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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础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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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31条)

1、自愿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以自己的意志充分表达自己

的意愿,按照自己的意思和利益确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是民法的

核心原则。体现: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民事法律规范。

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

行义务。该原则侧重于对民事主体主观要求,但是衡量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需要

客观地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来认定。体现: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

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做假,还应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民事法律关系

建立后,当事人应当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者不实施一定

行为。

3、权利滥用:行使民事权利,超出一定界限而损害他人权益或公共利益,就是权利滥用。构成要件:a当事人有权利存在;b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c当事人的行为有

滥用权利的违法性。权利滥用认定,主要是从行为人的利益和他人或者社会收到的损

害程度的比较,依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

4、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体现: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平衡,风险负担的平衡。

5、民事法律关系:是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确立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

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法律事实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分类:行为(指人有意识的活动,以是否以意思表示为标准,行为可分为民事行为、

准民事行为和事实行为)和非事实行为(指人的行为以外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又分为事件与状态)

7、支配权: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指权利人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的义务人必须通过义务

人作为或者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形成权: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可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8、绝对权:指无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可以对抗不特定认定的权利。相对权:是指义务人必须通过义务人事实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人

的权利。

9、自卫行为: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或者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权利人采取必要的

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包括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

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条件:有不法侵害;须

为现实的不法侵害;正当方位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不能对实施侵害人以外的人实施;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本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正当防卫不得

超过必要的限度)和紧急避险(是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

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条件:须有急迫的现实危险存在;须是关系到本人或者他

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急迫危险;避险的行为不得超过危险所能造成损害的程度)。

10、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

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条件:为保护自己的权利;情势紧迫来不及寻求公力救济;采取的方法适当;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1、胎儿利益保护: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既未出生,当然不具有民

事权利能力,这样难以保护胎儿利益。保护胎儿的利益主要有两种立法例:a概括保护主义,即胎儿以将来非死产者为限,关于其个人利益的保护,视为已经出生;b列举保护主义,即对胎儿有重要事项如继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列举性规定,视为已经出生。我国,遗产分割时……,我国采取的是列举保护主义,理由“无论是利益还是民

事权利,只能为民事主体所享有,而要成为民事主体必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1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意思能力是指自然人可以判断自己的行为后果的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关键

是具备意思能力。责任能力又称不法行为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违法

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3、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

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4、住所:自然人的住所,指自然人生活和法律关系的中心地。居所,是指自然人居

住的住所,通常指自然人为特定目的暂时居住的处所,也可以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处所。拟制住所,是指法律规定在特殊情况下把居所视为住所。包括:自然人经常居住

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前者视为住所;自然人户籍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点的,无经常居

所地的,仍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所

地为住所。

15、宣告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

失踪人的制度。目的是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

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

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需下落不明满2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受理

与宣告。

16、宣告死亡: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

死亡的制度。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实践和自然死亡

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

为有效。

条件:自然人失踪的事实,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起满2年;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的审理与宣告。

撤销:a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民事主体资格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利和财产权;b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但原物已有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退还;c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告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配偶已经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死亡的,不能认定夫

妻关系自行恢复;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告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收

养关系有效,被撤销宣告死亡人仅以未经本人同意收养关系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

般不应允许,但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17、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的组织。

18、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企业法人:以盈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以营利为目的、有

独立财产、依法登记核准成立)

机关法人:因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行

使职权时非法人、民事活动时法人、经费拨款、依命令或法律设立,无须登记)

事业单位法人:为了社会公益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

的单位。(非盈利性、公益事业)

社会团体法人:自然人或者法人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由会员组成、宗旨是实现会员共同愿望、非营利性)

19、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社团法人: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

的而设立并有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是财产的组合。

(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公法人与私法人、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

20、法人的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

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

个人。包括权利机关(法人意思的形成机关,可不常设)、执行机关(执行法人意志

的机关)和监督机关(保障法人意志实现的机关,可不常设)。

21、法定代表人:依法律或法人组织的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

人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担任情形:无民或限民;贪污或贿赂犯罪被处罚或因犯罪被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企业董事长、厂长、经理,并对破产负有

个人责任,自清算完结之日起满未逾三年;担任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人代表,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所负较大债务

到期未偿的。

22、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分

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

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特征:2人以上;合伙协议是基础;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在特定情况下,不

由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范围:以专门知识和专业

技能为客户提供服务;特征:是普通合伙的一种特殊形式;在特定情况下不由特定合

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同

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特征:有限责任和无限连

带责任的结合;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23、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和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但是不包括事实行为。

24、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与

外部。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是指明民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他是意思表示成立的

基础;效果意思,是指意思表示人使其表示内容引起法律上效果的意思,即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效果意思以目的意思为基础,二者不可相互替代,也

不能相互融合。缺乏效果意思的社交性协议、交易意向书不构成意思表示;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25、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成立,是指符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素的客观情况。生效

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成立要件包括,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及其他特殊成立要件。生效要件包括,适格的当事人(具

有相应行为能力)、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妥当(适法、可能、确定)以及形式要件。

26、无效民事行为,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包括:欺诈、胁迫

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

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后果: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收

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给第三人。

27、可撤销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

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乘人之危。

28、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其确定状

态有赖于相关权利人是否追认。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

29、无权处分: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引起以财产权利变动为目的的行为。特征

包括:处分人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0、代理: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行为,直接对

