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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

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被告人还犯有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罪行时,则应将新发现的罪行另
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处理。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从诉讼的角度讲,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进行审判的问题。
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之间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是重合的,都是审判权的具体落实。对于公诉案件,则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直接反映,具体表现为:
第一,公安、检察机关的立案关系和法院的审判管辖、依刑事诉讼活动的先后次序,而发生于不同的诉讼阶段上。立案管辖是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上的第一次分工;审判管辖则是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的第二次分工。第二,立案管辖并不必然导致审判管辖,因为有的案件经过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即告终结,并不进入其后的审判程序,当然也就不产生审判管辖的问题。
第三,刑事诉讼法关于划分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以及专门管辖的原则和标准,应当同样适用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即公安、检察机关各自系统内部在立案侦查上的权限划分,既要与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专门管辖相互对应,又不失灵活性,以适应侦查活动自身的特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案件,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所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与各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的案件范围相适应。因此,明确了审判管促,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提起公诉的检察机关。
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除设有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外,还设有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又分为:基层

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与人民法院的设置相适应,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一、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级别管辖所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划分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罪行的轻重程度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涉及面和社会影响的大小;以及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职责和条件等。
刑事诉讼法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作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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