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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民政厅文件

桂民发[2006]119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十二月日

全区民政系统

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

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民政部及自治区依法治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全区民政系统已经实施了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区民政工作者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法律素质和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有了明显的增强和提高,民政部门的政务、法治环境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为全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为进一步提高全区民政工作者的法律素质和民政系统依法行政水平和顺利实施广西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提供法制保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区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民发[2006]124号)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党委宣传部、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桂发[2006]19号)要求,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区民政系统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

教育相结合,紧紧围绕我区民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和全区民政工作大局,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为全区促进“三个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构建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全区民政系统2006—2010年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力求实现以下目标:

(一)在全区民政系统中,形成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民政法治新格局。

(二)在各级民政部门公务员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中,牢固树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实现依法决策、规范管理和文明服务。

(三)在全区民政系统干部职工中,牢固确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全区广大民政工作者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公务员尤其是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进一步增强和提高各级民政部门和所属各事业单位依法治理的观念和进行社会法治化管理的水平。

(四)进一步提高全区民政服务对象依法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能力,形成民政服务对象崇尚法律、遵守法律、依法

维权、依法信访、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工作原则

紧紧围绕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从和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坚持以人为本,从人民群众需要出发,把握全社会对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需求,探索工作的内在规律,转变工作观念,创新工作手段;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时俱进,因地制宜,加强指导,注重实效,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四、主要任务

(一)普法学习与宣传教育。“五五”普法期间,全区民政系统要根据各级党委和政府部署的普法任务,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围绕民政工作法制化的目标,重点做好宪法、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培训、宣传;要根据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精神,学习宣传与民政工作密切联系和保障民政服务对象权益密切相关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法律法规;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立法进程,学习宣传新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要围绕自治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学习宣传与中心工作相关的法规、规章。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牢固确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要在全区民政系统中形成学习贯彻宪法的热潮,使宪法深入人心。要深入理解和落实宪法中关于国家保障和保护人

民群众基本生活、根本利益和合法权利的规定,进一步学习宣传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理论、方针和政策,教育全区民政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要牢固确立以“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民政工作宗旨,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深入学习宣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快民政工作法制化进程。主要是:深入学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务员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执行《信访条例》等保护当事人权利、规范信访行为的法律法规;深入学习和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严格依法行政程序,强化行政行为监督。

----重点做好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和执行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农村五保供养、军人抚恤优待、革命烈士褒扬和退役复员军人安臵等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权益保护、优抚安臵方面的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和正确掌握有关婚姻登记、收养、地名管理、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殡葬管理等社会事务管

理方面以及有关有奖募捐、公益事业捐赠等公益慈善事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在民政工作中依法行政的水平,为各类民政管理对象和服务对象学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提供法律帮助,依法为各类民政工作对象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

----重点进行村委会组织法、居委会组织法以及其他城乡居民关切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指导村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宣传党的关于家庭联产承包、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村民自治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着重培养权利义务一致的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农村干部群众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提高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律素质,预防和减少农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居民自治的法律以及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的政策和其他与居民关系密切的法律法规等,增强城市居民民主法制意识,保护城镇居民的合法权益,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法制保障。

----要重点进行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指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和执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章,充分发挥法制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加快提高民间组织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依法规范和促进民间

组织建设。

----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宣传教育主题活动。继续做好“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实际开展系列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文艺宣传,结合各地实际,利用社区、福利院、光荣院、敬老院、五保村等宣传平台,充分挖掘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不断拓展法制宣传教育与群众文化生活相结合的深度和广度。鼓励、支持、引导群众性法制文化活动,积极探索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有机结合的新途径。

(二)依法治理与监督检查。坚持普法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大力开展机关、基层依法治理和监督检查,围绕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法律监督和法律服务等环节,努力探索和推进依法治理的实践形式,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程,不断开拓依法治理与监督检查工作新局面。

----要全面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促进法治环境建设。通过完善依法行政体制和机制,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政务环境考核制度。通过建设局域网络公开政务信息,鼓励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强化行政行为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努力提高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要围绕平安广西建设,强化专项整治和专项检查活动。主要是对优抚医院医务管理、殡仪服务管理、福利企业生产经营、福利单位经营管理以及福利医院、福利院、敬老院、五保村等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管理等进行专项整治和专项检

查活动,通过深化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开展依法办事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促进依法治理深入开展,从而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

