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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政令101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 号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赵一德

二○○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温州生态园)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对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通过货币、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基本生活保障、农转非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市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市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前的培训工作,帮助被征地农民再就业。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政策处理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七条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当事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第八条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四)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农民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人民政府办理注销土地登记。

第九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征地补偿安置

第十条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原则:

(一)采取区片综合补偿标准,根据不同区片,给予不同补偿;

(二)区别被征地前的不同地类,给予不同补偿;

(三)实行统一年产值标准。

第十一条市区土地以黄海标高为界划分为两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下为一类区片,黄海标高10米以上为二类区片。

第十二条市区统一年产值标准确定为每亩0.2万元。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各项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7倍。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土地补偿费1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的,地上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地上无建筑物的,按同类区片耕地标准予以补偿。

3.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同类区片耕地标准的50%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收农用地的,一类区片农用地、二类区片耕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20倍,二类区片其他农用地为统一年产值标准的8倍。征收蔬菜地的,每亩增加支付安置补助费1.4万元。 2.征收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不予安置补助。(三)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青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蔬菜地每亩0.12万元。水稻田每亩0.08万元,旱地每亩0.06万元。柑桔园,盛果柑每棵50-80元,始果柑、衰退柑每棵30-60元,幼柑每棵5-40元。桔树按柑树标,准加一倍计算。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树每亩最高不超过130株,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其他果园另外参照处理。

(四)林木补偿费。

树龄15年以上的,每亩2000元;树龄5-14年的,每亩1000元;树龄4年以下的,每亩500元。

(五)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1.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8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2.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农田水利设施的补偿费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收土地公告颁发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者建造的设施不予补偿。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标准为土地补偿费的10%。

第十四条征收土地各项补偿费按下列规定分配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管理和使用。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三)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青苗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林木的所有者所有。

(四)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用于被征收土地单位处理承包户零星漏项补偿和工作费用。第十五条因工程施工等需要临时用地的,经批准后,根据临时用地影响范围,按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逐年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恢复土地原状,退还给原使用单位,并增付一年补偿,弥补恢复后造成的减产。

第十六条依法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征地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前,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可拒绝交地。征地补偿费按规定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和农民不得拖延交地。

第四章住宅用房安置指标

第十七条征收一类区片农用地和二类区片耕地,每亩核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住宅用房安置指标。住宅用房的选址有详细规划覆盖的,按规划确定用地面积;没有详细规划覆盖的,按1.5的容积率换算用地面积。

第十八条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台账。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单独选址建设,不足2000平方米的,应当与本乡镇(街道)内的其他村合并使用或者与其他建设单位、建设项目联合开发建设。

使用住宅用房安置指标的建设项目选址不得跨乡镇(街道)。

第十九条住宅用房安置指标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处置,并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一)有偿调剂。

(二)由市人民政府有偿收回。

(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自行开发建设或者委托代建。

住宅用房安置指标转为商品房开发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开方式转让,其转让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所有。

第二十条住宅用房安置应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当在全额缴入国库后,再由政府通过土地出让支出预算予以安排返还。

第五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一条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征地批准当年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可以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第二十二条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按征地面积每亩12万元缴纳,列入征地成本,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筹集,统筹使用。缴纳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土地(包括自求平衡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成片开发土地等),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从土地出让金、租金和股份收益中给予保障。

划拨的土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用地单位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安置用地,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将专项资金直接缴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财政专户。第二十三条土地征收报批前,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被征耕地面积、“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所占比例核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数。

土地征收批准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市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的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数和拟参保人员的申请,确定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对象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被征地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档案,参保人年满规定年龄后,按月领取基本生活保障金。