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代理权: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或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机关的制定,能

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的法

律资格。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

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和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31、无权代理和表现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

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已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包括自始没有代理权、

超越代理权代理和代理终止后继续代理。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相

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被代理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包括:表

现授权的表现代理,容忍的表现代理,特定关系中的表现代理。

继承权(12条)

32、继承权:继承权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与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

的制度。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原则(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

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部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继

承权是绝对权);继承权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

和亲生子女平等、儿媳与女婿平等、同一顺序继承人平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

则(继承人为有法定抚养义务的近亲属、保护老幼残利益、不得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承认遗赠抚养协议效力);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法定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受平等的保护,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33、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

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特征: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是基于亲属关系而规定的;关于继承的有关规定是强行的,不

能随意改变。

34、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死亡子女的直

系血亲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制度。

35、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转继承,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

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区别主要有:a性质和效力不同,转继承实际是被继承人的遗产连续发生2次继承,转继承人实际上是享有的是对被转继

承人的遗产的继承。代位继承人是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与继承,是对被继承人遗产

的继承权;b发生的时间和成立的条件不同;c主体不同,转继承可以是被转继承人死

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权中的代为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

系血亲,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d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2010 M)

36、遗嘱继承: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

产的继承制度。特征: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遗愿;有合法有效的遗嘱;遗嘱指定的继

承人未丧失继承资格。

37、遗嘱是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及安排与此有关事务并于死亡后

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特征:单方民事行为;需由遗嘱人生前独立实施;死

后行为;要式行为。

38、遗嘱的有效要件(一般生效要件):a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b必须是遗嘱人的真

实意思表示;c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d须为遗嘱

人的个人财产;e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39、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人,而与其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特征:是一种单方民事行为;是于遗赠

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无偿给予受遗赠

人财产利益的行为;只能由受遗赠人接受的行为。

40、遗赠和遗嘱:a主体范围不同;b客体范围不同,遗赠既可包含权利,也可包含义务;c行事方式不同,遗嘱继承不表示放弃即接受,遗赠必须明确表示接受;d取得方

式不同,受遗赠人不直接参与继承,而是从遗嘱执行人处获得,遗嘱继承人直接参与

继承而取得遗产;e遗赠人不能于指定受遗赠人后再指定,而遗嘱可再指定遗嘱候补人。

41、遗赠抚养协议:是指自然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扶养受扶养人,受扶养人将

财产遗赠给扶养人的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遗赠

的权利。特征有:是双方民事行为;是诺成型、要式民事行为;是双务有偿行为;实

现有阶段性;不因受扶养人死亡而终止;扶养人需无法定扶养义务。

42、遗产分割:遗产是继承权的标的,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分割,是指共同继承人之间按照各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分配遗产的行为。原则:分割自

由原则;保留胎儿继承份额的原则;互谅互让、协商分割的原则;物尽其用原则。

43、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a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外,继承人对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的债务

不负清偿责任;b保留必留份原则。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当为需要特殊照顾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财产;c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原则;d继承人连带清偿责任原则。

人身权(6条)

44、人身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或者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在人身关系中所体现的人

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45、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

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个方面。

46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之间的关系:生命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生命安全和安宁为

内容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以维护身体和心理机能健康为内容的人身权;身体权是

自然人维护其身体组织完整安全并支配其身体或者身体组成部分的人格权。

区别:a人格利益不同;b被侵犯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c责

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同,前两者既可构成民事责任,也可构成刑事责任,而身体权一

般只构成民事责任;d从重吸收,同时遭侵犯时,以最重的后果确定性质。

47、姓名权和名称权:姓名权是自然人对其姓名所享有决定、使用和更改,同时禁止

他人盗用、冒用和干涉的权利;名称权是自然人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更改及转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人格权。

48、一般人格权: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

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具体包括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其

作用在于产生具体人格权、解释具体人格权、补充具体人格权,发挥一般条款的作用。

49、身份权: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身份权不直接体现财产方面的内容,但是可以通过损害赔偿加以救济。主要包括荣誉

权(因特定事由而给予的积极评价)、配偶权、知识产权和亲权等。

侵权责任(11条)

50、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主要包

括两种,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是指权益受侵害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前者考量的是行为与权益受到侵害之间所具

有的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后者考量的是权益受到侵害本身与具体损害之间引起与被引

起关系。区分意义在于既能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致于无限扩大责任范围。

相当因果关系,是指如果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在其他构成要件

具备的情况下,则可以构成侵权行为。判断分为两步:条件关系和相当性。相当性是

指具备条件关系的行为与权益被侵害之间的关系达到一定程度,从而使得该行为人对

权益的被侵害承担法律后果具有正当性。

51、不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新闻媒体报道中披露的真实事件;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近视作品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内容的,不应认

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52、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53、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全面赔偿原则(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和精神

赔偿);统一赔偿原则(对不同的侵权场合,对损害赔偿计算时,除非有充分和正当

的理由,具体赔偿的计算方法应当一致)。

54、确定赔偿的考量因素:预防损害的发生;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过错相抵(受

害人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也存在过错的,要减轻加害人赔偿责任的规则,要考虑受

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共同原因以及受害人存在过错);损益相抵(受害

人基于损失的发生的同一原因而获得利益时,应当将该利益从赔偿的数额中抵销,加

害人仅对抵销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道主义。

55、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某些财产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

