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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批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经修订后,于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经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第一款第(二)项: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问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不拟订征收土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供地方案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批准(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第1、2款: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1、基本农田;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3、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4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8条规定,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为:

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农用地转用: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依法需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

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乡(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用地。

3、应由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农用地转用:除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乡(镇)外,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和零散的农村村民建住宅需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补充耕地的审批权限为:补充耕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1、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依法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审批征收土地方案。

2、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除依法应由国务院审批的征收土地方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供地方案的审批权限为: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征收土地方案时一并审批(涉及国有农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准农用地转用的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方案时一并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一)《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3条规定,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3、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必须符合单独选址条件。

(二)《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征用土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被征用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议的;

2、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3、被征用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

4、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不得办理土地征用。

(三)《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供地方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的土地供应政策;

2、申请用地面积符合建设用地标准和集约用地的要求;

3、划拨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条件;

4、以有偿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偿使用费的标准、数额符合规定;

5、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必须符合规划、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四)涉及占用未利用地的,应依据上级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办理转用手续。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县(市)人民政府

六、申请材料

(一)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

1、根据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09]266号)规定,报国务院审批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3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2)图件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3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备注:1、土地勘测定界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勘测、坐标统一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系(X坐标为7位,Y坐标为8位),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分类;2、报送数据库表的纸质材料必须是从数据库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2、根据《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当前我区建设用地报批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0]44号)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1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2)图件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1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备注: 1、土地勘测定界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勘测、坐标统一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系(X 坐标为7位,Y 坐标为8位),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分类;2、报送数据库表的纸质材料必须是从数据库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二)分批次建设用地:

1、根据《关于调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4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省级审查意见报告格式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152号)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8号)规定,报国务院批准中心城市建设用地,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电子报件一份、文字材料四份、图件材料三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1)城市人民政府上报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市级国土部门审查意见报告;

(3)城市年度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表;

(4)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或涉及规划修改的,需编制规划修改方案; (

5)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城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并加盖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印章。

2、根据《关于报部审查的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电子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80号)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3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1)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请示文件

2)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用地审查意见

3)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征收土地方案

4)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5)建设拟征(占)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

6)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算及准备情况说明;

7)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途径可行性及履行征地程序的说明;

8)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的审核意见;

9)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关于土地开发用途的说明;

10)省级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批准文件;

11)听证告知书、送达回执;

12)听证会纪要;

(2)图件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3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2)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3)拟占用土地的1:1万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图。

3、关于改进和加快我区建设用地报批工作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09]15号)规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应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提交以下材料:

(1)文字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1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2)图件材料(电子报盘1份、纸质材料1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备注:1、土地勘测定界按《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勘测、坐标统一采用80国家大地坐标系(X坐标为7位,Y坐标为8位),土地分类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规定分类;2、报送数据库表的纸质材料必须是从数据库表中直接打印生成,经审核无误后盖章随用地报件一并上报

4、根据《关于调整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申报与实施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桂国土资办〔2010〕64号)规定,城市人民政府申报实施方案需提交如下材料(电子报件一份,文字材料和图件材料各一份,纸质材料均为原件):

(一)市人民政府请示文;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报告;

(三)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

(四)补充耕地挂靠情况表;

(五)土地分类权属面积汇总表;

(六)有无违法用地情况的说明;

(七)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八)标注申请用地位置的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九)标注申请用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勘测定界界址点坐标成果表(数据库表)。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二)市本级承诺办结时间:37个工作日;县(市)的承诺办结时间由各地级市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受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一)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1、征收标准:十等28元/平方米;十二等20元/平方米;十三等16元/平方米;十四等14元/平方米。

2、收费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9]24号)

(二)征地管理费

1、征收标准:(1)全包方式:耕地1000亩以上、非耕地2000亩以上,按征地费总额的2.1%收取;(2)全包方式:耕地1000亩以下、非耕地2000亩以下,按征地费总额的2.8%收取。

2、收费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59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下达全区土地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桂价涉字[1994]210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桂价费字[2001]250号)、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公布我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整顿结果的通知》(桂财综 [2007]54号)。

(三)耕地开垦费

征收标准:

(1)占用基本农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水田菜地30元/平方米、旱地20元/平方米;占用一般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水田菜地20元/平方米、旱地12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

(2)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水田菜地12.75元/平方米、旱地7.5元/平方米。

收费依据: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物价局《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建[2009]2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

十、咨询、投诉电话

(一)玉林市国土资源局咨询电话:0775-*******

(二)玉林市国土资源局投诉电话:0775-*******

(三)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0775—2683579、2683619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建设用地申请表示范文本

附件1

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审查办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4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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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建设用地申请表

审核人:制表人: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批次)

计量单位:公顷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独立选址项目)

农用地转用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

审核人:制表人:

补充耕地方案

计量单位:公顷、万元

补充耕地地块情况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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