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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特点、异同

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特点、异同
我国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公司治理特点、异同

比较分析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与民营企业(含民营控股企业)的公司治理特点、异同以及各自的利弊。

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一直以来是我国国企改革的方向。改革的主要手段就是将国有企业先进行公司制改革,再进行股份制改造,然后挑选部分改制后的企业上市。政府试图通过这种方式来完善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也就是说倾向于采用市场型公司治理结构。改制后的企业或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要比原有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所改善,但是根本问题似乎并没有解决。突出具有两方面的特点:一是股权结构和国有资本主体。在股份公司中,国家股和法人股所占比例过大。可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太小,相当一部分股份不能流通,失去了股票的生命力,也使股票市场调配资源的功能得不到发挥。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使得股票真实价值无法在市场上实现,控股单位就不可能非常关心股价波动,因此也不可能关心公司的业绩,但是控股单位又有权决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和业务,因此而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就不会对企业管理层产生监督和激励。2、内部人控制。二是内部人控制。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实际上将以前改革措施中已经出现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变得更为严重。原因是多方面的:第一,国有资产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缺乏人格化代表,两权的不统一加大了代理成本。第二,缺乏经理人市场,代理人的选择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官本位”的制度性原因始终存在。

上述两个特点带来了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治理的弊端:一是股权结构不利于中小股东利益的实现,难以抑制大股东绝对操纵董事会现象等。当唯一大股东是国家时问题更严重,因为它为政府在实质上支配公司提供了条件,结果是上市公司成为“翻牌公司”。由于国家股的最终所有权并不明确,导致资产收益和偿债责任缺少明确的主体。剩余控制权和索取权对于国家股的代理人来说是不统一的,从而他们的监督权和控制权成为“廉价投票权”,内部人只要花较小的代价就可以合谋侵害企业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是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不能对董事会进行有效约束,董事会缺乏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监事会形同虚设,外部控制机制缺乏或扭曲,激励机制弱。

尽管如此,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在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利于市场调控等方面还是具有优势的。

我国民营企业(含民营控股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以下的特点:一是民营企业的股权大多绝对集中于家族,企业资产与家族财产之间没有严格的界限,企业的利润或亏损完全由家族成员按非市场原则共同负担,“企业即家,家即企业”的特征非常明显。二是大多数民营企业内部,创业家族兼有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双重

身份,即:董事长兼总经理,并且企业的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均由创业家族内部成员所控制。三是民营企业的典型组织架构是以企业创始人为集权核心的一种环状“差序”结构,即“家长”作为企业的精神领袖居于所有治理层级的中心,围绕这一权力核心生成一个紧密治理层,然后再以这个治理层为核心联结一个更大范围的亲友圈。四是许多民营企业内部,企业各项专业化职能的运作很大程度上依靠家族成员之间长期共同生活所形成的一系列非正式行为控制机制来自我

执行和实施,“人治”色彩浓厚。五是为了维系整个企业对家长权威的向心力和对家族价值的认同度,“家长”对核心治理层内的人事安排往往是“个人能力”、“血缘亲疏”和“企业忠诚度”三个方面综合考评的结果,而“家长”本人作为同样要受“家法”约束的家族一员往往只具有在家族内部培养选择继续人的权力和意愿,“家长”身份及其权威大多情况下是世袭的。

上述两个特点带来了我国民营企业(含民营控股企业)公司治理的弊端:一是家族式治理模式导致民营企业战略决策失误,缺乏来自内、外有效的监控、反馈和制约,使得决策的正确性和准确性大打折扣。二是企业缺乏科学有效的治理机制。凭经营者主观的经验和常识,靠简单的信任和亲情去约束人,以人情代替制度,其代价必然是治理的漏洞、经济的损失和亲情的失落。三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之后独裁和集权化倾向严重。四是家族式治理模式使得企业短期投机行为严重。五是信息不对称,导致内部交易成本上升。依靠原有的那种缺乏规范的信息系统只能支持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对大规模私营企业难以将非理性治理转化为理性治理,导致企业的激励机制、竞争机制、约束机制无法实施,更难以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战略性的业务流程重组,使企业不断地受到经营失败的威胁。六是家族式治理模式无法适应企业对人才的更高需求,必然影响民营企业的持续发展。

尽管如此,民营企业的治理结构对于获得有效激励、目标价值趋同性、有效决策等方面还是具有优势的,一定程度上支撑了我国民营企业的迅速发展。

通过分析两种企业治理模式的特点和利弊,除了差别以外,发现我国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公司和民营企业(含民营控股企业)公司在内部人控制、监督机制不健全、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缺点具有相似性。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几点思考

