协助会长处理商会重大事件并增进商会信誉保障体系的建设; 八、加强商会的社会责任和形象,并为会员单位提供交流与发展的广泛平台; 九、提升其作为会员单位与工商联或政府沟通与联系的桥梁作用。 徐州市工商联家居装饰行业商会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2、商会秘书长岗位职责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做好商会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3、收集倾听会员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所反映的要求和建议,及时向会长汇报,并提出初步建议,根据具体,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解决; 4、代表商会参加有关会议的活动,向区、市有关部门反映有关意见和建议; 5、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6、负责商会与主管部门、业务指导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7、组织实施本会会长办公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8、组织拟订本会的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决议等文件材料工作; 9、审阅来往公文,签署意见,并检查处理结果; 10、审核修改商会文件、简报、会刊及大事记等材料工作。 1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地方的有关政策法令,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领导、会员及会员企业单位; 12、负责考察了解新增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提交有关会议讨论通过; 13、负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的筹备工作; 14、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15、按时上下班,每日进行签到。(早8:30到下午5:30) 3、商会秘书长岗位工作职责 一、主持商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听从会长指挥,落实会长指示,及时准确与副会长沟通; 三、协助会长抓好商会的日常工作,对阶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汇总,上报商会领导,并提出意见与建议; 四、根据工作计划,督办检查完成情况; 五、负责会员服务,商会联络、宣传教育; 六、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各类相关的评比活动; 七、组织安排并实施商会的政治、业务等各种学习、培训; 八、组织会员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 九、负责督办行业抱团发展小组开展工作; 十、负责抓好商会各种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 文章来源: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1日阅读次数:722[ 字体:大中小][ 打印] [ 关闭] 登记编号:云府登326号 第5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已经2007年3月21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滇企业: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的要求,结合贯彻执行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关于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等原因造成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偏低的,其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因用人单位对职工档案管理不善、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等原因,导致职工不能按时办理退休手续的,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支付退休退职费用适用法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121号)第2条的规定,职工未正式办理退休手续前应与其他职工享有同等待遇。 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的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和由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不含合同制职工和以个体身份参保人员),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补建个人账户。 (一)补缴时段 1、新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应当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9月3 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从1995年10月1日补缴;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从业人员从规定的时间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2、从未参保企业转移到参保企业工作的职工,1995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且1995年10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从1995年10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1995年9月30日前国家和省认可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5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补缴基数和比例。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补缴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1%缴纳,其中个人缴费比例按补缴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进工程建设 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属委、办、厅、局: 为充分发挥新增投资的拉动作用,管好用好新增投资,确保扩大内需保增长特殊时期的需要,使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既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依法招标投标,又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招标投标过程的周期,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合理选择招标方式 按照国家关于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的要求,对中央和省级投资项目在招标方式上进行分类指导。 (一)除国家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不得擅自扩大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和规模。 (二)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由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的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项目; 3、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获知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项目;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邀请招标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全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并需要审批的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批,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三)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前项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后,不可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项目;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农民工的项目;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4、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项目;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用承包能力的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 云政发〔2011〕64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公司):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我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以及新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认识 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完善城镇功能、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客观需要,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作为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的重要工作,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切实解决好全省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并逐步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含新就业人员)的住房困难。 二、明确目标任务 “十二五”期间,全省共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250万套(户),解决800万左右城乡中低收入群众住房困难问题。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150万套(户),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100万户。2011年,全省建设(筹集)保障性住房60万套(户)。其中,城镇保障性住房40万套(户),包括公共租赁住房11万套、廉租住房9.