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2015-4-20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2015-4-20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2015-4-20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王利明)2015-4-20

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动产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该条确定了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这一规则的确立对于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保障财产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鉴于该规则首次见于我国立法草案,有关研究尚不深入,本文将对该规则进行的相关问题进行一些初浅的探讨,以供参考理论界与实务界参考。

一、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设定的必要性

在民法理论与立法上,占有究竟是一种事实状态还是一种权利,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由于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不同,因此实际上形成了两种不同的占有保护立法模式。以德国为代表的一种模式主张占有为一种事实状态。《德国民法典》第854条规定,物的占有,因取得对物的事实上的支配力而取得。根据立法者的解释,事实上的支配力体现为对物的事实上的一种实际管领, [2]当然,也有一些学者将占有理解为权利。 [3]但此种观点并非主流观点。而以日本为代表的另一种模式认为占有是一种权利即占有权。《日本民法典》物权法篇中第二章未规定占有的概念,而是规定了占有权。其第180条规定,占有权,因因为自己的意思,事实上支配物而取得。根据学者的解释:“占有权的内容并非像其他物权那样要确保对外界物资的使用,而是以事实的支配作为事实,而认为其暂且正当的一项权利,以便使之得出上述法律效果。 [4]”

对于上述争论,笔者的观点是,占有既可能是一种事实状态,也可能是一种权利。但为了扩大对占有的保护,维护交易秩序和财产安全,有必要将占有界定为事实状态。因此占有是占有人基于占有的意识而对物的事实上控制,或者说是民事主体基于占有的意识对于物的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

所谓占有推定规则,按照学理上一般理解,是指“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即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所有权时者,推定其适法有所有权。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租赁权或其他权利者,推定其适法有租赁或其他权利。” [5]简单地说,就是指动产的占有人在法律上推定是动产的权利人,但此种推定具有可以辩驳的效力,只要存在相反的证据证明,就可以推翻此种推定。

根据学者考证,占有权利的推定是起源于日尔曼法上的占有,是基于占有的表彰本权的功能而产生的。 [6]由于在罗马法上,占有制度主要是对占有事实的保护,不牵涉到占有本权的认定。占有和所有是完全分离的,罗马法谚还认为:“所有权与占有毫无共同之处”,所以占有和占有权是分离的,因此在罗马法中,占有并不具有表彰本权的功能。 [7] 占有也不必实行权利的推定。“罗马法上之占有系与真实之支配权分离,专就占有本身承认其效力,而日尔曼法之占有系与真实之支配权相结合,为真实支配权之故,对其表象之外部状态(对物事实支配),承认其效力。” [8]因此在日尔曼法上有必要存在占有的推定规则。由于该制度对于保护财产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为现代各国民法所充分采纳。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被各国的立法所普遍采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第1款第1句规定:“(1)为动产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为物的所有人。但从物从前占有人那里被盗、遗失或者以其他方式丧失的,对前占有人不适用前句的规定,但物为金钱或者无记名证券的除外;(2)为前占有人的利益,推定其在占有存

续期间曾经是物的所有人。(3)在间接占有的情况下,这一推定适用于间接占有人。”《瑞士民法典》第930条规定:“(1)动产的占有人,应推定为该动产的所有人。(2)原占有人,应推定曾为该动产的所有人。”《法国民法典》第2230条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均推定占有人系以所有权人之身份进行自主占有,但是能够证明占有人开始占有就是为他人占有者除外。”可见,占有的推定规则,已经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一项规则,也是各国立法所普遍采纳的经验。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4条也确立了占有的推定规则。我们认为,采纳该规则重要性在于以下几方面:

首先,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促进社会的和谐。占有的推定规则虽然是一种临时性财产秩序,一方面,推定占有人为权利人从而保护占有,这样任何人只要事实上占有了某物,其他人都无权进行对其进行侵害。即使占有人是非法占有,那么也只能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对其占有进行剥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其是非法占有,而任意对其进行暴力剥夺。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法学家耶林指出,在占有制度之下,对于强盗和小偷亦受保护。 [9]这种说法虽然颇为极端,但也很好的说明了占有推定规则对维护财产秩序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占有推定规则的适用,可以有效的防止个人采取非法的自救手段,避免出现以暴治暴、私人执法的后果。“无论在占有人之自力防御权中,还是在其占有保护请求权中,禁止之私力这个概念均有重要意义。只有存在禁止之私力时,占有之保护功能才会显现。” [10]现代民法原则上禁止私力救济行为,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够采取私力救济,以此防止出现私人执法和暴力行为。尽管占有人是非法占有,但除非权利人有权采取合法的救济手段,否则只能依据法定的程序来剥夺占有人的占有。甚至在经过一段时期以后,合法占有人丧失占有,而被非法占有人占有,但合法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没有主张权利,那么非法占有人就可能变成合法占有。法律上所禁止的私力是指违背占有人的意思而侵夺后者妨碍其占有的、为法律所不许可的行为如盗窃。又如,不经占有人同意而私自将其物取走,即使行为人没有盗窃的意图,也是实施了法律所禁止的私力。 [11]所以,因为法律保护占有,所以任何人必须依据法律规定才能够剥夺他人的占有,未经占有人的同意,即使是剥夺某种不合法的占有,也是应当受到法律禁止的。

其次,有利于维护私有财产权、鼓励社会财富的创造。一方面,通过权利占有规则可以有效地使得公民占有自己的财产,不必因为对其财产占有提出异议而使自己的财产处于不安全状态。公民占有自己的财产之后,不需要时刻收集证据以证明自己的财产的是合法的,或者证明自己对财产具有所有权(事实上,就动产而言人们常常很难证明其属于自己的财产)。如果每个人对自己占有的财产,都要证明其所有权,那么人们在购物之后必须永久的保留各种取得该财产的法律文件(如买卖合同书)或者书面证据(如购物发票)。这就会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的麻烦。如果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占有的财产是自己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其财产的合法性就会受到他人挑战,这样财产的秩序、安全就会受到重大损害。我国宪法规定合法的财产应当受到保护,而“合法”的限定就需要通过民法中占有推定规则来加以保障。这就是说,现实中占有的财产都可以推定为合法的财产,从而充分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并有利于维护财产秩序,防止以暴易暴。即使是非法的财产,任何人也不能从占有人人手上随意抢夺,而只能依据法律程序予以处理。我国刑法本来实行的是无罪推定,这与占有保护也是一致的。所以占有推定规则对保护公民财产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占有都具有保护本权的作用,占有的背后常存在本权,占有本身就具有表彰本权的功能,所以保护占有可以强

化本权、保护本权。 [12]还要看到,一旦在物权法中引入占有推定规则之后,可以对合法财产保护的范围更为宽泛,推定规则的前提就是对事实状态的保护。如果在物权法上仅仅调整有权占有,那么就大量需要及时保护的占有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这样就会使得占有的功能无法得到有效的发挥。起到法律定分止争的作用。占有本身虽然等同于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但占有体现了一种重要的财产利益。尤其在财产权属暂时不明的情况,仍然可以提供有效的保护方式。

