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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主人制管理办法

设备主人制管理办法
设备主人制管理办法

设备主人制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了进一步做好配电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设备健康水平,真正做到所有设备有人维护管理,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2本管理办法适应于本局管辖的配电设备。

1.3局属各生产班组均应执行本管理办法。

2职责

2.1各有关班组根据本管理办法,明确设备主人,报局领导批准后执行。及时上报设备主人变更情况,按时报送有关报表。

2.2配电设备主人是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设备巡视、维护、检修、试验等工作的监督执行。

2.3设备主人职责

(1)督促建立和完善所管辖设备基础台帐资料,核对台帐信息,并及时动态更新。

(2)负责督促所管辖设备安装或修试报告、使用说明书、图纸等资料与信息的收集、和归档和在SG186系统中的录入。

(3)主要参与所辖设备的运行(巡视)、维护、检修相关工作。

(4)密切关注设备状态变化,跟踪设备缺陷的处理过程,对严重及以上缺陷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对于一时难以消除的缺陷,督促责任班组尽快消缺。

(5)定期核实设备是否按照周期进行巡视维护、例行试验,是否按检修计划进行检修和试验。

(6)对异常状态设备和家族性缺陷设备、接近最长试验周期的设备和接近或达到寿命周期的设备,应密切关注运行状况,加强运行监视,及时进行预警、预告。

(7)参加所管辖设备事故、障碍和异常的调查、分析与处理,提出设备反事故意见和建议,督促所管辖设备反措的执行。

3日常管理

3.1综合办明确一位专人负责设备主人制管理工作。各班组长负责本班组设备主人制的管理工作。

3.2各班组必须根据本班组承担的检修维护职责,明确所辖设备的主人,做到每台设备都有责任主人,并报综合办审核,分管领导批准。综合办将审批后的设备责任主人予以公示,并报送市局生产技术部备案。

3.3设备或设备主人新增、异动后半个月内班组将异动情况报综合办审批,综合办审批后报送市局生产技术部备案。

3.4原则上设备主人必须参与所管辖设备的巡视和检修工作。

3.5设备出现严重及以上缺陷或异常,发现人员在向有关部门、领导汇报的同时告知设备主人。对于一般缺陷,设备主人必须跟踪处理情况,督促责任班组或人员制定检修或消缺计划,并按计划进行处置,确保设备健康运行。

3.6对异常状态设备和家族性缺陷设备、接近或达到寿命周期的设备,应密切关注运行状况,加强运行监视,及时进行预警。对第二年达到最长试验周期的设备和初步评价需要检修的设备,及时进行提醒和预告。

3.7分管领导要与所辖设备挂钩,与设备主人一起负责监督设备检修,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3.8综合办定期检查设备主人职责履行情况,重点检查设备台帐建立、图纸更新、检修及缺陷处理、SG186系统应用等工作。

4考核

4.1所辖设备无设备主人,或设备主人变动后未及时明确设备新主人,考核责任班组长100元/台(条、套)。

4.2设备责任班组未按要求上报设备及设备主人新增、异动报表,考核责任班组长300元/次。

4.3设备台帐不齐全,扣相关设备主人50元/台(条、套)〃次;有关运行、检修、异常或缺陷记录未及时登录,扣相关设备主人50元/次。

4.4设备图纸资料未及时更新的扣相关设备主任50元、台(条、套)〃次。

4.5对所管辖设备运行维护、检修试验、检修计划执行情况掌握不到位,扣设备主人50元/台(条、套)〃次。

4.6设备发生人员责任的异常情况,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设备主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应考核。

