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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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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2008年07月25日 15时41分 105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

“见义勇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业经2008年6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陈政高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见义勇为行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者。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人员,适用《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组织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日常工作。

财政、公安、民政、卫生、法制、司法、教育、人事、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提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见义勇为受益者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

为人员捐赠财物。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客观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弘扬正气,褒扬见义勇为人员。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不予公开宣传。

第七条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单位、本人和其他公民都可以向见义勇为发生地的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时限为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6个月内。

第八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收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时限和程序进行调查、核实,并会同公安、法制、司法、民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予以确认。对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对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向申报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认为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对符合本级奖励标准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认为符合上级奖励标准的,自给予表彰、奖励之日起30日内报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确认,对符合本级奖励标准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对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的申报不予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

第十条对经人民政府批准的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予以表彰:

(一)对有特殊贡献、重大贡献的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省级见义勇为英雄或者省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二)对有较大贡献的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授予市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三)对有其他贡献的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授予县级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四)对3人以上参与同一见义勇为事件的,根据贡献大小,由相应的人民政府授予集体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对获得表彰的见义勇为人员,由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对获得省级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或者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分别发给10万元、

8万元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20万元以上奖金。

(二)对获得市、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分别发给3万元以上、1万元以上奖金;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增发15万元以上奖金。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获得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享受下列待遇:

(一)负伤治疗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无用人单位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给予生活补助;

(二)对伤残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伤残抚恤待遇;

(三)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就业、住房、入学、入伍优先权。

第十三条获得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下同),享受下列待遇:

(一)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亲属失业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至少安排1名以上人员就业;

(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的子女报考我省省属及省以下所属大中专院校时,比照烈士子女给予照顾;

(三)家庭生活困难的,由住所地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重点给予照顾;

(四)符合应征入伍条件的,由当地人民武装部优先批准入伍。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应当立即抢救和治疗。拒绝或者拖延抢救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医疗费由加害人赔偿。在加害人未捕获前,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虽有工作单位但确无能力暂付的,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暂付。无加害人或者被捕的加害人无能力赔偿医疗费的,在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可以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遭受报复伤亡的,经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认定,享受《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待遇。

第十七条本办法规定的奖金、生活补助、抚恤费、医疗费等,从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财政部门予以补贴。

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公民见义勇为,依照《条例》和本办法没有得到奖励和保护的,其本人或者亲属有权按照下列规定申诉:

(一)对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不予确认为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在确认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自收到不予确认说明材料或者确认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诉;

(二)认为应当获得上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但上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未予确认或者下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未予申报的,自知道未予确认或者未予申报之日起30日内向未予确认或者未予申报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诉,其中,对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未予确认的,向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诉;

(三)未享受到《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的,自有关单位拒绝给予相关待遇之日起30日内向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申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接到申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奖励、保护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96年4月5日发布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辽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概要

《辽河流域综合规划(2012-2030)》概要 1.流域概况 辽河发源于河北省境内七老图山脉的光头山,流经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辽宁省,全长1345km。辽河流域地处中国东北地区西南部,东邻第二松花江、鸭绿江流域,西邻内蒙古高原,南邻滦河、大凌河流域及渤海,北邻松花江流域,流域总面积22.11万km2,其中平原区面积9.45万km2,山丘区面积12.66万km2。 辽河流域主要河流有西辽河、东辽河、辽河干流和浑太河。流域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137.21亿m3,多年平均地下水资源量139.57亿m3,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221.92亿m3。 辽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工业基地和商品粮基地。行政区划涉及内蒙古、吉林、辽宁和河北四省区的20个市(盟)。2007年全流域总人口3383万人,国内生产总值9172亿元,工业增加值3168亿元;耕地面积8327万亩,有效灌溉面积3319万亩,粮食总产量2747万吨。 2.水利发展面临的形势 2.1水资源承载能力不足,供需矛盾加剧 辽河流域属于资源型缺水地区。目前,全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已达77%,其中浑太河已达89%,水资源开发利用已接近或超过水资源承载能力。随着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保证国家粮食

