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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办法

华蓥市新兴煤矿

目录

第一节总则 (1)

第二节“一通三防”管理岗位责任制 (1)

第三节“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 (5)

第四节瓦斯管理 (10)

第五节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14)

第六节瓦斯排放制度 (14)

第七节通风设施管理 (16)

第八节巷道贯通 (17)

第九节揭穿煤层 (19)

第十节盲巷管理 (21)

第十一节通风管理 (22)

第十二通风调度管理 (24)

第十三节预防炸药爆燃的规定 (26)

第十四节综合防尘的管理 (26)

第十五节通风安全监控监测管理 (27)

第十六节矿井的防灭火 (34)

第十七节通风安全设备仪器仪表管理 (35)

第十八节便携式瓦检仪维护、管理制度 (36)

第十九节矿井主要扇风机停止运转的制度 (37)

第二十节矿井“五图、五板、五记录、四台帐”制度 (38)

第二十一节“以风定产”安全管理制度 (39)

第二十二节冲洗巷道制度 (40)

第二十三节测尘管理制度 (40)

第二十四节通风安全仪器保管、维护、保养制度 (41)

第二十五节奖惩 (44)

第二十六节附则 (44)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扎实推进“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矿井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创建和谐矿区,保障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和矿井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2010年版)、《四川省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评估标准》、《四川省煤矿安全管理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矿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2条矿井生产必须坚持“以风定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努力创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坚决杜绝无风或微风作业。

第3条涉及“一通三防”的采掘、机电、通风的作业规程、技术措施等必须有通风部门参与会审并签署意见后方能生效。

第4条当矿井生产与“一通三防”工作发生矛盾时,“一通三防”工作优先于生产解决。

第5条矿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必须支持通风管理部门“一通三防”的工作。

第6条矿每月应召开一次“一通三防”工作例会,解决“一通三防”工作的有关问题。

参加例会的人员:矿领导、各部门、单位负责人。

“一通三防”工作例会由矿技术负责人主持召开。

第二节“一通三防”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矿领导岗位责任制

第1条矿长是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主持研究“一通三防”工作,检查各部门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进展情况,并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所需

要的人、财、物,及时分析“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一通三防”工作正常进行,凡因资金或人员不足,影响“一通三防”工作,发生“一通三防”事故,追究矿长的领导责任,矿长还要负责审阅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表,矿长外出时委托副矿长审阅。

第2条矿技术负责人直接领导负责“一通三防”技术业务管理,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一通三防”工作规划、计划、措施。

矿技术负责制人要把好矿井延伸和采区设计审查关,保证通风系统合理和设计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一通三防”工作的要求。把好《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审批关;把好重大“一通三防”措施实施关、“一通三防”技措资金使用关;定期组织“一通三防”工作质量检查考核,每日坚持审阅瓦斯日报和通风调度日报表,并将审阅意见及时反馈到通风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进行及时整改;负责每年组织一次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矿井反风演习。

第3条分管生产副矿长在组织矿井延伸和开采过程中要合理布臵巷道和采掘工作面,保证在生产过程中通风系统合理;采用先进合理的采煤方法,防止采掘面瓦斯积聚,还要负责组织“一通三防”重大安全措施的实施;负责协助矿技术负责人组织“一通三防”责任制检查考核。

第4条分管机运副矿长负责矿井主扇双回路供电;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补套完善;负责组织机运,通风,生产部门工程技术人员每月检查一次反风设施;对局部通风机供电做到“三专两闭锁”;实行风电瓦斯闭锁。

第5条分管安全副矿长负责对防止重大的“一通三防”事故的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通风、瓦斯和防尘管理的具体落实情况。

二、职能部门的岗位责任制

第6条各业务部门第一负责制人在矿分管领导的直接领导下搞好“一通三防”的业务保安工作。

第7条生产技术地测部门在矿井采区、采面设计中必须保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对“一通三防”的要求,并组织实施,消灭不合理通风。负责巷道贯

通,揭穿煤层,地质构造复杂区域安全措施的编制实施。在编制《作业规程》时,负责通风、安全监测和防尘设计并组织实施。及时为通风部门提供地质资料和巷道贯通通知书,做好瓦斯地质预测预报工作,负责巷道贯通、石门揭煤和遇地质构造按规定向矿技术负责人报告,并负责巷道贯通、揭穿煤层的掘进巷道进度图,杜绝误穿。