利益或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受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

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范围:人格权受侵犯(a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b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c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违反社会公益、

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致使亲属关系

受到严重损害);侵犯死者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损害的情况。

56、免责是由:正当理由(公务行为、受害人同意)+外来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

57、责任竞合:三种理论(法条竞合说、请求权竞合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三种模

式(禁止竞合、允许竞合、有限制的选择诉讼模式)

58、共同侵权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

失侵害他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

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的情况。

59、共同侵权行为的要件:二人以上、行为具有关联、共同的过错、结果的单一性

60、共同危险行为的要件:二人以上、每个人都单独实施完成了危险行为、都具有独

立过错但彼此间无意思联络、不能确定实际加害人。

物权(27条)

61、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

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包括物权之间

的优先效力(原则上根据不同物权种类的排他性不同,并依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确定

效力差异,一般来说两个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物之上,故后发生

的物权根本不成立)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同一标的

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二是在债务人被执行破产程序时,

有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权)

62、物权法定主义:物权权利需要由法律规定创设,非以法定形式创设的物权,法律

不予以保护。目的:物尽其用以及确保交易安全。要求:不得创设法律未予以规定的

物权种类和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内容不同的物权。

63、公信原则:记载于不动产等级簿的人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推

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予以证明;凡善意信赖公示的表象而为一定

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受到保护,保护的方式就是承认此行为所产生的物权变动效力。

64、观念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拟制交付。

65、物权的民法保护:a请求确认物权;b物上请求权;c修理、重做、更换或者恢复

原状;d赔偿损失。

66、所有权:是对于有体物的所有权。是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自己的

特定物全面支配和排他的权利。特征:绝对权、排他性、最完全物权。内容:占有、

使用、收益、处分。

67、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权利人即业主对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分的单独所有权

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独立性的要求:构造

上的独立性,即可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他部分相隔离;使用上具有独立性;能够登

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68、相邻关系: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时,都要尊重他

方所有人或使用人的权利,相互间给予一定的方便或接受一定的限制,法律将这种相

邻人之间的关系用权利义务的方式确定下来,就是相邻关系。处理原则:有利生产、

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合理公平。

69、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

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善意取得不

仅限于所有权。条件:a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b有偿取得;c第三人必须出于

善意;d依法完成法定要件;e出让人无权处分。

70、共同共有:指两人以上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共同共有没有份额,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的类型,夫妻共有财产、家庭共有

财产、共同继承财产和合伙财产。

71、准共有:两个以上的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

72、用益物权: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或者收益的权利。我

国物权法规定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此外,学历上还有典权和居住权等。其特征有:以占有为前提,以收益和使用为目的;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是不动产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也有依特别法为依据。

73、担保物权:指为了确保债权的实现,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物上设定的以直接取

得或者支配其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特征:以确保债务履行为目的;是在债务人或

者第三人的特定物上设置的权利;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

74、必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不得抵押的财产:土地所有权;除法律规定外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

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益设施;所有权、使

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其他法律规定的不得抵

押的财产。

75、动产浮动抵押:抵押权人对抵押人提供担保的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在债务人

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

优先受偿。特征:仅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标的仅限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和半成品、产品;必须有书面协议。

76、最高额抵押:对于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先确定一最高的限度而设

定的抵押权。

77、占有推定制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实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

或者为自己而占有,其次,在占有前后两个时期,有占有证据的,推定其为继续占有;二是权利的推定,即推定占有人对占有物行使权利合法。

债权(22条)

78、债发生的原因:合同(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缔

约过失(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具有过失,从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

被追认等,使他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情况);单独行为(又称单务约束是指表意人向

相对人作出的为自己设定的某种义务,使相对人取得某种权利的意思标志);侵权行

为(不法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无因管理(没有法定或约定的

义务而为他人管理事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有损失而取得

利益);其他。

79、债法的体系:债法作为民法中相对独立的部分,就其实质而言,应当包含债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制度;从形式上来看,合同法和侵权

行为法内容丰富,可以独立成编;设置债法总论具有多方面优点(a可避免许多不必

要的优点;b避免导致出现本为“适用”却不得不“准用”的现象;c可以使某些制度

及规则更为清晰、准确;d总论中规定的原理原则不仅适用于各种明文规定的债,还能类推适用到尚无明文规定的非典型债;e有利于解决复杂的债的关系。)

80、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是多数人,多数人一方的各个当事人之间存有连带关

系的债。

81、种类之债:给付以其种类中一定数量指示的债,称为种类之债。以特定给付为标

的的称为特定之债。区分意义:对债务人给付的约束程度不同和当出现不可抗力时,

债务人能否免除给付义务不同。

82、债的履行原则:债的履行,是指实现债内容的行为,也就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

的完成债务,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完全的实现。包括适当履行原则(适当的主体按照

适当的方式全面的履行)、协作履行原则(债权人应当受领给付;债务人应当创造必

要的条件,提供方便;当出现或可能出现违约情形时,债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避

免损失扩大)、经济合理原则(运输方式经济合理;履行期经济合理;选用设备经济

合理;变更合同经济合理;在可能的范围内,减轻债权人的损失)、情势变更原则

(见83)

83、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规则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

预见的情势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

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使用条件: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

