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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玩具枪行为的刑法评价

辩护词(贩卖毒品罪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张某父亲张某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出席法庭参加诉讼。为履行辩护人的法定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评议时斟酌并敬请采纳: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贩卖毒品罪定性错误,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只构成并应当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本质在于非法贩卖,行为人的目的明确,具有营利性;后者的本质在于单纯持有,行为人目的模糊,具有不可求证性。 (一)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不具备“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因此其主观方面有两个要素构成,其一,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买进或卖出的;其二,行为人买进毒品的目的是出卖,具有意图关联性。 本案证据证实张某确实是在明知是毒品的情况下,向李某买进了该毒品,之后将其放在自己家的垃圾篓里,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张某购买毒品的主观意图是为了出卖给他人获取非法利润。相反,张某的行为目的具有潜在的多种可能性和不可求证性,而张某本人则一再供述,“他本人是吸毒者,看到这批毒品价格便宜,就想买回来自己吸食。”因此,被告人张某主观方面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其行为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特征相一致。 (二)本案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符合该罪的立法精神。 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设立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这一规定在1997年《刑法》中得到体现,法律之

刑法总则复习要点 (1)

第一章刑法概说 刑法的渊源:①,刑法典,即国家以刑法名称颁布的、系统规定 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 ②,单行刑法,即国家以决定、规定、补充规定、 条例等名称颁布的,规定某一类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或者刑法的某一事项的法律。 ③,附属刑法,即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 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刑法的分类: A,按形式分类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刑法典与附属刑法。是关 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刑法:指刑法典。 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和效力;﹝刑法典﹞ 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 事项。﹝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形式刑法:又称纯粹刑法,从名称上便知其为刑法的 法律。 实质刑法:又称不纯粹刑法,外形或名称不属于刑法, 但内容规定了犯罪与刑法的法律或条款, 如附属刑法。 固有刑法:规定既侵害法益又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及其

法律后果的刑法。 行政刑法:行政法律中的罪刑条款的总称。 B,按性质分类。 权威刑法:以保护国家权威为侧重点,过于限制公民自 由。 自由刑法:以保护公民自由为侧重点,重在限制国家刑 罚权的发动。 侵害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客观行为及其法益 侵害结果。 意志刑法:将刑法或刑罚对象侧重于犯罪人的危险恶 意。 行为刑法:以客观的违法行为及结果作为刑罚的根据。 行为人刑法:直接以犯罪人的危险性格作为刑罚的根 据。 国内刑法:是适用于一国领域内的刑法。 国际刑法:规定违反国际公法原则的犯罪及制裁的法 律。﹝我国﹞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意义的说明。 解释效力A ,正式的刑法解释主要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B,立法解释:指由立法机关所作的解释,即在刑法施

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刑法修正案九于8月29日三审通过并于11月1日正式实行,刑法修正案九对毒品犯罪的修订不大,毒品犯罪的类型主要分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等,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 第三百四十六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七条【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八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三百四十九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非法持有毒品罪浅析 白润东法学2班学号:20102010201 摘要: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规定对打击举证困难的毒品犯罪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时,司法机关应该根据该罪设立的目的,从客观主义立场出发,以正确解决在对象认识错误情况下处理毒品犯罪的有关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要严格把关,正确地将该罪与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等区别开来,以实现保障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平衡。 关键词:非法持有毒品罪;运输毒品罪;窝藏毒品罪 一、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性质和特点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一种持有型犯罪。在刑法学界,危害行为除了作为与不作为之外,还有一种颇具争议的“持有”形态。所谓“持有”,是指对某种物品的实际控制状态。有的学者认为持有属于作为[1];有的则认为持有本身是一种法律禁止状态,此时持有该物品的人有上缴的义务,不上缴就是违反这种义务,因此,他们主张持有属于刑法禁止的不作为[2];还有的学者将持有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他们认为作为具有动的行为特征,不作为具有静的行为特征,而持有具有动静相结合的行为特征,因此,持有是一种不同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独立的行为形态[3]。笔者赞同将持有作为一种独立的行为形态。首先,持有通常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维持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的交融性,与传统的作为和不作为有别。其次,我国刑法分则中也规定了具体的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等,这说明立法者已经将持有特定物品的行为单独作为了一种危害行为形态。 非法持有毒品罪作为一种持有型犯罪,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持有型犯罪谴责的多是对非法财物的支配状态,通常违反的是国家对某些特定物品的管理制度。因此,持有型犯罪与持有的对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非法持有毒品罪违反的就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与毒品密切相关。第二,正如有的学者所说的那样:持有行为形式的法制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的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4]。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正是如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设立能减轻追诉机关的证明责任,避免一些无谓的司法投入,从而减少司法成本。 二、我国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非法持有行为分析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所谓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