第8条机运部门负责矿井安全供电,并制定严格的防止无计划停电的措施,保证长期稳定、可靠地向主扇和局部通风机供电。负责组织下井电气设备的防爆检查,杜绝电气设备失爆。负责制定机电管理制度和采区采面电工值班制度。保证下井设备完好率合符要求,防止机械电气设备引爆火源。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延伸、撤除与维护、监控的值班。

第9条通风安全部门是“一通三防”业务主管部门,全面负责“一通三防”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做到每天24小时,全面掌握矿井“一通三防”情况。负责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每季度一次的矿井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工作。把住设计会审关,使各种设计在通风、防尘、安全方面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定期向技术负责人和安全学习会汇报“一通三防”工作,并指导各单位及时处理“一通三防”的隐患.负责合理分配风量,杜绝风量不足和微风作业.负责排放瓦斯、启封密闭安全措施的编制。汇同生产部门编制《作业规程》、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和地质构造复杂区域的安全措施并组织实施。把住“一通三防”技措资金使用关,做到专款专用。坚持每天审查瓦斯日报表。坚持经常下井进行“一通三防”安全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组织处理。组织“一通三防”业务的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对“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监督检查各包保部门、基层各单位对“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追查对“一通三防”设备设施的损坏事件。

第10条矿综合管理科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的规定配齐通风各工种所需的劳动力。

第11条财务部门为“一通三防”项目优先筹集资金,保证“一通三防”费用的落实与兑现,按规定提取安全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12条物资供应部门按矿批准的计划,按质、按量、按时购回“一通三防”所必须的设备和材料。

三、基层单位领导责任制

第13条采掘队长负责督促班组长、放炮员佩带便携式瓦检仪到作业场所检查瓦斯。督促班组长、放炮员和瓦检员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了解自己所管辖区域的瓦斯浓度及变化规律。督促使用水炮泥和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对装药放炮的规定。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严格执行“一通三防”安全措施。采煤队长要检查采面安全情况和风巷完好情况,保证其断面符合通风要求。督促教育本队员工不能瓦斯超限作业。作业场所无煤尘堆积和飞扬。杜绝本单位任意停开局部通风机、风筒挤压、撕裂、断开、微风或无风作业、瓦斯探头不到位等。负责所辖区域内通风防尘监测设备设施的完好。

第14条采掘班长在安排工作前必须先了解所在采掘面各处的瓦斯浓度,否则不得安排员工作业。负责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四川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评估标准》的要求安装局部通风机和吊挂风筒,保证出口风量和风筒未端距碛头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督促放炮员带便携式瓦检仪执行“一炮三检”和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装药放炮。检查本区域内的通风防尘监测设施,若有损坏必须立即向通风科(队)汇报。组织本班员工管好用好本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组织本班员工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安全措施。

第15条机电队长负责供电管理和电气设备管理,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安装和维护好局部通风机的“三专两闭锁”供电装臵,保证主扇和局部通风机稳定可靠运转。督促下井电钳工携带便携式便携式瓦检仪。负责井下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消灭电气失爆和机械磨擦撞击火花。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执行“一通三防”制度和安全措施。

第16条机运队长教育督促本队员工管好用好主要巷道、车场及装煤点的通风防尘设施,严禁将一组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或开后不关。严禁擅自开大和关小调节风窗。负责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安装好井口至井下的避雷装臵。洗刷转载点附近20米范围内的粉尘,严禁煤尘堆积飞扬。负责对“一通三防”设备材料的拉运。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学习和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第17条机运班组长组织本班员工严格执行“一通三防”的各项管理制度,做好管辖区域内“一通三防”设备的保安工作。

