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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基础理论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的概念

“社会保障”一词是从英文“social security”反依而来,又被译为“社会安全”。其最早是是在1935年美国总统罗斯福签署的《社会保障法》。1938年新西兰也在其相关法案中沿用该名称。后英美签署的《大西洋宪章》、1942年的贝弗里奇报告、国际劳工组织第二十六届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以及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也先后使用该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广国际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专门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

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曾将“社会保障”定义为:每个人为其家庭之健康与幸福,对于衣食住行及其必须社会服务设施应有适应生活水准的权利,而对于失业、疾病、残疾、寡居老年等情况下以及个人不可抗力遭遇到的生活危机,无法为生,有权利获得保障。

国际劳工组织在1942年出版的文献中将社会保障定义为:通过一定的组织对这个组织的成员所面临的某种风险提供保障,为公民提供保险金、预防或治疗疾病、失业时资助并帮助他重新找到工作。1984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社会保障导言》中,将社会保障界定为:社会通过一些列的公共措施对其成员提供的保护,以防他们由于疾病、妊娠、工伤、失业、残疾、年老及死亡而导致的收入中断或收入锐减引起的经济和社会困窘,对社会乘员提供医疗照顾、及对有儿童的家庭提供的补贴。

德国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社会保险制度的出现标志着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德国对社会保障的理解主要基于德国市场经济的理论,将社会保障理解为社会公平和社会安全,认为社会保障的是对竞争中不幸失败的那些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也就是遵循特殊性原则。

英国关于社会保障的概念,一般以著名的经济学家贝弗里奇在其《社会保障及其相关服务》的报告中的定义最具影响力。贝弗里奇将社会保障视为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认为社会保障是指保障人民于失业、疾病、伤害、老年退休、家长死亡后、工资中断时生活费用的保障,以及辅助其生育、婚丧时的意外或必要的费用。在贝弗里奇的理论值,社会保障是作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遵循的是普遍性原则,社会保障的明确的定义就是确保最低生活的安全。《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在贝弗里奇理论基础上,对社会保障的归纳为国家对国民,由摇篮到坟墓的生活与危险,如疾病、伤害、失业、年老、生育、死亡和鳏寡孤独废疾者都给与安全的保障。

美国作为最早使用“社会保障”的国家,其对社会保障的理解最早先仅限于对老年、残疾及遗属的生活保障,后来扩展到各项社会保险及家庭津贴等。在美国社会保障总署编写的《全球社会保障》一书中,社会保障被界定为:系指根据政府法规而建立的项目,给个人谋生能力终端或丧失以保险,还为结婚、生育或死亡而需要某些特殊开支时提供保障。为抚养子女而发给的家属津贴也包括在这个定义之中。

日本官方对社会保障的界定可以采用在1950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的解释,即“社会保障是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及其他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方法和直接的国家负担上,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援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所有国民能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成员的生活”。

香港官方界定的社会保障是以政府为责任主体并通过向有需要人士直接发放款项的方式提供的福利,包括综合援助计划、公共福利金计划、暴力及执法伤亡赔偿计划、交通意外伤亡的援助计划,灾民救济等。香港学者周永新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为保障国民最低生活需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包括非供款性的社会救助、供款性的社会保险和普遍津贴制度等。

台湾的社会保障制度比较香港更健全,对社会保障有如下的界定,即“社会保障是国

家以社会救助、社会保险以及公共服务等各种不同形式,对于国民之遭遇危险事故,以至失能、失依,因而生活受损的人,提供各项生活需求,给予其健康保障、职业保障以及职业保障,并从而促进民族健康,全民就业以及民生均足。”

国内的郑功成提出的社会保障定义: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体系。在中国,社会保障则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军人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补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这一定义包括如下要素:一,依法建立。即现代社会保障制度遵循这立法先行的原则,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来确立社会保障制度,法制规范是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建立的客观基础。二,突出以人为本,它以保障和改善国民生活、增进国民福利为宗旨。第三,具有社会福利性。即从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来看,因有政府、雇主和社会各界的参与和分担责任,受益者的所得大于所费。第四,属于社会化行为,即官方团体或社会机构来承担社会保障的实施。林嘉的《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和创新》: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的、由国家和社会出面举办、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基于物质帮助,旨在保障公民个人个家庭基本生活需要并提高生活说破、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进步的制度。该定义涵盖以下内容:1、社会保障具有强制性,由国家立法强制规定和实施。2、举办社会保是国家和社会的责任。3、社会保障是对公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遭遇灾害、面临生活困难时基于物质帮助。4、保障水平主要是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但是在某些项目上是提高公民生活水平的功能。5、社会保障的价值在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

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关系

人们对社会保障内涵认识的最大分歧,表现在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谁大谁小、谁是总概念、谁是分概念、谁涵盖谁。在国际上,两个概念都有狭义、广义之分,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社会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1、观点一: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子概念

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从属于社会福利的一个范畴,社会保障不能覆盖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方式,只能针对一部分特殊的社会成员,而社会福利则是针对全体公民。从覆盖范围(受益对象)来看,社会保障的外延小于社会福利,只有在保障的特殊项目推广到全体国民时,这些社会保障项目才变成社会福利措施。从发挥的社会作用来看,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相比,属“低层次”的,是为了满足基本生活需要,而社会福利既可以是低层次的基本生活需要,也可以是较高层次的生活享受;社会保障主要是扶贫与济困,起着社会稳定的作用,社会福利主要是脱贫与致富,起着促进社会发展的作用。从内容和涵义上看,社会福利的内涵远远大于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在国际社会政策的研究中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指由国家或由立法保证的、针对疾病、老年、妊娠、工伤、残疾、失业(及失收)、丧偶和失怙 8 种主要收入风险而设立的、旨在增加收入安全的制度安排。社会福利的含义则宽泛和含糊得多:广义的社会福利制度指国家和社会为实现社会福利状态所做的各种制度安排,包括旨在增进收入安全的社会保障制度;狭义的社会福利则指为帮助特殊的社会群体,疗救社会病态而提供的社会服务,与社会保障所针对的是不同的社会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学界持此观点的居多,他们认为:把社会福利作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用小概念涵盖大概念,是颠倒了逻辑关系。故“我们的社会福利要与国际社会接轨,就需要突破过去把它定位于是社会保障一部分的理论,把它还原于应包含的内容与涵义,使社会福利的定义涵盖社会保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等方面的内容”,“为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准确定位”。2、观点二: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

理论界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关系一直存在不同看法,在我国,主流的观点认为社会福利

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基本手段之一。一些学者不赞成社会福利涵盖社会保障的观点,认为社会福利包罗一切,是由西方“从摇篮到坟墓”无所不包的福利国家演化来的,不符合中国国情;而且,发达国家自身也为高福利的种种弊端所赘,不堪重负,正在改革。他们认为社会保障作为大概念的观点是与我国的国情相符的。更有学者专门撰文论证、支持、肯定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的观点,认为社会保障是社会保护政策本意的反映,其基本意思是一致的,因而社会福利是社会保障的子概念。从社会保护政策发展的进程看,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是由低到高、渐次发展的三个层次。社会保障概念具有相对固定的、通行的含义,而现行社会福利概念则多义、模糊和不准确,从未来发展来看,社会保障概念的内涵将不断丰富、扩大,而由于福利国家的变化给社会福利的内涵造成冲击,使未来社会福利概念具有不确定性。

目前,社会保障的内涵有逐渐扩展的趋势,对其作广义解释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例如,《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关于保障的释义是:“一种公共福利计划,旨在保护个人及其家庭免除因失业、年老、疾病或死亡而在收入上所受的损失,并通过公益服务(如免费医疗、生活补助)以提高其福利。社会保障可包括:社会保险计划、保健、福利事业和各种维护收入的计划。”国际劳工组织在《21 世纪社会保障展望》中指出:“社会保障的目标不止于防止或减轻贫困,应该更为广泛。它反映着一种最广义的社会保障意愿。它的根本宗旨是使个人和家庭相信他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会尽可能不因任何社会和经济上的不测事件受很大影响。这就不仅是在不测事件中或已出现不测事件时去解决困难,而且也要防患于未然,帮助个人和家庭在面临未能避免或不可避免的伤残和损失时,尽可能做到妥善安排,因此,社会保障需要的不仅是现金,而且还有广泛的医疗和社会服务。”

