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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该案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发表时间:2010年09月29日 关键词:举证责任

山东-菏泽
武合金

954034008

摘要
武合金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专业。多年致力于房地产法、建筑法、民商法、劳动法、刑法等的研究与运用。发表法律论文多篇。擅长房地产、建筑、合同、土地、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争议等案件的代理、刑事案件的代理与辩护及公司法务的处理。 山东菏泽武合金 手机54034008 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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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9年4月1日,原告谢某在被告销售商某市公司购买了被告某化妆品公司生产的法姿牌啫喱水一瓶。使用几次后,原告出现脱发现象,为治疗脱发花去药费726.9元、交通费40元,购买滋养液、育发剂花费2994元。原告在出现脱发现象后曾找某市公司协商并将剩余的啫喱水交给被告,后被某化妆品公司工作人员姚某拿走,协商未果后,原告找到某市消费者协会,消协因剩余啫喱水被被告拿走无法做鉴定,调解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
谢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了照片、病历、消费者协会的证明、医疗费单据、交通费单据、购货收据,证明其使用啫喱水受到的伤害。某化妆品公司在一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了一瓶啫喱水、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批量生产检验资料。谢某不认可是自己使用的那一瓶,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某化妆品公司提供的以上证据已过举证期,但谢某在开庭时已经质证。
问题:武,你认为被告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我认为,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市公司应就啫喱水的使用与原告的损害事实不存在因果关系提供证据,被告工作人员在没有和原告共同封样的情况下,单方将啫喱水取走,造成难以对各方均认可的啫喱水进行鉴定,被告既不能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也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利后果应由被告承担。因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二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原告主张被告的产品致自己损害,是否应当由原告举证?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中生产者的举证责任。二、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一、缺陷产品致人损害案件中生产者的举证责任
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属于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或提供缺陷产品并致使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依法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关于生产者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

一种观点认为,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应由产品使用者承担。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千规定》第4条第六款的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给生产者仅规定了三条免责事由: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根据民事侵权诉讼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产品存在缺陷及产品存在缺陷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害人承担。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及《产品质量法》没有规定生产者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排斥举证责任倒置,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原意,产品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不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笔者倾向手第二种观点,因为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立法目的,在实行无过错责任的情形下,应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即认定其产品有缺陷;这一认定是根据举证责任倒置理论而来的;从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及相关规定分析,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形,在考察奴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举证条件等因素的情形下决定举证责任倒置,将本应由一方当事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缺陷产品致入损害案件中,就双方的举证能力来讲,生产者明显处于优势地位,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理论分配举证责任是正确的。
在本案中,作为生产者的某化妆品公司应当承担谢某使用的这瓶啫喱水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虽然作为生产者的某化妆品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啫喱水的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批量生产检验资料,但并不能证明谢某购买并使用的啫喱水不存在缺陷,因此,某化妆品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如谢某直接起诉产品的销售者某市公司,某市公司应如何承担举证责任?我们认为产品销售者承担的举证责任与产品生产者承担的举证责任在性质上并没有区别。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在产品因存在着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产品的销售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要求生产者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当然,也可以要求其二者共同承担责任。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在归责原则上对销售者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因使用、消费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向该产品的销售者主张赔偿,销售者不得

以无过错为由主张免责。因此,如谢某直接起诉某市公司,某市公司应当承担与某化妆品公司相同的举证责任。
二、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举证时限制度,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和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限制度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此期间内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即当事人如果在此期间不提供,或是不能提供证据,则会产生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即当事人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超期提供的证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超过举证期限的证据并不是一律不能认定,例如,《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4条、第41条、第43条规定了逾期举证的例外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况:l、一方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2、当事人在举证期满后新发现的证据;3、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在法院准许的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对于以上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后,对于符合证据采信条件的,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本案中,某化妆品公司在一审开庭时提供的啫喱水虽然已超过举证期限,但一审法院对该证据组织了质证,谢某没有以证据超过举证期限为申拒绝质证,而是发表了质证意见。谢某否认某化妆品公司提交的啫喱水不是其交付给某市公司的那一瓶,但是当时其将啫喱水交给某市公司,也没有记清当时那一瓶的生产批号和日期,也没有要求封存当时使用的啫喱水。因此,谢某应当举证证明某化妆品公司向法院提交啫喱水不是当时其在商场购买并使用的那一瓶,但谢某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应当视为举证不能。因此,某化妆品公司提供的啫喱水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某化妆品公司应当对谢某使用过的啫喱水是否存在缺陷申请鉴定。但某化妆品公司一直没有申请鉴定,故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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