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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的分类及例子

抗辩权的分类及例子
抗辩权的分类及例子

抗辩权则是指专门对抗请求权的权利,亦即权利人行使其请求权时,义务人享有的拒绝其请求的权利。

抗辩权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类型,主要有两类: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一)永久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有永久阻止他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举例:诉讼时效已满,债权人甲请求债务人乙给付,乙提出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证据,这就是行使永久性抗辩权的行为,这种抗辩权可永久行使。

(二)延期性抗辩权

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出抗辩权,而非永久可以抗辩。它包括合同法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和担保法上的一般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没有约定先交钱再拿货还是先拿货再交钱。因此若甲不给价款,乙就有权不给钢材,乙行使的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通俗的说他们应当”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2、先履行抗辩权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约定乙先交货,甲再给钱。如果乙不能按时交货,甲就有权拒绝给付价款,或者,乙只能交约定钢材二分之一的货物,甲也有权拒给货款,甲行使的就是先履行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甲先交钱,乙再发货。交货之前,乙厂发生大火,甲有证据证明乙厂不能按时交货,而且乙也没表示可以提供担保,甲出于对自身货款安全的考虑,就有权拒付价款,甲在行使不安抗辩权。

4、先诉抗辩权指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一般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例如:甲、乙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价款500万元,丙作为甲的保证人,在甲不能及时交货的时候承担保证责任。正好甲破产了,尚未清算,没能力给付价款,此时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就可以行使先诉抗辩权,不给钱。

企业风险分类示例

羁企业风险分类示例 蕿二企业风险的分类 螀企业风险一般有四种分类标准。 蒆1.以对企业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为标准 蚅针对集团制定的目标,可以根据对不同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因素,将集团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企业风险进行风险发生原因分析及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时,参照此分类方法进行。 莀战略风险: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业效益的不确定因素因素。 薇财务风险:公司财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收益下降的风险。 薄市场风险: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 对企业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 肄运营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 肀法律风险: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薈2.以风险的来源为标准 羇根据风险的来源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如图1所示一般在进行风险初始信息收集及风险识别时,采取此分类方法。 蒄

袁图1 企业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列示 頊治黃至战珞7 法律法规 细织结梅企业文优 公司治理财务报告现金離 财务铁務产祝営理信用営理集回监首 费金営蚀融费投费莒皀按露市场研兗 法槿事爵B? 业努榛式环保— 无形资严S程企业■- 人力贾;霜理到率詞通窘户黄垂 业务整舍税勢 \ 、_丿+ / 嘉关删合同赍本运吾人员韓如性 公共艾至宓业戢師合用 Sib fli"理信皐安全 产品析搐固皋資产申| 竞争对手 薁

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执法行为基本概念和分类 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相对人或行政事务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的目的,是通过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完成国家实行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执法的结果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实施的主要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主要包括: 1、准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的许可,如投资立项、进出口管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药品生产许可等; 2、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权利并且具有数量限制的许可,如开发利用土地、矿产、水等自然资源,公共汽车运营线路等; 3、资格资质方面的许可,如公务员、律师、执业医师等职业关资格许可,施工企业、设计单位等的资质许可; 4、对特定物的检测、检验和检疫; 5、确定主体资格方面的许可,如企业法人登记、社会组织登记; 二、行政处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其种类主要有: 1、代执行,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代出义务工等。 2、执行罚,最典型的如滞纳金。 3、人身强制,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隔离、强制检查公民身体(尤其是在预防传染病时)等。 4、财产强制,如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划拨银行存款,对腐烂变质食品实行的强制销毁等。 5、在其职权范围内进出生产经营场所的强制检查。如现场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要求及时处理。 6、对产品或者商品的强制检验。 7、紧急状态时,临时紧急征用交通工具或者其他财产。 8、紧急状态时,进入或处置土地、建筑物、住宅。如为了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的建筑物。 9、其他,如《游行示威法》规定的强制解散,拒不解散的,强制带离现场。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实施主体凭借国家强制力,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无偿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征税、行政事业性收费两种。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纯粹的工作汇报、通知等行为,由于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 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 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 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 1.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2.科处义务或免除义务。 3.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 四、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分: 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两者存在以下五个方面的区别: 1.调整的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调整不特定的多数人和事,具体行政行为仅仅针对特定的人和事。这一点是最主要的区别。 2.能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一般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只具有个别效力。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在有同样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仅仅对于本次事项的处理有效,对于其他事项则不适用。 3.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本身一般并不会直接导致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变化,是一种间接的影响,往往通过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对当事人发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对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直接作出决定,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这是最主要的认定标准。 4.行为程序不同。抽象行政行为程序接近于立法程序,一般要求有征求意见程序以及公布程序;具体行行为则强调调查程序以及听证程序,程序要求上有所不同。 5.救济途径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一般不受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而具体行行为一般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另外,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可以进入行政复议程序,予以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判别具体行政行为的关键)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1.依职权的和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是行政机关是否以当事人的申请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条件。前者指行政机关不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直接依职权采取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则需要经过当事人的申请,行政机关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精.选]

