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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城镇化有赖于户籍_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_许经勇

新型城镇化有赖于户籍_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_许经勇
新型城镇化有赖于户籍_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_许经勇

[收稿日期]2013-04-18[作者简介]许经勇(1938—

),男,福建惠安人,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2013年7月第29卷

第7期

学习论坛TRIBUNE OF STUDY

Jul.2013Vol.29

No.7

新型城镇化有赖于户籍、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

许经勇

(厦门大学经济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关系是很密切的。设立户籍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限制农民的活动,不允许他们随意

离开土地,从事非农生产经营活动。这使得他们的身份世世代代难以改变。至今为止的我国城镇化模式,都是把“地”的城镇化和“人”的城镇化割裂开来,导致土地城镇化速度大大超越于人口城镇化速度,以及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无法融入城市。我国城镇化已经演变到这样的阶段,即不解决好“人”的城镇化问题,城镇化就很难持续向前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而要解决好“人”的城镇化问题,土地制度改革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人”的城镇化客观上要求在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同时,

必须同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关键词]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土地制度改革;同步推进[中图分类号]

F301.1[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3-7608(2013)07-0035-04一、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是相辅相成的

从户籍制度演变的历史进程看,农民始终是这一制度的最主要的控制对象。在户籍管理制度中,

农民往往被等同于土地附属品,其土地以及土地产品成为被征收的对象。户籍制度通过按地域来登记户口,以达到“编户齐民”的目的,限制人口随意迁徙、流动、改行,以确保土地利用率以及剩余索取。这就不难理解,

历来设置户籍制度的真正目的,并不在于把人口登记在版籍上,而是在于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加以控制,提供赋税。设立户籍制度的初衷是为了限制农民的活动范围,不允许农民随意离开土地,改行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这使得他们的身份世世代代难以改变。其后果必然是使整个社会因此而处于僵化状态。

从农民与土地的依赖关系,也可以看出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是密不可分的。因为人与土地的关系是人类经济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关系之一,深刻地影响着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对于人类来说,

除了阳光、空气、水分以外,最重要、最基本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就是土地资源。诚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土地是“

……人类世世代代共同的永久的财产,即他们不能出让的生存条件和再生产条件”[1]。需要

特别指出的是,与其他产业不同,在农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土地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它和劳动力一起,构成现实劳动过程的两个最基本的要素,直接参与农产品的形成过程。马克思曾经在《资本论》中把农产品生产的特点概括为:自然就以土地的植物性产品或动物性产品的形式

或以渔业等产品的形式,

提供必要的生活资料。农业与土地的紧密依存性折射农民与土地的不可分割性。马克思曾经通俗地表述农民的含义:农业生产者即农民。这就说明,农民的产生和存在,始终是和农业生产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而土地又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要素。

鉴于农民与土地的密切关系,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家庭联产承包制,

是建立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即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土地承包期从以前的3年延长到15年,

1993年中央11号文件又把土地承包期从15年再延长到30年。而无论15年也好,

30年也好,都有具体的年限。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既然是长久不变,再议论土地承包期多少年,就没有什么意义了。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核心,

在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土地既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不可或缺的社会保障。土地问题是农村中最为敏感的社会问题之一。实践经验表明,土地政策稍有风吹草动,哪怕是提法上的细微变动,农民都会很快作出反应,因为外面的世界充满了风险。他们既没有城里人的身份,也没有可靠的社会保障。一旦城里难以生存,他们最后的家园,最后的生活保障,还是农村那几亩地。所以,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

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这是农民进退有据的重要保障,旨在让农民进城进得踏踏实实,留乡留得安安稳稳。

我国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的内在联系,还表现在作为二元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的混血儿的农民工特殊群体的产生。农民工是“人”的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的具体表现。他们虽然在城镇打工,但仍然保留农民的身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孕育了“城中村”,即城市里的乡村。这种“村”存在于城市的建成区内,但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仍然打上乡村的烙印。由于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因而城中村村民在村落中盖的房子,不受国家法律承认和保护,既没有土地证又没有房产证,被称为“小产权房”,实际上是无产权房。与城中村相联系的“小产权房”,最大的好处是为大量进城的农民工提供廉价的住房条件和生活条件。以深圳为例,目前有500多万个农民工居住在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中,占深圳常住人口的近50%。深圳的城中村面积和“小产权房”的比重如此之高,是和深圳城市化的超常规发展速度联系在一起的。20世纪80年代初,深圳的人口不到10万,不到30年的时间,已经发展成1400万人口的特大城市。作为开放度很高的国际化大都市,深圳加入国际经济循环的主要优势,就是低成本的劳动力资源和土地资源。深圳在对外开放土地市场的同时,也把香港的高房价引到深圳来。但是,在高房价的背后,深圳还有寓于城中村的“小产权房”,使广大进城农民工有房子住,从而保持着低成本优势。改革开放以来,国外、境外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之所以大规模往我国东南沿海转移,就是因为这些地区的城市有以二元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相依存的城中村、“小产权房”为载体的低成本优势。如果没有城中村以及与其相辅相成的“小产权房”,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福利的农民工就不可能如此大规模地进城,我国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不可能发展到今天这样的规模。

二、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是从属于赶超型资本原始积累

我国特有的户籍制度与土地制度,都是从属于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以及与其相联系的资本原始积累。我国赶超型经济发展战略必然是政府主导型经济发展战略,即依靠政府的行政强制力量,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具体而言,这些资本原始积累是通过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和劳动力价格剪刀差以及土地价格剪刀差来实现的。而这些剪刀差的形成都是借助于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离开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这些剪刀差就无法形成。我国作为后起的落后国家,要赶超发达国家,就必然把高速度发展放在重要的位置甚至是压倒一切的位置。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我国经济高速度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现行财税体制从利益上强化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和经济扩张冲动。中央与地方的分税制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是拉动经济快速增长的重要动力。实行分税制的一个结果,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比重明显降低,但事权不仅没有相应缩小,还有所扩大,这就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迫使地方政府必须另辟财源。而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派生出来的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则为地方政府开辟新财源提供了方便。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土地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必须由国家征用,国家是城市土地的唯一所有者。与其相联系,地方政府通过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控制土地资本化,控制土地在产业间转移所产生的价值增值,以及土地转让收益的分配权,把土地增值收益的很大部分,转化为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这种体制必然导致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相脱节,即只让土地城镇化,不让人口城镇化,因为土地城镇化可以挣钱,而人口城镇化则要花钱。只允许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地域转移和职业转移,不允许其实现身份转移,是造成规模庞大的进城农民工群体的主要原因。

