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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拉克两种石油合同模式对比分析_孙杜芬

一、伊拉克石油合同的演变

(一)1990年到1999年

90年代初爆发的海湾战争使伊拉克石油工业处于停滞状态。海湾战争以后,恢复和维持油田生产需要引进必要的资金和技术,伊政府从1990年开展了油气对外合作,具体的合作模式采用产品分成合同。一方面,伊拉克强烈要求联合国解除经济封锁,使其能够继续开展对外合作,恢复经济建设;另一方面,希望以优惠的合同条款吸引外国石油公司投资,换取这些国家在联合国安理会上对其政府的支持。

(二)1999-2003年

在此阶段,伊拉克政府为了

加快油田开发步伐,对外油气合

作采用回购合同。政府认为回购

合同对于外国石油公司风险小、

投资回收快;但外国石油公司认

为伊拉克的回购合同期限短、条

款较苛刻,无法享有油田开发中

后期的超额利益。

(三)2003年至今

美伊战争后,受安全局势动

荡等因素影响,加之缺乏投资、

设备陈旧、管理不善以及恐怖袭

击和暴力活动对石油基础设施的

破坏等因素,伊拉克石油产业萎

靡不振。为解决国内石油短缺问

题,加快恢复石油生产,重振国民

经济,伊拉克政府决定开放能源

开发,尽快引进外资和设备。2007

年6月,伊拉克总统塔拉巴尼访

华,重启原政府与中油集团签订

的艾哈代布油田合同谈判,此后

经过多轮谈判最终中伊双方于

2008年底正式签署合同,合同模

式为开发生产服务合同。2008年

6月30日,伊石油部长宣布,对

国内的六个巨型油田和两个气田

对外国石油公司公开招标。这是

自五年前美军进入伊拉克以来,

伊拉克首次公开对外进行油田开

发招标。2008年底伊石油部再次

宣布,将启动第二轮油气田开发

招标,此轮招标将包括11块巨型

油气田。2011年底,伊拉克再次

伊拉克两种石油合同模式对比分析

孙杜芬

内容提要在国际油气勘探开发合作项目中,伊拉克主要采用的财税条款是

新兴的服务合同,但在库尔德自治区却采用产品分成合同。这两种合同的主要

区别,一是成本回收时间,二是成本和费用回收后剩余部分的分配。产品分成合

同正式投产后便可进行成本回收及利润油分成,而服务合同在达到规定的产量

后才可回收成本和报酬费用。产品分成合同在成本回收后利润油由资源国政府

与承包商分配,而服务合同成本和费用回收后所有剩余部分均归政府所有。因

此,在服务合同模式下,承包商无法与资源国政府分享高产及高油价带来的超

额利润。中东地区资源丰富,是全球关注的热点,也是中国油气资源战略规划的

范畴,分析该地区的服务合同与产品分成合同,对于我国企业参与国际油气合

作项目、提高项目经济效益、降低项目运营风险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产品分成合同同服务合同成本回收利润油报酬费

拿出国内的10个勘探区块对外进行公开招标,依然采用服务合同模式。

库尔德自治区在伊拉克北部,石油产量占全国的一半以上。近年来,库尔德自治区政府与伊拉克中央政府的矛盾终于缓解,2010年10月,库尔德地区石油出口禁令解除,这为伊拉克石油资源市场向世界开放带来了很多机遇。目前库尔德自治区推出的石油合同为产品分成合同模式,而且已经有40多个区块采用这种合同模式。由于该地区资源丰富,并且有很多区块在转让,已经成为全球的热点。同时,库尔德自治区政府也在不断修订产品分成合同,分析该地区与中央政府石油合同财税条款的经济效益,对于海外新项目收购和并购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伊拉克的两种合同模式

(一)产品分成合同的主要财税条款

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主要采用产品分成合同,主要的财税条

款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矿区使用费。伊

拉克库尔德自治区政府采用的产

品分成合同中,矿区使用费税率

为10%左右,类似于合同中的贡

金,不能回收。

第二部分是成本回收。扣除

矿区使用费后剩余的净销售收

入部分用于回收外国承包商的

投资,主要包括勘探开发投资、

操作成本和其他能够回收的费

用。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政府采

用的产品分成合同中成本回收

上限为60%左右,当可回收的成

本超过成本回收限额时,超出的

部分可以向后续年度结转并继

续回收。

第三部分是利润油气分成。

扣除矿区使用费和回收成本后

的收入一般都归入到利润油气

中。利润油气按照产品分成合同

条款的规定,在承包商和资源国

政府之间进行分配,利润油气分

配比例一般根据R因子决定,外

国承包商分配比例从15-32%不

等,但外国承包商在利润油气分

成中,需要上交一部分基础建设

基金(CapacityBuildingPay-

ment),该条款为2009年后新增

条款,此基金的比例在0-40%之

间浮动,由外国公司与政府之间

谈判确定。

(二)服务合同主要财税条款

2008年后伊拉克连续四次推

出油气田公开招标的石油合同模

式均采用服务合同,主要有开发服

务合同和勘探开发服务合同。中石

油在第一轮公开招标中成功中标

鲁迈拉油田项目;第二轮公开招标

中再次中标哈发亚油田项目,两轮

招标的石油合同主要条款相同。依

据这两轮招标的服务合同模式,可

以将开发服务合同财税条款分为

两个主要的部分;