内容摘要: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本世纪初诞生的现代企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它造就了职业的管理者阶层和管理者市场,管理学科也因之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但职业管理者取代业主控制企业的经营又产生了“委托人”与“代理人”问题。为了确保委托人的权益不被侵害和滥用,两者的契约关系需要制度上的相应安排,这就是公司治理结构所要解决的问题。 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企业制度创新势在必行,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建立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本文对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进程进行考察,就其理论和实践的几点探索求教于同行。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关于公司治理结构的研究和实践起步于90年代初。作为一种微观制度安排,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因而,如何学习、借鉴国际经验,研究、认识中国的实际,把握制度创新的机遇,避免和减少人为设计、干预中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至关重要。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是一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资料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 构特点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

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置、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三、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其原因:

我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浅析

试析中国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 现状及发展趋势 摘要:中国家族企业治理机制目前存在的不足主要在于产权模糊,股权结构不合理,激励机制有较大的缺陷,内部制约机制虚化,并且规则不健全,这严重影响了家族企业的发展与扩大。因此家族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用人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并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制定好继任与离任机制,妥善解决家庭冲突,对家族企业进行制度、管理、文化等的创新,促进家族企业健康发展。本文通过对民营家族企业的研究,找出问题的根源并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家族企业;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是指诸多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主要包括股东、董事会、经理层的关系,这些利益关系决定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业绩。公司治理讨论的基本问题,就是如何使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用资本供给者提供的资产发挥资产用途的同时,承担起对资本供给者的责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结构和机制,明确不同公司利益相关者的权力、责任和影响,建立委托代理人之间激励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业战略决策能力,为投资者创造价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结构牵涉到公司的股东以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能否实现和公司能否正常运作的重大问题,而且对于公司和整个社会的经济健康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入,选择何种公司治理模式,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重点课题。然而公司治理并未受到中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更是为诸多的家族企业管理者所忽视。家族企业在我国企业中所占比重极大,在根深蒂固的传统家族文化的影响下,我国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应该如何开展影响着我国家族企业的发展质量,已成为事关国计民生的深刻命题。 一、中国民营家族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内容与特征 1.企业所有权或股权主要由家族成员控制 家族成员控制企业的所有权或股权表现为五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企业 的初始所有权由单一创业者拥有,当创业者退休后,企业的所有权传递给子女,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a16117545.html, 中国公司治理改革:以国有企业为例 作者:张钰晨 来源:《商场现代化》2014年第20期 摘要:公司治理结构对于企业在竞争激烈的竞争环境下生存和持续稳定地发展具有重要 意义。而国有企业作为发展历程特殊、具有特殊性质的企业,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本文主要对中国国有企业的现状以及如何完 善公司治理做出探讨。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治理;股权结构;激励机制;经营者市场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的深入,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但是其治理效率仍未得到有效提升,对我国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国有企业治理改革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一、我国国有企业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尽管经过了十几年的改革尝试,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仍然存在经营效率低下的问题。由于国企的发展历程较之其他类型企业特殊,其结构中存在的先天问题改善时较为困难,导致如今国有企业依旧存在“内部人控制” 。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形成“大股东控制”局面。 股权结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对公司的绩效与价值起到显著的影响作用。但是我国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股权过度集中,产权约束机制又难以发挥作用,中小股东的权利往往被牺牲。我国尽管也做过股权分置改革,但改革之后上市公司依然难以贯彻同股同权等原则,难以形成有效的产权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的股份比例中,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占据了绝大部分的股权,流通股数量少而分散,因而国家是最大的控股股东,股权高度集中。因此,大股东的主观意志基本可以完全代表企业的意志,大股东一股独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无法得到保障,股东之间缺乏制衡。如果大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缺乏判断力,由于中小股东没有机会对企业决策产生影响,将出现严重的决策失误,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2.委托代理关系导致制约关系失衡。 现代公司治理要求现代企业制度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监管格局,尽 管从形式上来看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国有企业”的形式,但是其实质还是委托代理关系,无论是监事会还是公司的董事会,都非真正意义上的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之间仅仅是互相牵制的关系。在国有企业的多重委托的情况下,代理人之间往往追求相似的目标,这为委托人和代理人串通合谋提供了契机,造成“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致使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制约的力量进一步被削弱。而政府监管部门的官员和企业的经营管理者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问题研究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公司治理 结构的组织形式与构架已基本完备,但许多改制后的国企公司治理依然存在许多的问题和弊病,例如,股东控制权残缺、董事会职责不清以及监事会机制不健全等。本文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这些问题和弊病进行深入地分析,并提出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相关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企业改革;公司治理结构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中坚力量,占据着国民经济的主 体地位。国有企业经过改制,现已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然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并未给国有企业带来治理效率的提升,其公司的治理问题依然存在,例如,股东控制权残缺、董事会职责不清以及监事会机制不健全等。 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的通过,国有企业制度的深化改革及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有了明确的方向,即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意义 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意义在于以下三点: 1.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关乎国有企业改革的成与败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保障。这是 经营权与所有权可分离的制度基础。而政府股东因为退出存 在的障碍,就会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一方面,如果不进行 方面,如果用强化行政干预的方式维护企业的所有权,那企 业就退回到原始的状态, 即经营权和所有权不分、 政企不分, 改革也将遭致失败。 2. 公司治理水平影响经济的增长 经济持续稳定的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机构投资与 个人资金通过资本市场持续不断地流入企业,从而转化为生 产和发展的资金,公司治理结构在处于这一转化的核心位 置,起着相当关键作用。 3. 公司的治理是企业竞争中最重要的基础软件 对于一个富有前景的企业来说,公司的有效治理以及对 股东的诚信是获得投资者信赖的基石,也是走向资本市场的 通行证,更加是企业竞争力的基本要素。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股权的多元化仍未实现 国有企业股权的多元化大多数还只停留于形式。国有股 的“一股独大” 造成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失 效, 企业领导层的任免权仍掌握在政府的手里,董事会及监事会 等治理机构,大多数都是形式而已。因此,公司的治理效率 干预,就会坐看国有资产的流失,未 尽到自己的责任;另