成立后,履行完毕之前;发生的原因不可规则于当事人;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继续

履行将显失公平。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受不利益的当事人

可以要求对方就合同内容进行重新协商,当事人一方有悖于诚实信用与公平交易地拒

绝协商或终止协商,致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时,法院可以判令损害赔偿。

84、债的保全:法律为防止因债务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

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

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撤销权)的法律制度。

85、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给第

三人享有的现象。债务承担: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者债务人通过与第

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免责的债

务承担,指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承担全部的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

的债务承担模式。

86、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是其债务与对方的

债务在对等额内互相消灭。要件:a必须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b互负债务的标的、品质相同;c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d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销。

87、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该问题的主要难题,在于当事人的意思不完备时如何适

用法律。非典型合同的适用主要参考民法关于民事行为和合同法总论的规定,可以分为:a纯粹非典型合同的法律适用,指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不符合任何典型合同,其法律关系依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和交易习惯加以确定;b合同联立的法律适用,指数个合同具有互相结合的关系。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仅因缔约关系而结合,之

间并无依存关系,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另一种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

的效力或者存在依存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者存在;c混合合同的法律适用,是指数个合同部分构成的合同。有四种类型:典型合同附有其他种类的从给付,原则上仅适用主

要部分的合同规范;类型结合的合同,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处

于同值地位,应分别适用各部分典型合同规范;二重典型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的

给付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对此应适用各个典型合同的规定;类型融合合同,一

个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的合同,视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88、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意思表示,向对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

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9、合同的解释:是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分析和说明。解释原则:以文义

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原则;体系解释原则;历史解释原则;符合合同目

的的原则;参照习惯或者惯例的原则。解释规则:推定不违法(出现2种解释方法,

一种违法一种不违法,推定适用合法的解释);特别条款优先于一般条款;有利于公

共利益;有异议时作不利于草拟人的解释;推定词优先于数字或符号;推定手写优于

打字,打字优于印刷;有利于债务人的解释。

90、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以拒绝地

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构成要件:同一互负债务且均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或者未

提出履行,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以履行的行为。

91、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

92、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

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

己的给付,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已届清偿期,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

力(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劳务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

动能力;特定给付中,特定物丧失)

93、合同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合同当事人不变,仅改变合同的权利义务。条件: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内容发生变化,须经当事人协商一致。

94、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当解除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单方或双

方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者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解除条件:因不可抗力使合

同不能达到目的;迟延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95、缔约过失: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构成要件:缔约方一方违反先合

同义务,对方当事人受有损失,有因果关系,违法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

96、各种合同。

97、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对他人事务进

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成立要件:管理他人事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无法律上

的义务

98、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属于事件,因为不当得利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构成要件:一方受利益+他方

受损失+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

99、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范围:受益人为善意时,若损失大于所获利益,则以所获

利益为限,利益已经不存在时,受益人不负返还义务;受益人为恶意时,应当返还全

部利益,即使利益已经不复存在,若损失大于利益,还需就差额进行赔偿;收益人受

益时为善意而后为恶意时,所返还利益的范围应当从恶意开始时加以确定。

民法—18种时间知识点总结

1、法院指定监护:被指定人接到通知不服次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2、宣告失踪: 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的次日起满2年的,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公告期3个月; 宣告死亡: ①下落不明满4年; ②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③战争期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意外,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0,公告期①②为1年,④为3个月。 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期间1年,《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合同法55》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4、“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相对人的催告权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有撤销的权利,“通知”。 5、诉讼时效: ①普通诉讼时效,2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时起算②1年四种人身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毁损或被丢失的。 ③3年,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请求权④ 4年,国际货物买卖和技术进出口合同。 6、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7、留置权人指定的宽限期不少于2个月,无约定。 8、占有人返还原物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该请求权消灭。 9、遗失物的公告期6个月。 10、可撤销婚姻的撤销期间1年(登记之日,恢复自由之日)。 11、继承权诉讼时效2年,自有人否认他的继承权之日起,最长保护期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 12、所有人向受让人主张返还遗失物,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主张。 13、保证期间6个月、2年。 14、代位权,诉讼时效2年;撤销权,诉讼时效1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除斥期间5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 15、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2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不适用2年的规定。 16、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除斥期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除斥期间)。 17、不定期租赁6个月以上,未采用书面形式。 18、出卖租赁房屋,应在出卖前3个月内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不得行使优先购买权。

民法知识结构图知识讲解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 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 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 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 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行 为的效果)

民法总结

民法讲义重要知识点总结 合同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的催告权都不是形成权。 物权人可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无期限限制;占有返还请求权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 受除斥期间限制的权利不一定是形成权。 试用期风险—所有权主义;试用期满不购买需要明示通知。 死亡宣告被撤销后,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补偿;如有第三人介入,要保护第三人权利。 缔约责任出现于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但未生效的阶段;违约责任出现在合同成立且生效后;无效的行为自始无效,被撤销的行为等同于无效。 重大误解的前提是必须构成意思表示。 无效合同—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无权处分人所为的买卖合同有效,但涉及所有权变动除善意取得外效力待定;擅自租赁他人之物除非法转租外,租赁合同有效。 复代理人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前,等于没发生;发生在六个月前,消除在六个月内,从发生之日起继续计算六个月;发生在六个月内,消除在六个月内,终止时剩多少剩多少继续算多少。 孳息的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无约定无法定跟随原物;法定: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并存,归用益物权人;买卖合同适用交付主义,交付前归出卖人,交付后归买受人。 有效合同+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

