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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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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通知

【标 签】所得税优惠政策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 号】桂地税发﹝2002﹞179号

【发文日期】2002-05-09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条失效。参见《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7〕190号 )。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各地反映,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的过程中有一些问题要求明确。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设在我区的内资企业,凡是以《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2000年修订)》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主营业务的企业,以及有有色金属、电力、汽车、食品、医药等重点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机械、制糖、林产、建材、钢铁锰业、化工、日用品七个传统产业的工业(加工)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的70%(

含70%,下同)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仍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必须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分开核算,划分不清楚的,不能享受此优惠政策。

上述企业全部收入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上述广西壮族自治区支持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的企业是指2001年1月1日以后,经技术改造主管部门批准并已完成技术改造的工业(加工)企业。

上述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

技术企业(下同)。

二、对新办的有色金属、汽车、食品、医药、制糖等产业的工业企业,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林业、特色农业、农产品加工、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及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沿海工业区内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70%以上的,可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1﹞100号)(以下简称“桂政发﹝2001﹞100号文”)第二条 第(四)款第8点、第9点、第11点、第12点和第13点的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不足70%的,以及企业取得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生产经营收入没有分开核算,划分不清楚的,一律按照新办的其他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三、对(通知)第二条 所列企业以外的其他新办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

四、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凡是原优惠政策延续的,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减免税期限应连续计算。

(一)2001年执行原政策减免期限未满,而且符合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的减免税范围的,可按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继续给予剩余的减免税照顾。

(二)2000年执行原政策减免期限已满的,不再执行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的优惠政策。

五、凡符合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同时又符合减半征收条 件的,可在减按15%税率的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10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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