第一部分是成本和报酬费

用回收。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是

指承包商从油气净收入中回收

勘探投资、开发投资、操作成本

和报酬费用。目前采用的服务合

同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上限为

50%,先回收成本,后回收报酬

费用,当可回收的费用超过回收

限额时,超出的部分也可结转继

图1:伊拉克产品分成合同与服务合同收入分配流程

续回收。

第二部分是税收。服务合同的所得税税率为35%,税基为报酬费用,与一般的税收计算方法不同,只要有报酬费用所得即需要上缴所得税。

三、两种合同模式财税条款对比分析

产品分成合同与服务合同主要条款非常相似,两种合同模式的收入分配流程也极为相似。主要的不同有两点:第一是成本和费用起始回收时间;第二是在成本和费用回收完成后,剩余部分的分配。两种合同模式的收入分配流程如图1所示。

(一)成本和费用起始回收时间

产品分成合同在正式投产后便可开始回收成本和报酬费用,油气田在投产后有利润油气就可启动利润油气分配。服务合同只有等产量达到合同中规定的某一产量后方可回收成本和报酬费用。伊拉克第一轮招标的鲁迈拉油田需要产能达到初始

产能的110%时可启动回收,以

BP为首的外国承包商用一年的

时间达到了这一目标值以尽快

启动成本回收。因此,在同等条

件下,产品分成合同初始回收时

间早于服务合同。如果油田规模

较大,启动回收的时间对外国承

包商的内部收益率影响较大,在

油田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回收时

间对承包商内部收益率影响相

对要小一些。

(二)剩余部分的分配

产品分成合同在扣除矿费和

成本回收后,剩余部分均可归入

利润油气,利润油气在承包商和

资源国之间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方

法进行分配。一旦分配比例确定,

承包商的利润油所得就主要与产

量和油价相关,不管承包商获得

利润油是实物还是现金,产量越

高、油价越高,承包商所分得的利

润油则越多,即承包商可以与政

府共享高油价和高产量带来的利

益。

服务合同在成本回收完成

后,承包商便可进行报酬费用回

收,承包商的报酬费用等于单桶

报酬费用乘以产量。单桶报酬费

用由R因子决定,一旦R因子固

定后,单桶报酬费用在某个时期

内便固定不变。因此,该时期内承

包商的报酬费用主要与产量相

关,产量越高承包商的报酬费用

所得越高。在高峰期内日产确定

的情况下,报酬费用总额则已确

定,如果油价升高,承包商可加快

回收报酬费用的速度,但承包商

不能与资源国分享高油价给项目

带来的利益。

产品分成合同成本回收完成

后的利润油在承包商与资源国之

间分配,服务合同成本和费用回

收完成后剩余部分全部归政府所

有。因此,产品分成合同和服务合

同最大的差别在于利润油的归

属。在这两种不同的合同模式下,

整个合同期内所有的投资由承包

商支付,承包商承担了油气田的图2:哈发亚油田与A油田收入分配流程图

表1:油田主要对比指标

所有投资风险,在最终利润油气分配时,产品分成合同中承包商仍然能获得部分利润,而服务合同中除报酬费用承包商却不能获得任何利润,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承包商的投资风险,降低了承包商的投资收益,削弱了承包商的投资热情。

四、两种合同模式下经济效益对比

下面以伊拉克政府的服务合同与伊拉克库尔德自治区的产品分成合同中两个具体合同模式的财税条款为例来进行经济效益的对比分析,所有的产量和投资参数均采用哈发亚油田的数据。服务合同模式采用哈发亚项目财税条款,库尔德自治区的产品分成合同采用A油田财税条款(该合同目前为库尔德自治区通用合同模式)。