既然问题出在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脱钩上,那么,要解决问题就须让这两者挂钩,把土地城镇化与人口城镇化统一起来,把改革户籍制度与改革土地制度结合起来。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户籍的结构性变化相当迟缓,户籍制度的路径依赖根深蒂固。也就是说,尽管时代和条件发生了变化,但是,政府依然套用旧的方式、方法来管理。对此,必须从户籍制度本身的结构与功能上去加以理解。户籍制度创新往往取决于户籍制度供给者的创新需求,即取决于政府的创新需求。政府之所以设立户籍制度,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可以从该制度中获得预期的利益或收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现行的户籍制度发挥着强制农民为工业化、城镇化提供资本积累的作用。所以,从户籍制度的供给者即政府的角度考虑,要进行户籍制度创新,其所付出的代价,不仅包括他们为此付出的劳动,还包括因户籍制度创新可能带来的利益或收益的减少。至于一般农民群众,虽然他们对户籍制度创新有强烈的需求,但是,由于他们不是制度供给者,因而也就不能享有制度创新的权力。由此可见,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阻力,主要是来自地方政府。正因为这个缘故,改革开放以来,虽然许多地方先后对户籍制度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更多的是取消形式上的户籍歧视,仅仅在户籍登记上体现城乡统一,例如取消“农业”与“非农业”两个户口类型,改为“家庭户”和“集体户”两个户口类型,使户口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居住地和职业,而附着在户籍身份上的一系列差别待遇却未涉及,其改革的进度相当缓慢。其深层原因在于农民为工业化提供资本原始积累的任务还没有完结,剪刀差依然存在,户籍制度的控制功能还不能消亡。应当认识到,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关键,在于通过一系列社会经济制度改革,逐渐赋予农民与市民同等的国民待遇尤其是同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和利益分享机会,最终改变城乡居民的身份差别。

三、我国现行户籍与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人地分割”

与现行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相联系的我国城镇化模式,是把“地”的城镇化和“人”的城镇化分割开来,导致土地城镇化的速度明显超越“人”的城镇化。土地资源的大量被占有以及低效利用和大量农业转移人口无法融入城市,是“人地分割”的城镇化模式的必然结果。与国外许多国家的城

镇化模式不同,我国的城镇化完全是政府主导型的,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政府在利益分配格局中扮演着决策者和受益者的角色。现行的土地制度造成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使其一方面能够低价从农民那里获得所需要的土地,另一方面再高价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商。其差额部分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园区开发和招商引资成本等。由于土地城镇化能给地方政府带来巨额的级差地租,为政府提供足够的财力保障,而“人”的城镇化则需要地方政府付出巨额的公共服务成本,增加财政支出的压力,这就必然导致土地城镇化速度明显超越“人”的城镇化速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不破除,土地城镇化速度快于“人”的城镇化速度便是不可避免的。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地方几乎都把推进城镇化简单地等同于城镇建设,过分注重城镇建成区规模的扩张,而忽视城镇人口规模的扩大,把农业转移人口仅仅当作劳动力,而不愿意积极创造条件,让他们融入城镇,转变为市民。其结果必然导致城镇化滞后于工业化,人口城镇化滞后于土地城镇化。2011年我国城镇化率达到51.27%,城镇常住人口达到6.9亿人,但是2011年底,我国农村户籍人口仍然达9.1亿人。按照13.5亿人来计算,拥有城镇户籍的人口只有4.4亿人,实际城镇化率仅为32.6%。而目前世界平均城镇化率为52%。应该认识到,城镇化不是简单的城镇人口增加和城镇建成区面积的扩大,更重要的是实现产业结构、就业方式、人居环境、社会保障等一系列由“乡”到“城”的重大转变。

我国城镇化发展到今天,已经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不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城建化就很难持续向前推进。因为城镇化的过程,是农业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的过程。而农业人口之所以会向城镇转移,在于城镇可以为他们提供农村所不可能提供的生存条件和发展条件,是农村推力与城镇拉力共同作用的结果。2002年以后,我国的城乡政策逐步转向,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力度逐步加大,城乡差别向着逐步缩小的方向转化,农村的推力随之逐渐减弱。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的数量只有1亿人左右,而从年龄结构上看,以中年以上的妇女为主,真正有可能外出务工的剩余劳动力只有3000万人左右。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已经从以前的全面过剩,进入总量过剩、结构短缺的阶段,劳动力无限供给的时代已经结束了。与此同时,随着市场取向改革的逐步深化,城市传统的供给制性质的福利制度也随之发生变化。大中城市要想把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至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常住人口,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农业转移人口虽然实现了地域转换和职业转换,却还没有实现身份转换,还不可能融入城市。我国已经进入通过城镇化拉动城乡一体化的新阶段。通过“人”的城镇化拉动城乡一体化,成为城镇化转型发展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

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人”的城镇化,重点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半城镇化”的问题。正如李克强所说的那样,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转为城镇居民,是推进城镇化的一项重要任务[2]。当前我国大量农民工实现了地域转移和就业转换,但还没有实现身份和地位的转变。近2亿生活在城镇的人还没有城镇户口并且不享有城镇居民待遇。很多农民工就业在城镇,户口在农村;劳力在城镇,家属在农村;收入在城镇,积累在农村;生活在城镇,根基在农村。这样就形成了典型的半城镇化。而要解决“人”的城镇化问题,就必须把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那么,该如何把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有机地结合起来呢?应当这样看,进入大中城市就业的近2亿农民工,是不可能全部在城镇安居乐业的,他们中的一部分人终究是要回到农村的。这就要求切实维护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权。根据中央安排的时间表,在今后5年内,要完成上述“三权”的确权颁证工作,让农民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农村集体所有的名义,非法强行征用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以及房产,让返乡的农民安安稳稳地过日子。与此同时,对于那部分想最终融入城市的农民工,也要维护好他们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房产权,并建立相应的流转市场。通过上述“三权”的有偿流转,为农民工在城镇安居乐业积累启动资本。