第二十四条征收土地“农转非”指标按“人土比”办理。“人土比”和16周岁以上在册农业人口以行政村为单位,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公安、粮食、统计、农业等部门审定。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阻挠征地工作和拒交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征地补偿费用及有关土地规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土资源部门及从事征地工作的人员,在征地工作中以权谋私、徇私枉法、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2003年2月27日发布的《温州市市区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9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温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抄: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省国土资源厅,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驻温部队,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6月26日印发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桂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市政〔2006 〕4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 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桂林市征收城市区域内集体土地暂行规定 为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单位、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征收本市七星区、象山区、秀峰区、叠彩区及雁山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主城范围内的集体土地,适用本规定。 ?征地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市计划、建规、公安、劳动、民政、粮食、林业、统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第三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征收土地的审查报批工作,下设征地机构,负责征收市辖区内土地的具体业务工作。建设用地单位应委托征地机构征收土地,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征收土地。 ?建设单位委托征地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征地管理费等各项费用(具体费用见附表一)。国家出台税费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发布《征收土地公告》。?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持与土地权属相关有效证件,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地补偿登记结束,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征地补偿登记事项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征询被征地单位、土地承包经营者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在三个月内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收集体土地,按地类等级进行补偿。 (一)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菜地、水田、旱地,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改变种养品种并连续种养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3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青苗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经同意自行改变种养品种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 (二)不属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水田、旱地、养殖水面、菜地等,改为其它经营品种并连续三年以上的,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未满三年的,按原地类进行补偿,但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现行地类进行补偿。(地类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计划生育管理 【发文字号】温高科管[龙蒲办][2013]34号 【发布部门】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发布日期】2013.04.09 【实施日期】2013.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温高科管(龙蒲办)〔2013〕34号) 各村、社区: 现将《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管理委员会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政府蒲州街道办事处

2013年4月9日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2012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方案 根据《龙湾区2013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实施方案》和龙湾区计划生育重点工作动态管理指标的要求,为确保科技园(蒲州街道)全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陈林彬 副组长:张明春林光新 成员:邵雪梅王小湖孙令明潘林海张崇海王建敏黄家建林建祥黄爱勇汪振新王长耀孙俊巧严国芳王扬郑德仕戴进军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王长耀兼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二、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紧紧围绕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的工作任务要求,强化基层基础,狠抓制度建设,突破工作制约,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制度化、常态化、科学化的良性轨道发展。 三、考核依据和方法 各村(社区)考核由温州高新区科技园(蒲州街道)人口和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行百分制,本考核办法按50%权重进行计分,动态排名结果按50%权重计分。考核包括月度考核、专项抽查和年终考核等方式。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关于印发《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 (北京)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北京)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发布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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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数学一模试卷 ?选择题(共10小题,满分40分,每小题4 分) 1 ?若实数a 、b 互为相反数,则下列等式中成立的是( ) A. a - b = 0 B. a +b = 0 C. ab = 1 D. ab =- 1 2 ?以下由两个全等的 30。直角三角板拼成的图形中,属于中心对称图形的是( ) A. B . C. 从讲义夹中抽出1页,抽出的试卷恰好是数学试卷的概率为( ) D. 灯和1个纱灯共需75元,小田用690元购买了 6个同样的宫灯和10个纱灯.若设每个宫灯x 元, 每个纱灯为y 元,由题可列二元一次方程组得( ) D. 3 .某班5位学生参加中考体育测试的成绩(单位:分)分别是: 的众数是( ) A. 36 B. 45 C. 48 4.一个n 边形的内角和为 540 °,则n 的值为( ) A. 4 B. 5 C. 6 5 .若分式〉一的值为0,则x 的值是( ) A. 2 B. 0 C.- 2 50、45、36、48、50.则这组数据 D. 50 D. 7 D.- 3 6.小敏的讲义夹里放了大小相同的试卷共 12页,其中语文 2页、数学4页、英语6页,他随机地 8. B. 300COS a 米 a 的山坡向上走了 300米到达B 点,则小刚上升了( C. 300tan a 米 元宵节又称灯节,我国各地都有挂灯笼的习俗.灯笼又分为宫灯,纱灯、吊灯等.若购买 1个宫 7. A. 300sin a 米

