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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租赁房屋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租赁房屋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租赁房屋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免租期出租房屋的纳税筹划

杨梅山东实信税务师事务所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时出于培育市场的需要,通常会签订带有免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签订时如何进行筹划,避免企业出现多缴税款的税务风险?下面笔者就免租期两种合同的签订方式进行比较,分析免租期出租房屋如何从合同签订环节来降低企业税负。

A房地产公司新建商铺一幢,价值1000万元,出租给B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甲)约定:租期为2015年-2019年,共5年,2015-2016年免收租金,2017-2019年每年固定租金100万元,每年年初付款。

一、账务处理: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而承租人则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它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因此,A公司账务处理为

2015、2016年借:应收账款6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

2017-2019年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其他业务收入60万元

贷:应收账款40万元

二、增值税处理:《增值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A公司在免租期间未取得租金,不需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初。若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不论B公司是否支付租金,都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

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初确认收入的实现。

A公司2015-2016年账面每年确认租金收入60万元,税法不确认租金收入,每年纳税调减60万元,每年账务处理为

借:所得税费用1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15万元

2016年对2015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17年对2016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A公司2017-2019年账面每年确认租金收入60万元,税法每年确认租金收入100万元,每年纳税调增40万元,每年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10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10万元

2018年对2017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19年对2018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2020年对2019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写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如下:

A105020

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

四、房产税处理:《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当地政府规定房产税减除幅度为30%。

A公司2015-2016年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000万元×(1-30%)×1.2%=8.4万元;

2017-2019年每年应缴纳房产税100万元×12%=12万元,5年合计应缴纳房产税52.8万元。

假设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乙)约定:租期为2015年-2019年,共5年,租金共计300万元,B公司于2017-2019年每年年初交纳租金100万元。

一、账务处理

A公司应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与免租期合同账务处理一致。

二、增值税处理

A公司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初,与免租期合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A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即2017年、2018年及2019年年初确认收入的实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所得税纳税调整与免租期合同一致。

四、房产税处理:

A公司2015-2019年每年缴纳房产税60万元×12%=7.2万元,五年共应缴纳房产税36万元。

合同甲与合同乙相比较,A公司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税额均一致。合同甲较合同乙房产税多缴纳52.8-36=16.8万元,多缴纳的金额为免租期A公司应负担的税额。

基于以上分析,企业在出租房屋签订房产租赁合同时,应尽量不体现免租期,而是将租金总额在租赁期内分配或延迟收租日期,以减轻企业税负。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_许道有

