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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市政工程预算定额交底资料》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交底资料

总说明

《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以下简称本定额)是在《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结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及本省实际情况进行编制的。本定额现已经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三家主管单位批准颁发,自二○○四年十月一日起在全省贯彻执行。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本定额的编制概况、适用范围以及其它相关的综合性问题说明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定额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市政工程。

二、作用

本定额是完成规定计量单位分项工程所需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标准;是统一我省市政工程预算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和计量单位的依据;是编制概算定额及投资估算指标、编制招标工程标底、确定工程造价的基础。

三、主要内容

本定额共九册,其中:

第一册通用项目:共七章448个子目;

第二册道路工程:共四章220个子目;

第三册桥涵工程:共十章559个子目;

第四册隧道工程:共十章499个子目;

第五册给水工程:共五章497个子目;

第六册排水工程:共七章1437个子目;

第七册燃气及集中供热工程:共七章949个子目;

第八册路灯工程:共八章556个子目;

第九册地铁工程:待编;

附录册共分四个部分:⑴砂浆、混凝土强度等级配合比;⑵材料单价取定表;⑶机械台班单价取定表;⑷机械台班单独计算的费用。

以上八册(不含地铁册)共58章5165个子目。

四、编制依据及原则

1.本定额是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现行产品标准、设计规范和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编制的,并参考了公路、水利等专业和其他省市相关定额,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和其他资料。

2.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工工期、施工工艺和劳动组织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消耗量水平。

五、关于人工工日消耗量

本定额人工不分工种,但按定额用工的技术含量分为一类人工和二类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和辅助用工。其中土石方工程人工为一类人工,其余均为二类人工。

1.基本用工:以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全国统一安装工程基础定额和市政工程劳动定额为基础计算。

2.超运距用工:指预算取定的材料、成品、半成品的水平运距超过劳动定额规定运距所消耗的用工。

超运距综合取定为100m,基础定额已包括的超运距不另计算。

3.人工幅度差是指工种之间的工序搭接及交叉作业的工时损失;施工机械转移和临时水、电移动的工时损失;操作地点转移、移动的工时损失;配合质量检查和隐蔽工程验收的工时损失;施工中不可避免的其他工时损失。

人工幅度差=∑(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3人工幅度差率

4.辅助用工是指为保证基本工作的顺利进行所必须的辅助性工作消耗的用工量。

综合工日=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

六、材料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中的材料消耗包括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凡能计量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均按品种、规格逐一列出用量并计入了相应的损耗,其损耗的内容和范围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材料消耗量计算公式为:

材料消耗量=材料净用量3(1+材料损耗率)

2.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材料的消耗量均以体积(m3)表示。定额中混凝土的养护,除另有说明者外,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3.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已按规定的材料周转次数摊销计入定额内。

4.用量少、价值小的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以其他材料费形式表示。

5.本定额中商品混凝土、商品沥青混凝土、厂拌三渣等均按成品价考虑。其单价中除包括产品出厂价外,还包括了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费用。采用泵送商品混凝土的,其单价包括泵送费用。

七、机械台班消耗量的确定

1.本定额的施工机械台班用量包括了机械幅度差内容;

2.定额中均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安装地点的水平和垂直运输所需要的人工和机械消耗量。如需要再次搬运的,应在二次搬运费项目中列支。

八、工、料、机单价的确定

本定额中人工单价:一类人工24元/工日,二类人工26元/工日;材料单价按2002年4季

度价格取定;机械台班单价根据《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参考单价(2003)》进行取定。

九、其他有关说明

1. 本定额施工用水、电是按现场有水、电考虑的,如现场无水、电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 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均已考虑在定额内。

3. 本定额与浙江省其它工程预算定额的关系:凡本定额包含的项目,应按本定额项目执行;本定额缺项部分,可按其它工程预算定额有关册、章说明执行。

4. 本定额中用括号“()”表示的消耗量,均未计入基价。

5. 本定额中注有“333以内”或“333以下”者均包括333本身,“333以外”或“333以上”者,则不包括333本身。

十、周转材料的场外运输费及钢模回库维修费的计算

本定额中周转材料的回库维修费及场外运费(除定额中已包含外)按以下规定计算:

1.钢模板(含钢支撑)的回库维修费:每吨(定额用量)312元。

是按钢模板材料预算单价的8%计算。

2.钢模板(含钢支撑)场外运费:每吨(定额用量)1151.82元;

是考虑三辆4吨载货汽车配两台5吨汽车式起重机,每台班运三次,装载系数0.85,钢模每使用5次,回库维修一次计算的。即为每吨钢模板(定额用量)用4吨载货汽车3.47台班,5吨汽车式起重机1.16台班。

3.木模(含木支撑)场外运费:每立方米(定额用量)30.77元;

是按4吨载货汽车考虑,每立方米木模(定额用量)用0.144台班。

4.脚手架场外运费:每100平方米搭设面积

⑴单排脚手架:21.37元;