当前我国农民工市民化面临的一个突出矛盾是,对农民工最有吸引力的城市,或者说,农民工集聚规模最大的城市,往往是农民工市民化成本最高的城市。解决农民工市民化的成本问题,需要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但也要让进城农民工承担相当一部分。而上述“三权”的有偿流转,则是进城农民积累市民化启动资本不可缺少的一环。当前我国城镇化出现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农民到城镇落户的积极性不高。其原因是农村户口的含金量不断提升,具体表现在政府针对“三农”的种粮补贴、农机具补贴、化肥补贴以及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力度越来越大,一旦土地被政府征用还有相当数量的补贴款,如果转变为城镇户口,这些利益都会丧失殆尽。况且,相当一部分农民认为,城镇里的生活成本很高,住房很贵,如果找不到工作,就很难有立足之地。当前我国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府垄断土地资源分配;二是土地产权不清晰,导致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难以得到有效解决。笔者认为,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问题可通过以下途径:一是加强未被利用的土地的供应,特别是规模庞大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供应;二是让包括农村建设用地在内的所有土地平等进入市场。这样做既有利于缓解城市住房用地严重短缺的矛盾,抑制房地产价格的上涨,把过高的房地产价格降下来,又有利于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的购房或租房的支付能力。如果能够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自由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必将为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提供广阔的空间,大大提高土地使用效率。从这个意义上说,户籍制度改革是和土地流转联系在一起的,或者说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是相辅相成的。

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取消城乡二元户籍制,将不再划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即实现全国

城乡户籍一元化。农民与市民的差别只有职业差别,没有身份差别,让农民工成为市民。与其相联系,土地的城乡差别也就应当随之取消。当前土地的城乡差别表现在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不能直接进入市场,必须由政府低价收购或低价征用,转化为国家所有,才能进入市场交换。不仅农民的承包地不能进入市场,农民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能进入市场。农民没有土地证(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也没有房产证。市场经济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产权经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基本条件为:一是产权界定清晰,二是产权有效转让,三是产权由法律保护。市场经济的形成过程,是一个产权制度建立完善的过程。而行政权和产权的分离,则是市场经济建立的前提条件。一旦产权不清晰,市场交换就不可能发生,只能用行政手段配置资源。当前我国农村正在进行的确权颁证工作,就是为了明晰农民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为进入市场交易做好准备,取消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的差别。为此,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是农民分享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成果的最重要资本,必须依法严格保护。依法征收农民土地,应给予农民公平补偿,让农民合理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要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支配权和剩余索取权。只有这样,农村城镇化、农民市民化才会成为一个自然历史过程。

改革开放30多年来,由于突破了城乡分割的封闭性体制,初步实现了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的流动和再配置,显著地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带动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的城乡和区域发展仍然受到户籍制度、土地制度的制约,很多结构性矛盾以及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等)仍然未能充分流动起来。如果今后我国能够顺利推进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那么生产要素在城乡间和地区间的流动还会更充分、更顺畅,并将使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得到进一步释放。受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改革滞后的影响,我国的城镇化进程远远落后于由资本积累所推动的工业化进程。与此同时,由于城镇化受阻,延缓了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制约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进城农民工工资待遇的改善。需要指出的是,户籍制度改革和土地制度改革的最大阻力来自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所以会成为改革的阻力,是因为分税制改革不彻底导致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所以,要深化上述制度改革,有赖于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关系,即必须有配套的财税体制改革。因为上述各项制度改革的结果,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与支出。此时如果财税体制不改革,其他改革都将难以进行。

一种经济体制是否有效率,取决于产权是不是能够顺畅地从低效率领域转移到高效率领域。如果我们能够建立一种有效的产权制度,使产权从低效率领域转移到高效率领域,那么,整个社会的产出率就会大大提高。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确立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如果把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理解为是一种债权而不是物权,就必然会违背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与债权不同,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现行法律允许在物权的标的物上设立债权,或在债权的标的物上设立物权。当这两种权利的行使发生矛盾时,物权拥有者可以凭借对物的支配力,优先行使物权;而债权人则不能凭借债权妨碍物权拥有者对物的支配权。只有把农民对土地(包括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产权关系物权化,并落实到一家一户,才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创造切实可行的环境条件。我国农村现阶段的土地制度,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了就业保障和社会保障,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农业人口向非农业部门以及城镇转移,妨碍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实现。因此,随着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必须在明晰土地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鼓励离乡进城的农民将原承包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把土地转让金用于支付在城镇安家落户的成本,使其尽快融入城镇,转变为名副其实的市民。可见,户籍制度改革与土地制度改革是息息相关的。须知,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庞大,其总量约1800万公顷,相当于全部城市建设用地的2.5倍,潜在的土地资本是农民真正融入城市的希望所在。一旦允许这部分财产进入市场流通,其增值空间是相当可观的。2008年10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同等权益。这意味着将从根本上改变土地制度的二元性,实现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的“同地、同价、同权”。为此,必须着手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规则。通过总结近年来各地进行的试点,制定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范入市的法规条款,引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使其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促进统一的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的早日形成。与此同时,还应制定专项管理法规,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条件、范围、交易程序、收益分配、交易登记、纠纷调处等相关问题作出详细的规定,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4.916.

[2]李克强.协调推进城镇化是实现现代化的重大战略选择[J].行政管理改革,2012,(11).