如何解决好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

如何解决好家族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值得探讨的一个问题。 首先,必须建立完善家族企业治理委员会,代替股东会(适用于没有真正企业化管理运营的家族企业) 家族企业一定要有一个家族委员会,在这个委员会上把家族内部有关企业发展计划和家族发展计划之间的一些矛盾以及家族成员内部的一些分歧解决好。有股权又在公司工作、有股权但不在公司工作、没有股权但在公司工作以及没有股权也不在公司工作的四类家族成员之间,在有关分红、投资决策等等方面会存在剧烈的矛盾。 在家族委员会上,处理好家庭消费和企业积累之间的矛盾,以及企业投资方向确定问题,形成一个一致的意见,通过正式的渠道传递到企业中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化解家庭政治对企业运作的影响。 第二,避免一言堂形态,打破独裁主义框架 解决好公司治理问题,既能有效地防止家族企业因内部矛盾和内部政治而垮台,也能为家族企业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战略计划、赢取长期可持续竞争优势做出贡献。 引入一些专业咨询公司,给家族企业进行企业化管理运营建议和改造,完善企业的民主机制,打破一言堂,消除独裁主义意识。 建立一个家族成员、职业经理人和独立董事各占1/3比例的董事会,使董事会成为有关企业重大问题的集体自由讨论和决策场所,可以帮助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人和经理人之间建立和发展信任关系,并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家族企业所有权人和经理人相互之间承诺的实现。董事会在提高家族企业战略决策能力和提高管理决策质量,以及家族企业接班人培养等等方面都能发挥有效的作用。董事会成员可以为家族企业的下一代提供家族企业之外的工作和生活经验、关系网络,充当下一代事业发展的导师等等。 第三,全面实施制度管人,制度管企业的运营机制

国有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分析

国有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机制分析 2000-12-25 武汉大学杨波,张从华;广东工业在学经济管理学院段飞摘要:本文从分析我国国有公司的股权结构出发.指出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股权结构不合理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实现公司股权结构多元化,才能推动有效率的公司治理机制的形成,促进国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 一、我国国有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及现状 在我国,股份公司股本按产权主体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的股东是国家,股东权利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中有关授权单位、部门行使。(2)法人股,是企业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产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按来源可分为境内法人股和境外法人股;按性质又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事业或社会团体以依法占有的法人财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在法人股中占主导地位。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3)个人股,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由社会或企业内部职工个人认购的股份,可分为社会公众股和内部职工股。社会公众股是由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内部职工股是指公司内部职工以其个人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此外,部分上市公司还有另一类股本——转配股,所谓转配股是指在增资配股时,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按一定比例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公众股股东进行配股而形成的股份。可见我国目前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当复杂。虽然以上几种股票都属于普通股,但在这些普通股中,只有个人股中的社会公众股可以流通,平均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其余部分包括国家股、法入股、内部职工股、转配股等约占60%以上都不能流通。 表11997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构成单位:亿股

(完整word版)娃哈哈事件看公司治理-案例分析

从“娃哈哈达能事件”引起对公司治理思考 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创建于1987年,为中国最大全球第五的食品饮料生产企业,2010年,全国民企500强排名第8位。现已发展成为中国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饮料企业。近期出现达能强购哇哈哈事件,达能公司欲强行以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引发娃哈哈集团员工的强烈反对,并引起社会广泛的关注。 让我们先了解一下事件的背景和起因: 事件发生在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公司、香港百富勤公司共同出资建立5家公司,后续发展至39家合资公司。浙江行首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9%,亚洲金融风暴之后,百富勤将股权卖给达能,达能亚洲跃升到51%的控股地位。尽管达能持有合资公司51%股权,但整个娃哈哈集团经营、生产的决定权都集中在宗庆后手里。 在与达能合作近10年的时间里,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