⑵双排脚手架:27.78元。

也是按4吨载货汽车考虑,单排脚手架每100平方米按0.1台班计算;双排脚手架按0.13台班计算。

以上规定不适用于采用租赁价格形式进行投标报价或工程结算,发生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计算。

第一册《通用项目》

一、概况

本册定额共七章73节448个子目,其中: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计23节159个子目;

第二章打拔工具桩:计9节56个子目;

第三章围堰工程:计7节23个子目;

第四章支撑工程:计4节14个子目;

第五章拆除工程:计11节85个子目;

第六章脚手架及其他工程:计11节57个子目;

第七章护坡、挡土墙:计8节54个子目。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

4.《上海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三、适用范围

本定额是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第一册,通用于《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它专业册(专业册中指明不适用本定额的除外),适用于市政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市政的修理和维护工程。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第一章土石方工程

1.土石方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自然方)计算,回填土按碾压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新定额给出了土方体积换算表。

例:某土方工程:设计挖土数量为15000m3,填土数量为3000m3,挖、填土考虑现场平衡。试计算其土方外运量。

解:填土数量为3000m3,查“土方体积换算表”得夯实后体积︰天然密实度体积=1︰1.15,填土所需天然密实方体积为300031.15=3450m3,故其土方外运量为15000-3450=11550m3。

2.干、湿土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挖湿土时,由于土壤容重增加和对机具的粘附作用,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但机械运湿土时不得乘1.18系数。

3.定额中所有填土(包括松填、夯填、碾压)均是按就近5m内取土考虑的,超过5m按以

下办法计算:⑴就地取余松土或堆积土回填者,除按填方定额执行外,另按运土方定额计算土方费用;⑵外购土者,应按实计算土方费用。

4.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松、次坚石20cm,普、特坚石15cm。人工凿石不得计算超挖量。

5.除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管道节点开挖土石方工程量按实计算外,其它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沟槽全部土石方量的2.5%计算。管沟回填土应扣除各种管道、基础、垫层和构筑物所占的体积,而93定额中则不扣除管径在500毫米以下的管道、基础、垫层和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6.关于放坡系数和工作面宽度:

⑴定额所列为参考值,如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明确规定,应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规定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可参照定额执行。

⑵放坡起点深度、放坡系数、工作面宽度在新定额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调整,实际使用时应注意其变化。

⑶挖土交接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此处的挖土交接指不同沟槽管道十字或斜向交叉。但遇不同管道因走向相同,在施工过程中采用联合沟槽开挖的(如图所示),土石方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按实计算。

⑷管道结构宽: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不包括各类垫层)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此处的管道基础一般指混凝土管道基础,对于有特殊工艺要求的管道,其每侧工作面宽度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定。

⑸ UPVC管道工作面宽度及覆土深度按杭州市城乡建设设计院通用图(2002)进行编制,同时对DN150的UPVC管道进行了补充。UPVC管顶最大覆土高度为:DN225~3.0m;DN300~3.5m;DN400~4.0m。无支撑沟槽开挖时,槽底净宽B=D外+600。

7.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按基坑计算,其中基坑底面积在150m2以内执行基坑定额。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土、石方分别按挖土方和石方计算。

8.机械挖沟槽、基坑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计算,人工挖土土方量按实套相应定额乘以系数1.50。

例:某排水工程沟槽开挖,采用机械开挖(沿沟槽方向),人工清底。土壤类别为三类,原地面平均标高4.50m,设计槽坑底平均标高为2.30m,开挖深度2.2m;设计槽坑底宽(含工作面)为1.8m,沟槽全长2km,机械挖土挖至基底标高以上20cm处,其余为人工开挖。试分别计算该工程机械及人工土方数量。

解:该工程土方开挖深度为2.2m ,土壤类别为三类,需放坡,查定额得放坡系数为0.25。 土石方总量V 总=(1.8+0.2532.2)32.23200031.025=10599m

3

其中:人工辅助开挖量V 人工=(1.8+0.2530.2)30.23200031.025=759m

3

机械土方量V 机械=10599-759=9840m 3

9.自卸汽车运土、运石渣的运距如与定额不一致时,可按km 为单位通过插入法进行计算。但如实际运距超过定额所列最大运距时,应另行计算。

例:某道路工程需土方外运,运距为6km ,采用8t 自卸汽车。试计算自卸汽车运土的定额基价。

解:定额中自卸汽车运土运距分别为5 km 和7 km ,应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定额基价=【1-85】+(【1-86】-【1-85】)÷2 =10663+(13285-10663)÷2 =11974元/1000m 3

10.地槽坑挖土体积公式: ⑴ 地槽:V =(B +KH +2C )3H 3L

有湿土时:V 湿=(B +KH 湿+2C )3H 湿3L

V 干=V -V 湿

⑵ 地坑:(方形)V =(B +KH +2C )3(L +KH +2C )3H + (圆形)V = [(R +C )2+(R +C )3(R +C +KH )+ (R +C +KH )2