[责任编辑:付钦太]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 摘要:农村土地制度的调整和改善,不仅仅关系到农民收入的增加,还牵涉到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文章从这个角度出发,积极探析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总结和归纳了目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各种缺陷和不足,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更加高效的处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保证农村经济朝着和谐,健康的方向不断发展。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 农业的发展有赖于农村,农村的进步取决于农民,而农民经济收入的提高是由生产资料土地决定的。因此无论在何种时代,我们都要将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保证其符合农村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各项要求,以促进我国城乡经济的协调性发展。 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农村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任何制度的形成都是以当时的社会环境为基础的,在一定时间内某一农村土地制度的确可以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本的农村土地制度会慢慢成为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此时就要采取措施进行调整和改善。因此,纵观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程,可以看到呈现出起伏不断的状态。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其一,新中国初期的土地改革,使得农民获得了生产资料,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农民积极参与到生产过程中去,使得农村经济得到全面的恢复,从这个角度来讲,此时期的土地改革不仅仅实现了农村经济的复苏,还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巩固我国新生政权的作用。其二,合作化土地改革时期,国家以引导的方式去将私有土地转变为集体所有制,此时的合作化土地改革制度的形成,为国家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样的农村土地制度慢慢展现出各种的问题和缺陷,越来越难以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相适应,导致后期我国农村经济出现崩溃的局面。其三,在集体化所有制度严重影响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国土地制度转向了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实现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将原本的群众集体所有的团队转变为土地承包,实现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此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不仅仅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还使得农村社会生产力得以解放,此时期我国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幅度很大,农村经济得以全面发展。其四,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的过程中,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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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关键作用,只有在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的情况下,行为主体才会去推动直至最终实现制度变迁。 制度变迁分为诱致性变迁和强制性变迁。前者指由个人或一群人,受新制度获利机会的引诱,自发倡导、组织和实现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下而上”的制度变迁。后者指由政府充当第一行动集团,以政府命令和法律形式引入和实行的制度变迁,又称“自上而下”的制度变迁。 二、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三次变迁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由农民土地所有制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再到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制度变迁。 土地改革时期,建立了以“耕者有其田”为特征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这种土地制度是一种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于一体的“单一产权结构”,其产权归农民个体所有。农村合作化和人民公社化时期,建立起以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集体土地无偿使用为特征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确立起集体所有、农户经营为特征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土地制度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的前提下,实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三次变迁中,前两次属于强制性变迁,第三次是诱致性变迁,最后又由国家给予肯定并在全国推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演变 [摘要]改革开放的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本文解读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背景,全面介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历史演进过程,旨在总结其经验,从而探出一套适合我国现阶段农村实际的土地制度。其经验主要有: 土地制度的改革,必须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使制度内的农民受益; 必须尊重农民的创造性选择; 必须循序渐进,建立健全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农村社会稳定。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变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历史经验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周年,这三十年,也是中国共产党不断推进农村土地制度创新的三十年。三十年来,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成功转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发挥了巨大的制度效应,它极大的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彰显了中国农民的创造力,可以说,中国农民创造了世界的奇迹:用世界上7%的土地养活了22%还多的人口。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出台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前,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人民公社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它是伴随着上世纪50年代后期农业合作化运动和“大跃进运动”而诞生的,这种土地制度规定了我国农村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基本所有单位,是以土地的集体所有为特征的,在当时生产力水平有限的国情下,这种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引导农民改变农业落后面貌的唯一的正确的制度选择。其在实施的20年间, 确实比那种“个体的、分散

的、落后的建立在个体私有制基础上的小农经济”有活力,为国家完成工业化原始积累,为了适应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的历史过程中做出的不可磨灭的贡献。 1978年国家初步工业化的目标已经顺利实现,工业化原始积累已经完成,人民公社制已完成了其应有的历史使命,其弊端也日益暴露。 人民公社制本质上是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由于受到“左”的指导思想影响,强调提出合作化运动高潮的到来,强行在全国建立高级农业合作社,并建立以“一大二公”为特点的人民公社,实行统一核算、统一分配、统一安排生产、统一调配劳力,彻底废除农村土地私有制,彻底剥夺农民对土地的私有权,从而使土地乃至农民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等都属公社共有,由公社统一经营。由于管理权限过于集中和分配上的平均主义,严重挫伤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阻碍了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到1978年,全国尚有2. 5亿农民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因而,一轮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变革迫在眉睫,一种新的农村土地制度安排呼之欲出。1978年安徽凤阳县小岗村18户农民的分田单干,包产到户,揭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土地政策的变革成为农村改革乃至中国改革的突破口。[1]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和演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且带有鲜明的渐进发展的特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新的农地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经历了两大历史时期: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期(1978-1993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期(1993年-至今),具体可分为四个阶段[2]:

4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

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按照宽严有度、分级承接原则,适度放宽主城区、进一步放开区县城、全面放开乡镇落户条件。 第三条本市籍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适用本办法,其他户口迁移、登记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二章转户条件 第四条主城九区。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五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10万元或一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五条远郊31个区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购买商品住房。 (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三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

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第六条其他乡镇。农村居民本着自愿原则,可就近就地登记为城镇居民。第七条其他规定。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一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 (二农村籍成年子女自愿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 (三本市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四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 (五农村籍五保对象。 (六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退役。 第三章证明材料 第八条必备材料。 (一入户申请书。 (二本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九条其他证明材料。 (一务工经商证明; (二住房证明; (三结婚证及亲属关系证明; (四被投靠人员户口簿; (五纳税额度证明;