第三,有利于维护交易秩序的安全、快捷。在占有人对占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时候,受让人可以借助于占有的外观,产生对出让人的信赖。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善意取得人的保护。任何人都无法仅仅凭占有的事实就判断占有人的权利事实,但是要进行切实的审核既无效率也不可行,所以法律规定依据占有的事实可以推定占有人是合法的权利享有人,而在有例外证明情况时除外。占有的推定规则为善意取得制度奠定了理论基础,它对保护交易安全、鼓励和促进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13]还要看到,为了维护交易安全需要确定公示原则,对动产的公示方法就是占有,在物权法中,规定占有就必须对占有作出明确的界定,如果仅仅将占有限定在占有权,实际上限定了动产的公示方法,给动产的物权变动带来很大的困难。

最后,占有推定规则有利于促进物尽其用、提高效率。德国法学家海克(Heck)、鲍尔(Baur)认为,占有人对其占有物具有继续使用的利益,占有作为持续性的状态和利益,在法律上应当获得保护。 [14]此种持续性的利益在民法上有多处体现,如取得时效,租赁权的物权化等。占有的持续性规则需要有占有的推定性规则来实现,只有推定占有是合法的,才能够保证占有人长期、持续的利用占有物,充分起到物尽其用的效果,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通过取得时效获得所有权。并且民法上的先占规则,也体现了此种占有的效率规则。

二、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的内涵

所谓推定,就是指依据已知的事实,对未知的事实所进行的推断和确定。“推定”一词在民事实体法以及民事程序法上的运用非常宽泛,它包括事实的推定(推定某种事实存在),权利的推定(推定某种权利归谁所有)、意思的推定(推定行为人是否具有某种意思),因果关系的推定等多种形式。所谓占有的推定规则,实际上是法律上的推定而非事实推定,它是指从占有人的占有事实状态中推定其具有相应的权利,此种权利即可能所有权,也可能是其他物权。占有的推定规则看起来简单,但实际上具有较为复杂的内涵。我理解该规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适用于动产和未登记的不动产。

占有一般而言都是指的动产占有,即使是对于船舶、飞行器和机动车,虽然采用登记的方法进行公示,但根据物权法草案第28条规定,实行登记对抗,因而在没有登记的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占有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

不动产采用登记的公示方法,因此不能从占有中推定权利,而只能根据登记决定是否享有权利,即不动产登记的推定效力。 [15]因此当不动产登记的推定力和占有的推定力发生争议的时候,不可以根据占有的推定力否定登记的推定力。例如,某人将房屋数卖,即使将房屋交付给第一个买受人,但与第二个买受人达成买卖合同并登记过户,在此情况下形成占有的推定与登记的推定效力的冲突。日本的民法学通说认为,此时应当确定两者之间的优先顺序,一般承认登记的推定力,而排除占有的推定力。 [16]笔者认为,此种观点是值得借鉴的。毕

竟对不动产而言,应当以登记作为所有权归属的依据。由于不动产以登记为确定归属的依据,所以必须根据登记来判断最终的物权变动。

不动产占有虽然不存在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但笔者认为,考虑到我国现阶段并非所有的不动产都采取登记,也并非各种不动产物权都采用登记要件主义(如我国物权法草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的设立和变动实行了登记对抗主义),因此对于未登记的或者采取登记对抗主义的不动产物权而言,占有人如果占有了不动产,也应当通过权利推定规则对其进行保护。

2、任何人占有某项财产,在法律上都推定其是享有权利。

推定占有人享有权利,实际上就是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合法占有,但此处所推定的权利究竟是何种权利,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有人认为,此处所说的权利,仅限于所有权,也就是说,任何人只要占有了财产,就享有所有权。此种观点的理由在于:占有在通常情况下源于所有权,因为所有权以占有为起点,同时所有权的取得通常以实际占有为表征,所以对占有的保护实际上通常在实质上就是对所有权的保护,保护占有不过是保护所有权的一种手段。正因如此,德国学者耶林认为,占有保护是“简化的所有权保护”。此外,德国的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任务赫克(Heck)也持此种主张 [17]。对此,笔者认为,依据占有事实状态将占有人推定针对占有动产享有所有权并不妥当,因为这会使得占有的推定规则的效力过于强大,在很多情况下反而不利于维护财产秩序,甚至可能与物权法的规则发生冲突和矛盾。因为大量的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法律上推定为合法占有,主要从维护和平秩序考虑,如果事实状态推定为所有权,可能会使临时的占有或者基于债权性质的占有都上升为具有所有权性质的占有,反而导致一些新的纠纷的发生。例如,某人捡到他人的财务,应当归还他人,但在找到失主之前,应当推定其有权占有,但这并非说其应当以所有人的身份进行占有,也不能推定其享有所有权,否则也会与拾得人将遗失物归还给失主的规则相矛盾。

我们认为,推定的权利人包括可能发生有权占有的各种本权,除了占有权之外,有可能包括所有权、其他物权,甚至债权。例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并未办理登记手续,但已交付了土地,受让人的占有应当推定为具有物权的占有。又如,有人租赁他人的房屋,出租人已经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尽管双方对租赁合同存在一定争议,但在租赁合同尚未终止之前,如果第三人侵害租赁权,推定租赁人为合法占有,并根据占有推定规则获得保护。占有所依据的本权不同,在法律上获得保护的方式也有所区别,如果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就可以占有之诉的方式进行保护。因为占有是一种事实,所以占有人无权处分占有物,导致受让人善意取得所有权,占有人应当依不当得利的规定将其获得的利益返还给原权利人。 [18]如果其本权是物权,就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如果本权是债权,则可以通过债权的保护方法来保护占有人的权利。

3、即使是无权占有,也推定占有人是善意占有。

所谓善意占有,就是指善意人占有财产时没有过失,也就是说,他不知道也不应知道其是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当知道其不具有占有的权利而仍然占有。例如,不知道他人在市场上出售的财产是其无权处分的财产,而以合理的价格购买了该财产并对该财产进行了占有。占有人占有该财产主观上是善意的。如果占有人明知其无占有的权利或对其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怀疑,则应为恶意占有。

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区别的意义在于:(1)如果占有人在购买由他人无权处分的财产时,主观上是善意的,其占有该财产也是善意的,这样便可以依善意取

得制度而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但恶意占有人则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2)如果占有人基于将财产据为已有的意思,善意、和平、公然、持续不间断的占有某项财产,经过法定的占有时效期间,则可依占有时效制度而取得对其占有财产的所有权。(3)在不当得利返还上,善意占有人一般只返还现存的利益,而对于已经灭失的利益不负返还的责任。而恶意占有人在此情况下则应负赔偿的责任。(4)在返还原物时,善意占有人可请求所有人返还其为保管、保存占有物所支付的费用,并对已经在占有物上所获得的孳息不负返还义务。而恶意占有人在返还原物时,无权请求占有人返还其支付的费用,并有义务返还其所获得的孳息。

