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领名师模块班
常识判断
刑法
主讲人:罗红军
目录
概述 (1)
犯罪构成 (2)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4)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5)
共同犯罪 (6)
刑罚 (7)
刑罚裁量 (8)
刑罚执行 (9)
概述
一、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
2.刑法适用平等
3.罪责刑相适应
【北京2012-单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是()。
A.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相适应
B.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个人情况(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C.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客观危害相适应
D.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D
二、效力
(一)空间效力
1.属地管辖原则
除有特别规定外,在我国领域内犯罪适用我国刑法
领域:领陆、领水、领空、驻外领使馆、船舶、航空器
犯罪地:行为地、结果地之一即可。
2.属人管辖(中国人在国外犯罪)
1)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2)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一律追究
3.保护管辖(外国人在国外对中国或者公民犯罪)
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地的法律认为应予以处罚
4.普遍管辖
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
(二)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2.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联考2010-单选】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实施犯罪。我国有限制地对犯罪的外国人行使管辖权,其根据的原则是()。
A.属人原则
B.属地原则
C.普遍管辖原则
D.保护管辖原则
D
【联考2009下半年-单选】某国驻华外交官参与了一起走私案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应当()。
A.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B.由我国司法机关解决
C.由该国司法机关解决
D.由我国司法机关同该国驻华使馆协商解决
A
犯罪构成
一、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不作为: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义务的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3.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二、犯罪主体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承担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已满14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刑事责任能力:
1.醉酒的人,应负刑事责任;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又聋又哑的人、双目失明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联考-2009下半年】小明在单亲家庭中长大,现在上高二。一次放学途中小明被李刚欺负,双方动起手来。混乱中小明抄起瓜摊的西瓜刀扎向李刚,结果李刚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的途中死亡。对此案,法官应判定()。
A.小明属于正当防卫,李刚死亡属意外,小明无罪释放
B.家庭问题导致了小明现在的行为,小明的父母负有连带责任,应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C.小明还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令家人将其带回并严加管教
D.小明已年满14周岁,行凶杀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应当负刑事责任
D
三、犯罪主观要件
故意:明知希望、放任
过失: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轻信能避免
【联考2012-单选】甲某贩运假烟,驾车路过一个检查站,检查人员朱某正要登车检查时,甲某突然发动汽车夺路而逃,朱某抓住车门不放。甲某为了摆脱朱某,在疾驶后突然急刹车,朱某被摔倒在地,头部着地死亡。甲某对朱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过于自信的过失
D.疏忽大意的过失
B
【国考2010-单选】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肖某明知自己的自行车车闸不好使,却自以为技术过硬而飞速行驶,当行至一交叉路口时,将一幼儿当场撞死。肖某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犯罪
B.某单位犯行贿罪,应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刑
C.吴某被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吴某不得行使选举权
D.某公司承诺向灾区捐款,该公司可以在交付捐款前撤销承诺
B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一、正当防卫
(一)条件:
1.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攻击性、紧迫性)
2.时间: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对象: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
4.主观:防卫意图。
5.限度: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二)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无过当防卫权:
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二、紧急避险
(一)积极条件
1.起因:现实危险。
2.时间:危险已经发生尚未结束(迫不得已)
3.对象: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4.主观:必须有避险意图
5.限度: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二)消极条件
不适用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三)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国考2009-单选】下列行为中构成犯罪的是():
A.张某,20岁,遇人抢劫奋起反击,将对方打成重伤
B.王某,30岁,为了躲避仇人追杀,抢了路人的摩托车逃跑
C.刘某,13岁,盗窃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物
D.赵某,30岁,醉酒驾驶撞死路人
D
犯罪预备、未遂和中止
一、犯罪既遂
1.结果犯:杀人、盗窃(失控加控制)
2.行为犯注:既遂后不能转变为中止、未遂
【浙江--单选】王某潜入某局的财务室盗窃财物,打开保险箱后,柜中空无分文。王某的行为是盗窃:()
A.中止
B.预备
C.未遂
D.既遂
C
二、犯罪预备
1.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题】张某与范某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某得知范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范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表示
D.不构成犯罪
B
四、犯罪中止
1.自动中止犯罪
注:犯罪终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预备
2.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一、构成
1.客观: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谋)
2.主观:共同犯罪故意
排除:
1.同时犯
2.实行犯过限
二、种类
(一)主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三、犯罪处罚
(二)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应当按照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
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
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
1.主刑
(1)管制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2)拘役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超过1年
(3)有期徒刑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不得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不能超过25年。
(4)无期徒刑
(5)死刑
1.最高法院核准
2.死缓
3.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2.附加刑
(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联考-2009上半年】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C
刑罚裁量
1.累犯
(1)一般累犯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
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3)刑事责任:
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自首
自首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立功
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坦白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国考-20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社区矫正不适用犯罪分子
B.给予外国政府官员财物可能构成犯罪
C.行贿人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应当减免处罚
D.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应判处死刑
B
刑罚执行
1.缓刑
(1)对象: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
(2)实质:即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
(3)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不满18周岁、怀孕的妇女、75周岁以上的犯罪分子应当缓刑。
2.减刑
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假释
(1)对象:
①适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不适用: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限度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13年以上。
【联考2012--单选】关于刑法对未成年犯罪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B.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C.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入伍、就业时免除受过刑事处罚的报告义务
D.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不构成一般累犯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