3、确认大社会保障概念

我们认为,这两种对立的观点其实在本质上并无根本的矛盾,分歧在于如何界定二者的范畴。两个概念都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包含狭义的社会福利概念,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也包含狭义的社会保障概念,这是与争论无关的共识。关键的问题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与广义的社会福利概念是否一致,我们认为,从各类文献的表述和各国实践以及争论双方的界定、论述来看,二者含义基本上是一致的。因此,何者为大,何者为小,只是称谓上的不同,对其内涵、本质基本上并无异议。此其一。其二,从“保障”和“福利”这两个单词的英文意义来看,保障(security)具有安全,免于危险、忧虑的意思,福利(welfare)本意是幸福,健康,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状态。保障是为社会成员生存发展提供安全保护,福利是改善和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是以保障为基础又超越于保障的,在此意义上,福利高于保障,或者可以说福利包含保障。但是,保障是有底线的,福利却是永无止境的、难以捉摸和把握的,可以作为追求的目标、理念,难以操作和落实。从实践的角度来看,福利过于抽象,保障便于量化、评估,将保障作为一个大概念更具有实际意义。其三,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来看,社会福利一直有其固有的、特定的含义,长期以来,社会福利一直是作为社会保障的一个子项目,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得到确立并为人们所认同。这与国际上许多国家、尤其是福利国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从尊重传统、顺应已经形成的表达习惯的角度出发,应以继续保留这一做法为宜,同时要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不断丰富社会保障的内涵,树立新的社会保障理念。因而,本文采用“大社会保障”概念,即社会保障涵盖社会福利。在论文中,如无特别指明,或直接引文,社会福利概念均作狭义理解,作为从属于社会保障的一个子概念来使用。而且本文社会保障的范畴与“大社会福利”的范畴基本一致。

从概念界定看,国内外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在大方向上还是统一的,界定也相对清晰,社会保障责任主体是国家和社会,实施条件是相应的社会立法,是对遭受特定困难下无法维持

生活的社会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可见社会保障的功能主要是防止风险或摆脱困境,是为防止生活水平下降的安全机制。而社会福利是一个宽泛和不准确的词,相比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含义含糊很多。社会福利是一个范围广、涵盖面大、理论与实践紧密相连的综合性问题。

从词源和语义角度看,《韦伯斯特新世界大学词典》指出“, 福利是一种健康、幸福和舒适的良好状态”,而“保障是一种感到安全的状态, 使人从恐惧、焦虑、危险、疑虑中摆脱出来而获得自由”。《牛津现代英汉双解词典》对福利(welfare) 的注解是“well-being, happiness; healthandprosperity (ofapersonoracommunityetc.)”, 译为“(个人、集体或社会等的)安乐、幸福;健康和繁荣”;保障在《牛津现代英汉双解词典》中的注解

为:asecureconditionorfeeling”,可译为“安全感”。在中国,《现代汉语词典》中“保障”是指“保护生命、财产、权力等不受侵害和破坏”。可以看出,从动态层面看,保障是指一种获取安全防止危险的手段;从静态层面看,保障可以看成是一种安全的生活状态,而福利则侧重强调生活质量和满意度,福利是比保障更为良好的一种生存状态。所以从词源上看,社会福利应包含社会保障。

从长远发展看, 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都市化和现代社会的必然产物。综观世界各国社会保障历史发展,无论是作为概念,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社会保障历史都不算长,是现代社会特有现象与制度性安排。社会保障是个“历史性问题”, 是社会现代化的产物。随着经济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保障的重要性也随之下降。如英国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认为, 英国1970 年代时以消除贫困为主要目标和主要服务最低社会经济层次人群的社会保障已退居次要地位,而关注所有人、而不单单是穷人和低下阶层福利状况的社会福利则处于主导地位。与此对应,社会福利不是“历史性问题”,而是人类社会永远追求的美好理想,是贯穿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永恒主题。社会福利将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在社会生活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目标追求看,世界各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是对人类发展过程中所衍生的社会问题的被动回应,是当权者为了维护自身统治所实行的安抚政策,是为保证劳动力再生产,维持社会正常运转。英国社会政策大师马歇尔认为,社会福利政策目标是消除贫困,福利最大化和追求平等,而且三个目标之间相互融合。从深度看,社会福利要高于社会保障。

从涉及范围看,社会保障主要集中于实物救助与收入补贴,主要是经济层面的保障。社会福利则涉及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有物质层面的保障也有精神层面的保障,而且各国福利范围与内容普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在不断扩大。从广度来看,社会福利大于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的主要类型

第一种是福利型社会保障,以英国及瑞典等北欧国家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全民保障;社会保障范围“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斗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一般性税收; 实行广泛而优厚的公共津贴制度,津贴与个人收入、缴费缺乏联系。以英国为例。英国在贝弗里奇报告的基础上颁布了《国民保险法》等系列法律, 1948年宣称建成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体系的内容主要包括4 个部分: 首先是国民保险,向16 岁以上的社会成员提供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家庭收入补助等在内的各种保障。国民保险计划由政府有关部门及分布在各地的多个机构管理和实施。事先缴费是享受国民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其次是国民医疗保健,费用来自个人、雇主和政府, 服务对象是全体英国公民以及在英国居住l 年以上的外籍人。凡缴纳了医疗保险费的劳动者,本人及其供养亲属都可享受国家统规定的免费医疗待遇。再次是社会救济,救济的对象包括: 收入不足以满足最低生活需要的16岁以上居民; 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低收入雇员; 领取保险津贴期限已满仍未重新就业者, 以及津贴收入不能满足最低生活需要者;不受国民保险计划保护的穷

人。最后是社会福利主要包括两个层次: 一是对有特殊困难的人, 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失去正常家庭照顾的儿童、精神病患者和有智力缺陷的人, 提供的各种福利设施和服务; 二是向全体公民提供的各种公共设施和津贴补助, 如新生婴儿补助、16 周岁以下儿童每周津贴、免费义务教育等。

第二种是保险型社会保障、以德国、美国、日本等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 权利与义务相对应; 社会保障费用由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分担, 个人和企业缴费为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 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原则; 待遇给付标准与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和缴费相联系; 强调公平与效率兼顾, 既要保证每一个公民都能享有一定的社会保障待遇, 又不影响市场竞争活力。以德国为例。经过100多年的发展, 德国建立了一个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照顾、社会福利在内的庞大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的核心部分, 几乎覆盖了全体公民, 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是其 4 大支柱。社会救济的对象主要是丧失劳动能力者社会照顾的对象主要是因突发意外事件而受到困扰的人, 社会福利的对象则是全体公民。德国的社会保险强调“资金自助”的原则, 除工伤保险费用由雇主负担外,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的资金由雇员和企业分担, 政府提供补贴。社会救济和社会照顾所需经费全部由政府负担。

第三种是强制储蓄型社会保障, 以新加坡、智利为代表。其主要特征是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资金投入一资本市场运营, 以实现保值增值; 雇员一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完全取决于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在基金管理运营的方式方面, 新加坡实行政府集中管理和运营基金, 智利则由私营基金管理公司竞争运营基金。新加坡建立的以个人账户为核心的中央公积金制度着眼于劳动者自食其力、自我保障, 强调个人在生命周期中进行收入和消费的纵向自我调剂, 实行完全积累, 强制雇主和雇员储蓄养老。公积金主要由雇员和雇主按比例缴纳, 全部计入雇员个人账户, 不得随意支取, 政府免征所得税。政府成立中央公积金局, 负责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障基金。政府确定利率, 承担中央公积金运营的全部风险。

第四种是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由苏联创建并在20世纪中期被其他社会主义国家效仿的社会保障模式。这种模式以公有制为基础,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制相适应,由政府同一包揽并面向全体国民,因而又被称为政府统包型社会保障制度。国家保险模式的宗旨是:最充分的满足无劳动能力者的需要、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并维持其工作能力。

国家保险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通过宪法将社会保障确定为国家制度,公民所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并通过相应的社会经济政策的实施取得。第二,社会保障支出由政府和企业承担,其资金由全体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由于国家已经事先做了社会保障费的预留和扣除,个人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保障对象是全体公民。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劳动并在社会劳动中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国家对无劳动能力的社会成员也提供着物质保障。第四,工会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和管理。

国家保险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过的社会保障模式,曾经造福亿万人民,但因这种保险超越了现阶段的承受力,经过半个世纪的实践,逐渐在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后而被摒弃。

社会保障的价值

社会保障法价值理念的明确,是社会保障法立法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法,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已经凸显。作为典型的社会法,社会保障法既不单纯地调整国家利益,也不单纯地调整私人利益,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以谋求社会利益为己任,代表和体现了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代表了社会大众的普遍需求和社会安定进步的共同价值取向。上述特性决定了追求、保障、实现生存权、正义(公平)、效率是社会保障制度应有的价值理念。

1.生存权

生存权作为人权的基本内容,是社会保障立法的理论基础。生存权既包括人活着的权利,还包括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地生活的权利。德国法哲学家费希尔特认为,人能够活,生存才有保障,这是国民应有的权利,不能生存时,他对国家有提出要求生活保障的生存权。在人的所有欲望中,生存的欲望具有优先地位。一个社会中总会有些人因为年老、失业、疾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而处于生存的困境或遭受基本生活物质的匮乏。社会保障法的首要任务就是使社会成员生存权得到保障,即当其社会成员陷于某一困境影响其生存时可以获得相应的物质帮助。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第一次将生存权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魏玛宪法》第161条规定:为了维持健康和劳动能力,保护母亲、防备老年、衰弱和生活的突变,国家在被保险者的协力下,设置包括各种领域的社会保险制度。生存权既包括人活着的权利,还包括充分体现人的价值、人的尊严地生活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4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45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我国已经在宪法意义上得到了确认。但具体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如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优抚等)中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不仅要扩大覆盖面,而且要提高保障水平,以保障所有社会公众的生存权不因职业、地域、身份的不同而有天壤之别,实现人的最基本的尊严。