有效地动产抵押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债权行为+物权行为=物权变动 有效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地役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动产抵押权+登记>第三人 有效合同+交付=物权变动+登记>第三人 拾得遗失物+自主占有心态=无权占有(恶意) 拾得遗失物+他主占有心态=无因管理(有权占有) 有效的在途货物买卖合同+种类物特定化=风险转移 先质押后抵押,质押权优于抵押权,先抵押后质押,看是否登 记。 若留置在先,抵押或质押在后,1、留置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放弃留置权,则抵押或质押优先;2、所有权人设定抵押或质押,则留置权优先。 异议登记期间,权利人可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异议登记不阻止一开始物权的变动,仅阻止最后的善意取得。 预告登记阻止物权不阻止债权。 法律行为的六种:合同、处分权利、登记、婚姻、收养、遗嘱。 善意取得: 一个前提—无权处分;

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汇总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民法是一个考察的难点,里面涉及的内容较多,本文就公共基础知识民法易考易混淆知识点进行汇总总结,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依《民通意见》第21条规定,不经人民法院认可,离婚后的夫妻一方无权取消另一方对子女的监护权。 2、为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的程序同未成年人基本相同,区别在于有监护资格的人的顺序和范围不同(第17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但是,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应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规定(《民通意见》第13条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人年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3、注意民法上“近亲属”的范围。(《民通意见》第12条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民通意见》第34条规定宣告失踪案的公告期为半年,《民事诉讼法》第168条规定为3个月,存在着冲突,应以后者为准。 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民通意见》第29条) 5、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由申请人决定,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不一致的,则宣告死亡(《民通意见》第29条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须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6、被宣告死亡的人的死亡日期是指该判决宣布之日(《民通意见》第36条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7、依《民通》第43条及《民通意见》第58条,企业法人要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向第三人负责。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8、在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中,单务、双务法律行为同无偿、有偿法律行为并非一一对应关系,即单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也可能是无偿的。前一种情形如约定有利息条款的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211条),后者如无偿保管合同,无偿委托合同(《合同法》第365、396条)。 9、特别注意《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

民法学重点知识

一、法学复习的重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从教育部考试中心编写的09年政法干警招录用《民法学考试大纲》(后称大纲)来看,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的要求,我们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 (一)总论部分 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 1。民法的本质。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5。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和民法学的核心内容,其知识点也比较多,考生在复习时,对这一部分内容应当重点掌握。这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和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附条件以及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 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及构成等。考生在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首先准确掌握各相关的概念。比如,对于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考生应当能够准确记住它的概念和特征,能够理解它和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能够掌握它的法律效力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等。 6。代理。代理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考生要注意准确掌握代理的概念,并根据此概念,理解代理的法律特征。其他如代理的适用范围和种类、代理权及其行使、无权代理的概念和无权代理的效力以及表见代理制度,这些都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7。诉讼时效。重点掌握时效和诉讼时效的概念、种类及其性质、诉讼时效的效力、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的区别、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意义、诉讼时效的种类、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期间的概念、种类病情计算等。 8。民事责任。重点掌握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的分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 民法的含义)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 、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4 、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 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 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 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行 为能力的类型) 、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 住所的设定与变更 户籍与身份证 住所 的法律效果) 、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1『 2< 其特征) 3 1、民法概述 5 6 1广 2 < 3 4 2、自然人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 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 、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 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 r 、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Y 2 、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 任能力) 3 、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 3、法人 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 、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k 4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 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 、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

民法分则知识点梳理

民法分则 人身权编 第十二章人格权概述 一、人身权 人身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亦不可转让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法定的民事权利 二、人身权的法律特征 不可分离性、非财产性、绝对性、法定性、不可转让性、支配性、无意思性、专属性 三、分类 人格权、身份权 人身权属于人权的范畴 四、人身权法律关系 1、内容 权能:控制权、利用权、有限转让权、利益处分权 义务:消极义务 第十三章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概述 1、一般概念

①人的性格、气质、能力等特征的总和 ②个人的道德品质 ③人能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资格 2、法律概念 作为一个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资格,即维持和刑事法律权利、服从法律义务和责任能力的集合 3、中国法上的人格,源于日本法,首次在《大清民律草案》 中引用 4、法律人格的含义 ①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民事主体 ②指作为民事主体必备条件的民事权利能力 二、人格权概述 1、概念 以主体固有的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格平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2、人格权性质: ①自然性。A、人格权始终与民事主体相伴随而客观存在,不依其意志更无需其行为而取得;B、民事主体只能享有权利而不能转让、放弃;C、法律可剥夺某些人格权,但不能剥夺尊严 ②法定性:A、自然权利需要通过法律化(确认);B、非法定权利得不到法律救济C、应然权利如何转化为法定(实然)权利? D、人格权本质上为私权