4.7设备主人的履职情况应纳入年度考评范畴。

5其他

5.1本管理办法由综合办负责解释。

5.2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配电设备主人表

附表2配电线路设备主人表

附表1

设备主人表

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提高电力设备质量监造水平,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市场,特制定《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请各单位依照执行。 电力设备监造工作十分重要,在选择设备供应的同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设备监造单位。在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同时,必须一起签订设备监造合同。这是保证电力设备制造质量的一项重大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实施,不断总结、提高监造能力和水平。 【名称】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章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力设备监造工作,保证设备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火电、输变电工程的国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以及主要装置性材料的监造资质,其它设备监造资质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电力工程设备监造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有专门从事设备监造业务的机构。 第四条监造单位的资质是指承担监造业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的人员素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技术装备、管理水平、监造业绩、社会信誉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由电力工业部电力工程设备监造资质审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资质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电力部成套设备局。 【章名】第二章监造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第六条电力设备监造单位资质等级分为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四种,标准如下: (一)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 1.具有3年以上设备监造经历,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300MW及以上火电建设项目的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及人数: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数不少于3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8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 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5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10人。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3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33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二)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1.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300MW以下(不含300MW)火电建设项目三大主机及主要辅机的设备监造任务;已独立承担过并完成3个220kV输变电项目主要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的监造任务。 2.监造人员资格:专门从事电力设备质量监造并具有相应专业职称、具有设备监造工作经验5年以上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监造工作5年以上的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 3.设备监造人员人数配置要求:汽轮机监造人员不少于3人,锅炉监造人员不少于4人,发电机监造人员不少于2人,大型机械配套设备及电气设备监造人员不少于8人,所需专业配备必须齐全。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5.监造组织和质保体系健全。 6.技术装备、检测设备能满足100MW及以上火电机组;220kV输变电设备和装置性材料监造工作的需要。 (三)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和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 专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甲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10人,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专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标准按照全项设备监造乙级资质中相应分项设备监造的要求标准执行,人员不少于6人,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

设备监造管理制度-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设备监造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项目设备的制造质量、落实制造进度、监控制造过程,加强设备监造管理工作,规范监造活动,根据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含进度监造及催交)是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选派人员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包装储运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中标厂家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本公司相关部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二章监造的依据 第五条设备监造工作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调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设备监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设备供货合同、监造合同或协议、会议纪要等。一般包含:(一)国家质检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 GB/T19000 -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并与该设备相关的国家、行业、公司标准; (四)设备合同及相关技术附件、以及其引用的标准、规范,有关经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和制造方经审核的该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程、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 (六)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准。(七)产品标准按供货合同、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完整word版)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附件5 设备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 1.总则 1.1 本内容用于协议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本公司所提供的设备符合附件一规定的要求。 1.2 本公司在技术规范书生效后1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技术规范设备有关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有关标准应符合技术规范的规定。 2.工厂检验 2.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公司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本公司提供的设备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2.3 本公司检验的结果满足附件一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本公司采取措施处理直到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报告。本公司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处理方案经招标方认可。 2.4 工厂检验的所有费用包括在总价之中。 3.设备监造 3.1 监造依据 根据本规范书的原则要求并按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和国家质检总局、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经贸委《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及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监造管理办法。 3.2 监造方式 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R点:本公司只需提供检查或试验记录或报告的项目,即文件见证。 W点: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验的项目,即现场见证。 H点:本公司在进行至该点时必须停工等待招标方监造代表参加的检验或试

SZ11-50MVA-110KV变压器监造实施细则(武汉西门子)

仕港变迁建工程 SZ11-50MVA/110kV电力变压器设备监造实施细则 浙江浙电设备监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批:(监理公司总监) 编审:(监造组总监) 编写:(监造人员) 浙江浙电设备监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2日

目录 1. 基本信息 (1) 2. 监造信息 (1) 3. 专有(特殊)事项 (1) 4. 监造依据 (3) 5. 见证过程及结果 (5) 6 见证过程中协调处理的有关事项 (10) 7. 监造设备/材料整体评价 (10) 8. 其他..................................................................................... - 9 - 9. 附件................................................................................... - 10 - (1)关键工序见证表 .. (10) (2)发现问题专题报告 (15) (3)主要原材料/组部件文件资料 (16)

1. 基本信息 2. 监造信息 3. 专有(特殊)事项

注: 经采购合同双方商定,与合同、技术规范及本作业规范有差异的部分填入本表。 4. 监造依据 4.1仕港变迁建工程110kV油浸有载变压器采购合同、技术协议。 4.2宁波市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设备监造委托书》。或监造服务合同4.3 相关国家及企业标准 (1)国家、行业、公司标准 GB1094.1-1996 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 GB1094.2-1996 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温升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设备、材料监造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保证丽泽金融商务区F02及F03地块工程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的制造质量,对重要设备进行监造,是保证建设项目设备采购质量和进度的有效手段。 2.依据 2.1 本项目设备供货合同 2.2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 2.3设备设计图纸、规格书、技术协议 2.4《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2)174号 2.5设备制造相关的质量规范和工艺文件 3.职责 3.1 质量管理部: 3.1.1 监督抽查监造单位对设备、材料监造质量控制的实施,对设备监造单位提供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和质量控制的信息进行审查。 3.1.2 参与审查监造单位的监造人员资质;抽查驻厂监造工程师是否履行监造职责。 3.2 设计管理部: 负责提供监造设备、材料技术清单和与制造单位签订的技术协议;参加监造设备材料出厂前的检验签收工作。 3.3 物资供应部: 3.3.1 组织关键/重大设备材料的监造工作,推荐监造单位的名单,要求监造单位按合同要求、进度计划完成设备、及材料的监造。