第18条通维、瓦检队长负责组织本队员工对全矿的“一通三防”工作具体落实。负责瓦斯检查工作,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负责全矿井通风、防尘的安装、维护、撤除,保证质量达标性能可靠。按规定测风、测尘和报表。及时按矿技术负责人或通风安全科的方案调整风路,保证合理配风方案的实施。组织好通风调度值班工作,做到24小时不间断调度“一通三防”情况,出现较重大情况及时报告矿技术负责人和值班领导,并赶赴现场积极组织处理解决。抓好通维、瓦检队干部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解决“一通三防”隐患。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瓦检员查岗,并要做好查岗记录。严格执行通维、瓦检队各班组的岗位责任制。汇同矿通风安全科对损坏“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事件的查处。

第19 条通维、瓦检队班组长在通维、瓦检队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一通三防”的日常具体工作的落实,执行“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第20条监控队长在矿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安装、延伸、撤除与维护、值班。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和值班,严格按AQ1029-2007标准配齐各类监控仪器和设备,确保位臵合理,数据准确,断电可靠,处臵迅速。

第三节“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

一、“一通三防”责任区域的划分及职责

第1条责任区域的划分原则

1、矿井内只有一个队组工作的区域,为该队组的“一通三防”责任区域。

2、多个队组在一区域共同工作的,该区域为多个队组共有的“一通三防”责任区域,各队组共同负责管理。

第2条采煤队

1、责任区域:按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职责:(1)工作面上下安全出口符合作业规程要求:工作面进、回风巷材料及设备存放整齐,保证足够的通风断面;按要求及时封闭采后楼眼,并达到不漏风;经常保持工作面、工作面进、回风巷及上、下出口安全畅通,确保工作面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保持其正常状态(“一通三防”设施、设备包括:密闭、风门、调节风门、栅栏、局部通风机及风筒、防尘管路、洒水喷雾装臵、隔爆水袋、各种监测监控传感器、传输信号线、瓦斯检查牌板等,以下各条同)。所辖区域密闭前5米,风门前后5米内禁止堆放物料。

(3)严格执行防止瓦斯积聚、保持系统稳定、风量充足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无风、微风作业和瓦斯超限作业。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等有关井下放炮的管理制度。

(5)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防尘设施及隔爆设施,负责倒煤口及装载点的防尘水幕的使用及管理,负责冲洗及清扫所辖区域的煤尘,严禁发生煤尘飞扬,负责责任区域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第3条掘进队

1、责任区域:(1)搞好局部通风质量标准化,风筒必须吊挂平直,无脱节,无挤压;风筒出口距工作面距离符合作业规程要求;保证风筒完好,严禁损坏风筒。

(2)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3)严格执行防止瓦斯超限不作业,严禁无风、微风作业。

(4)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和“三人联锁”放炮制等有关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5)负责安装和用好本工作面从开口位臵至工作面的防尘管道,所安装的防尘管道必须吊挂,并每隔100m设一个三通闸阀,负责责任区域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6)负责放炮喷雾,放炮前后对距工作面20m范围内巷道周边进行冲洗,装煤(岩)洒水降尘。

第4条运输队

1、责任区域: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提升斜井及上下车场,采区运输大巷等。

2、职责:(1)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2)机车过风门按规定进行开和关,严禁两道风门同时打开,杜绝机车撞坏风门。

第5条机械、机电队

1、责任区域:各机房,硐室(包括通道)、抽风机、防爆门、井下变电所、水泵房。

2、职责:(1)管好用好所辖区域内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

(2)逐步完善达到矿井采掘供电分开,且掘进实行风电闭锁。

(3)保证采掘工作面供电,最大限度减少掘进工作面无计划停电、停风现象,有计划停电、停风应有矿调度室批准的停电通知,在停电前必须通知采掘队、瓦检班及调度室,在批准的时间范围内进行有关工作,工作完毕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停送电制度的规定送电。

(4)消灭电器设备失爆,采掘工作面电器设备安全保护装臵完好,不带电搬迁、检修电器设备。

(5)机械设备安装完好,维护及时,不准有设备失修而造成机械撞击和磨擦火花的现象出现。

(6)井下电焊、氧割等产生火源、高温的作业必须有矿长批准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7)负责安装、维护防尘主管路。

第6条通维队

1、责任区域: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准备巷道及矿井其它无人工作区域。

2、职责: (1)负责安装更换整改全矿井所有防尘、隔爆设施设备(掘进队自己安装的或该由机械班负责的除外),并负责主要进、回风巷隔爆棚的掺水工作,经常保持规定的水量。