3、客体:人格利益 A、指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B、通常分为一般人格利益与具体人格利益 C、具有无形性特征(精神利益) 三、人格权分类 1、基本分类 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 2、分类标准:人格权的客体 (1)一般人格权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独立、自由、尊严而享有的进本权利,具有高度概括性和包容性(宪法38、民法通则101)(2)具体人格权分为物质性人格权和精神性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精神性人格权:表彰型人格权、自由型人格权、尊严型人格权 四、一般人格权 1、来源于罗马法 2、一般人格权产生并决定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是一般人格权的具体化 3、一般人格权解释、产生、补充具体人格权,是一种“渊源权” 4、特征 A、主体的普遍性; B、客体的高度概括性;c、内容的抽象性 五、人格权与身份权的关系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民法知识点总结之自然人(一) 导语:笔者对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的八大部门法的重要知识点和经典例题进行了汇总,希望能够给小伙伴们提供一点帮助。由于内容太多,所以每篇文章只有一两个知识点,如有需要可以关注笔者系列文章。 监护 1、2017/51.夫妻离婚后还是其收养孤儿的爹妈 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考点:遗嘱监护、协议监护、附条件的委托监护、父母的法定监护 1、命题点:遗嘱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A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爹爹可通过遗嘱指定爷爷为孩子小翠的监护人。符合民法总则法条规定,选A。 2、命题点:协议监护 (1)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协议监护的主体是有监护资格的人,

这些人包括被监护人的父母。意即爸爸妈妈可协议由一方做孩子的监护人。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B.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爸爸妈妈虽然离婚,但爸爸和妈妈都是孩子的监护人。所以爸爸可以和妈妈协议确定由妈妈担任孩子小翠的监护人,选B。 3、命题点:附条件的委托监护 (1)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具体到本题和结论: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和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C.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余某可以为自己找堂兄做监护人。故选C。 2、监护制度之坑孩的爹妈被“股市”坑 2016/5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考点:监护人职责、无因管理、诉讼时效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宪法学知识结构图 特征:根本法(3方面)、公民权利保障书、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实质: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 分类资产阶级法学:成文与不成文、刚性与柔性、钦定、民主和协议 马克思主义学者:资本主义宪法与社会主义宪法 英国:最早产生宪法实行宪政国家 历史发展美国: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法国:欧洲大陆最早成文宪法 基本理论我国宪法的数次修整(88、93、99、2004) 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法治、权利制约 作用:确认和巩固、限制和规范、指引和协调、评价和宣传 渊源与结构:序言、正文、附则 宪法规范:根本性、最高权威性、原则性、相对稳定性 主体:公民、国家、其他主体 宪法关系内容:宪法上的权利义务 客体:宪法行为 宪法与宪政宪政特征:宪法实施是基本途径、有限政府是基本精神、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是集中表现 关系:宪法是前提,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生命,是动态的宪法 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国家性质,我国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特点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 相照、荣辱与共 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基础全民所有制: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巩固发展 集体所有制:国家鼓励、指导、帮助 基本经济制度市场经济重要组成个体私营: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 三资企业:利益受法律保护 分配制度: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 国家基本制度基本文化制度文化制度与精神文明的关系 精神文明主要内容:教育科学文化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 逻辑起点: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前提:民主选举代表 核心: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关 关键: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基本原则:选举权普遍性、选举权平等性、直接与间接并用,秘密投票 确定主持机构:人大常委会、选举委员会 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 选举制度选举程序提出代表候选人 投票 对代表的罢免与补选 物质和法律保障:经费由国家开支 国家结构单一制 联邦制 形成原因:历史原因、民族原因

民法知识结构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 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 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 利的救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 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 合伙的债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 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 的类型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 未定民事行为的效果)

民法知识点大全.

一、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概念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定社会调整特定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主要内容包括: 财产关系方面:权利的种类归属行使救济途径 人身关系方面: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法律人格;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及身份关系; 民事主体的行为(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违反义务时的法律责任等。 民法的地位:是国民生活的基本法。 2、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特征(调整对象 1、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属私法 民事关系是指自然人、法人为私利而实施的生产、生活、处分权利、履行义务等活动所引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民事:即私事,是与国事无关的私人事务。如,投资、合伙、劳动力的雇佣,订立遗嘱、签订合同,婚姻的结合与离异,亲属间的扶养,遗产的继承等等。 国事:即国家公共事务。如,国家机关的设置对市场的干预。 2、民法调整的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在法律上,财产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这两类。财产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因占有和支配物质资料或精神财富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如,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占有使用处分权等等。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因交换劳动成果或其他财产而发生的财产由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的经济关系,即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因转移所有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买卖、赠与。因转移财产的使用权而发生的财产流转:出租物品、借贷。 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不具直接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如,姓名权、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 对财产所有关系的调整包括四个方面。确定所有权的内容;确定所有权的归属;所有权的取得方式,确定所有权的保护方法 对财产流转关系的调整,主要是设立债的制度。 对人身权的调整包括三个方面。规定人身权及其保护范围;确定对他人人身权应当遵守的义务,规定保护的方法。 3、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是指双方或多方在人格和法律地位上平等的人。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买卖、借贷关系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纳税、财政拨款、上缴利润、征收、征用、扣押、没收、罚款等。 简言之,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是商品交换关系。 4、民法是适用民法的原则和方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是有交叉,但调整方式和原则不同。