3.3.2 在签订监造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时必须明确实施监造的内容、要求制造厂予以配合监造的具体条款。 3.3.3 向监造单位提供监造所需的技术文件、设计文件、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 3.3.4 委托监造合同签订后,负责报业主备案,并应于每月28日前提交实施重要设备材料监造统计表。 3.3.6 负责组织协调监造设备、材料的进度及出厂检验。 3.3.7 监造任务完成后,在15日内向业主方提交《监造商考核评价表》 3.3.8 在实施监造过程中如发现(生)重大质量问题,必须立即向业主报告。3.3.9 负责收集材料、设备的监造资料,向项目经理部提供监造信息。 3.4 计划控制部: 负责组织监造单位进行招投标、签定合同及办理结算事项。 3.5 监造单位: 3.5.1 监造单位在监造实施前,应将驻制造单位的监造人员履历报送物资供应部。驻制造单位的总监造工程师、监造工程师如有变化,监造单位应书面通知物资供应部。 3.5.2 驻厂监造机构应设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驻厂监造工程师等岗位。驻厂监造工程师的配置人数根据监造设备数量和监造人员的专业等情况而定,驻厂监造组的总人数原则上不能少于5人。 3.5.3 项目经理、项目总监是驻厂监造组的负责人,全面负责驻厂监造组的工作;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应具有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师证书或具有石化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且有八年及以上石化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等工作经历。3.5.4 驻厂监造工程师负责设备的监造工作;驻厂监造工程师应具有工程技术类中级以上职称; 3.5.5 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设备、材料的监造大纲、监造检验实施细则;

设备监造管理办法

目录 一.总则 (1)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1) 三.监造依据 (2) 四.监造合同 (3) 五.监造人员 (4) 六.监造方式 (4) 七.监造工作程序 (5) 八.监造文件 (8) 九.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8) 十.制造厂责任 (9) 十一.附表:质量监造项目表 (10) 表1:电站锅炉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1) 表2:(1)汽轮机主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16) 表2:(2)汽轮机主要部套及辅属设备 (20) 表3:发电机监造、检验和性能验收试验主要项目 (21) 表4:配套辅机质量监造主要内容 (27) 见证情况汇总表 (32)

设备监造实施细则 一.总则 本着质量第一的原则,依据设备合同规定的标准及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监造,及时准确地提供监造文件资料,全心全意地为华能沁北电厂一期工程服务。 监造目的是督促制造厂严格把好质量关,消除重大质量缺陷,防止一般常见性、多发性的质量问题,使产品制造质量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 按监造合同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实施文件见证R(监造人员对制造厂提供的有关产品在投料前的原材料、元器件及进入下道工序前的检验检查、试验结果、资料进行核查并签署书面意见)、现场见证W(监造人员与制造人员共同在制造、试验、总装等过程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对其检验或试验结果等文件签署书面意见)和停工待检H(制造厂在进行下一道工序前必须停工等待监造人员参加的检验或试验项目完成并签署书面意见),并对见证负责。采用监造方与用户联合监造组织形式。但质量监造并不代替制造厂的质量检验,制造厂对其产品的质量全面负责。 二.设备监造、设备质量验检体系 为实现沁北电厂一期工程创精品工程,造一流电厂,争创“鲁班奖”,最终实现二高、一低的建设方针,把好制造的质量控制是极其重要的基础工作,实施设备制造全过程质量监造和检验。 2.1组织优秀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对汽轮机、发电机、锅炉、主变、主要辅机、压力容器等重要设备制定监造大纲、确定监造细则。

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严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质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 (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 (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 (二)具有1 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

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 (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 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1 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货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三)掌握所监造产品的生产工艺及影响其质量的因素,熟悉关键工序和质量控制点的要求和必要条件; (四)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能够公正地执行监造任务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胜任生产现场的监造工作。 第十条监造人员应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组织培训。经考核合格,由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颁发《产品驻厂监造人员资格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第三章监造管理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按国家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自主择优选择具有良好业绩和能力的监造单位实施监造工作。 第十二条监造实行回避制。监造单位与被监造单位不得有直接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监造单位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如实向委托人出示相应的资质证明。委托人不得委托无监造资质或超出监造资质范围的单位实施监造。委托人应对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的 资质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监造的具体范围和工作内容由委托人和监造单位通过监造服务合同约定。

