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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质监[2009]59号

厦建质监[2009]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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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建质监[2009]59号

关于加强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

质量控制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检测单位:

根据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在本市建设工程中限制使用粘土制品的通知》(厦建材〔2008〕33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本市报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非承重墙部分禁止使用粘土制品,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鼓励优先选用隔热轻质墙体材料。目前,非承重墙砌体大部分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为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及其抹灰工程的质量控制,减少填充墙墙体收缩裂缝及填充外墙因裂缝产生渗水等问题,经研究提出以下质量控制要求,请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施行。

一、建设单位应按厦建材〔2008〕33号文要求,新开工的建设工程非承重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砌块抗压强度不

得低于5.0Mpa,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且不得以部分粘土砖代替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非标的加气混凝土砌块。

二、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外墙面的防渗漏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设计单位应按《建筑防水材料应用技术规程》(DBJ13-29-2001)规定对外墙面防水进行设防。在设计文件(图纸)中应注明外墙墙面及节点的防水构造措施(管道穿墙部位、变形缝、分割缝、管道支架固定处等)以及防裂构造措施,并应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做专项设计交底。

三、地下室外墙,屋面女儿墙墙体、阳台栏板不得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内外墙底部应采用200mm高的C20素混凝土作为砌体基础;加气混凝土制品用于卫生间墙体,应在墙面上做防水层(至顶板底部),并粘贴饰面砖。

四、顶层填充墙拉结筋宜采用沿墙全长贯通设置。各层窗台板处应沿墙通长设置60mm厚内配2Φ10纵筋和Φ6的分布筋的C20混凝土带。

五、外门、窗安装固定点位置应按规定在填充墙洞边嵌砌混凝土块,室内木门安装固定点位置同样应嵌砌防腐木砖。

六、外墙抹灰前,门窗框与砌体之间的缝隙应采用聚氨酯(PU)发泡胶或其它弹性材料封填,并在门窗框与外墙交界处留l0mm 深凹槽,用纤维防水砂浆或聚合物防水砂浆填塞密实,再刷1mm 厚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七、外墙面必须采用防水砂浆罩面,不同材料基体交界处,应铺设钢丝加强网,网宽度应不小于200mm,与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钢丝网应采用镀锌钢丝,网目规格不应大于20 mm× 20 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外墙抹灰层内应设置耐碱玻纤网格,耐碱玻纤布网格不得大于8 mm× 8 mm,单位面积重量不小于120g/m2。

八、监理单位应编制加气混凝土砌体与抹灰工程专项监理实施细则,加强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进场检验,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列入进场材料见证取样与送检范围。将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及其抹灰工程的质量控制列为关键工序,加强过程质量控制,对拉结筋、构造柱、顶层对楔、界面处理等进行逐项验收。

九、施工单位应编制加气混凝土砌体与抹灰专项施工方案,制订墙体开裂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和工艺要求。加气混凝土砌块进场后,应严格进场验收,执行见证取样与送检制度。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现行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十、砌块生产厂家应严格按国家标准生产加气混凝土砌块,并提供填充墙顶皮对楔防腐木砖。加气混凝土砌块应存放5天以上方可出厂。砌块产品出厂时,应成垛绑扎或有其它包装,砌块产品必须捆扎加塑料薄膜封包等防潮、防雨措施,并标明生产日期。

生产厂家应提供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与抹灰施工工法或施

工技术指导书,并派人到现场指导施工。

十一、加气混凝土砌块及专用砂浆的检测机构不得与生产厂家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当无法判定砌块出厂龄期时,或出厂龄期与实际不符时,应在现场放置五天后,方可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加气混凝土砌块进场,除按批次检验立方体抗压强度、干密度等检验项目外,每个单位工程应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砌块干燥收缩值见证取样送检。

十二、加气混凝土砌体设计、施工,应符合《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J13-29-2006)、《蒸压加气混凝土建筑应用技术规程》JGJ/T17-2008等国家、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主题词:加强加气混凝土质量控制通知

抄送: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2009年6月30日印发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筑与抹灰工程质量控制要点

1.一般规定

1.0.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筑与抹灰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2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得采用加气混凝土砌块:

1地下室外墙;

2长期浸水或长期受干湿交替部位;

3受化学环境侵蚀的环境,如强酸(碱)或高浓度二氧化碳;