11.因式分解:3x +9y = 14 .如图,/ ACD 是△ ABC 的外角,CE 平分/ ACD 若/ A = 50°, / B = 35°,则/ ECD 等于 15.如果抛物线L : y = ax 2 +bx +c (其中a 、b 、c 是常数,且a *0)与直线l 都经过y 轴上的同一点, A. C. x+y=75 6(x+y)=690 x+y=75 6x+y=690 B . I x+y= 75 |6x+10y=690 \+y=75 10K+6y=690 9.如图,点 A 是射线y ——— (x > 0)上一点,过点 4 方形ABCD 过点A 的双曲线y =上交CD 边于点E , A 作A 吐x 轴于点B,以A B 为边在其右侧作正 D. 1 10 .如图,BC 是O O 直径, A 是圆周上一点,把△ ABC 绕点C 顺时针旋转得△ EDC 连结BD 当BD 度,则y 与x 之间满足的函数关系式为( C. y = 2x D. y = x y 2 二.填空题(共 6小题,满分30分,每小题 5分) 12.已知18°的圆心角所对的弧长是 cm 5 则此弧所在圆的半径是 cm 13.不等式组的解集是 x-2(x-S )>0 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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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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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标 签】税收征管若干问题 【颁布单位】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发文日期】2010-07-26 【实施时间】2010-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土地增值税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完善对核定征收的规范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须严格按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核算销售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和增值额,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土地增值税的清算资料。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严格按照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原《》(浙地税函〔2004〕382号)第五条停止执行。 起草说明 一、起草文件的必要性: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6月初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最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由于我省相当部分市、县之前执行的预征率及核定征收率均低于新的低限标准,所以各地纷纷要求省局尽快下文明确关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制定原则及执行起始时间,以确保税收政策顺利衔接实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二、起草过程:《》(国税发[2010]53号),下发之后,省局于2010年6月12日召集了若干市、县(市、区)地税局及基层征管分局负责土地增值税的业务骨干,针对国税发[2010]53号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研究讨论,听取了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了我省贯彻落实的原则性方案,在此基础上,于7月1日草拟了《浙

2011-8-23 土地使用权交易避税方案

关于A公司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初步税务方案 致:李总 一、本律师了解到的基本情况 A公司名下有60亩土地,欲以2100万元的交易价格转让给某C公司,首付1620万,余下的480万分三次在一年内付清。 二、直接转让土地涉及的税费 转让方: 1、营业税 [2100万元-(土地取得的成本)] ×5% 2、城市维护建设税 县、镇的为: 营业税×5% 3、教育费附加3% 湖南省地方教育费附加1.5% 营业税×(3%+1.5%) 4、印花税 2100万元×0.05% 5、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扣除项目=Y(增值额=2100万元-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的成本以及前期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各项已经支付的税费等) Y<5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30%; 50% ≤Y < 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40%-扣除项目×5%;100%≤Y < 20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Y≥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 6、企业所得税 [2100-土地取得的成本-上述所有税费] ×25% 受让方 1、印花税

2100万元×0.05% 2、契税 2100×3%(税率的幅度为3%--5%) 三、以土地投资入股设立新公司涉及的税费 总体方案是由A公司以土地投资入股,与要受让土地的C公司共同成立一家新公司B,公司成立后,然后由A公司将所持有的B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给C公司。 (一)以土地投资入股涉及的税费 转让方 1、营业税及附加(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无需缴纳) [财税[2002]191号]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2、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执行)。 若B公司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则A公司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扣除项目=Y(增值额=土地评估价-扣除项目;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土地的成本以及前期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各项已经支付的税费等) Y<5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30%; 50%≤Y < 1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40%-扣除项目×5%; 100%≤Y < 200%,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50%-扣除项目×15%; Y≥200% ,土地增值税税额= 增值额×60%-扣除项目×35%; 3、印花税 土地评估价×0.05% 4、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118号]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2020版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3年数据解读报告 2020版

序言 本报告以数据为基点对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的现状及发展脉络进行了全面立体的阐述和剖析,相信对商家、机构及个人具有重要参考借鉴价值。 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主要收集国家政府部门如中国国家统计局及其它权威机构数据,并经过专业统计分析处理及清洗。数据严谨公正,通过整理及清洗,进行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的分析研究,整个报告覆盖总户数数量,总人口数量等重要维度。

目录 第一节温州龙湾区总户数和总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总户数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占全省总户数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4) 五、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4) 六、全省总户数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5) 七、全省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5) 八、温州龙湾区总户数数量同全省总户数数量(2018-2019)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7) 一、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7) 二、全省总人口数量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占全省总人口数量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8) 五、温州龙湾区总人口数量(2018-2019)变动分析 (8) 六、全省总人口数量(2017-2019)统计分析 (9)