设备监造管理规章制度

设备监造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项目设备的制造质量、落实制造进度、监控制造过程,加强设备监造管理工作,规范监造活动,根据公司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备监造(含进度监造及催交)是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合同,选派人员对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包装储运等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设备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的原则,实现监造工作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 第四条设备的制造质量由签订设备供应合同的中标厂家全面负责。监造并不减轻制造单位(供应商)的质量责任,不代替本公司相关部门对设备的最终质量验收。 第二章监造的依据 第五条设备监造工作由公司实行统一管理,各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协调监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第六条设备监造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设备供货合同、监造合同或协议、会议纪要等。一般包含:(一)国家质检联[2001]174号《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 (二)GB/T19000 -IS0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 (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并与该设备相关的国家、行业、公司标准; (四)设备合同及相关技术附件、以及其引用的标准、规范,有关经买卖双方代表签署的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 (五)监造大纲、监造实施细则以及制造单位企业标准和制造方经审核的该设备的设计文件、工艺文件、检验试验规程、企业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 (六)上述未涉及的地方,以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为准。 (七)产品标准按供货合同、技术协议等规定执行,合同中无规定或不明确、不完整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a 按国家标准; b 国家标准无规定的,按行业标准; c 国家和行业标准均无规定按企业标准; d 引进国外技术生产的产品,按引进技术标准; e 必要时,由买方、设计单位和制造厂家多方共同协商确定技术标准。 第三章监造人员素质要求 第七条一项工程,如果没有一支素质良好的监造人员组成的队伍,设备的质量监督就失去了组织的保证,各项监督工作就不能顺利的展开,监督职能也就不能充分的发挥作用。因此,对监造人员素质有着较高的要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监造人员应具备本专业的丰富技术经验,并熟悉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和各专业标准;

光伏组件监造及验收要求

附件一设备监造(工厂检验/试验)验收检验 1.概述 1.1 本附件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材料)进行工厂检验/试验、监造,确保卖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规范书规定的要求。 2. 工厂检验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卖方必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卖方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零部件的加工、组装全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直至出厂。 卖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卖方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如果在原组件规格型号上有设计变更,卖方须将变更方案实施前书面提供买方,并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可能达到的效果及投入商业运行后可能造成的后果。卖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将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3. 设备监造 3.1 一般要求 买方将委托监造方对卖方的合同设备进行监造。买方的监造并不免除卖方对设备制造质量任何所应负的责任。 卖方应在设备计划生产前5天将设备生产和发货计划提交给监造方。监造方在获知组件生产计划后向卖方派驻监造代表,并完成对于

卖方生产先决条件和原材料备料情况的核查确认。 买方委托的监造代表有权查阅与监造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合同设备的重要部件和专用部件未经买方允许,卖方不得擅自调换。 买方监造代表有权随时到车间检查设备质量生产情况。 卖方给买方监造代表提供专用办公室及通讯、生活方便。 3.2 监造依据 3.2.1 委托方与制造厂签订的设备供货合同、技术协议和相应的附件。原始招标和投标(中标厂家)的有关文件。 3.2.2 DL/T586-2008《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3.2.3 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国电电源〔2002〕267号”关于《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3.2.4 监理方与委托方签订的监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3.2.5 制造厂同类型产品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3.3 监造方式 监造工作采用驻厂监造方式,从设备制造用原材料备料至全部设备包装发货,监造工程师对整个过程均实施监督,同时在整个监造过程中设置特定的监造控制见证点,对于特点环节和工序实施特点的监督和控制。 针对本合同采购设备主要设置了文件见证点(R点),现场见证点(W点),抽查检验点(I点)。文件见证点(R点)主要指由监

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设备监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项目的设备监造工作,加强对设备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工程管理制度》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资、控股的新能源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项目)设备的监造管理。 第三条 设备监造是指公司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的约定,对设备制造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以及设备制造过程中的材料选用、标准执行、加工工艺、检验结果、生产进度等进行监督的行为。设备监造的范围主要包括电池组件、逆变器及主要电气设备等。 第四条设备监造需依据设备有关技术标准及设备采购技术规范书的有关规定进行。设备监造不能代替设备检验、验收等工作。 第五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公司直接进行设备监造工作。在公司自身不具备设备监造的情况下,为提高设备监造的专业性和工作效率,公司可委托专业的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工程管理部为设备监造工作的归口管理单位,主