----要强化基层组织的依法治理和监督检查。继续按照自治区党委“五村两规范”基层组织建设的要求,加大“民主法治示范村”和“民主法治社区”创建力度,大力推进法制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单位,在基层单掀起学法用法的热潮。一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机关”活动。要在全区民政系统建立和落实公务员学法制度,逐步实现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工作规范化;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把依法行政水平和效果作为工作考核内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教育融入管理和服务全过程,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二是广泛开展“法律进乡村、法律进社区(街道)”活动。要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对打击“黄、赌、毒”、“六合彩”等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促进管理有序、文明祥和的新型农村、社区(街道)建设。三是深入开展“法律进民间组织”活动。要指导民间组织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促进民间组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和规范内部运行机制,坚持法制教育与诚信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加大民间组织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四是深入开展“法律进单位”活。民政系统直属各类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要切实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责任,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社会性公益法制宣传,有条件的单位要向公众开放宣传教育场地、设施,

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促进法治化管理。

五、对象和要求

民政系统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的对象重点是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和各级民政企事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广大民政服务管理对象。具体要求:

----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全区各级民政行政机关的领导干部特别是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要自觉树立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要转变领导方式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提高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不断规范服务行为,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制约;要大力推进领导干部法制教育制度化、规范化,继续坚持和完善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法律知识年度考试制度、学法用法考核登记、存档制度、领导干部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并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区厅有关部门要与时俱进,不断加强法制课程建设,为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提供先进的法治文化知识,提高各级民政部门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

----要切实加强宪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通过学习宪法、法律法规知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的现代法治观念,自觉提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的能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行政、文明办事,确保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

宣传教育。通过强化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高他们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要培养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树立诚信守法、依法经营、依法办事的观念。要采取多种形式,结合企业管理工作需要,开展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制教育和法制培训。要将法制教育纳入企业领导人培训纲要,建立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考试考核制度,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要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广大民政服务管理对象学习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其法律素质。要努力使民政服务管理对象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观念。要针对农村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向民政工作对象宣传、讲授与农村、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结合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和“五村两规范”建设,促进“四民主两公开”,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培养和增强广大民政工作对象依法参与村民自治活动的意识和参与其他社会管理的能力,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解决矛盾纠纷、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途径,积极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要突出宣传教育与法律服务、法律帮助的结合,创新农村基层宣传教育的途径和形式,继续开展对农村“两委”干部法制教育轮训活动,形成长效机制,不断培养和充实农村基层兼职法制干部。要加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和未成年流浪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广西”建设。

六、工作步骤

“五五”普法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规划启动阶段:2006年。

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据本规划和本级政府普法工作机构的规划,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普法规划,2006年12月以前报区厅和地方普法主管机构备案;要做好宣传、发动、培训工作,在民政部门营造浓厚的学法用法氛围。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下半年至2010年。

各级民政部门依据本规划和各自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当年法制宣传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各项普法活动;区厅将在2008年适时开展督导检查活动。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

各级民政部门进行自检自查工作,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进行总结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民政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接受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领导、监督;要接受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具体指导,积极配合当地普法主管部门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区厅调整充实后的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厅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民政部门也要相应成立普法领导机构,一把手为本单位普法第一责任人。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部署,

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列入年度民政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各级民政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切实履行普法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克服松懈思想和厌战情绪,把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贯彻好、实施好。

(二)队伍建设。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培养专兼职相结合的法制宣传教育队伍。坚持开展学习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专兼职法制宣传教育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鼓励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开展各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推进志愿者活动向规范化发展,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发展。

(三)阵地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宣传园地、教育基地、传媒阵地和服务阵地建设,条例许可的地方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大众传媒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制宣传,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经费保障。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要求,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

(五)区厅直属单位法制建设。区厅直属单位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管理,但总体上要按照区厅的统一部署开展专业法的学习、宣传和考试,并同时接受区厅、当地普法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考核验收。

主题词:民政普法工作规划通知

报:民政部法制办,自治区依法治桂办

送:自治区法制办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公室 2006年12月日印发

校对:何理锋(共印70份)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11]102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11.16 【实施日期】2011.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意见 (冀民[2011]102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全省军休系统按照古怀璞厅长提出的“关爱军休干部、服务军休干部”的总体要求,在全面落实军休干部“两个待遇”的同时,普遍开展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起到了深化服务内涵、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在全党全社会形成统一指导思想、共同理想信念、强大精神力量、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把党和政府对军休干部的关怀和温暖落到实处,使他们坚定理想信念,保持健康乐观心态,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现就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如下意