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9万户、城镇棚户区和工矿企业棚户区改造10万户、经济适用住房0.5万套;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20万户。此外,由各州(市)、县(市、区)安排农村危房加固改造10万户。 三、完善建设管理模式 (一)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为便于建设和管理,从今年起我省将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合并建设。各州(市)、县(市、区)可将省下达的“两房”指标及补助资金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选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以人为本、方便适用原则和分散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公共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工作。原则上公共租赁住房应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就业方便的区域。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套建设占总建筑面积15%的商业服务设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户型结构以小户型为主,平均每套50平方米左右,最大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要优化公共租赁住房设计方案,努力做到环境优美、质量优良、功能完善、经济适用。 (二)政府主导,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由各州(市)政府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建设保障性住房。一是政府主导建设。继续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或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投融资平台为建设主体,由政府安排和筹措资金建设。各地由政府主导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比例一般应占公共租赁住房总量的50%以上。二是可以按照“政企共建”的方式建设。由政府给予资金补助和优惠政策,企业出土地和配套资金建设。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出租,超出部分由政府安排向社会出租。用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和住房困难职工较多、有闲置土地的企业以及乡镇学校、卫生院、计生站的教师和职工周转房可以参照“政企共建”方式建设和管理。三是可以由政府安排优价土地和优惠政策,选择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企业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四是城市棚户区和工矿、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继续按省下达各地的指标和补助政策实施,确保完成建设任务。五是可以通过市场购买或长期租赁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房源。六是以农户为实施主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原则,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增村减”挂钩试点工作,统筹推进农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毕业分配 【发文字号】云政发[1999]6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9.03.29 【实施日期】1999.03.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和我省关于做好 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工作的通知 (云政发〔1999〕68号1999年3月29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专院校,中央驻滇单位,有关厂矿企业: 现将教育部《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学〔1999〕2号)和省教委、省计委、省人事厅《关于做好云南省1999年大中专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按照国家
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有关规定,互相支持、配合协作,积极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条件,使他们能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为云南的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作出贡献。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向省教委反映。 关于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教学〔1999〕2号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及直属机构: 为了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和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合理配置高校毕业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1998〕16号)精神,现就做好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通知如下: 一、1999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以国务院国发〔1998〕16号文件的精神为指导,以《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为基本政策依据,既要深化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既要切实转变职能,又要完善各项宏观管理措施;既要促进毕业生顺利就业,又要实现毕业生资源的合理配置。充分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作用和以学校为基础的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节作用,建立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毕业生就业制度。 二、各地方、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充分认识高校毕业生在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积极疏通、拓宽毕业生的就业渠道,为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创造有利条件。要特别注意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与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工作结合起来,在企业减员增效、政府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同时,还要针对一些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高校毕业生比例较低、人员结构不合理的情况,及时补充所需的高校毕业生。要放宽对毕业生就业地区的限制,消除各种人为障碍,为毕业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就业环境。
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1、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在秘书长领导下,按照分工协助所联系的各副会长处理日常工作,向秘书长负责; 二、负责由分管副主席召集的办公会议和其它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三、按照分工和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安排,负责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工作; 四、按照所联系副主席的工作分工,组织起草、审核区域分会及办公室制发的文件和领导讲话、报告、汇报等材料; 五、按照所联系副主席的工作分工,督办落实有关请示事项、领导批示和领导交办的事项; 六、协助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组织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按照协会领导安排,负责来宾接待工作; 八、兼任办公室主任的副秘书长,负责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召集室务会议研究决定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兼管办公室其他工作的副秘书长,其兼管的办公室内部工作; 九、办理主席、常务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2、慈善基金会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1、负责落实基金会工作的政策方针,协助秘书长主持协会日常工作,拟定、组织、实施各类工作计划; 2、负责基金会与各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合作单位之间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3、负责基金会筹款工作; 4、负责策划、组织会议活动,配合媒体宣传; 5、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3、基金会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1、负责公益项目设计、策划、组织和执行落地; 2、负责对外关系的维护、合作项目的跟进; 3、负责项目基金的使用和监控管理; 4、负责基金会资料、文档的建立和管理; 5、负责专项报告、文案等文书工作撰写。 4、常务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一、负责协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协会会议和办公会议,讨论属于各部门和办公会议工作职责范围的问题。 二、检查、督促、指导、协调副主席和各部门分管的工作,促使各部门和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情落到实处。 三、负责制定协会培训、考核工作的规划,协会的建设规划和发展计划。 四、督促检查各部门工作职责的执行情况,主持召开各部门和理事、常务理事大会,部署总结工作。 五、及时向主席、秘书长请示报告工作,加强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联系。 六、负责管理各部门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各部门和中层干部应有作用。 5、常务副秘书长岗位职责 1.接受上级领导的指示,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向分会及会员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学会的决议,布置分配学会任务。 