要职责为: (一)起草设备监造有关规章制度; (二)编制年度监造工作计划; (三)制定有关设备的技术规范文件; (四)提出设备监造单位的采购需求,制定设备监造的技术规范文件; (五)考核设备监造工作; (六)负责设备监造工作的信息管理、发布工作,组织开展设备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七条 公司采购部按照公司采购有关规定办理设备监造单位的委托管理,安排与设备供应商、监造单位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及监造合同(含技术规范文件),协助工程管理部协调项目公司(项目部)、设备制造单位及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 第八条项目公司(项目部)是设备监造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明确设备监造单位执行设备监造的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指导、监督设备监造单位的工作,并按周将设备监造情况反馈至工程管理部。 项目公司(项目部)根据需要派出代表对监造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和进度的不符合项、缺陷等应及时上报工程管理部。 第九条 监造单位接受公司委托实施设备监造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成立由总监造工程师、专业监造工程师及驻厂监造代表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电力设备用户监造技术导则

第四章监造工作程序与内容 第十八条监造工作程序: (一)熟悉设备困纸、技术标准、制造工艺以及设备供货合同中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设备监造大纲》和《设备监造实施计划》,经总监造工程师审核 批准后报送委托人备案。 (三)核查制造单位提供的生产计划和有关质量体系,并提出核查意见。 (四)核实制造单位主要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实际生产能力和质量管理体系 是否符合设备供货合同的要求。 (五)熟悉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试验要求,确认各制造阶段检验、试验的时间、内容、方法、标准以及检测手段。 (六)对设备制造过程中拟采用的重大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鉴定和试验报告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通知委托人予以确认。 (七)查验主要零件的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人员的上岗资格,并对 设备制造和装配场所的环境进行查验。 (八)对制造设备的主要原材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证明文件及检验报告和外加工件、委托加工材料的质量证明以及制造单位提交的检验资料进行 查验。 (九)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和抽查,深入生产场地对所监造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对主要及关键零部件的制造质量和制造工序进行检查与确认。 (十)监造人员应按制造单位检验计划和相应标准、规范的要求,监督设备制造过程的检验工作,并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如发现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制造单位进行整改、返工或返修;对当场无法处理的质量问题,监造人员应书面通知制造单位,要求暂停该部件转入下道工序或出厂,并要求制造单位处理;当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必须立即向制造单位出具书面停工通知, 并及时报告委托人。 (十一)监督制造单位的设备装配和整体试验等过程。 (十二)按设备制造合同的规定核实制造单位提交的制造进度付款单,提出核实意见,报总监造工程师批准后开据有关证明,提交委托人作为委托人向制造 单位支付设备款的依据。

静设备监造工作标准化

文件编号CSEI/QM-3-B36 共页23 作业指导文件标题静设备监造规则修订号0 静设备监造规则 编制:审核:批准:日期:日期:日期:

作业指导文件标题静设备监造规则修订号0 静设备监造规则 1 目的 1.1 1.2 1.3 为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使特检中心静设备监造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保证特检中心静设备监造工作的质量,参照有关国家标准,结合特检中心的监造工作经验和质量体系要求,特制定本规则。 本监造规则是特检中心进行静设备监造工作的通用要求,所有静设备的监造工作都应遵循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仅适用于代表甲方在条件下对采购产品在制造厂内的质量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产品),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验和设备到工地后的质量验收。 2 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特检中心承担的静设备监造工作,如承压或非承压的容器、塔设备、反应器、换热器、钢结构及其附件的驻厂或验收检验(监造)工作。 职责 3.1 3.2 3.3 3.4 3.5 对于特检中心承揽的项目,由特检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 经验的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对于部门承揽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一名具有相应资格和经验的人员作为 项目负责人,同时指派参加监造人员组成监造组。 特检中心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应该保证派出的监造人员具有法规标准和特检中心 规定的资格,对于项目负责人,除具有相应的资格外,还应具有与项目难度相 适应的经验。 主任工程师负责监造方案、记录、监造报告、产品监造总结的审核。 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项目策划、合同编制、方案制定、监造项目的实施、现场 监造质量抽查、定期巡视、发现问题的处理、监造周报的审阅、安全监督、监