按照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在占有人无权占有某物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就应当推定占有人的占有是善意的。法谚有云:“法律不推定恶意”。因此,如果某人主张占有人是恶意的,该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日本判例及学者意见,法律既无推定之规定,占有人就无过失之事实,应负举证之责任。 [19]我国台湾地区判例学说也大多采用此种观点。王泽鉴认为,占有人是否有过失能否进行推定,应当由占有人进行举证 [20]。姚瑞光认为,占有人是否以善意而为占有,因系其个人内心的情事,虽于举证证明,故推定其为善意占有。 [21]我国物权法草案也采纳此种观点,根据草案第261条规定:“无权占有,包括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无权占有,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推定善意占有。”我认为,采纳此种规则是十分必要的,这是因为在无权占有的情况下,要由占有人证明自己是善意的,是非常困难的。在侵害占有的情况下,应当由主张的恶意占有的人负担举证责任,而不能由现实占有人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占有是非恶意的。

4、举证责任的倒臵。

通过占有的推定功能保护占有人的权利,就要采取举证责任倒臵的办法,由向占有人的占有提出异议的人负担举证责任。通常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证明占有人首先是无权占有,如果要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或者其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而被现占有人侵害。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所有人或者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他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剥夺现占有人的占有,而其自己不能依据自力剥夺现占有人的占有。

提出异议的人究竟需要证明哪些内容,是法律上值得探讨的内容。我认为,草案所规定的,“有相反的证据除外”,草案对举证的内容进行界定,仅仅证明占有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即占有人不是有权占有人,还是必须证明占有人是恶意占有?我认为,提出异议的人必须证明占有人首先是无权占有,如果要主张返还原物的请求权,其还必须证明自己是真正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或者其享有合法的占有权而被现占有人侵害,或者其所享有的权利优先于现占有的本权。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是所有人或者真正的权利人,那么他只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剥夺现占有人的占有,而其自己不能依据自力剥夺现占有人的占有。

三、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与公信原则

所谓公信原则,是指物权法要保护交易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对依据公示方法所公示的权利状态的信赖,从而维护交易的安全。公信原则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权利的推定规则,根据草案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人是该动产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法律规定不经登记即可取得物权的,依照其规定。另一方面,是指对信赖利益的保护。例如,对登记记载的权利人,转让其登记的财产,法律上要予以保护。

这实质上是保护交易安全。转让人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真正的所有人不能从善意受让人追回该房屋,只能要求转让人赔偿。

我认为,占有的推定规则与公信原则的关系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占有的推定规则是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所谓公信力就是完成公示方法所产生的法律推定的效力,这就是说,对基于占有和登记所公示的权利状态,第三人产生了信赖,并依据此种信赖发生了交易,对此种交易法律应当保护。具体而言,物权法上的公信力原则在动产和不动产上表现不同,前者通过占有的形式体现出来,后者通过登记方式表现出来,不动产的登记公信力较之于动产的占有公信力更为强大。占有的公信力较之于登记的公信力较弱,但占有可以形成权利外观,并会使第三人产生信赖。正是因为占有具有权利推定的效力,这就为信赖利益的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第二,占有的推定规则是保护信赖利益的前提。在法律上,信赖利益是交易安全的重要表现。现代民法与古代民法的重要区别即在于古代民法主要承担的任务主要是维护静的安全,一般不保护动的安全。但现代民法,既要保护静的安全,又要维护动的安全。上述两种安全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要优先保护交易安全。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所以现代物权法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物权法草案第111条规定了善意取得规则,该规则普遍适用于不动产和动产。就动产的善意取得规则而言,该规则应当以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为适用前提。这是因为:现代民法产生善意取得制度,该制度主要是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和便利。但是,占有之公信力仍为其不可欠缺之基础。 [22]善意取得之所以能够产生,其根本原因在于,占有能够产生表彰权利的功能。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占有可能与权利是重合的,但在许多情况下,这两者也可能是截然分离的,当从事交易时,当事人往往进行详尽的调查以确认占有人的财产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具有相应的处分权能,当事人作出此种调查不仅要支付大量的成本,而且即使作出此种调查,也未必能够真正确定交易人是有权处分人,如果占有人处分财产,受让人已经对占有人的占有形成合理的信赖,即相信其具有合法的处分权,此种信赖利益如果不能得到保护的话,就无法维护交易安全。正是因为法律为了避免交易成本,维护交易安全,使当事人能够迅速地达成交易,只能赋予动产占有人有表彰权利的功能。只要第三人能够依据占有对出让人产生信赖,就应当对这种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由此产生了善意取得制度。 [23]

应当看到,占有的公示的效力和登记的效力相比较,其公示效力较弱,其权利的表彰作用不是非常突出的,比如说,从某人占有的事实中,可能推定其享有权利,但是否当然必然享有物权、尤其是享有处分权,也不能简单地从占有中得出结论,所以有学者指出,“法律交易上动的安全的维护有赖于建立信赖保护原则,而此需以具有一定的权利表征作为基础,如何落实于具体制度,则涉及到利益衡量和公示的问题” [24]。借助于占有的表征功能,可以将权利人的权利外在化,产生权利的公示效果,从而维护社会交易的安全。但在适用该制度时候,应当对处分人是否善意,应当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例如,应考虑到交易的价格、交易的地点、交易的环境等各个方面等,综合考察。

四、排除占有推定规则的情形

虽然占有推定规则极为重要,但是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适用该规则,排除该规则使用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在法律上不以占有为要件的物权不适用。对于那些不以占有为内容的物权,因为物权的内容不包括占有标的物,因此不可能依据占有推定规则推定占

有人为物权人。比如抵押权,因为抵押权的成立无需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所以,依据占有推定规则,无法推定出占有人为抵押权人。

其二,如果占有人的占有是基于他人移转占有而取得,那么,在占有人和前占有人之间不能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例如,前占有人因租赁关系而移转房屋的占有于现占有人,后来双方就租赁关系是否存在发生了争议。此时,现占有人不能以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为由主张其为有权占有,从而证明其租赁关系的存在。 [25]从这个意义上说,占有的推定规则主要适用于外部的关系,即占有人与第三人的关系。而不适用于占有人与占有让与人之间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占有对于内部关系不具有表彰功能。“盖本条之效力乃是以占有之权利盖然性为基础,基于占有之表彰本权机能而生,以避免占有人对本权举证之困难,实现以占有为表彰作为交易安全保护之制度。故上述两种情形在此制度旨趣下,殊无适用权利外观法理之理由。” [26]

其三,占有推定规则不适用于占有辅助人的推定规则。所谓占有辅助人是指受占有人的指示而事实控制某物,占有辅助人通常基于雇佣或者其他关系而发生,例如,甲雇佣乙操作机器,乙依据甲的指示占有机器,在此无法推定,乙对该机器享有合法的占有,因为乙不过是按照甲的指示而占有该机器。假如对于占有辅助人也适用占有推定规则,则将会造成混乱,如雇佣人占有机器,拒绝归还给雇主,给生产带来很大不便。

应当指出,占有推定规则只具有消极作用,并不具有积极作用。所谓消极作用就是指法律仅保护占有人合法的占有事实状态,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侵害和权利对抗,但法律并不推定占有人享有确定的本权,占有人也不能仅仅以占有为依据,要求确认其具有某项物权,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这是因为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只是维持现有的临时财产状态,而不是确认最终的财产归属,因此,占有人也不能基于占有事实状态要求法院确认其享有合法的占有本权。我国物权法草案第37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和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这就在法律上第一次确定了确权请求权。但是,占有人在请求确认物权归属时,仅仅依据自己合法占有某物,就要求重新确权,就此占有人还必须提出其他证据,证明其对某物享有物权。

