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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英美国际贸易中发展历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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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在英美国际贸易中发展历程研究

作者:吴小渊

来源:《科技视界》2015年第26期

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概述

1.1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成因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fraud exception)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肯定信用证交易的独立性基础上,如果有欺诈发生,允许银行不予付款或承兑汇票,法院也可以颁发禁付令禁止银行付款或承兑。[1]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之所以会产生,正是因为使信用证飞速发展的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由于信用证独立于基础合同,只要单单相符,单证相符,银行就得向卖方付款。而实践中,有的卖方利用了信用证的这个特点,向买方交付了次货假货等,使得买方无法得到合同预期下的利益,而银行面对严格相符的单据又必须付款,使得最终买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信用证的广泛应用,伴随而来还有日益猖獗的信用证欺诈活动。为了保障买方在信用证中的权益,美国法院首先创建的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为对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补充。随后这一原则得到了英法等西方发达国家司法实践的采用,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也成为了打击信用证欺诈的有力武器。但同时由于各国实践和相关立法的不同,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的问题。

1.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发展

1941年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审理的Sztejn诉J.Henry Schroder Banking Corp.案最早采用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2]最早体现该原则的都是英美国家的判例,因此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最开始出现的形式是判例法。但是首次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作出成文规定的是美国《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 UCC)的第五篇,也就是信用证篇,其中1995年修订的版本的规定尤为详尽。国际商会修订的《跟单信用正统一惯例》也对该原则作出了肯定。国际商会在信用证欺诈这个问题上,照顾到世界各国的实践不同认识不同较难以统一,把这个领域交给了各国的国内法。尽管如此,国际商会这种迂回的处理方式还是承认了欺诈例外,对该原则的普遍应用还是有较大影响的。

此外,联合国主持修订了《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该公约是为了防范信用证欺诈而制定的,其中防范欺诈的主要方法是采用国际保理和备用信用证,也涉及了许多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对防范贸易欺诈,润滑贸易流程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制定方是联合国,参加方是国家,属国际公约,会对缔约国产生拘束力,对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2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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