] 式中:V —— 挖土体积(m 3

K —— 放坡系数 B —— 槽坑底宽度(m )

C —— 工作面宽度(m )

R —— 坑底半径(m ) H —— 槽坑深度(m )

L —— 槽坑长度(m )

第二章 打拔工具桩

1.打拔桩土质类别根据《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土,其物理力学性能和沉桩时间见定额附表。定额仅列甲、乙两级土的打拔工具桩项目,如遇丙级土时,按乙级土的人工及机械乘以1.43。

2.定额中所指的水上作业,是以距岸线1.5m 以外或者水深在2m 以上的打拔桩。距岸线1.5m 以内时,水深在1m 以内者,按陆上作业考虑。如水深在1m 以上2m 以内者,其工程量则按水、陆各50%计算。岸线指施工期间最高水位时,水面与河岸的相交线。

3.打拔工具桩均以直桩为准,如遇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按相应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5。

4.简易打桩架、简易拔桩架均按木制考虑,并包括卷扬机。

5.99全统定额中对于拔桩项目,按陆上拔除需用砂填充,水上拔除不填砂考虑。本次定额修编时根据浙江省市政工程实际施工中的地质状况和施工工艺,取消了陆上拔除中粗砂回填内

33

2H K 3H π

容,按余土就近回填考虑。如实际需用砂填充,拔圆木桩每10m3增加中粗砂7.29m3,人工2.8工日;拔槽型钢板桩每10t增加中粗砂1.63m3,人工0.63工日。

6.本册定额中,圆木和槽钢为摊销材料,其摊销次数及损耗系数分别为15次、1.053和50次、1.064。如使用租赁的钢板桩,则按租赁费计算,计算公式为:

钢板桩使用费=(钢板桩使用量3损耗量)3使用天数3钢板桩使用费标准(元/吨2天)考虑到钢板桩在实际施工中为可周转材料,故钢板桩使用量应为实际投入量,而非定额用量。钢板桩的实际投入量及使用天数应根据现场签证或施工记录进行确定。

第三章围堰工程

1.各种有桩围堰项目中的打拔圆木桩、钢桩、钢板桩,均套本册第二章水中打拔工具桩的相应定额项目。

2.围堰高出临水面的高度按H≥0.5~0.7m考虑。一般不允许堰体顶过水,如遇洪水漫顶威胁时,需采取特殊措施加固,除过水围堰外,加固措施费用应另行计算。

3.各种围堰定额均是按正常情况考虑的,如遇潮汛、洪汛,每过一次潮汛、洪汛,除执行围堰定额外,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增加养护费用。

4.围堰围筑。包括50m以内的挖、运、填土。如超出50m范围以外的取土,应另行处理,可按商品价格计价,也可按相应的挖、运、填土项目定额执行。

第四章支撑工程

1.各种挡土板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挡土板与槽坑的支撑面积计算,间隔挡土板中的间距不扣除。

2.定额中挡土板支撑按槽坑两侧同时支撑挡土板考虑,支撑面积为两侧挡土板面积之和,支撑宽度为4.1m以内。如槽坑宽度超过4.1m时,其两侧均按一侧支挡土板考虑。按槽坑一侧支撑挡土板面积计算时,工日数乘以系数1.33,除挡土板外,其它材料乘以系数2。

3.钢挡土板是利用钢模板作挡土板材料,钢制桩挡土板是采用钢制桩作挡土板。本章的钢制桩挡土板支撑安拆是在打好钢制桩后土方开挖时对钢桩进行支撑和拆除所需消耗的人工材料,本章定额未包括钢制桩,钢制桩的打拔应按第二章打拔桩定额执行。

第五章拆除工程

1.本章定额拆除均不包括挖土方,挖土方按本册第一章有关子目执行。

2.拆除后的旧料应整理干净就近堆放整齐。如需运至指定地点回收利用,则另行计算运费和回收价值。

3.拆除排水管道定额中不包括撑拆板、打拔工具桩、井点降水以及挖土、运土和回填土,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4.在市区建成区,结合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施工需要翻挖道路面层、基层时,计算翻

挖沟槽范围内的道路面层和基层后,沟槽土方部分计算应扣除道路结构层所占体积,不得重复计算。沟槽是否需要放坡开挖,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无规定时,按本册第一章有关规定执行,其深度按沟槽底至道路面层减结构层高度计算。

5.本定额不适用于特殊结构拆除,如人防、船坞等工程,发生时由承发包双方协商解决。

第六章脚手架及其它工程

1.本章脚手架定额中列有竹脚手架、钢管脚手架及现浇混凝土用的仓面脚手架,桥梁支架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中“桥梁支架”部分相应子目。

2.湿土排水费用按所挖湿土方量套定额进行计算,抽水工程量按所需的排水量进行计算。湿土排水定额包括了沟槽、基坑土方开挖期间的所有排水,抽水定额适用于池塘、河道、围堰等排水项目。