户籍制度改革2019

三一文库(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4553242.html,)/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户籍制度改革2019 户籍制度改革XX 义项指多义词的不同概念,如李娜的义项:网球运动员、歌手等;非诚勿扰的义项:冯小刚执导电影、江苏卫视交友节目等。查看详细规范 1958年,中国颁布了第一部户籍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确立了一套严格的户口管理制度。中国按照户口身份来执行科教、卫生、医疗、就业等一系列政策。城乡户籍制度是在我国被普遍批评的一种具有福利身份区隔和歧视性的制度,这一制度制定并形成于我国的计划经济时期,同时也被认定为是“二元经济结构”的最显著标志之一。对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共识是众多改革之中最为充分的,但至今改革幅度仍然很小,未见大规模起步。同时它也是近年来众多改革领域中,改革目标方向路径认识最不统一,被利益绑架最深,最缺乏改革动力的一个制度。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三年之内完成户籍制度改革,其实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XX年7月30日,中国户籍制度改革方案得以面世,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制改综述 户籍制度是一项基本的国家行政制度。传统户籍制度是与土地直接联系的,以家庭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现代户籍制度是国家依法收集、确认、登记公民出生、死亡、亲属关系、法定地址等公民人口基本信息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公民在就业、教育、社会福利等方面的权益,以个人为本位的人口管理方式。当代中国的户籍制度是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桎梏,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加快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 改革户籍制度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XX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户籍制度改革被列为XX年四项重点工作之一。户籍制度改革是当前备受关注的话题之一。户口,或许是烙在每人身上的、计划经济体制的最深印痕。改革户籍制度无疑对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适应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促进人才资源配置市场化,确保中国经济长期保持稳定发展等都具有重大意义。当前,全国各地正结合本地实际,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步伐。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演变及启示 摘要毛泽东主席说:中国的问题是农民问题,农民的问题是土地问题。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土地制度经历了多次变革,但土地问题至今仍在很大程度上困扰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研究我国土地制度,尤其是新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变革历程及其影响,能为我国制定有关土地的方针政策提供借鉴和参考,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土地制度改革农村 一、土地制度与土地制度改革 1、土地制度 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权制度,是土地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构成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 土地制度有广义和狭义的概念之分。广义的土地制度是指包括一切土地问题的制度,是人们在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因土地的归属和利用问题而产生的所有土地关系的总称。广义的土地制度包括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规划制度、土地保护制度、土地征用制度、土地税收制度和土地管理制度等。狭义的土地制度仅仅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内,由于特定的历史原因,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上,习惯把土地制度理解为狭义的土地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断变化和发展,人们对我国土地制度含义的理解不断深化和发展。新的观点摆脱了旧的思想观念的束缚,更强调广义的土地制度,在重视土地所有制度、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的同时,更增强了对新形势下由新的土地关系所产生的新的土地制度的关注程度,诸如土地利用制度、土地流转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等等。 本文所指的是广义的土地制度,但主要探讨的是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国家管理制度。 2、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顾名思义,就是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推动经济社

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什么是土地制度改革的成都经验?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综合课题组 成都市是国务院批准的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2003年以来,成都在科学发展、城乡统筹的纲领下,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探索,逆转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为了研究成都的实践经验,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组成综合课题组,在系统调查的基础上,完成了题为《还权赋能:奠定长期发展的可靠基础》的综合报告与九份专题报告。本项研究发现:成都统筹城乡的经济基础,是主动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适当增加农民和农村分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土地收益的份额。成都的改革可以概括为:增加现存征地制度的弹性,探索在非征地模式下配置土地,以确权为基础,为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全面改革征地制度准备条件。 一、引言 城市化、工业化导致资源的积聚与集中,促进分工与经济效率的提高,刺激投资和消费的活跃,因而是经济增长的强大动力。在此过程中,非农业用途土地的市值急剧上升,成为城市化、工业化巨大投资的资本来源。但是,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使农民和农村很少分享城市化工业化带来的土地增值,既阻碍农民增收的步伐,又激化城乡矛盾。同时,现存征地制度还导致土地资源配置的低效率,产生日益高昂的土地执法成本。怎样全盘考虑、兼顾各方利益,有序调整土地政策、改革征地制度,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已经提上决策日程的重大任务。在地方层次,改革征地制度还面临更现实的约束。这是因为,土地增值收益是维持行政运行的地方财政基础。如何在这个现实约束条件下启动征地制度改革、调整城乡收入分配关系,夯实内需的基础,是一个难度极大的挑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没有地方的积极响应和落实,中央的正确方针难以普遍见效。 以上背景,使成都的经验具有全局价值。成都自2003年以来,在施政过程中运用地方性政策,特别是在综合改革试验的框架内,探索改变土地收益的传统分配机制,适当提高农民和农村在土地增值中的份额,为收窄城乡收入差距奠定基础。成都经验表明,统筹城乡不仅不会妨碍或延缓城市化和工业化,而且可以有力地推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健康发展。关键是要在加大地方财政对农村和农民转移支付的同时,利用城市化加速的机遇,释放级差土地收入的巨大能量,把本来属于农民的财产权利和收入真正还给农民,经由土地合法流转,形成农民与各相关利益方分享城市化土地增值的新格局。 二、增加征地制度的弹性 成都的改革首先是在现行征地制的框架内启动变革。成都通过贯彻“占补平衡”政策,根据土地利用的全域总体规划,对农村的田、水、路、林、沟、渠、村实行综合国土整治,增加可利用土地面积和有效耕地面积,并获取来自城市的平均每亩2.5万元的占补平衡费。这等于是将土地的综合整治作为城乡统筹的工作平台,使那些远离中心城区的偏远农村地区,也可以得到一笔当地根本无从筹措的建设新农村的资本,既增加了耕地存量和农民收入的流量,又显著改变了一批村庄的面貌。 在土地整治中,村庄整治的更高价值被发现出来。经由宅基地和其他农村建设用地整治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可置换到远高于“占补平衡费”的收入。2006-2008年间,成都共实施了15个挂钩项目,节约出来的农村建设用地指

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铜梁县公安局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推动统筹城乡改革取得实质性突破,加快城镇化、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有序流动,实现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居民转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总体要求,以推动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转户进城为突破口,引导农村居民向城镇有序转移,逐步缩小附着在户籍上的城乡差异,消除农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合理流动,最终形成科学有序的人口城镇化机制,全面助推城市和农村经济协调发展,探索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 二、目标任务 结合我县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自然环境、资源承载等因素,分阶段推动人口向小城镇、县城区域内聚集,逐步建立城乡人口资源要素自由流动的制度体系。 2010年-2011年,重点推进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转为城镇居民,解决户籍历史遗留问题,在两年内新增城镇居民10万人,使我县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由目前的19%上升到30%,实现转户人口在县城、小城镇合理布局。 2012年-2020年,在建立完善土地、住房、社保、就业、教育、卫生支撑保障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宽城镇入户条件,力争每年转移3万,到2020年新增