安全战略及辽宁省沿海经济带发展战略的实施,经济社会发展对水资源将提出更高要求,水资源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 2.2 水污染防治任务重,生态环境脆弱 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高,废污水排放量大,是国家“三河三湖”重点治理区。目前,城市废污水处理率较低,水污染问题突出。经济社会用水挤占了生态、环境用水,部分河流出现断流,河流下泄水量减少,湖泊、湿地及河口萎缩。部分城市地下水超采,水土流失依然十分严重。 2.3 局部地区用水效率偏低,节水工作亟待加强 现有灌区渠道多数没有衬砌,输水损失严重,水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53,水浇地灌溉水利用系数为0.60,与先进地区相比,仍有差距;节水意识不强,部分灌区还存在大水漫灌现象,用水定额偏高;城镇供水管网综合漏失率高达16%,个别城镇甚至超过30%。 2.4 防洪工程达标率低,防洪形势依然严峻 流域内部分堤防建设标准偏低,未达到规划防洪标准;部分建筑物阻洪严重,对地区防洪构成严重威胁;山洪灾害防治、中小河流治理工作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受洪水威胁地区的经济存量、人口密度、人民财产都将有较大提高,防洪风险越来越大,对防洪安全保障提出更高要求。 2.5 水管理改革滞后 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需要进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2011年7月28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日常事务由公安机关办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人事、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协助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省、市、县(区)依法设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工作协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

作。 第五条全社会应当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形成见义勇为的社会风尚。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及时报道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有关活动。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 第八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举荐或者申请后,应当会同同级民政等相关部门,并可以邀请社会公众参加确认工作。见义勇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举荐或者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对因抢救需要、情况紧急且事

见义勇为问题分析

莫让英雄流血更流泪 浅谈现行见义勇为奖励保护机制 自《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保护办法》)于2002年5月出台后,我市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逐步走向规范化,有力地推动了各地见义勇为事业的大发展。 应该说,近年来全市对见义勇为申报评审和奖励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愈发加大,对于传播社会正能量,树立社会良好典型起到了较大的作用。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和解决。在此对见义勇为工作开展中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以及改进的建议进行一些简要的探讨。 一、行为界定不够明确,具体操作中存在争议 (一)缓刑犯等特殊人员能否作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从《保护办法》上看,并无对见义勇为的主体进行规定,从一般意义上的理解即见义勇为的主体为自然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这样一种情况,居民周某,驾车逼停套牌车司机,并与其搏斗,配合警方将其抓获。从行为而言应当构成见义勇为,然而,其本人身份特殊,系在社区矫正的缓刑犯。对于这类特殊人群,是否能够成为见义勇为行为的主体十分不明确,其行为究竟是戴罪立功还是见义勇为十分难以界定。 意见建议:建议对于此类人群,不适用见义勇为的申报和保护。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式社会的楷模,传播的是一种社会的正能量。虽然从行为的角度而言,确实值得赞扬,但是从人员主体来说,其实戴罪之身,不适宜作为楷模宣传。 (二)负有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的人员能否构成见义勇为 在见义勇为评审过程中,遇到相当多的一部分是保安抓小偷,《保护办法》中有明确,职务行为不可作为见义勇为。然而,保安抓小偷是否是职务行为?保安的职责是预防犯罪,还是阻止犯罪甚至于抓捕罪犯?