3.轻型井点50根为一套;喷射井点30根为一套;大口径井点以10根为一套。井点使用定额单位为套2天,一天系按24小时计算。除轻型井点外,累计根数不足一套者按一套计算;轻型井点尾数25根以内的按0.5套,超过25根的按一套计算。井点使用天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或现场签证认可的使用天数确定,编制标底时可参考下表计算:

排水管道采用轻型井点降水使用周期

注:UPVC管开槽埋管,按上表使用量乘以0.7系数计算。

4.关于小型构件、半成品运输定额的几点说明:

⑴混凝土小型构件是指单件体积在0.04m3以内,重量在100kg以内的各类小型构件;

⑵本定额中的小型构件、半成品均指现场预制或拌制,不适用于按成品价购入,如预制人行道板、商品混凝土等;

⑶定额运输距离按预制、加工场地取料中心至施工现场堆放使用中心的距离计算;

⑷桥涵工程、排水工程等册部分定额子目中已考虑了半成品场内运输距离150m,实际运距超过时,按超出部分套用每增减子目。

5.彩钢板护栏定额子目为新增子目,考虑到全省各地护栏高度无统一标准,故定额按基础和护栏分列,套用时按其垂直投影面积分别计算。定额中彩钢板摊销按5次考虑,护栏基础为单面水泥砂浆粉刷。

第七章护坡、挡土墙

1.根据建设部和水利部的职能重新划分,新的市政定额中取消了防洪堤防册,防洪堤防工

程执行水利工程定额。本章定额适用于市政工程道路、城市内河的护坡和挡土墙工程。

2.护坡、挡土墙的基础、钢筋可套用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子目。

3.块石护脚砌筑高度超过1.2m需搭设脚手架时,可按脚手架工程相应项目计算,块石护脚在自然地面以下砌筑时,不计算脚手架费用。

第二册《道路工程》

一、概况

本册定额共四章41节220个子目,其中:

第一章路床(槽)整形:计4节30个子目;

第二章道路基层:计16节90个子目;

第三章道路面层:计13节74个子目;

第四章人行道侧平石及其他:计8节26个子目。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85);

3.《全国市政工程预算定额浙江省单位估价表》(1993);

4.《上海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

5.现行的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安全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

6.现行的标准图集和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图纸。

三、适用范围

本定额是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的第二册,适用于市政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城市基础设施中的大、中、小修及养护工程。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册说明

1.定额中施工用水均考虑以自来水为供水来源,如采用其他水源,允许调整换算。

2.半成品、材料其规格、重量和配合比与定额不同时可以调整换算,但人工、机械消耗量不变。

3.定额中使用的半成品材料(除沥青混凝土、商品混凝土等采用成品价购入的以外)均不包括其运至施工作业地所需的运费,计算时,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关定额。

4.道路工程中如遇到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挡土墙及护坡工程等可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关定额。

第一章路床(槽)整形

1.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路床碾压人工操作项目、人行道机械整形项目和弹软土基处理中掺干土、改换炉渣、炉渣垫层等浙江省内不常用的定额子目,增加了塑板桩、土工布、道路工程砂、塘碴、粉煤灰路基填筑定额子目。

2.边沟成型,综合考虑了边沟挖土的土类和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边坡所出余土弃运路基50m以外。

3.砼滤管管沟定额中不含滤管外滤层材料。

4.土工布铺设定额子目按铺设形式分平铺和斜铺两种情况,定额中未考虑块石、钢筋锚固因素,如实际发生可按实计算有关费用。定额中土工布按针缝计算,如采用搭接,土工布含量乘系数1.05。土工布按300g/m取定,如实际规格为150、200、400g/m时,定额人工分别乘以0.7、0.8、1.2系数。

5.道路工程路床(槽)碾压按设计道路基层宽度加加宽值计算。加宽值在无明确规定时按底层两侧各加25cm计算,人行道碾压加宽按一侧计算。“无明确规定”指无设计注明或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无明确规定。

第二章道路基层

1.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石灰土基层,所有带“炉渣”的垫层项目,石灰、炉渣、土基层,石灰、炉渣基层及混石底层,炉渣底层等项目;取消了石灰、粉煤灰、土基层中拖拉机拌合(带犁耙)的所有子目,增加了厂拌人铺子目。

2.本章厂拌粉煤灰三渣基层定额子目中增加了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摊铺定额。其余厂拌道路基层如采用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摊铺,可参照此定额子目,材料调整换算,其它不变。

3.增加了水泥稳定碎石砂基层、水泥稳定碎石基层5%、6%水泥含量的定额子目。定额中水泥稳定基层采用现场搅拌、人工摊铺、压路机碾压。

4.混合料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顶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顶层多合土养生定额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养生面积按基层顶面积计算。