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据悉,在与达能合作之初,宗庆后与达能的“约法四章”就是宗庆后强硬作风的最好体现: 第一,品牌不变; 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 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 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 2007年4月8日,宗庆后披露达能强购娃哈哈事件内幕。娃哈哈和达能之间的矛盾大白于天下。 公司控制权之争之“股东战争”模式,系公司股东间矛盾激化,相关各方以道德资源、法律资源、人力资源、资本资源等为基础,进行激烈对抗,其形式包括诉讼、仲裁、谈判、舆论造势、刑事追究甚至仇杀引发刑事案件等等,典型案例如“达娃之争” 1.针对“达娃之争”引起的思考 通过“达娃之争”中看出其主要原因是因为一份不明确的《合资合同》而导致的,从其不明确的合同上可以归纳为以下三大问题: 第一,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的优先受让权缺乏适当的约定。 第二,对于达能缺乏足够的“非竞争”要求。 第三,对于“娃哈哈”商标的使用权规定不够严格。 根据合同法上的规定与约束,在不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只要双方在没有胁迫的情况下自愿签订的,那么它就应该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而合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特点: 一、初始状态、约束条件和变迁方式 中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产生和发展具有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不同的初始状态和约束条件。首先,它是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从计划体制下的生产经营单位转化为一个公司制的市场竞争中的商业实体。由此,公司治理结构的诞生和发展必然受到客观制度环境和传统计划模式的影响和制约。其次,它是一个以人为设计和干预为主导的制度创新和突变的过程,而不是一个伴随现代企业的发展应运而生的自发演变过程。 二、所有者到位的制度安排 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问题是确保所有者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而当前国有企业改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从产权上讲国有企业是国家(包括各级政府)所有,这在法律上讲应该是明确的。问题表现在:(1)没有一套比较完善的制度安排来体现这个所有权。(2)这个所有权的分割、流动在法律、政策上和实践中都有较大的障碍。对于第一个问题,目前实行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深圳、上海建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国有资产控股公司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安排或是尝试。但从整体上讲这仍有待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政府机构改革,政府机构与企业脱钩,政府在市场中的角色更加明确了,但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的角色却未能做出相应的安排。在目前的体制下,财政部负责资产和税收;人行、证监会、保监会、外

管局等负责监管;企业工委和金融工委负责党的工作、人事、纪检、审计;经贸委、计委负责政策和协调。但企业的发展战略、股权变更、资产处臵、收购、兼并活动、上市、清盘这些重大问题已超出经理班子和董事会的职权,应由股东批准、决定。企业在碰到这些问题时找不到股东或所有者的代表机构。在目前这种格局下,国有企业难以建立起一个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其结果可能导致两个极端,即内部人控制或政府部门的多头干预。 三、股权单一化及解决的途径 中国国有企业产权结构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股权单一化,即多是国有独资公司。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一个多元、分散、可流动的股权结构上的组织形态。单一化的股权难以形成制衡,会导致内部人控制。针对这一现象,政府有关部门、学术界提出股份制改造和股权多元化的政策和思路。 股权单一化产生的问题是显而易见的。这是计划体制的遗产。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实际情况看,除少部分私有企业外,多数大型公司的股权多元化是通过上市实现的。在家族控制的私有企业和机构投资者、大众持有的上市公司之间几乎是一个空档,很难找到我们所讲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制公司是资本主义早期为了筹集资金以满足经济规模的需要而产生的一种企业组织形态。现在这一形态在法律上仍存在,但在实际中一般都不再被大公司所采用。其原因:一是由于资本市场和机构投资者的出现可以提供更加方便、有效的集资方式和投资工具。二是不上市的股份制公司缺乏有效的市场控制。从组织控制讲,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 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目录 1 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 (1) 1.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1) 1.2公司治理效率的含义 (2) 2 中国大型国有集团的治理效率指标选择 (3) 2.1公司治理评价指标体系的筛选方程 (3) 2.2中国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效率指标选择 (4) 2.3数据的采集与处理 (5) 3 中国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对公司治理效率评价的影响 (5) 4 中国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体系的构造 (6) 4.1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结构指标 (6) 4.2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机制指标 (7) 5 结论 (8) 参考文献 (9) 致谢 (10)