关于间接占有是否可以适用占有的推定规则,值得研究。所谓间接占有,是指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为根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占有某物的人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因而对该物形成间接的管理和控制。例如,出租人将其财产出租给承租人之后,承租人是直接占有人,出租人是间接占有人。对于间接占有基础上的推定是否能够成立权利推定,在学说上具有不同的看法。德国法是承认间接占有的推定的。日本民法学通说认为,有瑕疵的占有也具有推定效力,所以间接占有也可以进行权利推定 [27]。我认为,间接占有不具有占有所应当具备的事实上的控制、支配的表彰效果,所以它不能产生公示的效果,但是从占有推定规则角度来看,如果其能够证明其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的存在而享有占有权,也可以受到占有之诉的保护,因此可以适用占有推定规则。

注释:

[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3] 有人认为,占有是开始的所有权、推定的权利、一时的权利、相对的权利、权利地位,或弱于物权的权利。参见苏永钦:《侵害占有的侵权责任》,《台大法学论丛》1987年特刊,第113页。

一、[4] [日]我妻荣:《日本物权》,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20页。

[5]参见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大中国图书公司1988年版,第403页。

[6]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567页。

[7] 参见[英]巴里〃尼古拉斯:《罗马法概论》,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12页。

[8]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第518页。

[9] Jhering, Ueber den Grund des Besitzschutzes, 1869, S.53: Schutz des Besitzes heisst auch Schutz der Rauber und Diebe.转引自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1959年版,第216页。

[10] [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55页。

[11] 参见陈卫佐:《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77页。

[12] 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2001年增订版,第171页。

[13] 于海涌:《法国不动产担保物权研究――兼论法国的物权变动模式》,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14] Baur/Stuerner,Sachenrehct,§9 I 3.

[15] 我国物权法草案第四条规定:“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人是该不动产的权利人”

[16] [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17] Windscheid/Kipp,Lehrbuch des Pandektensrechts,Band I,9

Aulf.1906,S.743,Anm 6.

[18]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台北1959年版,第30页。

[19]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大中国图书公司1988年版,第405页。

[20] 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册),台北1959年版,第206页。

[21]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大中国图书公司1988年版,第405页。

[22]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23] 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0页。

[24] 王泽鉴:《用益物权〃占有》,2001年修订版,第242页。

[25]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台北三民书局,2003年版,第569页。

[26]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册(修订二版),第569页。

[27] [日]田山辉明:《物权法》,陆庆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32页。

出处:发表于《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2006-11-09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国土资[2002]19号2002年5月30日发) 第一条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采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符合云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要求。 第四条开办矿山企业,矿山建设规模不得低于云南省矿山建设最小开采规模的规定。 第五条个体采矿只能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 第六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二)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重要矿产资源,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 (三)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中型(含中型)以上的。 第七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矿山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一)本规定附录所列的34种以外的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不含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 (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 第八条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等矿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或者矿山建设规模为小型的,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矿区范围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所涉及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采矿出资人为采矿权申请人。合资、合作或者合伙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申请人由合资、合作、合伙的协议确定。 第十一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向本办法规定的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报告; (二)地质勘查报告和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书;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初步方案; (四)申请划定的矿区范围图; (五)矿区探矿权证明材料; (六)采矿权申请人办矿资质证明材料; (七)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查。经审查同意划定矿区范围的,下发“云南省划定矿区范围批复”;不同意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矿区范围一经划定,即成为采矿权预留区。预留期限根据拟建矿山规模确定,大、中型矿山不得超过2年,小型矿山不得超过1年。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受理他人对该矿区的探矿权、采矿权申请。 第十四条矿区范围划定后,采矿权申请人应根据采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划定的矿区范围,在预留期限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以下工作: (一)办理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和设立矿山企业的审批手续; (二)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采矿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审查; (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四)申请由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矿产地采矿权的,须由合法的评估机构对采矿权价款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由规定的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和处置。 (五)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权力与规则

权力与规则 权力与规则 权力只有权力是新规则的制定者和旧规则的破坏者.权力可以践踏法制,侵害公众利益.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给权力这只野兽戴上笼绳,只有民主制度才可以给私欲膨胀的权力妖魔戴上紧箍咒. 中国之所以有这么多的规则,或 明或暗的规则,而没有太多的人太过于遵守,包括法制,是因为有各种权利的存在. ,出了事就拖关系走后门,比如选拔官员和打官司就是实力大比拼,比拼权力、钱财和特殊关系,。谁的权力大谁的钱多关系网大谁就神通广大、往往就获胜。这是因为有各种权利的存在对执法产生影响。领导看法大于国法,就是权力地体现.难怪.山西官员公开说“国家规定是狗屁”一点也不意外。中国人办事不守规矩却喜欢找关系,讲人情以至行贿官员,就是因为在中国权力至上,权力为王。王的话就是王法。官员不按规矩办事,用权力改写一切规矩,包括历史事实,权力无所不能,只要权力够大。规则对谁有利,谁就维护规则,对谁不利谁就破坏规则,而用权力可以制定对自己有利的规则,修改不利的规定.所以对权力用民主制度来进行监管,依靠民众力量来制衡是规范权力野兽不出轨的最好的办法. 中国官本位文化就是以权力为核心的文化,权力主导一切,权利就是当权者可以随时

攫取利益的最大的资源——聚宝盆。从生老病死上学求职等等权力无处不在,有权力的地方就存在着“管理”、管 理不是为人民服务,往往是收费的代名词。权力决定人的命运,也决定地位和能力。上级决定下级,下级服从上级。上级永远正确就是规矩。人人追求权力,只能依附于更大的权力或与权力执掌者拉上关系,樊亲带故给好处才可以实现愿望、办成事。中国社会等级分明,请客送礼盛行,中国是名符其实的礼仪之邦,也是利益之邦,唯独不是理义之邦。头脑灵活能力强的官商成功人士 活学活用还不断创新关系学,学而优则仕,曾经以铁道部长刘志军、红顶商人赖昌星为代表的人物职位和金钱迅速澎涨,呼风呼雨几乎无所不能。在中国办事首先得找关系,没有 关系那也没系,让你吃闭门羹,让你钻旋门,他和你玩踏皮球。关系学盛行权力不守限制,权力是最好的通行证,有多大权力可办多大事。人人运用权力为人民服务的机会 为自己追求利益最大化。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是人人心知肚明的奉行的法则。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都是以权力为中心交织权力关系网,谁织的网大,关系牢固,谁的地位就越重要越有魔力。

