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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材料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目录

一、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3—50)

二、规范行政裁决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51)

三、规范行政确认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52)

四、规范行政检查裁量权细化标准表………………………(53—58)七、规范其它行政行为裁量权细化标准表…………………(59—65)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并在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报请审批时附具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证明。

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91号)

6..《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备案权限的通知》(昆国土资矿〔2015〕48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数量不限定,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申请属于部职权范围;(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2.申请人和经办人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第二十九条);

3.属于国土资发〔2010〕137号规定办理压覆审批的情形;(国土资发〔2010〕137号第二条、第三条)

4.申请材料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发〔2012〕77号相关规定要求;

5.与压覆登记相关的其它条件。

4 申请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2.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采矿权扩大范围的只提交资源初步估算报告)原件1份;

3.开发利用初步方案;(含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5.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联勘联审审查意见原件1份;

6.划定矿区范围依据材料(探转采提供勘查许可证;采矿权扩大范围提供原采矿许可证,资源整合的提供资源整合协议、批准文件和整合涉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原件1份;

7.其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1.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2.申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

3.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0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新立登记

1 法律依据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五条、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4.《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50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9.《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

10.《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申请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2.采矿权取得方式符合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并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3.申请人具备采矿权人资格及矿山开采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4.申请人已提供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及备案(公示)证明;

5.申请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6.采矿权经县级联勘联审,明确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勘联审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审查意

见。

7.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划定矿区范围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3.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1份;

4.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申请采矿范围、划定的矿区范围与评审备案的储量估算范围坐标表原件1份;

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联勘联审审查意见原件1份;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复印件1份;

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方案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12.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新设采矿权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新设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变更登记(扩大矿区范围)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9.《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1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

1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

13.《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1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5.《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申请扩大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合法有效;

3.申请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已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5.申请人具备采矿权人资格及矿山开采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6.申请人已提供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及备案(公示)证明;

7.申请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8.原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扩大范围部分经县级联勘联审,明确不涉及各类保护区,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联勘联审和不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审查意见。

9.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4.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1份;

5.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联勘联审审查意见原件1份;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复印件1份;

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方案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12.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变更登记(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生产规模)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9.《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1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1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

13.《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1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5.《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申请变更矿种、开采方式的批复文件合法有效;申请变更开采规模的已经规模管理部门批准规模变更;

3.申请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已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5.申请人具备采矿权人资格及矿山开采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6.申请人已提供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及备案(公示)证明;

7.申请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8.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

9.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4.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1份;

5.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复印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7.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8.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联勘联审审查意见原件1份;

9.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及延期批复复印件1份;

10.地质报告和储量评审意见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证明原件1份;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方案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12.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变更登记(名称)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4.《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5.《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9.《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11.《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1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

13.《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1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5.《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采矿权人提交工商部门已变更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

3.申请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已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5.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

6.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变更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名称变更的提交工商部门出具的权属无变化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4.转让变更的提交省级矿业权交易机构转让鉴证书、转让批准通知书原件1份;

5.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矿业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及联勘联审审查意见原件1份;

7.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延续登记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8.《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9.《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0.《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采矿权人依法开采并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3.申请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4.已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5.申请人具备采矿权人资格及矿山开采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6.申请人已提供储量报告、开发利用方案及评审及备案(公示)证明;

7.申请人已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并经评审备案;

8.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

9.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3.储量核实报告及备案证明复印件1份;

4.开发利用方案复印件1份;

5.专家审查意见和备案登记表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7.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方案及方案审查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

8.行政管理合同复印件1份;

9.采矿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审查意见及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复印件1份;

10.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转让登记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令)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2号令)

3.《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4.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

5.《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21号)

6.《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8.《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9.《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10.《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和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8号)

11.《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12.《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5】130号)

13.《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业权联勘联审依法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4号)

14.《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15.《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6.《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原采矿权合法有效;

2.申请转让的采矿权矿区符合矿产资源规划;

3.采矿权投产满1年(以协议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外,需投产满5年);在采矿权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提出申请。有效期不足四个月的,同时提交延续申请;

4.采矿权权属无争议,不处于抵押及被有关部门通知处于立案查处、查封、扣押、冻结等状态;