1 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1.1 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内容。这一代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外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和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建立最优所有权结构的标准就是如何尽可能地实现股权与债券总代理成本的最小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Hart(1995)、Shleifer & Vishny (1997)、Pagano & Roell(1998)等人提出了更为广泛的公司治理内涵。Hart认为公司治理问题存在的两个条件是企业内部存在代理关系,并且面临一个交易费用为正的世界,因此,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能够较大程度地降低公司内部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从而把公司治理的效率问题由考虑“一元”的代理成本转化成了“二元”的交易成本与代理成本,而Shleifer & Vishny、Pagano & Roell则跳出了所有者与管理之间分析框架,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控制性投资者与其他分散投资者之间的关系1,提出了所谓的“第二类代理问题”,解决这类问题的关键是如何能够将损害分散投资者利益的“隧道行为”将至最小程度,而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被称为第二类代理成本。随着对公司治理问题关注程度的不断加深,到21世纪初经济学家们已经将公司治理问题由公司的内部拓展到了外部,提出了包括市场治理成本和政府治理成本在内的外部治理成本,外部治理成本的提出增添了公司治理机制的新内容,即由内部治理机制扩展为内部和外部双向治理机制。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案例

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国美控制权的争夺案例 摘要:以黄光裕和陈晓为主角的国美控制权之争,是我国民营企业发展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事件。国美事件涉及公司治理、经理选用、伦理道德等多方面的范畴,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重大参考意义。本文对国美控制权之争产生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剖析,指出争夺董事局席位和股权比例是该事件的本质所在。最后,本文从委托代理机制下建立企业创始人保护机制、控股权的安全边际设置、职业经理人在情理法之间的抉择等几个方面总结了国美控制权之争带给我们的启示。关键词:国美公司治理委托代理自律 国美控制权之争,震惊业内。最后,黄氏保住了第一大股东地位并成功地削弱了国美董事局权力,而陈氏保住了职位和面子,黄氏得实,陈氏得名,各有斩获和遗憾,辩证地看结果还是很理想的。更重要的是,抛开黄陈之争的恩恩怨怨、是是非非,国美控制权之争是研究公司治理实践的无比生动、鲜活和极具代表性的案例,涵盖公司治理、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品牌管理、公共关系与危机管理、投资者关系、体系建设、人才选用、文化管理、伦理道德、经理人权利义务角色定位、商战博弈等企业管理和社会生活诸多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对我国公司治理的理论研究、操作实务等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国美控制权之争始末 (一)黄光裕时代(1987.1—2008.12) 根据国美发展史,1987年,黄光裕怀揣仅有的4000元钱只身来京,艰难起步,在北京创立了第一家国美电器店,经营进口家电产品,由此揭开了国美辉煌的发展史。1987年7月11日,国美率先在《北京晚报》刊登中缝报价广告,借助广告这一当时先进的创新营销手段引导顾客消费,走出了坐店经营的传统模式,国美也赢得了“中缝大王”的称号。 1993年,国美学习国外先进连锁经营模式,成立了总公司,各门店统一命名为国美电器,开始连锁经营、统一管理。 1999年,国美电器率先走出北京,在行业内首次迈出了异地连锁的步伐,吹响了发起全国性商业战争的号角,最早最成功地实现了跨区域连锁经营,并长期保持先发优势。在家电市场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过程中,国美电器抓住机遇,以“薄利多销,服务当先”为经营理念,将超低价格视为制胜的法宝,同时开展包销定制等经营创新,所到之处迅速掀起降价风暴,被誉为“价格杀手”,使“买电器,到国美,花钱不后悔”传播为家喻户晓的企业宣传语,在给老百姓带来实惠的同时促进了家用电器的普及和中国家电制造业的发展,摧枯拉朽般地打破了中国传统的商业格局,推进了中国家电渠道的扁平化进程,国美高速发展的现象被理论界誉为“商业资本抬头”。依靠强大的商业逻辑,国美以薄利多销促使规模迅速增长,规模增长又反过来推动低价战略的实现,国美盈利模式类似于家乐福模式—即以通过向上游厂商收取渠道费用实现电器业务的主要盈利。2005年开始,国美在全国掀起并购狂潮,先后成功收购哈尔滨黑天鹅、广州易好家和中商家电、常州金太阳、上海永乐、北京大中、山东三联。 黄光裕在国美发展史中还成功地进行了一系列资本运作。2004年6月,国美