辽宁省辽河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_颜凡尘

东北水利水电2006年第7期(第24卷264期) [ 收稿日期]2005-12-02[ 作者简介]颜凡尘,男,辽宁沈阳人,高级工程师,主要从事水资源规划、水环境保护等工作。辽宁省辽河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分析 颜凡尘1,兰荣华1,刘元亮 2 [摘要]本文结合辽宁省辽河流域水资源现状,采用相关水质模型分析流域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并提 出了入河污染物分阶段控制目标。 [关键词]水体纳污能力;辽河流域;水质模型;水功能区[中图分类号]X 82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0624(2006)07-0058-02 (1. 辽宁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辽宁沈阳110006;2.大连市碧流河水库管理局,辽宁大连116000)辽河流域位于我国东北地区西南部,流域总面积21.96万km 2。流域由辽河及大辽河两个独立的水系构成,其中辽河发源于河北省七老图山脉的光头山,流经河北、内蒙古、吉林、辽宁四省区,经盘锦入海,河流全长1345km ;大辽河由发源于辽宁省境内的浑河与太子河在盘锦市三岔河附近汇合而成,经营口入海,其中浑河长415 km ,太子河长413km ,大辽河长95km 。 辽河流域辽宁省境内流域面积6.92万km 2 , 占流域总面积的31.6%。辽河流域在辽宁省境内是城市群最集中、人口最密集、工农业最发达、污染最严重的区域。流域内集中了全省14个地级市中的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营口、盘锦、铁岭等8个城市、6个县级市,流域总人口2215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59.4%,工农业总产值占全省的70%以上。然而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仅为623 m 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目前,流域水资源开发 利用率已达76.3%,其中大辽河水系已达81.0%,分别超过全国平均值的36.3%和41.0%。由于水资源开发利用率高,河道径流日趋减少,加之城市密集,污水排放集中,废水量大,河流水质处于连续严重污染状态,并且已波及到沿河地下水。 1流域水体纳污能力分析 (1)水质模型选择。由于不同的水质模型,其结构和复杂程度、适用条件以及对数据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因此,水质模型的选择,应结合工作目标要求和流域自身条件,既要考虑难易程度、数据信息量要求,又要考虑其适用性。过高的要求或模型过于复杂,往往会由于数据量不足或适用性差而带来与预期目标相反的结果。根据辽宁省水功能区设计流量较小、枯水期水面较窄的实际情况,其纳污能力的分析主要采用以下模型。 完全稀释混合模型: C 混= C 干Q 干+C 支Q 支 Q 干+Q 支 式中C 混—完全混合的水质浓度,m g/L ;Q 干,C 干—干流上游设计来水量(m 3/s )与水质浓度(m g/L );Q 支,C 支—支流设计来水量(m 3/s )与水质浓度,(m g/L )。 一维稳态模型: u !-!C !X =-kC 解得:C (x )=C 0e xp (-k ?x/u ) 式中C (x )—控制断面污染物浓度,m g/L ;C 0—起 54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温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促进精神文明建设,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及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三)公开、公平、公正与及时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组织实施。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公安、民政、房管、劳动保障、人事、卫生、教育、财政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大力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见义勇为基金会根据其章程,做好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见义勇为的奖励、保障经费。 第七条关爱见义勇为人员,为见义勇为人员排忧解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有关单位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奖励。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公民为见义勇为人员提供捐助和为见义勇为基金提供捐赠。 第二章见义勇为基金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见义勇为基金年度奖励、保障列支部分,由本级财政在下年度全额补足。 第九条市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市区(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市政府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对影响较大的突发性的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和慰问; (四)市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条县(市、区)见义勇为基金的用途: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评比、表彰和奖励; (三)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四)县(市、区)综治部门核定的其他开支。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基金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综治、公安、卫生、民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市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只有通过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才能使人们受到鼓舞继续践行该高尚之举,同时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下文是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第二章确认 第八条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为见义勇为的确认机构。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并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同侵害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事故灾难时,救人、抢险、救灾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 第十条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人员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举荐确认见义勇为。无申请人、举荐人的,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根据掌握的信息到见义勇为发生地调查核实、确认。 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时发现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告知见义勇为行为人享有申报的权利,并通知见义勇为确认机构。 申请、举荐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并自行为发生之日起提出,一般情况不超过2年。 第十一条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符合见义勇为条件的,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受理。 对事实不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确认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山保护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青山,包括山林、荒山、城市规划区内山体、矿山及采矿迹地。 本条例所称青山保护,是指通过采取管理措施,避免、减轻各类建设工程和其他人为活动对山体以及依附山体的动植物、微生物、水体等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修复山地自然生态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青山保护工作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青山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青山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将青山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实行定期考核评价,公布考核结果。 第五条县以上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青山保护工作,对各类影响青山自然生态的行为和修复治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保、水利、交通、畜牧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青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青山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青山保护工作遵循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科学规划、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分类施策和谁开发谁恢复、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 第七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青山保护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青山保护工作的财政投入,青山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投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青山保护工作。 第九条县以上人民政府、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对保护和治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破坏青山自然生态环境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青山保护 第十条全省青山保护和治理规划由省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青山保护管理机构依据上一级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地区的具体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青山保护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青山保护和治理实行分区管理制度。在兼顾生态保护、人工影响生态的程度和社会效益的前提下,按照生态区位的重要性和生态自然恢复能力,划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合理利用区。 第十二条禁止开发区,是指《辽宁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一级保护林地,具体包括下列区域: (一)流程1000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 (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三)世界自然遗产地;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编制大纲》