2020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语文二模试卷

2020年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中考语文二模试卷 一、吟唱新诗,关注生命(4分) 1.(5分)阅读下面诗歌节选,根据拼音写出相应汉字。 前方,病毒和生命拉锯 你暗暗下定决心 请愿书上 你郑重(qiān)下自己的名字 按下一个个血样的手印 印证着你立志从医的初心不(hui) 逆行的春风里你(chǎng)开最真最美的心(fēi) (佚名《逆行的春风》)2.(12分)请填写以下两个表格,并完成“辑录心语”。 (1)文学鸣世,代不乏人。面临危机,士人情怀更显,请在横线上填写古诗文名句,在“士人情怀”栏【甲】处写出对情怀的理解。 危机状况古诗文名句士人情怀 国家危机山河全非饿死真吾志,①(文天祥《南 安军》) 以身许国,丹青 留名 北方沦陷中原乱,簪缨散,几时收?②。 (朱敦儒《相见欢》) 伤感情深,遥想 远方 个人危机朝奏夕贬欲为圣明除弊事,③! (韩愈《左迁至蓝关示侄孙湘》) 【甲】 牢狱之灾④,去留肝胆两昆仑。 (谭嗣同《狱中题壁》) 死无惧色,忠心 可表 (2)面临危机,榜样力量彰显,请根据表格提示,填写古诗文名句表达敬意

榜样人物精神或影响古诗文出处古诗文名句 钟南山:84岁,义无反 顾赶赴防疫第一线。 疫情越险,斗志越勇《赠从弟》刘桢风声一何盛,①! 高三追梦者小付在方舱 医院发奋读书。 积极进取,追无止境《行路难》李白②,。 所有尽一己之力为国为 民做事的人。行仁由己,不失本心《论语?述而篇》仁远乎哉,我欲仁, ③! (3)【辑录心语】在新冠疫情的危机时刻,我们虽不像老杜那样“①”(杜甫《春望》),但莘莘学子在黑发渐长时,也偶添愁颜吧。我们虽不能像苏东坡那样“②”(苏轼《定风波》),但我们也可以看淡一切灾难吧!我们相信有那么多精英和民众共克时艰,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时,一定会迎来“③”(陆游《游山西村》)的转机。 二、经典诗文阅读(18分) 3.(25分)阅读下面的文言选段,回答问题。 于是项王欲东渡乌江,乌江亭长檥①船待,谓项王曰:“江东虽小,地方 ..千里,众数十万人,亦足王.也。愿大王急渡。今独臣有船,汉军至,无以渡。”项王笑曰:“天之亡我,我何渡为!且籍与江东子弟八千人渡江而西,今无一人还,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纵彼不言,籍②独不愧于心乎?”乃谓亭长曰:“吾知公长者。吾骑此马五岁,所当无敌,尝一日行千里,不忍杀之,以赐公。”乃令骑皆下马步行,持短兵接战。独籍所杀汉军数百人。项王身亦被十余创。顾见汉骑司马吕马童,曰:“若非吾故人乎?”马童面之,指王翳曰:“此项王也。”项王乃曰:“吾闻汉购我头千金,邑万户,吾为若.德。”乃自刎而死。 (《通鉴纪事本末卷第二》[宋]袁枢著)【注释】①樣:使船靠岸。②籍:项羽(公元前232年﹣公元前202年),名籍,字羽。【读史?辨正词义】 (1)辨明实词,品味虚词,解释加点的词。 ①地方:A.地方 ..千里B.今齐地方 ..千里(《邹忌讽齐王纳谏》) ②王:A.亦足王.也B.大楚兴,陈胜王.(《陈涉世家》) ③若:A.若.非吾故人乎B.若.为佣耕,何富贵也(《陈涉世家》)(2)完成下面的表格。 篇目句子意蕴 选文项王乃.曰 乃.刎而死两个“乃”字,既表现了项王①,也塑造了一个率直、磊落、决绝的英雄形象。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湖南省××县土地增值税征管现状分析及思考 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交易和开发过程中一个特有的税种,是目前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难点也是征管重点。说是难点,是因为土地增值税计算复杂,涉及收入、成本的确认、归属和分配,而且又是一门跨业类、跨学科的税种,清算审核人员不但需要掌握精湛的税收专业知识,还要对房地产开发流程、建筑安装施工,工程预决算等等有着深入的了解。正因如此,其可挖掘的税收潜力大,执法风险多。说是重点,是因为目前土地增值税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表现在收入规模随着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不断扩大,税占比不断提高。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税作为一个综合性的税种,关系到其他税种的征管和结算,其引领地位无可替代。可以说,其征管好坏左右一个县局全年收入任务能否顺利完成和对房地产行业税收管理是否长治久安。目前,××县现有挂牌注册的房地产企业近70余家,正在开发的项目32家。全局每年仅能完成2-3家审核,清算审核任务异常繁重。土地增值税管理水深鱼大,应当引起税务系统各级领导高度重视。 一、当前征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一)业务要求高,能够胜任审核工作的人才少。清算审核工作是土地增值税管理过程最核心、最关键的环节,要求专业技能特别高,一般干部消化吃透审核资料都很难。2015年县局摸底确定符合条件的仅有8人,其中还有5人属中层正职。人手不够,小马拉大车现象突出。按照每年清算审核2--3家左右的进度,现有项目税务部门起码要安排10余年的时间来消化。至于清算错未错过最佳征期,审核质量过不过关,符不符合税法要求则更难说。这种人才稀缺的情况因为长时间的忽视,短期内难以改变。 (二)会计基础不实,大部分企业核算并不规范。良好的财务管理和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是账面清算审核的前提和基础,近年来,房地产开发由不记账到普遍记账,但内控管理严格、财务制度健全、账面核算规范清晰的不多,税收规则意识普遍欠缺。即使通过会计事务所代理记账或者通过电子财务管理系统记账的企业也是如此。预收款项不及时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验收或投入使用不及时结转成本,大量大额的现金收付见怪不怪,资金往来不通过银行,白条入账随意任性,工程决算验收缺乏审计监督不一而足。房地产企业普遍存在的社会融资和民间借贷,基本上不走账面。公司也往往因项目运作,应景而生;因项目完成,僵冻灭失,其建账动机和基础可想而知。当前,税务机关判断账证健全与否虽有法律层面的支撑,但细节方面却缺乏具体的判定划分标准。从而在具体操作上很难把握,容易引起税收争议。一线税务机关往往在面临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风险压力之下只好选择妥协或放弃。 (三)会计信息失真,企业财务作假屡见不鲜。房地产企业财务作假可操作的空间和手段很多,一直诟病。其中又以虚增成本为甚。通过可靠的数学求导论证,虚增成本仅土地增值税一项就可以导致最高至12倍的利润操作空间。再加上因为成本虚增带来的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个人所得税的断崖式减少,丰厚的回报足以引起不法开发商铤而走险。如某置业有限公司,主体工程账面单位造价体现为1268元/㎡,而实际建造价格为968元/㎡,仅此一项,7万余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虚构成本就达2100多万。其被发现全属偶然,因为时任县领导插手该项目,被省纪检机关查处,事后经我局通过有关渠道调取办案机关相关证据才得以查明。还有一家企业,本只有400多万的土石方工程,账面反映却达到900多万,发票、合同、付款都看似真实,没有漏洞。但因为内部纠纷,其股东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司最后不得不承认财务作假并有两套账这一事实。虽然作假盛行,但是被发现的概率低,大部分作假行为得不到有效打击处理。在审核时往往因证据不足,税务机关只能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调整。即使认定逃税行为,但也达不到逃税犯罪的比例只好作罢,何况开发商出凡的社会能量。因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word版本