(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1.行政法的概念 所谓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由规范行政主体和行政权设定的行政组织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行为法、规范行政权运行程序的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监督的行政监督法和行政救济法等部分组成。某重心是控制和规范行政权,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3)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4)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等。在上述四种行政关系中,行政管理关系是最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和行政救济关系是由行政管理关系派生的关系,而内部行政关系则是从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一种关系,是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主体单方面内部的关系。 2.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尚没有统一完整的实体行政法典这是因为行政法涉及的社会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丰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难以制定一部全面而又完整的统一法典。行政法散见于层次不同、名目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可观的各类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之中。凡是涉及行政权力的规范性文件,均存在行政法规范。重要的综合性行政法律在我国和国外主要有:行政组织法、国家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程序法、行政公开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 (2)行政法涉及的领域十分广泛,内容十分丰富:由于现代行政权力的急剧膨胀,其活动领域已不限于外交如国防、治安、税收等领域,而是扩展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这就决定了各个领域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均需要行政法调整,现代行政法适用的领域更加广泛,内容也更加丰富。 (3)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变动性 与其他部门法由于社会生活和行政关系复杂多变,因而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具有较强的变动性,需要经常进行废、改、立。 3.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规范可分为下述三大类:①关于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行政机关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活动程序和方法的法律规范,其中职权、职责规范是行政组织法规范的核心;再一部分是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双方在录用、培训、考核、奖惩、晋升、调动中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②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双方权利(职权)、义务(职责)关系的法律规范。这类规范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③关于监督行政权的法律规范,即监督主体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律规范,最主要的有行政监察、行政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规范。这一类规范数量虽不是最多,但十分重要,是行

心理防御机制

心理防御机制 (2007-06-15 09:46:27) 转载▼ 分类:心理 当人们面临挫折或冲突的紧张情境时,内部心理活动中自觉或不自觉地解脱烦恼\减轻内心不安,以恢复心理平衡和稳定的适应性倾向,就是心理防御机制. 心理防御机制的形式多种多样,常见的形式有十三种:压抑、否认、退行、合理化、反向形成、转移、投射、幻想、补偿、抵消、认同、升华、幽默作用。感兴趣的朋友可以对照一下,或许会有所启发. 压抑: 这是最基本的一种心理防御机制.指的是人将一些不被自我接纳的冲动、念头等,在不知不觉中被抑制到无意识中,或者把痛苦的记忆,主动忘掉排除在记忆之外.这种面对不愉快情境时,不知不觉有目的地遗忘,和因时间久而自然忘却的情形不同.被压抑的内容并未消失,它仍然在我们的无意识中,遇到机会仍会逸出,如触景生情.而且在无意识中活动,影响我们的行为. 压抑虽然能暂时减轻焦虑和获得安全感,但若内心蕴藏着被压抑的内容过多,超过意志的控制力和耐受性时,有可能会发生心理障碍. 否认: 不是把痛苦事件有目的地忘掉,而是把已经发生的不愉快的事件加以"否认"(拒绝面对现实),认为它根本没有发生过,以逃避心理上的刺激和痛苦,来获取心理上暂时的安慰. 这是一种比较原始而简单的防御机制,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比如孩子闯了祸,把眼睛蒙起来,像沙漠中的鸵鸟,敌人追赶在眼前时,无法面对,就把头埋在沙堆中,当作没这回事一样,就是一种否认的表现.或患了绝症、事业失败,常会本能地否认. 在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否认和错觉(对现象错误的信念),可以缓冲突然来临的打击,避免精神崩溃,维持一时心理平衡. 退行: 遇到挫折和应激时,心理活动退回到较早年龄阶段的水平,用原始\幼稚的方法应付当前情景,是一种反成熟的倒退现象.比如知道丈夫有外遇,每当丈夫外出,妻子就坐在地上大哭大叫,一直到丈夫答应不外出为止.成人的偶然"倒退"会给生活增添情趣.但如果常常退化,利用自己的退行行为来争取别人的同情与照顾,用以避免面对现实的问题与痛苦,就不仅是一种现象而是病态了. 合理化: 合理化又称文饰作用,俗称"找辙".制造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并遮掩自我的伤害,总的来说就是对自己的所作所为给予开脱("合理"的辩解),自园其说. 一般合理化可分为"酸葡萄"心理、"甜柠檬"心理和推委三种形式.“酸葡萄”心理和“推委”不多说了。“甜柠檬”心理,百般强调凡是自己所做成或所拥有的东西都是好的。面对不如意时,努力去强调事情美好的一面,以减少内心