2.监督工作人员或受聘人员履行学会章程和各种规章制度。 3.监督管理好各种文书档案。 4.兼管财务会计工作,按会计规章制度办事。 5.年初有计划,年终有工作总结,按时完成年度年检工作和各种上报材料、报表等。 6.负责学会杂志文稿登记、保管,包装发行杂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 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纠纷调解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8]11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6.20 【实施日期】2008.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的通 知 (云政发[2008]11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云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并依照《调解仲裁法》和国家制定的调解、仲裁规则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工会、人民法院、企业方面代表等单位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 本办法所称企业方面代表是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或者经授权的其他企业组织。 第五条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并结合本省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指导实施意见。 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 暂行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1995]190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09 【实施日期】1995.08.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云政办发〔1995〕190号一九九五年八月九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使督办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起草了《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提交1995年6月全省政府系统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会议进行了讨论,并征求了部分委、办、厅、局的意见。现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意,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各部门的执行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逐步加以修改和完善。 云南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政府系统督办工作,逐步实现督办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督办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领导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各项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是各级政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督办,对于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政令畅通,促进政府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三条督办工作的主要原则 (一)坚持为中心工作服务的原则。各级政府部门要围绕中心工作,确定督办重点,对重大决策紧抓不放,务求落实。 (二)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决策落实情况,既报喜又报忧。及时发现和反映决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坚持分级、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负责抓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办工作,组织落实并反馈上一级机关交办的督办事项,指导下一级机关开展督办工作。政府工作部门内部要实行分工负责制,做到督办任务的合理分流,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发挥整体督办效能。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督办工作要狠抓落实,讲质量,重实效,力戒形式主义,防止拖沓延误、敷衍塞责。 第四条督办工作的主要任务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 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 【法规类别】法律解释执行 【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8]3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8.03.05 【实施日期】2008.03.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通知 (云政办发〔2008〕33号) 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于2008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经省政府批准,现将《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八年三月五日
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 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以下简称问责办法)、依据问责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对执行问责办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不解释。 一、关于总则 1.问责办法定位是:纪律和法律追究手段之外,对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管理制度,它与纪律、法律形成相互衔接、相互补充。 2.问责范围除指第二条所称“行政负责人”外,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学校、医院、科研院所,具有或受委托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尽快实行问责制。 二、关于问责事项 3.“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1)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义务的;(2)不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4)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4.“独断专行、决策失误”主要是指:(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2)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事务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会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部署本协会重大事项;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五、提名任命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寄卖行职责 一、负责会员企业的摸底调查工作,为董事会提供决策依据; 二、以为会员企业提供资金服务为手段、提升企业信用度和改善资源配置为目的,支持会员企业做大做强,帮助会员企业搞好持续发展等服务工作; 三、按程序搞好对会员企业的寄代工作; 四、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章程,凡支出必须按董事会研究的决定执行。
六盘水市彝族企业家协会会议制度 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者延期召开; 二、常务理事会议半年召开一次; 三、会长办公室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急时召开。 四、秘书长办公室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急时召开。
会长、副会长分工 一、会长文全友同志,负责领导协调协会全盘工作。 二、常务副会长杨文艳同志,协助会长协调处理协会工作,具体分管经济发展部和培训中心工作。 三、副会长文向东、金琪二同志,分管文化传播中心工作 四、副会长苏剑同志分管秘书处工作。 五、副会长柳本阳同志协助常务副会长分管培训中心工作。 六、副会长牛洪应同志分管会展中心工作。 七、副会长赵海、金洪二同志分管法律事务援助中心工作。 八、副会长柳光怀、周传喜二同志分管爱心工作部工作。 九、副会长高龙俊同志分管项目管理部工作。 十、副会长肖俊义、宴忠俊、李兴鲜、陈俊江四同志协助常务副会长分管经济发展部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85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 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 (三)滞纳金; (四)地方财政补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医疗费; (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 (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5]51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云南省人事厅关于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精神,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鼓励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使公务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并逐步构建多元开放的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型社会的形成。 二、目标任务 通过接受高等学历教育,力争在五年内,省级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 5%以上,州(市)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90%以上,县、乡机关公务员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达80%以上。 三、基本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关于“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的规定,公务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公务员通过在岗、离岗接受专科、本科和研究生学历的教育,并取得国家认可的学历和学位。在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不脱离本职工作岗位,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离岗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是指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脱离本职工作岗位,按规定学制完成学业的学习方式。 四、申报条件及相关事项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工作积极,身体健康。 (二)符合招生学校规定的有关条件。 (三)接受离岗高等学历教育的,必须具有3年以上(含3年)工龄。 (四)再次接受高一层次离岗学历教育的,自取得文凭起必须工作满二年后才能提出申请。