“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辨析 【内容提要】“截贿”行为的刑法性质之争,完全囿于现有关于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各种理论都难以得出妥当的结论。可以通过刑法规范本身,分析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财物以及受托人是否向“受贿人”转送财物的刑法规范评价,进而对财物的性质(是否属于犯罪工具性财物)作出评判,在此基础上,根据“截贿”的不同手段,分别界定为诈骗、侵占以及事后不可罚的行为。 【关键词】截贿,介绍贿赂行贿,不法给付 一、问题的提出 “截(劫)贿”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而是泛指贿赂案件中被日常生活所提炼的一种“吃黑”现象,即在介绍贿赂案件中,行为人受托向受贿人转交贿赂的过程中,出于非法占有目的,截取贿赂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归己所有的情况。近年来,腐败案件的查处中,不时牵连出“截贿”案件。与刑法理论中有关占有不法原因给付财物性质的争议一样,“截贿”行为的刑法定性也历来是颇有争议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笔者随机梳理了近两年来全国法院数十个涉及“截贿”案件的最新判决,除了行为人谎称可以有关系帮助介绍贿赂而实际上没有能力或者根本就没有联系,其占有请托人款项的行为大都以诈骗罪定罪外,行为人在介绍贿赂过程中,截留部分款项的,如何处理,司法机关仍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规则。多数裁判一旦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对行为人的“截贿”行为也就不再作单独评价,而只是将“截贿”所占有的财物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1】2009年下半年,被告人孙某得知司某在运作某经济适用房项目时,向司某提议可以找房地产管理局局长王某帮忙,司某先后拿30万元给孙某,转交给王某,孙某将其中18万元转交给王某,余款被其占为己有。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在行贿人司某和受贿人王某之间实施沟通、传递贿赂财物,在未经行贿人司某同意的情况下,将用于行贿的款项据为己有,所得财物属于非法所得。根据《刑法》第64条的规定,予以没收。[1]可以说,作为非法所得没收是“截贿”行为通常的司法处理。 不过,也有少数裁判,认定行为人“截贿”占有的款项仍属于委托人的,委托人是被害人,明确案发后行为人将“截贿”款项主动退还给委托人的,可以作为从宽处罚的情节。[2]或者认定,行为人收到请托人让其转送的款项后,只将其中部分转送,其余的谎称已经转送而实际占为己有的情况下,应构成诈骗罪,追缴后直接发还被害人(委托人)。[3] 值得关注的是,刑法上不予保护的财物在一些民事判决中却有不同的评价。委托人就行为人的“截贿”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裁判认定介绍贿赂人取得的财物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委托人。 【案例2】2006年4月,委托人袁某向受托人刘某提出愿意花钱为其父母办理假退休手续,以骗取退休金和为袁某找工作。为此,袁某先后一共交给刘某155000元,刘某将其中29000元用于行贿某劳保管理所的微机室主任张某。由于最后未能办成,2007年6月,委托人袁某向检察机关举报张某和刘某的犯罪。张某以受贿罪被定罪量刑。刘某以介绍贿赂罪被