4砌体表面经常处于80C以上的高温环境;

5屋面女儿墙墙体、阳台栏板;

6烟道、排气管道。

1.0.3加气混凝土砌块墙体应加强防潮及防渗漏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外墙面和卫生间内墙面应作防水抗渗处理;

2墙体应双面粉刷,外墙粉刷前应对灰缝欠饱满处用原浆补勾缝;

3内外墙底部应采用200mm高的C20素混凝土作为砌体基础;

4同一墙身的两面,当采用不透气饰面时,应采取有效的排湿措施;

1.0.4穿过或紧靠加气混凝土墙体的上下水管道,应采取防渗漏措施。

1.0.5在加气混凝土墙体上钻孔、开槽,应采用专用工具。不得任意剔槽,不得横向镂槽。

1.0.6除砌体底部、顶部和门窗洞口边的砌块外,同一堵墙应用同种砌块砌筑,不同密度等级和强度等级的加气混凝土砌块不宜混砌。

1.0.7施工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施工用水、雨水对墙体造成的冲刷和淋泡。

2.材料

2.0.1非承重墙采用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的,其抗压强度不得低于5.0Mpa,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0。

2.0.2砌筑砂浆或打底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砌块的强度等级,且不应超出一个强度等级。冲筋、贴灰饼所用砂浆的品种、强度等级应与大面抹灰砂浆一致。

2.0.3进入施工现场的砌块、砂浆及其它材料应附有出厂合格证,并应对砌块的外观质

量、尺寸偏差、抗压强度、干密度等进行进场复检。

2.0.3砌块的干燥收缩值每单位工程抽检应不得少于一次,干燥收缩值应满足:标准法≤0.5mm/m,快速法≤0.80mm/m。

2.0.4砌块应存放5天以上方可出厂。产品运输时,应成垛绑扎或有其它包装。砌块产品必须捆扎加塑料薄膜封包的防潮、防雨措施。

2.0.5装卸加气混凝土砌块时,应轻拿轻放避免磕碰,并应严格按不同等级规格分别堆放整齐,堆放高度应不超过1.5m。

堆放场地应坚实、平坦、干燥。不得直接接触地面堆放。场地应有排水措施和防雨措施。

2.0.6用于增强和抗裂的钢丝网应采用镀锌钢丝,网目规格不应大于20 mm×20 mm,钢丝直径不应小于1.0mm。

2.0.7基层和抹灰面层中用于抗裂的纤维网布应为耐碱纤维网格布,网格不得大于8 mm×8 mm,单位面积重量不小于120g/m2。

2.0.8砌筑和抹灰使用的专用砂浆、界面处理剂、防水砂浆、粘结剂,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要求。

3.构造措施

3.0.1填充墙加气混凝土砌块砌筑,砌块宜与柱、剪力墙采用柔性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填充墙应沿框架柱全高每隔500~600nm设2Φ6拉结筋,拉结筋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应小于墙长的1/5,且不应小于700mm。顶层填充墙拉结筋宜采用沿墙全长贯通设置。

2填充墙墙长大于5m时,墙顶与梁宜有拉结;墙长大于或等于层高的1.5倍时,应在墙的中段增设构造柱;墙高超过4m时,墙体半高处宜设置与柱连接且沿墙全长贯通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顶部为自由端的墙体应设置沿墙全长贯通的圈梁。

4短肢剪力墙、剪力墙中洞口填充墙砌筑参照框架结构设置拉结筋。

3.0.2墙体转角处和纵横交接处宜沿墙高每隔500~600mm设拉结筋,其数量为每

120mm墙厚不少于1Φ6,埋入长度从墙的转角或交接处算起,每边不小于l000mm。

3.0.3跨度小于0. 6m的过梁可采用30mm厚水泥砂浆配3Φ8钢筋的过梁。跨度等于或大于0. 6m的过梁应采用预制或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过梁支承长度每侧不得小于300mm。