5.各种材料底、基层材料消耗中不包括水的使用量,当作为面层封顶时如需加水碾压,加水量可另行计算。

6.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配合比与定额不符时,有关的材料消耗量可以调整。

7.基层混合料中的石灰均为生石灰的消耗量,土为松方用量。

8.道路基层定额中设有“每增减”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压实厚度在20cm 以上的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

例:某路拌粉煤灰三渣基层,铺筑压实厚度为38cm,试套用定额。

解:根据道路基层压实厚度在20cm以上的应按两层结构层铺筑,因此在套用定额时按如下程序进行:⑴套用2-50子目;⑵套用【2-49】+【2-50】33子目。

9.道路路基面积按设计道路基层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各种井所占的面积。

第三章道路面层

1.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泥结碎石路面、干结碎石路面子目;取消了简易路面(磨耗层)粘土、炉渣子目、沥青混凝土及沥青加工子目;喷洒沥青油料不再分为结合油和透层油,只保留了喷洒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子目;水泥混凝土路面不再按混凝土抗折强度分列子目。

2.水泥混凝土路面取消厚度28cm子目,增加了“每增减1cm”子目;增加了商品混凝土路面、沥青表面处治(机械喷油撒料)等子目;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子目分列;增加了水泥混凝土路面模板、钢筋及塑料膜、塑料液养生和伸缩缝、混凝土路面刻防滑槽等子目。

3.水泥混凝土路面在套用“每增减1cm”子目时,定额子目按路面厚度就近套用。如不能就近套用时,按每增子目套用。

例:某道路水泥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分别为17cm和23cm,试套用定额。

解:根据定额子目套用时按路面厚度就近考虑及按每增子目套用的原则,具体套用如下:

⑴ 17cm厚度路面:套2-173厚度18cm子目,另套减【2-177】31

⑵ 23cm厚度路面:套2-175厚度22cm子目,另套增【2-177】31

4.粗、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在发生厚度“增减0.5cm”时,定额子目按“每增减1cm”子目减半套用。

例:机械摊铺某道路工程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面层厚度5.5cm,试套用定额。

解:根据粗、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在发生厚度“增减0.5cm”时,定额子目按“每增减1cm”子目减半套用的原则,定额套用如下:

5.5cm中粒式沥青混凝土路面:套【2-163】+【2-165】30.5。

5.水泥混凝土路面综合考虑了前台的运输工具不同所影响的工效及有筋无筋等不同的工效,施工中无论有无钢筋及出料机具如何,使用本定额均不得换算。水泥混凝土路面钢筋单列子目,如设计混凝土路面有筋时可套用该项目。

6.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按现场搅拌机搅拌和商品混凝土分别套用定额。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模板单列,模板工程量根据施工实际情况,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以“平方米”计算。

7.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额中未考虑路面刻防滑槽及路面锯缝机锯缝子目,如实际发生,套用本章相应定额。

8.伸缩缝以面积为计量单位。此面积为缝的断面积,即设计缝长3设计缝深。

9.水泥混凝土路面以平口为准,如设计为企口时,混凝土路面浇筑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01。

10.喷洒沥青油料定额中,分别列有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两种油料,应根据设计要求套用相应项目。如果设计喷油量不同,沥青油料含量换算。

11.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它类型路面工程量以“平方米”计算。带平石的面层应扣除平石面积,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

第四章人行道侧平石及其他

1.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块料炉渣垫层、石灰土垫层的人行道板子目,人行道板分砂垫层和水泥砂浆垫层分别套用定额子目,人行道板不分规格;取消了侧平石炉渣垫层、石灰土垫层子目。

2.增加了人行道混凝土基础、商品混凝土基础、草坪砖铺设、花岗岩及广场砖铺设,侧平石砂浆粘结层及侧、平石子目。

3.本章所采用的人行道板、侧平石、花岗岩等砌料及垫层厚度如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要求进行调整。

4.如现场浇筑侧、平石,套用现浇侧、平石子目。

5.定额中侧石高度大于40cm的异型侧石按高侧石子目套用。

6.人行道板、草坪砖、花岗岩板、广场砖铺设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平方米”计算,不扣除各种检查井、雨水井等所占面积,但应扣除侧石、树池等所占的面积。

7.侧平石安砌、砌筑树池等项目按设计长度以“延米”计算,不扣除侧向进水口长度;现浇侧石项目按“立方米”计算。

8.人行道板安砌项目中人行道板如采用异型板,其定额人工乘以系数1.1。

第三册《桥涵工程》

一、概况

本册定额共十章87节559个子目,其中:

第一章打桩工程:计11节104个子目;

第二章钻孔灌注桩工程:计7节38个子目;

第三章砌筑工程:计5节21个子目;

第四章钢筋工程:计4节29个子目;

第五章现浇混凝土工程:计13节103个子目;

第六章预制混凝土工程:计10节53个子目;

第七章立交箱涵工程:计7节43个子目;

第八章安装工程:计13节92个子目;

第九章临时工程:计9节31个子目;

第十章装饰工程:计8节45个子目。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

2.《全国市政工程统一劳动定额》(1997);

