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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 产品质量法

第十章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一)产品

1、产品的概念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

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

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即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从学理上讲,根据菲利普·科特勒的一个著名的营销学术观点,产品是指市场上任何可以让人注意、获取、使用、或能够满足某种消费需求和欲望的东西。所以,产品可以是实体产品(例如,麦片、汽车)、服务(例如航空公司、银行)、人(例如演员、体育运动员)、组织(艺术团体、非营利性组织)、地名(城市、旅游景点)、思想(政治、社会原因)。

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指出:“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作为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该定义用概括的方式,界定了产品的内涵。出于保护产品使用者的基本公共政策的考虑,法官们的态度倾向于采用更广泛、更灵活的产品定义。(注:〔美〕史蒂芬·里柯克:《美国产品责任法概述》,引自《法学译丛》1990年第4期。)可见,美国产品责任法确定的产品范围相当广泛。

在《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中,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产品也包括电。”与美国相比,其所界定的产品范围略微狭窄。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

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业产品、猎物等产品)、不动产和军工产品(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和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如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不适用本法规定,但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可见,各国关于产品的规定有以下共同特点:

第一,产品一般指动产;

第二,多数国家立法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在于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而且农产品没有明确的质量标准;

第三,产品一般指有形物品。

2、产品的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必须经过加工、制作。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这就排除了未经加工过程的天然品,如原矿、原煤、原油,以及初级产品,如农产品等。但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例如,在兰赛姆诉威斯康星电力公司案中,法院确认电属于产品。1978年哈雷斯诉西北天然气公司案,将天然品纳入产品范围。

(2)必须用于销售。

这是确立本法法律意义上产品的重要特征。这样非为销售而加工的物品就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当然,“用于销售”不应简单理解为只有通过销售而交付之物才是本法之产品。因此,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

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3、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

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理的危险的缺陷状态。法院这样作的目的是为了使医院承担严格责任,以保护病人。血液不仅应作为产品责任中的产品,而且是一种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

(3)智力成果,像计算机软件、图书、视听资料等。

我国法律尚无这方面的规定。在美国,法院在不存在担心妨碍言论自由的情形下,对错误地提供成文信息者适用严格责任。

一例判决曾将航空地图视为产品,判决航空地图的出版商对因信赖该航空地图而造成飞机失事所致伤亡承担严格责任。

对于计算机软件,有位美国法官将计算机软件分为以标准件在市场上批量销售的通用软件和依定单专门设计的专用软件。

认为通用软件生产商将产品投放于商业流通渠道,处于控制危险的较为有利的地位,分摊产品事故费用的能力比较强,应当承担严格责任。

专用软件是为特定目的设计生产的,生产规模较小,分散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小,因此不需要对专用软件生产者适用严格责任。

在我国,软件市场和软件消费者日益扩大,将通用软件作为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是有必要的。

(二)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的概念

人民大学的刘文华先生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符合人们需要的内在素质与外观形态的各种特性的综合状态。

有的学者认为,产品质量是指产品在既定的条件下,能够满足消费者的愿望和符合规定用途所具备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它既包括产品的结构性能、纯度、物理性能以及化学成分等内在特性,又包括外观、形状、颜色、气味、包装等外在特征。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6标准,质量的含义是“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该定义中所称的“需要”往往随时间、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有着密切的关系。“需要”可以转化为具有具体指标的特征和特性。因此,一般来说,以下三方面是任何产品必不可少的特征:适用性、安全性、经济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第4项规定:“本法所称‘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维修性、经济性和环境等所具有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即产品质量是指产品适应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需要而具备的特性,它是产品使用价值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产品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两个方面。

产品的内在质量是指产品的内在属性,包括性能、寿命、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经济性五个方面。

产品性能,指产品具有适合用户要求的物理、化学或技术性能,如强度、化学成份、纯度、功率、转速等。

产品寿命,指产品在正常情况下的使用期限,如电灯、电视机显像管的使用时数,闪光灯的闪光次数等。

适用性,指由于产品的生产、交换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们的需要,就要求每一件合格的产品能够满足人们的这种愿望。所以,产品的适用性是评价产品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产品可靠性,指产品在规定的时间内和规定的条件下使用,不发生故障的特性,如电视机使用无故障,钟表的走时精确等。

产品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够迅速维修恢复其功能的能力。通常采用平均修复时间等参数来表示,维修性与产品设计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产品安全性,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及环境的安全保障程度,如热水器的安全性,啤酒瓶的防爆性,电器产品的导电安全性等。

产品经济性,指产品经济寿命周期内的总费用的多少,如空调器、冰箱等家电产品的耗电量,汽车的每百公里的耗油量等。

产品的外观质量指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如自行车的造型、色彩、光洁度等。

产品的内在质量与外观质量特性比较,内在质量是主要的、基本的,只有在保证内在特性的前提下,外观质量才有意义。

2、我国产品质量的要求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产品质量的分类

根据“需要”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满足用户、消费者的要求,以及符合、满足的程度,产品质量可分为合格与不合格两大类。

(1)合格又分为:

①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②符合部级质量标准

③符合行业质量标准

④符合企业自订质量标准

(2)不合格产品包括:

①瑕疵

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用户、消费者所需的某些要求,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产品瑕疵可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两种。

②缺陷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包括设计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和未预先通知的缺陷。

③劣质

劣质是指其标明的成份的含量与法律规定的标准不符,或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产品。

④假冒

假冒是指该产品根本未含法律规定的标准的内容,以及非法生产、已经变质的而根本不能作为某产品使用的产品。

4、产品质量标准

产品的质量标准是根据产品生产的技术要求,将产品的主要的内在质量和外观质量从数量上加以规定,即对一些主要的技术参数所作的统一规定。它是衡量产品质量高低的基本依据,也是企业生产产品的统一标准。我国采用的产品质量标准有:国际标准,是指某些国际组织,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规定的质量标准,也可以是某些有较大影响的公司规定的并被国际组织所承认的质量标准。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是我国当前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但不能错误地把某些产品进口检验时取得的技术参数作为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这些参数只是分析产品质量的参考资料。

国家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主要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而制定的。

部颁标准(行业标准),是指在全国的某一行业内统一使用的产品质量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自主制定,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标准局审批发布后使用的标准。一切正式批量生产的产品,凡是没有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都必须制定企业标准。企业可以制定高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的产品质量标准,也可以直接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但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部颁标准相抵触。

把产品实际达到的质量水平与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比较,凡是符合或超过标准的产品称为合格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称为不合格品。合格品中按其符合质量标准的程度不同,又分为一等品,二等品等等。不合格品中包括次品和废品。

二、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包括所有调整产品质量及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法规。我们通常的所说的产品质量法是指狭义的产品质量

法,即1993年2 月22日颁布、同年9 月1 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于2000年7月8日修订。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监督管理职能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是管理、监督与被管理、被监督的关系;

2、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用户及其相关第三人之间的、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关系,是一种在商品交易关系中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3、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这一关系是发生在行政机关在履行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过程中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产品的范围,对事、对人、对地的适用范围)

1、产品的范畴

只能适用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1)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天然气等;

(2)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

(3)军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4)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工程等不动产,如房屋、桥梁、道路、公用设施等不适用本法规定,但不动产中的动产适用本法。

2、对事的适用范围

产品的经营活动,主要包括四个环节:即生产、运输、仓储、销售。此外,还有产品的修理。

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生产者、仓储者、运输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第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指标,不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及以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指标的;

第三,产品存在缺陷,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害的。”

根据“从其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的规定本法只调整生产和销售这两个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仓储、运输过程中的质量问题不包括在内。

因为在仓储、运输当中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和消费者发生直接关系。消费者发现购买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即使这个质量问题是在运输和仓储过程中发生的,消费者也不可能直接向产品的承运人或者仓储的保管人查询,而是要向销售者、生产者要求赔偿。

但生产者、销售者再向承运人或者仓储保管人追偿。产品在运输、仓储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为损坏、变质、污染。这类问题的处理一般在货物运输合同或者仓储保管合同中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依照《合同法》处理。

《合同法》也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中,有质量约定的,首先适用合同的约定。合同没有约定的,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有强制规定的除外。简言之,凡是订有合同的,首先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中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3、对人的适用范围

本法调整的主体包括:

(1)产品责任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三条第2项规定:“承担产品重量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含供货者)。本法所称“生产者”,是指具有产品生产行为的人。本法所称“销售者”,是指具有产品销售行为的人。”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也包括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有关的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等。

(3)消费者

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第6项规定:“本法所称‘消费者’,是指将产品用于个人生活消费的公民。”

(4)受害者

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遭致人身、财产损害,从而有权要求获得损害赔偿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

(5)用户

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第一条第5项规定:“本法所称‘用户’,是指将产品用于社会集团消费和生产消费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6)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是产品质量监督的辅助性机构。包括各级消费者协会、用户委员会等。

4、对地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不论是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还是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

[案例]

1997年5月,外国某集团来我国大陆考察并洽谈投资事宜,后决定投资500万美元在某城市建立一个较大的玩具工厂,其生产的部分产品在大陆销售,部分产品销往东南亚各国及欧美一些国家。该厂自建厂以来,经营管理有方,严把质量关,较受客户及消费者的信赖,因此生意一直兴隆,顾客盈门。该厂生产的系列电动玩具以其设计新颖独特、造型优雅美观、质量优良可靠而在玩具市场上享有声誉,该厂也为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回报。但3年后由于错综复杂的原因,该玩具厂生产的电动玩具出现了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检查验证,该厂生产的产品不符合国家颁布的质量标准,电动玩具内的一些填充物含有少量有毒化学物质,对少年儿童的身体健康有较大的危害,影响广大儿童的健康成长。

基于此相验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该玩具厂予以行政处罚,没收其生产的现有产品并处以罚款。

本案涉及到《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和适用范围。外国某集团在我国建立的玩具厂,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适用本法。同时,结合案例所述情况,该玩具厂所生产的电动玩具属于本法所称的产品范畴。因为,第一,电动玩具该类产品是通过劳动生产者加工、制作完成的。期间需要由设计师精心构思、设计出合适的玩具品图纸,再由工人依照设计图纸,以规定的材料加工、制作最后完成的。第二,该厂所生产的电动玩具是投入流通领域而以销售获得利润为目的。因此,应该适用本法。