见: 一、充分认识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开放的攻坚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凸显,利益呈现多元化,新旧观念相互碰撞,这些都对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军休干部思想工作,是新形势下推进军休工作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军休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关心和爱护军休干部的具体体现,是提高服务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近年来,全省各地开展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果,但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一些军休服务管理机构在工作中还存在着重满足物质需求、轻满足精神需求,思想工作制度不健全、落实不到位等问题,极个别单位甚至在军休干部家庭成员发生利益冲突,引发剧烈家庭矛盾时、都未能及时劝阻和化解,致使军休干部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这与军休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军休工作科学发展。为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军休干部的切身利益,确保他们晚年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心态乐观、家庭和睦、生活幸福,必须高度重视、加强和改进军休干部思想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休服务管理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切实增强做好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结合当前形势和军休干部思想实际,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真正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健全和完善军休干部思想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政治学习制度。组织军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教育。要按照规定范围,及时传达上级文件精神,使他们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要根据当前形势,及时向军休干部发放学习资料。每个军休服务管理机构都要设置阅览室或图书室,订购报刊和图书,为军休干部学习提供便利。 (二)情况通报制度。组织军休干部积极参加当地党委为老干部举行的情况通报会、

湖北省民政厅

湖北省民政厅 鄂民政函〔2014〕50号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对四类社会组织 实行直接登记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推进我省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有关精神,我厅决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四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直接登记的具体范围 (一)行业协会商会类。主要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会团体。异地商会参照行业协会商会直接登记。 (二)科技类。主要是指专门从事自然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科学技术知识交流与普及等业务的社会组织。

(三)公益慈善类。主要是指从事扶贫济困、救孤助残、助老扶弱、赈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公益慈善活动的社会组织。 (四)城乡社区服务类。主要是指为城乡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服务、慈善救助、文化娱乐、社区协同管理服务的社会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达到登记条件且提出成立登记申请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受理直接登记。 除上述四类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仍按双重管理体制的要求执行。 二、直接登记的流程 (一)名称预先核准。社会组织申请直接登记,均应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公益慈善类和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的名称可以加字号。社团发起人为单位的,必须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证书,主要业务属于拟成立社团业务范围内的组织。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是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本领域、本地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权威性和凝聚力的本地户籍居民。异地商会的发起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为该异地商会冠名地户籍居民。 发起人或举办者须提交《湖北省直接登记社会组织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并附拟成立组织的可行性方案、举办者简介、章程草案、拟发展的会员名单、拟任负责人名单等相关资料。登记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核准名称申请并进行审查;需要征询有关主管—2 —

川民发-四川民政厅

川民发〔2005〕332号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 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巩固勘界成果,切实维护边界地区社会稳定,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规范工作程序和内容,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深入宣传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通知》(民发〔2002〕96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四川省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县级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以下简称联检)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联检工作是指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组织对已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边界线)实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乡级边界线联检工作参照本《办法》由各市、州自行安排。 第三条联检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定边界线的宣传和落实情况,界桩及其方位物变化及界桩的维护情况,边界线其他标志物及与边界线相关的地物、地貌变化情况与修测,跨边界线生产、建设管理情况与相关问题的处理;其它与边界线管理有关的情况。 第四条联检工作坚持有利于维护边界地区双方群众的利益,保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边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联检工作的依据是:《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省政府批复同意的毗邻县级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其附图、附表、界桩登记表;省政府裁决意见及其附图,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意见及其附图;历次联检成果;本实施办法。 第六条同一条边界线的联检工作每5年进行一次。遇有影响边界线实地走向辨认的自然灾害、河流改道、道路变化等特殊情况,由毗邻县级人民政府共同对边界线或特定地段随时安排联检。 第七条联检工作由省民政部门统一部署,在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毗邻县级民政部门联合组织实施。 第八条联检工作应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日程,确保人员、经费、交通工具及工作设备等保障措施的落实到位。联检工作经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第二章联检准备 第九条根据年度联检任务,联检双方成立联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二人,分别由双方市、州民政局分管边界工作的副局长担任组长。县级民政局分管边界线工作的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州的科(处)长,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退伍军人安置 【发文字号】冀民[2009]60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9.04.30 【实施日期】2009.04.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 (冀民[2009]60号) 各设区市民政局: 曾经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过贡献的广大复员退伍军人,退役后,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在促进国家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涌现出了许多自强不息、开拓奋进、艰苦创业、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民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做好评选推荐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工作的通知》(民函[2009]92号),拟于“八一”前后在全国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为落实好民政部《通知》精神,好中选优,将我省最具代表性的优秀复员退伍军人向民政部推荐,同时,树立一批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我省复员退伍军人