3.《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

4.《上海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

6.现行的设计、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

三、适用范围

1.单跨100m以内的城市钢筋混凝土及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套用第六册《排水工程》定额,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1.25系数;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第一章打桩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打木制桩、打钢筋混凝土桩、打钢管桩、送桩、接桩等项目共11节104个子目。

2.本章定额打基础圆木桩不同于第一册《通用项目》的打木制工具桩。

3.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打木板桩项目,增加了陆上打PHC桩、钢管桩项目,其土质统一按甲级土考虑。

4.打桩工程机械配备,均按桩长及截面综合考虑。

5.打桩定额中已考虑了150m运桩距离。

6.打木桩的桩靴未包括在定额内,由于桩径断面不一,无法单独编制,发生时可套用本册铁件制作安装定额。

7.钢筋混凝土桩按桩长(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截面面积以“立方米”计算,不包括管桩空心部分体积。

8.钢管桩按设计长度(设计桩顶至桩底标高)、管径、壁厚以“吨”计算。

计算公式:ω=(D-δ)3δ30.02463L/1000

式中:ω——钢管桩重量(t)

D ——钢管桩直径(mm)

δ——钢管桩壁厚(mm)

L ——钢管桩长度(m)

第二章钻孔灌注桩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埋设护筒,人工挖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击钻机、回旋钻机四种成孔方式及灌注混凝土等项目共7节38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人力钻孔、泥浆制作定额,增加了卷扬机带冲抓锥成孔、卷扬机带冲击锥成孔、泥浆池建造和拆除。

3.回旋钻机成孔定额按桩径划分子目,定额已综合考虑了穿越砂、粘土层和碎卵石层及强风化岩层的因素。如设计要求进入岩层时,套用相应定额计算入岩增加费。

4.本定额所列桩基础施工机械的规格、型号按常规施工工艺和方法所用机械取定。

5.人工探桩位等因素已综合考虑在各类桩基定额内,不另行计算。

6.桩基施工前场地平整、压实地表、地下障碍物处理等,定额均未考虑,发生时可另行计算。

7.定额中未涉及土(岩石)层的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各类土(岩石)层因素。

8.人工挖桩孔:⑴挖桩孔按深10m以内取定;⑵土质分为I、II、III、IV类土,孔径不分大小。

第三章砌筑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浆砌块石、料石、混凝土预制块和砖砌体等项目共5节21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取消了干砌块石、圬工勾缝项目,增加了拱圈底模项目。干砌块石、勾缝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

第四章钢筋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桥涵工程各种钢筋、高强钢丝、钢铰线、预埋铁件的制作安装等项目共4节29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钢筋制作、安装分预制构件及现浇构件,按不同分部综合取定。增加了临时钢丝束和后张法群锚项目。

3.本章先张法预应力钢筋及钢铰线的定额中已将张拉设备综合考虑,但人工时效未列入定额内。

4.本章后张法预应力张拉时未包括张拉脚手架,发生时另行计算。

5.预应力钢筋制作安装定额中所列预应力筋的品种、规格如与设计要求不同时可以调整。先张法预应力筋的制作安装定额未包括张拉台座摊销,可另行计算。

6.93定额中钢筋φ10以内和钢筋φ10以外根据浙江省实际情况调整为圆钢(综合)和螺纹钢(综合)。普通钢筋的定额损耗统一调整为2%,有关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设计无规定时可参照本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现浇混凝土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基础、墩、台、柱、梁、桥面、接缝等项目共13节103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增加了现浇混凝土箱涵、小型构件项目。混凝土项目分现拌混凝土和商品混凝土,商品混凝土定额中已按结构部位取定泵送或非泵送,如果定额所列混凝土形式与实际不同时,应做相应调整。具体调整方法:

⑴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非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1.35,并增加相应普通混凝土定额子目中垂直运输机械的含量;

⑵非泵送商品混凝土调整为泵送商品混凝土:定额人工乘以0.75,并扣除定额子目中垂直运输机械的含量。

3.混凝土定额子目中混凝土与模板分列。计算模板工程量时,按与混凝土的接触面积计算。

4.本章定额中嵌石混凝土的块石含量是按15%计取,如与设计不符时,可按下表换算,但人工、机械不再调整:

5.本章定额中混凝土运输均采用1t机动翻斗车,并已包括了150m水平运输距离。

6.本章定额中基础、墩、台身、挡墙选用工具式钢模板,防撞栏杆选用定型钢模,其他定额全部选用木模板,使用钢模板时也已经考虑了15%的木模作镶嵌用。如实际施工中,建设单位要求采用定型模板或大模板时,可以进行调整换算。

