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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印花税管理办法

陕西印花税管理办法
陕西印花税管理办法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印花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印花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纳税人应加强印花税应税凭证的管理,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件1),保证各类应税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登记;应税凭证数量多或内部多个部门对外签定应税凭证的单位,要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应税凭证登记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纳税人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应税凭证的管理。

印花税应税凭证应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保存十年。

第三条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随意改变。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

第四条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印花税税源特征,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下达《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附件2)。纳税人对核定有异议的,可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条对实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标准核定计税依据:

(一)购销业务:

工业生产企业,按销售收入80-1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商业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按照“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房地产业,按照销售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二)加工承揽业务:按加工或承揽收入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税目

征收印花税;

(三)建设工程勘查设计业务:按收取费用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设工程勘查设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四)建筑安装工程承包业务:按承包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五)财产租赁业务:按租赁金额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租赁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六)货物运输业务:按运输费用6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货物运输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七)仓储保管业务:按保管费用80-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仓储保管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八)借(贷)款业务:按借(贷)款金额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借款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九)财产保险业务:按保费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财产保险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业务: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技术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十一)产权转移业务:按取得收入10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依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征收印花税。

第七条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认定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间确有特殊原因需要重新认定的,可向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八条无论采取本办法规定的何种印花税缴纳方式,纳税期限均为一个月,纳税人应于次月十日前办理纳税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第九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缴纳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第十条各市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行业分类,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二○○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企业印花税筹划方法

企业印花税筹划方法探讨 朱亚平 (鄂州职业大学经济学院,湖北鄂州436099) 摘 要: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作用。作为税收组成部分的印花税 来说,由于税款支出金额不是很大,一直未受到企业财务人员重视,长期下去,将是一笔不小的开支。文章从印花税概念着手,分析印花税筹划的原因,具体探讨了企业进行印花税纳税筹划的几种方法。 关键词:企业印花税;纳税筹划;方法中图分类号:F810.42;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004(2013)01-0031-03 收稿日期:2012-05-08 基金项目:该文系鄂州职业大学校级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1yb011)“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讨”阶段性成果之一。作者简介:朱亚平(1975-),女,湖北鄂州人,鄂州职业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硕士,主要从事税务、会计方向的研究。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设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它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凡发生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就必须依照印花税法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长期以来,印花税相对于其他税种来说,由于其计算方法简便,税款支出金额不大,所以一直以来并未受到企业财务人员重视,多缴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长期下去,将是一笔不小的支出。从节省税收成本的角度出发,企业也应加强对印花税纳税筹划的研究与思考,以便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本文从几个不同角度对印花税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一、避免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筹划法 税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属于征税范围内所列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这样两个结论:一是发生经济业务不订立合同的,不纳税;二是订立的合同不是条例列举的,不纳税。因此,对印花税实施纳税筹划,首先应当尽量避免成为税法规定的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当然,不订立合同的经济当事人,必须双方信誉较好。通常情况下长期往来 客户可以采取此方法,如果信誉不好,则不能使用此方法,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1] 二、递延纳税筹划法 印花税法要求在立合同时,就要按规定贴花,但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的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运输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运费标准而无运输合同的执行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当然如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本身金额较小,自然没有筹划的必要,但如果金额相对较大,应纳税额较大时筹划便显得很有现实意义了。 例:假定某物流公司和某航空公司签订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运费每年500万元。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明确规定每年运费500万,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0.25万元(500万元×0.5‰),如果两公司在签订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运费数,而不具体确定运输合同的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公司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递延纳税的目的。当然这笔税款在以后还是要缴上去的,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有利无弊,而且 第20卷第1期 Vol.20No.1鄂州大学学报 Journal of Ezhou University 2013年1月Jan .2013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__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不得拒绝。 第四条甲方全权负责印花税票代售过程中纳税人提出的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乙方按季向甲方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甲方根据乙方实际代售印花税入库税款的5%支付给乙方手续费。 第六条乙方所代售的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于次月10日内将上月的税款解缴入库。 第七条乙方有义务按照甲方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并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甲方报送《印花税票监督代售报告表》。 第八条乙方不得将印花税票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不得推销或者少于票面金额销售。 第九条乙方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的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条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以下简称《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根据《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第六条各级地税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充分获取各类涉税信息,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通过加强部门协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构建综合治税机制。 第七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及时解答纳税人关于印花税业务咨询,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第八条地税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准确确定凭证的应税税目和计税依据,依法征收印花税。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整理版