最新企业风险分类示例精选

企业风险分类示例 二企业风险的分类 企业风险一般有四种分类标准。 1.以对企业目标实现产生的影响为标准 针对集团制定的目标,可以根据对不同目标实现产生影响的因素,将集团风险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对企业风险进行风险发生原因分析及风险管理策略制定时,参照此分类方法进行。 战略风险:影响整个企业的发展方向、企业文化、信息和生存能力或企业效益的不确定因素因素。 财务风险:公司财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收益下降的风险。 市场风险: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影响。 运营风险:企业在运营过程中,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和变动性以及主体对环境的认知能力和适应能力的有限性,而导致的运营失败或使运营活动达不到预期的目标的可能性及其损失。 法律风险: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各种主题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2.以风险的来源为标准 根据风险的来源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如图1所示。一般在进行风险初始信息收集及风险识别时,采取此分类方法。 图1 企业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列示

3.以是否为企业带来盈利为标准 以能否为企业带来盈利等机会为标志,可以将风险分为纯粹风险(只有带来损失一种可能性)和机会风险(带来损失和盈利的可能性并存)。一般对企业风险进行初步定性分析时,采取此分类方法。 4.以应对风险的层面为标准 根据对风险做出应对策略所在层面的不同,可以将风险分为流程层面风险和公司层面风险。一般情况下,编制《内部控制手册》,主要针对流程层面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而对公司层面风险,要制定专项风险管理策略。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行政职权种类和定义 一、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的,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外的审批事项。 非行政许可审批是指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行政审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批(即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政府行使产权人对有关资产管理的审批、政府财政优惠待遇审批(主要是政府基金使用、税费减免、进入政府产业园区等事项)、授予荣誉称号审批和宗教民族政策性事项审批等。 三、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四、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公民的人身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加以限制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指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向公

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偿收取一定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须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其实质是国家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管理相对人一定财产所有权。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有:(1)税收征收;(2)资源费征收:(3)建设资金征收:(4)排污费征收;(5)其他法定征收。 六、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强制性的取得行政相对人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或劳务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收费: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满足特别的行政支出,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行政相对人收取货币的行为。如:工商管理费、过路过桥费等。 八、行政给付:是指行政主体在特定情况下,依法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物质利益或赋予其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 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九、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定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通过确定、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的行政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的确定,产品质量的确认。 1、公安管理中的确认 主要由对交通事故的车辆、物品、尸体、路况以及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态的检验和鉴定;对交通事故等级的确认;对当事人交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它是羁术行政行为。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职权分类