2.正义(公平)

“正义”一词的核心语义是公平,即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有学者认为社会正义是人类追求的目标,而平等和公平是达到该目标的工具。笔者认为,正义是比公平内涵和外延相对广泛的词语,但其核心语义是公平,因此,在以下论述中正义和公平视为同一概念。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提出了有关正义的两个原则,即“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社会保障法中的正义,主要是指罗尔斯阐释的有关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即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以及对那些利用权力、责任方面的不相等或权力链条上的差距的组织机构的设计。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力地位和领导性职务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人们通过坚持地位开放而运用第二个原则,同时又在这一条件的约束下来安排社会的与经济的不平等,以便使每个人都获益。

正义(公平)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正义是社会保障法的最重要的价值目标,是社会保障法最重要的伦理价值基础。另一方面社会保障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重要机制,它通过对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调整和对主体行为的安排,以实现社会的正义理想和价值追求。这种正义,既包括社会保障法体系设计上的正义,也包括社会保障法实施运作过程中的正义。前者主要是从静态的、规范意义的角度,从法律表现内容上对公平这一价值内容的体现,这是法律公平的重要表现形式。后者基于动态的、实践意义的角度,是指在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执法、法律监督、法律实现过程中的公平要求。具体来看,法的正义价值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即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其次是公正地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通过对冲突的利益关系设置相应的协调规则,实现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从而实现社会保障法的调节功能。最后是为预防和解决社会保障纠纷提供一种公正的法律途径和法律机制。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就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的现实来看,社会保障法中的正义重点是分配正义,是一种公正的体制。社会体制的正义,因为对个人生活的影响具有根本性和持久性,相对于其他领域或层面的一切正义具有实质性,而

被认为是首要的正义。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法,在结构设计和制度安排上,尤其应注重体制结构设计和制度安排上的正义。

社会保障法中的公平是不加区分地进行“强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抑或实行倾斜性保护即进行“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法中正义的实现就是促进和保低的正义规则,这种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的规则即使被执行,也不能保证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弱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则是使社会中利益或者负担分配通过各种社会制度达成,并要求结合特殊情况进行权衡考虑,由于涉及社会资源的分配,所以也称之为“分配正义”。我国社会保障立法进程中,应谋求实现经济、健康卫生、社会福利等方面的实质正义,即要对弱者实行倾斜性保护,从而撇开抽象的平等,实现具体的平等,实现真正的正义。

3.效率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天然地追求公平,因此,其价值理念首先是正义(公平)。如果丧失了正义(公平),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功能和作用也就变成了一纸空谈,对于普通社会公众自然失去了其制度魅力和遵守的自觉性,严重缺失正义时甚至会造成社会动荡。一个动荡不稳定的社会,自然无效率可言。效率和正义是既相适应又相矛盾的价值因素,它们是社会保障法达到其立法宗旨和目的,又保持活力和持续性的必不可缺的要素。虽然效率属于经济范畴,正义属于伦理范畴,但是他们在服务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时,在本质上却是统一的,即是为实现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功能。效率是实现正义(公平)的必要手段,立法时应在正义(公平)的前提下,兼顾效率,尽量增强它们之间的适应性,缩小它们之间的矛盾性。正义(公平)与效率相结合,但必须正义(公平)优先,如果效率优先,将直接损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正义性。失去了正义(公平)优先特征的社会保障,也就不再是社会法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了。

综上,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理念中,生存权、正义(公平)不仅是社会保障法的最低限度的价值共识,而且是社会保障法最核心的价值理念。

一、公平——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价值

将公平作为社会保障权的基本价值,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首先,从社会保障权本身的性质和内容上看,它表征的关系和对人的意义主要体现为公平。“使我们关心形形色色的不平等现象的是饥饿者的匮乏、贫困者的需要他们在这些方面比他们的邻居的情况更为恶劣的事实,是很能说明问题的。但是,它不只是这个不平等单一的罪恶,它还表明这些人的饥饿状况更为严重、他们的需要更为紧迫、他们的苦难造成了更大的伤痛,因此,我们对于平等的关注就是让我们优先考虑他们。”其次,从公平、自由、效率等人类追求的价值的比较而言,在社会权利这一领域,公平具有更为根本的地位。“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公平之所以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是因为它关系到人们的生活机会,即幸福与自尊。在此,我们确认社会保障权的公平价值,并对种种质疑及模糊认识予以澄清。

(三)社会保障权促进公平的实现

一般而言,社会是否公平,主要体现在社会成员的收益分配与生活状况等方面,这也是评价社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人与人之间在享受生活的能力和愿望方面是相同的或相似的,而人们在财产分配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别或不平等,造成这种差别或不平等的原因,虽然不能排除个人才智、努力等个人因素的影响,但也不能忽视社会因素,尤其是社会地位和经济的不平等的影响。这种经济上的不平等,包括贫困、尤其是贫富差距扩大,其根源在于社会体制、机制上的不平等、不合理因素。“当一种现存的不平等待遇,由于条件的变化或科学知识与人类知识的发展而被认为不再必要、不再正当或不再可以接受的时候,正义感通常

是不可抗拒的。”社会保障权就具有这种正义感,它使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减少由于个人因素、灾祸损害等造成的不公正的待遇,缓解由于市场自发性的特点导致的收入差距拉大等不公平的现象,维护和支持社会成员公平地参与社会生活。

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方式,客观上具有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具体而言,社会保障权的公平价值主要表现在:第一,社会保障权对机会公平的保障作用。机会总是存在于一定的地域空间和社会分层体系之中,如果没有正常的社会流动,社会成员也就不存在机会的选择问题,机会平等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正常而有效的社会流动是实现机会平等理念的必要条件,也是机会平等的重要组成部分及其实现程度的重要标志。通过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网络,可以打破劳动者自我保障或企业保障的局限,使劳动者在更换劳动岗位和迁徙时没有后顾之忧,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与合理配置,促进社会流动由不规则、半停滞的状态转向相对正常、有效、畅通的状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面向全体社会成员的,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论其地位、职业、民族、性别、年龄等均被强制性地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因此,每一个社会保障项目对于其适用范围的社会成员而言,即是一种机会公平的保障。第二,社会保障权对起点公平和结果公平的促进作用。社会保障具有补偿功能,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避免社会成员因先天不足或某些社会风险的侵害而陷入生存困境所导致起点的不公平,恢复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能力,使他们重新投入社会生活之中。社会保障实质上也是一种再分配政策,通过社会保障基金在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转移支付,使国民收入分配向低收入者倾斜,具有调节收入差距、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减少社会成员在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中的不公平。

公平不仅是社会保障权追求的目标,而且是其实施过程中贯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社会保障权利主体的平等性,即社会保障权的普遍性。每个社会成员都可以均等地获得社会保障的机会和权利,人人平等、普遍、无例外地获得生存的权利。二是社会保障权利内容的平等性,根据社会成员生活上发生困难的程度和实际的基本生活需要,平等分配个人消费品。任何社会成员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条件,就有权享有该项目范围内的社会保障利益,该权利是平等的、非歧视的,体现为基本生存需要面前的人人平等。三是社会保障程序的公平性,是指在社会保障运作过程中要贯彻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地对待每一个申请人,平等地处理每一份申请,在程序上保证每个人都得到公正的对待。

二、人的发展和解放——社会保障权的终极价值

社会保障权源于人的类本质

社会保障权的产生首先渗透着作为个体的人对作为类的人的本质、地位和价值的深刻关注,渗透着人关于自我人格和个性发展的理念,同时也融入了人的类意识对外在世界的自觉。个体虽然处于另一个并不在场的时空当中,但也能通过经验移植理解其他的个体:首先,每个人都会面临生、老、病、死困境,任何人都难保自己能够躲避现实的捉弄;其次,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以优胜劣汰为规律,竞争的结果总有一部分人成为失败者,不得不面对收入低微和生存危机状态。如果我们承认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的话,那么,对那些处境困难、身受痛苦、生命垂危及遭遇各种打击、挫折和不幸者的关怀和帮助就责无旁贷。对人类的共同命运、共同利益的关注,要求我们去减轻我们能够帮助的那些人的痛苦和不幸。将其以权利的方式固定化,是把人当作“类”来对待,而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实现,也必将推动人从个体本位向类本位的发展进化。