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3.2 各公司财务资产部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 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本部财务资产部汇报。 3.3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3.3.1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3.3.2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3.3.3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3.3.4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3.3.5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3.3.6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3.3.7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发票管理 4.1 购买(或印制)发票

4.3.1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资产部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4.3.2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 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应该在开具的发票上及时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 4.2 领用及开具发票 4.2.1 各公司均由财务资产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 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向主管领导申请开具发票,经本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领用, 领用发票后应及时签收。 4.2.3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4.2.4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4.2.5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4.2.6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第1页共4页 税务管理制度 Version 1.0(1001) 4.2.7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 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 废”印章。 4.2.8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4.2.9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2017修订)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二届]第四十五号)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于2017年7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7年7月27日 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 第四章政府保护 第五章消费者组织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消费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本条例保护。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遵循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消费者维护自

身权益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和方便消费者行使权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制度,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重大事件,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价格、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旅游、广电、通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受理消费者投诉,查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支持消费者组织的工作。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消费者组织依法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支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管理和行业自律,指导、督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在制定行业规则时,应当体现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合法经营,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 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没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安全、卫生的消费场所和环境。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内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的,有权要求经营者给予救助。 第九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时,有权询问和了解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及交易条件。

印花税的三种处理方式及2017年印花税率表

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在做印花税的会计处理时,通常对是否需要计提印花税这个问题不是很明白,按常见印花税的处理情况总结如下: 企业交纳印花税的会计分录处理,通常分为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种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企业交纳的印花税如果金额比较小,比如定额贴花的营业账薄和产权许可证照等,不需要瑜伽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关键点”,购买时直接减少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即可。 实际交纳的印花税: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第二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关键看地方是否对印花税购销合同是否核定征收,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印花税是根据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的一定百分比乘以税率计算交纳的,这时很多企业就会先通过“应交税费”计提本月的印花税,次月实际缴纳时在冲减应交税费科目。 例如: 根据豫地税发[2005]第43号文件《河南省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购销业务,分别按实际采购、销售或购销总额7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一招“购销合同”税目征收印花税。 不同的省份规定是不一样的,所以企业在实际计算缴纳时一定要先查查当地的相关规定。 计提本月印花税的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印花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实际缴纳印花税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第三种交纳以前年度印花税的处理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全责发生制原则,应做如下分录: 因为是属于以前年度的支出,不能计入当年的期间费用。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当年当期的计提,则做如下分录: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印花税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印花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2017年印花税税率表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2017印花税税率,仅供参考。 印花税的税目 印花税的税目,指印花税法明确规定的应当纳税的项目,它具体划定了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一般地说,列入税目的就要征税,未列入税目的就不征税。印花税共有13个税目。 印花税的税率设计,遵循税负从轻、共同负担的原则。所以,税率比较低;凭证的当事人,即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就其所持凭证依法纳税。 印花税的税率有2种形式,即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 2017印花税税率 (一)纳税人 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书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税目和税率(税额标准)

不用交印花税的合同

印花税:有22种合同不需要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因此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现对工作中常见的22种无须缴纳印花税的业务合同归纳总结,希望对纳税人有所帮助。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1997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88 )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 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 第155 号、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88 )国税地字第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

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目录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印花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印花税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印花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印花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的运用、分析和处理功能。 工作体现: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印花税税种鉴定。 2、日常管理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