7.本章定额中混凝土及模板的垂直运输选用5t电动履带式吊车,提升高度超过8m时,按册说明有关规定计算。

8.承台模板定额分有底模和无底模二种,应视不同的施工方法套用相应定额。有底模承台

指承台脱离地面,需铺设底模施工的承台;无底模承台指承台直接依附在地面或基础上,不需要铺设底模的。

9.现浇梁、板等模板定额中已包括底模,但未包括支架,实际发生时套用第九章“临时工程”有关子目。

10.水泥混凝土、沥青混凝土桥面铺装套用第二册《道路工程》相应定额。

11.墩台帽与墩台盖梁的区别:墩台帽是在实体式墩台身上施工,墩台盖梁是在柱式墩台身上施工。

第六章预制混凝土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预制桩、柱、板、梁及小型构件等项目共10节53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增加预制箱型梁、箱型块件、槽型梁、先张法构件出槽堆放,预制构件场内运输项目。

3.本章定额中混凝土与模板分别列项。

4.本章定额中除拱构件及小型构件外,均按5t履带式吊车垂直提升混凝土。

5.本章定额不包括地模、胎模费用,需要时可按本册第九章“临时工程”有关子目计算。

6.本章定额中均未包括预埋铁件,如设计需求预埋铁件时,可按设计用量套用本册第四章“钢筋工程”有关子目。

7.预制构件的模板工程量计算必须从构件受力及实际施工情况出发,选择合理的施工方法来确定。

8.预应力混凝土构件及T型梁、I型梁等构件可计侧模、底模;非预应力混凝土构件(T型梁、I型梁除外)只计侧模,不计底模;空心板可计内模,空心板梁不计内模(采用橡胶囊);栏杆及其他构件不按接触面积计算,按预制时的平面投影面积(不扣除空心面积)计算。

9.预制构件场内运输按构件重量及运输距离计算,实际运距不足100m按100m计算。

第七章立交箱涵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箱涵制作、顶进、箱涵内挖土等项目共7节43个子目,本章定额为新增加定额。

2.定额中未包括深基础开挖、支撑及排水的工作内容。如发生,可套用有关定额计算。

3.本章定额未包括箱涵顶进的后靠背设施。

4.空顶工程量按空顶的单节箱涵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计算。

5.实土顶工程量按被顶箱涵的重量乘以箱涵位移距离分段累计计算。

第八章安装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安装排架立柱、墩台管节、板、梁、小型构件、栏杆扶手、支柱、伸缩缝等项目共13节92个子目。

2.本定额与93定额相比,分水上安装和陆上安装,增加陆上、水上安装槽型梁、万能杆件安装箱形块及简支梁、钢管栏杆及扶手安装、盆式金属橡胶组合支柱。

3.水上安装板梁、T梁、I形梁,均包括搭、拆木垛,组装、拆卸船排在内,但不包括船排压舱。

4.安装预制构件按构件混凝土实体积计算,不包括空心部分。

第九章临时工程

1.本章定额内容包括基础支架平台、木垛、支架的搭拆,打桩机械、船排、万能杆件的组拆,挂篮的安拆和推移,胎地模的筑拆及桩顶混凝土凿除等项目共9节31个子目。

2.本章定额与93定额相比,增加满堂式钢管支架、防撞墙悬挑支架,组装、拆卸万能杆件,挂篮安装、拆除、推移,凿除桩顶钢筋混凝土;取消组装拆卸打桩机械。

3.本章定额中的桥梁支架,均不包括底模及地基加固在内。

4.组装、拆卸万能杆件,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如无明确规定,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重量为125kg计算。

5.满堂式钢管支架,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工程量,如无明确规定,按每立方米空间体积重量为50kg计算(包括扣件等)。

6.满堂式钢管支架,组装、拆卸万能杆件定额未含使用费,其使用费单价(吨2天)按当地实际价格确定,支架使用天数按施工组织设计计算。

7.桥涵支架体积为结构底至原地面(水上支架为水上支架平台顶面)平均高乘以纵向距离再乘以(桥宽+2m)计算。

8.现浇盖梁支架体积为盖梁底至承台顶面高度乘以长度(盖梁长+1m)再乘以(盖梁宽+1m)计算。

9.挂篮适用于悬臂施工的桥梁工程,其重量按设计要求确定,定额分为安装、拆除、推移。推移工程量按挂篮重量乘以推移距离以吨2米计算。挂篮按3次摊销计算,并考虑30%残值。挂篮发生场外运输可另行计算。

10.拆除地模套用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砖地模、混凝土地模厚度分别为7.5cm和15cm。利用原有场地时不计地模费,需加固和修复时可另行计算。

第十章装饰工程

1.本章定额包括砂浆抹面、水刷石、剁斧石、拉毛、水磨石、镶贴面层、涂料、油漆等项目共8节45个子目。

2.定额中均未包括施工脚手架,发生时可按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定额执行。

第四册《隧道工程》

一、概况

本册定额由岩石隧道(第一章~第三章)和软土隧道(第四章~第十章)两大部分组成,共十章105节499个子目,其中:

第一章隧道开挖和出渣:计6节58个子目;

第二章临时工程:计4节28个子目;