设备监造管理心得

电力设备的监造管理心得 摘要: 摘要:电力工业体现出设备密集、技术密集、资金密集的特点,在电力设备制造过程中,通过合理的科学合理的监造管理,可以进一步提高设备的可靠性及经济性。文章在阐述电力设备监造业务内容的基础上,分析电力设备制造过程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基于监造管理的角度提出几点建议措施。论文旨在对电力设备制造监造工作实践提供经验交流与借鉴。 关键词: 关键词:电力设备;监造;管理体会 在电力系统运行过程中,电力设备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会对整个电网运营的可靠性产生决定性影响。现阶段我国电力建设产业迅速发展,而要保证建设项目顺利投产、保证电力设备在投产后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需要电力建设人员要付出很多精力,并做很多细致工作,其中设备监造是保证设备质量的重要环节。一、正确认识电力设备监造业务的主要内容设备监造人员要深入设备制造厂家,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全程监控,从根源上保证设备质量,防止不合格设备出厂。具体而言,电力设备监造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设备相关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及制造工艺文件进行全面检查,了解合同条款,审核制造单位分包方的资质情况及生产能力;其次,对主要零部件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制造场所的环境条件进行查验,分析原料、外购配套件、毛坯铸锻件的质量检验报告及相关质量证明文件;再次,分析重要部件的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落实情况,了解主要附件的组装过程;对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试验要求、检测手段等进行核查;参加部套试验、联动试验、总装及出厂试验等过程;最后,根据制造单位的检验计划、质量标准等对设备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全程监控,对最终的质量检验结果予以确认。二、电力设备制造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电力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诸多工艺问题、管理问题、质量问题,不过这些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基于设备监造的角度分析电力设备制造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设备制造商存在过度分包、转包的行为,导致设备质量存在隐患。电力工程建设发展迅速,而设备生产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却与市场发展不匹配,在利润的驱使下,很多供应商承接了超常规模的设备订单与制造任务,一理无法完成制造任务,就会在不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分包、转包,但是却无法保证分包商的生产资质;更有甚者,有些供应商仅负责所承接工程设备项目的技术设计,加工制造工艺几乎全部转给其它企业,最常见的设备包括电除尘器、水处理、脱硫、除氧器等,导致设备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其次,设备供需矛盾突出,某种程度上导致设备业主与监造单位处于被动地位。由于电力市场发展迅速,市场需求导致电力设备存在供需矛盾,一些具有相关资质的制造单位任务超负荷,影响到设备的生产周期与生产质量;而另外一些小制造商由于缺乏相应的技术力量,不具备承接订单的能力,有些甚至未配备基本的质量检验机构及专业检验人员,这种作坊式加工企业无法保证产品的技术工艺,导致设备存在质量隐患,最突出的问题即为外观质量问题。最后,市场竞争无序化,导致一些设备制造商刻意简化制造工艺或降低材等级,随意变更设计参数,无法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性能,降低了设备运行的安全性与稳定性。三、做好电力设备监造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越来越多的电力安全事故为电力系统的运营管理敲响警钟,电力设备监造管理不仅对监造人员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监造效果: 1. 加强集中监造管理,扩大监造范围针对设备制造商逐步推进集中监造作业规范化管理。首先,要加强合同签订管理,保证合同条款所涉及到的技术参数与招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从源头上提高设备生产质量,从而保证电力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其次,监造单位要加强现场派驻检查,对制造商的生产过程进行全程监控,及时发现问题,将设备质量隐患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供应商、监造单位、质量管理单位等进行定期检查,对设备制造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做出及时处理。最后,要在招投标文件及合同范本中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方法及要求,提高质量管理方法的可操作性。 2. 建立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设备业主方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将监造管理信息集在中信息平台上,通过计算机信息技术对各个设备制造商的履约信息进行集中监控。监督信息管理系统

内蒙电网公司进行设备监造管理的体会与探讨

内蒙电网公司进行设备监造管理的体会与探讨摘要:电力设备监造工作是促进设备监造活动规范有序进行的有效手段,是电力工程项目全面质量管理的一项重要环节,在确保工程整体投资效益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中起着重要作用,体现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实现对电力设备质量的有效管理,本文从电力设备监造的必要性角度分析,并对设备监造管理的要点进行探讨,对规范、科学地组织和开展监造工作提出了宝贵的可操作性意见。 关键词:电力设备;设备监造; abstract: in order to realize power equipment effective quality management, this article from the supervision of electrical equipment necessary angle analysis, and the supervision management of the key points discussed, to normative, scientific to organize and carry out the work of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valuable maneuverability opinion. key words: power equipment; equipment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f626.11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2095-2104(2012)07-0020-02 一、开展电力设备监造的必要性 电力工业是设备投资大、技术性强、国家控制的企业。为适应电力生产、建设的迅速发展,提高设备的可靠性、经济性、维修性,