服务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篇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 [1991] 第 155 号、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8. 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 根据财税 [2006]162 号文规定,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 ,不征收印花税。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根据税三 (1988)776 号文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水、供电、供气(汽)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 9. 会计、审计合同 根据(89)国税地字第034号文规定,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 10. 工程监理合同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印花税规范管理工作流程 目录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四、印花税管理关键点 五、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程序 六、印花税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印花税岗位职责及对口处室:负责印花税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印花税优惠政策及其他涉税相关事项的审核、审批、上报;组织开展印花税税核定征收工作;负责分管税种的调研工作。市局对口处室是税收管理一处。 二、印花税征管工作的总体思路: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信息化管税”为切入点,大力做好征管软件的深度应用,在深化管理上下功夫,重点抓好印花税管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突出重点税源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分税种规范管理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提高税收执法规范和税收执法风险防范能力。 三、印花税管理要求及流程 印花税管理的基本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提高印花税核定征收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要进一步强化基础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充分发挥信息化支撑作用,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强化对印花税涉税信息的运用、分析和处理功能。 工作体现:根据“大集中”系统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印花税税种鉴定。 2、日常管理 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按照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要求,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并制定符合纳税人实际情况的合同

登记办法,确保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应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及时、准确、完整、真实地进行登记。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纳税人未按规定建立、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照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 对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下达《印花税(变更)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表),并在纳税人税种登记资料中将印花税征收方式变更为核定征收。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书立、领受未核定征收印花税应税凭证的,仍应按规定据实计算、缴纳印花税。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 本文是关于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陕西省差旅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 本办法所称省级机关,是指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分市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上报财政部进行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省级、厅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住宿费 第十一条住宿费是指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四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省级单位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省级单位人员赴外省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省级单位人员赴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发布的相关市(区)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购销合同印花税的计算公式 篇一:印花税怎么算 印花税怎么算: 1、购销合同:按销售收入的×万分之三 2、加工承揽合同:按加工或承揽的收入×万分之五 3、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的金额×万分之三 5、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的金额×千分之一 6、货物运输合同:按运输的费用×万分之五 7、仓储、保管合同:按保管、仓储的费用×千分之一 8、借款合同:按照借款的金额×万分之零点五 9、财产保险合同:按保险费的金额×千分之一10、技术、服务等合同:按合同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三 11、产权转移书据、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移书据:按书据所载的金额×万分之五 12、营业账簿包括生产经营账册,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13、权利、许可证照:每件贴花五元。 篇二:购销合同印花税计算 篇一: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 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与购销合同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为征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因其采用在应税

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的方法缴纳税款而得名。在我们单位中印花税缴纳最多的是签订购销合同时所缴纳的。在印花税中购销合同的范围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写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纳税人为立合同人,印花税按购销金额的%贴花。由于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的归集问题和保管的部门(来自: 校园生活:)多,对于征管带来了诸多不便。因此,有的省份采取核定征收的办法征收印花税,购销合同核定征收采购合同改按采购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销售合同改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计征,具体比例由各省地税局根据典型调查后确定的。在我们省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我们是 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来征收印花税的。 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当期实际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或费用等项目及确定的核定征税比例,计算征收印花税。计算公式如下:应纳印花税税额=销售(营业)收入(采购成本、费用等)×核定比例×适用税率规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控制比例如下:1、工业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2、商业批发企业:采购环节应纳的印花税,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40%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销售环节应纳的印花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

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 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第九条普通发票应当在陕西省境内的发票印制企业印制。严禁擅自在省外印制普通发票。 第十条普通发票印制企业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程序确定,并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准印证》和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制作和管理。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实用版

YF-ED-J1106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实用 版 An Agreement Between Civil Subjects To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Civil Legal Relations. Please Sign After Consensu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Realize Common Interests.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实用版 提示:该协议文档适合使用于民事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请经过一致协商再签订,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印花税征收管理协议 甲方(委托单位):_________ 乙方(受托单位):_________ 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 入,方便纳税人,甲、乙双方经协商于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于 _________签订如下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并 严肃地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之规定,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委托乙方为印花税票代售单位,乙方承担为甲方代售印花税票的义务。印花税票监督代售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三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代售所需的印花税票,并对乙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进行指导;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代售印花税票情况,乙方须如实提供印花税票领、售、存的情况,