(四)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1)为了加强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促使生产者、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

(2)为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3)为了切实地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4)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五)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1、疏忽原则

疏忽原则是指由于生产者或储运者、销售者因疏忽以及产品有缺陷,从而使消费者和使用者在使用这种产品的时候,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损害,对此,生产、储运和销售者应对其疏忽承担赔偿受损害者的责任。

2、违反担保原则

违反担保原则是指卖方违反了对产品的质量、性能以及使用安全的明示担保或默示担保,提供了有缺陷的产品,使消费者在使用时遭到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明示担保即明白表示担保,包括三种情况:

其一,卖方向买方对商品作出允诺,并成为成交的基础;

其二,卖方对商品的介绍、宣传成为成交的基础;

其三,卖方提供商品的样品模型。默示担保包括适销性和特殊适用性。适销性是指产品必须具备作为商品销售的基本性能,如电风扇能够扇风。特殊适用性是指产品必须适应买方的特定用途,如果制造厂提供的产品不符合用户的特定用途,以致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买方就可以用违反默示担保为理由控告制造厂,要求赔偿损失。

3、侵权的严格责任原则

即侵权行为无过失原则,是指只要产品有缺陷,对使用者或消费者存在不应有的潜在危险,当使用者在使用时发生事故遭受损害,该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应负赔偿之责。

严格责任原则和疏忽原则的区别在于,疏忽原则是以有没有疏忽,即是否做到适当注意来作为承担责任的依据,而严格责

任原则不论卖方是否做到适当注意,只要产品有缺陷,而使原告使用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卖方就应负赔偿之责。

4、有限范围原则。《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实物产品在生产、销售活动以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权利、义务、责任关系。以精神内容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主要体现知识产权等内容的产品,作为其无体物的精神内容,一般不受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法重点解决产品质量责任问题,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的民事赔偿制度。

5、统一立法、区别管理原则。国家要对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实行必要的强制管理,其他产品主要是依靠市场竞争机制和企业自我约束的机制,促使企业保证产品质量。

6、事先保证与事后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法律要规范企业的行为,保证生产的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同时,要加强对市场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起运用市场规则抵制伪劣产品的运行机制

7、实行按照行政区域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的原则。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和执法监督,采用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

8、贯彻奖优罚劣的原则。国家一方面采取鼓励措施,对质量管理的先进企业和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产品给予奖励;另一方面,要采取严厉措施,惩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案例]

李某在1995年2月份时从本市某商场购买了“南极”牌电冰箱一台,使用了3个月后,冰箱起火,李某损失7000多元。事发后,李某找到商场,商场同意赔偿了3000元,李某认为商场至少赔5000元。双方遂起纠纷,李某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产品质量问题,应由技术监督部门出具鉴定书。但技术监督部门提出,该冰箱己烧毁,又无库存,无法鉴定。法院开庭,认为不能排除消费者使用不当造成冰箱起火的可能性,虽然冰箱没有合格证,但产品质量问题证据不足,驳回起诉。

(1)冰箱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为什么?

(2)法院判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从广义上讲,是指国家、社会、用户、消费者以及企业自身等,对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认证体系所做的检验、检查、评价、措施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

从狭义上讲,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进行的监督活动。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机构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其职责是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包括: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是指省级人民政府设置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即为本法中表述的省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省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在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中,设置了独立的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本法中所称的“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是指市(州、盟)、县级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没有独立设置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是指负责管理产品质量工作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履行执法监督和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能。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它们主要职责依相关法律授予各自的职权和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行业监督和生产经营性管理工作。

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过1998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

属机构。2001年4月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局合并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General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简称为:AQSIQ)。

(二)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

1、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法律。

(2)负责制订标准化、计量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负责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组织制订、修改、审批和发布国家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

(4)负责管理全国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统一国家计量制度,建立国家计量基准,制订计量器具的国家检定系统表和检定规程。

(5)负责管理全国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对重要产产品质量实施国家监督,管理全国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6)负责对行业及地方的技术监督机构、社会技术监督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制订同家实施技术监督的事业发展规划,建立公正的具有权威性的国家技术监督体系;协调行业和专业技术监督工作。

(7)负责国家企业质量管理奖的评审和评优管理工作。

(8)负责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工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职责

(1)督促检查管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

(2)计划、组织和协调有关单位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帮助和督促各单位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3)组建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负责检验机构的审查和认可工作。

(4)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和优质产品的评优工作。

(5)管理生产许可证工作。

(6)组织和管理质量、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7)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裁。

3、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职责

(1)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局及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本地区的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工作

(2)卫生部药品检验局和县以上卫生机关的药检所,负责药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督局及各省相应的机构,主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督工作。

(4)交通部船舶检验局负责船舶、船用设备及材料的质量监督检验。

(5)进出口商品检验局负责组织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工作和国家或国外委托的检验业务。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互相联系、互相依存、自成体系的管理规定,具有严格的秩序性和规律性。

管理产品质量职能是国家组织经济的职能之一,为实现这一职能,国家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和完善有关产品质量法律制度,采用各种不同的法律形式对产品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控制。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1、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代表下放履行职责,执行公务,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2、产品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现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抽查制度的目的在于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以督促企业提高产品质量,从而保护国家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范围是:

(1)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是指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是指农药、化肥、建筑用钢筋、水泥以及计量器具、烟草等。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是指假冒伪劣产品,即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

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因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监督抽查时,要防止重复抽查,即实行一事不二查。同时,产品质量抽查的结果应当公布,以保证抽查的公正与权威。

3、产品监督检查的费用

抽查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应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按照国务院(1992)41号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决定”中的规定:“监督抽查不得向企业收费。各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拨款;其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抽查,所需经费由部门自资金中开支。”

第66条还规定:“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监督抽查之外的其他方式的监督检查的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其他法律,如《药品管理法》、《计量法》等法律,对某引起特殊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对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生产者、销售者不得拒绝。若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企业,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1、产品质量检验概念

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明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而对这一活动的方法、程序、要求和法律性质用法律加以确定就形成了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2、产品质量检验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标准就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其标准有三:(1)法定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GB、部级标准、行业标准IB、地方标准QB

国家标准是对全国经济技术发展有重大意义,必须在我国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国家标准主要是有关经济、技术发展,特别是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产品标准和与广大人民生活有关的重要产品标准。国家标准在整个国家标准体系中层次最高,其他标准的内容不得与国家标准的内容相抵触。凡有国家标准的,不再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颁布新的国家标准时,已有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即行失效。各级生产、建设、科研、设计、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都要严格贯彻执行标准,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的代号,由“国标”两个字的汉语拼音的第一个字母G和B组合而成。

地方标准由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所辖区域内适用。地方标准主要限于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代号为QB。

行业标准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是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全国某一行业范围内适用,主要是行业范围内的主要产品标准。行业标准的效力低于国家标准,高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的代号为IB。

(2)约定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产品检验标准

(3)企业标准Q/B——企业自己定的标准,只能高不能低,若无前两种标准时,则可执行本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由企业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在企业内部适用。当企业标准被依法成立的合同引用作为合同的质量条件时,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企业标准可以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代号为Q/B。

但有强制性标准的产品,须按强制性标准检验,如有关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的产品标准和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产品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按照我国标准化法的规定,凡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要求,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中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业生产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等,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标准。因此,产品质量标准按其制定的部门或单位以及适用范围的不同,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而我国标准化法又将标准按性质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标准,它包括部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全部地方标准,主要有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等等。

推荐性标准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由执行者自愿采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国际标准也是推荐性标准。

【案例】

1996年7月,某百货采购供应站与某县科技新产品开发研究所签订一份开发新产品的合同。合同规定:供应站提供研制费5000元,由研究所“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电动人体按摩器。技术要求是,外观上达到国内市场较流行的进口电动按摩器(单价约70元)的要求,使用寿命不少于100小时,每只的制造成本应控制在人民币10元左右。批量生产的工艺要求和设备条件不能复杂。双方签约后,百货供应站将合同文本送给法律顾问审查。法律顾问看后,提出该合同不能履行,是无效合同,建议作重大修改再定。经与研究所协商,研究所不同意修改,并要求依约支付5000元。百货供应站拒绝,研究所便向法院起诉,索要研制费和批量投入生产的设备购置费以及违约金。

法院受案后,请专家鉴定了原告的样品。专家认为样品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一审法院以此为据判原告胜诉。被告不服,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过认真研究,终审判决原告败诉。

本案中签订合同将要生产的新型电动人体按摩器,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其安全指标应该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该合同无视国家标准的存在,自行约定所谓的技术要求,(合同约定新型电动人体按摩器的使用寿命不少于100小时),虽然符合合同要求,但不符合国家标准,一旦使用则可能危及使用人的生命安全,因此导致合同无效。法院终审判决原告败诉是正确的,但百货供应站亦有一定的责任。

3、检测主体——企业自我检验和第三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专门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法定技术机构。分为两类:

(1)依法设置的县级以上政府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产品质量检验所

(2)经授权依法从事产品质量检验的机构,如由省级以上技术监督局授权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4、产品质量检验结果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即:

①产品不得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②具备产品设计时所提出的使用性能要求;

③符合所采用的产品标准所规定的各种特征、特性的要求,如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有效性、维修性和经济性等。

(2)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产品

不合格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

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和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产品,严禁出厂、销售,并且应当监督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四)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1、概念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经过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审核,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式,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企业质量体系认证亦称为企业认证,质量体系注册,质量体系评审,质量体系审核等。

该制度通过对产品质量构成的各种因素,如产品设计、工艺准备、制造过程、质量检验、组织机构和人员素质等质量保证能力进行严格评定,使企业形成稳定生产符合标准产品的能力。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1)在合同环境中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在非合同环境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对象是企业。

4、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依据是GB/T19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准标。

5、认证机构

在我国其认证机构是国务院产品监督检验局或由其认可的认证机构,即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五)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概念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产品质量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提高产品的信誉,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