5.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

6.采矿权人已经按照国家、省、市有关采矿权有偿取得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置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金;

5.采矿权受让人具备采矿权人资格及矿山开采的人员、资金、技术、设备等条件;

6.采矿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已签订转让合同;

7.属于国有或集体采矿权转让的还需提交企业主管部门同意采矿权转让的批准文件;

8.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

9.矿山符合非煤矿山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

4 申请材料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采矿权转让委托书原件1份:

3.转让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受让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县级国土资源局出具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的证明材料原件1份;

6.采矿权转让合同书原件1份;

7.采矿权涉及各类保护区审查意见及生态环境综合评估意见原件1份;

9.矿山符合转型升级指标控制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采矿权注销登记

1 法律依据1.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41号第十条)

2.《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告2007年第12号)

3.《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

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8号)

5.《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煤矿山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8号)

6.《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

7.《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政明电【2016】64号)

8.《关于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45号)

9.《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完善矿业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土资【2017】51号)

10.《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发证矿业权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2】160号)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1.已提交矿山关闭或停办的相关证明文件;

2.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经评审备案;

3.办理了残留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4.采矿权人履行了相关法定义务,完成了有关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

5.原采矿权涉及有偿处置的已按规定完成处置。

6.采矿权通过市、县两级矿山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并提交市、县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同意通过生态环境综合评估的意见。

4 申请材料1.采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含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原件1份:

2.矿区范围图原件1份:

3.矿山生产现状图(在矿区范围图的基础上,标注开拓、运输;通风、排水、采矿等采掘工程的现状和分布情况)原件1份:

4.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1份;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6.闭坑地质报告及备案证明及地质资料汇交凭证加盖公章复印件1份;

7.关闭矿山报告(含关闭矿山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

8.环境、安监、国土、水保等有关部门关闭、停办矿山企业的审查意见原件1份。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申请采矿权所在各县(市)区接收申请人报送的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资料。申报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不属于暂停受理情形的,应当及时通过三级联网审批系统填报受理初审意见并上报至市局,市局应在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2.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自市局下达受理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县级初审并上报初审意见;昆明市国土资源局矿管处会同局规划处、耕地保护处、财务处、地质环境处、政策法规处、执法支队等矿业权会审处室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采矿权变更登记申请报件进行审查,并报局批准。

注: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要求,申请人应根据各处室提出的审核意见提供相应补件材料。

6 行政许可时限15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不计算在内。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68号令)

4.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296号)

5.《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昆国土资规〔2009〕2号)

项目受理及行政审批告知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度试行办法》规定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一次性告知,并确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告知事项清楚。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

3 行政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报件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报件资料缺失或不属于本级行政审批项目;

4 申请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2.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报告、项目建设依据

4.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平面布置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注:2018年7

月1日系统启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6.其他需要提交的有关资料(1)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用地项目,需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听证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2)涉及开展节地评价的用地项目,需提供土地节地评估报告(3)矿山开发项目,需提供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采矿许可证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国土资源局窗口;

2.受理后0.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审查,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各处室会签审查,审查签字后出具相关文件。

6 行政许可时限自受理之日起4个工作日

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细化标准表

序号行政许可事项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

从事生产审查

1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4.《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国有未利用地开发审批权限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云国土资耕〔2016〕4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6.《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

7.《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

8.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实施审批。(一次性开发60公顷以上,600公顷以下。)

3 行政许可条件1.要件齐全。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3.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

4.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5.符合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规定。

4 申请材料1.县(市、区)未利用土地开发请示。

2.土地开发用地范围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

3.县级有关部门的意见。

5 办理行政许可流1.市人民政府受理并转市国土局办理。同时,转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自收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土资源局。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

2.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局采用会审办法,对土地开发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市政府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局行文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县级人民政府,并报市政府备案。