(二)社会保障权是满足人的需要的重要手段

社会保障权对人的需要的满足

在工业化国家,大多数人只有工作才能取得收入从而购买日用必需品,几乎每个社会成员都能体会到,如果他们的自立性由于患病或出了事故而受到削弱,那么他们在人际交往、

社会参与及其他方面就会遇到一定的困难。人在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等方面的发育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一般来说,幼年和老年是生理上的无助期,而且,人们在生理、心理、社会、文化上的差异性会影响人们的需要得以表达和满足的方式以及需要得到满足的程度,对有的人而言,某些或全部的共同需要是不会得到满足的,因而产生了寻求帮助的需要,使社会保障权成为满足现代社会成员需要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手段、权利和保障。由于资源有限,社会保障权对人的需要的满足也是有限的,并非人的所有需要都能由社会保障权予以保障。社会保障权应予保障的需要,应基于人类发展的必要条件来确定,它“指代的是最低限度是必要的东西”。这种必不可少的人类基本的共同的需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判断:一是存在着关于人类的相当一般性的生物学的或准生物学的事实,使得我们能够说某些条件的缺失将会导致机能失调,这大致上相当于恩格斯主张的生存资料的需要。二是存在着专属于每个人的目标和目的,它们产生了对个人而言的基本利益,因而也可以把促进每个人的基本利益的那些条件或资源当作需要。三是存在着对人类而言什么可以算作是最低限度的体面的生活的共享的社会规范,通过援引这些规范,我们就能把那些防止人们滑落到这种最低限度以下的条件定义为需要。人性的历史转变是一个进步的过程,是人的力量、需要及普遍人性提高和发展的过程。人的欲望是社会创造的,但并不能据此把他们简单地看成是人为的或虚假的。“需要是关于人的事实,并具有确定性的味道;一个人不得不拥有它们。它们甚至能够被科学地证明。”这并不是否认现代社会会产生“虚假”的需要和欲望,而是反对把人的“真正”需要限定在最低生存需求的范围内。也不意味着需要就得相应于当时的供应水平而被理解,一个社会的经济水平也许无法满足来自于它对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理解的所有那些需要,但这并没有给予修改需要内容的理由。

(三)社会保障权促进人的发展和解放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发展和解放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大体上经历了“原始的全面的人”、“片面发展的人”、“全面发展的人”三个主要阶段。

全面发展的人。在共产主义社会,一方面每个人都能获得和其他人一样的合乎社会各方面要求的多方面发展的可能;另一方面在个人之间平等关系的基础上个人通过自身的全面发展促进全社会一切人的全面发展。每个人都具有独立性,并相互把他人发展当作自己发展力量所需要的对象,“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人的发展是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丰富。“个人的全面性不是想象的或设想的全面性,而是他的现实关系和观念关系的全面性。”“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社会中的个人;个人的发展,是个人作为类存在物、社会存在物和个体存在物的发展,并且是“每一个人”,而不是“某一个人”的发展。“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社会关系实际上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全面发展包括人的需要与能力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自由、自觉的活动是人的主体活动,需要和能力是人类活动发生与发展的主体根据。需要是人的内在动力,能力是人从事活动、满足需要、实现目的的本质力量,能力在活动中创造出需要的对象并使主体与对象联系起来,使需要得到满足与发展。人在实践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各种需要与能力的总和,构成了人的本性的基本内涵,也就是人的“全面”、“完整”的基本内容。

社会保障的国家义务

社会保障权中的国家义务

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的第一义务主体,对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负有终极义务和责任。国家义务是社会保障权存在的基础,总体上看,国家负有三种或三个层级的义务,即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尊重的义务要求国家在最初层级上须尊重个人和群体拥有并利用资源以满足自己的需求;保护的义务要求国家防止第三方对这些权利的侵犯;实现的义务包含了便利的义

务和提供的义务,国家有义务通过提供便利或直接提供帮助以确保这些权利的充分实现。国家确认社会保障权,同时意味国家承担着相应的义务,要求以法律形式确认国家义务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这些义务既包括行为义务,又包括结果义务,倘若既明确了社会保障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又保障了各方义务的履行与权利的享受,那么国家作为第一义务人的责任就得到了最优履行。国家的行为义务主要有三项,即制度设计、财政支持和事务管理:制度设计的义务。国家义务的履行不能单纯以国家资金的投入量作为衡量标准,而主要以国家是否建立了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并有效地保障该体系的实施为主要衡量标准。社会保障的强制性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有效的保证,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无不以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法律为起点,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就不可能出现健全、完善和成熟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家有义务设计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和具体方案,组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社会保障规范框架。

财政支持的义务。国家信用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信用基础,国家财政支持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实施的重要保证。一方面要明确国家财政兜底,这既是国家的职能,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稳定运行的需要,如果没有国家财政的强力支撑,制度本身就会暗藏巨大的经济风险,甚至可能走向崩溃、破产。另一方面要增加国家对于社会保障的投入,实际上,所谓国家增加投入,也并不是要国家掏腰包,而只是调整国民收入二次分配的比例,而说到底,国民收入是由劳动者创造的。

事务管理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主要包括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基金管理几方面,有效的监管机制也是其题中应有之义。由于社会保障事务是一项涉及面极广的社会公共事务,属于国家职能的范畴,因此,其管理主体也只能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的其他法人。在社会保障管理中,政府处于统筹、协调的中心地位,有的国家授权一些事业性单位承担专门的事务性工作,实行“政事分开”,有的还适用“参与性行政管理”原则,除由政府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外,还由劳动部门召集或委托某些机构,特别是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对某些劳动业务进行管理。

国家的结果义务表现为社会保障权的充分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 条第一款规定:“每一个缔约国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与合作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社会保障权是人权体系的基石,是生存权的基础和保障,在政府的资源分配时必须给予优先满足。“采取步骤”的义务是严肃的,国家的贫穷不是不行动的有效理由,缔约国不论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有义务保证所有人的最低生存权利。确保社会保障权的实现达到一个最基本的水平,是每一个缔约国均有责任承担的最低限度的核心义务,与国家资源的可获得性以及任何其他因素和困难无关。

我国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几种,刑事责任

一般是针对违反刑事法律的主体的,带有强制的惩罚性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平等

主体之间,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原则,行政责任则是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行政违法行为的。政府作为社会保障责任的主要承担者,其主体地位有着一定

的特殊性,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不能简单的与前面几种方式等同。政府的责任主要

以建立完善的适当的法制体系,并保证其良好运行为基本原则和目的,因此政府

社会保障责任的承担主要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体系

社会保障的实现与否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

此通过国家法律这种全面而严格的规范方式,能对它的实现提供强有力的保证,

有学者指出,“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整个社会的利益,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因

此从其诞生的那天起,它就是一种法律制度。”「1川有法律制度规范的社会保障制度在建立之后的管理运行方面也将更为方便,效率也比较高。著名学者郑功成曾这样评述:“与慈善事业时代和济贫时代相比较,现代社会保障制度表现出来的一般规律即是现有社会保障方面的立法,于后才会有社会保障项目的具体实践。这一点从工业化国家的社会保障立法与制度建设轨迹中是显而易见的,即使部分发展中国家并未完全遵循这一规则,但先有社会保障政策后有社会保障实践仍然是成立的。因此,立法先行正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一种社会政策和一种国家制度安排的特征的具体体现”。[11〕现代社会,国家政府的存在,基本都是建立在各种立法的基础上的,人们通过立法来处理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和关系,并按照这些规定来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因此只有规范化的社会保障法制体系才能符合广大社会成员的需要,维持社会和政府的稳定发展。

2加强对社会保障建设的投入与管理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调节分配的经济制度之一,关系到资金财政等经济内容,

涉及到利益关系,社会保障的实现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它的这一经济方面的特

征,就决定了它需要政府对其提供一定的财政支持,在建立与运行时,需要有一

定的管理制度。从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来看,社会保障资金的来源大致可以

分为政府的财政投入、企业和个人的部分收入参与、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以及

社会募集(如社会福利彩票等)等几个方面,其中,政府的财政支持在社会保障

资金中的比例相对来说最大,虽然,各个国家有其自身不同的组成,但总体来说,

政府的支持还是社会保障建设投入的主要来源,相对于社会保障的其他资金来

源,政府的财政支持更为稳定,力量也更为坚强,有利于维护社会保障制度的稳

定顺利发展。另外,政府在稳定与加强对社会保障的投入的同时,应当重视完善

对于社会保障的其他经济支持的管理,对于企业和个人参与的部分应当建立统一

完善的征收措施,对于社会团体或个人的捐助,应当予以鼓励,并可以考虑给予

一定的优惠政策等。这些做法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减轻政府的财政支出压力,对

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是有利的,制度建设的完备,对于调动各方面力量建设社会

保障制度有着重要意义,另外,对这些方面制度的建立,也是政府加大对其社会

保障责任的重视,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管理的一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3完善对社会保障建设的监督

政府要承担起其社会保障的责任就应当在建立良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

上,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这就必须加强对社会保障制度的监督与管理。经济基础

决定上层建筑,作为与经济社会密切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关系到社会成员的基

本生活,离不开经济的支持,因此就涉及到资金的筹集、管理、流转、发放等多

个方面。政府作为一个社会中,最强大而坚强的经济主体之一,它对于社会保障

制度的存在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政府的财政支持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后付款人”,即在社会保障资金出现不足或者出现其他状况时,政府应当解决好这些