3、认证对象:实物产品(不包括非实物产品如服务、劳务等)

4、产品质量认证的依据

(1)国家认可的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并转化为我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对于我国名、特产品依据经过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的标准开展认证;

(3)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开展认证工作。

5、认证方式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质量认证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所认可的认证机构承担。

6、认证种类

按照规定,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

(1)安全认证——范围较窄,主要涉及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如易燃易爆品等,其适用标准是国家强制性标准。

(2)合格认证——该产品的品质是否符合特定的标准或规定。

7、认证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认证实行自愿认证制,即产品质量认证由企业自愿申请。这是减少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尊重企业自主经营权的表现。

8、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证明某荐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

目前,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有三种:

(1)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

(2)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子元器件产品;

(3)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

方圆标志可分为合格认证标志和安全认证标志,分别适用于经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后符合相应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产品上。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是产品质量合格的证明依据和手段。企业产品一旦取得了它们,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可获得免检的权利,买方在接受产品时可以不必进行检验(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除外);还可以享受国家奖励及优惠制度的各项待遇;并为进入国际市场提供通行证。

9、产品质量认证与产品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1)认证对象上:质量-产品;体系-企业生产经营的职权、职责、生产过程、目标和企业的组织系统。

(2)认证依据上:质量-产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标准。

(3)认证结果上:质量-产品是否符合产品标准;体系-证明企业质量体系是否符合质量管理标准。

(4)认证标志的使用上:质量-可以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体系-只能在企业内使用。

在了解质量体系认证与产品质量认证的区别与作用后,企业选择以哪种方式进行认证就很容易了。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需要考虑的因素:企业的产品品种有多少,产品是否执行国家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用户的性质属于哪一类,用户对质量认证形式的具体要求等。因此,对于生产的产品是单一品种,或执行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或成批大量生产的产品,或产品的用户较分散,

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的企业,都应该考虑进行产品质量认证。对于多品种、小批量,或没有权威性产品标准可作为产品认证的依据,或需方指定要求供方获得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应该考虑进行质量体系认证。

质量体系认证有覆盖面广的优点,但对外影响不如产品质量认证。产品质量认证可以将标志直接制作在产品的包装上,具有影响面大的优点。但它的局限性也很大,只能在某一特定的产品上使用。两者各有利弊。企业在选择用哪种方式认证时,要根据自身的情况和客户的要求,慎重选择,不要认为质量体系认证范围大、水平高、信誉好,而产品质量认证水平低。更不能盲目听信某些违法认证机构的误导,对此,企业应慎重选择。

10、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查询,有权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公众的检举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检举,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奖励。

[案例]

1995年9月,某国商务部发言人宣布,撤销对中国某中外合资电子有限公司产品的调查案。原来,该公司生产的电子元器件虽比西方国家的产品出现的晚,但起点高,质优价廉,1995年初进入国际市场即受到欢迎,但也招来国外同行的不同看法1995年5月,某国商务部根据某西方国家一个公司的指控,以怀疑该产品是仿造的不适宜用于航天航空等理由,展开对该公司销往该国市场的电子元器件及销售活动的秘密调查,从而对该公司在该地区市场的销售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当消息传到该公司的外方董事长那里,遂召开董事会研究。董事会上,中方的总工程师提出,该国家与中国的认证机构签订了双边产品质量认证合作协议,公司的产品在1994年底按照协议规定的程序,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机构发给了PRC认证标志。PRC认证标志在该国是有效的。只要公司向该国商务部提供获得认证标志的有关资料,据理力争,相信障碍是可以排除的。翌日,接到了有关机构打来的电话,该国商务部在秘密调查时也发现了这个公司产品有PRC认证标志,发函至我国有关机构询问此事。有关机构遂转告这个公司有关情况。总工程师来到该国商务部,该国商务部官员告之,调查己终止,并且,由于调查活动的结论引起了该地区及邻近国家一些大公司的注意,一家为别国人造卫星生产部件的公司已决定在该部件上采用这个公司的电子元器件,一场坏事变成了好的结局。

(六)奖惩制度

奖惩制度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项产品质量调控措施。《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家鼓励推行达到并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同时,还对违反产品质量法的单位和个人,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三节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概述

1、产品质量责任概念

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

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包括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承担民事责任包括承担产品的合同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

(1)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

产品的默示担保条件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规定的必须满足的要求。

(2)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

产品的明示担保条件是指生产者、销售者通过标明采用的标准、产品标识、使用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

(3)产品有缺陷

产品有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产品应该符合内在质量的法定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未制定相应标准的产品,其使用性能应当符合公众普遍认为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1)、(2)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默示担保条件。(3)是法律对产品质量规定的明示担保条件。产品质量符合上述三项要求,即为合格产品。

[案例]

某酿酒厂自投产以来,按国家有关标准酿制粮食酒“幸福特曲”,以其产品是以粮谷为原料、且经固态法酿制的蒸馏酒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报检验,并取得技术监督部门的质量信誉证明。近一时期,该厂以改进工艺为名,购进食用酒精兑水配制成白酒,假借“幸福特曲”的名义向社会销售。技术监督部门根据举报,对该酿酒厂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调查,确认了其以食用酒精配制酒充当“幸福特曲”生产、销售的违法事实。经进一步查证,有证据表明该厂自2007年9月以来,共向社会销售假“幸福特曲”3.5万瓶,非法获利l75万元。

酿酒厂认为,他们以食用酒精配制代粮白酒,理化、卫生指标能够达到国家粮食酒标准的技术要求,属白酒生产的新工艺,不属于“假酒”;此外,食用酒精配制酒“闻着香、喝着甜、一瓶才2元钱”,赢得了消费者欢迎,故不属违法活动。

技术监督部门认为,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但国家也明确规定生产代粮白酒的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以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交货的依据;同时要求在食品标签上注明“白酒”名称,配料表中要标明含有食用酒精成分;明确规定不得标以“大曲”、“特曲”、“老窖”等与粮食酒相类似的名称,以便消费者识别。食用酒精配制酒与以粮食为原料的“特曲”酒不是一种产品。食用酒精配制白酒的成本低、生产周期短、工艺简单,它们在成本、工艺、质量、销售价格上都有不同要求。

技术监督部门经调查、审理认定,该酿酒厂以食用酒精配制白酒充当“幸福特曲”进行销售的行为,已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应当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综观该案,该酿酒厂产品质量合格与否,实质上是指产品的质量状况是否符合标准中规定的有关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可靠性、维修性、有效性、经济性等质量指标。目前,国家允许生产代粮白酒,但生产代粮白酒的企业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以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作为交货的依据。虽然该酿酒厂以食用酒精配制的代粮白酒理化、卫生指标能够达到国家粮食酒标准的技术要求,但是这并不能代替企业产品标准,其所配制的代粮白酒仍然属于无标准白酒。同时,该酿酒厂以食用酒精兑水配制成白酒,直接采用了粮食酒的标识,以“幸福特曲”的名义,向社会销售。这违反了《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明示担保,即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产品要保证达到明示的质量标准。生产者一旦向消费者表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的质量要求,或达到产品说明、产品广告、实物样品的质量承诺,那么必须严格履行这一承诺。否则违反“名实相符”这一法定要求,构成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法律责任。这里所称的“名实相符”不仅仅是那些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也不仅仅是那些缺少基本使用性能的产品,本法所调整的产品,只要对消费者实施了骗卖,即构成违法

2、产品包装标识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示的统称。产品标识可以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

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直到指导消费的作用。

产品标识具体要求为: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产品质量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包括合格证、合格印章等。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10条规定:“国内生产的合格产品应当附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指生产者出具的用于证明出厂产品的质量经过检验,符合相应要求的证件。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生产者对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证明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符合出厂的要求。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只能用于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上,未经检验的产品,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出厂产品的检验,一般由生产者自身设置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对于不具备检验能力和条件的企业,可以委托社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标注方式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采用合格证书标注,也可以使用合格标签,也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或者产品的说明书上使用合格印章或者打上“合格”二字,以示该产品经检验合格,向消费者做出质量合格承诺。

一般情况下,性能、结构复杂的产品、大件耐用消费品和高档高值的产品都采用合格证书,如:冰箱、彩电、洗衣机、珠宝首饰、计算机、汽车等产品。

日用消费品则使用合格标签,如:服装、鞋、食品等产品。

为了方便生产者标注,有些产品可以在标签、说明书、包装物等上印制“合格”二字。如:化妆品、保健品、药品等。

总之,标注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有利于保证产品质量,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有利于生产者,方便生产。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第一,《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产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外文,汉语拼音和外文应当小于相应中文。产品标识使用的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所谓中文指汉语文字。标注所用文字必须是1956年国务院正式颁布的《简化字总表》中的简化字和未简化的其他规范汉字,根据需要,也可以附以中国民族文字。进口的产品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其产品名称、进口商或生产厂的名称、地址也必须用中文标注。

第二,生产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是产品的名字或者称谓,是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文字语言标记。应当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应当标明产品的真实属性;应当于产品标准一致;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为避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产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和制作方法等,可以在产品名称前后加注相应的词语或短语。

第三,生产者应当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生产者的名称是其优点称谓,是区别于其他企业的标志。企业的名称受法律保护。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人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安全使用期包括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等。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剧毒、放射性、危险、易碎、怕压、需要防潮、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合同规定的要求,应当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警示标志是指用以表示特定的含义,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图形,是一种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社会公认的图案、标志组成的统一标识,它是产品标识或包装标识中引人注目的一种。

警示标志具有固定的样式、意义和用途。我国现有的警示标志很多,如高压电标志,不准吸烟标志等。常见的还有:剧毒的警示标志是用一个人头的骷髅表示;

易碎的警示标志是用玻璃高脚酒杯来表示;

易燃的警示标志是用火焰表示;

不准倒置的警示标志用向上的箭头表示;

防雨的标志是用一把撑开的伞表示等。

警示标志的作用主要是提醒消费者和使用者注意,因此警示标志的标注必须明显、清晰,置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这样就达到提醒产品的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和消费者充分、及时的注意,有效防止意外灾害发生的目的。