6 行政许可时限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基准。 一、基本原则 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具体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1、以人为本原则 2、依法行政原则 3、过罚相当原则 4、严守程序原则 5、全面考量原则 6、案例指导原则 7、处罚与教育结合原则 二、基准种类及处罚标准 1、按照违法行为的情节和违法影响程度设定5个基准,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较严重和严重违法行为 2、对于特别轻微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给予警告,免于罚款处罚;对其它4种情形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类型、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造成的违法影响程序大小、违法次数的多少、行政相对人的整改情况等情形,在法条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依据具体情形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 三、特别规定 1、不予处罚 (1)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改正或者及时终止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轻微的; (3)违法行为虽已实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4)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5)配合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按照违法情节对应的处罚基准降低一个基准处罚。 3、从重处罚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X 年)》认真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意见》 (X政发〔X〕2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实施意见》(X政发〔X〕3X号),为确保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 落实省市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程序正当、便于操作、高效裁量”的要求,规范行政裁量的标准、程序,完善配套制度,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从源头上防止滥用行政裁量权,促进行政权力规范行使,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切实推进依法行政。 二、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以外,处理相同行政事务的决定应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做

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行政裁量的依据、程序和基准要向社会公布。 (三)比例原则。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如果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的,应将不利影响限制在最小范围和限度内。 (四)高效裁量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行使行政裁量权,积极、科学制定行政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效率和质量。 三、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X年年底前,要完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 定、公布和修订等工作;X年年底前,要完成各类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工作;到X年,全县基本实现行政裁量依据制度化、行政裁量行为规范化。 (二)工作任务。 1.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各镇办、各部门要深入落实省、市 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在原有工作基础上,对已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修订完善,对需要制定的行政裁量基准按照时间节点按时完成。 2.规范行政许可裁量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 存在裁量的,应当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对许可条件有选择性规定的,应当列出对应的具体情形;对许可决定方式未有明确规定或者可以

2019年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行政自由裁量权问题调研报告 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 ,它是不正确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典型表现;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拖延履行法定 职责。鉴于以上问题和自由裁量权在执法活动中的广泛运用,以及它对经营者权利义务 的重大影响,本文就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谈谈看法。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问题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的一种“机动”权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立法目的和公正合理原则,自行判断行政 行为的条件,自行选择行政行为的方式和自由做出行政决定的权力就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具体表现为:1、行政处罚幅度和种类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行 政处罚时,可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包括在处罚种类幅度的自由选择和处罚种 类的自由选择。2、行为方式方面: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时, 自由裁量作为与不作为。3、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限方面,如《行政

处罚法》第42条第2 项“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只要符合“ 听证的7日前”,具体哪一天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自行决定。这说明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在何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上有自由选择的余地。4、对事实性质认定方面,即工 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性质或者被管理事项的性质的认定有自由裁量 的权力。5、对情节轻重认定方面,如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 、“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的词语,在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6、决定是否执行方面,即对 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法律、法规大都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决定是否执行。 由此可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较之司法实践中 的自由裁量权“自由度”更大,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过程中有更大的主观能动性 。法律之所以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活动的性质所决定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_1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降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对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县经济社会进展环境,依照《××山市人民政府对于印发××山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意见的通知》(××政201128号)的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进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为依据,坚持合法与合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公正公开、过罚相当、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的原则,分类分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二、实施范围 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托付的单位(以下统称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含省直属行政执法部门。 三、工作任务 经过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执法活动公正透明,主动同意同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符合法律目的,行政处罚行为符合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公开、透明,保证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正真的施;进一步提高广阔行政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和规范化。 (一)清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依据。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前两年组织开展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梳理本系统、本机关行政处罚事项,明确现行有效的行政处罚依据(包括颁布机关以及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处罚标准及幅度等),并编制名目。 (二)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祁门县人民政府对于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祁政201141号),并结合实际,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认定、法定情节、处罚种类、罚款幅度等予以合理的细化和分解,最大限度地操纵或减少自由裁量空间,使行政执法行为准确明了。 (三)公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要素。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细化后的裁量要素,经过上墙、上、印制执法服务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必须向当事人说明裁量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和具体理由,仔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采用合理要求,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必须载明赋予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裁量的结果除涉及国家隐秘、商业隐秘或者个人隐私以外,应当允许社会公众查阅。 (四)配套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制度。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在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职能分离、理由说明、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讨论决定、过错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上仔细研究,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职能分离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单位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要完善行政处罚回避、听证、投诉等制度,有效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法、公正行使。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汇编发布。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条件、程序、岗位职责、社会答应、监督措施等要素形成规范文书,做到一单位一册,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发布。 四、工作步骤 (一)梳理依据,建立制度(2011年10月9日至10月20日) 各行政执法部门完成行政处罚依据的梳理(包括颁布机关、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权限、执法程序、处罚种类、标准和幅度等)和名目编制(参见附件一),连同相应的电子文本报县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