税务园地TAXATION FIELD 168 浅谈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文/许道有 摘要:近些年以来,国家为减轻中小企业税务负担,增强中小企业发展活力,推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其中“营改增”作为财政体制改革的重头戏隆重出台,其对于减轻中小企业实际税负,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在2016年12届人大会议上,李克强总理宣布: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即健康管理行业也将迎来“营改增”的施行,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策略,最大限度提升经济效益成为摆在所有健康管理行业工作者面前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本文以企业财政管理理论和国家财政发展规律为指导,综合采用文献综述法、行动研究法、问卷调查法等研究方法,并结合作者本人多年工作经验就“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做简单阐述,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健康管理行业的现状提出本人关于健康管理企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以期引起各方面重视。由于本人阅历有限,权作参考,仅做抛砖引玉的作用。关键词:健康管理行业;营改增;纳税筹划策略;试点方案;财税体制改革;降低财税负担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国民经济 实现质的飞跃,经济发展进程不断加快。特别是2000年以后,随着人均物质生活水 平的大幅度提升,大家对于健康的重视不 断攀升,除却经济条件较好的私人自费体 检,许多企事业单位更是将健康体检作为 员工的长期性福利之一。各大医院纷纷开 设体检中心,再加上许多社会资本的进入,更是加剧了整个行业的竞争,也为本就竞 争激烈的健康管理行业带来了更多的机遇 与挑战。如何应对即将到来的“营改增”,减轻实际纳税负担,降低运营成本,提升 市场竞争力,是摆在每一位健康管理行业 工作者面前的急需研究和解决的重要课题。一、“营改增”政策的基本概念及其推行的必要性与重要性所在 所谓“营改增”,实质上是营业税改成增值税,及企业由原来的对营业额进行收税,变为现在的对增值额进行收税的模式。营改增的实施和推广,对于减少重复纳税环节,有效降低税收支出,减少企业运营成本具有重要的意义。“营改增”对于我国财税体制及企业发展益处多多,归结如下:(一)优化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当前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其主要财政来源仍然依靠当地的营业税,全面实施推行“营改增”,将使征税范围更加明晰,大大减少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的税收模糊地带,进一步推动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再分配改革,对于我国税收体系和结构布局的优化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营业税”本身的缺陷性国家实施“营改增”的必要性在于“营业税”自身的缺陷型。“营业税”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每一个涉及到营业额的环节都要进行征税,常常导致重复性征税,且营业税通常税率较高,大大增大了企业的税务负担,限制企业的长远发展。为了体现和保证国家税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实施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实在必行。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升企业盈利能力税收成本在企业运营的总体成本中占 据很大的比重,一旦税收成本减少,能为企业发展增添更多活力。“营改增”的推出,特别是在总理“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 减不增”的要求下,将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企业运营的成本,有效避免营业税可能存在的重复征税行为,提升企业生存能力和盈利能力,对企业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四)减轻企业税负,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通过实行“营改增”,有效减轻企业税负的同时,也增强了企业的发展活力。国家在原先增值税的13%和17%两个 税档间又插入了6%和11%两个低税档,同时对于以往按照营业额的5%税率进行征收的方案进一步作出改变,只要企业达到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企业在缴纳 税务时只需按照纳税额的3%进行缴纳即可,节省下来的2%费用则可以充分保障 企业资金链安全,增强了企业发展活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支撑。 二、关于健康管理行业在营改增下的纳税筹划策略的可行性建议 (一)重视税企关系和谐,积极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营改增”的实施必然会使健康管理企业的税务对接重心由地税机关转向国税机关,税收的更替也将使税务机关与企业间重新审视对方,因此健康管理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主动地与国地税机关就相关税收政策及变化做到及时沟通,力求保持税企关系和谐,避免厚此薄彼导致税企关系的恶化,影响健康体检行业财税的管理与安排。 (二)积极合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当前我国“营改增”政策实施还处于试点阶段,各项政策俱在不断完善之中。根据新出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于征收增值税。需要注意的是,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营改增)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承租方): 乙方(出租方): 甲方因工程需要向乙方租用机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明确双方责任,按照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设备概况 二、合同暂定总价为元(该金额包含税金)。 如甲方需要乙方提供机械设备熟练操作工人/司机,可另行与乙方签订劳务合同。 二、租用时间地点: 1、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甲方不再需要通知乙方退场之日止。 租金起算时间:自设备到场安装完毕,调试正常运营,经甲方验收签字认可的次日起算。(不需安装的设备自到场次日起,或使用之日起,或其他约定的时间起)(根据情况项目部增减此部分内容) 2、租赁设备施工地点: 三、租费结算及付款方式:

1、月租费:(大写)(¥元),租期不足一个月的按天计算(租期每连续30天为一个月,不足一个月天数的租金计算方法为月租金除以30乘以天数)。 2、租金每月25日结算一次,双方确认的结算单和乙方提供的租赁发票是甲方付款和乙方索款的依据。 3、租金按月支付,当月支付结算款项的 %,余款在工程完工后()天内付清(根据项目资金情况确定租金支付方式)。支付采用银行转账方式汇入乙方指定账号。(如果按工作量计算租金,应明确租金的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 4、甲方按上述付款节点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至发票提供为止;同时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虚开增值税发票,所提供发票金额与租赁标的数量、请付款金额及合同约定金额保持一致。 四、其他费用承担: 1、设备进出场费:乙方负责设备进出场及进出场设备的装卸、安装。 进出场费用的承担,按下面第款执行: (1)由乙方承担。 (2)甲方固定承担进出场费用(大写)元。 (3)在甲方场地的吊装费由承担。 (应根据设备租期长短和租金总额考虑承担进出场费,一般3个月以上或月租5万元以上可不考虑;需要安装的设备应明确安装责任和费用的分担;需要吊装的设备应明确吊装责任和费用分担,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2、在租用期间正常使用的燃料费由甲方负担,乙方应确保所提供的机械处于正常运作状态,因机械故障维修消耗用的燃料费用及维修费、保养费以及维修保养所需的易耗配件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担。 五、权利和义务: 1、设备在租赁期发生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和承担全部费用。甲方配合做好故障清理工作,乙方必须迅速处理故障,或另提供规格型号和使用功能相近的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房地产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 1.关于“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方式是否包括租入?以购买方式取得不动产的取得时间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还是房产证的时间?对于自建的不动产,是竣工时间还是实际投入使用时间? 答:“取得的不动产”中的取得方式包括租入。 纳税人以购买方式取得的不动产,暂以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销售发票的开具时间作为不动产取得时间。 纳税人自建不动产,取得时间应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应为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其自建的定义是什么? 答:企业采取下面任一种方式建成的不动产都属于自建不动产: 企业完全使用自己聘用的员工进行施工,最终建成不动产。 企业既使用本企业员工进行施工,也对外购买建筑服务。