警示说明是指用以告诫、提示人们应当对某些不安全因素引起高度注意和警惕的文字说明,

是以文字方式警告或提醒产品运输者、仓储音、使用者在产品安装、运输、使用和维修等环节中应当特别引起注意的问题。

警示说明与警水标志的作用是相向的,主要是为防上意外事故,保护产品本身和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提醒有关人员的注意。警示说明的形式比较多,有的表述为:“注意事项:……”,有的与产品使用说明写在一起,有的则直接标注写明在产品上

由于警示说明的作用是提醒他人特别注意,所以警示说明应标注在产品或包装的明显位置。警示说明和警示标志没有必要同时标注,只要标注其中之一即可。

值得注意的是,警示说明一定要通俗易懂、准确,用汉语文字进行标注。法律特别规定了要有中文的警示说明,目的在于让产品的安装者、运输者或使用者、维修者都能看懂,我国产品不论是在国内销售还是用于出口,都应当有中文警示说明。

(6)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裸装产品就是没有经过包装或不适于包装的产品。有的是因为没有必要附加产品标识,如裸装食品;有的是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如:钮扣等。

生产者、销售者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因为本法所调整的产品范围比较宽。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大到大的装备、设备、机器等,小到家庭日用的缝衣针、扫帚等日用杂品,难以标注本所规定的标识,因此,对裸装的食品和难以附加标识的包装的产品,作出了可以不附加产品的标识的规定。

[案例]

2008年夏,原告某螺栓厂为厂门卫室安装遮阳篷,厂长王某指派供销科的张某办理此事。张前往被告某旗篷厂设在市中心的门市部,订制3只遮阳篷,并要求被告上门安装。但该门市部以工作忙人手少和原告单位路途较远为由,谢绝上门安装。同年8月,原告按约提取货物后,厂长即指派李某等三名员工自行安装。遮阳着装上墙后,收缩不灵活,李某遂卸下放在地上,用钢丝钳旋转撑篷扭杆,由于用力过猛,扭杆铁钉突然飞出,正好击中李某的右眼,李某当即满脸鲜血,疼痛难忍,虽经医院救治,但李某右眼失明。厂方为治疗李某的伤病支付了24万余元的医疗、护理、交通等费用。

事发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进行交涉,但被告却认为造成事故的原因是原告安装不当,与被告无关。原告经交涉未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认为被告未向原告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民法通则》有关法律规定,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09万元。

法院在查明了主要事实和核实证据之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进行了调解,最后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人民币45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本案中被告认为遮阳篷的结构比较简单,稍懂得一些基本机械常识和原理的人,就可以自行操作安装和使用,所以该产品出厂时,不需随附使用说明书或在产品上设置警示标记。但是,在该产品的结构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安装操作的基本要求,这些要求不通过使用说明,或者在关键部位设有警示标记知,使用者难以知晓,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使用困难,甚至会发生事故。被告在制售遮阳篷活动中,由于忽视了该产品潜在的不安全因素,没有随附产品的使用说明文字材料和在产品上设置提醒消费者注意的标记,明显不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被告自认为该产品结构简单,安装方便而无需使用说明书或设警示标志的抗辩,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二)不作为的义务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对涉及耗能高、技术落后、污染环境、危及人体健康等方面的因素,宣布不得继续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一般涉及两个日期:

一是发布文件的日期,也就是发布淘汰产品的法规性文件的生效日期;

二是产品淘汰的起始日期,自该日期开始,禁止生产者继续生产,禁止销售者继续销售,禁止使用者继续使用。

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在国家颁发决定、命令时已经产成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淘汰产品,已经产生的应当停止销售,作销毁处理。

[案例]

1992年7月甘肃某县技术监督站接到告急电话,该站工作人员汪某在查处一起禁用淘汰农药时被当地农民围攻,速去解决处理。站上的人员立即赶到出事地点,发现汪某正被农民围住,衣服被撕破,大家马上冲上去,将汪某解救出来。并检查了地上的农药,确定为淘汰农药——滴滴涕。技术监督站的站长向围攻及围观的农民解释,根据《产品质量法》和1991年国务院67号文件的规定,滴滴涕等6种农药是国家明令淘汰的,已经禁用了。

农民们愤怒了,向站长叫喊,农药是县化工厂生产并卖给他们,化工厂并没有向他们指明农药是淘汰的,不能施用。而且正值农时,买了大批不能用的农药,误了农时,谁赔?不让用,谁又来陪我们买农药的钱呢?

与此同时农民陈某等5人不顾站上人员的解释和阻拦,强行施用,并向前来阻止的站上人员投掷石块,混乱之中造成站上技术人员两人受伤。技术监督站只好求救于当地公安部门,才平息了这场混乱。

事情发生后,技术监督站人员走访调查了部分购买农药的农民,终于查明农药是本地一家化工厂生产并销售。当技术监督站人员向化工厂厂长讲明了一切事实时,工厂方承认农药是他们生产并销售,同时也收到过国务院文件。之所以还生产淘汰的农药是因为当地农民还没有知道这一文件内容,乘农忙需要农药再最后生产一批,为工厂增加效益。

技术监督部门对化工厂做出处罚:责令其停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农药,没收出售淘汰农药的非法所得。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受害农民对县化工厂的起诉,判决化工厂赔偿农民购买农药的损失。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地是指在甲地生产,而标注乙地地名的欺骗行为。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是指非法制作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擅自使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名称的侵权行为。

伪造冒用的目的,或者是生产者为抬高其生产的产品的身份,鱼目混珠,以欺骗消费者,或者是生产者为逃避其假冒伪劣产品的产品质量责任,并企图将责任转嫁给被冒用的生产厂。

[案例]

2008年春节前夕,某县政府从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购进3辆北京212吉普车,奖励给近2年乡镇企业发展较快的3个乡的乡政府。3辆吉普从地区提来,3个乡均派司机来接车回乡。其中某乡的司机驾着车回乡,出了县城30公里,右轮胎就突然飞出,若不是司机反应快,险些出大事。乡政府把这辆吉普车送到地区汽车维修中心修理,修理费用去2000余元。

县政府闻讯后,便与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联系,同时发函给北京吉普有限公司,投诉质量问题。北京吉普有限公司收到该县政府的来函,十分重视,立即派技术服务部的同志专程来某县。经查看车辆和随车的有关资料,确认这3辆吉普全是假的北京212吉普,并出具了书面鉴定书。县政府知道自己所买的3辆吉普全是冒牌货后,便向法院起诉,要求退车,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还款并赔偿损失。

地区机电设备公司在县政府起诉之前,就因这3辆吉普车的质量问题,派人去卖出单位——河北省某县汽车贸易公司交涉。去的人到达河北某县时发现,该县汽车贸易公司已因与他人合谋用残次品汽车零部件组装假冒北京吉普有限公司的“212”吉普车出售,牟取暴利而被查处,公司经理和有关人员均逃之天天,公司正处于倒闭状态。

地区机电设备公司在接到法院送来的诉状后,便主动到该县政府回访,经双方友好协商,县政府理解机电公司的处境,如果车退给机电公司,而机电公司实际无处可退,遂同意机电公司提出的解决方案。双方达成协议:每辆降价1万元,并由机电公司承担3000元的修理费,一次性解决后,县政府向法院撤回起诉。

本案中的用户从地区机电设备公司购买吉普车,作为销售者的机电设备公司承担所涉假冒吉普车的产品质量责任无疑是正确的。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等质量标志是指非法制作产品质量认证标志、优质产品标志、获国际荣誉奖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或者未获准认证,未取得优质产品、国际奖等荣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等,而擅自使用相应质量标志的行为。这是一种欺骗行为。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有关物质的成份或者含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要求的欺骗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甲产品冒充与其特性不同的乙产品的欺骗行为。

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的欺骗行为。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作为的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进货检查验收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观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

[案例]

2008年中秋节之夜,某市3家市属医院突然收治了数百名患者。这些患者的症状都是严重的腹泻,而且都是为民机械厂的职工或职工家属。市卫生防疫站接到报告后,立即派出医防人员调查。调查查明,这些患者都是服用了厂里在节前发的新奇牌水蜜桃汁饮料而患病的。这些水蜜桃汁饮料是省新奇饮料开发公司为偿还欠为民机械厂的设备款而从某饮料厂调进送来抵帐的。经市卫生防疫站化验,这些水蜜桃汁内的大肠杆菌严重超标。该水蜜桃汁的生产日期是1997年10月,保质期半年,也就是说,新奇饮料开发公司送给为民机械厂抵债的水蜜桃汁饮料早已超过保质期,并且已经变质。

据此,市卫生防疫站通知为民机械厂将发放的水蜜桃汁饮料予以收回,倒入阴沟,并对新奇饮料开发公司罚款10万元。为民机械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奇饮料开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4万元,其中原欠的设备款18万元人民币,此次的医疗费损失16万元人民币。

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1、新奇饮料开发公司以变质的饮料抵作欠款的行为,因违反卫生法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

2、在本判决生效10日内,新奇饮料开发公司偿还欠款18万元,赔偿医疗费损失16万元,共计人民币34万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一审判决后的第14天,新奇饮料开发公司提起上诉,上诉的理由是,这批饮料不是该公司生产的,该公司从饮料生产厂提货后,立即送到了为民机械厂,因此,这批饮料的质量责任不能由该公司承担。1个月后,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新奇饮料开发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中,新奇饮料开发公司作为饮料的开发、销售商,应当知道其产品质量义务,应当认真地执行进货检查制度,这是销售者履行产品质量义务的首项,是销售行销售合格产品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销售者与生产存的产品质疑责任的重要手段。如果销售者不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或者明知产品不合格依然接受货物并进行销售的,都应按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而实际上,该公司从饮料厂调进饮料去抵为民机械厂的债务时,就放弃了应当履行的义务,任由变质饮料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给为民机械厂的职工造成痛苦,给该厂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新奇饮料开发公司,不仅要承担卫生防疫部门的行政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诉讼中,新奇饮料开发公司提出变质饮料是饮料厂生产,责任应由饮料厂承担,这与本案是另一个法律关系,法院可以不予考虑。当然,新奇公司如有证据证明这批饮料在饮料厂出厂时就已变质,该公司可以另行起诉饮料厂,要求饮料厂赔偿其经济损失。