刑法常考考点: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其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它是针对不法侵害行为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支持。正当防卫的条件:(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对此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1.“不法侵害”的范围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还包括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法益的行为,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严重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而且,公民在受到侵害时往往难以区分犯罪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将不法侵害限于犯罪行为,不利于公民进行正当防卫。2.然而,并非对任何不法侵害都可以进行防卫,能够被防卫的不法侵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第一,不法侵害必须是人实施的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进行的反击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而仅仅是一种自卫行为;在人利用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该动物打死打伤的,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方法进行的正当防卫;此外,不法行为人往往只限于自然人,对于法人的不法行为,不能对法人整体进行正当防卫,只能对以法人名义实施不法侵害的自然人进行。第二,不法侵害通常是积极作为的行为,并且这种积极作为往往带有暴力的或侵袭的性质,像贪污、受贿等不法侵害,一般不能对之进行正当防卫。当然,对于不作为的不法侵害,如果只能由不作为人履行义务,需要进行正当防卫的,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第三,不法侵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强度,即一般必须具有攻击性、破坏性和紧迫性,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威胁到了公民人身安全、身体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以及重要的公共利益的安全,如果不及时防卫将会给合法权益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基于上述认识,对下列几种行为,均不能或不宜进行正当防卫:(1)对合法行为不能进行正当防卫,合法行为包括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等;(2)对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实行反防卫;(3)对紧急避险行为不能实行正当防卫;(4)对意外事件不能实行正当防卫;(5)对防卫过当、紧急避险过当不宜进行正当防卫。3.如果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者进行防卫,则属于假想防卫,如把捉迷藏而躲在草堆中的小孩误认为是小偷而加以防卫。对此种情形,应视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如果主观上有过失,并造成法律规定的损害后果,依过失犯罪论处;如果没有过失,则应当按照意外事件处理,不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对“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关键是要判断不法侵害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关于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来说,可以理解为不法侵害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在外在形态上表现为不法侵害人已经逼近侵害对象、已经着手实行侵害、已经威胁到被害人的安全,如杀人犯持刀向受害人砍去、强奸犯对妇女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对此不能作绝对化的理解,对于危险性大的不法侵害,虽然尚未着手,但现实的威胁如果已迫在眉睫,也应当允许进行正当防卫,如强奸犯潜入受害妇女的住房,即将实施强奸行为,此时即可对其实行正当防卫。对于犯罪预备行为一般不能实行正当防卫,但是,当预备行为本身又构成另一犯罪(如为杀人而盗枪),则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关于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一般以不法侵害对合法权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是否排除为标准来进行判断。具体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是指合法权益已经不再处于紧迫的、现实的侵害、威胁之中,或者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威胁合法权益。在实践中,下列情形一般均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终止: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结;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f019022044.html, 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词 如大家所知,只要行为人涉及毒品,就可能构成毒品犯罪,比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持有毒品罪等。那么,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我们辩护人应当从哪些方面为被告人辩护呢,下面,赢了网小编马上为大家说明。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颐海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的委托,指派本所王XX、郝兴利两位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阅卷,会见了被告人,并参加了庭审,在此基础上,辩护人已基本了解案件事实,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性质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1、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犯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而本案的事实是:2017年3月31日,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被告人于X给被告人赵XX打电话说要购买冰毒,被告人赵XX于4月1日凌晨在前来送冰毒的过程中被抓获。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应当属于“犯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2、根据最高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因自己吸食而非法持有毒品21.7克(黄色晶体),因犯意引诱而持有20克毒品(白

色晶体),属于《座谈会纪要》中的“数量引诱”,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情节。 1、本案因特情介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毒品一般也不易流入社会,其社会危害程度大大减轻,在量刑时,应当加以考虑。 2、通过辩护人在庭审中当庭对被告人的发问,证实被告人是因身体健康原因而非法持有毒品,被告人持有毒品是为了减轻身体病痛,因此,从被告人持有毒品的原因、动机、目的等情节,都可以反映出被告人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小,请求法庭酌情从轻、减轻处罚。 3、从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可以看出,被告人对于自己的组织卖淫的犯罪事实坦白认罪;庭审中,被告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罪名也是当庭自愿认罪;根据《刑法》以及最高院印发的《人民法院最高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被告人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三、被告人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2017刑法知识点总结(简洁版)