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及其限制

行政执法中的裁量权及其规制 [摘要]行政执法是行政权实现的重要途径,在现实执法过程中,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情形远比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要多。大量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存在,使公权力的运行,有了寻租的空间,目前,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的现象仍比较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寻求有效制约行政执法材料权的方法,依旧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行政执法,行政执法裁量权,规制监督,听证制度,行政裁量基准制度 一、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裁量权概述 (一)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的概念,在理论界和法律实物界存在着争议。主流观点认为,行政执法,从广义的角度理解,是相对于立法、司法而言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实施,包括整个行政行为;1而狭义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理行为,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如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机关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行政司法(如行政机关裁决争议和纠纷的行为)而言的,不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2在特定的场合,最狭义的行政执法,甚至仅指行政监察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不包括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其他行政处理行为。3本文所说“行政执法”,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行政执法内容繁杂、形式多样,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按照行政执法受到法律规X拘束程度的不同,分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与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执行的,称为羁束裁量的行政执法;法律、法规虽有规定,但在其X围、方式、种类、数量等方面又允许有一定的选择余地或一定的选择幅度的,称为自由裁量的行政执法。目前我国的行政法1X志诚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新华1990年版,第50页。 2许崇德等主编:《新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综述》,法律1991年版,第293页 3姜明安主编:t《行政执法研究》,大学2004年版,第7页。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按照《北京市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民族宗教工作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在法定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 其中,对于需要给予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依据本办法确定罚款数额。对于需要给予罚款以外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以及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宗教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民委(市宗教局)”)应当结合工作实际,按照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规范,明确行使各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标准。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法定的原则。