善后问题,以保证社会保障制度的正常运行。另一方面,社会保障的监督涉及到

较广泛的社会公共事务,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方法和方式,需要政府积极的运

用其行政职能。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最强大的建立与参与者,无论从其力量、

能力、责任、信用来看,都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佳监督者,虽然,社会个体也具

有监督各项社会事务的责任或能力,但政府的相应职责是责无旁贷无法取代的。

4不断探寻适合具体国情的社会保障模式

社会保障是一项涉及到国计民生,关系到国家发展的长远而广泛的经济、社

会制度。纵观世界各国,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模式和具体实现方式也因为各地

区的文化、经济、习惯等诸多因素的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另外,每一个地

区的具体社会情况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的变化,相同的地区,可能出现

不同的社会具体情况的变迁。政府对社会公共事务承担着管理的职能,政府如果

能根据社会环境的不同,适时的寻找出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发展方向与具体制度模

式,并根据情况的变化,不断改善,利用现有的各种条件发展社会保障制度,与

实际相适应,符合社会成员的实际需要,就能使社会保障制度真正促进社会的发

展,维持社会稳定,推动社会的进步,从而较好的承担起其在社会保障发展中的

责任。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阶段、体系架构、困难挑战、目标任务

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从模式上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和发展,正在经历从沿袭苏联的国家保险型社会保障模式,向以市场经济为主导的混合式社会保制度发展。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我国逐渐形成一种混合的社会保障制度。其中既有个别的全民性福利,也有社会保险,还引进了个人账户制,社会救济也因需求众多而与社会保险制度既有几乎同等重要地位。

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死亡抚恤)、社会福利(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妇女儿童福利、其他福利)、军人保障、补充保障(慈善事业、社区服务、企业年金、商业保险、家庭保障)困难挑战:实现社会保障权的困难与制约因素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一系列发展不和谐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城乡差别严重、贫富差距扩大、区域发展不协调等方面,这些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警觉,提醒我们吸取拉美教训,谨防“拉美化”在我国出现,也使我们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任务更加紧迫和艰巨。

1、城乡差别严重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 60%以上。多数发达国家用了一个世纪的时间才实现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转化,而中国的工业化起步晚、速度快、运作较急,城市化发展相对比较缓慢,所以遇到的矛盾就更为突出。

2、贫富差距扩大

3、区域发展不协调

中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各地发展速度不平衡,区域发展水平差异十分明显。改革开放以来,采取了优先发展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政策,东部沿海地区发展迅猛,中、西部地区相对缓慢,经济增长的差异扩大了收入差距,加剧了地区经济的发展不平衡。

4、人口老龄化的压力

中国的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欠发达、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出现的,而且基数大、速度快,中国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难度远比其他国家大得多。

社会保障概论00071复习资料(全)

社会保障概论复习 一、填空题: 1、“社会保障”一词首先使用于1935年美国“新政”中的(《社会保障法》)。 2、1952年国际劳工组织制定并通过的(《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为各国制定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依据。 3、现代型的社会保障,(国家)必须扮演出场的主要角色,这就意味着社会保障要由(国家)来组织和领导,并统一付诸实施和管理。 4、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一种(安全)制度。 5、社会保障的特点是(强制性)、(社会性)、(福利性)、(互济性)、(不可逆性)。 6、社会保障的功能有(补偿功能)、(稳定功能)、(调节功能)。 7、社会保障的利益主体可分为(政府)、(企业)、(个人)。 8、从共性上看,(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显然是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9、现代社会保障理论逐渐向(多样化)、(复杂化)方向发展。 10、社会保障理论由(社会保障的基本理论)、(社会保障资金运行理论)、(社会保障制度理论)三大部分构成。 11、传统社会保障时期可分为(萌芽阶段)、(慈善阶段)、(济贫阶段)三个阶段。 12、现代社会保障时期是以160多年前社会保障开始形成(制度)为起点的。 13、社会保障制度的雏形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上半叶英国颁布实行的新(《济贫法》)。 14、从时间顺序上看,现代社会保障建立的标志是1935年(美国)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因为这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障法。 15、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始建于1951年2月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简称《劳保条例》))。 16、(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问题和中心内容,是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建立并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和前提。 17、社会保障的本质是(社会保障分配)。 18、社会保障分配贯穿于社会保障的全过程,其规划实施的第一步是组织(社会保障收入),其最终举措是组织(社会保障支出)。 19、筹集社会保障基金,有一个基本原则,即(收支平衡)的原则,这种原则有两种理解,一种是(横向平衡);另一种是(纵向平衡)。 20、社会保障基金的建立方式主要有(现收现付式)、(完全积累式)、(部分积累式)三种。 21、社会保障基金支付的基本形式有(现金补助)、(实物补助)。 22、从原则上讲,社会保障基金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 23、社会保障基金投资必须遵循的原则有(安全性原则)、(收益性原则)、(流动性原则)。 24、战后半个世纪以来,(福利国家)一直是英国政府奉行的基本国策,它作为“社会安全阀”在英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25、瑞典推行的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全体社会成员)提供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福利待遇。 26、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以(社会保险制度)为核心内容,并辅以(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为特征。 27、美国的社会保障项目多达(300)多种,有(七)大类。 28、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保障的(普遍化)和制度的(多元化)。 29、俄罗斯实行养老金和(物价水平)挂钩。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习题(含答案要点)[1]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A A.国家 B.企业 C.个人 D.其他社会组织 2.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 3.实行特殊性保障原则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的对象面向哪一层面? A.全体社会成员B.部分社会成员 C.全体劳动者 D.部分劳动者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 C.思想教育 5.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按规定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有几种? A.一种 B.二种C.三种 D.四种 6.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 A.美国 B.英国C.德国 D.日本 7.下述哪一个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A. 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财政补贴 D.社会捐赠 8.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保障是什么项目? A.社会救助 B.社会福利C.社会保险 D.社会优抚 9. 现阶段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有几种? A.二种 B.三种 C.四种D.五种 10.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不受影 响? A.年老、失业、下岗、工伤、生育 B.年老、失业、患病、工伤、 生育 C.年老、失业、下岗、疾病、工伤 11.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哪种社会保障模式? A.储蓄保障型 B.福利国家型 C.传统保障型 D.国家保障型 12.以下哪个国家是储蓄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代表? A.美国 B.英国 C.德国D.新加坡 13.最高颁布《社会保障法》的是哪一个国家?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新加坡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例题集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例题集 第一章社会保障概述 一、单项选择题 1.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是哪一个? A.国家B.企业C.个人 D.其他社会组织 2.社会保障制度旨在满足人们什么水平的生活需要?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现代化生活需要3.实行特殊性保障原则的国家,其社会保障的对象面向哪一层面? A.全体社会成员 B.部分社会成员C.全体劳动者 D.部分劳动者4.社会保障制度实施的依据是什么? A.社会立法 B.企业和个人的自觉性C.思想教育 5.现阶段我国城镇职工按规定需要缴纳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有几种?A.一种B.二种C.三种 D.四种 6.世界上第一个以立法形式实现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是哪一个? A.美国B.英国C.德国D.日本 7.下述哪一个不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 A. 单位缴费 B.个人缴费 C.财政补贴 D.社会捐赠 8.社会保障体系中最核心的保障是什么项目? A.社会救助B.社会福利C.社会保险 D.社会优抚 9. 现阶段我国法定的社会保险有几种? A.二种B.三种C.四种D.五种10.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保障劳动者在什么情况下的基本生活不 受影响?A.年老、失业、下岗、工伤、生育 B.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 C.年老、失业、下岗、疾病、工伤 11.我国建国早期所实施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哪种社会保障模式? A.储蓄保障型 B.福利国家型 C.传统保障型 D.国家保障型 12.以下哪个国家是储蓄保障型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代表? A.美国B.英国C.德国D.新加坡 13.最高颁布《社会保障法》的是哪一个国家? A.美国B.英国C.德国D.新加坡 14. 按照我国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的规定,职工个人的缴费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A.本人当月工资 B.本单位职工当月平均工资 C.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D.本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参考答案:1A,2B,3B,4A,5C,6C,7D,8C,9D,10B,11D,12D,13A,14C 二、多项选择题 1.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基本功能? A. 实现共同富裕 B.维护稳定社会 C.保持社会公平 D. 促进经济发展2.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以下哪些特点?