至于,新奇饮料开发公司上诉还提出,为民机械厂接受货物时未提异议,也有一定的责任。这话粗看有道理,但是,消费者与生产、销售者在产品质量上的义务是不同的,在落实产品质量责任时,首先考虑生生产、销售者的责任大小。因为,不能要求消费者与销售者有同样的专业知识。在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首先是销售者不能销售变质的产品。因此,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新奇饮料开发公司的上诉。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销售者购进产品后,不一定将其立刻全部销售给消费者,有些产品在销售者手里保存一段时间,销售者有义务在销售过程中保持产品的质量,防止产品过期失效、发生霉变,影响产品质量。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是指销售者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对某些特殊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等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状况。

3、销售产品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失效是指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变质是指产品发生了本质性的物理、化学变化,失去了原有使用价值。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节产品责任与损害赔偿

一、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概述

1、概念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特殊的侵权法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可以大致分为两类:

一是生产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是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责任,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者除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后,销售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2、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相关但不相同的概念):见教材P199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本法采用以下三种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违反担保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

1、过错推定原则又称疏忽原则,即由于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疏忽大意,造成产品缺陷,或者由于生产者、销售者应当知道而不知道产品有缺陷,将产品投入流通,从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便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应包含两个方面:

(1)生产者、销售者有过错(过失或疏忽)

(2)免除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与“事实自证规则”(有损害事实发生即可)

近年来,产品责任的归责由过错推定原则向严格责任原则过渡,已成为各国法制的共同趋势,但对销售者按过错推定原则,仍然被许多国家保留下来。我国同,如第42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担保责任又称违反担保原则,是指产品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后,按照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担保追究其产品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

3、严格责任原则也可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时,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均应向受害人赔偿。这一原则是过错推定原则和担保原则的结合。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担产品责任条件

1、产品有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只有为唯一或直接原因,产品责任才能成立,生产者也才承担责任。

(四)免责事由

1、受害人的过错

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2、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损害赔偿

(一)销售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有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但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产品购销、加工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生产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缺陷产品的损害赔偿责任

1、缺陷的含义

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案例]

某单位技术人员张某使用气筒给自行车充气时,突然“嘭”的一声,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手柄与拉杆脱落,拉杆顶部打在张某左眼下部的三角区,张即刻倒地。后经医院诊断为“急性开放性颅脑损伤,脑内出血,颅底骨折”。经手术治疗后,张某一直神志不清。造成此事故的气筒为外埠气筒厂生产,本市某商厦经销。

张某家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侵权损害进行赔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查清案情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

被告商厦认为,产品为商厦经销属实,商厦在产品进货时已履行进货验收,产品标识符合法律要求,其因内在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在生产企业明确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由其承担。

被告气筒厂认为,气筒确属本企业生产,该气筒系商业部的部优产品,完全符合ZBY89001一88《打气筒》行业标准的要求,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气筒拉杆及活塞弹出系使用不当造成,故不同意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但考虑到原告遭受的不幸,同意给其1万元人民币作为人道主义的补偿。在争议双方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宙理。

被告气筒厂在庭审时称:我厂生产的打气筒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不存在缺陷;同时每支打气筒出厂时都附有说明书,其中注明“产品自售出之日3月内,由于制造质量问题,可持本说明书和发票免费修理或更换,本厂实行‘三包’”。原告使用了一年的打气筒,远远超出“三包“期限,本企业不负责赔偿责任。

另外称:原告使用不当致伤,不应追究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责任。原告在使用该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杆连接是否牢固,致使拉杆及活塞弹出,由于原告疏忽酿成严重的后果,其责任显然应当自负。事实证明,该气筒不存在质量不合格的问题,生产企业理所当然地不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张某在使用该气筒前未检查手柄与拉杆连接是否牢固,当拉杆及活塞弹出后,手柄与拉杆脱落将原告致伤。但是,引发此次事故的是原告使用被告生产的气筒,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及拉杆被反弹出气筒外,伤害了原告并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该气筒在设计上未能增加保护装置,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故生产厂家即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为此,作出判决:

l、被告某气筒厂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护理费、疗养费、伤残补助费8万元人民币;

2、诉讼费348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500元,被告气筒厂负担2980元。

应当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理由是不成立的,任何大批量生产的产品,都要强行统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可以提高产品质量和效益;但是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不能保证产品不发生缺陷,因为制定产品标准的目的及其作用,并非完全为了防止缺陷产品,这是两种性质的活动。

按照标准组织生产,不能排除个别缺陷产品的产生。气筒厂生产的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在遇有气路不畅、压力增大的情况下,活塞瓦拉杆被反弹出气筒外,给使用人造成人身损害,其生产的气筒属于缺陷产品,并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因此,必须承担产品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2、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王某在2007年10月在本地五金交化公司商店购得“幸福牌”180立升双门电冰箱一台。冰箱使用不足1个月,就出现不制冷的故障。根据商店所指定的维修部工作人员的意见,王将冰箱运往维修部加了氟里昂;没几日又不制冷,再送去修,往返三次,仍不能用。维修部认为冰箱制冷系统管线漏气,经过一番焊接、改造,待运回家时,发现冰箱的冷藏室也变成了冷冻室,整个冰箱成了个“冰柜”。王某心想,冰箱修理一次不容易,不仅搬上爬五楼,还要误工误时地请假跑维修部。尽管维修部在市内,可每次也少不了费力拉板车,或托人情找汽车运。这一番修理冰箱成为“冰柜”,时值盛夏,只要制冷就凑合用。

数日后,该“冰柜”突然自行起火,当时正值家中无人,待邻居发现王某家中浓烟滚滚、烈焰飞腾,方唤来消防车辆、人员破门而入,进行灭火。大火扑灭后,室内家具、电视等一切物品已被烧得面目皆非。经保险公司认定,这场大火造成王某财产损失达10万元之巨,并证明火灾是由于“冰柜”所致。

为此,王某找到冰箱的销售者——五金交化公司商店反映情况,要求解决赔偿问题。五金交化公司商店称,既然火灾是由冰箱引起的,就应当找生产企业解决。王某又去找冰箱的生产企业,要求解决赔偿问题。生产企业称,冰箱起火,责任不在生产企业,经销单位所设维修部应当承担责任。王某又找到冰箱维修部介绍情况,要求解决赔偿问题。冰箱维修部称,冰箱质量

低劣,责任不在维修部门,生产企业应当承担责任。三方相互推倭,哪一方也不承认自己有责任。王某无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劣质冰箱销售者——五金文化商店赔偿10万元的财产损失。

人民法院经过对此案审理认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所购“幸福牌”冰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严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此冰箱未经严格出厂检验,本不应当销售;此外,根据维修部门反复检修的情况,其质量问题也应当在劣质产品售出后及时予以解决,为消费者更换合格产品;由于维修部门为转嫁经济损失,使问题未得到及时解失。更为严重的是维修部门对冰箱进行焊接修理时,未严格按照示准规定进行,而是擅自对冰箱进行了改造,致使冰箱性能变化。负载加重,为日后发生火灾埋下隐患。鉴于维修部门为五金交化公司商店,属非法人单位,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商店承担。为此作出判决:l、五金交化公司商店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费8万元人民币;

2、幸福冰箱厂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财产损失费2万元;

3、诉讼费2800元,由五金交化公司商店承担2000元,幸福冰箱厂承担800元。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王某所购“幸福牌”冰箱产品内在质量问题严重。但五金交化公司商店指定的维修部对冰箱进行焊接修理时,未严格按照标准规定进行,而是擅自对冰箱进行了改造,致使冰箱性能变化、负载加重,为日后发生火灾埋下隐患。但是,维修部是五金交化公司商店所属非法人单位,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五金交化公司商店承担。

3、被损害的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案例]

原告某铸造厂于2004年4月28日,从第一被告某五金机械公司处购买了由第二被告某机械厂生产的HQD3—3.2型滑车1辆,该滑车起重载重量为3.2吨。同年5月22日,原告在使用该滑车起吊重约1.8吨的冲天炉炉帽时,因滑车尾环焊接处脱焊,钢丝绳松脱,被吊物坠落,致使站在铁梯上指挥的工人应某,因铁梯倾斜而摔下,造成该工人外伤性脾脏破裂,右脑骨骨折,鼻骨骨折。经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原告为该工人治疗花费医疗费284150.21元、护理费8541元、一次性伤残补偿85352元,以及该工人的歇工工资8470元、技术鉴定费1800元等,经济损失共388313.21元,事后,市电梯质量监督检验站对上速滑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

(1)滑车的尾环制作与图纸不符,滑车尾环应该是整体制作后套于轴上,不应用6.5mm线材焊接在下垫管上;

(2)生产厂对滑车尾环的作用未予说明;

(3)滑车尾环是承载构件,是供钢丝绳端固定的承载件,而该滑车的吊环结构不符合承载件的要求,致使发生起吊物件时,该滑车尾环焊接处脱焊,被吊物坠落而造成人身伤害的严重事故。

为此,原告以该滑车的销售者(第一被告)和生产者(第二被告)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00元。

诉讼中,第二被告提出,该厂生产的各种型号的起重滑车,有原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是合格的。5月22目的事故,是因为原告工人应某既不是专业起重工,又没有经过专业的起重培训,无证上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且指挥时站立位置不当而造成的。故对事故的发生,该厂不负责任,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审理中,经调解,三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如下:

(1)第二被告于2005年3月30日之前,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5万元;

(2)诉讼费42010元由第二被告承担。

本案中,该产品的用户是某铸造厂,而直接受害者是该厂工人应某。法律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案件中,HQD3一3.2型滑车是由第二被告生产的,该产品质量的缺陷是该生产厂造成的。所以,生产者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该起赔偿案理应由生产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虽然原告将销售者和生产者列为共同被提起诉讼,但由于责任是生产者的,法院在审理中,直接追究生产者的民事责任,有利于减少诉讼,及时了结民事纠纷。