附件三 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二五” 规划编制大纲 2010年11月

目录 前言 (1) 一、规划实施评估与现状分析 (3) (一)现状分析 (3) (二)总量目标完成情况 (4) (三)项目完成情况分析及评估 (4) (四)经验总结 (5) (五)对深化评估工作的要求 (6) 二、“十二五”水环境形势分析 (6) (一)压力分析 (6) (二)机遇分析 (7) 三、“十二五”规划总体设计 (7)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7) (二)目标指标 (9) (三)规划范围与分区控制体系 (10) 四、优先控制单元 (11) (一)东辽河辽源段控制单元 (13) (二)东辽河四平段控制单元 (14) (三)吉-辽跨省界控制单元 (16) (四)大伙房水库及其上游优先控制单元 (18) (五)辽河干流保护区优先控制单元 (19)

(六)大辽河营口段优先控制单元 (22) (七)辽河盘锦段优先控制单元 (23) (八)太子河本溪段优先控制单元 (25) (九)太子河辽阳段优先控制单元 (26) (十)太子河鞍山段优先控制单元 (28) (十一)辽河铁岭段优先控制单元 (30) (十二)浑河抚顺段优先控制单元 (32) (十三)浑河沈阳段优先控制单元 (34) (十四)辽河阜新段优先控制单元 (37) (十五)大凌河朝阳段优先控制单元 (39) (十六)英金河优先控制单元 (40) (十七)老哈河优先控制单元 (42) 五、重点任务 (44) (一)工业污染综合防治 (44) (二)全面提高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利用水平 (45) (三)开展农业源污染防治示范 (45) (四)确保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 (46) (五)辽河干流水生态实现初步恢复 (46) 六、规划项目及投资 (46) (一)规划项目 (46) (二)项目优化要求 (49) (三)项目资金来源分析 (53)

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xx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消息】 xx即将出台新法规重新定义见义勇为 1998年,河南省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舆论哗然。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奖励】 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拟奖励十万元以上 河南商报记者注意到,这次《意见稿》提到,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英雄、模范、先进个人,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分别对烈士情形、因公牺牲情形和工伤情形的抚恤、补助进行了规定,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见义勇为牺牲人员也进行了详细规定。 【此次《意见稿》中还有哪些亮点】 见义勇为行为更加便于认定 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 《河南商报》曾报道,2015年2月,大学生孟瑞鹏在濮阳市一处人工湖勇救落水者,却不幸遇难。当时,关于孟瑞鹏是不是见义勇为,在确认方面一度出现插曲,直至警方还原事实真相,认定其溺亡前有救人行为。 此次《意见稿》中提出,在我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 行为人、近亲属、单位可申报、举荐 申报和举荐方面,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举荐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如果没有申报人、举荐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则可以依照职权直接办理。 受益人“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 在孟瑞鹏救人事件中,落水儿童母亲曾承认,自己因害怕担责一度未出面承认孟瑞鹏的救人行为。近年来,各地也曾有过受益人在获得救助后离开,不愿出面承认他人见义勇为的报道。 这次的《意见稿》里提到,县级公安机关受理见义勇为的申请、举荐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有关证明材料;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受益人、目击证人和有关单位等,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工作,如实提供信息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见义勇为宣传资料

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 (2014年3月1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非因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省户籍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见义勇为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具体组织、协调和指导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 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协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并依法做好慰问、帮扶和权益保障等工作。 第六条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支持、帮助见义勇为人员实现其合法权益。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报道见义勇为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第七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鼓励单位和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捐赠或者捐助。 奖励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下列单项或者多项奖励: (一)通报嘉奖;(二)颁发奖金;(三)授予荣誉称号;(四)其他奖励。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对在全省范围内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对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见义勇为英雄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待遇。 市、州人民政府对在市、州范围内事迹突出、有较大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模范”称号,对事迹较为突出、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县级人民政府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人员,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对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所得物质奖励,税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保护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 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 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 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 决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 由县级以上见义勇为确认机构从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垫付。 医疗机构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费用, 可以适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一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在救治期间的医疗、交