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 王洪沙春屏黄传海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赋,根据房地产转让的不同阶段,土地增值税征收包括存量房交易和房地产开发两个环节。土地增值税涉及的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协助地税部门进行计税价格认定的重点领域,其不同于一般房地产价格认定,有其特定的要求,价格认定人员要熟悉土地增值税征管政策规定,明确土地增值税涉价认定相关内容、要求。现结合工作实践,对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的几种情形和操作要点进行了梳理,以期实际操作参考使用。 一、土地增值税的特点 (一)以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将土地、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转让收入合并征收。作为征税对象的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全部收入扣除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税金及其他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征税面比较广。凡在我国境内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除税法规定免税的外,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实行超率累进税率。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是以转让房地产增值率的高低为依据来确认,按照累进原则设计,实行分级计税。

(四)实行按次征收。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发生转让的环节,实行按次征收,每发生一次转让行为,就应根据每次取得的增值额征一次税。 二、土地增值税涉及价格认定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 土地增值税中土地增值额的计算需把握两个关键:一是转让房地产收入的确认,二是扣除项目金额的确认,涉及价格认定的相关税收征管政策规定有: (一)收入确认方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九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二)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三)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 995]第006号)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二)项所称的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是指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不据实提供扣除项目金额的行为。条例第九条(三)项所称的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是指纳税人申报的转让房地产的实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2019版

