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如何治理企业家犯罪

如何治理企业家犯罪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天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4月27日,中纪委网站发布了这则简短的消息。王天普成了4月份国企高管落马榜单上的最新一人。

在他之前,中国移动湖南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王建根,天津物产集团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志忠,广州广日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黄升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冷荣泉,武钢原副总经理孙文东和宁波港原总裁徐华江等十多人已经组成了一支“实力雄厚”的国企落马高管的“四月纵队”。随着对央企专项巡视的陆续展开,可以预料,这支队伍还将继续“壮大”。

十八大以来,持续的反腐高压,使企业家犯罪也出现了“国进民退”的现象。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所近日发布了《2014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案例报告》。报告撰写人王荣利连续6年收集公开报道的国企和民企企业家犯罪的案例,进行总结分析。据他统计,媒体报道的国企高管犯罪案例,在2012年和2013年都只有民企的一半左右,均为100多例。今年他发现,6年来,国企高管犯罪的案例首次超过了民企,前者共268例,后者为256例。

2014年的企业家犯罪现象还引起了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和《法人》杂志等几家媒体的关注,先后发布了《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和《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

将国企领导和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放在一起比较,除了企业家犯罪“国进民退”的新现象以外,我们还发现了一些新规律,对理解如何治理企业家犯罪提供了一些值得关注的启示。

企业家犯罪学

仅从国企和民企经营者常犯的罪名来看,两者虽然都是企业经营者,但却明显不属于同一“物种”。两类群体各有各的“专属罪名”。

王荣利发现,自2008年他初次开始统计,连续6年,国企高管最常犯的3宗罪固定不变,犯罪率从高到低分别是受贿、贪污和挪用公款罪。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家在犯罪上显得更具有“创意”。2009年到2012年,连续4年涉黑犯罪都位居榜首,紧随其后的是集资诈骗罪,其他常犯的罪名还包括合同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7月到9月间,贵阳“小河案”一审二审相继开庭,民企经营者黎庆洪为首的数十名被告因涉黑罪名同庭受审,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百位刑辩律师出庭辩护,上演了一场近年来少见的刑事审判大剧,制造了巨大的影响力。最终,虽然二审维持了涉黑罪名,但是多名被告或无罪释放,或从轻处罚。

经过“小河案”,到了2013和2014年,耐人寻味的是,涉黑案件突然急剧减少,淡出民企经营者常犯罪名的前六名,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转而成为民营企业家的最大“杀手”。

都是企业经营者,犯罪的表现为什么迥异?

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向《南风窗》记者分析道,“国企本质上是官场,很大程度上是行政调拨资源,市场化程度不高。相应的,国企遵守的是行政规则,下级服从上级,上级喜欢就可以做国企高管。因此国企高管的第一目标往往不是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是赢得上司的赏识,所以国企高管的行为和民营企业家不一样”。

根据王荣利的报告,国企高管的几种高发犯罪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不论是受贿、贪污还是挪用公款,那就是将企业的利益往外拿,企业管理者挖企业的墙角。相比之下,民企经营者近两年的几种主要犯罪都是“胳膊肘子向内拐”,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利益流向都是由外向内。

即使国企高管愿意和企业“同呼吸共命运”,按照目前的国企领导任命制度,国企高管也难有自主性。中国企业研究所秘书长唐大杰向《南风窗》分析道,如果国企高管的任命和业绩不直接挂钩,有时候会出现一些很荒唐的情况。比如联通和移动的总经理互调,完全背离了市场的竞争法则,甚至是出卖了股东利益,“一家企业的经营模式、商业秘密,这些构成了和对手竞争的核心,但如果移动的老总进了联通,那么利益往哪摆?要怎样对待原有的股东和公司?”

相比之下,民营企业家奉行不同的逻辑。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涌将民营企业家的犯罪划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官商结合型犯罪,二是“求生型犯罪”。即使是官商结合型犯罪,有时也是出于求生,例如在权力身上寻求庇护。

政商勾结,殊途同归

尽管国、民两类企业家的常犯罪名有明显的分殊,但两者在“政商勾结”方面却殊途同归。王荣利总结的“2014年中国企业家犯罪十大特征”为首一条就是,“曾经依傍高官权力的企业家不断落马”,例如去年石油系、煤炭系就有诸多国企和私企领导分别因为周永康案和山西政界地震而纷纷案发。

《2014中国企业家犯罪(媒体样本)研究报告》将山西煤业大亨邢利斌案当作典型,说明政商关系的盘根错节,“邢利斌纵横官场、商场多年,与当地官员相互支持、利用,形成政商互动关系网,官员想往上爬时找老板借款或由老板资助上位,即由老板资助官员买官;而老板遇到问题,由官员出面摆平”。该报告指出,“邢利斌案”表现出的政商勾结、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并非个案,而是一种潜在化的常态。

各报告中,私企勾连权力的现象,与王涌的前述观点所表达的逻辑相符。此外,在王涌看来,国企领导也同样存在“政商勾结”的问题,在他看来,国企容易被异化成非正常政治经费的小金库,权贵集团的福利院,或者具有隐蔽的社会控制功能。因此也就不难理解,在反腐风暴中,2014年落马的众多国企老虎和政界老虎构成了案中案或关联案。