行政职权分类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行政职权分类 一、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指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定授权组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行政法规制裁。 三、行政强制:指行政执法机关为实现行政目的,对管理相对人的财产、身体及自由等予以强制采取的措施。 四、行政征收: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征集金钱或实物的行为。其种类主要包括税、费。如果本部门仅有收费权,也可以直接列为“行政收费”。 五、行政裁决: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 六、行政确认: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七、行政给付: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法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者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 八、监督检查:指具有行政监督职能的行政主体,根据法定的监督权限,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行政规定进行监督检查。 九、非行政许可的审批:指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所属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 十、行政事业性收费:指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事业单位等组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收费的项目,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布的收费标准,向负有缴纳义务的行政相对人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姓名:廖梦涵学号:1109103144 班级:11级法学5班行政行为有若干种分类,最有价值的一种分类就是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不仅是行政法学理论上的一种划分,而且也是法律制度所采用和确认的一种划分方法。比如,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就是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来规定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对象的。因此,划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理论意义。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 1、从行为对象上来看。该说认为,抽象和具体行政行为划分的根本标志在于行政行为所针对的对象是否特点。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要求比较严格,行为内容比较广泛、概括,法律效力具有普遍性和相对稳定性;而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均可为之,内容比较具体和具有针对性,效力范围仅限于很小的对象范围;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都能反复适用,长期有效;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只适用一次;抽象行政行为对其制定后发生的事项有约束力;具体行政行为则通常对其作出前的事项具有约束力;抽象行政行为要按照规定的行政立法程序进行;具体行政行为则按行政执法程序进行;抽象行政行为在表现方式和载体上以规范性文件方式出现,往往有章、节、条、款等形式;而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以“决定”、“通知”、“认定”、“裁决”等形式表现出来。 2、从职权性质上来看,任何行政行为都是来源于法律赋予的行政职权,如果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那么,行政机关据此法律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就是抽象行政行为;而无法律、法规授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3、从行为方式与内容上看。此标准说认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某一类管理对象的普遍特征为标准进行的制定法律规范文件的行为,是行政主体为了实施对某一类管理对象的规范性管理,依据该类对象的普遍性、共同性的本质特征,以理论方式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观念形态的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个别的人和事所为的具体管理,依据该对象的特征、性质和状况,以硬性事实的方式作出的具体行政处理行为,

心理防御机制分类

我们可以把防卫机制的类型分为十六种,属五大类。 (一)逃避性防卫机制 这是一种消极性的防卫,以逃避性和消极性的方法去减轻自己在挫折或冲突时感受的痛苦。这就像鸵鸟把头埋在沙堆里,当作看不见一样。这类防卫机制有以下四种形式: 1、压抑(repression) 压抑是各种防卫机制中最基本的方法。此机制是指个体将一些自我所不能接受或具有威胁性、痛苦的经验及冲动,在不知不觉中从个体的意识中排除抑制到潜意识里去作用。是一种:“动机性的遗忘”(motivated forgetting),个体在面对不愉快的情堵时,不知不觉有目的地遗忘(purposeful forgetting),与因时间久而自然忘却(natural forgetting)的情形不一样。例如,我们常说:“我真希望没这回事” ,“我不要再想它了”,或者在日常牛活中,有时我们做梦、不小心说溜了嘴或偶然有失态的行为表现,都是这种压抑的结果。 2、否定(denial) 否定是一种比较原始而简单的防卫机制,其方法是借着扭曲个体在创伤情境下的想法、情感及感觉来逃避心理上的痛苦,或将不愉快的事件“否定”,当作它根本没有发生,来获取理上暂时的安慰。“否定”与“压抑”极为相似。唯“否定”不是有目地的忘却,而是把不愉快的事情加以“否定”。 这种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处处可见,譬如,小孩子闯了祸,用双手把眼睛蒙起来;许多人面对绝症,或亲人的死亡,就常会本能他说“这不是真的,用“否定”来逃避刀距大的伤痛。其他如“眼不见为净”、掩耳盗铃”,都是否定作用的表现。 3、退回(regression) 退回是指个体在遭遇到挫折时,表现出其年龄所不应有之幼稚行为反应。是一种反成熟的倒退现象。例如,已养成良好生活习惯的儿童,因母亲生了弟妹或家中突遭变故,而表现出尿床、吸吮拇指、好哭、极端依赖等婴幼儿时期的行为。 在日常生活中,某些事情的发生,往往会触发我一些感受,通常我们会作出自然与直接的表达,但在特别的情况,我们的反应会不寻常,基于各种原因,很可能我无意识地已将真正的感受作了压抑。例如:丁校长是个汽车爱好者,惜车如命,太太常常取笑他简直将自己的汽车当作了儿子。一天早上,当他在赶往教育局参加会议时,不幸发生了交通意外,他的车子被尾随的客货车碰撞了一下。当时丁校长只是下车随便望望被撞毁的车尾部分,然后便冷静地匆忙与对方交换通讯电话,在抄下对方的车牌后,就马上开车驶往教育局,同时,再集中精神构思在会上个人要作的重要陈词。在这事件中,由于撞车时是八点三十二分,二十八分钟后会议就要开始,而重要的事情亦急待决定,丁校长一反常态的表现,只是因为他采用了潜抑防卫机制。 (二)自骗性防卫机制 此类防卫机制含有自欺欺人的成分,也是一种消极性的行为反应。 1、反向(reaction formation) 当个体的欲望和动机,不为自己的意识或社会所接受时,唯恐自己会做出,乃将其压抑至潜意识,并再以相反的行为表现在外显行为上称为反向。换言之,使用反向者,其所表现的外在行为,与其内在的动机是成反比的。在性质上,反向行为也是一种压抑过程。 2、合理化(rationalization) 当个体的动机未能实现或行为不能符合社会规范时,尽量搜集一些合乎自己内心需要的理由,给自己的作为一个合理的解释,以掩饰自己的过失,以减免焦虑的痛苦和维护自尊免受伤害,此种方法称为“合理化”,换句话说,“合理化”就是制造“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并遮掩自我的伤害。一般,“合理化”可分为三种方式: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第四章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 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这种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通过其构成要素与行政事实行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为、刑事法行为区别开来。构成上述意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要素有以下各项:?