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管理规定 质字〔2007〕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建设项目中重要产品和设备的监督和管理,规范产品驻厂监造(以下简称监造)活动,保证石油产品和设备的质量,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质量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实施的监造,以及对监造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监造是指具有集团公司资质认可的产品驻厂监造单位(以下简称监造单位)受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的中介咨询服务。 第四条监造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诚信、科学、客观、有偿的原则。监造服务费由监造单位和委托人参照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在监造合同中约定。 第五条列入集团公司产品驻厂监造目录(见附件)的产品应实施监造。集团公司鼓励企业对目录外的产品实施驻厂监造。 第六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对监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集团公司监造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集团公司监造工程师的上岗培训和注册管理; (四)监督、指导监造工作; (五)负责监造信息管理和发布工作,组织开展监造经验交流等。 第二章监造单位和人员条件 第七条监造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设备监理管理部门核准的设备监理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与专业范围相适应的取得集团公司监造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固定的承办监造业务的场所和相应的监造技术装备; (四)具有监造的管理制度及程序。 第八条集团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监造单位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产品驻厂监造单位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5年。 第九条监造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工作经验,熟知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 (二)熟练掌握委托人指定的产品生产技术标准或补充技术条件的内容。具有质量管理方面的基本知识,掌握GB/T 19000系列标准的全部内容,能够参与与委托人签订供贷合同的制造单位(以下简称被监造单位)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的评定工作;

设备监造的规定

工程总承包项目 设备监造验收工作管理规定 (讨论稿) 西安德龙新型建筑材料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2012年6月

1 目的 为确保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备成套项目采购的设备材料质量、进度等充分满足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度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工程总承包项目或设备成套项目设备、材料采购过程中,对供方设备材料的制造计划、质量计划、制造过程监造、产品检验、验收、包装、发运出厂等流程的控制。 3 职责 采购经理负责协助监造小组负责人组织及安排设备、材料的监造检验工作,与监造负责人及供方共同商定并编制检验计划。 监造小组负责人负责协调安排检验工作,按地域分片或项目安排监造人员进行设备材料的监造检验,及时向业主沟通汇报检验情况。 监造工程师进行检验计划的实施工作,对制造计划编制、原材料购买、加工、组装、调试、包装、发运等关键环节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并及时填写相关监造检验记录。 采购部负责人统一协调,审查监造检验、验收的计划。 4 流程 4.1 项目采购合同签订后,采购经理应及时向监造小组负责人提交《采购合 同信息摘要表》(DLJC-01-1),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相关要求,编制该项目需要重点控制检查的设备清单,经部门讨论后提交监造小组负责人。 4.2 检验清单确定后,监造小组负责人根据合同要求,按月编制《设备材料 监造检验计划单》(DLJC-01-2)。

4.3 月检验计划确认后,监造组负责人将月计划提交业主方/业主指定第三 监造方进行沟通确认,并于检查前2周提交给业主检验方检验通知。 4.4 监造工程师根据检验计划负责向供货商催要 QCP质量控制计划,其样式 详见《QCP质量控制计划样式表》(DLJC-01-6),确认具备进度及设备具体检查的时间,并将 QCP与供货范围等相关文件两周前提交给相关业主方检验人员(最迟检验前3天提供)。 4.5 监造负责人适时安排进行监造检验工作,及时派遣监造检验人员。《设 备材料监造检验派遣单》格式见DLJC-01-3。 4.6 在质量检验现场,监造工程师必须随时协调解决业主方/业主指定第三监 造方工程师提出的各种相关的问题,并敦促业主方/业主指定第三监造方人员现场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必须三方(业主检验方,采购方,供货商)签字确认。 4.7 监造工程师需根据检查情况,现场编制《供方生产及质检情况汇报表》 (DLJC-01-4),回公司后将报告归给监造小组负责人。对一次未通过验收或检验中出现重大问题的,监造工程师应及时电话通知监造小组负责人及部门负责人,并填写《供方质量问题处理单》(DLJC-01-5),详述存在问题。项目采购经理或其指定的检验人员有权通知供方停工整改直至复工。 4.8 一个项目结束后,监造工程师要及时填写《检验监造项目总结报告》(其 格式见DLJC-01-7)。 4.9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材料,应根据设备、材料的要求,可委托工程 设计部或设备设计研究所或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第三方进行检验并签订