社会保障学期末考试试题库

《社会保障学》教学管考一体化试题库 2014年5月25日第一单元(1、2、3、4章,5章1、2节) 一、单选: 1.社会保障是在多学科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独立的、交叉的、处于应用层次的(D )学科。 A.经济 B.基础 C.管理 D.社会 2.下列内容中不属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特征的是( C )。 A.公平性 B.福利性 C.储蓄性 D.多样性 3.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性影响因素是( C )。 A.经济因素 B.道德因素 C.社会因素 D.政治因素 4.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介入济贫事务,应当以1601年英国颁布( A )为标志。 A.《伊丽莎白济贫法》 B.《济贫法修正案》 C.《日志》 D.《基督慈善的典范》 5.19世纪80年代,( A )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起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 A.德 B.英 C.法 D.美 6.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框架是( B )。 A.国家保障制 B.国家——单位保障制 C.城镇单位保障制 D.农村集体保障制 7.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 D )出版了《福利经济学》,首次建立了福利经济学的理论体系。 A.亚当·斯密 B.萨缪尔森 C.帕累托 D.庇古 8. ( C )构成了社会保障理论发展进程中最早的和最直接的渊源。 A.经济学 B.政治学 C.社会学 D.管理学 9. 社会保障作为国民收入(B )的主要方式与途径,通过各项制度安排,使国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保障。 A.初次分配 B.再分配 C.第三次分配 D.第四次分配 10. 与社会保险相比较,以下属于商业保险特点的是( D )。 A.属于公共政策范畴 B.不以营利为目的 C.国家财政充当担保人的角色 D.经营目标是为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 11.现代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和核心是( A )。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助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12. 军人保障的资金主要来源是( B )。 A.征收社会保险税 B.国家财政拨款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要点 名词解释: 1、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它是国家在劳动立法中所体现的指导思想和在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 劳动关系紧密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2、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一句劳动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劳动 权利和劳动义务关系。是由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服务法律关系等附随法律关系构成的法律关系体系。 3、劳动行政法律关系:劳动行政主体和劳动行政相对人之间,为实现劳动法律关系而依据 有关劳动行政法规而形成的权力(或权利)义务关系。 4、劳动服务法律关系:劳动服务主体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服务过程中依据相 关的劳动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5、法的三要素:概念、规则、原则 6、法律规则的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7、劳动法的地位:它是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8、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和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后,将派遣劳动 者派遣至劳务派遣接受单位(工作单位)。 9、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 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积不超过24小时的特殊形式的劳动合同。 10、集体谈判:劳动者通过自己的组织或代表与相应的雇主、雇主组织或者其代表为签 订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 11、集体合同:团体协议或团体合同。是个别或多数雇主或雇主团体与代表工人的团体 或者由工人依照国家法令选举并授权的代表缔结的关于规定工作条件及雇佣条件的书面契约。 12、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 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 13、劳动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所生之争议及用人单位或用人单位团体与工会之 间围绕权利、义务以及相关利益所生的争议。 14、违反劳动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及其他劳动法主体,违反劳动法规定所 应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辨析说明: 15、劳动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区别: A、民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调整的原则不同 B、行政法:调整对象不同;调整主体不同;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不同 C、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16、劳动合同制度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自然人/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内容不同:提供劳动的过程/ 必须有劳动成果 地位不同:合同签订前是平等的,签订后具有一定的隶属性,是管理与被管 理的关系/ 地位始终是平等的 费用计算不同:按劳分配/ 遵循商品定价规则,即成本加合理的利润 适用法律不同:适用劳动法/ 不适用劳动法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附答案)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知识练习 一、判断题 1.温家宝总理在今年8月27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会议上讲话中指出,政府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不仅要按法定权限办事,还要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没有程序的民主,就没有实质的民主;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保证实体公正和结果公正。() 2.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4.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 5.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6.劳动者对社会保险待遇核定不服的,劳动者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8.为促进就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可以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9.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0.农民工进城就业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但是不能享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

11.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用人单位在为学生保留岗位的情况下,可以收取岗位保证金或抵押金。() 12.政府应当建立失业预警制度,确定失业预警线,当失业率达到预警线时,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并提出采取相应措施的建议。() 13.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14.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5.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三方面的制度,其中,社会保险制度是核心。() 16.《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各类事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17.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职工或者直系亲属承担举证责任。() 18.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均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8。() 1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机关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时,对用人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举行听证。() 20.劳动者对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最终结论性鉴定。() 21.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是城镇所有从业人员。() 2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就已经和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 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内,应当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24.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离线作业(必)标准答案

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课程作业(必做) 姓名:学号: 年级:学习中心:————————————————————————————— 基础理论篇 第四章:劳动法概述 一、名词解释题 1.劳动法 答: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简答题 1.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具有哪些一般特征? 答:劳动关系的一般特征主要表现在:(1)它的当事人一方固定为劳动力所有者和支出者,称劳动者,另一方固定为生产资料占有者和劳动力使用者,称用人单位(或雇主)。(2)它的内容以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为核心。(3)它是人身关系属性和财产关系属性结合的社会关系。(4)它是平等性质与隶属性质兼有的社会关系。 2.简述我国《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 答:我国《劳动法》第2条规定表明:(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即个体工商户)的劳动关系都归劳动法调整。(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关系中,仅限于劳动合同关系归劳动法调整。(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非合同劳动关系,即公务员和依法参照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以及农村农业劳动者、现役军人等的劳动关系,不归劳动法调整,而分别归相应的公务员法、农业法、军事法调整。 3.简述劳动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内容。 答:劳动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劳动法的本质和基本精神,主导整个劳动法体系,为劳动法调整劳动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也可以说,是劳动法的核心和灵魂。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可表述为以下各项:(1)劳动既是公民权利又是公民义务原则;(2)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原则;(3)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原则 三、论述题 1.试论劳动法是公法与私法的兼容。 答:公法涉及宏观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公法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即公法关系完全依法设定;私法涉及私人(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即微观利益,其调整原则是“协议就是法律”,即私法关系允许协议设定。民法是私法的典型,行政法是公法的典型,劳动法、经济法则被视为兼有公法和私法性质(或曰私法公法化)的法律部门。 在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中,实行的是统分统配的就业制度、统规统调的工资制度和统

第三章 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第三章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能够了解社会保障的思想渊源;西方现代社会保障理论(德国新历史学派、福利经济学派、凯恩斯学派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主张);马克思主义社会保障理论。 教学重点与难点: 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保障主张 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思想 凯恩斯学派关于社会保障的理论主张 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思想构成 教学方法与手段: 课堂讲授 教学内容: 第一节社会保障理论的创立 一、德国历史学派 1、德国历史学派产生的背景 2、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保障主张 二、福利经济学 1、福利经济学的产生 2、福利经济学的发展 第二节社会保障理论的发展 一、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 1、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的主要内容 2、凯恩斯的政策主张 二、“福利国家论”的社会福利思想 1、改良主义的社会福利思想 2、西欧社会民主党的“福利社会主义”思想 3、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理论中的社会福利思想 4、《贝弗里奇报告》

第三节社会保障理论的多样化发展 一、新剑桥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 1、新剑桥学派的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内容 2、收入分配调节政策 二、现代货币主义的社会保障理论 三、供给学派的社会保障理论 1、供给学派的主要论点和政策主张 2、供给学派理论中有关的社会保障思想 四、消费理论和交叠世代模型 第四节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保障思想构成 一、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社会保障思想 1、社会保障再分配思想 2、关于必要劳动价值的社会保障思想 3、关于最低工资的社会保障思想 二、列宁的社会保障思想 1、社会保障原则 2、社会保障权利 3、列宁社会保障思想的特征 考试范围: 1、德国新历史学派的社会保障主张是什么? 2、凯恩斯主义社会保障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贝弗里奇的社会保障思想具有哪些特征? 4、列宁的“国家保险”思想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5、试分析新福利经济学与旧福利经济学的联系与区别 6、如何理解社会保障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考试题型:填空题、简答题、论述题、选择题 主要参考书: 1.郭士征.社会保障学.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版 2.李珍.社会保障理论.北京: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200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具体安排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教学具体安排 执笔:邓博 一、目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员掌握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掌握我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领域具体法律制度,了解劳动与社会保障立法的动态与趋势;培养学员法律思维,具备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劳动与社会保障问题及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提高学员的法律素养与法律意识,树立保护劳动者及全体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观念。 二、学习书目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孙霞主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6月版。 三、学习时间 安排20周,每周7学时,共140个学时。其中面授辅导8次共32学时,电教辅导或教师串讲1次4个学时,讨论2次4个学时,自学55学时、作业30学时、复习15个学时。自学和作业44学时,复习考试16学时。 四、教学安排 本课程教材共18章,分为五个单元进行学习。 第一单元 (一)学习时数:18个学时(第1-2周)。 (二)学习内容:第1-4章。 (三)学习重点: 劳动法的概念,劳动关系的特征,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劳动法的渊源体系,劳动法的作用,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附随劳动法律关系,劳动就业基本概念,劳动就业权的内容,妇女平等就业权,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四)教学安排:面授辅导1次,4个学时;自学、作业14学时。 (五)作业题: 1.劳动法有哪些基本原则? 2.简述劳动法律关系的要素。 3.劳动就业权有哪些内容?