劳动合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甲方(用人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单位类型(企业、其他)经济类型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注册登记地 实际经营地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二条乙方(劳动者)姓名性别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及联系电话 第三条乙方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下列第种形式: (一)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其中,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起完成时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岗位,从事工作,工作地点为。 甲乙双方可以签订岗位协议书,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六条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时间 第七条甲方安排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下列第种工作时间制度: (一)标准工作时间制度: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 40小时,每周休息日。 (二)不定时工作制。甲方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应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适当方式,确保乙方的休 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平均日和平 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甲方应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批准后实行。 第八条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合理安排乙方工作时间,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保证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以及探亲、婚 丧、计划生育、带薪年休等休假权利。 第九条甲方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逼迫乙方加班。确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 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 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超过3小时,每月不超过36小时。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甲乙双方按照依法确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协商约定乙方的工资水平,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一条甲方按下列第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乙方的工资标准为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乙方的劳动定额标准为。计件单价为。

区条例辽宁省辽河保护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0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5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辽河保护区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以及其他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辽河保护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并实行特殊保护和集中管理的辽河流域特定区域。 辽河保护区的界限,由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区界标牌。 第四条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应当遵循统一管理、科学规划、全面保护、生态优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工作应当与沿河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有利于促进辽河生态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群众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改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保护辽河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并有权举报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辽河保护区的治理保护。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和辽河保护区所在的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相关方面职责;组织做好对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群众的治理保护意识和能力。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省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负责辽河保护区内的污染防治、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等管理工作,履行水利、环保、国土资源、交通、林业、农业、渔业等有关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 辽河保护区所在的市、县辽河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辽河保护区治理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2〕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2年7月19日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 民政部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部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

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为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积极促进作用。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方面做了大量工作,陆续出台法规政策,同时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困难、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立足于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合法权益,从基本生活、医疗、就业、教育、住房等方面,切实保障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政策措施 (一)保障低收入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对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应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符合相关条件的还可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

探秘辽河流域史前文明

在“5·18国际博物馆日”到来之际,记者提前一天抢先探访了于5月18日正式开展的《辽河寻根文明溯源——中华文明起源展》。 该展览是今年国际博物馆日的主题展览,也是“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辽河流域史前文明研究工作的阶段性成果展。一进展馆,辽宁省博物馆副馆长刘宁首先就辽河史前文明在中华文明版图 中的地位给记者作了一些知识普及。她说,2004年正式启动的“中华文明探源工程”研究发现:辽河流域是中华文明的重要发源地之一。早在距今8000年前,这里就已经出现了龙的形象和成熟的玉器,红山文化的“坛、庙、冢”宗教礼仪性建筑群,更是5000年前“古国”的象征。以后,这里又经历了以夏家店下层文化为代表的“方国”时代,最终汇入统一多民族的秦汉帝国。辽河流域由古国—方国—帝国的文明起源与发展历程,是中华文明起源多源性的生动体现。 8000年前的“偶像崇拜” 走进展览的第一部分“家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一套石磨盘和石磨棒。刘宁介绍说,这是8000年前的先人用来为谷物脱壳用的。旁边那盘同时代的、已经炭化的谷物也足以证明当时的人们已经有了原始农业。

“这上面刻画的是龙。”刘宁指着一块红色陶片说。陶片不大,但残存的部分可以清晰地看到一条类似龙的图案。这说明,早在8000年前,辽河流域已开始出现龙的形象。 一尊十分不起眼的女性石雕“独居”一个展柜,显示出其不凡的身世。据刘宁介绍,它出土时立于室内中央火塘后面,是一尊与原始宗教密切相关的女神像。刘宁笑言:“这可是8000年前的偶像崇拜哟。”据了解,女神崇拜现象在辽河流域的原始居民中流行已久,女神像其实就是神灵的人格化形象。她往往被赋予“生殖女神”、“家庭守护神”、“灶神”、“火神”等多重神格。从学术的角度看,从万物有灵为核心的原始宗教发展到神被人格化阶段,这是一个不小的进步。 神秘微笑的红山女神 其实在辽河流域的史前文化中,女神的形象一直贯穿着。在展览第二部分“古国”中,著名的红山女神头像就是不能不看的展品。我国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曾说:“她是红山人的女祖,也就是中华民族的共祖。” 展柜里,这尊女神头像带着一丝古拙而神秘的微笑。头像出土于牛河梁女神庙,年代距今5500—5000年,弥足珍贵。她接近真人大小,用黄粘土掺草禾塑成,外表打磨光滑,面部涂了红彩,双眼用玉石镶嵌而成。她是神化了的祖先形象,这一时期的