胡星斗也告诉《南风窗》记者,国企不仅要实现经济目标,也具有社会目标,甚至是政治目标,因此国企不仅是追求经济利益,还很容易卷入政治活动,“很多人认为某些国企高管,与一些政治背景有关,某些国企成为某些政府官员的提款机。特别是海外的国有企业,有的成为官员的海外提款机,账目非常不明确。今年年初中央宣布,要对海外企业进行一次全面的审计,这是过去二三十年都没有过的”。

另外一个有趣比较是,不论是国企民企,两个领域的“一把手”犯罪现象都很严重。北师大报告统计的案例中,涉案的国企和民企高管中,都有半数以上是企业“一把手”。国企一把手犯罪现象严重,这说明对国企的监管出现了严重问题。相对于民企,国企内部的部门一把手也是犯罪的高发对象,北师大报告发现,国有企业中的财务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犯罪的比例,明显高于民营企业。这表明,国企不仅缺少外部的监管,国企内部的监管也比民企更为松散。

国企监管失控的另外一个例证是,《法人》杂志报告中,收集了245例国企高管犯罪的案例,其中有227起案件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招投标、人事管理、加工承揽、投融资等环节,无一不是寻租的热点空间。

政府官员腐败的“59岁现象”在国企高管身上也有体现。王荣利统计,6年来涉案国企高管的平均年龄是53岁。《法人》杂志报告也发现,200 多件案例中,有明确年龄的国企领导中,半数以上都超过了50岁。相比之下,据王荣利统计,私企老板犯罪的平均年龄是44岁,正当最具有开拓精神的年龄。私营企业家没有退休一说,只要愿意,可以终身工作,但国企领导却和官员一样,到年龄就得退休,因此也具有“权力不用过期作废”的心态。不同的企业经营心态,也决定了两种企业高管犯罪年龄的不同。

从许多方面看,国企经营者和政府官员的犯罪特征具有一致性,因此有些人也将国企经营者称为“企业政治家”。

胡星斗认为,从本质上,国企的产权明晰很关键,“产权名义上是归全民所有,但实际上个别官员控制,形成多级代理,带来道德风险—政府委托某些部门,某些部门委托官员,官员委托个别国企高管”。在这种情况下,要改善国企管理体制,减少国企腐败现象,首先要改变国企高管“企业政治家”的身份,国企“应当由国家招聘职业经理人来负责,而不应该是官员,要退出官员序列”。

政商关系是关键

企业家犯罪案例的统计分析,也帮助我们预测未来几年将出现的企业犯罪趋势。现在看来,对民企来说,企业融资依然是犯罪的高发领域,并且可能更加严重。随着经济下行,银行收紧银根,很多民企可能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困境,转而求助直接融资,但是中国法律上企业直接融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等行为界限不够明晰,企业正常的融资行

为,极易被认定为相关犯罪。因此,“对此若不予规范、调整,企业家在融资环节将会出现大量的犯罪案件”。

民营企业融资类犯罪在近年的爆发式增长,说明企业家犯罪受到经济环境和政策外因的影响较为严重。在目前相对严峻的经济环境下,政府应该提高对民间金融风险的预警和防范,只是抓人重判,属于简单化处理市场失序问题的方法。

北师大报告也根据2014年企业家犯罪的新特点,总结称“治理企业家犯罪应重视非刑法方法的运用”,并直言刑法调整市场经济秩序应更具理性与宽容,刑法应主动适应市场化改革进程,避免成为经济发展阻力。

除了法律与政策环境,市场不公平竞争的环境也是企业家犯罪的重要诱因。实际上,市场竞争环境与企业家犯罪存在相互加强的关系。

北师大的报告指出了这种关系的一个方面。报告发现“政府官员、国企高管腐败犯罪往往与民营企业家的腐蚀有关,而这些民营企业家犯罪则又潜藏着官员滥用权力给予支撑与庇护”。报告解释道,在竞争性市场体系中,通过行政命令攫取额外利润更易于实现企业经营利益的扩大化,于是民营企业家纷纷选择依附掌握了大量权力和市场资源的行政官员与国企高管。

中央高层今年以来多次强调过防止干部“被围猎”的问题。司法机关显然也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最近主持召开最高检党组会议,提出对行贿案件要防止和纠正“处罚偏轻、失之于宽”,对不择手段、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行贿犯罪,坚决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唐大杰提醒道,民营企业官商“勾结”的模式实际上发生了变化。早期的民营企业家向官员输送利益,目标是打破原有的制度框架来做事,但近10年来,官商“勾结”不仅是简单地输送钱,涉及面更深,“比如不直接给钱了,而是承诺5年后退休了到我这工作”。

不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促使一部分民营企业家走向政商勾结,而另一方面这种政商勾结又将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推向恶化。“严厉打击”企业家犯罪固然需要,但治理企业家犯罪的关键所在,还是应立足于根除市场不公平竞争的土壤,这些土壤由不合理的法律、政策和扭曲的政商关系所构成。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