4.妇女平等就业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5.什么是劳动法?现代意义上的劳动法是如何产生的? 6.试述劳动法的渊源体系。 7.试述劳动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单元 (一)学习时数:28个学时(第3-7周)。 (二)学习内容:第5章-6章。 (三)学习重点: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的内容,试用期条款,服务期与违约金,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的概念及原则,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关于劳务派遣的特殊规定,劳务派遣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集体合同的概念及订立,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四)教学安排:面授辅导2次,8个学时;讨论1次,2个学时;自学、作业18学时。 (五)作业题: 1.简述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3.在劳务派遣中,劳动者有哪些权利? 4.简述劳动集体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 5.试述劳动合同中的保密约定和竞业限制。 6.试述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双方的义务。 7.试述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 第三单元 (一)学习时数:28个学时(第8-12周)。 (二)学习内容:第7-9章。 (三)学习重点: 工作时间的概念,延长工作时间及其限制,休息时间的概念,工资总额的内容,最低工资制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考虑因素,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程序,工资支付的保障制度,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 第一讲社会保障 1概念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组织依法对各种原因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的社会措施和制度的总和 2历史演进 1)传统社会保障时期 A萌芽阶段:自然本性的流露 B慈善阶段:宗教信仰的体现 C济贫阶段: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2)现代社会保障时期 A起步阶段:社会救助的出现 B形成阶段:社会保障的产生 C成熟阶段:社会福利出台 D改革阶段:保障危机的出现 3社会保障目标: 总目标:推动社会进步,起到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 A经济目标:是为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的社会制度 B政治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安定。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 4 社会保障功能

A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1)基本特征:a依法实施b普遍保障c公平优先 d 基金主要由雇主和政府承担 e重在提高生活保障 2)缺点:a影响劳动者积极性b通货膨胀 c企业成本增加不利于市场国际竞争 d不利于企业参与竞争,不利于劳动力流动,最终影响经济发展 B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 1)基本特征:a依法实施b基金由个人雇主和国家承担c 选择性保障 d待遇与缴费相联系 优点:强调权利义务即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效率及互助互济 缺点:人口老龄化,退休多工作少,没有资金准备则应付困难,国家收入投资少,消费增加 C国家性社会保障制度 特征:a宪法规定,国家统一管理b个人不缴任何费用,政府和企业承担c对象为全体公民d工会参与社会保障的决策和管理 D储蓄型社会保障制度 1)含义是指国家立法强制规定雇主和雇员的一方或多方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答案解析

2011年甘肃省社会保障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 一、选择题 1、新中国成立后,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社会保障法规是. A、《劳动保险条例》 B、《社会保障法》 C、《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 D、《社会保险暂行条例》 2、英国政府于1834年颁布了,规定保障公民的生存是政府的义务。 A、旧《济贫法》 B、新《济贫法》 C、《公共健康法》 D、《退休金法》 3、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的是:. A 、法国 B、德国 C、英国 D、瑞典 4、颁布的失业社会保险立法,标志着世界上强制性失业社会保险制度的诞生。 A、法国 B、德国 C、瑞典 D、英国 5、1883年,政府颁布《疾病保险法》,标志着世界上第一个强制性医疗保险制度的诞生。 A、美国 B、德国 C、智利 D、瑞典 6、社会保险按实施的不同方法划分可分为:。 A、强制性社会保险 B、企业补充社会保险 C、普遍社会保险 D、任意性社会保险 7、社会保险按实施的范围来划分可分为:。 A、职工社会保险 B、最低生活保险 C、民营社会保险 D、普遍社会保险 8、以下类型社会保险是按经营主体来划分的是:。 A、国家社会保险 B、联合社会保险 C、地方社会保险 D、职工社会保险 9、以下项目属于社会保险的是:。 A、死亡社会保险 B、工伤社会保险 C、残障社会保险 D、失业保险 10、现收现付制情况下,储蓄率是。 A、上升 B、下降 C、不变 D、不一定

11、预提积累情况下,储蓄。 A、下降 B、上升 C、结构变化 D、不变 12、在现收现付制情况下,劳动者容易选择。 A、提前退休 B、推迟退休 C、按时退休 D、不愿退休 13、国民经济的内在“稳定器”不包括。 A、社会保障基金积累 B、所得税 C、农产品经济资助 D、关税 14、认为一个人的福利不仅取决于自己的收入水平,而且取决于自己在社会中的相对地位的学者是。 A、庇古 B、施穆勒 C、米香 D、贝弗里奇 15、供给学派的理论主要成为时期的政策制定的依据。 A、里根 B、克林顿 C、布什 D、罗斯福 16、在英国实行“第三条道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首相 是。 A、撒切尔夫人 B、邱吉尔 C、布莱尔 D、皮特 17、东欧和包括我国在内的亚洲社会主义国家,仿效前苏联的 型社会保障模式。 A、“投保资助” B、“国家保险” C、“福利国家” D、“储蓄保险” 18、为全体英国公民设计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措施的是。 A、庇古 B、凯恩斯 C、贝弗里奇 D、罗宾逊夫人 19、社会保障管理的核心部分是。 A、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B、社会保障执行机构 C、社会保障监督机构 D、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机构 20、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发展的趋势是。[多项选择] A、法制化趋势 B、民主化趋势 C、社会化趋势 D、科学化趋势 21、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内容包括。[多项选择] A、社会保障管理机构 B、社会保障管理内容 C、社会保障管理方式 D、社会保障管理对象 22、预提积累制的最大缺点是。 A、效率较低 B、长期风险较大

社保基本常识

1.简介 社保,就是我们常说的五险一金,五险分别是“养老”、“医保”、“工伤”、“失业”、和“生育”,一金指的是“公积金”。通常单位和个人都需要缴纳,而且缴纳的比例是不同的。其中,单位缴纳的资金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个人缴纳的资金进入个人账户。 不同地方的缴纳比例略有不同,一般来说: ?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比例为工资的2%,单位缴纳比例为工资的7% ?养老保险:个人负担比例为工资的8%,单位缴纳比例为工资的16% ?工伤保险:单位全额负担,缴纳比例为工资的1%,个人不花钱 ?生育保险:单位全额负担,缴纳比例为工资的1%,个人也不花钱 ?失业保险:个人负担比例为工资的0.3%,单位缴纳比例为工资的0.7%。?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公积金缴费最低比例不能低于职工工资的5%,最高不超12%,区间内可以由单位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2.失业保险 2.1 失业金领取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累计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2 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可享受的待遇有: ◆按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有以下规定 ?缴费1~5年,最长领12个月 ?缴费5~10年,最长领18个月 ?缴费10年以上,最长领24个月 ◆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住院可以报销医疗费用 ◆失业人员,假如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亲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 家属抚恤金。 每月领取的失业金各地不同,大概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到90%,按月发放。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简单来说,就是在工作期间受伤了或得了职业病,获得相应医疗救助和相应经济补偿的保险。 3.1 工伤保险的使用条件 工伤保险的使用条件,有几种常见情形: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事故伤害的; ?患法律规定职业病的;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中受到伤害的;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公负伤,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2 工伤保险的待遇 待遇有以下几种: ?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医疗费、康复费等7项; ?在伤残评定结果出来之后,根据一级至十级伤残级别不同,可以领取伤残补偿7~27个月工资; ?一级至六级,有相应的工伤医疗终结后的待遇,根据伤残级别不同,补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因工死亡补偿待遇。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医疗保险 4.1 医疗保险的基本含义 很多地区,医疗保险的最高报销金额,与社保连续缴费时间有关。我国现阶段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各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为补充。咱们通常说的医保,指的就是“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又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地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和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 参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般个人按工资的2%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和乡村居民、学生等,参保城乡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一年缴费一次。 新生婴儿,在出生后即可申请办理社保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100问文档

社会保险基本知识100问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包括哪些具体险种?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在于使劳动者因为年老、患病、生育、伤残、失业、死亡等原因而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和供养的家属失去生活来源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具体险种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 2、为什么要参加社会保险? 国家举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3、到什么部门、如何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 用人单位领取营业执照或成立30天内、招用员工30天内,应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各用人单位按照工商行政管理关系,分别到省、市或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含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基数和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申请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一式二份,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壹份):(1)《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文件、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复印件;(2)《基本存款帐户许可证》及复印件;(3)《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5)如有《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手册》或《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一并提供;(6)非国有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予以登记并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4、《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作用? 《社会保险登记证》是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的证明,用人单位前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业务时,必须出示《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社会保险登记证》每年必须进行年检。 5、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年度?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缴费年度。 6、什么是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申报缴费基数? 职工在一个社保年度的缴费基数是按上年1-12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额进行确定。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不得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医疗保险金。社会保险费实行各险种同基数核定。缴费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最低不能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私营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雇工和非本市城镇户口职工不得低于50%,私营企业法人、股东、个体工商户业主不得低于100%);最高不能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每年由市统计局公布。缴费基数在同一缴费年度内一年一定,中途不作变更。每年4-6月,用人单位应根据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通知,申报本单位职工新一年度的缴费基数。 7、重新就业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 当年缴费基数按重新就业后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8、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缴费基数怎样确定?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 9、如何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 用人单位新参保或参保后有人员变动,应填写《社会保险增减人员申报表》,到所属社会保