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试行)

附件1 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 (试行) 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 2017年1月

目次 前言 .................................................................................................................. I 1范围 .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4一般规定 (3) 5监造单位和监造人员 (3) 6监造委托人、监造单位及制造厂职责和权限 (3) 7监造工作实施 (4) 8监造信息 (5) 9监造总结 (5) 附录A(规范性附录)电力变压器监造项目及方式 (6) 附录B(资料性附录)监造记录相关表格 (29) 附录C(资料性附录)监造相关报表 (32) 附录D(资料性附录)监造工作联系单及监造总结 (36) 编制说明 (37)

前言 本标准对220kV~750kV电力变压器监造工作的范围、程序、技术要求和深度作了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电网公司物资部提出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年月发布。 I

电力变压器监造规范 1范围 本标准用于指导220kV~750kV电力变压器的监造工作。 本标准对监造工作的范围、依据、相关方的职责和权限、监造工作实施、信息管理及相应制度作了规定,提出确保监造工作开展的相关要求。监造单位应提供符合本标准和更高标准的优质服务。对于某些工程更特殊的要求,可根据具体的规范在此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确定。 监造单位在合同环境下对设备在制造厂内的监造(含外协件和外购设备),不代替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项目部门的质量监督或质量验收。 110(66)kV电力变压器的监造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94.1-2013 电力变压器第1部分:总则 GB 1094.2-2013 电力变压器第2部分:液浸式变压器的温升 GB 1094.3-2003 电力变压器第3部分:绝缘水平绝缘试验和外绝缘空气间隙 GB 2536-2011 电工流体变压器和开关用的未使用过的矿物绝缘油 GB 1208-2006 电流互感器 GB 10230.1-2007 分接开关第1部分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0230.2-2007 分接开关第2部分应用导则 GB 11604-2015 高压电气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GB/T 1094.4-2005 电力变压器第4部分:电力变压器和电抗器的雷电冲击和操作冲击试验导则GB/T 1094.10-2003 电力变压器第10部分:声级测定 GB/T 6451-2015 油浸式电力变压器技术参数和要求 GB/T 4109-2008 交流电压高于1000V的绝缘套管 GB/T 7252-2001 变压器油中溶解气体分析和判断导则 GB/T 19001 idt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GB/T 26429-2010 设备工程监理规范 DL/T 5434-2009 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DL/T 586-2008 电力设备监造技术导则 DL/T 911-2004 电力变压器绕组变形的频率响应分析法 JB/T 501-2006 电力变压器试验导则 JB/T 10088-2004 6kV~500kV电力变压器声级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设备质量监督的有关标准、制度。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1

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

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424号文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机构及方式第三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 第四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制造厂按合同生产水利水电设备的质量,向用户提供满足使用要求的产品,推行监造制度,以确保防洪排涝、防汛抗旱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应用在水利水电工程、防洪、排涝、防汛、抗旱、水力发电、给排水等方面的设备。 第三条产品监造是指在合同条件下,由业主派出或委托已取得资格的监造单位,依据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供方产品制造的程序、条件、方法、生产过程和产品的质量状态进行监控和验证,使产品达到合同规定质量要求的全部活动。 第四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依据是国家和水利部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办法、有关文件以及供需双方的全部合同文件及合同中规定的采用国际标准,及其它有关标准和有关国际惯例。 第五条所有重点水利水电工程的重要设备,必须实行监造制度。 第六条产品监造工作是为需方提供该产品质量保证的确信,从而保障需方获得满足要求的优良产品,同时也有利于制造厂的质量管理工作,提高厂方的信誉。 第七条制造厂是产品质量的直接责任者,监造单位是对产品的制造全过程提供监督和对产品质量状态提供鉴证的第三方。 第二章水利水电设备监造机构及方式 第八条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主管部门是水利部,其具体办事机构设置在水利部机械局,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2、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配合有关司局制定水利水电设备监造的有关规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3、配合有关司局组织审批并管理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及监造工程师; 4、指导和管理全国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作; 5、组织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程师的岗位资质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 6、协调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单位、委托方等之间的关系; 7、组织总结水利水电设备监造工作和经验交流; 8、组织国际间有关技术交流; 第九条委托单位必须委托具有水利水电设备监造资格的单位进行监造。不同的设备可委托不同的监造单位分别承担。 第十条委托监造必须签定委托合同,监造委托合同的内容应包括: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时间、双方权力与义务、监造费用的计取与支付、争议的解决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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