企业作为建设方,将不动产建筑工程承包给建筑企业或个人。 3.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还是做进项转出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配套建设的学校、幼儿园,其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若将学校、幼儿园无偿赠送给政府,不需要按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不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4.政府向拆迁户发房票,拆迁户凭房票到当地任何房地产公司购房都可抵购房款,请问开发企业收到房票时是否需要预缴税款? 答:房地产企业收到房票时,暂不需要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在兑现时预缴税款;房票兑现时间不早于房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需预缴税款。 5.房地产企业开发的房屋已经以房地产企业名义分户办理了产权登记,企业直接出售或出租后再出售,如何判断其销售的是一手房、还是二手房?是执行《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还是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胡文霞

“营改增”最新政策解读与税务筹划 会务组织:一六八培训网 时间地点:2016年05月27-28日广州 06月04-05日上海 06月25-26日深圳 学员对象:总经理、高管、税务专员、财务人员等企业税务方面专业人员 授课方式:案例研讨、角色演练、小组讨论等形式的互动式,要求全员参与。 元/人(包括资料费、午餐及上下午茶点等) 1 月 1 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以来,试点范围和行业逐 3 月 5 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房地产、建筑施工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将在 2016 年 5 月 1 日起“营改增”。如何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好处,享受结 “营改增”税收法规的大范围变化给企业的 布局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寻求战略布局及税务筹划的创新思维和方法,来提升企业税收策略和对策,同时防范由税务引发的法律风险。具体培训收益可以主要概括为以下几点: 1、全面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法规变化 2、了解“营改增”的最新政策变化对企业的影响 3、掌握企业战略决策中的税务管理与筹划方法 4、掌握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税务管理与避税方法 5、掌握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和“营改增“的特殊处理 1、“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的解读 2、“营改增”政策变化给企业带来的新契机 二、 “营改增”最新税收法规政策分析 1、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解析

2、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 4、可抵扣与不得抵扣进项税 5、“营改增”过渡政策如何执行 第二讲:“营改增”带给企业的机遇与挑战 一、“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发展机遇 1、全面降低纳税成本的深度分析 2、节税效益促发商业模式的创新和升级 二、“营改增”政策带来哪些严峻挑战 1、企业财务管理难度加大 2、企业涉税风险进一步增大 第三讲:“营改增”企业经营应对策略 一、商业模式与经营流程的规整与设计 1、不同的商业模式(经营流程)决定税负的轻重。 2、如何创新商业模式(经营流程),从而获得节税效益的最大化。 二、组织结构的梳理与设计 1、如何选择和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从而改变企业的纳税待遇。 2、设计和调整组织结构的有效路径与方法。 第四讲:“营改增”财务管控方法 一、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思考与设计 1、采购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2、销售环节涉税流程的管控 二、销项税额中的管控与疑难问题处理 三、进项税额抵扣疑难问题的管控 四、“营改增”票据管理涉税风险防范 第五讲、房地产、建筑业“营改增”税务筹划与案例分析 一、“营改增”政策要点与筹划思路 1、“营改增”政策税务筹划要点 2、“营改增”税务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的税务筹划 三、税率的税务筹划 四、应纳税额的税务筹划 五、“营改增”税务筹划方式

营改增新解 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同白改了

营改增新解免租期不再征收增值税了!恭喜!你的租赁合 同白改了......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第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为了更加明确的解释《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非常贴心的出台了《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其中解读如下: 七是关于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