本市各级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决定是否作出行政处罚行为应当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裁量。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相一致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理,事实要件与法律要件不一致的,不得违法裁量。 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对于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应当适用相同的法律规范予以处罚。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应当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听证告知书》时,一并告知拟作出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七条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根据法律目的,全面考虑、衡量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并应用逻辑、公理、常理和经验,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法律控制[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作为现代行政管理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 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一方面适应了现代社会飞速发展以及高效行政的需要;另一方面,实践中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又带来严重的负面效应和弊端。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和控制问题,长期困扰着世界各国,成为行政管理领域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分析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从立法、司法、行政等方面探讨了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行政权;自由裁量;存在问题;法律控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是对于行政主体还是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都如同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不仅为充分发挥行政权的能动性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和施展的空间,也为行政权能动地发挥作用提供了合理的标准和合法性的保障;但是另一方面,这种权力如果不正确行使或者滥用,又完全可能构成对个案正义的一种潜在威胁或直接的危害。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我们可以说,现代公共行政的生命就在于裁量,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在于通过法治解决行政裁量的问题”。①近几年接连发生的大量矿难事故、2003年发生的孙志刚收容审查案,2004年发生的安徽阜阳劣质奶粉案,2005年发生的“齐二药”假药案,2006年发生的上海社保基金案,2007年发生的广东佛山九江大桥被撞断案、周正龙假虎照案,2008年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等等,无不说明行政机关不正确履行职责、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行政职权给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所造成的严重的危害后果。笔者认为,为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不正当行使,必须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合理的控制。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超越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超越了法定的幅度、条件或范围,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人和事进行了处理,或逾越了法律法规所设定的必要的权力限度。它有两种情况:一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乙类行政职权,严格意义上这叫“无权”。如2002年,河北省张家口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制定绩效考评百分制文件,大力鼓励干警创收。在不到两年时间内,通过非法罚款、非法没收、收取保证金等手段,罚款近2000万元。②另一类是甲类行政主体行使了甲类行政职权,但超过了法定的范围。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公安派出所只有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征求意见)安徽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统计机构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促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统计违法行为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裁量基权准制度。 第三条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罚款幅度应当限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统计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罚款处罚的幅度,做到过罚相当。 第四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行政处罚: (一)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的; (二)统计违法行为实施后两年内未被发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五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小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六条统计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实施行政处罚: (一)违法数额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影响较大的; (二)多项指标出现差错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五)在两年内受到统计行政处罚,又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首次发生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不予罚款; (二)两年内发生2次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发生3次以上迟报统计资料行为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未按统计调查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仍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两年内再次发现未建立原始记录、设置统计台账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数额的比例在20%以上3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数额的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数额的比例在60%以上7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数额的比例在70%以上80%以下的,对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研究 孔涛11行政管理Q Q:474927251 摘要:一、可以减少行政处罚不合理现象的发生;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改善行政执法机关形象具有积极意义;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法律依据。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条款;二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三是《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有关要求;四是《国务院关于加强法制政府建设的意见》的有关要求。三、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遵循的原则。一是过罚相当原则;二是相似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一致的原则;三是依法选择适用单处、并处原则;四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五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六是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主要内容。一是认真梳理带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内容的执法依据;二是针对具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幅度的条款制定具体的处罚标准;三是依法就“免于”、“不予”、“应当”、“可以”、“从轻”、“从重”等行政处罚情形作出明确界定;四是设置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执法程序。五、如何做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二、认真梳理细化,确保规范合理;三、挑选典型单位,搞好试点示范;;四、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推行应用。 Abstract:1、Can reduce the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unreasonable phenomenon; is to carry out the responsibility system fo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for strengthening construction of honest and clean government;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organs, improve the image has a positive significance; to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construction of nomocracy government has an important role in promoting.2、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legal basis. One is the" PRC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Law"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two is" comprehensively promote administration according to law" the implementation outline of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three is the" county government lawfully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 four is" State Council on strengthening legal government the opinion of construction" the relevant requirements.3、Standardiz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discretion principle. One is the penalty equivalent principle; two is similar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几点认识 【摘要】行政自由裁量权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要发挥其积极的一面,抑制其消极的一面,就必须实施法律控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采取单一的控制监督模式是行不通的,必须采取多种方式相结合才能对其进行合理有效的控制监督。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和监督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公民等相对一方的合法权益。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之一,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幅度、范围内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通过主观判断而实施的公务管理的权力。它是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中所涉及到的一个复杂、艰深的理论问题,也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运用行政权管理国家公共事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一个实际问题。某些学者甚至认为,行政法的发展就是看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控制程度如何,如何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已成为现代行政法的重要课题。探讨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正确运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对加强行政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 从法的价值层面来看,自由裁量权是实现法的正义和公平价值的必要的补充;从实践意义上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弥补法律在调整行政领域所产生的缺陷的必要手段。因此,行政自由裁量权无论在理论还是实践上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法律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价值就是正义和公平。法治的社会必须要有律,其法律要实施,并且法律应该是良法,是体现“正义”的法律。而正义的基础在于严格的规则,赋予这种严格的规则以稳定的至上的权威,使之成为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才能避免当权者和执法者不受任何限制,随心所欲才能保证正义和公平得以实现。这成为推动人类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过渡的最为重要的观念之一。但是,法律或者“严格的规则”有许多其自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缺陷,这些缺陷又恰是自由裁量权的优势所在。在行政领域中更是这样。行政事务是多种多样、纷繁复杂的,各种不同的行政事务有都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授予部分行政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适应效率上的要求。同时,立法滞后的缺陷在客观上也需要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对法律的适用在法定范围内进行解释,以此来弥补立法上的缺陷。正像有的学者所指出的:“灵活性是自由裁量权最为显著的特征。”[3]这些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孟德斯鸠说“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任何的权力都可能导致滥用,事实上无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上其他国家,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情况大量存在,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执法裁量权引起的争议也比比皆是。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行政主体不遵守有关法律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而事实的行政违法行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汕头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汕头市商务局(下称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防止滥用行政处罚权,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在局 权责清单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自主决定权限。 局所属的执法部门(以下统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依法保障 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和救济权; (二)公平、公正原则。同等情况下同等对待被处罚对象 (三)过罚相当原则。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程度相适应; (四)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