医院权力风险防控规则

附件:1 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权力廉洁风险防控规则 开展公立医疗机构管理权力廉洁风险防控,主要是对医疗机构内具有行政特点的管理权力,运用“制度+科技”的办法,将廉洁风险防控制度融入医疗机构管理之中,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关键环节,并把制度落实情况随权力运行过程在内网实时公开,实现医疗机构管理廉洁风险的动态防控。 一、决策权 (一)优化决策机构和运行机制。完善党委(总支或支部)、行政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医疗机构“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凡事关医疗机构改革发展全局的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都要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对专业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业委员会咨询论证。医疗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权制衡原则合理确定分工,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和物资采购工作,同一领导班子成员不同时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作。 (二)完善决策程序和方法。开展廉洁风险评估决策、廉洁规则遵循决策和廉洁后果导向决策。凡医疗机构的重大决策,都要开展廉洁风险评估,研究制定预防措施,并纳入决策方案;制

定决策草案时,对涉及廉洁风险的问题要注明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不得作出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决策,不得开展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技术服务和临床检验项目;重大决策,实行决策前调研论证、议题会前通报、会中充分讨论、“一把手”集中正确意见最后表态等制度。研究重大决策要有专人记录,编写会议纪要,不涉及保密事项的在内网向干部职工公开。 (三)开展决策效果的绩效和廉洁评估。涉及廉洁风险的重要决策运行一段时间后,要根据执行情况,对决策绩效评估的同时,对风险防控措施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依据两方面的评估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基建权 (一)明确和落实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责。工程项目决策必须召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实行项目建设法人负责制,但项目建设的执行事宜由主管副职负责,明确项目执行各环节的具体责任人及其职责。由纪检监察、内审机构、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成立监督委员会,充分履行监督职责。 (二)加强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部位的防控。强化对“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落实情况廉洁风险的防控,重点加强对招投标和资金管理使用的监控。凡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投标。实行工程造价跟踪审计,项目建设资金须专款专用、专户管理,项目管理与财务管理分离,项目款项须经项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和审计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规则(试行)

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交易机构和矿业权人交易行为,确保矿业权市场交易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相关规定及国土资源部对矿业权有形市场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和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行为。 矿业权出让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审批权限和矿产资源规划及矿业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申请在先、协议等方式依法向探矿权申请人授予探矿权和以招标、拍卖、挂牌、探矿权转采矿权、协议等方式依法向采矿权申请人授予采矿权的行为。 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将矿业权依法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矿业权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加矿业权交易的出让人、转让人、受让人、投标人、竞买人、中标人和竞得人。矿业权交易主体资质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出让人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转让人是指已拥有合法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受让人是指符合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条件或受让条件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

交易机构提供的互联网络交易平台上鉴证和公示。 第九条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交易机构按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下达的委托书组织。 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转让矿业权的,转让人与矿业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由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交易。委托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二)委托服务事项及要求; (三)服务费用; (四)违约责任; (五)纠纷解决方式; (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公告与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交易机构依据出让人、转让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发布出让、转让公告,编制招标拍卖挂牌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下列平台同时发布公告: (一)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矿业权出让转让公示公开系统); (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交易大厅或互联网络交易平台; (四)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出让、转让公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转让人和矿业权交易机构的名称、场所;

领导干部要培养正确的权力观 87分

领导干部要培养正确的权力观 一、单选 ( 共 6 小题,总分: 40 分) 1. 从权力运行规则方面来说,做事的方式属于? A.实体规则 B.程序规则 C.人员规则 D.资本规则 2. ()是领导干部行使管理、领导、调配资源的力量。 A.资本 B.权力 C.能力 D.人脉 3. 现代社会公共权力使用的规则是什么? A.依法办事 B.严格执行上级命令 C.无条件服从党 D.无条件服从组织 4. 权力运作的最大规则是什么? A.宪法法律 B.人情 C.领导命令 D.资本

5. 对权力的基本态度和看法被称为什么? A.软权力 B.硬权力 C.权力表现 D.权力观 6. 一个组织之所以成为一个整体的基础是什么? A.资本 B.人员 C.纪律 D.领袖 二、多选 ( 共 3 小题,总分: 20 分) 1. 树立与坚持正确的权力观需要采取下列哪些措施? A.加强理论学习,提高思想境界和道德修养 B.培养良好的工作作风 C.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 D.正确权力观的树立需要体制、机制的变革做支撑 2. 正确的权力观的内涵包括哪些方面? A.正确认识权力的来源 B.正确的理解和把握权力使用的规则和要求 C.正确对待权力制约与监督 D.正确认识权力与私人利益的关系 3. 正确权力观的树立需要做到哪些体制、机制的变革? A.完善财务拨付制度

B.创新和完善选人用人制度 C.规范用权行为,完善权力体制 D.健全和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 三、判断 ( 共 6 小题,总分: 40 分) 1. 没有正确的权力观,就无法树立正确的个人与群众的关系。 正确 错误 2. 相对来讲,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环境相对简单。 正确 错误 3. 树立和培养正确的权力观对于领导干部用好、把握好自己在行使权力中的行为的度,遵循正确的权力规范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正确 错误 4. 假设领导干部有正确的观念、立场和追求,那么社会环境造成的冲击也好,造成的磨炼也好,甚至造成的诱惑也好它不会发生作用。 正确 错误 5. 十六大党章指出,中国共产党只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正确 错误 6. 很多领导干部在掌权、用权的过程中出了问题、发生了失误,甚至违法犯罪的一个共性原因是权力观不正确。 正确 错误

历史上那些职场潜规则书籍 尔虞我诈的权力博弈

历史上那些职场潜规则书籍尔虞我诈的 权力博弈 中国两千多年封建社会里,君臣权力博弈、臣尔虞我诈臣无一不揭示了官场中存在的潜规则,那么历史上有哪些关于职场潜规则的书籍呢? 历史上那些职场潜规则书籍一览 一、《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该书介绍了潜规则的定义、特征,在潜规则阴影下皇帝、官员、百姓的不同处境与抉择,以及潜规则盛行的社会土壤。 书中所举案例以明、清两朝为主,作者以亦雅亦俗、亦庄亦谐的写作方式,在生动、有趣地讲述官场故事的同时,揭示出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却获得广泛认可的规则,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规则。而恰恰是这种规则,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名曰“潜规则”。

(作者:吴思、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二、《曾国藩》 作者以一种敬重历史的态度,和曾国藩神交二十余年,厚积薄发,写下了这本人物历史小说。 小说分为三部,全面介绍了曾国藩的一生。他从湖南起兵,屡战屡败,数次因被敌围困而准备殉国;面对官场上的排挤、压榨和指责,他忍辱负重,坚持己见,不改初衷,并利用各种手段为自己创造更大的空间。 作者改变了原来单调的阶级论至上的历史观,使读者能换个角度来思考历史、总结历史。用曾国藩一生的事例向读者展现自信从外表看,是从容和张扬;从内心看,是一种坚定与平和。