浙江省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 2019版

引言 本报告针对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以数据为基础,通过数据分析为大家展示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趋势及发展脉络,为大众充分了解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提供重要参考及指引。 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对关键因素60岁以上人口数量,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并进行了深入研究。报告力求做到精准、精细、精确,公正,客观,报告中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相关行业协会等权威部门,并借助统计分析方法科学得出。相信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数据解读报告能够帮助大众更加跨越向前。

目录 第一节温州龙湾区户籍年龄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 (1) 第二节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指标分析 (3) 一、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现状统计 (3) 三、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比重统计 (3) 四、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数量同全省60岁以上人口数量(2017-2018)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指标分析 (7) 一、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 (7) 二、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现状统计分析 (7) 三、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占全省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比重统计分析 (7) 四、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温州龙湾区60岁以上人口百分比(2017-2018)变动分析 (8)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 征地审批1、征地审批权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我国征地批准机关为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 一、下列情形中由国务院批准征收。 (一)1、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将所有占用基本农田都由国务院批准,主要是为了切实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禁止一般性项目和城市、村庄、集镇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对于一些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必须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并按规定重新补划基本农田。这是严格管理基本农田的主要措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审批权限的问题规定为“基本农田”但是实际上在征收土地中若经国务院批准应当一并由国务院批准而不是只有基本农田部分由国务院批准,所以在土地征收时只要被征收的土地含有基本农田就应当由国务院来批准。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即一般耕地。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即征收土地若超过七十公顷无论是什么类型都必须由国务院来批准征收,包括了耕地之外的所有土地,同时也包括征用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两项之和超过70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农用地转用应当有国务院批准,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故在征收农用地的若用地项目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则征地审批实际上也应当由国务院批准。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征地审批权限。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 2、征收土地报批程序(以批次征地为例)。 第一步:征地告知。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就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征地按规定告知后,应当填写《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告知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抢建或突击装修的地上附着物,征地时不予补偿。 第二步:征地调查确认。在征地告知后,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作为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不作为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是否同意征地的凭证。知情确认属于征地审查报批的必备材料。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听证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听证书面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可在《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备注栏内书面记载,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核定苏地税发〔201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苏地税发〔2011〕53号 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苏州市常熟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为主体,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等相关规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二)纳税人应当对其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 — 1 —

和完整性负责。为提高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质量,主管税务机关可建议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对其申报资料及申报结果进行鉴证。 (三)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当对清算申报表及附列资料进行逻辑性审核,对报送资料不完整或者存在逻辑性错误的,应当要求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 (四)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结果开展纳税评估。为切实提高评估质量,税务机关可引入税务、工程造价等中介机构协助。通过纳税评估发现纳税人有偷税嫌疑的,应按规定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五)对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未按照税法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予以处理;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按照第六十四条予以处理;构成偷税的,按照第六十三条予以处理。 二、加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管理 (一)对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应按核定征收方式对房地产项目进行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事先进行核查,并出具报告,报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后执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进行清算的房地产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房地产单位售价、单位土地成本、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 2 —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及管理办法

土地征收两费分配和管理办法 为依法搞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确保征地补偿费的合理分配和使用管理,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 2008 ] 7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5]9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供各被征地组织参考。 一、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办法总述 (一)法律依据 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用于恢复和发展生产,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是土地所有人。 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 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有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年产值确定。征用耕地前3年种植业的平均年产值。我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江口镇1720 元/亩,其他乡镇1580元/亩。 (二)分配问题 1、征收土地的面积: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经三审三公示确认并锁定的数据为准,以确保被征土地面积准确无误。 2、被征收土地的确认:以被征地农户、现场调查人员、村社群众代表、所在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为准。 3、征收土地的农业人口,按县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并整顿后确认的数据为准。 (1)新增人口的确认: 时间期限:1999年公历1月1日后至分配期止的月底止。 ①婚进。双方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且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凭结婚证确定计算为新增人口,且原居住地需出据土地承包证明。 ②出生:常住人口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户中新出生人员凭入户户籍证明计算。 ③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的收养人员。 除上述以外的新入户人口均不计算为新增人口。 (2)减少人口的计算方法: ①死亡:期内死亡不论是否注销户口的人口应减除。 ②退包人口:期内符合法定程序退出承包地的应减少相应人口。 ③农转非:全家迁往设区的市且农转非的应减少相应人口。部分成员户籍变动的不作减少人口计算。 (3)关于出嫁女和新迁户的问题,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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