刑法考点总结(简略版) 总则部分: 一、刑法概述 1.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和机能 2.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 (3)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3.刑法的适用范围 (1)空间效力: ①国内犯:属地管辖; ②国外犯: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2)时间效力:溯及力:禁止溯及既往(我国采纳从旧兼从轻原则) 二、犯罪论 1.刑法概说 (1)犯罪的概念 (2)犯罪的分类 2.犯罪构成 (1)违法性: ①危害行为: A.刑法禁止的行为不是犯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任何身体动作,而是在客观上可能侵犯法律保护的利益的行为; B.作为与不作为危害行为; C.持有行为 ②行为对象: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组织 ③危害后果: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A.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 B.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a.意义:影响罪数的认定;影响故意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判定;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 判定;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b.特点:共性:客观性;顺序性;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等都具有特殊的因果关系发展进程 c.认定:合法则的因果关系;条件关系与危险的现实化 ④特定身份:必须是在行为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 ⑤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等都属于违法阻却事由。 (2)责任性: ①故意/过失: A.故意犯罪的认识因素要求行为人认识所有的客观构成要件事实,所以任何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都是特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的、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挽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行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停止形态

第八章刑法上的正当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是指外表上似乎构成犯罪,而实际上没有法益侵犯性,因 而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刑法上的正当行为主要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业务行为、法令行为、 被害人的承诺、自损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等。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有2种,即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第二节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20条的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 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采取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起因条件——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理解: ?不法性。不一定必须是犯罪,针对一般违法行为也可以正当防卫。 ?侵害性。即必须威胁到法益。 ?客观真实性。不法侵害必须客观存在。如果根本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却臆测其存在,进而 实施了所谓的正当防卫,理论上把这种情形称之为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如果给“不法侵害者”造 成严重伤亡,可能构成过失犯罪或属于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并尚未结束。 ?不法侵害的开始,应以不法侵害人已着手实行不法侵害为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 明显、紧迫,不实行防卫,就可能丧失防卫的时机,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应以不法侵害对法益所形成的现实危险已经排除作为结束的时间。应注意, 在财产型违法犯罪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被当场发现并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 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取得的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 ?不符合正当防卫时间条件的所谓防卫行为,理论上称为防卫不适时。包括事先防卫和事后 防卫。防卫不适时,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过失犯罪,也可能是意外事件。 ?(三)对象条件——不法侵害者本人 ?通常针对的是不法侵害者的人身,但如果不法侵害者将自己的财产作为犯罪工具或手段利用 时,损毁财产可以制止不法侵害,则损毁财产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正当防卫。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正当防卫。 ?(四)主观条件——防卫意识 ?防卫目的不仅限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缺乏防卫意识的情形:防卫挑拨、互相斗殴、为保护非法利益而实行的防卫 ?(五)限度条件——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为标准,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 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 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及对本案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采纳。 公诉意见认为:1、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上游犯罪必须为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方能够成窝藏毒品罪,如上游犯罪不能认定为前述四个类型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应当按非尖持有毒品定罪;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认定。”,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毒品系来源于涉案人曹某。本辩护人认为,前述两点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依法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司法机关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两者法条竞合,依法应以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本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法律规范是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特殊规范构成要件的,以当以特殊规范进行罪名定性。 (一)对本案此类情形案件如何定性,我国现有以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

最新-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精品

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案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汉中刑一初字第22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雪,曾用名任雪凤,女,196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业户口,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李龙庆,陕西南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凤成,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无业,捕前住略。 2019年12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辩护人张庆荣,陕西汉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德明,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略,户籍所在地略,农民,捕前住略。 该李曾于1987年11月因盗窃劳教2年,199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9年9月23日因盗窃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止2019年9月22日。 2019年12月6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8日经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看守所。 被告人任雪、张凤成贩卖毒品,被告人李德明非法持有毒品一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以汉检公刑诉字201912号起诉书向我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曾因该案毒资问题建议撤回起诉,后市检察院复函要求开庭审