主、处罚为辅。 (五)综合裁量原则。结合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观方面、客 体、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作出裁量决定。 / \ / \ 第四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般将违法行为的轻重等级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根据具体情况略作增减。 第五条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的情节标 准: 轻微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违法行为单一,没有主观故意; \ (二)没有涉案物品; \ (三)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一般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危害后果较轻的; (二)未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未造成社会影响或者社会影响较轻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为一般情节的因素。 较重情节可参考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因素予以考量: (一)行政处罚相对人自违法行为查处半年后一年内再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法制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 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 裁量权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建立健全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避免执法的随意性。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责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和量化的控制制度,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具体标准。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及部门积极探索规范行政行为,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中,裁量不当、处理畸轻畸重、同案异罚、宽严失度、执法不公等现象依然存在。为此,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执法基准,健全配套制度,规范行政行为,切实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遵循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体,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要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文化等客观情况,管理事项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影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合理性因素。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范围内建立和行使。 (二)合理性原则。制定裁量标准应当符合法律目的,充分考虑、衡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部门执法特点等因素,执行裁量标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和适当, 符合依法行政的最终目的。实现行政目的有多种方式时,应当选择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三)公正性原则。执行裁量标准应对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充分考虑,对基本相同的一类违法行为在适用法律依据、种类、范围、幅度时应基本相同。 (四)公开性原则。建立和行使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依据、理由、标准和结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事项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主要方式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建立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在本系统范围内施行。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下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可以直接适用,也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报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备案,同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上一级尚未建立的,下一级可以先行建立,报上一级部门和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施行。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规制 姓名:朱福安 学号:L01214046 专业:13级行政管理行政自由裁量权是国家赋予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幅度和范围内所享有的一定选择余地的处置权力,它是行政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主体提高行政效率所必需的权限,也是现代行政的必然要求。 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就像一把双刃剑,如果行使得当,则能实现个案正义;如被滥用,则极易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调研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处罚不公。由于行政处罚的具体作出者是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法律理解的局限性及受不良外部因素的影响,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发生自由裁量超过一定的标准,或自由裁量超出一定的范围、种类,出现畸轻畸重、显失公平的现象,造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2、处罚创收。基层一些执法部门因经费不足等原因,存在给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指标、任务的现象,促使执法人员以罚代管、滥用处罚裁量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损坏政府形象。 3、裁量权运用不当。在执法办案中,法律规定对同一类案件可以根据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同处理,执法人员往往考虑相对人的社会地位、政治背景、经济状况等因素,对类似的事实、情节、

后果作出不一致的处罚,导致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 造成行政处罚处罚自由裁量权不当行使的主要原因: 1、法律规定不一致。国家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国家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定了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职责,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及幅度。地方法则是根据国家法的精神原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作出的具体规定。国家法与地方法在一些具体条文规定上难免会出现一些差异。因而,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面对“执法多据”现象,由执法人员自由选择适用的法律,可以导致同类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律处罚的处理结果。 2、法律规定幅度过宽。不确定法律概念导致了过于宽泛的裁量权,一是许多法律规范对行政处罚权的授权仅规定了处罚的一般原则或权限,而对于具体如何处罚的问题缺乏解释或规定。二是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普遍存在较大处罚幅度的问题,给行政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造成实际执法中处罚的随意性。 3、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运用得如何,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着直接的关系。在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中,相当一部分执法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行政管理知识培训,理解法律条文比较肤浅,对案件性质和情节的认定,常因个人能力、水平的限制而出现偏差。 4、价值取向和感情因素的影响。国家赋予行政机关的自由裁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行政处罚主体名称:来宾市农业机械化局(盖章)行政 处罚项目序号行政处罚项 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裁量 标准 1 对未取得拖拉 机驾驶培训许 可擅自从事拖 拉机驾驶培训 业务的处罚 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 化促进条例》(2017年3月 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 委会十二届第68号公告公 布,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培训许可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 械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 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 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无违法所得的,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罚款。 2.《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 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 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04 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 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 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 处罚:(一)未取得培训许可 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 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 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 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 轻微 态度友好,主动 停止违法行为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一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1000 元以上3000 元以下罚款。 一般 经劝阻后立即停 止违法行为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二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罚款。 严重 经劝阻后仍不停 止违法行为的, 且态度恶劣,造 成严重社会影响 的。 有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 三倍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 的,处6000 元以上10000 元以下罚款。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The implementation plan of regulating the discretion of admini strative examination and approval service 汇报人:JinTai College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前言:公务文书是法定机关与组织在公务活动中,按照特定的体式、经过一定的处 理程序形成和使用的书面材料,又称公务文件。本文档根据公文写作内容要求和特 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 修改及打印。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 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 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二、主要内容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 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