民法学重点

民法学知识点 1、【简述】民法的调整对象 (1)《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了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义中,包括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和平等主体三个要素。①人身关系,是就人格、人格权和身份、身份权发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它是大陆法系的人法的调整对象。所谓人格,是主权者赋予的主体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自身要素享有的权利,是姓名生命健康婚姻自主肖像名誉荣誉等具体的人格权。②财产关系,是以财产、服务、知识产品为媒介的,具有相互性的社会关系。③平等主体问题。属于中国特色,强调民法的私法性。(2)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意义:立法的需要;是划清民法和其他部门法之间界限的需要;是加深对民法自身认识的需要。 2、【简述】民法的性质 ①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重要内容就是规定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利。每个公民都有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它的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被授权者有完成这样或那样的积极行为的权力;是实现人权的手段。②为公私混合法,原则上为私法。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弱者,强行性规定仍有必要存在于民法之中。③为市民法。民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进行,因此,民法必须以一定的人性观点作为出发点,以此为基础规制人的行为制定规则。 3、【名解】民法基本原则 ~是其效力贯彻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原则,它是一种克服法律局限性的立法技术。 4、【简述】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①立法准则的功能。民法基本原则是制定民事基本法的立法准则,是制定次级民事法律的立法准则。②行为准则和审判准则的功能。民法规范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和具体性。③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功能。 5、【名解】民事法律关系 ~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符合民事法律规范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对其管辖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加以调整的结果。 6、【简述】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①主要为私法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和义务,主要为私法关系。由主体的地位平等所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一般是对等的。②主要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例如合同关系。③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在遭到破坏时,国家将进行干预,以保障它顺利运转。 7、【名解】绝对权、相对权、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复合民事法律关系 绝对权: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为特定的人,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人,故称~,以其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绝对权关系。 相对权:身份权、债权、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特定的人,故称~,以其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为相对权关系。 单一民事法律关系:在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构成的绝对权关系中,一方享有权利,他方负有义务,为~ 复合民事法律关系:由两个单一的民事法律关系合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是~ 8、【名解】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支配权:~为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他人配合,他人不得为同样的支配行为。物权、知识产权为支配权。 请求权:~为法律关系的一方请求他方为一定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而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进行。债权为~。 形成权:是依照权利人的单方面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追认权为~。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 9、【名解】特定物、种类物、可消耗物、不可消耗物 特定物:~为具有独特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即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物。

民法结构图--思维导图

知识结构示意图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本质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的民事立法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导论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民法的调整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 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事件 民事法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有意 合法行为 行为事实行为——无意表意行为 不合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人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主体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责任能力 设立的原则 法人的设立成立的条件法人制度人格的变更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变更组织形态的变更 宗旨的变更 法人的终止 法人型联营 联营合同型联营 合伙型联营

概念和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 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时间性民事法律行为 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明示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默示形式 行为人合格 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行为内容合法 行为形式合法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 意思决定不自由:欺诈、胁迫第三人影响,可撤消 意思表示不真实有意思的不一致单方 不一致双方:通谋 无意识:误解 错误 知识结构示意图: 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的适用和种类委托代理 代理的种类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代理代理权及其行使代理权的行使 转委托 隐名代理 无权代理的表现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效力 表见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民事诉讼法知识点详细版 第一讲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一、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1、私力救济机制:私人调解、和解; 2、社会救济机制:人民调解(可诉可确)仲裁(或裁或审); 3、公力救济:诉讼(强制执行力保障)。 二、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效力 1、从法律体系角度划分,属于基本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角度划分,属于部门法; 3、从内容的角度划分,属于程序法; 4、从公私法角度划分,属于公法。 三、诉讼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诉讼标的是法院的裁判对象,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与诉讼请求(主张)和诉讼标的物(具体对象)相区别。 四、诉的种类(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1、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包括积极的确认之

诉和消极的确认之诉。 2、给付之诉 给付财物之诉和给付行为之诉(积极给付之诉或消极给付之诉)。 3、变更之诉(形成之诉) 原告要求变更或消灭其与被告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的诉讼(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内容变更)。 五、反诉(构成要件,与反驳的区别) 1、构成要件 (1)主体:反诉的原告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是本诉的原告。 (2)目的在于抵消或者吞并本诉原告的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 (3)独立性:本诉的撤回不影响反诉的效力。 (4)程序同一:程序必须属于同一种类。 (5)管辖同一: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6)牵连关系: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

第二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与对等,同等相区别)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1、同等原则(常态) 2、对等原则(报复) 三、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贯穿于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但不适用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 2、辩论权专属于当事人 3、包括口头辩论和书面辩论 四、处分原则(与辩论原则相区分) 1、处分原则在诉讼程序、非讼程序和执行程序中均可适用 2、处分权专属于当事人 3、当事人可以做出实体性和程序性处分 4、处分必须依法处分,诚信处分 五、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检察监督原则(公对公) 七、支持起诉原则(与公益诉讼没有关系)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整理 高考历史必背知识点 先秦 1、西周的兴衰。 2、分封制的内容、实质。 3、全面理解和说明春秋到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由奴隶社会瓦解到封建制度确立,分裂割据走向统一集权,民族融合局面出现的历史发展趋势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表现。 4、正确评价春秋战国期间的兼并战争。 5、商鞅变法的背景,内容,作用和实质(是在经济,政治上确立了封建制度。是怎样体现和完成春秋战国以来的历史发展趋势)。 6、战国时封建经济发展的具体成就(铁器、牛耕、水利、手工业和商业)。 7、百家争鸣局面出现的原因,流派,内容,结局。注意儒家,道家和法家。 8、天文、医学和诗经。