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公告》明确,这种情形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在营改增实施之后的半年来,那些为了满足合理避税要求而加过的班、和租户扯过的皮,统统的白干了。。。我们重新签过的关于调整租金方式的补充协议变成了纯粹 的瞎折腾!真是命苦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为细化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和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操作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以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按照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七、八条规定,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但未扣除的,从2016年12月份(税款所属期)起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扣除。 二、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九、十、十一、十四、十五、十六条明确的税目适用问题,按以下方式处理:(一)不涉及税率适用问题的不调整申报;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零税率

各地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开票方法杭州市国税 1、收到预收款时可以开收据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结算时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预售时开普票的(税率选择为0%),结算时红字普票冲红;预收时开收据的,不得开红字。预收在5月1日之前的,结算在5月1日之后,结算时只能就差额部分开增值税专票,预收款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结算时开增值税普票的,可全额开具)。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在总局没有具体规定之前,暂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房号并标明“预收款(预收0 %)”字样,数量单价可不填写,备注栏中须详细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房款全款等相关信息。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湖南国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如何开票?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处理:一是可开具纳税人自制的预收款收款收据;二是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预收款”,税率选择0,税额为0。无论纳税人开具自制收据还是增值税普通发票,收取的预收款收入均应按规定预缴税款,并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但不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正式交易完成或全额缴纳房款时,纳税人应根据最终的实际交易金额重新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对预收房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可选择在发票管理新系统中进行冲红,冲红时开具的红字发票金额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中填列。 湖北国税: “零 “预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关于“营改增”税务筹划的案例

税务筹划是通过对商业模式、交易模式、合同条款的事先安排,合法、合理降低税负成本,对于“营改增”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对“纳税人身份”、业务流程、销售及采购合同的筹划,实现不交、少交、晚交税的目的,具体而言,建议“营改增”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进行税务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根据目前“营改增”的税收政策,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500万的计算标准为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限内提供服务累计取得的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和提供境外服务的销售额。一般纳税人则适用一般的税率,实行抵扣纳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简易征收办法。适用何种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企业的资产、营收等财务状况具体判定,如果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更有利,可以通过分立、分拆等方式降低年销售额,适用3%的简易征收。 2、集团业务流程再造增值税较营业税的一大优势就是可以避免重复征税,有利于行业的细分化和专业化发展,提高生产效率。在此背景下,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将部分服务进行外包,做自己最为擅长的领域,举个例子,“营改增”后,企业是选择委托运输还是使用自营车辆运输,可以测算一下二者的税负差异,非独立核算的自营运输队车辆运输耗用的油料、配件及正常修理费用支出等项目,按照17%的增值税税率抵扣,而委托运输企业发生的运费可以按照按照11%的税率进行抵扣,企业集团可根据实际测算结果,进行调整优化。

3、供应商的调整在增值税抵扣制度下,供给方的纳税人身份直接影响购货方的增值税税负。对于一般纳税人购货方,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税额抵扣。如果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为供给方,取得的是小规模纳税人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进项抵扣。因此,“营改增”后,企业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供给方,实现税负的降低。需要提醒的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给方,如果能够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可按照3%的税率作进项税额抵扣。 4、业务性质筹划“营改增”后,对于一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领域,应积极通过筹划向其“靠拢”,以争取适用税收减免政策。以“四技”(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为例,“营改增”前,国家对“四技服务”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国家对“四技服务”收入继续免征增值税。因此,对于科技类公司而言,对外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签署合同时,应在合同条款中凸显“四技”合同的特征,履行相关备案义务。同时,需要提醒的是,“四技”业务享受增值税免税,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下游采购方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5、混业经营独立核算“营改增”以来,在增值税原有17%、13%税率及3%、4%、6%的征收率的基础之上又增加了6%、11%两个低税率,同时将纳入增值税试点的小规模企业统一征收率为3%。这样一来,我国目前增值税税率体系包括17%、13%、11%、6%以及3%、4%、6%的征收率。根据相关税法政策,混业经营中,不同

营改增后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范本

设 备 租 赁 合 同 (本) 年月日

项目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乙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电话: 地址: 因甲方施工生产需求,租用乙方机械设备,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专业DOC.