本案审理中,第二被告提出,该厂生产的滑车有中华人民共和同机械电子工业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因此,产品质量是合格的,事故的发生是因原告方让一个没有经过专业起重培训、没有上岗证的工人,站在铁梯上指挥而造成的。也就是悦,由于用户使用不当造成的。应当指出,原告在操作方面的确有不规范的问题,但根本原因是第二被告生产的起重滑车的尾环制作与

图纸不符,尾环应与滑车整体锻打而成,不应用6.5mm线材焊接。尾环是供钢丝绳端固定的承载件、若以用中6.5mm线材焊接,势必承受不了被吊物的重量。不合格的起重滑车即使是由经过专业起重培训、有上岗证的工人指挥,又使用得当,同样会发生线环焊接脱焊、被吊物体坠落的事故。因此,第二被告生产的滑车质量不合格,是造成事故、致人伤害的主要原因。

(四)赔偿范围

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3、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同时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案例]

2007年6月20日,某机关幼儿园教师女青年闽某因唇部汗毛过重到本市某工业医院电解脱毛门诊做美容手术。该院医生陈某向其承诺手术“不会留下疤痕”,阎某向院方交纳了800元的美容费,由陈某为其作了电解脱毛手术。然而,闽某手术后的情形非但没有达到美容的效果,反而导致了更大的麻烦和痛苦,手术后不久,阎某唇部开始肿胀,3天后上唇开始流水。之后,闽某又多次找陈某治疗,但肿胀长时间没有消除。这次所谓的“美容”手术,给这位原本眉清目秀的姑娘留下的是上唇部4处累计面积3平方厘米的难以治愈的增生性永久疤痕。闽某不堪打击,痛不欲生,其亲友多次找该工业医院交涉,要求赔偿损失,但该院一些主要领导要么避而不见,要么以“发生不良后果系意外事件,陈大夫主观上无过错”等借口进行搪塞,致使此毁容事件拖了近l年之久未得到处理,受害人未得到任何物质或精神赔偿闽某及其家人忍无可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进行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认为被告给原告造成的毁容损害不属意外事件,对因诊疗失误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2008年l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工业医院赔偿原告阎某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美容伤残金、精神损失费合计309752元。

本案中,阎某因在某工业医院作美容手术造成美容不成反而毁容,其人身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她依法有权向服务者——医院诉诸赔偿,医院的推托毫无道理。法院根据有关法律,不仅判决被告经营者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美容伤残金等物质损失,而且对精神损害赔偿也予以支持,体现了法律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倾向,颇值赞许。

(五)对缺陷产品造成损害的免责条件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

原告周某某头发原呈青黑色,无脱发现象。2007年3月22日。原告在单位洗澡时,借用了同事的洗发用品——由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某牌号氨基酸型香波和某牌号柠檬护发素。第二天原告感到头皮瘙痒难忍,数日后原告发觉头皮出现小疙瘩,并开始脱发。同年3月27日起,原告先后去本单位保健站市华山医院和市皮肤病防治所就诊。根据原告自述和提供的单位保健站的病史记录,华山医院诊断为“头皮接触性皮炎后脱发”;皮肤病防治所诊断为全秃(与外用洗发、护发用品有关)。5月份后原告的眉毛、眼睫毛、胡须全部脱落,腋毛、阳毛、汗毛也近乎全部脱落。

被告得知原告使用其产品后脱发,即派人前往了解情况,并征得原告的同意,将其使用过的洗发用品带回公司进行分析鉴定。原告认为医院的门诊诊断足以证明系被告的产品导致其全秃的严重后果,故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的要求;而被告在得到各项指标完全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检测结果后,认为原告脱发非系其产品所致,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要求。为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受理法院将被告提交的,原告所使用过的原瓶装5批号洗发用品,及根据原告陈述可能是4批号洗发用品,进行同批号抽样,送至市卫生防疫站检验。检测结果产品合格,对皮肤无刺激性。基于原告脱发的事实以及原告的要求,法院又委托市皮肤病防治所、市华山医院、市瑞金医院5位皮肤科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对原告全秃病因进行临床鉴定。专家组认为原告临床上不符合接触变应性反应及迟发变态反应,无急性、慢性及系统毒性反应存在,并且临床表现符合全秃的自然发病。故得出结论:原告脱发、脱毛与使用某牌号香波及护发素无直接关系。因双方对鉴定结论各持一词,调解未成,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0元,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除坚持医院的门诊诊断意见外,还提出被告提交的鉴定产品不是其使用的4批号原瓶装产品,该公司销往国外的PS产品的外包装有禁忌说明,即“皮肤不适用者勿用”,而自己使用的该公司产品却无禁忌说明。原告坚持认为有关专家的结论没有科学性。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1、产品的含义 “产品”一词可以从自然属性和法律属性两个不同的范畴进行定义。从自然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人类劳动获得的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劳动成果。既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非商品;既可以指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的各种农产品、矿产品或经过加工的手工业品、加工工业品,甚至建筑工程等物质性物品;也可以指文学、艺术、体育、哲学和科学技术等精神物品。从法律属性来讲,“产品”,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加工用于消费和使用的物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纵观各国的产品责任法,对“产品”范围的界定并不相同。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是指“一切经过工业处理过的东西,不论是可移动的,还是不可移动的,工业的还是农业的产品,经过加工的还是非经过加工的,任何可销售或可使用的制成品,只要由于使用它或通过它引起伤害,都可视为发生产品质量责任。”而1976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草案》的产品范围较小,仅指“工业生产的可移动的产品”。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信息产业和高新技术的突飞猛进,人类可利用的资源越来越多,因此,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也趋向于把产品作广义的解释。我国的法律同样对产品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我国1993年通过的《产品质量法》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2000年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增加规定为“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说明我国的《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这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经过加工、制作。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本法意义上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电力、煤气等虽然是无体物,也是工业产品,也应包括在内。 第二,用于销售。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有学者认为,使用“销售”不如使用“流通”更为准确,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或作为福利分发交付消费者。其实,“用于销售”不等于经过销售,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渠道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渠道,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因此,无必要用“流通”代替“销售”。赠送的产品、试用的产品也属于产品责任法意义上的产品。比如厂家将自己生产的新产品或某些产品以赠与、试用、买一送一、买大送小等无偿赠送的方式送与用户,这些产品虽然可能“未投入流通”,但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并以营销目的交付消费者的,这类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应当允许受害人提起产品责任诉讼。 几种有不同意见的产品 (1)经过初级农业加工的畜牧、家禽、猎物、渔产。有些学者持肯定态度,一些学者则将这类物品排除在外。没有理由将这些产品一概排除在外。如我国有些南方地区的人民有食用河豚的习惯,如果有人购买经过加工的河豚食用后中毒,应当允许受害人向产品的提供者索赔。 (2)血液。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将它排除在外,但是美国伊利诺伊州最高法院在一起案件中将血液也作为产品。法院的理由是:血液是一种包含在侵权法重述(第二版)402A节的意思内的“产品”;这种产品是被“出售”的;这种血液处于一种对使用者的不合

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章节习题--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一、单项选择题 1.《矿山安全法》的执行日期为____。 A. 1992 年5 月1 日 B. 1993 年5 月1 日 C. 1992 年 11 月 7 日 D. 1993 年11 月 7 日 2.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要由____组织竣工验收。 A.矿山管理部门 B.矿山施工主管单位 C.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D.建设单位 3.《矿山安全法》第八条规定,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有____参加审查。 A.省级行政部门 B.当地安全管理部门 C.劳动行政主管部门 D.矿山监察部门 4.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应当____。 A.不用保护,可开采 B.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C.在规定的期限内,可开采 D.永久保留 5.矿山企业必须从___中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A.矿产品销售额 B.国家下拨的专项费用 C.当地财政专款 D.企业利润 6.对于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根据《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要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____ 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调整配备合格人员后,方可恢复生产。 A.国家 B.省 C.县 D.地区 7.矿山建设工程不符合矿山____的,不得验收,不得投人生产。

B.安全规程或行业技术规范 C.行业技术规范 D.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8.《矿山安全法》规定,___ 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并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A.矿长 B.工会主席 C.分管安全的副矿长 D.企业安全部门负责人 9.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的是____。 A.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 B.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C.已经投人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 D.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人生产 10.根据《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国家规定经过____批准。 A.工商行政部门 B.劳动行政部门 C.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 D.管理矿山企业的安全部门 11.以下___选项不属于矿山设计中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A.矿井的通风系统和供风量、风质、风速 B.露天矿的边坡角和台阶的宽度、高度 C.供电系统,提升、运输系统 D.抗噪声振动系统 12.矿山设计规定保留的矿柱、岩柱,在____内,应当予以保护,不得开采或者毁坏。 A.工程验收前 B.施工期间 C.规定的期限 D.合理期限 13.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____。 A.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 B.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C.为了保证经济建设,可以边施工边办理安全设施批准手续 D.可以等竣工后再办理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14.在开采的过程中,矿山企业要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物质和井下空气含____进行检测,保证符