3.0.4墙体洞口下部应放置2Φ6拉结钢筋,伸过洞口两侧长度每侧不得小于500mm。

3.0.5跨度大于0.6m的门窗洞口的顶面或洞口上部砌体高度小于洞口跨度1/2时应设计截面宽度与墙厚相同的过梁。

3.0.6窗口标高处应沿墙通长设置60mm厚的配筋混凝土条带,配2Φ10纵筋和Φ6的分布筋,用C20混凝土浇筑。

3.0.7墙体洞口宽度一般不得大于2.4m;进户门及宽度大于2m的洞口两测、长度超过2.5m的独立墙体端部应设截面宽度与墙厚相同的构造柱。

3.0.8加气混凝土砌块与门窗、附墙管道、管线支架、卫生设备等应连接牢固。当采用金属件作为进入或穿过加气混凝土砌块的连接构件时,应有防锈保护措施。

3.0.9砌体内墙上需吊挂设备和重物时,设计应预先考虑加固,留设预埋件。当砌筑完毕后确需在未留设预埋件的位置吊挂重物时,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3.0.10门窗框安装,应根据门窗框所需固定间距在门窗洞口两侧墙体内预埋C20混凝土块。重型门(如厂房门、车库门等)的固定安装,应进行专项设计。

3.0.11墙内管线应沿砌块的模数位置横平竖直地预埋,不应斜置。当管线集中或管径较大时,应预留管线位置,在管线两侧布设拉结筋或钢筋网片,浇筑C15细石混凝土,以确保砌体结构的稳定性。

3.0.12墙外管线预埋件应埋砌在砂浆水平缝内。对口径大于Φl00mm或有特殊要求的管线,其预埋件应留不少于2Φ6拉结钢筋,并砌入墙内500mm。

4.砌筑

4.0.1砌筑时不得使用出釜龄期不足、破裂、不规整、浸水或表面被污染的砌块。对破裂和不规整的砌块可切割成小规格后使用。

4.0.2切割砌块应采用专用工具,不得用斧子或瓦刀任意砍劈。

4.0.3 砌筑时,应上下错缝,搭接长度不宜小于砌块长度的1/3,且不小于150mm。

当同一位置相邻3皮的搭接长度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在每皮水平缝内设置不少于2Φ6钢筋,钢筋两端均应超过该垂直缝350mm长。

4.0.4灰缝应横平竖直,水平灰缝和垂直灰缝的厚度均不宜大于15mm。水平缝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90%,垂直缝砂浆饱满度不应小于80%。

4.0.5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搓,斜搓水平投影不应小于砌体高度。接槎时,应先清理基面,浇水润湿,然后用相同材料接砌。

4.0.6砌体应分次砌筑,每次连续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 5m,应待前次砌筑的砂浆终凝后,再继续砌筑;日砌筑高度不宜大于2.4m。

4.0.7砌至接近梁、板底时,建议预留40~60mm的空隙,至少间隔7天后加100 mm (长)×100mm(宽)×10~50 mm(高)@600(间距)防腐木楔,楔紧后用微膨胀砌筑砂浆灌实。

4.0.8墙体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lm。洞口两侧应沿墙高每隔500~600mm在水平缝内预埋不少于2Φ6的钢筋,钢筋埋入长度从留槎处算起,每边均不应小于700mm。洞口顶部设计无规定时,宜设置过梁。

4.0.9砌筑门窗洞时,应按设计标高将预制钢筋混凝土过梁(正确方向)牢固砌入。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过梁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70%以上时,不得拆除过梁底部的支撑和模板。

4.0.10 砌块墙体内后埋暗管、暗盒等,应在砌筑砂浆达到一定强度后进行,并在墙体抹灰前完成。应用专用电动机械开槽、钻孔,但不得引起砌块松动和开裂。

暗管管径不宜大于25mm。

5.墙面抹灰

5.0.1抹灰应在砌体砌筑完毕后至少7d,且验收合格后迸行。

5.0.2抹灰前应进行基层处理,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灰缝、孔洞应填补密实;砌体墙面应涂刷界面处理剂作为结合层,并根据产品要求的间歇时间抹灰。

5.0.3抹灰应分层进行。下列部位抹灰时应设加强网:

1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如砌体与混凝土梁、柱、剪力墙交接处等;

2暗埋管线的孔槽处;

3抹灰总厚度超过35mm处;

4门窗等洞口的角部。

5.0.4加强网可采用钢丝网或耐碱玻纤网格布,网宽度应不小于200mm,与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

采用涂料涂饰饰面的抹灰层,应同时采用钢丝网和耐碱玻纤网格布作为加强网。钢丝网置于不同基体交接处表面,耐碱玻纤网格布置于抹灰层内。

5.0.4加强网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挂网前应清洁基层,除去浮灰、油污,修补整平墙面,并保持一定湿度;