安置工作的开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评选表彰一批优秀复员退伍军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通过大力宣传表彰复员退伍军人中的先进典型,鼓舞引导广大复员退伍军人坚定信念、弘扬传统、发挥才干,为加强军政军民团结,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贡献。 二、评选对象和数量 1.评选对象: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涌现出来的各类优秀复员退伍军人。 2.推荐数量:推荐对象要体现广泛性、代表性。具体名额详见《河北省优秀复员退伍军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三、评选对象资格条件 1、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在政治、思想、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在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条战线上发挥表率作用、做出显著成绩。 3、积极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知难而上,自强不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勇于创业、建功立业。 4、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乐于奉献,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得到广泛赞誉。 5、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顾全大局,遵纪守法,在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方面堪称模范。 四、评选推荐方法和步骤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 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法规类别】服务 【发文字号】桂民函[2014]1032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10.15 【实施日期】2014.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桂民函〔2014〕1032号) 各市民政局,厅直属各单位,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相关单位: 为鼓励全区开展社会工作实践活动,及时总结本土化社会工作服务经验,提升我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素质,推动我区社会工作事业稳步、健康、有特色地发展,经厅领导同意,结合2013年开展的第一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评选活动经验,决定继续在全区开展第二届广西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案例征集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18:00 二、征集内容

主要征集在广西辖区内,社会工作者秉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直接活动的案例。 三、征集条件 (一)真实性。参评案例所提供的材料应源于实际工作,具有真实的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不得杜撰、移植或抄袭案例。 (二)专业性。参评案例应具备社会工作专业要素,能够反映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方法与技巧,能够体现社会工作的专业作用和专业成效。 (三)完整性。参评案例应体现社会工作者已经完成并做过成效评估(含自我评估)的服务。尚未开展、准备开展和正在开展的服务不能参加案例评选活动。 四、参评材料要求 所有参评案例须包括标题、正文、作者简介三部分内容,须严格按以下体例进行案例表述,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选。 (一)案例框架要求。 1.个案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服务目标、服务策略、服务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2.小组社会工作案例由背景介绍、分析预估、服务计划(包括理论依据、小组目标、性质、对象、时间、小组程序等)、服务计划实施过程(正文中应重点描述服务如何开展,必要的工作记录文本可作为附件)、总结评估和专业反思六个部分构成。<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社团管理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5]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5.09.29 【实施日期】2015.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5〕6号) 省直有关部门,各全省性社会组织,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规范我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推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制度创新,促进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公开,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9日

湖北省社会团体登记规范指引 成立登记规范指引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对象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的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湖北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二、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其中,成立行业性协会商会的,其单位会员不得少于本行业企业的30%。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除外,直接登记的社团是指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以下同)。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贵州省农村低保操作规程

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农村低保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 (二)属地管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与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救助相结合,与扶贫开发和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鼓励劳动自救、社会互助; (四)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分类管理、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五)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三条农村低保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基层落实、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农村低保,县级人民政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具体责任。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低保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筹集并及时足额拨付农村低保资金,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有关

工作。 (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工作的组织实施和保障对象的审批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的审核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协助从事农村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和保障对象服务管理工作。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管理机制,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农村低保工作经办机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村民委员会明确农村低保工作专责协管人员。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必要的农村低保工作经费。县级人民政府应统筹考虑县、乡、村三级规范开展农村低保工作的需要,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 %安排工作经费。市(州、地)和省级分别按照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需求总量的‰和‰安排工作经费。加快低保信息系统建设步伐,革新技术手段,改善工作条件,不断提高低保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低保资金由省(含中央财政补助)、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比例筹集。各级民政部门提出资金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批后执行。执行中根据实际支出需要,适时调整追加资金预算。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移民与其他人员安置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4]3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4.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37号2004年12月31日)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 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办、省残联2004年12月28日)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贫困残疾人,对残疾人事业的发