产品质量法案答案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案例答案 (一)产品质量责任的认定 [案例1] 1994年7月10日,王某从某食品批发店购买了30箱啤酒,用卡车将啤酒运回家中,当王某卸货至第25箱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酒瓶碎片飞进王某的左眼,致使王某左眼球受伤,后因医治无效,王某左眼失明。王某在运输和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王某向某食品批发店要求赔偿。但批发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生产厂家生产质量不合格所致,自己并没有过错,于是叫王某向厂家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经查,王某眼睛受伤致残确系啤酒质量不合格所致。 [问题] 1.王某应向谁索赔,依据是什么? 2.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责任的成立应具备哪些要件? 3.什么是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哪些人能成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分析] 1.王某既可向食品批发店索赔,也可以向生产厂家索赔。《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4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2.产品质量责任系指产品使用、消费的过程中因产品瑕疵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所引起的民事责任,是民法中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引起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成立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产品本身有缺陷。所谓产品缺陷,在国外一般是指产品的“不合理危险”状态或者“缺乏应有安全”的状态。在我国,产品含有缺陷(瑕疵),:一般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的有关法规的规定、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产品缺陷是很复杂的现象,一般可将产品的质量缺陷分为四种类型:设计上的缺陷,即产品本身在结构、功能上的缺陷;制造上的缺陷,即生产时或装配时的工艺流程或操作规程处理不当;:指示上的缺陷,且p对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未作必要的警告;发展上的缺陷,即产品制造虽已符合当时科学技术标准,但由于受当时科技水平限制,仍不免存在的缺陷。因前三种产品质量缺陷造成损害的,发生产品质量责任;因第四种缺陷造成损害的,按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不负产品质量责任o(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缺陷产品的行为。生产者与销售者违反法律上的义务提供缺陷产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提供的产品本身不符合法规、标准以及合同质量的要求;另一种情况是生产者和销售者没有履行或没有适当履行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3)存在着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这里的损害,不是指产品本身的损坏、毁灭,而是指产品造成了他人的人身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失。例如,食品变质造成食用者中毒、电视机爆炸炸伤收视者等。(4)损害的事实与提供有缺陷产品行为有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指损害是由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直接造成的,即损害是由于产品自身的原因所致,而不是由于他人把产品作为实施侵权的工具造成的。 3.产品质量责任主体,就是对产品质量问题应该承担相应责任者。我国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为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 [案例2] 1997年春节前,李某将家里装扮一新,接来老人,准备欢欢乐乐过个年。除夕晚上,李某点燃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露一手,谁知“轰”一声,卡式炉爆炸了,老人被炸伤,李某的右手也被炸裂。事后,李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原来该型号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李某单位(电子产品检测所)请求测试,李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一台,准备春节使用,谁想竟发生了此事。[问题) 若李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哪些情况可以不负产品质量责任?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章节题库(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14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概念题 1.产品质量关系(南京大学2002年研) 答: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2.产品责任(北交2006年研;武汉理工2005年研) 答:产品责任包括产品瑕疵责任和产品缺陷责任。 (1)产品瑕疵责任,是指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情况下应承担的责任。 (2)产品缺陷责任,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时应承担的责任。 3.产品缺陷(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南京大学2001、1996年研)

答: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产品的设计、原材料采用、制造装配、指示等都可能发生缺陷。 4.严格责任原则(华农2010年研) 答: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无过错而致害于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仅根据其行为造成的客观存在的损害结果来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凡是违反了本法的要求,除法定免责的情况外,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中,追究产品瑕疵担保责任,不以是否造成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论是否存在过错。 5.产品质量认证(河北大学2014年研) 答:产品质量认证,也称产品认证,是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产品认证分为强制认证和自愿认证两种。一般来说,对有关人身安全、健康和其他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者为强制性认证,即“以法制强制执行的认证制度”。其他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 6.产品瑕疵(人民大学2011年研) 答:产品瑕疵,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有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瑕疵产品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是区别于产品缺陷的法律概念。广义地说,是指产品不符合其应当具有的质量要求;狭义地说,仅指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如产品外观、使用性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 二、简答题

综合练习(第9章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不包括(B)A.国家标准 B.个人标准 C.行业标准D.地方标准。 2.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D)A汽车B.电视机C.化妆品D.初级农产品。 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B)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A.县级 B.省级C.地(市)级D.市级或县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C)。A.1年 B.2年 C.4年 D.半年。 5.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A)。A.保证产品质量 B.保证包装符合规定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志符合规定。 6.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的主要方式是(A)A.产品质量抽查监督 B.产品质量统一监督 C.产品质量定期监督检验D.产品质量监督普查。 二、多项选择题: 1.产品质量监督包括(ABDE)A.国家机关监督 B.社会团体监督 C.公安机关监督 D.社会舆论监督E.消费者、用户监督。 2.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ABCD)A.掺杂 B.掺假 C.冒用他人厂名、厂址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E.标明该产品的认证标志。 3.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ACDE)A.产品质量认证制度B.抽查检查制度C.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D.生产许可证制度E.产品标准化制度。 4.(ABCDE)产品的包装上必须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A.易爆B.香烟C.易燃D.易碎E.储运中不能倒置。 5.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BCDE)A.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B.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 C.必须有人身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D.生产者主观有过错 E.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6.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ABCE)A.当事人之间协商B.提起诉讼C.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D.由消费者协会责令责任人员赔偿E.调解。 7.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形式为(ABDE)A.修理B.更换C.重作D.退货E.赔偿损失。 8.我国《产品质量法》所指的产品包括(BE)A.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B.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C.初级农产品D.房屋E.建筑材料。 三、判断分析题: 1.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只要向消费者说明,即可在市场上流通。(×)企业生产的不合格产品,不得在市场上流通。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都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除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之外都 适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工业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中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包括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4.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法律规定的免责情形除外。(√)《产品质量法以》规定,国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 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5.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申诉。(√)《产品质量法》规定,用户、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申诉。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质量法以》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这是对生产者的禁止性、限制性的规定。 7.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产品交付用户之时起算。(×)因产品存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时起算。 8. 产品标志就是指产品的商标。(×)产品标志就是指表明产品特征的记号。 四、问答题: 1.什么是产品标准化制度、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答:

第16章 产品质量法

案例1 张某在自家农田里种植了部分黄瓜,快到了收获的季节。但最近由于天气干燥,害虫增多,于是,张某打了一点农药。5天后,张某采摘了部分黄瓜,在回来的路上看到隔壁家的小孩刘某,由于两家平时关系比较良好,张某给了两根黄瓜给刘某。刘某吃后不久,出现中毒反应,花去医药费500元,刘某要求张某赔偿。问: 1、此案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2、如果该黄瓜是张某卖给刘某的呢? 第十六章产品质量 法律制度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讨论问题: ?1、“产品”与“物品” ? ?2、“产品”与“商品” ? ?3、直接农产品(种植与养殖物)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4、自然力形成的产品(如工人从湘江里掏上来的沙石)是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5、产品质量法能否规范“服务”质量? ?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范围的理解:

?1、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责任的产品,应当是生产者、销售者能够对其质量加以控制的产品,即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而不包括内在质量主要取决于自然因素的产品。 ?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3、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练习题: ?1、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下列何种产品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 A芝麻油B大坝C冰毒D电力 ?2、按照《产品质量法》中有关产品的定义,下列()属于产品范围。 ?A原煤B石油C天然气D汽油 ?3、下列产品中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有() ?A桥梁B桥梁上所用的钢材C小麦D牛奶 ?参考答案: ?1A ?2D ?3AC ?产品质量问题大体上分成两类: ?①产品不适用;②产品不安全。 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性质和特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于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审议通过,1993年9月1日实施。2000年7月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修定。 ?《产品质量法》调整两类社会关系:(1)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关系;(2)产品交换过程中的横向交换社会关系。 三、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一)主体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关于研发以及质检人员的有关规定 劳资调整及有关说明 一、新车间员工依然有三个月试用期,但试用期工资参照正式员工工资标准。原因有二:一是近期人员招聘有一定难度,二是二车间劳动强度较大。希望老车间员工理解。 二、从六月份开始,车间主管和朱少龙纳入责任目标管理,实行固定责任工资,不再进行考勤,但同时不再享受每月四天法定休息日,不享受加班津贴。 三、关于法定休息日的说明:本公司实行每月26工作日,相当于每月休4天,根据国家对生产性企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企业的实际,每月的4个休息日实行自愿和轮休制,放弃休息的,一律按加班计算报酬,轮休的,要提前两天向主管说明以便安排。 四、关于责任管理: 1、责任管理是企业对某些管理岗位或工种的一种管理方式,前提是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及目标,以及相应的奖惩制度。适于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工作性质较复杂、用考勤限制无法达到责任目标的情况。 2、责任管理要求员工具有高度的工作的责任心和主动性。 马增欣 2004-6-7日

近期工作纲要 一、车间生产(厂长): 1、进一步强化管理,稳定生产工艺。 2、在稳定工艺的前提下,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劳动纪律、 技术技能、安全管理上来。 3、一个月内,完成下列工作: *内部安全培训与整改:制定切实可行的事故预防、救援预案,包括人身及水电安全、消防安全、事故救援等。 *全员进行在岗安全教育,具备基本的消防安全、电器及机械安全以及危险品防火防爆安全、劳动保护、事故处理等常识。 *全员达成共识:严格操作规程、严格劳动纪律,第一目的是安全,次要目的才是效益。 *学习国家有关技术技能等级标准,使各工种明白自己起码应该达到的技术水平,明确自己的学习目标。 *配备专业的仓管及物品储放监督人员,强化化学品安全管理。 *建立完整的质量控制程序及方法。 *成立专门的机电维修班组。 *加强监督及责任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操作、劳动纪律及奖罚制度。 *建立可行的竞争上岗制度。 *加快技术储备人才培训,准备新车间、新产品的开工。 二、研发与质控(暂由经理负责): 1、质控:质控要完成以下任务: (1)全部原材料的分析检测:现有原材料的分析方法暂由经理提供,一个月内建立完毕。 (2)工艺过程的在线分析:根据工艺要求,简化控制指标,使在线检测方法达到简单、快速、准确。现有产品的在线分析已基本完成,出现意外情况时,应核查、纠正。 (3)产品质量检测:06每小批一检,碱式碳酸铜出厂前检验。 (4)协助研发人员进行分析检测。目前的工作有,探明06烷基化物组分个数以及06中间体的隐含物质;协助06系列产品研发的分析检测;准备新开课题“核酸”组成的定量监测。 (5)管理: *吴树峰尽快掌握GC、HPLC以及化学分析的基本方法及操作,掌握质量控制的管理程序,制定相应的规程、规章与制度。

(产品管理)六产品质量法

(产品管理)六产品 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第壹节概述 壹、概念 1、定义 指调整于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涉及的领域仅限于产品、产品的监督、检查、生产、销售,不包括消费时发生的关系,运输时发生的关系壹般也不是 3、产品的范围 《产品质量法》2’“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不包括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产品 建设工程原也不包括于内,现已适用 二、立法 1、原分散于《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

管理法》、《食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民法通则》等。 2、1993年2月22日通过我国第壹部全面、系统地《产品质量法》,后又配套出台《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1997年新刑法专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二节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机构(6’)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国家技术监督局 2、地方技术监督局(县级之上) 3、国务院及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设置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 二、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壹)、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9’) 1、定义: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2、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的ISO9002系列国际标准。 该标准吸收了各国于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精华,统壹了质量术语的概念,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世界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CB/TI9000—ISO9000 3、目的: (1)、有合同的条件下,为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2)、非合同条件下,为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4、原则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自愿为原则,由企业自行申请。(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9’)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七章 产品质量法

? 案情导入: ? 1999年×月×日,王某从某商品批发店购买了1箱啤酒。 当王某卸货时,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王某右眼球 受伤,后因医治无效,致其右眼失明。由于王某在运输和 搬动啤酒的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于是他向某商品批发店 要求赔偿,但商店称啤酒瓶的爆炸可能是由于厂家生产时 因质量不合格而致,自己并没有过错,,因此要王某向厂家 索赔,王某遂诉至法院。 ? 试分析: ? (1)石某应向谁主张赔偿? ? (2)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有哪些? ? (3)产品质量法的主要规定有哪些?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 则是什么?