2钢丝网应展平,与梁柱或墙体连接可用射钉或预埋的钢筋点焊固定,间距不宜太大,以保证钢丝网不变形起拱;

3网材搭接应平整、连续、牢固;

5挂网必须置于抹灰层内,不得外露,防止生锈和腐蚀。

5.0.5砌块砌筑完毕后不应立即抹灰,应待墙面含水率达15%~20%后先做界面处理,后抹底灰。

5.0.6外墙抹灰前,应先处理门窗框与砌体之间的缝隙,采用聚氨酯(PU)发泡胶或其它弹性材料封填,并在门窗框与外墙交界处留l0mm深凹槽,用纤维防水砂浆或聚合物防水砂浆填塞密实,再刷1mm厚聚合物水泥基防水涂料。

5.0.7加气混凝土制品用于卫生间墙体,应在墙面上做防水层(至顶板底部),并粘贴饰面砖。

5.0.8抹灰层宜设分格缝,面积宜为30m2,长度不宜超过6 m。

6.质量验收

6.0.1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砌体中的预埋拉结筋、网片以及预埋件楔紧灌缝、界面、防水处理等;

2内外墙底部素混凝土、构造柱、圈梁、混凝土过梁和配筋带;

3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的加强措施。

6.0.2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抹灰工程验收时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砌块、砂浆产品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以及钢筋、钢丝网、耐碱纤维网格布等材料的出厂合格证或检验报告;

2砂浆、混凝土配合比记录及试块强度检验报告;

3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4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5其他必须提供的文件和记录。

6.0.3加气混凝土砌体工程、抹灰工程的质量验收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DBJ13-29-2006、《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进行。

建设部 建质[2005]26号文附件: 建筑业10项新技术

建设部建质[2005]26号文附件:建筑业10项新技术 2005建筑业10项新技术 1. 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1.1 桩基新技术 1.1.1 灌注桩后注浆技术 1.1.2 长螺旋水下灌注成桩技术 1.2 地基处理技术 1.2.1 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2 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成套技术 1.2.3 真空预压法加固软基技术 1.2.4 强夯法处理大块石高填方地基 1.2.5 爆破挤淤法技术 1.2.6 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 1.3 深基坑支护及边坡防护技术 1.3.1 复合土钉墙支护技术 1.3.2 预应力锚杆施工技术 1.3.3 组合内支撑技术 1.3.4 型钢水泥土复合搅拌桩支护结构技术 1.3.5 冻结排桩法进行特大型深基坑施工技术 1.3.6 高边坡防护技术 1.4 地下空间施工技术 1.4.1 暗挖法 1.4.2 逆作法