(作者:唐浩明、出版社:春风文艺出版社) 三、《君主与大臣》 本书采用内外朝的分析框架,深入细致地研究了清朝中枢权力机关——军机处。 作者通过查阅大量汉文与满文档案,推演出了一个充满背反意味的历史演化脉络:军机处的设立,是皇帝为了不受制约地行使自己的权力。然而随着军机处的发展壮大,手握重权的军机大臣却开始日益分化皇帝的权力。 这种君臣之间的权力博弈,当然不只存在于清代中期,而是在中国两千多年的专制王朝统治历程中反复上演。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推进矿业开发管理制度改革,实现矿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石油、烃类天然气、煤成(层)气、放射性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条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政府规划引导、公开公平公正、市场配置资源、和谐安全发展的总体要求,遵循有利于促进地方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有利于资源合理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有利于提高矿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的原则,实行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合同管理,达到生态开采、打造绿色矿业的目标。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规划管理,依法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切实保护矿山生态环境,促进矿产资源开发的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维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和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或者转让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到矿业权交易机构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进行公开交易,按照审批权限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 禁止非法出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 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由州(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省或者州(市)矿业权交易机构组织实施。 以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等有偿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以询价、类比或者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纳入省级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地质灾害防治、矿产资源保护项目和管理性支出以及扶持矿区群众生产发展。探矿权、采矿权出让金按照省30%、州(市)30%、县(市、区)40%的比例进行分流和返还。 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向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对探矿权、采矿权设置其他条件。

冰与火之歌:权力的游戏战棋规则

?1个铁王座道具 ?1张棋盘地图 ?1个回合标记 ?1套规则说明书 命令道具 每个家族有15个圆形的命令道具,共分5种,每种3个。命令包括:进军、支援、骚扰、巩固权力、防守。这些命令用来在每回合的计划阶段给棋盘上的骑兵、步兵和战船下达秘密指令。 权力道具 这些盾牌形状的道具代表了你在维斯特洛王国人民和小贵族中的政治和经济影响力。你可以使用这些道具来出价竞标各种影响力排名,或者支援守夜人军团抵抗野人入侵,或者放置在棋盘上控制占领区。 步兵,骑兵和战船 这些小木块代表了你的家族的军事力量。

贵族将领牌 每个家族有7张独特的人物牌,代表了小说中的重要角色。这些角色用来在和其他家族开战时担任军队指挥官。 事件牌 这些牌分为3叠,代表了每回合的事件阶段发生的特殊事件和杂项任务。 家族起始卡 这张牌描述了家族的起始兵力,影响力排名和补给数。这张牌仅用于初始布局,在游戏中并不使用。

铁王座,瓦雷利亚钢剑和信鸦道具 这些大型道具是对影响力排名第一的玩家的奖励。这些强力道具的拥有者可以在游戏中使用特殊能力。 棋盘 棋盘上的主体部分是维斯特洛王国的地图。其他部分包括:野人战力,影响力排行榜,补给数量,游戏回合。 初始布局 在游戏开始时,按照如下步骤来布局: 1.展开棋盘,平铺在一张大桌子上。 2.把君临城、鹰巢城、阳戟城中立势力标记放在棋盘上相应位置。 3.把野人标记放在棋盘北方的野人战力0处。 4.把回合标记放在回合1处。 5.把所有的权力道具放到一边由裁判保管。 6.每个玩家随机抽取一张家族起始卡以便决定所控制的家族。在4人游戏中去掉葛雷乔伊家族,在3 人游戏中再去掉提利尔家族。 7.每个玩家得到本家族的7张贵族将领牌。 8.把事件牌分成三叠(牌的背面有罗马数字I、II、III),洗匀后正面朝下放好。 9.玩家按照家族起始卡的说明摆放起始兵力和道具。这步又可以分为5小步: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附件 浙江省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行为,建立 健全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子签名法》、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 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矿业权交 易规则》(国土资规〔2017〕7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使用浙江省矿业权网上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网上交易系统”)组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矿业权的适 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是指矿业 权交易机构使用网上交易系统组织的矿业权拍卖、挂牌交易 活动。 第四条符合拍卖、挂牌公告中竞买人条件的竞买人,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依法参加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交易 活动。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网上交易管 理制度,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编制网上交易系统安全应急处

置方案,加强网上交易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信息公示公开按照矿业权有形市场信息公示公开的有关规定执行。 矿业权拍卖、挂牌转让的其他信息,矿业权交易机构可按照与矿业权转让人的约定发布拍卖、挂牌公告。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七条网上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矿业权交易机构下达委托书。 网上拍卖、挂牌转让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当到矿业权交易机构办理委托手续。 第八条网上拍卖、挂牌交易的基本程序: (一)矿业权交易机构发布矿业权网上拍卖、挂牌公告; (二)竞买申请人使用数字证书(CA认证),完成网上注册; (三)竞买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通过信用查验,选择合作银行,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证明信息至网上交易系统后,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授予竞买人竞买资格; (四)竞买人在规定的报价期限内进行网上报价或网上限时竞价; (五)网上交易系统确定竞得人; (六)竞得人申请材料复核; (七)签订成交确认书;

权力运行的规则之治

权力运行的规则之治:以执行权上下级监督机制的完善为视角(点击数:82) 【提要】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从权力性质及运行规律分析,健全完善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的监督机制具有重要作用。上下级法院执行权的监督主要包括依申请监督和依职权监督两种类型。实践中,相应的监督程序并不完善。作者分别就上级法院依申请监督、依职权监督、责令限期执行、裁定指定或者提级执行等监督程序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获得2010年上海法院系统学术讨论会优秀论文奖。 引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1权力运行的特点决定了掌握权力的人必须受到一定的制约。执行权的内部分权与监督促使执行权的行使更加公开、透明,但法院内部监督难免引起当事人“自己监督自己”的怀疑,以及横向监督存在自身难以解决的地方保护等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上级法院可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直接纠正下级法院违法或不当执行行为,亦增加了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督促执行申请的救济手段及上级法院督促执行的监督方式,主要体现在责令限期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的适用。但是,也要注意充分发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监督与协调作用以及被监督法院执行机构履行职责的积极性,在现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合乎权力运行与监督规则及实际的程序、方式、路径。 一、执行权的构造与职权性质决定了执行权上下级监督存在的必要性 民事执行权,是指执行机关应权利人的申请,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以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以及就发生在执行程序中的有关事项作出裁决的司法强制权。2 (一)我国强制执行权司法配置的合理性 域外强制执行制度的权力配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由法院专司型,二是由法院行使裁决权,由行政机关或社会化组织行使实施权。从其运作来看,都是由法院予以主导和监督。这种权力的划分,遵循了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通过三权之间的监督和制约实现执行权的可控性。执行权在我国由谁来行使?笔者认为还是由法院行使较为妥当,一是大部分需要执行的事项出自法院审判,由设置于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执行有利于兼顾审执,避免出现职责不清、互相推诿的现象;二是我国已基本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法院执行机构,从我国执行工作的历史发展来看,由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已经成为一个传统,也是一个应受重视的因素。3三是改革的适应性与成本控制的考量,而且,民事执行权对法院的重要性远远超过行政机关。根据法的效力与实效的关系理论,民事执行是法院民事裁判效力的重要保证,是司法系统生命线之一。4 (二)上级法院执行监督的权力来源 目前,对执行权性质的理解,主要是在司法权与行政权抑或二者的结合之间论证,并以此作为构建一国执行体制的理论基础。执行权作为与诉讼活动密不可分的强制性权力,自然应当具有司法性或者就是司法权,但是查封、扣押、拍卖、抵债、执行管理等这样一些常态行为,与司法权的裁决性质存在巨大差异。学者提出了多种执行权配置的框架,如设置隶属于司法