2020年智慧树知道网课《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原理及案例》课后习题章节测试满分答案

第一章测试 1 【多选题】(10分) 劳动法的基本价值立场是()。 A. 通过多层次的制度系统促进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B. 坚持利益平衡原则 C. 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D. 优先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 2 【单选题】(10分) 下列关于劳动法基本原则的说法,的是()。 A. 劳动法基本原则应以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理论为依据 B. 劳动法基本原则是执法的基本准则 C. 劳动法基本原则必须贯穿劳动法律规范始终 D. 劳动法基本原则随着劳动法律某些规范修改而改变

3 【判断题】(10分) 在校大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得建立劳动关系。 A. 错 B. 对 4 【多选题】(10分) 下列不属于劳动关系的选项有()。 A. 超市与超市的收营员 B. 在校大学生勤工俭学 C. 保姆与家政公司 D. 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

5 【单选题】(10分) 我国劳动者的最低就业年龄是()。 A. 20 B. 16 C. 12 D. 18 6 【多选题】(10分) 下列哪些属于用工主体责任的内容()。 A. 社会保险费缴纳责任 B. 工资或劳动报酬支付责任 C. 支付经济补偿金

D. 工伤保险赔偿支付责任 7 【多选题】(10分) 天宝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项目一部分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孙某。孙某雇佣李一从事施工工作,合同约定工作过程的管理和报酬的支付等均由孙某负责。不幸的是,李一在施工过程中受伤,在高昂的医疗费用面前,李一主张天宝建筑集团公司应对其负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责任。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不能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 B. 天宝建筑集团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C. 天宝建筑集团承担责任就等同于与李一存在劳动关系 D. 天宝建筑集团不应支付李一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8 【多选题】(10分) 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之从属性标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社会保障理论

社会保障理论 第一讲社会保障 1概念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组织依法对各种原因其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社会成员所采取的各种具有经济福利的社会措施和制度的总和 2历史演进 1)传统社会保障时期 A萌芽阶段:自然本性的流露 B慈善阶段:宗教信仰的体现 C济贫阶段:统治者意志的体现 2)现代社会保障时期 A起步阶段:社会救助的出现 B形成阶段:社会保障的产生 C成熟阶段:社会福利出台 D改革阶段:保障危机的出现 3社会保障目标: 总目标:推动社会进步,起到社会安全网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障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促进经济增长A经济目标:是为稳定人民生活水平,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有序的社会制度 B政治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障,保证国家的各项政策得到贯彻和实施,维持社会安定。巩固现有的社会制度 4 社会保障功能 A稳定功能b调节功能c互助功能d促进功能 5社会保障特征 法律强制性对象社会性福利性特征待遇差别性 经济保障性机会公平性收支互济性刚性发展特征(刚性社会保障强制福利待遇收支公平) 6如何科学界定社会保障(概念实质主体对象标准立法) A概念的使用环境问题 B实质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问题 C主体是多元化 D实施立法依据是国家立法或行政规定 E对象是以社会劳动力为主兼具全体社会成员 F标准不宜定得过高 7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其未来发展趋势(选择,了解就行22页) 1)社会保障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 2)坚持机会均等与效率优先相结合 3)实行社会化统一管理 4)实行多类型多渠道的社会保障体系 第二讲社会保障模式 1几种社会保障模式(重) A福利型社会保障制度 1)基本特征:a依法实施b普遍保障c公平优先 d 基金主要由雇主和政府承担 e重在提高生活保障 2)缺点:a影响劳动者积极性b通货膨胀 c企业成本增加不利于市场国际竞争

社会保障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2013年最新社会保障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1、社会保障得最初形态就是( )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优抚D、社会福利 2、社会保险得特点( ) A、强制行B、互济性C、储蓄性D、补偿性 3、社会保险体系得核心部分就是( ) A、社会保险 B、社会救济 C、社会福利 D、社会优抚 4、改革医疗保险制度得原则( ) A、低水平 B、广覆盖 C、双方负担D、通胀结合 5、政府可以运用社会保险进行宏观调控,主要表现在( ) A、自动稳定器 B、相机抉择得财政政策C、基金投向D、货币政策 6、我国目前养老金得筹集方式基本上就是( ) A、现收现付式B、储备积累式C、混合式 7、1993年以来,我国出现了第( )次失业高峰 A、3 B、4 C、5 D、6 8、医疗保险得特点就是( ) A、普遍性 B、复杂性 C、短期性 D、长期性 9、一直保持使用私人医疗保险体制得就是( ) A、瑞典B、芬兰C、挪威D、美国 10、医疗保险运用最普遍得一种费用支付方式就是( ) A、按服务项目B、按人头C、总额预算制D、定额付费制 11、我国得职工福利制度就是在供给制与传统得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与发展起来得,其基本特征就是: A、业有充分自主权 B、企业办社会、福利项目多,形式单一 C、实行纯粹福利分配 D、福利项目灵活多样 12、实行从商品化为主得住房保障形式得国家有: A、美国 B、英国 C、德国 D、波兰 13、下列国家中属于商品化兼福利政策得住房保障模式: A、捷克 B、新加坡C、德国D、日本 14、新加坡从1995年开始实行中央公积金制度,规定--———---——得公积金用于购买住房及保险金,其余用于医疗费及其她特殊费用。 A、80% B、85% C、60% D、75% 15、我国改革前住房保障制度就是高度集中得计划经济体制得产物,其主要特点有: A、福利性B、供给性C、非商品性D、产权模糊性 16、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可以把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与--—--—————两种功能不同,支付使用处于不同阶段得帐户资金通用,以提高资金得使用效果。 A、职工福利基金帐户B、职工困难补助个人帐户 17、国际上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得方法有多种、按照一个家体用于饮食支出得比例来大体测定该家体得生活水平得测定方法就是: A、生活需求法B、恩格尔系数法C、生活形态法D、国际贫困标准法 18、一般说来,要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必须经过——-—-——程序。 A、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原则B、普遍性原则C、法制化原则D、维护个人尊严得原则 19、最低生活保障遵循以下原则才能建立有效得安全网: A、保障最低生活需求原则 B、普遍性原则 C、法制化原则 D、维护个人尊严得原则 20、目前,我国开展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由各级-——-——--—制定政策,负责行政管理,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 A、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 B、劳动服务部门 C、政府部门D、民政部门 1、B 2、ABCD 3、A 4、ABCD5、ABC 6、C 7、B 8、ABC 9、D 10、A 11、B 12、 A 13、BC 14、A 15、ABCD 16、C 17、B 18、 B 19、ABCD 20、D 第二部分社会保障学试题 一、选择题: 1、我国得保险互助组织最早产生于( ) A、北京 B、上海 C、武汉D、广东 2、最早出现得社会保障模式就是:( ) A、投保资助型B、福利国家型C、国家保险型D、储蓄保险型 3、 1948年正式宣布第一个建成福利国家得就是:( ) A、法国B、德国C、英国D、瑞典 4、具有“福利国家橱窗”之称得就是:( )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教案讲解学习

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授课人:许培资 共19周,38个学时

通过系统、深入学习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学生能够分析并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就业能力。 第一章劳动法概述 教学重点: 1、劳动关系的概念及其内涵。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具有法律规定性。实现劳动过程在抽象意义上是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在具体意义上是劳动力与劳动报酬的交换过程。劳动过程强调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以及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依附属性。 2、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的概念及其内涵。 教学难点: 1、劳动关系与非劳动关系的区分。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强调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的结合,其体现的本质是实现劳动过程,即活劳动与物化劳动的交换过程。与劳动关系相区分的其它社会关系(比如承揽关系)不具有实现劳动过程的本质特征,而强调劳动结果的实现。 2、正确理解并区分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法有两类调整对象,一是劳动关系,二是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内涵和本质已经说明。着重把握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它社会关系,其要么是劳动关系的发生前提,要么是劳动关系的必然结果,或者是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

1、通过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深化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提高其对劳动关系本质的把握能力。比如,区分在招聘过程中所发生关系的性质,其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在劳动者退休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所发生的关系的性质,其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2、结合劳动法发展需要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等背景,深入理解劳动关系的内涵与外延的变化及其发展。 第二章劳动法律关系概述 教学重点: 1、劳动法的地位和作用。劳动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责任体系等,劳动法是一门独立于私法和公法的新型法学。同时,结合讲解劳动法与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及其演变过程,深入理解劳动法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2、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社会法在观念上已经得到我国政府的认可,社会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对其本身内涵及本质的认识还未得以广泛的讨论并达成一致。劳动法在其特殊的调整对象、法律原则、价值观念、制度体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与社会法具有一致性,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3、劳动法律关系概述。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教学难点: 劳动法的性质。劳动法在传统观念中属于私法。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劳动法所承载的功能不断发生变化,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利益为最高使命,有其独特的法律原则和责任体系等,劳动法是典型的社会法。 1、劳动法的发展历史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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