(2)负责建筑、安装、更换、整改矿井所有的通风设施。

(3)负责定期冲洗、清扫主要进、回风巷,采区准备巷道和其它无人工作区域井巷的粉尘,杜绝粉尘堆积。

(4)负责矿井盲巷及临时停风巷的密闭及打栅栏。

(5)负责矿井采区进回风巷和其它无人工作区域的维护、维修、保证各巷安全畅通。

(6)负责矿井井下各紧要防洪点的砂袋管理(砂袋装运、数量、堆放等)。

第7条瓦检班及测风员

1、责任区域:全矿井。

2、职责:(1)、加强瓦斯巡回检查工作,瓦检员不准空班漏检和假检、假报,瓦斯记录“三对口”。

(2)、瓦检员、测风员对当班必须对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设施、设备使用情况和损坏情况及时报告调度室。

(3)、理顺矿井通风系统,做到稳定可靠,采掘面、硐室及其它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配风计划的要求。

(4)、测风员测风时操作规范,按规定全面进行风量测量,不准空班漏测和假测、假报。按规定认真做好瓦斯传感器的校验工作,并填写好校验记录台帐。

第8条有关人员职责

1、各联长、各采掘队长对所辖区域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2、采掘队当班值班队干对所辖区域内“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负责。

3、每月20日的安全大检查应把“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对违反“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必须按本办法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4、科室管理干部在日常下井检查中,应对“一通三防”区域责任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处罚

第9条通过风门不关闭或两道风门同时打开造成用风点微风或风流短路罚款100~300元。风门(包括调节风门)前后5米堆放杂物罚款50元;损坏一般通风设施的,罚款100元;严重损坏影响采区或矿井通风系统的罚款300~500元;损坏调节风门罚款100元。采后楼眼不按规定或规定质量封堵的罚款40元/个。

第10条进、回风巷物料堆放堵塞通风断面三分之一及以上,工作面、工作面两巷及上、下出口不畅通影响通风的罚款100~200元。

第11条密闭前5米堆放杂物罚款50元,损坏密闭的一般损坏罚100元,严重损坏罚300~500元。

第12条损坏栅栏的罚款100元,随意撤掉栅栏的罚款200元。

第13条按规定敷设防尘管路而未敷设的罚款100元/处。

第14条按规定设臵风流净化水幕、喷雾洒水设施而未设臵的,罚款50元/组。

第15条按规定设臵隔爆棚设施而未设臵的,罚款100元/处;隔爆水袋无水或未保持规定的水量,罚款10元/个,水袋损坏罚款100元/个;井下乱丢水袋的罚款50元/个。

第16条损坏防尘设施的,一般损坏罚款50元/处,恶徒损坏罚款100~200元(如损坏管道、闸阀或冲洗巷道用的管等)。

第17条防尘管道该设臵三通阀门而未设臵的罚款30元/处,未按规定使用

喷雾洒水装臵的罚款20元/次。

第18条放炮未使用水炮泥,罚款200元/次。

第19条掘进工作面放炮不洒水防尘罚款50元/次;工作面风筒出口距碛头距离超过规定要求罚款50元/次。

第20条划破风筒,小破口罚款20元/个,大破口罚款50元/个。严重影响供风的罚款100~200元。

第21条涂抹“一通三防”图牌板字迹或任意摘取图牌板罚款30元/次,损坏图牌板罚款50元/块。

第22条损坏瓦斯断电仪装臵的全额照价赔偿,并处罚款200元,损坏局部通风机的罚款200元并赔偿修理费。

第23条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罚责任者50元/次。

第24条掘进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风电闭锁装臵而未安装的处罚责任者100元/次。