第一条设备清单 第二条租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进场时间为年月日前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如中途甲方施工生产不再需要,甲方需以形式于日前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如另需租用,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条作业地点 施工地点为。 第四条设备调遣费和操作手工资 1、设备进场调迁费由方承担;退场调迁费由方承担;元。或进场调迁费由方承担 %,方承担 %;退场调迁费由方承担 %,方承担 %。进场途中风险由方承担,退场途中风险由方承担。

2、机械操作手由方委派名,费用由方负责,每月工资元。由方委派名,费用由方负责,每月工资元。乙方委派的操作手应熟练掌握机械性能,如不能满足甲方施工需要,甲方有权辞退或另聘,费用由方承担。 第五条租赁方式、租赁单价、停驶费用 1、采用第种租赁方式。 (1)按月租赁方式,单价为元/月;(2)按台班租赁方式,单价为元/台班(每小时为一个台班);(3)按工程量租赁方式,单价为元/m3;(4)按台时租赁方式,单价为元/台时;(5)其他方式:。 2、合同期,采用月租设备的,设备停驶费方承担,该停驶是指应生产安排的正常停驶。非正常停驶是指因设备故障造成的停驶,每月甲方允许累计小时的维修时间,月累计维修时间超过小时,扣除允许时间外的相应租金。如遇天气原因或业主原因停工时,不超过天时费用由甲方承担,连续超过天或月累计超天时,甲方有权扣除允许时间外的相应租金或仅支付折合成日租金后每日租金的 %,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不视为甲方违约。 3、采用按台班、台时租赁的,停驶费用由方承担。 4、按工程量租赁,停驶费用由方承担。 第六条油料 .专业DOC.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房地产业营改增税收指引

2016年营改增最新政策之营改增税收指引之 房地产业 1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大类。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2征税范围 1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注释》规定,房地产业主要涉及以下税目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自己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销售不动产税目; (二)是房地产企业出租自己开发费房地产项目(包括如商铺、写字楼、公寓等),适用租赁服务税目中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税目和不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税目(不含不动产售后回租融资租赁)。 2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税率和征收率 一、房地产企业销售、出租不动产适用的税率均为11%。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以及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出租不动产业务,征收率为5%。 三、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从税制适用而言,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征收率,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4计税方法 1基本规定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3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 (一)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租赁合同 2021房屋租赁合同税率是多少 由谁缴纳

xx房屋租赁合同税率是多少?由谁缴纳? xx房屋租赁合同税率是多少?由谁缴纳? 房屋租赁新政: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从5%减至1.5%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意见明确,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 意见同时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分析人士认为,打通购租并举市场,将有助于加快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 亮点一:鼓励房企开展租赁业务加快“去库存” 意见认为,实行购租并举,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目标的重要途径。并从六个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来进一步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向中新网记者表示,后续各大部委、地方政府、企业、投资者等将基于政策精神相继进行落实,未来会有更多细化的政策出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不断发展,但市场供应主体发育不充分、市场秩序不规范、法规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仍较为突出。

意见明确,培育市场供应主体要发展住房租赁企业,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在严跃进看来,此举无论是从迎合城市各层次住房者的租赁需求;还是进一步改善城市住房结构的角度,都有益处。 目前我国三、四线城市,以及部分二线城市都有较大的“去库存”压力,房地产开发商存在现房空置、又无法出租的情况,确实不利于“去库存”工作的进行。 “允许房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来加快去库存,就能够使得房企和住房群体之间的其他中介和机构力量消失,实现无缝对接,从而加快整个房地产行业的去库存化”,严跃进称。 亮点二:落实公积金租房政策简化办理手续 “有房可租”的问题解决后,对于有租房需求的人群来说,接下来就要考虑是否“有钱可租”了。 对此,意见也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和鼓励政策,“各地要制定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的优惠政策措施,引导城镇居民通过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具体来看就是:落实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简化办理手续;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亮点三:合同期限内房东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而言,一些人曾被房东的临时涨价、突然停租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文件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文件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二)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