【公司治理】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何在

改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何在? ――读《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 张春霖 2005年5月19日,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正式出版了其《OECD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整个文件共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正文,是若干条文字简练的原则,共分六章;第二部分释义,是对这些原则的比较详细的解释和论证。和几年前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以及许多其他公司治理行为规范一样,《指引》也是一份不具约束力的文件。其目的是就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问题给其成员国和其他国家的政府提出建议。但它基本上反映了国际上对健全的国企公司治理的一些共识,也集中体现了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政府在管理国企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对现存挑战的应对之策。因此,《指引》对我们考虑如何改善中国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以它提出的一系列原则为参照系,我们可以比较容易地看到,为进一步改善国企公司治理,需要朝哪个方向努力,关键何在。 应该说,《指引》的出台本身代表着一种共识,就是国企的公司治理是可以改善的。但是,与其他企业相比,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的确是一个更具挑战性的任务。这是因为,改善国企的公司治理很大程度上也就是改善政府的公共治理。以《指引》所倡导的原则为参照系来看我国国企改革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挑战,这一点非常清楚。 《指引》第一章是关于建立有效的法律和监管框架的六条原则,其核心是保证建立一个国企与其他企业平等竞争的环境。其中第一条和第三条值得我们特别注意。第一条强调的是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其他职能分开,这是一个我们非常熟悉的原则。不过,在这些“其他职能”当中,《指引》特别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市场监管,二是产业政策,三是政府采购。在我国,设立国资委的一个重要目的是实现政府的所有者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分开,但如果从市场监管、产业政策和政府采购这三个角度看,仅仅成立国资委显然还远不足以实现这种分开,也不足以保障国企与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对垄断性国企的监管是其中最突出的例子。这一章的第六条涉及的是国企所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其要点是,当国企承担的公共服务义务超过大家公认的正常程度之后,政府应该保证(1)要求国企承担这些义务要有法律和法规的依据;(2)向公众披露相关情况;(3)通过公共财政预算以透明的方式实现成本补偿。这三点加在一起,实际上是要求政府和自己的“亲儿子”锱铢必究,把账算在明处。应该说,这个方面的努力对政府改革的意义至少不亚于对国企改革的意义。对国企施加的各种名目的收费和摊派,小到宴请官员,大到赞助工程,实际上是政府官员绕开预算制度和人大监督,随意调用公共财政资源的一条很重要的旁门左道。 《指引》第二章的主题是国家如何做一个合格的所有者。其中提到了政府不要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这一条我们已经比较熟悉的原则,也倡导建立“集中化”的所有权代表机构。此外,《指引》还提出了另外两个值得我们重视的建议。一是国家要有明确的、对社会公开的“所有权政策”,明确界定其作为所有者所要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二是所有权代表机构要接受议会的监督。在这

鲁桐:家族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

鲁桐:家族企业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 2010年09月21日 09:25 新浪财经 中国社会科学院公司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鲁桐。 最近,国美大股东与管理层的控制权之争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从道德层面、管理层面、经济民族主义层面、经济利益层面等不同角度给出了自己的立场和评判。我比较关注的是国美事件对于推动我国公司治理改善的意义。 当家族企业规模做大,股权社会化是一种必然选择。对于已经走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家族企业而言,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如何在股权分散化的过程中,保持家族对于企业的合理控制?这对于历史不长的中国家族企业的确是个新挑战。国美的成长到了这样一个阶段,即家族企业如何顺利实现向现代企业转型?从这个意义上说,国美争夺控制权的案例具有典型代表意义。 家族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型需要的基本外部条件之一是健全的法制环境,特别是对私有产权的有效保护。 西方商业史上关于创业股东与职业经理人的博弈并不鲜见。在“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理念下,美国法律界已经形成了一种惯例,即在合同条款如公司章程和协议的设计中,体现对创始股东的保护条款,创业股东的股权不管被稀释到什么程度,都要占据董事会,或由其提名的人占据董事会的多数席位。 在这一游戏规则下,管理者很难与创业投资者进行对抗。对于公司的传承和控制,股权并不是唯一可以奏效的东西。像福特汽车公司的福特家族,丰田汽车公司中的丰田家族,仅拥有不到5%的公司股权,公司的控制权仍稳稳地掌握在家族手中。 经过上市后多年的股权稀释,日本欧姆龙公司的立石家族仅拥有不到5%的股权,但在7人的董事会中,有三位董事是来自立石家族的成员。看来,怎样在资本运作中保留自己的控制权,我们需要学习成熟的商业经验。 在另一方面,从现实经验看,发达国家普遍股权相对分散,而落后国家普遍股权高度集中,其背后的原因是发达国家的公司法制健全和公司治理良好,使公司能够有效地通过股权分散来实现资本的积聚和企业的扩张。 而落后国家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制,尤其是民法和公司法制落后,使其难以走上高效运作的现代企业组织成长之路。可见,健全的公司治理基本法律制度和框架是孕育公司股权分散的原因和条件。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认为,“只有股权分散才能真正健全公司治理”,把股权分散作为公司治理完善的前提条件,这是犯了由表象推断实质的错误。 家族企业是世界上最古老、最普遍的商业组织形式。在美国,有75%以上的企业属于家族企业。像沃尔玛、欧莱雅、西门子、家乐福等都是富可敌国的家族企业代表。家族企业因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如更加全心全意地投入,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有强烈的企业荣誉感,家族成员间特有的信任关系和很低的沟通成本等,使其比非家族企业更有效率。 然而,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大多数家族企业的存活期不超过三代,这主要是由于家族后代对于管理越来越大的企业缺乏应有的准备和能力。为了提高家族企业的存活机率,需要尽早建立一套适当的公司治理体系,以适应未来企业发展的需要。 家族企业因“家族因素”的存在而面临更为复杂的公司治理问题。一旦家族政治进入到企业之中,并且进一步地让企业外聘人员也卷入到家族政治当中,则会阻碍企业的组织发展进程。多少个豪门恩怨造成两败俱伤的后果是令人遗憾的事情。 从家族企业治理的角度看,一般会经历从人治到法治结构三个不同阶段。在人治结构阶段,企业完全由创始人拥有和管理。在做商业决定时,大多数关键决策都是由创始人自己