(完整word版)DB37T2974-2017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ICS13.100 C 65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T 2974—2017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细则 Detailed rule for th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system of industry commerce and trade work safety risk classification 2017-06-23发布2017-07-23

目次 前言............................................................................... III 引言................................................................................ IV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要求 (1) 4.1 成立组织机构 (1) 4.2 实施全员培训 (1) 4.3 编写体系文件 (1) 5 工作程序和内容 (2) 5.1 风险点确定 (2) 5.1.1 风险点划分原则 (2) 5.1.2 风险点排查 (2) 5.2 危险源辨识 (2) 5.2.1 辨识方法 (2) 5.2.2 辨识范围 (3) 5.2.3 危险源辨识 (3) 5.3 风险评价 (3) 5.3.1 风险评价方法 (3) 5.3.2 风险评价准则 (3) 5.3.3 风险评价与分级 (4) 5.3.4 确定重大风险 (4) 5.3.5 风险点级别确定 (4) 5.4 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4) 5.5 风险分级管控 (5) 5.5.1 风险分级管控的要求 (5) 5.5.2 编制风险分级管控清单 (5) 5.5.3 风险告知 (5) 6 文件管理 (5) 7 分级管控的效果 (5) 8 持续改进 (5) 8.1 评审 (6) 8.2 更新 (6) 8.3 沟通 (6)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核心内容:行政行为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相对人根据行政法律法规等所作出的行为。那么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哪些内容,它有哪些种类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一、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无偿和强制地取得相对人财物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包括税收征收和行政收费。其中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因为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国家资源使用权和进行行政管理而收取的费用,如、水资源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 二、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者劳务,并给予相对人适当补偿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用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但与行政征收是存在差别的,行政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三、行政给付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 四、行政奖励 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或者精神鼓励的具体行政行为,比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 五、行政裁决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的审查与裁决的行为。 1、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赔偿争议 2、土地、矿产、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3、国有资产产权争议 4、拆迁补偿安置争议 5、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争议 六、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对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法上的制裁。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 (二)行政处罚与民事责任 (三)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 (四)行政处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 (五)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 七、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使之获得法律效果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许可

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有八种

常见的心理防御机制有八种:①否认是指一种拒绝承认现实的某些方面,借以减轻焦虑和痛苦的心理防御机制。②潜抑指一个人能被社会或自己意识所接受的欲望、情感和行为,在不知不觉中压抑到潜意识中去,使自己意识不到,而使内心保持“纯洁”、“安宁”。 ③投射指一个人把自己的过失归咎于他人,或者将自己内心那些不能为社会规范或自我良心所接受的感觉、欲望、意念等放到别人身上,以掩饰自己,逃避或减轻内心的焦虑与痛苦。④反向作用指一个人表现与自己的欲望、动机、观念等截然相反的矫枉过正式的态度和行为,以减少焦虑,维护安宁。⑤转移指一个人把对某一对象的欲望、情感或行为意向不自觉地转向其他对象上去,以减轻自己的心理负担。⑥抵消指一个人以象征性的动作、语言和行为,来抵消已经发生了的不愉快的事情,以弥补内心的愧疚。⑦合理化指一个人给自己的行为或处境寻找能为自我和社会认可的理由的做法。 ⑧升华指一个人将被压抑的本能欲望导向人们所接受、为社会所赞许的活动上面来。建立健康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 “心理防御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现象。人在其心理活动中,需要与欲望是不可能都得到满足,或多或少地会遇到挫折或动机的矛盾冲突,从而产生情绪上的焦虑紧张和不安。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或采用积极的态度和方法面对现实的矛盾,设法求得解决;或采取消极的态度和方法,企图回避矛盾以摆脱困境。郑毅教授为我们介绍了几种健康的、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利他替代性而建设性的为他人服务而自己也从中得到满足。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双