展给予了极大关注,制定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进一步改善,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我省是西部欠发达省份,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约占全省贫困人口的1/3,由于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医疗、康复、就学、就业、权益保障等方面仍面临很多突出困难亟待解决。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保障并满足他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基本需要,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切实措施解决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一)切实做好残疾人扶贫工作。将残疾人扶贫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开发的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各地扶贫开发工程要优先扶持贫困残疾人,努力解决好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问题,并使尚未解决温饱的残疾人尽快解决温饱,基本解决温饱的残疾人经济收入稳步提高,不断改善他们的生活生产条件,已经解决温饱的残疾人与健全人一道共奔小康社会。 统筹安排,建立多渠道的扶助贫困残疾人资金投入机制。省、市(州)、县(市、区)要建立残疾人扶贫财政资金,落实残疾人扶贫开发中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认真研究解决康复扶贫贷款中的问题,提高贷款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加强对康复扶贫项目的管理,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和小型加工业,切实增加收入。 (二)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残疾人就业和再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四川省人民政府机构简称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二、省政府组成部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改革委)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科技厅) 四川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民委) 四川省公安厅(公安厅) 四川省国家安全厅(安全厅) 四川省监察厅(监察厅) 四川省民政厅(民政厅) 四川省司法厅(司法厅) 四川省财政厅(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交通运输厅) 四川省水利厅(水利厅) 四川省农业厅(农业厅) 四川省林业厅(林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商务厅) 四川省文化厅(文化厅) 四川省卫生厅(卫生厅)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口计生委) 四川省审计厅(审计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省外办) 三、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四川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国资委) 四、省政府直属机构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工商局)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质监局) 四川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广电局) 四川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出版局) 四川省体育局(省体育局)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安全监管局) 四川省统计局(省统计局) 四川省旅游局(省旅游局) 四川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省宗教局)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省扶贫移民局) 四川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省国防科工办)四川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省侨办)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法制办)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省人防办) 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四川省档案局(馆)(省档案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知识产权局(省知识产权局)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本帖介绍河北省正地厅级干部简历。 1.省委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2.省政府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3.省人大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4.省政协直属厅局正职简历 5.11个地级市正职简历 省委直属厅局 河北省委组织部 谢计来,历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老干部局局长;河北省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张义珍,女,1964年8月生,河北安国人。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河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2002年8月任河北农业大学副校长;2004年7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正厅级)。 曹征平,女,曾任河北省衡水市经济开发区党委书记;衡水市委常委、组织部部长;2004年5月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刘建合,曾任省委组织部助理巡视员,现任河北省委组织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宣传部 白石,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吴晓琳,女,1957年4月生,曾任河北省廊坊市委副书记,现任河北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河北省委统战部 韩瑞改,女,1950年1月生,河北清苑人,河北大学中文系毕业,在职大专学历,1970年4月入党,1969年3月参加工作。1969年至1974年解放军陆军五十军、三十八军战士、机要员、见习参谋;1974年至1989年历任保定地委办公室机要科干部,保定地委组织部青干科干事、副科长、科长,保定地委组织部副部长;1989年3月任望都县委书记;1991年5月任保定地委委员、组织部长;1992年11月任保定地委副书记;1993年11月后任省委统战部副部长(1995年2月至2000年3月兼省招商局副局长),2001年2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党组书记,2002年6月起兼任省工商联副会长。2007年6月任河北省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省九届政协常委。 周金中,1962年2月生,河北行唐人,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管理经济学专业毕业,硕士研究生学历,1986年1月入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1979年9月至1983年8月在河北师范大学政教系政教专业学习,毕业后历任省社科联秘书、科员、副主任科员;1988年至2001年历任省委统战部联络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级秘书,干部处副处长、调研员、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综治办等部门关于加强 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13) 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 务管理工作,推进平安广西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 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动态基础信息 (一)建立和完善基础信息库及动态监测网络。由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建立和完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基础信息 库及动态监测网络。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综治、公安、民政、司 法、残联等部门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排查,加强日常发现登记和 发病报告,梳理汇总精神障碍患者的情况,逐人建立健康档案, 努力做到“乡(镇)不漏村(居),村(居)不漏户,户不漏人”,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 患者开展筛查登记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做好高风险患者的信 息甄别,认真采集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照片和相关信息资料, 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对达到三级以上(含三级)的肇 事肇祸精神病人,要录入公安机关全国重性精神病人信息管理系 统。民政部门要做好低保、五保救助患者的登记、信息甄别工作。 残联部门要做好列入残疾人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登记管理 工作。 (二)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由各级综治部门负责协调, 在各部门信息网络之间建立快速的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 信息共享机制,做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发挥信息化高效率作用。 司法部门要及时把保外就医精神障碍患者情况通报综治、公安、 卫生计生等部门。公安、卫生计生等部门要配合司法部门全力做 好保外就医精神病罪犯监管工作,确保其不发生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落实救治救助措施 (一)规范救治救助流程。对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符合实施住院治疗法定情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属有监护人的,由 监护人负责送治;属流浪乞讨或无监护人的,由公安部门强制送 治。对查找不到近亲属的流浪乞讨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民政 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先救治后救助。病人病情稳定后,公 安部门负责核查其原籍,民政部门负责送返原籍;无法查清原籍 和监护人的,转入精神康复机构或精神病人福利机构救助。对精 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件,公安部门要及时出警,果断处置,对 有肇事肇祸行为或倾向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送精神病机 构治疗,卫生计生、民政等部门做好配合。各类精神病医院要依. 法开展精神障碍患者诊疗服务,设置专门收治病区或病床,细化 医疗措施,规范收治流程,为肇事肇祸等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收 治开辟绿色通道,做到“应收尽收、应治尽治”,其费用由当地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模范 【发布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1.07.29 【实施日期】2011.07.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民政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 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民政局,鄂州市、咸宁市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树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民政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有效发挥民政部门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1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根据《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人社部函〔2011〕194号)精神,现就我省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推荐名额