第三章隧道内衬:计9节57个子目;

第四章隧道沉井:计13节42个子目;

第五章盾构法掘进:计33节141个子目;

第六章垂直顶升:计6节21个子目;

第七章地下连续墙:计7节28个子目;

第八章地下混凝土结构:计11节38个子目;

第九章地基加固、监测:计8节59个子目;

第十章金属构件制作:计8节26个子目。

二、编制依据及参考资料

1.《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1999);

2.《上海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00);

3.《重庆市市政工程预算定额》;

4.现行的设计、施工及工程验收技术规范等。

三、适用范围

1.本定额中岩石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但不适用于岩石层的地铁隧道工程。软土隧道适用于城镇管辖范围内新建和扩建的各种车行隧道、人行隧道、越江隧道、地铁隧道、给排水隧道及电缆(公用事业)隧道等工程。

2.岩石隧道定额所列子目包括的范围,只考虑了隧道(以隧道洞口断面为界)的岩石开挖、运输和衬砌成型,以及在开挖、运输和衬砌成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采用的临时工程子目。至于进出隧道洞口的土石方挖与运输(含仰坡)、进出隧道口两侧(不含洞门衬砌)的护坡、挡墙等应执行第一册《通用项目》相应子目;岩石层隧道内的道路路面、各种照明(不含施工照明)、通过隧道的各种给水排水管(不含施工用水管)等等,均应执行本定额其它分册的相应子目。上述执行其他分册子目的情况,均应被视为岩石层隧道定额“缺项”来对待。岩石层隧道与《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他各册、省内或全国其他定额的关系、界限,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凡岩石层隧道定额项目中,所“缺项”的子目,首先执行《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其他各册的相关子目,若还缺项的,可参照省内或全国其他定额。岩石层隧道工程的洞内项目,执行其他分册或本省其它定额的,其定额的人工和机械应乘以系数1.2。

四、其他有关主要问题的说明

第一章隧道开挖与出渣

1.岩石层隧道井下掘进,按每工日7小时工作制编制定额。

2.隧道开挖定额步距的确定,是依据劳动定额的步距和收集的实际施工的多个工程资料,按隧道最小断面3.98m2,最大断面100m2左右,经过比较、测算确定。

3.本定额中,平硐全断面开挖4m2以内,斜井、竖井全断面开挖5m2以内,定额规定其最小断面均不得小于2m2。在实际施工中,断面小于2m2及平硐和断面开挖的断面大于100m2,斜井全断面开挖的断面大于20m2,竖井全断面开挖的断面大于25m2,因其施工方法与定额确定的施工方法不同,不可采用本定额,应另行补充定额。

4.平硐开挖与出渣定额,适用于独头开挖和出渣长度在500米内的隧道;斜井和竖井开挖与出渣定额,适用于长度在50米内的隧道。

5.平硐各断面开挖的施工方法、斜井的上行和下行开挖、竖井的正井和反井开挖,定额中均按综合考虑,其中斜井开挖按上行开挖占20%、下行开挖占80%综合计算,竖井开挖按正井开挖占80%、反井开挖占20%综合考虑编制。

6.开挖定额按光面爆破制定,如采用一般爆破开挖时,其开挖定额应乘系数0.935。

7.隧道内地沟开挖是指为使地沟成型完整,定额按70%爆破开挖、30%人工凿石综合编制,即地沟的边壁按人工凿石形成考虑,因此隧道内地沟的开挖定额,只适用于硐内独立开挖的地沟,非独立开挖地沟不得执行该定额。地沟的开挖和出渣工程量按设计断面尺寸,不得另行计算允许超挖量。

8.隧道开挖中爆破材料仓库的选址应经当地公安部门审批确定,定额中已包括两公里内爆破材料的领退运输用工,超过两公里时,其运输费用另行计算。

9.开挖定额中的岩石类别分为次坚石、普坚石和特坚石三类,根据开挖断面的大小分别有三种不同石质的定额。

10.出渣定额中的岩石类别,定额按f=8~14占20%,f=14~18占80%综合编制,石质不同时不作调整。

11.平硐出渣“人力、机械装渣,轻轨斗车运输”子目中,重车上坡,坡度在2.5%以内的工效降低因素已综合在定额内,实际坡度不同时不作调整。

12.斜井出渣定额按向上出渣制定的。若采用向下出渣时,可执行本定额,若从斜井底通过平硐出渣时,其平硐段的运输应执行相应的平硐出渣定额。

13.斜井和竖井出渣定额,均包括洞口外50米内的人工推斗车运输,若出洞口后运距超过50米,运输方式也与本运输方式相同时,超过部分可执行“平硐出渣、轻轨斗车运输,每增加50米运距”的定额;若出洞后,改变了运输方式,应执行相应的运输定额。

14.隧道在开挖等施工过程中,若出现瓦斯、涌水、流砂、塌方、溶洞等发生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费用以及因此而发生停工、窝工等费用,均未包括在定额内,应另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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