1.4.3 盾构法 1.4.4 非开挖埋管技术 2. 高性能混凝土技术 2.1 混凝土裂缝防治技术 2.2 自密实混凝土技术 2.3 混凝土耐久性技术 2.4 清水混凝土技术 2.5 超高泵送混凝土技术 2.6 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 3. 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 3.1 高效钢筋应用技术 3.1.1 HRB400级钢筋的应用技术 3.2 钢筋焊接网应用技术 3.2.1 冷轧带肋钢筋焊接网 3.2.2 HRB400钢筋焊接网 3.2.3 焊接箍筋笼 3.3 粗直径钢筋直螺纹机械连接技术3.4 预应力施工技术 3.4.1 无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2 有粘结预应力成套技术 3.4.3 拉索施工技术 4. 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 4.1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4.2 早拆模板成套技术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文件杭建监总[2008]62号 关于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力度~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76号,精神~根据省建设厅、市建委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对杭州市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做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 ,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按照以下原则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1、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区之外其它各区,开发区, 的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统一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总站,负责实施~具体备案登记由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市质安协会,负责办理。 2、凡企业注册地在萧山、余杭两区和其他各县,市,的设备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分别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3、企业注册地不在我市的设备产权单位应按照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有关要求~在企业注册当地完成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工作。 ,二,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质安协会提交以下资料: 1、《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一式两份,附件一,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7、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三,根据省建设厅及市建委的文件规定~杭州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编号规则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设三位序列号: 浙AX— X XXXXX (1) (2) (3) 其中: (1)第一序列号“浙AX”中的X为各区,开发区,、县,市,编号~其中:上城区 A、下城区 B、西湖区 C、拱墅区 D、江干区 E、高新,滨江区, F、杭州,下沙,经济开发区 G、西湖风景名胜区 H、之江旅游度假区 I、萧山区 J、余杭区 K、富阳市 L、临安市 M、建德市 N、桐庐县R、淳安县P。 (2) 第二序列号“X”表示起重机械类别英文字母代号,代号对照表见表A,。 (3) 第三序列号“XXXXX”表示五位阿拉伯数字备案序号~从00001开始编号。 2、示例:浙AB—T00001 表示: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进行起重机械备案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备案序号为00001号。 3、代号对照表表A: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已作废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各项目部: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4.20 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安全措施 深基坑的定义: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一般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米,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特别复杂的工程。 在深基坑施工的过程中,安全措施怎么做,主要的措施如下: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程,建立健全施工安全检查、监督网络体系,分阶段分部位做好安全检查与防护,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标准化。 2、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落实到人,严格履行经理负责制;签定各项经济承包合同时,必须有明确的安全指标、奖惩办法等安全保证措施;承发包或联营各方之间应依据有关法规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和程序合法,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3、安全教育:对新工人实施指挥部、项目部和班组的三级教育,对变换工种的工人实施新工种的安全教育,并及时做好记录;工人必须熟悉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工种操作技能。 4、施工组织设计要针对工程的特点、施工方法、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电气、特殊作业、生产环境和季节影响等制订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审批手续。 5、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各级管理人员均应进行全面的针对性的安全

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6、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作业人员都按要求严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7、安全检查:建立各级安全检查制度,有时间、有要求,重点、危险部位明确;检查记录齐全,隐患整改做到定人、定时、定措施;对大型施工机械等,应做好重要设施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挂牌后方可使用;并形成良好的班前检查制度和周一安全活动制度,即经理部每周一要组织全体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对上周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对本周的安全重点和注意事项做必要的交底。 8、各级管理与施工人员,应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胸卡和识别标记的安全帽;遵守劳动纪律、无违章指挥、无违章作业行为。 9、按规定对各类事故应进行报告处理,事故档案齐全,并做好”三不放过”。 10、安全防火管理:建立健全安全防火责任制,做到职责明确,防火安全制度齐全;建立一定数量人员的义务消防队和响应的活动制度;严格实行动用明火审批制度,做到手续完善,监护防范措施得力;重点防范部位明确,防火奖罚、火灾事故、消防器材管理记录齐全。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2008]75号)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作业,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继续教育,每年不得少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 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 【发文字号】杭建监总[2007]2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发布日期】2007.06.06 【实施日期】2007.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关于公布《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的通 知 (杭建监总[2007]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我站编制了《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经市建委杭建法发[2007]214号审查批复同意,现予公布,并于6月10日起实施。我站下载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3e4929756.html,. 为了配合《暂行规定》和《指引》的宣贯,应各相关单位的要求,我站将联合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在近日举办有关培训班,联系电话:88399236。 附件:《杭州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检验指引》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二○○七年六月六日 附件 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指引 (2007年6月颁布)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实施住宅工程分户检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指引: 第一条住宅工程分户检验(以下简称分户检验)的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技术标准以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二条分户检验应以检验批验收内容为主,重点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具体项目见《杭州市住宅工程分户检验必检内容及要求》(附件一)。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在住宅工程进入主体结构施工之前,确定分户检验方案及相关检验人员,检验方案应符合《管理规定》和本指引的相关要求,经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会签,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日常的质量控制。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设部建质号标准化工作室编码[XX968T-XX89628-XJ668-XT689N]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8]7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八日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 (一)建筑电工; (二)建筑架子工; (三)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 (四)建筑起重机械司机; (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 (六)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 (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