一般违法与犯罪的教案

8.1勿以恶小而为之 一、教学目标: 知识目标:知道什么是一般违法,什么是犯罪及其特征,了解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能力目标:能够结合违法犯罪的有关案例,正确判断违法和犯罪行为,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懂得“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的道理,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危害性。 二、教学重难点: 重点:犯罪的特征。 难点:一般违法与犯罪的区别,避免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教学方式:案例分析、表格比较 四、教学用具:多媒体 五、教学课时:1课时 六、教学过程: (一)导入新课:新闻会客厅:2009年4月18日凌晨1点,当温州市的杨女士参加完聚会,独自走在一条小巷子时,两个黑影突然从背后向她袭来,一把锋利的尖刀也架到了她的脖子上。歹徒抢走了她装有5000多元现金和一部手机的手提包。某市由此破获了一个由10多名少年组成的抢劫团伙。他们中年龄最大的17岁,最小的不到14岁。记者采访了这帮抢劫团伙的“老大”林林。我们来听听他的成长故事。 (二)讲授新课: 林林的采访记录一: 刚进初一时,已满14岁的我还是一个老师和同学都喜欢的学生,可过了两个月,我发现上课的内容越来越难,记的东西也越来越多,也就对学习有点厌烦了,上课开始不怎么听讲,要么和别人讲话,要么睡觉,作业也经常不做,还经常在校内与其他同学打架,进学生处就变成习以为常的事了。 师:同学们,小林在校的这些行为都是什么行为?是违法行为吗? 生:…… 师:他的这些行为都是违纪行为,违纪行为和违法行为是不一样的。违纪行为是指违反了一定的纪律,而违法行为是违反了有关法律,相对于违纪行为来说要严重。 林林的采访记录二: 我开始频繁的进出网吧玩游戏、聊天,去迪厅开包房。家里给的钱根本不够花,就去偷同学的或向小同学要钱。被老师批评了,也被送进拘留所教育了下就没事了。后来自己的注意力也越来越被学校墙外灯红酒绿的世界所吸引,从而越发厌恶上学,索性辍学不读书了。

禁毒刑法试题及答案

1、王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公安机关通缉,后王某藏匿在其姨妈家里,并将犯罪情况告诉了其姨妈。当公安机关向王某的父母和姨妈询问王某的去向时,王某的父母和姨妈都称不知道。后王某的姨妈将有关情况告知了王某的父母,王某的父母并没有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公安机关通过技侦手段掌握了王某藏在其姨妈家的事实,并将其抓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王某的姨妈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罪B.王某的父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C.王某的姨妈和父母都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 罪 D.王某的父母和姨妈共同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正确答案:】A 2、王某贩卖( ),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A.大麻油5千克 B.大麻油2千克 C.大麻脂5千克

D.大麻叶及大麻烟100千克 【正确答案:】A 3、对于具有下列()情形,并且犯罪嫌疑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推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A.甲经过海关以假报、隐匿、伪装等蒙骗手段逃避海关检 查 B.民警在犯罪嫌疑人乙家的院落中查出其藏有毒 品 C.犯罪嫌疑人丙持有毒 品D.毒品包装物上留下的指纹与犯罪嫌疑人丁的指纹经鉴定一 致 【正确答案:】A 4、犯罪嫌疑人张某为贩卖而运输毒品被查获,法院审理后认定其贩卖的证据不够确实充分,则()。 A.退回补充侦查B.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C.只定运输毒品 罪D.以运输毒品罪从重处罚 【正确答案:】C 5、对同一宗毒品,王某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

A.并列确定罪 名B.吸收较轻的罪名C.重复计算毒品数 量D.实行数罪并罚 【正确答案:】A 6、对于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集团毒品犯罪的()处罚。 A.大部分数量 B.总数量 C.少部分数量 D.一半数量 【正确答案:】B 7、朱某将盗窃的毒品卖给周某,朱某构成()。 A.盗窃罪 B.贩卖毒品 罪 C.盗窃 罪和贩卖毒品罪,数罪并 罚 D.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择一重处

