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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各财税分局税收
户管范围的通知
【标 签】调整,财税分局,税收户管范围
【颁布单位】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税稽﹝2001﹞46号
【发文日期】2001-05-23
【实施时间】2001-05-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根据市局机构改革的实施步骤,经研究,决定对各财税分局的部分税收户管进行调整,总的原则是“内外合一、征退合一、强化财政职能”。调整后各财税分局征管范围如下:
一、市财税一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冶金、有色金属、大电器、其他重工、军工。负责管理个人所得税退税中心工作。
二、市财税二分局主要征管范围:仪表、电讯、计算机、纺织、民航、交通。负责管理税务登记中心工作。
三、市财税三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化工、高化、医药、烟草。负责各区、县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四、市财税四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内外贸、金融、证券、保险。负责各财税分局企业的出口退税工作。
五、市财税五分局主要征管范围:石化股份、石化、建筑安装(石化区内)、其他企业。
六、市财税六分局主要征管范围:建筑、公用、大文化、咨询、邮电、通讯、旅游、劳改、农垦。
七、市财税七分局主要征管范围: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建材、物资及外国、外地企业办事处、分支机构。
八、市财税八分局主要征管范围:轻工、电力、海洋石油。
二○○一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