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 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 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 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 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 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 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

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自由裁量权,推进审批服务提速增效,营造规范、简单、便捷、高效的一流政务服务环境,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通过全面梳理我县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权力运行和办事流程,对审批授权、现场踏勘、技术评审等环节存在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分类规范、健全机制等内容,形成制约机制,进一步提高推进项目落地、方便群众办事的效率和质量。 (一)分类梳理裁量权限。各部门应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按鼓励允许类、限制类、禁止类3个类别分别梳理自由裁量权。 1.对鼓励允许类事项,部门应充分授权窗口审批股办理。对涉及复杂及投资体量较大的需上报局领导审批的,应细化具体标准幅度,且不得超过办件总数的10%。 2.对限制类事项,特别是涉及用地、用林、用海、规划等重要资源配置或食品卫生、安全生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敏感事项,各部门应细化审查条件及标准,规范领导签批的时限及流程。

3.对禁止类事项,如碰触禁止性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项目或规划红线、用地红线的,坚决令行禁止。 (二)细化技术审查标准。各部门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技术审查的,应明确技术审查环节并细化规范。 1.对需由政府部门下属技术审查机构负责的技术评审,相关部门应分类梳理技术评审规范标准,压减自由裁量空间。 2.对需组织专家评审的,应明确专家评审的刚性修改意见条款和柔性修改意见条款,规范专家自由裁量幅度。 3.对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公示、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应明确上述环节的负责机构和时限,特别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应明确技术合格标准,制订审查规范。 (三)规范现场踏勘环节。对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窗口收件后需进行现场踏勘的,各部门应对现场踏勘审核的条件、要求细化为具体标准,分档细化形成清单,不允许设置“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等兜底性条款,实行“清单打勾式”踏勘,对需整改的出具整改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同时,建立由窗口审批股牵头、相关股室参与的现场踏勘运行机制,防止踏勘权力体外循环。

精选202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总结(三)

202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 调整工作总结 精品文档,仅供参考

202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总结202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总结 根据《关于做好202X年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该工作总结情况汇报如下: 一、结合部门机构改革,开展自由裁量基准动态调整。 20XX年,区原文广新局、原旅游委员会、原体育局经过机构改革,合并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机构合并,人员调整,权力整合,部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动态调整工作尤为必要。 20XX年12月31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原省文化厅制定的《关于调整〈省文化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的通知》、原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印发〈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及〈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同时予以废止。 原文化20XX年前适用本级制定基准,现机构改革且原参考依据废止,故此本级制定的自由裁量基准也予以废止。现执行202X年《省非物质文化遗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原旅游未制定本级自由裁量基准,始终使用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裁量基准。现执行202X年《省旅游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原体育无本级自由裁量基准,上级主管部门未制定裁量基准。 二、利用部门网站,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公开工作。 以上自由裁量基准通过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开,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与监督,公开工作已于9月底完成。 三、严格公正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运用于行政执法案件查处中。 202X年持续开展市场巡查、部门专项检查、联合抽查等,涉及文化、旅游、体育三大执法领域,实现监管企业全覆盖。行政处罚案件查处共计7起,0复议0诉讼,处罚决定做出前,依据《省文化和旅游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相关要求,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坚决杜绝同案不同罚、滥用权力等情形,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致力于营造良好的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环境。 下一步,将持续规范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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