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三)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四、销售额 (一)一般计税方法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营改增纳税筹划实务操作案例分析 第1部分判断题 题号QHX018205 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可以采用无 差别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其模型是增值率=1-(销货增值税税率-征收率)÷进货增值税税率;也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其模型是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税率÷(1+税率)- 征收率÷(1+征收率)。√ 题号QHX018206 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因此,可以将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并入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业务当中签订合同。√ 题号QHX018207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对进项税进行划分有技巧。可以采用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来分析,该模型为:用于一般计税项目的进项税÷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一般计税项目销售额÷全部销售额。当等于时无差别;当大于时,分别核算税负更轻;当小于时,不分别核算税负轻。√ 题号QHX018208 开展营改增减免税优惠税收筹划时,必须放弃营改增税收优惠更有利。× 题号QHX018209金融商品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其他金融商品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可以互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题号QHX018210 根据税负无差别平衡点模型,当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两者税负相同;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一般纳税人;当进项税额÷含税销项税额<平衡点时,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题号QHX018211 折扣销售不仅是货物价格的折扣,也可以给予实物折扣,并且可以将折扣部分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2 销售折扣,其实质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 题号QHX018213 销售折让实际是由于货物品种、质量等不符合要求而造成的销售额的减少,要以折让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销售额。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可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 题号QHX018214 如果企业面对的是一个信誉良好的客户,销售货款回收风险较小,则可考虑通过修改销售合同,将销售折扣方式转换为折扣销售方式。√题号QHX018215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题号QHX018216 因为税法规定企业所选择汇率一年内不得变更,所以提前准确预测人民币升值的总体趋势是纳税筹划的关键。√ 题号QHX018217视同销售需要按照一定顺序核定销售额,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题号QHX018218“无偿提供服务”的规定只适用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

营改增后,合同中不在出现“免租”

知道吗?营改增后,租赁合同中不再出现“免租”字眼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认了房地产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和政策。该文件将于2016年5月1日生效,2016年6月25日为第一个纳税申报期限,给予房地产企业准备的时间不足一个半月。 商业地产招商运营是目前许多房企的核心业务之一,通知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了租赁境内不动产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列入征税范围。2016年3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不动产取得时间、纳税人类别、不动产地点、如何预缴税款、如何申报纳税等做了进一步细化明确。至此,商业地产租赁经营将全面开启营改增新篇章。 商业地产租赁适用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要比较 过渡性政策 对于不动产经营租赁,通知明确了过渡期适用的计税政策,暂行办法随后对于该过渡期政策进一步明确,具体为: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暂定办法对于“取得不动产”进行了明确的定义,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实践中,开发商可能将商业地产出租给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

公司,由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按照暂定办法的定义,商业管理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从业主处承租的不动产,亦应属于“取得”的范畴。 商业地产商应关注的营改增问题 1、推广费、广告位出租收入均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在购物中心的经营过程中,开发商会针对统一举办的推广活动向商户收取一定的推广费用,另外,对于购物中心外立面或内部的广告位,也会另行出租给商户发布广告,收取广告位租金。上述推广费用和广告位租金应按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免租期可能被认定为视同销售 商业地产租赁经营通常会约定一定期限的免租期,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一)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无偿服务视同销售。因此,免租期存在被认定为视同销售的风险。许多开发商在租赁合同中已不再使用“免租”字眼,改称“装修期”。 3、注意明确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和开票主体 根据目前许多商业地产开发商的通行做法,租赁合同中包含了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租户不再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签署物业服务合同,对于物业服务费的支付,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租户向开发商支付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开具发票;二是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开发商代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物业管理费,由物业管理公司向租户开具发票。对于第一种模式,开发商既出租物业又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从主业适用税率,按经营租赁服务11%缴纳增值税,增加了开发商的税务成本。相较而言,第二种模式更利于开发商的税务筹划,但因物业管理公司与租户无直接合同关系,物业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房地产业营改增主要政策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一、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纳税人。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房地产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在境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两类纳税人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不动产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的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该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税率及征收率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方法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算方法。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营改增后

机械设备租赁合同 甲方(承租方)合同编号: 乙方(出租方)签定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的合理使用、安全运行,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 租赁机械设备的基本情况 二、租赁条件 1、机械作业能力(吨位、斗容或发动机功率等): 2、租赁用途: 3、使用地点: 4、进场时间: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将设备运抵甲方指定地点。 三、租赁合同期限 甲方向乙方租赁机械设备,合同期限按日历天数从年 月日起至工程结束。 四、租赁费用结算方式及其他约定 1、租赁费根据实际开工日期和停工日期,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2、机械每月租赁费元整(每月按30天计)。甲方实际使用时间不足1个 月的,按日历天数以元/日计租赁费。 3、租赁费结算:乙方根据甲方签发的机械设备结算单为结算凭证;乙方必须在 收到结算单15个工作日内提供合格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待甲方向税务部 门验证合格后支付相关款项。如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发票,则不能付款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费正常按月结算,但因业主拨款不及时,造成租赁费延期支付,租赁方不得停机,以免影响施工。 4、机械进场后至正式开工前不计租金。 5、因天气原因不能施工连续3天以上或月累计10天以上,停机期间每天按租赁价格的50%计租赁费。 6、因业主原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长期停工,甲方提前通知乙方停机,停机期间不计租金,乙方可选择待工或退场。 7、每次支付时,乙方应提供等额发票,如果不能提供发票,甲方暂扣结算金额的