第六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考核发证机构(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办公场所公布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条件、申请程序、工作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等事项。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考核前在机关网站或新闻媒体上公布考核科目、考核地点、考核时间和监督电话等事项。 第八条申请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符合相关工种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及以上学历; (四)符合相应特种作业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人员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决定。 对于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考核大纲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成绩。 第十三条考核发证机关对于考核合格的,应当自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资格证书应当采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由考核发证机关编号后签发。资格证书在全国通用。 资格证书样式见附件一,编号规则见附件二。 第三章从业 第十五条持有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建筑施工企业或者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方可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对于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在其正式上岗前安排不少于3个月的实习操作。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对外)20180903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根据市总站全年专项检查计划安排,结合市建委及市总站“质量月”活动的工作部署,市总站定于2018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30日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总站受监范围内处于主体施工阶段的建设工程。 二、检查时间 1、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10日~9月19日):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对照自查表(详见附表)对参建工程进行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整改落实情况记入现场台帐资料,留存备查。 2、总站专项检查阶段(9月20日~9月30日):总站组织专项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检查内容 1、各方责任主体贯彻落实市建委《关于深入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杭建工发…2018?3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55号)、《2018年全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杭建文领办[2018]1号)、《关于开展全市建筑工程外围形象提升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杭建工发…2018?95号)、《关于加强主汛期和高温季节建筑工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

工发…2018?2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6?26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预拌砂浆使用管理的通知》(杭建工发…2017?496号)和市总站《关于规范统一 《关杭州市预拌混凝土出厂质保资料的通知》(杭建监总[2018]33号)、 于加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钢筋机械连接质量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8?20号)、《关于在工程施工关键部位留存数码影像的通知》(杭建监总…2016?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深基坑施工安全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杭建监总…2016?62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钢筋质量管理的通知》(杭建监总…2015?95号)等文件要求的执行情况,以及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要求的执行情况。 2、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建筑原材料报验情况,施工工序的三检落实情况,质量通病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尤其是住宅工程的质量通病防治,并对主要原材料和结构实体质量进行现场监督抽测。 4、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平安工地”创建计划及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工地可视化系统安装使用情况,深基坑、起重机械、高大支模架、施工用电、消防安全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5、现场文明施工和扬尘管控水平提升专项行动开展情况。 四、检查要求 1、各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针对主体阶段的施工特点,进一步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认真、扎实开展自查自纠,自查完成后需如实填写自查表,并经建设、监理、施工企业签章

建质87号文件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质[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建质[2017]13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 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的精神,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建质[2016]29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7年6月20日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

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七)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支付办法及违约责任。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 第五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塔吊专家论证杭州文件要求

杭建监总[2010]33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委托单位(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协会),办理进杭登记手续。 6、生产厂家为用户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必须取得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 7、安装单位应加强安装资质证书管理,严禁出借资质证书。承接起重机械装拆业务出示的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应贴上防伪标志。

200987号文

建质[2009]87号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 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们组织修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建设部建质(2004)59号)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 可证条例》,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证建筑 施工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 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 生产考核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四月八日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 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管理能力,保 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

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管 理人员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担任相应职务。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 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 产的考核工作,并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 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职称和一定安全生产工作经历,并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

监理安全检查表格

主题词:节前安全专项检查通知 杭建监总〔2016〕1号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节前安全生产 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总站各监督、巡查科室: 为了进一步做好春节前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建设工程各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督促各有关主体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根据市建委《关于切实做好今冬明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和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5〕54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总站将于2016年1月6日~20日开展建设工程节前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16年1月6日~20日 二、检查阶段及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以深基坑支护、高支模、地下暗挖、高层外墙脚手架等危险性较大工程以及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和使用等相关环节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现场临时设施安全搭拆及安全使用、抗雪防冻应急抢险预案落实情况、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现场抑制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围挡按规设置情况、了解春节期间加班值班情况等为重点。 本次专项检查活动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2016年1月6日~10日,各施工单位开展自查自纠。各企业依据冬季和节前施工特点,加强所属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落实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同时,各企业应合理安排工期,春节期间需要加班施工的应及时告知工程监督部门,并落实企业和项目领导带班制度。 (二)第二阶段:2016年1月11日~20日,总站检查组对给