9、孔子(重点)、荀子,孟子,韩非和屈原。 说明:先秦时期多年未出大题,一定要注意复习到位,特别是百家争鸣,春秋战国的社会发展趋势。此阶段也可以和秦汉或者明清时期结合起来考察。 秦汉 秦汉——多民族大一统的封建社会的形成、巩固、问题和演变成分裂 1、秦统一天下的必然性和条件。 2、秦始皇建立和巩固统一和中央集权的措施。 3、从正反面分析秦亡汉兴的原因。 5、秦皇、汉武多方面的活动。 6、理解和评价焚书坑儒、独尊儒术。董仲舒的思想背景,内容,作用。 7、自春秋、战国经秦到西汉治国思想的变动和影响。 8、秦汉与匈奴,西域,越族的关系。 9、张骞和班超的贡献:丝绸之路。 10、造纸术,地动仪,张衡,华佗,王充,司马迁和《史记》,数学和封建教育。

11、秦汉出现的封建社会的社会问题及表现。(土地兼并、暴政、思想专制) 12、秦汉是对后世具有开创性的朝代,秦汉奠定了我国后来2000年封建社会的基本格局,基本特点。如何理解?有那些史实?(统一的国家格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政治格局;多种土地制度基础上的的封建小农经济格局;以汉族为主体的民族融合的多民族格局;对外交流的开放格局;以儒家为主体重伦理的思想格局;以应用技术为主的领先世界的传统科技与文化格局。) 高一历史必修一知识点 罗马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定义 狭义:罗马公民法 广义:通行于罗马统治的整个地中海地区的法律制度 二、发展演变 1.起源:早期成文法《十二铜表法》 背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 制定:公元前5世纪中期,罗马制定十二铜表法 特点:内容广泛,条文明细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图

民法知识结构图思维导 图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民法-知识结构图 1、民法的概念(民法的概念民法的含义) 2、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人身关系及其特征财产关系及其特征) 3、民法的渊源(民法渊源的含义制定法习惯) 1、民法概述 4、民法的适用范围(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 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权利民事权利的救济 民事义务民事责任民事法律事实)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与公民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3、自然人的住所(住所与居所住所的设定与变更户籍与身份证住所的法律效果) 4、监护(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设立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 2、自然人 5、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 6、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农地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 财产责任)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个人合伙的债 务承担个人合伙的终止) 1、法人概述(法人的概念和特征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的分类) 2、法人的能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责任能力) 3、法人 3、法人的成立、变更和终止(法人的设立法人的变更法人的终止法人的登记) 1、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述(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民事法律 行为的分类) 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的类型意思表示瑕疵) 3、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 4、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无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无效民事行为的效果民事行为 的部分无效) (重点章节) 4、民事法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可 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 7、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效力未定民事 行为的效果) 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代理的类型(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本代理与复代理)5、代理 3、代理权(代理权的概念代理权的发生代理权的授予滥用代理权之禁止代理权的终止) 4、无权代理(无权代理的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1、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 效期间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7、诉讼时效与期限 2、期限(期限的含义期限的效力期限的性质及类型期间的计算方法期间的始期与终 期) 、物权的概念和效力(物权的概念和特征物权的效力)

民法知识点总结

民法知识点总结 绪论 一、一个理念:“信用”理念 什么是“信用”? 第一层次:守诺 第二层次:内心诚实、怀有良好目的 第三层次:使别人相信自己 二、两个技能 1、熟悉法条、基本理论 2、法学语言的运用技能 三、一种能力:法学思维能力 1、运用法学思维模式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2、给定一个命题,进行法学论证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语源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来源于日本,而日本民法典所用的“民法”一词则是由法国droitcivil 翻译过来的。droit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iuscivil,对此常译为市民法。 日本学者在明治维新时翻译欧州国家的法律术语时把“市民法”并未直接译为“市民法”,而是考虑东方古代以乡村为中心的乡村社会与欧州以城市为中心的城邦社会的差异,把“市民法”翻译成“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 (一)实质上的民法与形式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三)普通民法与特别民法 (四)民法学 民法学是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科学,它是法学中的一个分支学科。 (五)民法的本质

1、市场经济的根本法(公平、公正、自由、平等的交易规则); 2、明晰产权、确保流通,保障自由之法; 3、市场经济之自由、平等、诚实信用理念在法律中的体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以财产为客体的关系。(是谁的?如何流动) *注:排除不平等之外的都是直接管理 (二)民法调整的的财产关系是民事主体在平等基础上产生的财产关系。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四)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注:父母之间属于平等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行政管理属于不平等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所谓人身关系是指人与人之间形成的没有直接财产内容而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书: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例:亲子关系) (一)人身关系是与人的身体不能分离的社会关系。 (二)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身利益而非民事主体的经济利益。 第五节民法的体系与渊源 一、民法的体系 民法的体系是指民法内部的组织结构,即人们如何将民法的全部内容及一些基本元素通过一定的立法技术组织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一)民法总则 民法总则是关于普偏适用于民法分则的一般法律规定及有关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民法的概念、民法的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代理制度和诉讼时效制度等。 (二)物权制度 物权制度是规范财产所有和使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内容包括:所有权制度及其他物权制度。所有权是所有人对自己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其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两类,用益物权又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而担保物权则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三)债权制度 债权是规范交易行为、交易过程、维护交易安全的规则,同时也是规范民事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债法总论、合同法律制度、侵权法律制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债权制度是民法中比重最重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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