城镇居民27万,非农业户籍人口比重提升至63%,形成自由互通、权益公平、城乡一体的户籍制度体系。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对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领导,县局成立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县长助理、局长戴毅、政委罗军任组长,副局长赵廷刚、纪委书记刘宏任副组长,县局指挥中心、政工监督室、警务保障室、治安大队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治安大队,由治安大队副大队长雷宏斌任办公室主任,治安大队户政中队民警为成员,具体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的组织、检查、指导和协调。 四、集中解决有条件的农村居民转户 结合我县实际,坚持重点突破与面上推进相结合,建立畅通的户籍转移通道,重点引导有条件的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自愿进入城镇定居,两年内集中推动10万本县籍农村居民率先转户。主要对象包括有条件的农民工及新生代、在市内就读的本县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和服役期未满10周年的士官、历年已用地未转非人员、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农村五保对象等。 五、农村居民转户条件,证明材料和办理程序 (一)转户条件 1、县城。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登记为城镇居民。 (1)购买商品住房。 (2)务工经商三年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3)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具有合法稳定住所。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分析 作者简介:王??(1993.03-),女,汉,黑龙江齐齐哈尔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傅龄清(1989.03-),女,汉,北京人,学生,硕士,研究方向:社会工作。 摘要:本文论述了原有户籍制度的背景以及随着市场化和城市化的推进,户籍制度也随之不断的调整。其中市场化的不断发展有力的推动了第三产业的发展和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流动到城市中,城市化的进程则主要表现为在农村中较小范围的征用土地到征用了几乎所有的农村土地,也就是城中村的形成。然而,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也将户籍制度的弊端显现了出来。户籍改革的动力包括市场化和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城市的拉力、农村的推力以及公民社会的意识不断的增强。 关键词:户籍改革;城市化;市场化;农民工 一、户籍制度产生的背景 中国共产党在建立了新中国后,中国的局势并不是很乐观。从大背景看,国际局势依然动荡,美苏冷战,西方国家对中国实行经济封锁,又爆发了朝鲜与越南战争;国内又面临着国民党的剩余势力有待肃清,经济落后,人口众多,各

项事业百废待兴。当时的中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农业国要向工业国转变是十分不容易的。为了保证工业化的充分发展以及发展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充分供应,就要把一定的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阻挡其向城市流动。于是,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产生了。 以户口为代表的户籍制度不但是工业化的发展需要,也是国家为了方便统治管理和实现社会控制的手段。正如詹姆斯.C.斯科特所说的那样“国家机构没有,也不可能有更多的兴趣描述整个社会现实。当时的国家政府只把目光放在了如何将落后的农业国转变为工业国这样的问题上,虽适应了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但这是一种为了便于管理和经济回报而采取的根本简单化的措施。事实证明,这种只求方便控制和经济回报的国家项目或制度最终是会失败的,比如说,德国的科学林业项目、法国大革命后的法制化村庄及土地清册等。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 中国在提高经济水平,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的提高,不断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而生产力的变化会引起生产关系与经济基础的变化,而经济基础的变化又自然会影响上层建筑的变化。上层建筑指的是一种意识形态,包括法律的、政治的、宗教的、艺术的或哲学的。户籍制度显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在这里,我将户籍制度改革的原因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二是市场经济的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题目: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1 核心问题: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的政治稳定。 论点,论据。一、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及其背景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政府要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农村住房建设过度占用耕地也已经达到触目惊心的地步。而自然村目前仅有少数人居住,严重“空心化”。同时,目前农民上访和投诉中涉及到的土地案件已经占到全部上访和投诉数量的首位。据估计,全国失地农民数量达到3000万以上。从近年土地被征用的数量和国农民人均土地面积这两方面判断,3000万失地农民的数量估计并不为过。少数农民因为得不到合法的土征用补充费用,与村集体的干部和地方政府发生冲突,成为常年上访户。还有的地方农民集体与征地单位或地方政府对抗,造成严重的地方社会治安问题。 二、关于现行土地法规的评论。经济学把一项财物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作为关于这项财物的所有权,这是一种便于分析的定义。(一)《农村土地承包法》使所有权在国家与集体、农户之间发生分割土地承包法实际上显示了国家、集体和农户对土地所有权的分割,但却没有明确地合理地界定它们之间的权利边界。深入想,这种界定是不可能的。土地承包法的本意是要克服传统集体所有制的弊端,但又想继续维持集体所有制的框架,不免在逻辑上漏洞昭然,在实践中弊端丛生。(二)政治权力结构使乡村干部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人格化主体(三农户而非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产生了承包制的内在不稳定性四)农户的不完整的土地财产权三、土地制度的经济影响(一)土地制度是否影响农民收入:对已有文献的一个简单评述大体有两种对立的意见,一种认为目前的土地制度与各种其他可能采用的改革方案(例如耕地私有制或永佃制)比较,对于村经济发展的影响不会有显著差别。另一种自然是相反的观点,认为目前的农地制度有重大缺陷,非改革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二)土地规模经营潜力与农入增长之间的关联性估算。(三)土地征用中发生的农民利益流失估算农民因土地被占用,究竟给社会贡献了多少资金,这是一项很不容易算好的账(四)现行土地制度对国民经济宏观运行的 影响 四、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建议.(一)农地制度的改革路径农地国有化主张退出权”方案设计。建立混合所有制的主张。2.改革建议假设中央政府采用下述农地制度改革的方案:1)农村耕地承包权独立化、长期化、商品化。(二)农地征用制度改革1.现行制度的不合理性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如果只是农业用地的所有权转移,地价作为年收益的6至10倍是合理的2.农地征用改革方案第一,把现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权力和收益享有权利完全拿掉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中央政府已经考虑实行这个制度。土地监管部门负责认证土地交易价格的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第四,由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的使用年限到100年,待条件成熟以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3.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题目: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及对策2 1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党国英(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北京100032) 第44卷第4期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7月 V ol.44No.4 Journal of Huazhong Normal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Jul.2005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当前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党国英 土地制度改革始终是中国整体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大量观察表明,农村土地制度不仅直接影响到中国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还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运行和行业效率,也关系到中国农村社会的政治稳定。可以断定,从2004年开始,中国农村土地政策乃至一般的土地政策将发生重要变化,变化的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取决于高层决策者远见卓识和行动魄力。本报告将集中分析目前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现状与问题,并对一些具体政策的影响做出评论。 一、2004年农村土地政策的变化及其背景 2004年,中国政府的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法律框架没有大的变化,但在局部上也做出了较多调整。这年土地政策的显著特点是强调中国政府要执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政策,以保护中国日益紧缺的土地资源,控制乱占和滥用土地。 2004年中央政府出台的与土地有关的最重要的政策调整,体现在10月21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这个决定发布之前,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两项通知,意在稳定和回复农业播种面积。这两项通知分别是3月20日的“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和4月30日的“国务院关于尽快恢复撂荒耕地生产的通知”。28号文件责成有关政府机构根据文件精神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本着这个要求,国土资源部很快出台了两项决定,分别是11月9日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和随后发布的新版“征地补偿标准”。 本年度发布的一系列文件的主要特点是: 第一,加大了对违反土地法规行为和行政渎职的处罚力度,体现了实行“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政策”的精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指出:要加大土地管理执法力度,严肃查处非法批地、占地等违法案件。建立国土资源与监察等部门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制度,既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又查处违法责任人。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对非法批准占用土地、征收土地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下83分 试卷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农村转移人口城镇化(下)83分试卷[考试时限]:60分钟 [及格分数]:60分 [考试说明]: 1、对于农业,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 正确 错误 2、在城镇化的推进过程中,我们不能贪多嚼不烂,要切实解决入城农民的各种问题。 正确 错误 3、城镇郊区的土地问题是农村土地中最突出的问题。 正确 错误 4、目前,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比较高。 正确 错误 5、征用农民的土地,必须给农民以相应的补偿。 正确 错误 6、我国农业没有造成任何污染。 正确 错误 7、我国的乡土文化已经断了。 正确 错误