? 一、产品的概念与特征 ? 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是特定意义上的产品,通常 是指经过某种程度或方式的处理或加工后用于消费和 使用的物品,而不是泛指所有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品。 ? 《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下列产 品不受其调整: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 原煤、石油、天然气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建设工 程;军工产品;无形产品。

? 综上,要构成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必须同时 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 (一)必须是人类的劳动产品,是人类有意识的行为的结果。 ? (二)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制成品。 ? (三)必须是动产。 ? (四)必须是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法 ? (一)产品质量和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 产品质量是指反映产品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也就是产品符合用户使用需求的特性。大体 说,产品质量包括适用性和安全性两个方面。具体说, 包括:⑴性能;⑵适用性;⑶安全性;⑷耐用性;⑸可 靠性;⑹经济性;⑺卫生性;⑻其他。 ? 产品质量法,系调整产品品质量监督关系以及产品质量 责任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谓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 包括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 损害赔偿和产品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练习

第八章产品质量法一、填空题 1.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用于的产品。 2。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企业根据的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认证和认证。 4.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5.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标志、标志等质量标志。 6.销售者应当执行进货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7.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年。 8.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而应承担的。 9.判定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和一O 10·——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二、判断题(正确的在题后括号内划“√”号,错误的划“X”号) 1.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2.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 3。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 4.《产品质量法)只调整国内产品质量,不调整进口产品质量。( ) 5.某商店正在销售一批电热油灯,并明示该批电热油灯有漏电的毛病,降价处理,根据规定.,该商店不能销售该批电热油灯。 ( ) 6.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受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不受时间限制。( ) 7.国家按照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8.根据规定,建筑水泥是建设工程的构成要素之一,因此水泥质量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 9.某商店销出一批电视机,普遍存在图像不清晰的毛病,消费者要求退货,商店称此电视机是代销产品,让消费者直接找厂家,该商店的做法是正确的( ) 10.某市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一家化工厂至今仍在生产国家明令宣布为淘汰产品的萘丸,这种行为应受处罚。( ) 11.<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之一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和消费者之间因产品缺陷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 12.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无论任何情况下,产品生产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 13.因产品质量引起的人身伤害,其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为1年。( ) 14.每一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均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另一类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 ) 15.王某是农村的村民,一次进城,见城里的VCD机甚好,遂积攒下钱,第二年买了一台VCD。回家后,由读大学的长子严格按照说明书安装调试成功。晚上王某邀乡邻二十几人在王家同看盗版光盘。正当大家看得津津有味时,VCD机突然爆炸。坐在前面的王某及其长子,邻居邓某、余某的身体受到了轻重不同的伤害。经产品检测部门鉴定,该VCD 机本身存在缺陷。请判断以下各项是否正确?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

第九章产品质量法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 )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 A.抽查 B‘出厂检查 C.全面检查 D.重点或反复抽查 2.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的首要义务是( )。 A.生产安全产品B.保证产品质量 C.不生产淘汰产品 D.保证标识符合规定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 )后,未行使赔偿请求权,便失去了胜诉权。 A.1年 B.2年 C.20年 D.4年 4.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在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况下,必须符合( )。 A.同等情况下其它类似行业的标准 B.部颁标准 C.地方标准 D.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5.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的,受害人应当向( )要求赔偿。 A.销售者 B.产品生产者、销售者 C.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产品运输者、仓储者 D.生产者 6.在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方面,我国分为( )。 A.国务院和省级政府 B.国务院和省、市级政府 C.国务院和县级政府 D.国务院和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 7.生产者、销售者的下列行为,除一种情况外,其它都可能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种情况为()。 A.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行为 B.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行为C.生产者在其生产产品中掺杂、掺假的行为 D.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行为 8.根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有决定权的部门是( )。 A.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B.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所认可的机构 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第八章《食品安全法》 一、单选题 1.制定我国《食品安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前提是()。 A.保障食品生产 B.保证食品安全 C.保护食品经营 D.严惩违法行为 2.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的规定。 A.《食品安全法》 B.《产品质量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3.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的有关规定。 A.《产品质量法》 B.《食品安全法》 C.《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D.《商检法》。 4.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A.应当; B.不应当; C.可以; D.不可以。 5.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质量监督部门 C.卫生行政部门 D.农业行政部门 6.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7.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由()负责。 A.工商行政部门 B.卫生行政部门 C.质量监督部门 D.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下列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测的说法错误的是() A.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B.可以向经营者无偿抽样检验的样品和收取检验费用 C.对食品的委托检验应当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D.当经营者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进行复检 9.下列关于食品安全法对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的要求不正确的是() A.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 B.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C.只需要中文标签和说明书,其他的不需要 D.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10.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 A.明星代言 B.产品标准代号 C.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D.制作成份 11.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进货记录制度,进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12.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A.1年 B.2年

产品质量法讲义

质量法讲义 一、概说 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自《产品质量法》颁行、修正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水平明显得到改观,企业的质量意识也得到明显提高,用户、消费者利用产品质量法来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明显增强,制假造假的越来越少。随着形势的进一步发展,我国产品质量领域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产品质量虽然一般能控制到合格的范围内,但产品本身的技术含量不高,产品附加值低,所以民族自有品牌较少。有些企业谋求自身发展不是从产品质量本身入手,不是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入手,而是把功夫做在广告上,做在炒作概念上,这是与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的。一等企业做标准,二等企业做品牌,三等企业做产品,我国大部分企业还停留在做产品的水平。彻底完成从农业国向工业国的转变,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这需要我们深入贯彻产品质量法,把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精神,贯彻到企业的生产一线上去。 一、产品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的含义是什么?依据该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这表明该法所调整的产品的范围小于一般意义上的产品。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是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农产品、渔业产品等直接来自自然界的物品,未经过加工制作过程,不属于该法所称的产品。虽经过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仅用于个人消费的产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的产品,由其他法律规范来调整。根据该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适用产品质量法。依据质检总局[2001]43号文(以下简称43号文)的解释,兽药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责任及其立法的产生和发展 产品质量一般是指产品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的总和,如可用性、耐久性、安全性、可维修性等。从法律角度来看,产品质量表现为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质量标准等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产品所应当具有的特性。依据现行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和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总目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第二章企业法 第三章公司法 第四章企业破产法 第五章合同法 第六章金融法 第七章支付结算法 第八章票据法 第九章证券法 第十章会计法 第十一章税法 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 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五章劳动法 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 第一章经济法总论 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问: (1)B公司应在何期间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为什么? (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 机关应当是谁? (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 申请人是谁? 答案: (1)9月5日至 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 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行政复议申 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 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 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 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 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 法履行。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 (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 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容是 什么?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 答案: (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 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客体是买卖的标 的、货物。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 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 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 为引 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 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 存在重大误解。 问: (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 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 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 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 答案: (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 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 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 的作用。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 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 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 托运。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 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乙橡胶厂表 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乙橡胶厂准备提起 诉讼。 问: 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 答案: 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也可以向B市法 院提起诉讼,A县法院,B市法院对该案均有管辖 权。 因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 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 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甲皮鞋厂位于A县,故A 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又:本案的合同规定由 橡胶厂代办托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凡合同 规定由供方代办托运,发运地即为合同履行地。据 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B市,因而B市法院对该 案也享有管辖权。因此,乙橡胶厂可以向A县法院, 也可以向B市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企业法 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 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 (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 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 出资200万美元。 (2)中方以货币、厂房、场地使用权作价 出资,外方以外币、设备、专有技术作价出资(但 其中外方的机器设备是租赁来的)。 (3)中外合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 形式,拟建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企业的执行 机构,监事会为企业的监督机构。 (4)董事长由中方担任,外方担任副董事 长并兼任总经理,总经理是法定代表人。 (5)对于企业的重大事务,如合资企业章 程的修改,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增加、减少、合并、 分立等,应由合资企业的全体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 议。 (6)合资企业在依法缴纳了所得税后,可 按约定比例向中外投资者分配。 要求:分析说明上述各项条款容是否符合法 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1)外方的投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word格式版本

第六章 产品质量法教案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1、产品的定义: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包括工业、手工业品、工艺品及经过加工的农副产品。 2、产品质量的定义:通常指产品满足需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3、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在生产、流通、交换、消费领域中因产品质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的产品质量法和狭义的产品质量法之分。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现状 广义的产品质量法主要由产品质量基本法、基本法的配套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构成。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具体有《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商品检验法》《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以及国务院质量技术管理部门的相关行政规章、制度等。 三、《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和适用范围 (一)立法宗旨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1条规定,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是,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其最终目的是严厉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和流通,切实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民事赔偿制度。 (二)适用范围 主要指客体上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适用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但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产品,适用《产品质量法》。 第二节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一)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权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分别主管全国或地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具体的记过设置为,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县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主要是指对食品卫生和药品的质量监督,应分别按《食品卫生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提高产品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和规划,加强对产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要引导、督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组织各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措施,制止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保障产品质量法的实施。 二、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一)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企业申请,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认证标准,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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