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民政部《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2012〕220号)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10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申请各类专项社会救助时,当地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以下简称核对机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开展调查、核实并出具书面报告的活动。
第三条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试行)
●区政府办公厅文件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规范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保证社会救助制度公正实施,
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并通过《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核对表格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试行)》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4〕133号(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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