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关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若干思考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基本涵义 公司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又译为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它不仅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例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的责任和权利配置,而且明确了决策公司事务时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 公司治理问题,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热衷于讨论的问题。事实上,公司治理问题引起极大关注的深刻背景是,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已经成为影响一个国家经济竞争力的重要因素。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条件下,由于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而产生的委托——代理关系。公司治理的标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预公司的日常经营,同时又保证经理层能以股东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 公司治理结构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是指投资者和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控制关系,包括公司董事会的职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是指关于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即企业组织方式、控制机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机构、制度、流程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仅是所有者与企业的关系,还包括相关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一般所讲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是指广义的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治理主体,即谁参与治理,现代治理结构理论认为,企业治理主体就是利益相关者;二是治理客体或治理对象,治理结构着重解决的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责权关系,尤其是索取权和控制权的分配;三是治理手段,对法人治理结构来说,要达到合理索取权和控制权,必须具备一定的程序和机制,常见的有表决程序、利益分配程序、人事任免程序和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等机构。 公司治理结构要解决两个涉及公司成败的基本问题。一是如何保证投资者(股东)的投资回报,即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二是企业内各利益集团的关系协调。这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 二、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主要模式 亚洲的家庭式治理模式:在东南亚国家、台湾和香港等地区,许多大型公众公司都是由家族控制的,表现为家族占有公司的相当股份并控制董事会,家族成为公司治理系统中的主要影响力量。在这种治理模式下,主要股东的意志能得到直接体现,这种模式也可称为股东决定直接主导型模式。但其缺点是,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大量资金从家族那里是难以得到满足的。在保持家族控制的情况下,资金必然大量来自借款,从而使企业受债务市场的影响很大,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便反映出该模式的弊病。 日本和德国的内部治理模式:在日本和德国,虽有发达的股票市场,但企业从中筹资的数量有限,企业的负债率较高,股权相对集中且主要由产业法人股东持有(企业间交叉持股现象普遍),银行也是企业的股东。这些国家的公众公司主要由少数几家大股东控制着企业。在这些企业里,银行、供应商、客户、职工都积极通过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等参与公司治理事务,发挥监督作用。这些银行和主要的法人股东所组成的力量被称为“内部人集团”。 英国和美国的外部治理模式:英国和美国等国家企业的特点是股份相对分散,个别股东发挥的作用相当有限。银行不能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允许代理小股东行使股东权利。机构投资者虽然在一些公司占有较大股份,但由于其持股的投机性和短期性,一般没有积极参与公司内部监控的动机。这样,公众公司的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即在这样的情况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外部治理模式”,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 就我国情况而言,私营企业的股份公司较多采取家族式的治理模式,但对占我国上市公

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指标及构造(doc 6页)

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指标的选择与构造 [摘要]国有集团公司特别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其治理结构与治理机制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评价标准的特殊性,本文试图从经济学中关于效率定义的本源出发,重新探讨有关公司治理效率的评价问题,我们认为公司治理效率应该包括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两方面内容,即公司治理效率的“好”与“差”应该体现于公司治理收益与公司治理成本之差,基于此,本文选取了两大类9种指标作为衡量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关键词]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治理效率 以往对大型国有企业集团公司治理问题的考核通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对公司内部具体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为依据,采用上市公司的考核办法或者对该办法进行一定的调整之后来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这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方法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其在考核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时的应用,这主要是因为它们考察企业所依据的理论与法律基础均是建立在西方较为完善的成文法与现代企业理论所形成的适合于私有制前提下的西方企业,其理论与方法经过直接或者改良后都将产生部分失效的现象;二是大型国有集团公司与其他类型大型集团公司具有不同的本质特征,从根本上决定了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治理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将不同于其他类型的企业集团,利用上述方法所筛选的指标对大型国有集团公司进行考核时,可能导致无法产生较为准确的结果。因此,考虑到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特殊性有必要制定或者设计一套适合于大型国有集团公司治理效率的考核指标体系。 一、公司治理效率核心内容的演变及其含义的界定 1.公司治理效率内涵的演变 早期对公司治理的研究认为解决两权分离所出现的公司治理问题的有效措施是如何能更加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这构成了最初的公司治理效率的核心内容。这一代理成本主要来自于两方面:外部股东与经理之间的代理成本和经营者与债权人之间的代理成本(Jensen and Meckling,1976),建立最优所有权结构的标准就是如何尽可能地实现股权与债券总代理成本的最小化。进入20世纪90年代Hart(1995)、Shleifer & Vishny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