论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论刑法上的危危害行为 第一章案例分析 一、案例概况 甲女和乙男是夫妻,得知丈夫有外遇后,特意给他买一双旱冰鞋,期盼丈夫在运动时摔伤。之后,某一天乙男在穿旱冰鞋运动时不慎摔成重伤问: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刑法上的危害行为的理论说明此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中甲女送乙男一双旱冰鞋属于一种社会的正常交往行为,而无论其送鞋时的主观状态是什么样的。对于案例的分析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步骤进行 第一,刑法中禁止的危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益侵犯的紧迫的,现实危险性,而且必须是社会生活所不允许的行为,甲女送丈夫旱冰鞋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行为,不属于刑法上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危害行为。 第二,既然甲女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甲的行为与乙重伤之间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乙的重伤是自己在滑旱冰时不小心而导致的,重伤的结果应当由乙自己来承担即乙自我担责。 1 2016厚大讲义《刘凤科讲刑法之真题卷》第14页。

第三,尽管甲女在送乙旱冰鞋时期盼甲在滑旱冰时摔伤,具有伤害甲的犯意,但是甲女并没有具体实施伤害乙的危害行为,人不能因为思想而治罪,所以甲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第四,无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都要求行为人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在本案中甲没有实施法律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因此甲的行为既不构成故意犯罪也不构成过失犯罪。 综上所述,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章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述 之核心部分。这是因为“犯罪是刑法的主要内容,而危害行为是犯罪的实体或核心的缘故”2。但是刑法学界对于危害行为的概念这一基本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因此,科学地界定刑法中危害行为的概念,对于深入研究刑法行为理论以及犯罪构成体系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2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版修订版,第155页。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关于对非法持有毒品案件定性异议的律师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本案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浙江万新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朱某的辩护人,本辩护人现就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事实,及对本案罪名定性、量刑情节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审判长采纳。 公诉意见认为:1、构成窝藏毒品罪其上游犯罪必须为贩卖、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方能够成窝藏毒品罪,如上游犯罪不能认定为前述四个类型的犯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的,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应当按非尖持有毒品定罪;2、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1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 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应当以上游犯罪事实成立为认定前提。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证属实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审判。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因行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规定的犯罪的认定。”,认为本案不能认定毒品系来源于涉案人曹某。本辩护人认为,前述两点公诉意见值得商榷,具体理由如下: 一、行为人为非法持有毒品人员窝藏毒品的,依法应按窝藏毒品罪定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毒品的行为,并且行为人不能说明持有毒品的目的、来源,司法机关又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或窝藏毒品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为包庇毒品犯罪分子,而为其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毒品犯罪所得财物的,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对比两个罪名的定义,不难看出行为人窝藏毒品必然要持有毒品,两者法条竞合,依法应以其中一个法条定罪量刑,本辩护人认为,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法律规范是一般规范与特殊规范的关系,在犯罪构成符合特殊规范构成要件的,以当以特殊规范进行罪名定性。

刑法总论 正当行为

第九章正当行为 一、概述 (一)概念:形似有罪,实为无罪。 是指外表上似乎具备某种犯罪的构成条件,然而实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正当化事由的种类 1、法定类型(刑法) 刑法明文规定两种: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2、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认定的分类 (1)正当行为 (2)紧急避险 (3)自救行为 (4)正当业务 (5)履行职务行为 (6)基于权利人的承诺或者自愿的损害 (7)法令行为 (8)其他 二、正当防卫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概述 1、概念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2、分类 (1)一般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1款)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特殊正当防卫(刑法第20条第3款)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3、正当防卫的本质 ——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保护法益。 4、意义: (1)能及时有效保障各种合法权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1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OO三年五月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生产,根据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 (六)拘留; (七)关闭; (八)吊销有关证照;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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