赢’——把别人的欲望和自己的欲望和谐地统一起来,在满足别人的过程中自己也得到满足。幽默就是运用智慧因势利导,通过幽默的方式弱化和消解矛盾、冲突等不和谐因素,既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念、情感和意图,又不至于引起别人和自己的尴尬和困窘。调节它不同于压抑,它不是否定人的欲望和自主状态。它是当意识中出现想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冲动时,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意识或潜意识中暂且压制这种冲动,延迟行动。预见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未雨绸缪。为预感中将要出现的不舒服感预先做出切合实际的计划,为到时化解问题打下伏笔或将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升华通过一种合理的手段间接地减弱表现本能,既没有不良后果又不会明显丧失乐趣。同时,将坏事变好事,使挫折成为动力,不断提高完善自我。如果细心观察就会注意到,我们周围的一些成功人士都能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好地运用“心理防御机制”解决他们面对的心理矛盾。古人讲:见贤思齐。我们为什么不引为借鉴、援为己用,让自己变得更加成熟和成功。(2 005年7月28日《财富健康》播出。文:周军)

行政行为

第五章行政行为 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一.行政行为的概念: 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行为概念因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制度的需要而衍生。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由于不存在独立的行政诉讼制度,因而其行政法著作中鲜有关于行政行为概念的讨论。印度法学家赛夫在比较法视野下指出:“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制定出任何象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1因此,行政行为从本质上说,它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大陆法系国家的基础性概念,在英美法系的行政法理论中没有它的位置。 不应将德国行政法上的对行政行为的各种表述与普通法中行政行为概念混淆起来。严格说来,普通法没有任何像在德国法律中发展起来的行政行为这个概念。在普通法中,行政机关的行为普遍地被划分为三种形式:即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根据普通法的这个划分方法,一切不属于立法行为和司法行为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都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普通法对行政机关的这种分类方法,既使行政行为的范围广大无边,也比德国法上行政行为包括的范围更为广泛。2 行政行为作为一个学术概念是由德国行政法学鼻祖奥托·迈耶最先进行提炼和概括的。奥托·迈耶将行政处分定义为“行政向人民就什么是个案的法所为的高权宣示”,3这个定义直到今天还是有其一定影响作用。“行政行为”一词最早来源于法国行政法。后来,这一概念被引入德国,并发展成为德国的行政法概念。最初,行政行为包括根据公法或私法采取的一切行政措施。后来,行政行为的范围逐步限定于在公法领域中采取的行政措施。4例如德国行政程序法第35条规定,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调整公法领域的具体事件而采取的,对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命令、决定或其他主权措施。台湾行政程序法第9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处分,系指行政机关就公法上的具体事件所为之决定或其他公权力措施而对外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之单方行政行为。 注意:德国行政行为概念和台湾行政处分概念并不能与我国行政行为概念相等同,其涵义至多相对于我国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台湾通说所谓的行政行为,是一个内容包含行政命令(即法规命令和行政规则)、行政处分、行政契约等等各种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 之所以有必要建构行政行为这一概念,主要是认为借助其执行、落实一般抽象行政法规、确定具体个案权利义务状态的特征,不仅可以方便国家处理大量行政事务,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升,也可以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而有利于法安定性与人民利益的维护。在实体法上,行政处分就具有明确界定国家与人民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升法安定性的功能,在(行政)执行法上则有充当执行名义的功能。至于其在行政救济法上发挥的则是提请救济的前提要件的功能。 因行政权的外在表现主要集中于行政行为,而且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大多是通过行政行为得以形成,所以,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地位始终没有动摇过。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法学的基础性核心概念,是构成和发展其他行政法律制度的联结点。我国现有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基本上是围绕着行政行为建立的。 我国有关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通过行政人,依法代表国家,基于行政职权所作出的,能直接或间接引起法律效果的公务行为。 1[印]赛夫著:《德国行政法》,周伟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效公司1991年版,第85页。 2[印] M.P.赛夫著:《德国行政法——普通法的分析》,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 3《Ein der Verwaltung zugeh?riger obrigkeitlicher Ausspruch,der dem Unterthanen gegenüber im Einzelfall bestimmt,was für ihn Rechtens sein soll》. 4[印]M.P.塞夫著,周伟译:《德国行政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0页。