8、关于确保我国粮食安全,地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正确 错误 9、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 正确 错误 10、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 正确 错误 11、宅基地不能入市。 正确 错误 12、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是不可以抵押的。 正确 错误 13、土地的承包权是不能抵押的。 正确 错误 14、根据日本法律,营利性法人可以购买日本的农地。 正确 错误 15、我们要进一步明确粮食安全的工作重点,合理配置资源,集中力量首先把最基本最重要的保住,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正确 错误 16、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 正确

错误 17、加强农村社会治理,无需重视空心村问题。 正确 错误 18、党管农村工作不是我们的传统。 正确 错误 19、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 正确 错误 20、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市场与社会的关系。 正确 错误 2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 正确 错误 22、农民的宅基地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 正确 错误 2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要求省级政府统一部署若干试点。 正确 错误 24、根据日本法律,日本的农地不可以自由买卖。 正确 错误 25、人口学上的城镇化是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 工作简报 (第12期) 户籍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0年9月3日 本期要目 ◇江津区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四字决” ◇南岸区扎实有效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 ◇开县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呈现三大特点 江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四字决” 为破解城乡“二元”难题,江津区围绕实施“千亿工业强区、‘一江两岸’区域性中心大城市、统筹城乡发展”三大战略,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中,着力念好“快、细、实、浓”四字诀,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一、启动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突出一个“快”字 在全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会召开后,江津区立即召开了各种会议专题研究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并成立了户籍制度改革领导小组;8月10日,区政府第81次常务会和8月12日区委108次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及相关配套的“1+3+X”政策文件;8月13日召开全区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动员会;8月15日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全面启动了户籍制度改革政策集中宣传工作。 二、制定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突出一个“细”字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了户籍制度改革“1+3+X”政策体系。即1个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3个关于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农村居民转户、社会保障的实施细则和X个具体操作细则;对区、企业和学校、镇街和村(居)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培训,做到培训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细化各相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在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中职能职责。 三、推进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措施突出一个“实”字 为有序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建立五大高校运行机制,确保户籍制度改革推进过程和执行政策的高度一致性。一是建立领导决策机制。区委区政府及其区级相关部门、各镇(街)和村(居)、各企业和学校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指挥机构,确保上下政令畅通。二是建立定期沟通协调机制。区户改办下设综合协调组、户口迁移组、宅基地退出组等六个工作组,负责户籍制度改革日常工作运转,并坚持每周星期五下午定期召开协调例会,对六个工作组每周工作情况相互通报;三是建立信息报送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转户信息实行日报制度,参保、退地和转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各镇(街)实行周报制度。区户改办将信息统计汇总后,及时反馈相关部门并上报市户改办;四是建立政策解读机制。为及时准确解读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政策方面的难题,制定“发现问题—部门会商—提交领导小组解决—上报重庆—及时反馈—跟踪督办”的解读流程,保证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执行政策不走样。五是建立考核督办机制。区委、区政府明确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纳入年终部门和镇街目标考核重要内容。 四、营造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氛围突出一个“浓”字 结合本区自身工作需要,着力实施了“五个一”宣传工程。即印发了50万份户籍制度改革宣传单和5万册户籍制度改革政策解读手册,保证每户农民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浅谈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我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现状 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过去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下的产物,有着悠长的历史。在计划经济时期,户籍制度是限制农村人口向城镇地区自由流动的有效政治工具,正是由于户籍制度的存在,新中国的政权基础和经济基础得以巩固。然而,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户籍制度正逐步变为了中国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道路上一道坚固的藩篱。拆除城乡二元户籍藩篱势在必行的,大量农村人口需要拆除户籍藩篱获取崭新生活,我国经济也需要拆除户籍藩篱在特殊的经济转型期赢得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然而,这道户籍制度的藩篱如何拆除、拆除的进程快慢等,是一直处在争议中的问题,以政府为主体的户籍制度改革也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初级阶段。户籍制度改革不是政府一条简单的政令就能顺利完成的,而是“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在制度的背后存在着公共产品的公平分配、社会利益的公平维护、城乡差距的合理缩小等等问题。综览各地区户籍制度改革的大潮,其主要趋向有两类:一类是循序渐进,在原先严格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基础上,逐渐对人口迁移流动限制有所放宽;一类是彻底放开,对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一视同仁,以人口登记制度取代户籍管理制度。这

