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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

甲方:
乙方:中环联合(北京)认证中心有限公司(CEC)

为保证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正确使用,维护认证证书和标识的权威性、CEC的信誉、认证企业的利益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 适用范围
本协议适用于在协议有效期内获得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的所有产品。

二、权利和义务
乙方:
1. 及时向通过认证的甲方颁发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
2. 审批甲方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印制申请。
3. 监督和指导甲方正确宣传和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
4.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甲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年度监督检查和认证证书有效性的确认,依据监督检查和有效性确认结果对甲方认证证书的使用做出保持、更换、暂停、撤消或注销的决定,并对撤消或注销认证结果予以公布。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乙方有权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甲方:
1. 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范围
a) 可在获证产品广告和宣传材料上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但不得将某一产品的认证证书作为整个甲方获得某种认证的证明,并加以宣传,从而产生误导作用;
b) 可在获证产品的外观、产品铭牌、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使用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
c) 可在工程投标、产品销售过程中,向顾客出示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证书;
d) 不得在非认证产品上使用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
2. 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必须与甲方的自我环境声明一并使用。
3. 通过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的产品须在产品适当的外观或产品最小外包装物上粘贴一枚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标志,以利于消费者识别以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乙方的市场监督。
4. 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由乙方统一规定样式,甲方不得自行更改。其图案、尺寸及颜色必须符合《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5. 甲方直接印刷于获证产品的外包装物、产品名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上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应注明认证证书编号。
6. 自行印制的粘贴在产品外观或外包装物上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和直接印刷于产品外包装物、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出厂合格证等上的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甲方须事先向乙方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印制。
7. 甲方应建立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使用制度,乙方要求时应书面报告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

用情况,报告应包括获证产品生产情况和标志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内容。
8. 当认证证书被暂停、撤消或注销后,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广告宣传,停止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的使用。在认证证书被撤消或注销的情况下,还应按乙方要求交回有关认证文件(包括认证证书)。
9. 自愿接受乙方对认证证书和中国环境标志(II型)标识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及管理,自愿接受乙方产品监督检验。
10. 应确保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证型号产品始终符合认证要求。

三、费用
1、 甲方应按规定向乙方交纳年度监督审核费和年金(见中国环境标志(II型)认证合同书)。
2、 特殊情况下(如认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顾客投诉等)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甲方整改措施的复查等),其间发生费用由甲方支付。

四、罚则
凡甲方未按乙方规定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乙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向甲方提出处罚并做出相应处理,必要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法律诉讼。

五、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证书有效期)。
协议期满,未经复评,协议有效期限内所获得的认证证书均视为无效。甲方应及时申请复评,复评合格后,重新与乙方签订《认证证书和标志使用协议书》,即可恢复上一协议期内未满期限认证证书的有效性。
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做出声明并充分说明理由。

六、其它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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