与新员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需要交印花税吗

与新员工签订用工劳动合同需要交印花 税吗 篇一:服务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吗 篇一: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合同 1. 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的,订单不贴花 在购销活动中,有时供需双方只填制订单,不再签订购销合同,此时订单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根据国税函( 1997 ) 505 号文规定,该订单具有合同性质,需按照规定贴花。但在既有订单,又有购销合同情况下,只需就购销合同贴花,订单对外不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仅用于企业内部备份存查,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无需贴花。 2. 非金融机构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银行与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或个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企业向股东贷款是企业进行融资的常见方式,和股东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都不属于金融机构,无需贴花。 3. 股权投资协议 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4.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无需贴花 企业所签订的已贴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载权利义务关系尚未履行完毕,需继续执行合同所载内容,即继续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该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没有增加,无需再重新贴花。但如果合同所载内容和金额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毕事项另签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另行贴花。 5. 委托代理合同 代理单位和委托方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根据国税发 [1991] 第155 号文规定,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6. 货运代理企业和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和开出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在货运代理业务中,委托方和货运代理企业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及货运代理企业开给委托方的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根据国税发[1991] 第155 号、国税发[1990]173 号文规定,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7. 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 在货物托运业务中,根据国税发 [1990]173 号文规定,承、托运双方需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应税凭证,按照规定贴花。但对于托运快件行李、包裹业务,根据( 88 )国税地字第 025 号文规定,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花。

陕西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指南

法律依据: 《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陕西省人大党委会第十届第2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 12月1日起施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认定技术合同的作用: 缴纳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可免交合同金额的营业税(税率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 企业申办技术贸易资格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下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5824740.html,);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申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须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术贸易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提供发票购买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和证明。 企业每月报备须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贸易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贸发票; 台帐(有效复印件)。 申报技术合同减免税除提交报备资料外,须到税务营业厅填写其它申请。

认定技术合同的作用: 缴纳合同金额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可免交合同金额的营业税(税率5%); 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字【94】001号文)。 企业申办技术贸易资格证须提交以下材料和证明: 技术贸易资格证申请表(下载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5824740.html,);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证书)、地方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申购技术贸易专用发票须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术贸易资格证副本(复印件); 提供发票购买卡;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和证明。 企业每月报备须提交以下资料: 技术贸易合同; 技术合同登记表; 技贸发票; 台帐(有效复印件)。 申报技术合同减免税除提交报备资料外,须到税务营业厅填写其它申请。

新企业准则下印花税核算的建议

新企业会计准则下印花税核算之我见 印花税是纳税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的应纳税凭证缴纳的税种,目前多数企业是根据当地税务部门的规定,按购销金额的一定比例按月申报,然后在申报的下月一定期间内缴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据此,企业缴纳的印花税应当计入发生应税行为,也就是申报纳税月份的当期费用。但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印花税属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科目核算,而是在缴纳的当期直接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这样,一个小小的印花税,仅仅因为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在会计核算中就产生了到底应当计入哪个月份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在年度中间,似乎无关紧要,但如果正好发生在12月份,就会生产费用跨年度列支的问题。根据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这样就会产生会计与税法的时间性差异: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把12月份申报的印花税计入缴纳税款的来年1月份的费用中,但由于该税金是属于12月份的费用,所以在进行年度企业所

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当对该笔税款进行纳税调整,调减年度会计利润。 2006年财政部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在其会计科目和账务处理说明中就“应交税费”科目进行说明时规定:“‘应交税费’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此规定虽然在列举中没有指明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包括印花税,但并没有象《企业会计制度》中的规定那样,单独强调印花税不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中核算。 据此笔者建议:需要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尤其是依据购销金额一定比例缴纳印花税的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以改变原来的做法,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加“应交印花税”明细科目,按月计提印花税并计入当期费用,在下月缴纳时再冲减该科目。这样核算既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又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对“应交税费”科目使用的规定,同时减少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的工作量。 本文已于2009年11月11日发表于中国财税法网。并在首页推荐,地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fe15824740.html,/show.asp?c_id=24&a_id=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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