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

论社会治理中的权力与规则 张康之 (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0872) 摘 要:人的行为可以分为自发行为和自觉行为,自发行为是受到欲望二情感等驱动的,是非理性的,因而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三而规则就是把自发行为转化为自觉行为的保障性因素三在社会治理中,权力的运行应当是理性的,应当得到规则的规范三无论是在权治二法治还是德治模式中,权力的执掌和行使都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三但是,在这三种治理模式中,规则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三由于权治是与统治阶级的意志相统一的,因而对规则的要求较弱,而法治存在着权力的执掌和行使与权力所有者和权力意志相分离的问题,所以时时处处都需要得到规则的制约和规范三德治是我们在后工业化进程中正在建构的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它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三对于合作治理而言,执掌和行使权力的行为会具有自发性的特征,不过,这种自发性是基于道德冲动而作出的,虽然也需要得到规则的规范,但规则应当是具有弹性的,以便为道德功能的发挥提供空间三 关键词:社会治理;权力;规则;合作治理;权治;法治;德治 中图分类号:D035;C91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5194(2015)02-0085-07 福柯认为,规则是用来遵从的,而不是作为思考的对象存在的,也就是说,规则是 非思”的三规则的出现,服务于对人的行为规范,因为人有着根源于其自然存在的需求和欲望,也有着根源于人的社会存在的需求和利益,这些因素引起的是个人追求,付诸于行为取向中,汇聚到人的共同行动中,就会构成社会冲突三 冲突这个观念表明,需求二欲望或利益即使并不呈现给体验着它们的意识,也能体现在表象之中;规则这个相反概念的作用,就是表明冲突的暴力,需求之明显粗野的强求,欲望之毫无法则的无穷无尽,实际上却早已被非思组织起来了,这个非思不仅为它们规定了规则,而且还从一个规则出发使它们成为可能三”[1]472 因此,人类的社会治理无非是要对人的需求加以控制和引导,使人的欲望和利益实现都能够不对社会整体造成破坏性的影响,如果可能的话,甚至可以希望人的欲望和利益的实现能够对社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有所裨益三然而,在社会治理的权治二法治和德治这样三种类型中,实现这些目标的途径则是不同的,只有法治是严格意义上的依靠规则的治理三法律本身就是规则,作为社会治理依据的法律是一个系统化的规则体系三至于权治,是依靠权力的治理,而德治则被设定为依靠道德的治理三但是,就社会治理体系自身的运行而言,都是需要规则的,甚至这三种社会治理类型在功能实现的过程也都需要求助于规则三规则是最为经济的治理工具,而且规则也往往能够营造出公平二正义的治理效果三所以,尽管规则是 非思”的,但是规则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二规则对社会治理的具体影响等是怎样的?却是一个需要加以探讨的问题三 1 社会治理中的理性与规则 从人类的社会治理进化来看,越是文明程度高的社会治理类型,就越是包含着完备的规则三我们正欲建构的德治,将是一种高于法治的社会治理形态,它在表现方式上将以合作治理的形式出现,或者说,德治是超越了法治又包含着法治的新的治理文明类型,是依据道德的治理三对于这种治理类型而言,作为依据的道德,也是需要得到法律支持的,这种道德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出现三但是,在这里,法律将不再是我们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所看到的那种普遍性的和从属于形式合理性的法 四58四 四公共管理四  收稿日期:2015-02-14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重大基础研究计划 通过服务型政府建设去完善社会治理体系”(12XNL003),项目负责人:张康之三 作者简介:张康之(1957 ),男,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三

如何看待权利神圣的原则

如何看待权利神圣的原则 权力是私法秩序维持的手段。德国学者提出,要使某人负有的义务在私法上得到实现,最有效的手段就是赋予一个人一项对应的权利,否则,义务就难以实现。澳大利亚法学家斯托尔雅就指出:“义务的核心意义在于,它是作为权利的相关物发挥作用的,义务的承担着不仅被告知他必须做某事,而且被告知他理应去做某事,它之所以受约束,乃是因为如果他规避义务,所受到的不是他自己善良动机的挑战,而是另一个人的挑战,因为那个人拥有权力。”例如,许多破坏环境的行为就是因为没有赋予对方私法上的权利而变得猖獗。 权利还是个人人格发展的自由空间。权利为人的自由意志划定了范围,也就为个人人格的发展提供了可能的空间。 正是民事权利,是私权,是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民法保护的对象。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体系构建基础的法律制度,以充分赋予主体自由、平等的权利为己任,并尽量减少对主体行为的限制。在这一点上,其他任何一种法律部门都无法与之比拟。民法文化作为民法规范的精神之所在,其核心正是以维护最基本的人权-私权-为使命。 作为民法源头的罗马法在一千多年前即已在一定范围内维护着 私权的神圣。最初的市民法是一种身份法,凡是具有市民身份的社会成员均可在其内部实现权利的平等。公元212年,卡拉卡拉帝将市民资格授予帝国境内的全体居民,从而标志着市民法与万民法的归一,属人主义破产,每一个人均同等地享受着法律的保护。即使作为工具的奴隶,也可以通过解放自由人制度而取得主体资格,人格的升华为

非主体者提供了通向自由的通道。 经过中世纪封建和神权统治,崛起的市民等级又一次以自然法为哲学基础,以自由、平等、博爱为口号,掀起了一场权利运动。《拿破仑民法典》即是这种思想的集中反映和结晶。它以私权为人权的基础,“一个等级、一个民族、一个法律”的理念将私权平等地授予全体公民,而不附加任何条件,比较罗马法又前进了一大步。从此,在一切文明国家中,私权作为人生之根本均无条件地赋予全体国民,人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在人权领域,我赞同这样的观点,即惟有个体才是人权的主体,即使是集体人权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集体只能视作人权的“载体”。强调自然人的权利,在民法中表现得最为突出。法国民法典中仅仅确认了一种主体类型,那就是自然人,尽管在当时的法国社会中已出现团体种类,但为实现自然人作为价值终极的信念,法典放弃了对法人的确认,而且直到今日都未加以修改。从实质上讲,法人只是自然人更好地参与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而已,作为一个团体的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只能是自然人,因为是自然人的意志决定了团体的行为。随着现代社会法人的肆虐,自然人受到生存的威胁,有志之士已经开始考虑起如何去改造法人,重还自然人尊严的问题了。民法作为人法,更应以维护自然人的权利为重。 在私权理念上,尽管人身权、物权、债权等构筑于大陆法体系中,但这些权利所蕴含的基本理念,却是全世界的财富。不论是大陆法、英美法抑或中华法系,对这些权利的肯认,普遍存在于各自的法律体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6]10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07.02 【实施日期】2006.07.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云南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办法、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等3个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10日)停止执行 云南省矿业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云政发[2006]102号2006年7月2日) 第一条为了培育和发展我省矿业权交易市场,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以及矿业权人转让矿业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 第三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矿业权交易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矿业权交易机构中进行。 第四条矿业权交易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矿业权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矿业权交易的有关管理办法和矿业权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 (二)制定矿业权市场交易规则; (三)对全省矿业权交易进行政策性指导; (四)对州(市)、县(市、区)设立矿业权交易机构提出审核意见; (五)依法监督矿业权交易的过程和交易结果,查处矿业权交易中违反交易规则的行为。 省财政、工商、税务、商务、编制、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矿业权交易工作。 第六条州(市)、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矿业权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国土资源部门做好矿业权交易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规则、越轨与标签——对米尔斯“权力精英”再解读