10%作为发票保证金,全部租金结算支付前,乙方应提供全部结算金额的发票,如不能足额提供,甲方按未提供发票金额的10%预留作为保证金,待乙方提供足额发票时一并结清。 8、租赁机械设备的进场调遣费由甲方承担。 9、机械设备操作手由乙方委派,工资等费用由乙方负责。, 10、按月租赁的机械设备的主燃料费用(主油)由甲方负责,该机械设备耗油 量应小于kg/h,使用过程中甲乙双方再次核定该机械设备的油耗量,如果乙方机械设备在使用时油耗超出核定油耗,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费用。 五、机械设备进场检验 1、乙方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检验,并填写《机械设备检查验收记录》(见附表),双方共同签字确认。验收合格后才可以投入使用。 2、有安全许可要求的机械设备,乙方应提供设备出厂检验合格证、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设备安装许可证、设备安装自检合格证等安全技术资料,接受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并取得检验合格证; 3、乙方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上岗资格(提供有效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证)。 4、有以下情况的机械设备拒绝进入施工现场投入使用: (1)、非合同标的设备和检验不合格的设备; (2)、特种设备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发的检验合格证; (3)、操作人员无上岗证; (4)、机械设备的施工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的。 六、双方责任 甲方: 1、提供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食宿。 2、按乙方要求提供合格的主燃油料。 3、甲方应设专职机械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机械调配及操作人员的管理。 4、在遇到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时造成机械设备的毁损,甲方有责任向相关部门提供证明材料,并经相关部门核实鉴定,甲方不负修理或赔偿责任。 乙方: 1、机械设备进、出场运输过程的安全责任由乙方及运输方承担。 2、乙方机械设备每月完好天数不少于二十八日,如少于二十八日按少于天数折 减月租金,每日元整。若机械设备的故障率高,每月因故障停机7天以上, 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3、乙方确保进入现场的机械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4、乙方操作人员对作业中不安全因素、无《安全技术交底》、现场施工人员违章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营改增对房地产的影响 摘要:随着我国科技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人民生活的提升。人们对于房产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人们对于用房产进行理财和财富增值的现象越来越多。而我国为了房地产行业能够更加长足稳定的发展,在国务院的批准下,已经开始实施“营改增”的试点工作。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健全相对科学的税收制度,完善税制,表面重复征税。随着我国“十二五”计划的进一步实施,今年预计会成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税收制度的全面发展的一年。由于房地产企业的特殊性,房地产行业在进行营业税的缴纳时是一个较为特殊的行业。所在在缴纳营业税的时候(营改增)税收制度也带来了不少的问题。在房地产发展的过程中,“营改增”税收制度的的影响还是很大的。因此本文通过对“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的影响、“营改增”税收制度对于房地产公司赋税的影响、在“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情况下企业应采取的相应措施,以及“营改增”税收制度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与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税收;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营改增”就是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简称。“营改增”

是指将以前缴纳的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增值税只对产品或者服务的增值部分纳税,减少了重复纳税的情况。是我国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从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上出发做出的总要决策。目的就是加快税收体制的优化、进一步减轻企业的赋税。调动房地产行业以及其他高端服务业的发展,促进产业和消费的升级,培育新动能,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据统计,截止2015年底,在实行“营改增”收税制度之后,已经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 增值税是世界上最主流的流转税种,相对于传统的营业税有很多优势。在于通过流转环节中进项与销项来核算当期应缴纳的税款,从而体现增值部分,只缴纳流转增值部分的税收,解决了税基的重复问题。当然增值税也是有一定不足的,那就是规则比较细则,细节问题比较多,计算比较复杂,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需要更加严格谨慎。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一方面实现了增值税对于货物与服务的全面覆盖,从很大程度上减少了重复征税,促进了社会的分工协作,对于房地产行业、服务行业以及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将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较为完整的实现了规范了消费型增值税制度。这对于扩大企业投资增强企业营业活力有极大的帮助。而且“营改增”工作的开展,增加了就业岗位,缓解了社会的就业压力。有利于建立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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