(一)哈发亚油田和A油田合同条款

1.哈发亚油田财税条款

外国承包商权益比例为75%,当地石油公司干股为25%,合同期为20年,成本和报酬费用回收上限为50%,单桶报酬费用

由R因子决定,R因子变化范围

为1-2,对应的单桶报酬费用变

化范围为2-0.4美元/桶,报酬费

用所得税为35%。

2.A油田财税条款

外国承包商权益80%,当地

石油公司股份为20%(参与投

资),矿费费率为10%,合同期为

20年,成本和报酬费用上限为

40%,利润油分成由R因子决定,

R因子变化范围为1-2,对应的利

润油分成为18-9%(直接扣减掉

利润油中需要上缴给政府的基础

建设基金),没有所得税。图2为

哈发亚油田和A油田具体的收

入分配流程图。

(二)主要经济指标分析

选取四个经济指标(投资净

现值率、外国承包商净得、外国承

包商投资回收期和外国承包商内

部收益率),两个油田主要对比指

标如表1。

净现值率反映单位投资所

获得的超额净效益。净现值率

越大,表明单位投资现值获得

的效益越好。在相同经济参数

下,产品分成合同外国承包商

的投资净现值率为服务合同的

20倍,表明其投资收益远远好

于服务合同。产品分成内部收

益率比服务合同高出接近

50%,进一步表明产品分成合同

投资收益高于服务合同。外国

承包商净得即在合同期内外国

承包商的累计净现金流与总收

入的比值,这是一个静态指标,

产品分成合同外国承包商净得

为服务合同的6.6倍,由于静态

指标没有资金时间价值的影

响,因此外国承包商净得的差

别缩小,同时从这一数据上也

能看出,产品分成合同中外国

承包商净得远远高于服务合同

图3:净现金流量图

图4:投资净现值率敏感性分析对比

下外国承包商净得。这三个指标表明,在投资相同的情况下,产品分成净收益远远高于服务合同。两种合同模式下净现金流能更清楚的体现导致这一差异的原因,图3为净现金流量图。

净现金流量图更直观地反映出了每年两种合同模式下外国承包商净得的差异。在前四年,两种合同下均未产生正的净现金流,但由于产品分成合同投产后便可开始回收,而服务合同只有当达到初始商业生产后才能进行成本和费用回收。因此在早期,产品分成合同的负现金流明显少于服务合同,这也是影响内部收益率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产生正的现金流后,尤其是在2017年达到高峰产量并稳产后,服务合同下外国承包商的净得远远低于产品分成合同情况下外国承包商净得,这导致了两种合同模式下外国承包商投资净现率和净得差别较大。

投资回收期对比表明产品分成合同较服务合同能更快回收投资,这与投资净现值率和内部收益率两个指标反映的趋势一致。投资回收期越快,外国承包商投资风险也越低,资金压力也就越小。

(三)油价和产量对投资净现值率影响的对比分析

由于产品分成合同与服务合同的主要差别是剩余部分的分配,即外国承包商是否能够分享高产量和高油价带来的超额利润,因此对油价和产量对投资净现值率的影响进行对比分析,具体分析结果如图4。

服务合同模式下,当油价提

高20%时,哈发亚油田投资净现

值率增加至2.7%,而当产量提高

20%时,投资净现值率增加至

3.8%,这一变化表明产量的变化

比油价对投资净现值影响大,进

一步说明外国承包商不能分享油

价带来的暴利,但产量提高有利

于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产品分成合同模式下,当油价

提高20%时,哈发亚油田投资净现

值率增加至42.6%,而当产量提高

20%时,投资净现值率增加至

42.5%,这一变化表明产量和油价

的变化对投资净现值影响接近,表

明外国承包商能与资源国分享油

价和产量带来的超额利润。

通过对比分析两种合同模式

下的投资净现值率以及油价和产

量对投资净现值的影响,可以看

出,在相同参数情况下,伊拉克的

产品分成合同经济效益明显优于

服务合同。

五、结论

伊拉克产品分成合同的经

济效益明显优于服务合同。服务

合同条款比较苛刻,资源国获得

了油田的绝大部分收益;在资源

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产品分成合

同中外国承包商净得高于服务

合同,承包商经济效益明显优于

服务合同。不过,从整体上看,伊

拉克石油资源丰富、地质储量比

较落实,如果没有治安因素的影

响,项目的投资风险相对较小,

外国承包商在运营过程中能够

产生可观的经济效益,这也是伊

拉克政府采用服务合同模式的

原因之一,即使是在如此苛刻的

合同条款下,也能保证外国承包

商的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但这

种合同模式并不适用于所有的

资源国,资源丰富、储量落实是

采用这种合同模式的前提条件,

这也是服务合同模式没有被广

泛应用的原因。尽管伊拉克的产

品分成模式明显优于服务合同

模式,但由于伊拉克油气资源储

量可观,从国家能源战略的角度

考虑需要积极进入这一市场,为

了保证承包商的经济效益,国际

石油公司可更加深入地研究伊

拉克石油服务合同模式,以实现

项目的顺利进行。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勘探开

发研究院/中国地质大学)

参考文献

JohnstonD.InternationalPetroleum

FiscalSystemsandProductionSharing

Contracts.Tulsa:PennWellBooks.1994.

葛艾继、郭鹏、许红:《国际油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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