(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省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民政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 曾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 (二)推荐名额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通知精神,本次表彰分配我省名额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9个,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10名(其中劳动模范数量不低于50%)。全省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限推荐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各1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共同审核后确定拟推荐对象上报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领导班子凝聚力强,作风民主,团结和谐;干部队伍素质高,有战斗力;单位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并得到较好执行,社会形象良好; 3.坚持为民服务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切实提高惠民济困水平,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大力提升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在推动民政事业发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4.准确把握民政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改善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为开创民政工作新局面作出突出贡献;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危险房屋 【发布部门】贵州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30 【实施日期】2008.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地)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省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领导小组印)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十日 贵州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部分县(市、区)选择10800户农户开展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简称“万户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特拟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贵州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为指导,按照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紧紧依靠群众,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政策扶持等措施,努力改善我省农村困难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人居环境,为全面启动全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提供示范性经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协调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小城镇建设和人居环境治理相结合,与推进扶贫开发、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县域村镇体系规划、乡村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布局相衔接,要注意保护旧有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和民族特色,统筹搞好规划,科学选址设计,提高防灾避险水平。 2.坚持政府引导,尊重群众意愿。在政府支持和适当补助的同时,要整合各方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引导他们自力更生建设美好家园。 3.坚持经济实用,保证质量安全。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地自然地理条件和经济发展水平,在充分考虑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帮助群众建造减灾抗灾能力强、造价适中的房屋,切实改善居住条件。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政策公开、对象公开、补助标准公开和民主评议,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 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川办发[2005]3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5.09.11 【实施日期】2005.09.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省政府文件的决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2005年9月11日)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川办函[2015]57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3.24 【实施日期】2015.03.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 点任务安排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15〕5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制订的《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24日

