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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劳局[2001]319号

津劳局[2001]319号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

关于印发《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

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为减轻参保人员门(急)诊医疗费负担,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是指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8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门(急)诊医疗费用。

第三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门(急)诊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参保人员,享受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

第四条补助标准:职工补助50%;退休人员,不满70周岁补助60%,满70周岁补助70%。

第五条结算办法: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由用人单位到其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统一办理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

第六条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的审核,严格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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