第25盲巷未按规定期限封闭的,罚款50元/处。

第26瓦检员脱岗、空班漏检、假检、假报瓦斯检查结果的给予开除或开除留用的处分,并100~200元/次;瓦斯检查结果不及时填写牌板和记录(台帐)罚款50元/次。

第27条随意移动采掘面瓦斯传感器位臵的罚款100元/次,瓦斯传感器位臵不按规定随采掘工作面变化移动的,处罚责任人50元/次。

第28条采掘队作业完毕不停电或开关不打到零位的罚款50元/次。

第29条风门该闭锁而未闭锁,罚款50元/处,闭锁装臵不起作用或被损坏的罚款100元/处。

第四节瓦斯管理

第1条本矿井属于低瓦斯矿井,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瓦斯管理制度。

第2条技术设计部门要从设计、采掘接替、采煤方法、通风管理等方面把好关,杜绝发生不合理通风。

第3条采面和掘面应采用独立通风(进风侧超前小眼掘进的回风进入采面可不视为串联通风),采面与掘面、掘面与掘面、掘面与采面布臵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串联通风,但次数不得超过1次,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设风电瓦斯闭锁装臵,且瓦斯与二氧化碳浓度均不得超过0.5%,其他有毒有害气体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4条正常回采工作面严禁用非正规采煤方法采煤,严禁使用局部通风机采煤。

因地质构造复杂,开采边角残煤、回收煤柱等工作面确需利用局部通风机采煤的,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5条在准备回采工作面时,必须在全风压通风系统形成后方可进行回采工作。

严禁将一条上山分成两段,一段作进风巷,一段作回风巷。

第6条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都不得经过采空区和冒落区。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回采工作面结束后作为通风巷时,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按老塘通风处理,确有必要超过一个月以上的,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经会审批准后严格执行。

第7条采面运输巷,由工作面溜煤口向尾巷延伸用于存车的巷道的长度不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但必须设点检查瓦斯和安设瓦斯、风、电闭锁装臵。

第8条按通风月作业计划合理分配风量,不超过计划20%,不欠计划10%,调节风量及时,保证井下各用风点的风量满足要求。

第9条加强主要扇风机供电管理,做到双回路双电源向主扇供电,防止无计划停风,保证主扇可靠运转。

因停产检修设备需进行有计划停运主要扇风机时,必须由有关单位事先提前申请,并会同通风安全、生产技术、机电、调度等有关业务部门编制停电、停风、

排放瓦斯、恢复送电、送风的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经生产调度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此外一律不准任何人任意停运主要扇风机。

第10条严格按《监测规定》安装使用好瓦斯监测装臵,切实抓好瓦斯监测工作。

第11条井下放炮必须使用放炮器,严禁放明炮、糊炮和连珠炮。严禁在一个采面使用两台放炮器同时放炮。严格执行《防止炸药爆燃的规定》。

第12条完善矿井供电系统,下井电气设备严防失爆,必须取得防爆合格证后,方可入井使用,发现失爆立即查明原因,落实整改,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13条局部扇风机和煤电钻要安装综合保护装臵。

第14条加强通风管理,杜绝瓦斯积聚,减少瓦斯超限次数,发生瓦斯积聚必须及时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第15条矿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设立通风部门,配足熟悉“一通三防”业务的工作人员。

第16条瓦斯检查点的设臵:

(一)采煤工作面设:进风风流(在距离采面15米的进风巷内的检查),工作面风流(在采煤工作面内距煤壁20厘米的位臵检查),回风风流(在回风巷全风压口15米检查),上隅角、放炮点(在放炮器启爆位臵附近15米范围内),小巷上端头,存车尾巷,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

(二)掘进工作面设:进风风流(在局部通风机进风口前15米处,掘进面风流(风筒出口至碛头),放炮器起爆位臵,回风风流(距全风压口15米处)。

(三)硐室在进风口检查。

(四)采区回风、总回风巷在测风站检查。

(五)处于回风巷内的电动机及其开关附近20米范围内检查。

(六)密闭或栅栏前5米范围内检查。

第17条瓦斯检查内容:所有检查地点都必须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硐室还要检查温度。栅栏密闭前还要检查氧气浓度。

瓦斯检查次数:所有采掘工作面每班最少检查三次,每次间隔时间不超过2小时,其余各点每班最少检查2次。

第18条瓦斯检查牌悬挂的位臵:

(一)采面悬挂于距采面50米以内的进回风巷中,或悬挂于不受损害的检查点附近。

(二)掘面设于局部通风机附近和放炮掩护点附近。

(三)其余瓦斯检查牌悬挂在各检查点附近。

第19条瓦斯检查牌的填写内容:填写工作面和检查点的名称、日期、时、分、班次、检查次序、检查员姓名、各次检查数据,并保留两个班次不被檫掉。

第20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检查手册、检查牌版和瓦斯检查日志“三对口”,瓦斯日报每日报矿长和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21条严格执行对瓦检员的查岗制度。对瓦检员查岗是瓦检队和通风安全监察科的工作重点之一,瓦检队长要亲自主持参加查岗,对每个瓦斯检查点查岗次数每月不少于两次,并有记录可查。

第22条瓦斯检查员必须严格执行上下班登记和班中汇报制度。汇报次数:每班不少于三次;汇报内容:瓦斯浓度和“一通三防”情况,特别是“一通三防”隐患及处理情况。

第23条瓦斯检查员的权利:

(一)对所在区域生产单位的违章作业进行制止。

(二)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作地点要求停止生产作业。

(三)对生产现场出现的事故隐患,要求施工单位先进行整改后再进行作业。

(四)对生产作业单位损坏“一通三防”设备设施进行检举。

(五)拒绝接受违章指挥。

第24条瓦斯检查员的义务:

(一)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二)遵守劳动纪律。

(三)接受监督指导。

(四)按章作业。

第25条瓦斯检查员的配备:

(一)各采面、掘面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配备专职瓦检工跟班检查瓦斯。

(二)其余检查点由矿技术负责人合理规划区域配足瓦检员按巡回路线图表,巡回检查瓦斯。

(三)瓦检工上岗前,必须经专门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必须对瓦检员轮训一次,并进行考试,合格者发证,瓦检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节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

瓦检工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交接班时认真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第1条交清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和生产情况,有无异常,若有异常是如何处理的,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和应采取何种措施。

第2条交清分工区域内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臵的状态,是否需要维修、增设或撤出。

第3条交清分工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生的各种隐患,当班处理情况和需要如何继续处理。

第4条交清有关领导对项工作指示的落实情况和还需要请示的问题。

第5条其他应该交接的工作内容。

接班人对交接内容了解清楚后,交接班人必须在交接手册上互相签字,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节瓦斯排放制度

第1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事先进行瓦斯排放:

(一)、恢复停风(风机停风、风筒断开等原因)的掘面,当停风区中的瓦斯断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或其它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

(二)、启封密闭、盲巷。

(三)、采掘工作面内风量不足等原因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第2条凡是瓦斯排放,都必须根据具体排放地点编制针对性的专门措施,不同地点不得共用一个措施。一个措施在一个地点不得重复使用。

第3条排放瓦斯措施必须包括的内容:

(一)明确责任:排放工作由矿技术负责人全面负责,由熟悉排放业务的通风队长或通风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安监人员现场监督,由熟悉区域供电系统的电工停送电。停风地点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小于2%,可由通风队(科)人员或瓦检员直接排放。超过2%不超过3%,由矿组织通风科及有关部门组织排放。超过3%时由救护队排放。措施中必须对指挥、监督、切电、撤人、警戒和排放人员作出明确规定,并列出名单,落实责任。

(二)确定排放风流流经路线和方向,做到文图齐全,文图相符。

(三)明确断电撤人警戒的范围。

(四)计算瓦斯排放量、供风量、排放时间。

(五)明确风流控制措施。严禁一风吹或间断停开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风筒控制排放。瓦检工必须在排放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汇合处经常检查瓦斯,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二氧化碳不得超过1.5%,否则要调节供风量,控制排放量。

(六)明确现场指挥和监督人员的职责与权限,所有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七)明确局部通风机管理办法。局部通风机必须要专人管理看守,启动排放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10米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严禁拉循环风。

(八)明确恢复正常供风和供电措施。确认排放区域内和局部通风机及开关附近气体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时,方可恢复正常通风和供电。

(九)其它要求:

(1)排放人员的矿灯和瓦检仪符合要求。

(2)需要延长风筒或启封密闭必须补充措施。

(3)在同一处风流流经路线需要进行多处排放时,必须从入风侧开始。

(4)排放结束时,现场指挥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负责人和矿调度室汇报。

(5)排放结束后要及时认真填写记录,通风技术主管负责审查。

第4条瓦斯排放措施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审批并贯彻实施。

第5条发现违章排放瓦斯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按事故严重程度严肃处理。

第七节通风设施管理

第1条按《矿井通风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构筑通风设施,每新构筑一处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管理人员组织按标准进行竣工验收,得分必须在90分以上,否则必须重建。