两类改革路径的选择,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果,也正确处理了社会稳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中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城市或者省会城市可以考虑第二类改革路径,在广大欠发达的城市和乡村应该采取第一类改革路径。 二、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义 拆除户籍藩篱后,不管是乡村还是城市,不再有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区分,人口流动更加自由。户籍制度改革“取消‘身份’限制,打破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二元结构,以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①。然而,传统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不仅对社会形态造成了制度性的约束,而且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在意识形态领域都根深蒂固,甚至形成了稳定的固定利益集团。现今对户籍藩篱的拆除,使我们不禁断想,在这个拼经济数量和质量的时代,我们的社会结构告别城乡二元模式到底会对社会各个层面发生什么样的影响? (一)推进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道路更加平坦 在原先的二元社会结构下,农村大部分的劳动力是被束缚在土地上从事农业活动。就算青壮年劳动力被城市生活所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五大历程 2010年09月28日15:14城市化网【大中小】【打印】共有评论9条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于是,所有关注三农问题的人开始探寻:农村的出路在哪里?于是关注的目光聚焦到农村的土地。业内人士预言,在农村上演的新一轮土地改革将进一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 那么,农村土地改革带给农民的究竟是福祉还是祸患?什么样的改革方式将助力我国社会发展逐步向着城乡一体化方向迈进呢? 回顾:新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历程 通过梳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发展脉络,我们不难看出,自新中国成立,农村的土地经历了个体农民私有向集体所有制转变,新一轮土地改革尝试赋予农民在土地上的更多权利。 历程1:封建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 建国之初,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农民不仅获得了土地,而且对拥有的土地“有权自由经营、买卖和出租”。 历程2:农民土地所有制→集体所有 1954年-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收回土地所有权。被誉为“三大改造”之一的农业改造,目的是要确立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确立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农民个人直接所有的土地,也从土地无偿入股、统一经营,发展到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历程3:集体所有→三级集体所有

1957年-1978年,“三级所有”的土地改革。由于历史的种种原因,国内农业供给相对有限,所以又一次进行土地改革。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土地属于三级集体所有,即人民公社、生产大队、农村生产小队三级所有。社员集体在公有土地上统一生产和劳动,社员没有任何私有土地,彻底消灭了私有制。这一阶段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彻底被收回的阶段。 历程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让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邓小平提出并主张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1983年开始在全国广大农村全面推行。到1983年底,98%左右的农户都实行了包干到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97%左右,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 历程5:“新土改”允许土地流转 改革开发30年后,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盘点:各地探索土地流转 尽管2008年9月30日,胡锦涛考察安徽小岗村定调新土改方向——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并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自从有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土地流转就在悄然进行。特别是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民与土地的关系正悄然变革,越来越多的农民脱离农业、走出农村,有的农民就把土地或转让或转包或转租给别人。 有数据表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全国农地流转量仅占承包地总量的1-2%,90年代末达到4%左右,现在已经达5-6%。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如浙江省,则高达30%左右。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 历史沿革 作者:秦英羽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土地制度的一大创举,自提出至今也不过三十几年,通过不断创新、完善,现已形成一套比较系统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体系。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大概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确立阶段,此阶段主要以中央文件及部门规章的调整为主。 1、中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无疑是以1978年11月24日安徽省凤阳县凤梨公社小岗村18位农民分田到户为起点,小岗村18位农民在严立华家低矮残破的茅屋里创造了极具中国特色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2、1979年9月28日党的十一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其中规定“不许分田单干,除某些副业生产的特殊需要和边远山区、交通不便的单家独户外,也不要包产到户”,这表明对于“包产到户”,国家在政策上有所放松。 3、1980年9月,中共中央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中规定:“在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集体经济长期搞不好的生产队,群众要求包产到户的,应当支持,也可以包

干到户”;“已经实行包产到户的,如果群众不要求改变,就应允许继续实行”。这是第一个肯定包产到户的中央文件,对解决“包干到户”、“包产到户”问题的争论及推动农业体系改革,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4、1982年1月1日,中共中央1号文件《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第一次明确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明确指出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或大包干都是社会主义生产责任制,其不同于合作化以前的小私有的个体经济,包产到户是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组成部分。 5、1983年1月,第二个中共中央1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若干问题》出台,该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出了高度评价,赞扬它是“党的领导下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6、1984年1月1日,中共中央发出第三个1号文件《关于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主要强调要稳定和完善生产责任制,将土地承包期政策明确规定为延长15年不变;对农民向土地的投资应予合理补偿;自留地、承包地均不准买卖,不准出租,不准转作宅基地和其他非农业用地等。 上述4-6点所述的三个中央1号文件从政策上、理论上将包产到户稳定化、长期化、合理化、规范化,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因此制度在全国各地的迅速推广实施,1978年至1984年我国农业得到飞速发展,粮食产量大大提高。 二、逐步完善阶段,此阶段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写进法律,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石河子大学毕业论文 题目: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演变与土地制度改革 院(系): 专业: 学号: 姓名: 指导教师: 完成日期: 2017年5月14日

目录 一引言 (5)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历史演变 (5) (1)土地改革(1949-1952年) (5) (2)人民公社体制(1953-1978年) (5)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78年以后) (6) (4)建国以来土地演变分析 (6) 三当代农村土地制度现状 (7) (1)现有法律制度 (7) (2)存在的问题 (7) (3)引发的经济和社会问题 (9) 四当前农村土地改革方向解析 (10) (1)承包权改革目的 (10) (2)土地改革中承包权的方向 (10) (3)土地改革中经营权的方向 (11) 五结语 (11)

中文摘要 1978年以来,经过进30年的演变和发展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下的时代巨变中逐渐展现出其不适的一面,2014年中央拉开了土地改革的帷幕。本文从建国开始探讨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分析当代土地制度的现状,分析其优势和缺陷,探讨2014年土改的出发点和目标,预判其未来走向。本文认为:现阶段,土地改革依然要以保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利益为考虑,维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保护承包权的稳定发展,实行经营权的有序流转。从远目标是要实现承包权的自由流转,从立法和制度两个层面上完善土地法律体系。 关键字:土地产权、三权分置、土地改革

Abstract Since 1978, after 30 years of evolution and development, the HouseholdContract Responsibility System has showing its discomfort side gradually in the current era of changes. In 2014, the government opened the curtain of the reform of land. This paper started from 1949 to explore the evolution of the land system, analyzing the status of contemporary land system, analyzing its strengths and weaknesses, to explore the starting point and goals of land reform in 2014, and predicting its future direction. This paper argues that at this stage, agrarian reform is still necessary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igrant workers and peasants, to maintain the steady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collectively and protect the right of contracting, and to carry out the orderly circulation of management rights. From the far goal is achieving the free flow of contracting rights, from the legislative and institutional levels to improve the land legal system. Key word: the Land Property Rights, the Separation of the Property Right, the Reform of Land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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