林地政策

林地相关政策 目前,关于林地的政策适用国家35号令和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林地咨询报告资料如下: 重点相关条款如下: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第四条第五款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勘查项目、大中型矿山、符合相关旅游规划的生态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使用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其他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和符合规划的经营性项目,可以使用Ⅲ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在限制开发区内,不得勘探、开采地下资源以及从事排渣、挖砂、采石、取土、开垦、修建坟墓等破坏山体和依附山体植被的行为;修建公路、水利、通讯、电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考古等公益活动,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以外的其他青山保护区域为合理利用区。在合理利用区开发、建设等活动的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编制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共包括节能环保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七大产业。 综上所述,根据国家和省里林业部门法律法规规定,规划项目必须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要求,由发改委相关部门认可,向区局林业部门申请占用林地,区林业部门审核后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审核并经市政府同意该项目占用林地后,报省林业部门审核。修改与《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的限制开发区为合理利用区后,方可下发准予使用林地的行政许可决定。 附件:1、国家35号令;2、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 3、《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2)(试行)编制说明》 开发部 2016年4月1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能分解到各直属事业单位, 就是人社局的具体工作了 1.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关于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收集、发布职业供求信息;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职业介绍服务;负责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就业平台的业务指导与管理;指导协调农村富余劳动力有序流动,组织开展境外劳务输出工作;开展小额贷款担保服务和创业指导工作;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负责全市城镇失业登记及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负责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及规范指导劳务派遣工作。 2.市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养老保险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负责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工作;审核、发放死亡离退休人员的丧葬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承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3.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贯彻执行国家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

险待遇审核及支付;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费用结算;负责对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定点单位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 4.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工作;负责参保单位及个人缴费的申报、审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清欠工作;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社会保险个人帐户的建帐、管理工作;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参保工作。 5.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宣传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案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负责对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6.市劳动保障局计算机信息管理中心 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运行管理、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12333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工作。 7.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负责全市因工及因病、非因工负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工作。 8.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昆明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正气,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根据《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抚恤优待和社会保障适用本办法。 非本市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适用本办法。 现役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其表彰奖励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他保障从其部队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行为人在法定职责、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实施的下列行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

(二)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安全事故时,抢险、救灾、救人的。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三)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和实施。 社会管理综合治理部门负责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和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推荐表彰以及管理本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并配备专(兼)职人员,承担日常工作。 第六条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财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工作。 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教育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蚌教人[2010]44号 关于做好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教育局(社会事业局)、人社局,局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年度全省中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276号)和市人社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蚌人社【2010】135号)精神,现就2010年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特教学校教师;教研员;学校电教机构电化教育教学人员;工读学校教师等。 二、事业单位实行按岗申报 各县(区)、学校要根据省人事厅、教育厅《转发人事部、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皖人发〔2009〕9号)精神,在《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试行)》规定的结构比例限额内,结

合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科学设置岗位,加强岗位管理。为了与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相衔接,今年仍然在核定学校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评审,原则上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三、申报条件 今年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条件要求仍按照原省教育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教人[2005]6号)文件执行。 四、申报材料 1、表格和证书 (一)驻蚌单位所属学校,须出具市人社局开具的委托评审函一份。各县区所属学校及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还须提交经市人社局审批的“评审计划审批表”(见附件) 县(区)教育局、局属单位报送《申报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情况登记表》(单位汇总表),高、中、初级分别填写,各报一份,并将此表内容输入软盘(Excel电子表格)一并报送(见附件1),输入软盘的内容报送之前要认真校对。 (二)《中小学、中专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中学高级、中级须提交一式两份;初级一份。 (三)申报中学高级教师须填写《蚌埠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申报评审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资格材料鉴定表》(一式两份);申报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须填写《蚌埠市学级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资格简明登记表》,中级一式两份,初级一份(见附件2、附件3)。 (四)教师资格证书、任职资格证书、聘书、学历证书、继续教育证书、计算机模块考试合格证书或免试审批表、校长岗位培训和校长提高班有关证书、获奖证书等均提交原件。 (五)凡破格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者,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写专题报告,报市人社局批准并出具《破格评审通知书》后,方可将评审材料报送市教育局人事科办理典型课例教学和答辩有关手续,合格后报相应评委会评审。 2、教育教学方面材料 (一)申报中学高级须根据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行动研究报告、教育叙事一篇。 (二)申报中学一级、小学高级须结合本学科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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