秘书长的职责和作用 秘书长是由社团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处在社团工作中的关键地位,社团作用的发挥、活动的好坏、形象的树立,在一定程度上与秘书长的工作分不开。秘书长一职的设立不是为照顾情绪,也不是主管单位、挂靠单位安置、分流多余人员的场所,它是一个实实在在做事的职位,在社团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有人把秘书长比作部队的参谋长,这只说对了三分之一,从社团实践看,他还应是政治部主任和后勤部长,是三职合一。社团赋予秘书长职责,秘书长应有怎样的权力,关系到秘书长正确履职,合法合理用权,放开手脚开展工作。 一、秘书长是协会日常工作的领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秘书长是协会真抓实干的执行者,必须具有较强的操作办事实干能力; 三、秘书长是协会创新服务的倡导者,必须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服务能力; 四、秘书长是协会对外交往的联络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处事协调能力; 五、秘书长是提升协会形象的宣传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及文字写作能力。
主持、管理办理机构,办事机构是直属于社团的具体工作部门。因社团与其成员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成员分散,这使得社团要设立秘书处、财务部、联络部、宣传部、培训部等办事机构,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秘书长要管理好这些部门,指导、监督部门负责人有效开展工作,为部门运转创造条件,运用奖励手段激励全体工作人员服务会员、服务社会。通过秘书长的努力,办事机构作为一台机器的各个部件,应是分工明确,配合协调,运转有序,是不可缺少的子系统,秘书长管理办事机构的目标应该是:高效、精干、实用、协作。 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社团的重大事项由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会后的贯彻落实和闭会期间的日常事务工作就由秘书长组织实施。秘书长既要参与决策,更是一个实干家,对内对外事务均由秘书长承担。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也主要通过秘书长了解社团的工作,掌握社团动向。秘书长工作繁忙程序由此可见,所以秘书长必须由专职人员来承担,非此社团难以有出色的业绩。 提名副秘书长、其他机构主要负责人。副秘书长是秘书长的助手,协助秘书长工作,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的负责人都是社团的业务骨干,承担一定的职责,负责某项工作。这些人员选择的如何,对社团工作效率和开拓发展至关重要。秘书长选择、提名这些负责人要搞五湖四海,出以公心,认真考察,知人善任,用其所长,使每个人在最佳位置上发挥作用。
云南45名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 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公告云组干任公示〔2016〕第8号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将任锦云等45名同志拟任职务予以公示: 任锦云,男,汉族,1960年8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77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楚雄州水电局副局长、局长、党组书记,元谋县委书记,楚雄州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楚雄州委常委、统战部部长等职。现任中共楚雄州委常委、副州长。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楚雄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候选人。 李扬,男,哈尼族,1964年10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5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红河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红河县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红河县委副书记,红河州政府副秘书长,开远市委书记,红河州副州长,交通部公路司副司长(挂职),红河州委常委、副州长等职。现任中共红河州委副书记、常务副州长。 经研究,该同志拟提名为红河州人民政府州长候选人。 左广,男,汉族,1974年1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2004年6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中央网络影视中心网络部副主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市长助理(挂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高级经理,呈贡县委
常委(挂职),宜良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等职。现任玉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云南滇中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副书记(正厅级)。海文达,男,彝族,1962年2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1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禄劝县副县长、县委副书记、县长,昆明市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昆明市官渡区委副书记、区长、区委书记,昆明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红河州委常委、常务副州长等职。现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经研究,该同志拟任省粮食局局长、党组书记。 吴绍吉,男,彝族,1962年1月生,省委党校大学学历,中共党员,1982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曲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处级庭长、刑一庭庭长、副处级审判员,富源县人民法院院长等职。现任省审计厅副厅长。经研究,该同志拟任省审计厅厅长、党组书记。 饶卫,男,汉族,1961年6月生,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83年8月参加工作。历任共青团曲靖市委副书记、书记,沾益县委副书记、县长、县委书记,曲靖市副市长等职。现任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兼)。经研究,该同志拟任云南师范大学党委书记。 伏润民,男,汉族,1963年4月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
市肿瘤康复协会 会长职责 会长负责本协会的全面工作,其职责是: 1、代表理事会全面领导市肿瘤康复协会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3、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情况。 4、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5、审核、批准本协会财务开支情况。 6、代表市肿瘤康复协会对外联系。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协会整体良好形象。
副会长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协会工作,其职责是: 1.副会长在会长的带领下工作。 2.认真负责完成所分管协会的工作。 3.带头发展会员,壮大协会队伍。 4.主持日常工作。 5.协助会长做好分管工作。 6.自觉维护协会的团结和统一,树立协会的整体良好形象。 7.定期向会长汇报工作,对协会重大事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关心并参与支持会的一切活动。 9.认真贯彻协会决定、决议,努力配合会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10.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 11.完成会长临时交办的任务。 12.其他副会长按分工或发挥自己的社会影响与特长、协助会长工 作。
常务副会长职责 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协助会长做好分管的各项工作。受会长委托代理行使会长职责。其职责分项是: 1、兼任秘书长的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具体其职责是:抓好本协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工作;对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了解、汇总、上报;注意发现带倾向性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和解决方法;组织安排实施本会政治、业务、法律等各种学习培训活动;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同时负责商会财务开支情况复核工作。 2、兼任经济联络部部长的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本会经济联络工作。 具体其职责是:对外协助政府有关方面招商引资、开展商贸等活动;对帮助会员发展经济,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并为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牵线搭桥;搞好企业各项相关评比活动。 3、兼任会员维权部部长和常务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具体其职责是:积极发展会员,更好发挥会员参政议政作用;为会员提供健康资讯信息、饮食指导、法律等多种服务;依照会员权利和义务,协助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他人之间各种纠纷;依法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