关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 作者:赵国英时间:2011-6-21 15:35:00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改革经历了现代企业制度探索、治理结构构建以及治理机制建设三个阶段,三个阶段的核心内容和马克思主义的所有制理论、产权理论是紧密相连的。治理改革的成就是不断坚持和运用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的结果。通过梳理和分析国企治理改革和发展历程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联性、互动性,可以更有效地提升公司治理质量,并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产权理论。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所有制;产权;马克思主义 一、引言 国有企业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不断发展和创新的过程,并由其作为理论指导,不断推动我国国有企业的改革逐步向现代企业制度过渡。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可以更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目标的实现和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精髓是密不可分的,应深刻把握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精髓,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逐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提升公司治理质量。 二、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改革的历程回顾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国有企业治理实践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现代企业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2年)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国有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运行的。国家对当时的国营企业采取的是政府直接管理的模式,企业没有决策权、经营权、收益权、分配权等权利,完全按照政府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在这个阶段,国营企业的管理体制是纯粹的行政性管理。1798年以后,我国开始由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轨,国家逐步下放和扩大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展开了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上,由单一的政府直接管理转变为政府直接管理和企业适度自主经营相结合的“双轨制管理”。企业的称谓开始由“国营”逐步转变为“国有”。企业在完成指令性计划的同时,可以自主开发

公司治理研究的国内外分析

公司治理研究的国内外分析 公司治理研究的国内外分析 摘要:国外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主要集中在:CEO和执行董事的创新自由,CEO和执行董事对股东或相关利益者的责任。国内的研究焦点主要集中在如何实现产权明晰、政企分离以及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等方面,基本上还没有把公司治理作为一个系统进行研究。 关键词:制度创新;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 中图分类号:F27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04)01—0043—03 国外关于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六个主题 目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关于公司治理研究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六个主题: 1.谁是企业的主人 关于这个命题,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1)股东拥有企业。持该观点的人认为,追求企业价值最大化会导致经济效率的增加,而让经理对所有相关者负责,等于对谁都不负责,而只能为其捞取个人利益找借口。在存在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完全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如何确定产权影响着企业效率的高低。人力资本必须以物质资本为基础才能发挥作用,物质资本的所有也应成为对人力资本控制的依据。 (2)相关利益者拥有企业。股东只是拥有企业的部分,而不是全部。真正拥有公司的是公司的各相关利益者。该观点认为,公司并非属于股东们的实物资产的集合体。股东除了投入物质资本,对企业基本上没有什么贡献。作为创造财富的公司,它是确定所有参与企业在财富创造过程中进行合作的各方主体相互关系的法律框架。股东拥有实物资本,但不可能拥有人力资本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专用性投资,否则会损害其他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关于这一命题的争论难解难分,争论各方均是站在各自的立场上,所以很难得出定论。事实上,这个命题包括两个子命题:一是谁应是企业的主人?二是谁是企业的主人?前者讲的是从企业的产生及其本质看,企业的主人应该是谁。企业作为法人,其本身并不具有实际的民事能力,而必须通过独立的自然人来实现。从现有法律构架来说,基本上都是以物质资本的投入来确定其组成形式,当然其他投入也可以转化为物质资本作为投入,但这一般只局限于事先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衡量的非物质资本,对于如何在经营过程中反映出非物质资本在创造财富过程中的作用,则很难事先作出规定。另外,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或然性和多变的环境,也使得难以在法律上把非物质资本的价值包括在内。这样,从一开始建立在物质资本投入上的法律构架,使其在与非物质资本的谈判过程中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而后者则是强调企业在实践过程中其实际的主人是谁。因为企业的目的在于更有效率地创造财富,而在企业形成以后,经营过程中谁对创造财富最有发言权,谁自然就成为企业的事实上的主人。 2.董事会内部结构设计 由于经理主权的加强,经营者对股东的责任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焦点。实施公司控制的资本市场并不总是有效的,从而使许多学者开始转向企业内部,即对董事会的结构及其成员构成进行分析。关于董事会内部结构设计方面的研究,总体上可以分为三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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