企业自查情况进行督查,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抗雪防冻应急抢险预案落实情况、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现场抑制扬尘污染措施落实情况、围挡按规设置情况、春节期间加班值班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检查分组: 本次专项检查以监督科室为单位成立六个检查小组,各检查小组对科室监督范围内的工程进行检查,各科科长、副科长作为本检查小组的负责人,每个小组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少于3人,每天抽查工程不少于2个。 四、专项检查要求: 1、总站各检查组应根据本次专项检查的检查重点,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限期整改、局部停工整改、停工整改等措施,严格按规定对各责任主体、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实施诚信扣分处理。局部停工和停工整改项目的复查工作由各监督科室负责落实。 2、总站各检查组带上拍摄设备,对存在隐患较多的工地进行拍摄,汇总后进行曝光。凡被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还须当场做好行政执法调查笔录,确认违法违规行为,为进一步的行政处罚做好基础工作。 3、总站各检查组应在1月21日前,将综合检查结果书面汇总报综合科,综合科负责汇总各阶段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市建委。同时,各监督科室应将监督范围内春节加班情况反馈综合科。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16年1月6日 抄报:市建委,委工程处,丁狄刚、裘新谷、王荣富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党政办 2016年1月7日印发 签发:王萌共印:9份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杭建监总[2010]33号 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和使用 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拆和使用单位的主体行为,杜绝因建筑起重机械倒塌等原因引起的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务工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就建筑起重机械的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管理 1、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以下简称租赁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持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权备案证明,产权备案地必须与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一致。 2、租赁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规范的租赁合同,合同主体应符合法律规定,合同中必须注明起重机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编号、产权备案登记号、工程地点、具体工程名称,并有约定各方安全生产责任的相关内容。 3、租赁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1)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4、建筑起重机械有上述第3条(1)、(2)、(3)项情形之一的,租赁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5、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单位与其产权备案证明上的单位必须为同一单位。 6、租赁单位、使用单位与安装单位签订的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应包括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和定期专项检查等内容。 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装管理 1、租赁单位或使用单位必须委托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安装单位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或拆卸,并在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签订委托装拆合同。 2、签订设备委托装拆合同前,应审查安装单位专业承包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原件。 3、未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单位严禁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作必须由安装单位派专业技术人员来组织、实施,包括安装拆卸方案、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和交底。 4、起重机械安装拆卸登记备案资料应当是原件,复印件无效。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装拆卸人员上岗证等必须加盖公章确认。 5、外地进杭的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到杭州市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建质(2009)8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建质[2009]87号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 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 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 (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

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 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 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 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司函 建质质函[2006]55号关于印发《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 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06年5月24日,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在浙江省绍兴县召开。现将《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附件: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推动村镇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系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上 的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推动村镇工程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尚春明同志在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 第二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06年5月24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浙江绍兴县召开全国村镇建设52程质量联络员第二次工作会议。会议主要任务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近期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指示,传达我部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工作安排,总结2005年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坚定信心,以贯彻落实216号文和加强技术服务为主题,加速推进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建设,推动村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下面,我讲四点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提高对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继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任务后,今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十一五”规划纲要对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又进行了一系列部署,强调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转向农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近年来农民住宅建设持续增长,据统计,2004年全国村庄实有住宅达205亿平方米,农民人均居住面积达到27.9平方米。目前农民自建住宅每年还以2%的速度增长,其中楼房比例增长更快,约占60%,年竣工面积达到4亿平方米以上。这意味着,今后几年,农村工程建设量必将大规模增长,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任务更加繁重。 今年2月17日,汪光焘部长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所做的《搞好村庄规划和治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专题报告中指出:村庄建设和治理要通过政府帮扶、规划先行,多部门联动、政策集成来实现,其中特别提到要加强对农房建设的指导和管理。 因此,在当前新形势下,抓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不仅仅是关系城乡工程质量问题,而是关系新农村建设发展的大局。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村镇建设X-作者要满怀高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肩负起新农村建设赋予我们的重大使命,积极主动的投入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履行好新农村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二、2005年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进展情况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广大村镇建设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努力探索,务实创新,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可喜进展,各地积累了不少好的经验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 去年,我部建立了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9月初召开第一次联络员会议。江西、山西、吉林、广西、新疆等部分地区参照部里的要求,分别在本地区建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参照《全国村镇建设工程质量联络员工作办法》的职责主动开展工作,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机制正在逐步形成。 (二)以村镇建设规划为先导,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村镇建设工程管理只有从村镇规划这个源头抓起,才能抓出实效。福建省坚持规划先行,从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程序着手,明确乡镇国土资源与建设主管部门在管理中做到规划、放样、检查“三到位”。青海省尽管基础条件较差,却努力做到一手紧抓农牧区规划建设,一手紧抓农牧区住宅建设,下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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