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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多元社会规范基础与本土背景分析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多元社会规范基础与本土背景分析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多元社会规范基础与本土背景分析

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的多元社会规范基础与本土背景分

内容摘要: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作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当中的一种,在我国不断发展和完善是合理的。首先,法律多元,正式法律之外存在着多种社会规范。法律现象是多元的,并非只有国法才是法律,民间法在我国长期存在,为ADR在我国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规范基础和生存土壤。“情、礼、法”的传统社会规范结构也将影响人们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其次,本土的各种社会、历史和文化等因素作为法文化传统,同时成为纠纷解决方式选择的本土资源,也即是只能继承的背景。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多元社会规范民间法本土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意义在于它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为便捷有效的途径。我国正在逐渐形成一种由司法诉讼为主导的社会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社会经济生活的现代化和市场化导致的诉讼案件爆炸式增长,决定了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整个纠纷解决体系中的价值位阶选择。本文着重在作者的研究领域,从社会规范结构和本土资源等角度分析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存在和发展的正当性。

正式法律之外存在的多种社会规范是ADR存在发展的规范基础

(一)正式法律之外的多元社会规范为ADR在我国的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国家制定法的普适性其实是相对的。法律社会学的创始人埃利希提出了“活生生的法律”的理论,法律不仅为国家专有,还存在于社会团体和日常生活当中。“法律起源于人性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常例;……,作为一切人类社会的基本事实的社会连带关系,是所有人类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真正基础,在其之上,客观而必然的产生了经济规则、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但法律规则本身只是一定条件下从经济规则和道德规则中上升或提升为法律规则的”(姚建宗,2003)。

国法外的选择是相对于司法一元纠纷解决机制而言的。这里的“法”指的是正式的国家制定法。荷兰法律社会学家布兰肯堡认为,法律是多元的,而且是连续渐进的,它的两端分别是调解和司法诉讼。台湾法社会学家林端先生(2002)整合了埃利希和布兰肯堡的理论,认为法律作为一个连续渐进的体系和结构,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行为规范、法庭外的调解、法庭调解、司法诉讼。所以正式的法律制度只是广义的法律的一部分,是最权威,具有相对普适性的一部分。所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纠纷也只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尽管是一种最高的、最权威的和最后的解决纠纷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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