规则、越轨与标签——对米尔斯“权力精英”再解读 钟克伟作者投稿2011-01-25 摘要: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是学术界长期讨论的重要学说。本文试图通过对标签理论的重构来解读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认为,标签理论对越轨行为进行确认的逻辑过程实际上包括制定规则、贴标签的行动、越轨行为的标明和结果四个阶段,即“四阶段说”,而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逻辑在这一框架下能够得到更为有效地解说。 关键词:规则;越轨;标签;权力精英 一、米尔斯的“权力精英”理论 (一)主要内容 米尔斯在其代表作《权力精英》一书的第一部分中,以临床诊断性质的语言集中描写了当时美国社会的权力结构;第二部分中,他越过静态的描述,将激情投入到相对突出的权利精英的研究上。通过对美国经济、政治秩序和军事秩序的分析,他得到悲观的结论:“经济被两三百家巨型公司用行政管理和政治手段所左右,政治秩序已变成一个集中的行政体系,渗透到社会结构的每个缝隙之中,军事秩序已经变成政府最庞大和最昂贵的组成部分,军队已经成为一个随意扩展的官僚制领域中冷酷而龌龊的效率机器”[1]。而且最令人沮丧的是,“当每一领域变得更加广大和更集中时,其行为的后果也更严重,与其他层面的交往也急剧增加”[1]。 权力精英,如米尔斯所言,既是当时美国社会的现象,又是对这种现象的理论解释。“权力精英”可以概括为:美国社会中,在经济、军事、和政治机构里占据高位的财阀、军阀和政客,“组成了或多或少结合在一起的或统一起来的权力精英,他们的重要决策决定了美国社会基本结构和趋向,左右着美国中下层民众的生活”[2]。 (二)理论解说的缺憾 米尔斯严厉的批判了帕森斯的结构功能主义,其“权力精英”理论被称为是现代冲突理论的“催化剂”。本文不意讨论其理论对当今美国社会的理论或现实

关于权利用尽原则的理论汇总

权利用尽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版权中因版权人独占发行权而阻碍作品的自由流通,从而阻碍文化的传播。主要有以下三种分类: 1、一国用尽原则:指的是商品首次投放一国市场之后,商标权仅在该所在国用尽,而在其他取得商标权的国家仍可以行使商标权,不发生用尽问题。主张这个原则的国家反对平行进口,其理由是商标的地域性。 2、区域用尽:是指商品首次投入市场之后,商标权在某个特定区域内即告穷尽,在该区域内商标权人无权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进行干预。主张这种标准最典型的代表是欧盟。由于欧盟的着眼点在于统一欧洲大市场,即在成员国的国内市场上建立一个共同的内部市场。 3、国际用尽原则:指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就在国际范围内用尽,丧失了对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再销售、转卖、处置等行为的控制权,一旦商标已合法投入市场,权利人就无权再加以干预,因而平行进口就是正常合法的贸易活动。许多发展中国家认同这一标准,因为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平行进口减少商标权人利用其商标权在某些市场上以高价销售产品的可能性,从而增强其本国销售产品的竞争,增加不同品牌商标的竞争,避免人为分割市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即维护相关公众的利益。 一、版权用尽 在我国较早对版权用尽的问题进行研究学者郑成思先生指出:版权用尽是指版权发行权一次用尽,即对于经过版权人许可而投放市场的享有版权的复制品,版权人无权再进一步的控制其复制品的转销、分销。又称为“首次销售原则”。 由此可见,版权用尽指发行权的用尽。发行是作者传播作品的途径,如同其他转移物权的方式相同,只不过在版权上称作发行而已。没有发行就没有作者权利的实现。因此,发行权对于作者来说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五款对发行的定义是:“发行,是指为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通过出租、出售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一定数量的作品复制件”。 1、从定义中可以看出:(1)、发行的数量要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比如书籍、音像制品,要满足公众的合理要求必须达到较大的数量才称得上发行。(2)、发行权的内容包括:出租、出售、出借等方式。对于发行权中的销售权和出口权来说,只要权利人将其作品投放市场,权利即告用尽。 但对于其中的出租权和出借权来说,则应根据版权的客体来定,对于一般的作品,主要是指书籍,不管是原件或复印件,只要经版权人同意投入市场以后,权利人就丧失了对这些作品的支配权,因而负载在作品上的出租权和出借权也告用尽;但对于计算机程序、电影电视作品、录音制品,在作品售出以后,权利人丧失了对这些作品的进一步销售权,而对于出租、出借权来说,始终在权利人手中。 2、网络传输中的权利用尽问题 如果在网络传输中适用版权用尽原则,将对版权人的利益造成巨大的损害,从网络传输的无形特征看,其发行的过程,相当于无线广播、卫星广播等,而版权用尽的原则是不适用于这种“传播权”。在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在日内瓦举行,会议通过了两个条约,即《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主张将网络传输纳入版权的发行权以内,但不主张所有关于发行权的原则都适用于网络传输,权利用尽的原则属于例外。 二、商标权利用尽 商标权用尽是指带有商标的产品经权利人许可投放市场以后,商标权人即丧失了对该商品的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子)修订说明书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的轨道上运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执业风险的指导。

广电局行政处罚及执行权力规则制度

范文:________ 广电局行政处罚及执行权力规则制度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1 页共4 页

广电局行政处罚及执行权力规则制度 为保障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开展,避免和纠正行政执法活动中的偏差和失误,做到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订以下制约制度。 1、案源管理和立案监控制度。处罚案件案源由局社会事业科和宣传科负责管理,立案案件经统一编号后交分管领导审批,未经统一编号的,分管领导一律不予审批。实行这一制度,就是要纠正办案人员“隐瞒”案件或压案不办、擅自“销案”等“铲案”行为的发生。 2、行政处罚流程监控制度。行政处罚流程监控指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核审、告知、决定、执行以及立卷等程序进行监控,其目的是缩短办案时限,提高执法效率,落实执法责任,能有效地防止违反办案程序及违法处罚现象的发生,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3、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执法办案人员培训考核、资格认证、证件管理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者不得从事执法办案工作。对现有执法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进行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4、重大案件集体会审制度。对个人处罚1000元以上、对企业处罚5000元以上的案件,可能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映的案件,办案部门存在意见分歧的案件,由案件评审委员会或局长办公会集体研究,以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5、罚没物品监督处理制度。对没收物品的处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对没收物品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应当销毁的,办案人员提出销毁处理意见,报社会事业科和分管领导审批,由社会事业科和监察部门共同监督予以销毁;属于可以拍卖处理的,办案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社会 第 2 页共 4 页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