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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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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探究

作者:韩镡若

来源:《各界·下半月》2020年第03期

摘要: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能突破地域、时空的限制,交换数据,新闻自由和隐私权的随之发展与进步,随之也出现矛盾和冲突。新闻自由和隐私权都属于基本权利保护范畴,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者的法律阶层处于相同高度,需要被明确区分并分别保护,我们要从公民个人、从新闻行业、从法律法规等方面平衡新闻自由与非公众隐私权。

关键词:新闻自由;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

一、隐私权概述

(一)隐私权的概念

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开始研究有关隐私权的理论,从我国法律现状来看,各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将“隐私权”进行定义,而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隐私权保护的课题较为广泛,要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就要将隐私权保护作为一场长期的攻坚战,而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属于《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九条内容。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

公民肖像权、名誉权、人格尊严属于隐私权的范畴,通过《民法通则》第一百条、一百〇一条做出法律保护,但隐私权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这些法条并不能概括周全。直到8年前《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才真正从法律上拉开对隐私权保护的序幕,例如《侵权责任法》第二条明确将隐私权作为民事权益的一种,详细的解释了侵犯隐私权的具体类型。

二、新闻自由及公众人物

(一)新闻自由的概念

对于新闻自由,我国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台湾学者吕光认为新闻自由可以追溯到表达自由,可以由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构成。从《宪法》第三十五条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宪法是保护新闻自由的,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等公民基本权利的表现,属于人权与民主的范畴。

(二)公众人物及其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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