关于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安排意见 (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8号)和《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现就四川省2015-2017年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重点任务作如下安排。 一、重点建设任务 根据《四川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推进方案》确定的主要目标,结合我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财政状况实际,合理确定2015-2017年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建设任务。为便于各地系统安排和组织实施,一次性下达2015-2017年重点建设目标任务,分年实施(以下任务均包括2014年超目标任务完成额)。 (一)新增公办养老机构床位2.1万张。本着政府托底原则,实现公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2.1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7000张安排。 (二)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9万张。围绕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达到33张的目标,通过用地保障、信贷支持和资金补助等方式,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类企业、公益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养老床位12.9万张(包括新建、改扩建、购置房屋等形式)。2015-2017年按每年新增床位4.3万张安排。 (三)改造公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 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鄂民政规[2013]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3.07.01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民政规〔2013〕2号) 各市、州、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监管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3〕18号)要求,省民政厅制定了《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确保《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落到实处,省民政厅决定,2013年7月全省集中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低保专项清查备案活动。8月上旬各县(市、区)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市、州民政局上报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8月中旬,市、州民政局以正式文件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专项清查备案工作总结。省民政厅从8月下旬开始,对各地开展专项清查备案工作及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湖北省民政厅 2013年7月1日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备案管 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管理工作,完善低保监管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和《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增强政府养老决策的科学性,提高养老服务工作专业化水平,决定组建贵州省养老服务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广泛吸纳行业专家力量,汇集各界智慧,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是指来源于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企业、政府机关和社会组织等组织,在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并入选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库建设、专家资格认定、遴选与聘用、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机制、退出机制等活动。 第四条贵州省民政厅是专家库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面统筹指导专家库的工作开展。 第五条专家库管理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资源共享、规范使用、能进能出”的原则。 第二章专家库组成 第六条专家库由专家指导委员会、分领域专家组及秘书处组成。 第七条专家指导委员会由政府主管领导、资深学者、行业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总体规模在10人左右,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 第八条分领域专家组按专业性质由专家指导委员会根据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按需组建,每个分领域专家组设领衔专家1人,成员2人(可视情况适当增补)。 第九条秘书处负责专家库相关联络、协调、日常建设和管理工作,委托贵州省养老事业发展研究院组织实施。 第三章入选条件 第十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养老服务业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熟悉相关政策、标准和法律法规; (四)对养老服务业有深厚的研究积累或丰富的实践运营经验; (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养老相关专业领域工作五年以上; (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分领域专家组成员的基本条件为: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正派、科学公正、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三)养老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标准化、质量监管、医疗护理、服务管理、人才培养、投融资、康复辅助器具、法律法规、社会工作等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领军人才、专家学者(侧重中青年)、一线专业人才等; (四)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从事研究或实践工作三年以上,且所在机构社会信誉良好,在该领域具有一定示范、带头作用; (五)在养老服务相关领域曾取得过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并主持过该领域市级以上研究课题; (六)身体健康,时间充裕,能胜任相关工作。 第四章遴选与聘用 第十二条专家指导委员会委员遴选程序如下: (一)聘任程序 (1)遵循自愿参加的原则,通过个人自荐或单位推荐,填写《贵州省养老服务业建设专家申请表》,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核实同意后提交秘书处。秘书处核实申请专家的相关资料,提出拟聘人选,上报省民政厅,经省民政厅遴选确定后聘用,聘期5年。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课题申报指南(2020) 日期: 2020年03月12日 【字体:大中小】 一、课题名称 《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 二、课题意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全会和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成渝双城经济圈以及“一干多支、五区协同”等重大战略部署,认真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和《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省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设立建制镇设立标准及审批程序。设立标准要体现改革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着眼未来发展,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注重产业布局、功能分区、生态保护,综合考虑环境和能源承载能力、国土资源开发效能和强度,人文历史和文化传承保护等要素,充分发挥行政区划的资源配置效应,推进我省以城市群为主体构建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格局和体系,促进我省城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加快推动我省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就地市民化,推动我省全面高质量发展。审批程序要于法有据,规范严谨,简洁明了,简约高效,责权明晰,要素齐全,操作性强。 三、课题申报 课题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党政机关和社会组织公开招标。申报者需按要求认真填写《民政厅2020年重大课题研究申请表》(附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式叁份寄至四川省民政厅,同时发送申报材料电子版。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2020年3月20日。 四川省民政厅将组织专家对课题申请书进行评审,确定并公布课题承担单位,由四川省民政厅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研究协议书》和《课题研究任务书》。 四、研究要求 课题研究须紧扣主题,结合四川实际,科学合理设立标准,并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政策建议。研究报告需观点明确、结构清晰、内容翔实、行文流畅,既要有定性定量分析,又要有典型事例支撑,达到公开发表和出版的要求,报告正文部分原则上不少于2万字,课题报告必须有不少于4千字的对策建议,并形成《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研究报告》《四川省建制镇设立标准与审批程序(草案)》。 研究课题需在2020年10月30日前提交,届时由四川省民政厅统一组织有关专家评审验收。没有完成研究任务或研究成果不合格的课题,不予结题。研究成果著作权属于四川省民政厅,文字责任由课题承担单位负责,未经四川省民政厅同意,不得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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