积极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

一: 当一个人遭受挫折产生强烈的心理冲突或经历应激事件后会产生烦躁不安、焦虑和痛苦,为了减少或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就会在心理上运用一些自我保护的方式,来减少焦虑和痛苦的程度,心理防御机制便是这些方式中最主要的一种。“心理防御机制”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学说的基本概念之一,是指个体处于挫折与冲突的紧张情境时,在起内部心理活动具有自觉不自觉地解脱烦恼、减轻内心不安,以恢复情绪平衡与稳定的一种适应性倾向,是人心理活动的一种应激状态。心理反应与生理反应同时出现,相互作用使反应加重或减轻。有利于人身心健康的心理防御机制为良性心理防御机制,反之就是不良心理防御机制。 心理防御机制大致可分四大类:(1)精神病性心理防御机制。包括否认、曲解和投射等。(2)不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包括倒退、幻想和内向投射机制等。(3)神经症性心理防御机制。包括合理化、抵消、反向形成等机制。(4)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包括升华、幽默和理智化等。 “心理防御机制”在现实生活中是一种相当普遍的心理现象。人在其心理活动中,需要与欲望是永远不可能都得到满足的,或多或少地总会遇到挫折或动机的矛盾冲突,从而产生情绪上的焦虑紧张和不安。一般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或采用积极的态度和方法面对现实的矛盾,设法求得解决;或采取消极的态度和方法,企图回避矛盾以摆脱困境。 从心理学的观点来看,在人们的精神生活中,存在着一种倾向——即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主体与客观现实之间所发生的问题,用自己较能接受的方式加以解释和处理,而不致引起太大的痛苦和不安,以保持情绪上的平衡和心情的安定。而在这些解释和处理中有些是积极、合理和有效的,有些则是消极和无效的。使用积极的“心理防御机制”可以使人摆脱困境获得成长,而消极的“心理防御机制”无异于饮鸩止渴,会导致恶性循环。 每个人都希望自己能活得开心、快乐,使自我能够得到更完善的发展,提高生活质量,增强心理素质,建议大家要更多的运用健康的、成熟的“心理防御机制”: (1)利他,替代性而建设性的为他人服务而自己也从中得到满足。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双赢'——把别人的欲望和自己的欲望和谐地统一起来,在满足别人的过程中自己也得到满足。其实说高尚些就是道德层面的升华,是超我在起作用,当你用诚心、爱心去关爱别人,同时又不损人利己,在这种情况下,人的心灵是净化的,心理也就不会有负担,所有的内心矛盾、冲突和痛苦就会被化解掉。比如:本来你正处于失恋状态,内心郁闷、烦躁,当在银行门口帮一个年迈、行动不便的老人推开银行沉重大门时,老人会衷心的感谢你,此时的你会发现你的阳光之处,就会减少失恋所带来的郁闷情绪。 (2)幽默,就是运用智慧因势利导,通过幽默的方式弱化和消解矛盾、冲突等不和谐因素,既明确地表达了自己的观念、情感和意图,又不至于引起别人和自己尴尬和困窘。幽默是一种良好的心理防御机制,但一定要注意,不能幽别人的默,一定要幽自己的默,要学会自嘲。一个人要是会自嘲了,说明他的心理就成熟了。也说明他认识了自己,社会适应能力强了。幽默很容易缩短你与周围人的距离,而且能够帮助你有效地寻求社会支持。即使你这次没做好,别人也能容忍你。 (3)压制,它不同与压抑,它不是否定人的欲望和自主状态。它是当意识中出现想解决矛盾和冲突的冲动时,为了更好地解决问题,在意识或潜意识中暂且压制这种冲动,延迟行动。比如遇到让人愤怒的事情,如果不压制可能就是大爆发,有可能引起拳脚相加,能够做到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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