第2条通防队每旬对通风设施进行一次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在24小时内整改完毕,否则必须编制安全措施报技术负责人批准,进行严格管理。

第3条永久性通风设施要挂说明牌、警标、检查牌。

第4条所有在用通风设施必须全部绘制在通风系统图上,并做到图纸与现场相符。

第5条建好通风设施管理牌版和台帐。牌版要将在用设施的构筑时间、位臵、质量、用途填写清楚。台帐要把建井以来的所有设施逐一进行登记,要将设施构筑时间、竣工验收结果、位臵、用途和撤除或报废时间记录清楚。

第6条通风设施实行区域负责制。基层各单位负责各自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的完好和正确使用,各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第7条通风设施被损坏,当班现场人员必须立即报告通风值班室和矿调度室(滞后时间不超过1个小时)。通风值班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派人进行处理。矿

调度室领导接到报告后立即作出停产、撤人、断电与否的决定,并通知有关单位立即执行。

第8条严禁将一组风门同时打开两道或开后不关,严禁损坏通风、防尘、瓦斯监测设备设施,对无故损坏设备设施的事故,通风安全监察部门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追究处理有关人员,并做到件件有落实,并有记录可查。

第9条通风设施的安装和撤除必须由通风部门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设和撤除。

第八节巷道贯通

第1条巷道贯通应针对具体地点编制具体措施,并由矿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地测、通风安全监察等部门集中审查,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

第2条巷道贯通措施必须防止瓦斯、煤尘、冒顶、透水、放炮等事故的具体措施,做到文图齐全,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上标明风流方向和瓦斯涌出量,且预计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量的变化。

(二)当掘进巷道与其它巷道相距20米时,技术地测部门向施工单位提交贯通通知,包括贯通点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板稳固性、预计瓦斯涌出量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并班班填绘巷道施工进度图。

(三)施工巷道与盲巷贯通,掘进巷道在距贯通点20米,矿技术负责人要组织有关单位指定瓦斯排放措施,排出盲巷瓦斯,保证正常通风。并由通风部门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未收到允许贯通的通知书前要停止掘进。

(四)两条掘进巷道贯通,在两条巷道相距20米时,只准从一个工作面向前贯通,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切断电源,撤除人员,还必须经常检查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瓦斯浓度和风量,当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五)放炮工作必须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禁止一次装

药多次起爆。当掘进巷道距贯通点小于20米时,每次装药前,掘进工作面的班组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检员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对方工作面及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以下时,方可进行装药放炮,每次放炮前,两个工作面都必须设臵专人警戒。

(六)对方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较大时,应安设报警断电装臵,传感器设在贯通点附近,声光箱安设在掘进工作面的放炮点附近,当瓦斯超限时要切断掘进巷道的电源。

(七)间距小于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个工作面放炮时,两个工作面的人员都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八)贯通前要明确调整风流及通风设施的布臵和要求,通风部门负责做好准备工作。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在未完善前,受贯通影响的作业点,若风量不足和瓦斯超限时,要停止作业。

(九)巷道贯通过程中,要加强掘进工作面和对方工作面的防尘工作,不得出现煤尘堆积。

(十)在地质构造复杂地点进行贯通工作,还必须有处理破碎顶板、防止高冒区瓦斯积聚的安全技术措施。

(十一)巷道贯通的全过程由主管领导或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贯通时通风部门负责人和施工单位队长要亲临现场指挥,安全监察部门派人现场监督贯通措施的执行。

第3条掘进巷道与全风压巷道贯通,其贯通措施可一并编入《作业规程》,但必须以单独内容出现。

第4条贯通措施由主管生产的副矿长或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并贯彻实施,学习人员要签字备查。

第5条在贯通过程中,发生违章作业或发生误透或发生盲巷要追究责任。

第6条掘进巷道与采空区或旧巷贯通,必须事先进行准确的测量,并绘制测量图,弄清位臵,采取特殊措施,弄清采空区域或旧巷内的水、火、瓦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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