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1 目的

规范特种设备使用,杜绝特种设备事故。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特种设备。

3 术语

3.1 起重设备: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2 厂内机动车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电动高位叉车、内燃侧面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

3.3 压力容器: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等;

4 职责

4.1 XX部是公司所有特种设备管理部门;

4.2 XX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及检查;

4.3 XX部负责制定和适时修订《起重设备管理规定》,并对各单位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4.4 XX部负责组织办理特种设备注册登记及使用许可(使用证、检验合格证)等手续;

4.5 XX部负责特种设备日常点检、日常保养等;

4.5 XX部对未按本规定执行的部门及个人有考核权。

5 要求

5.1 特种设备使用规定

5.1.1 起重设备使用规定

5.1.1.1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行车起重作业;

5.1.1.2 起重设备使用前,严格按照设备点检表项目,执行设备点检工作,点检项目中有不符合项,立即联系装备部人员,不得擅自操作;

5.1.1.3 起重设备操作人员严格执行“十不吊”原则:

1).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明时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确时不吊;

3).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4).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8).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钢(铁)水包装得太满时不吊。

5.1.1.4 起重过程中,严禁多人参与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操作人员都应立即停车;

5.1.1.5 操作起重机时,操作人员手持遥控器必须与吊钩成一定角度(45°角最佳),并且目视行车与吊物。严禁站在吊物下方操作及严禁背朝设备操作、行进等;

5.1.1.6 当主钩接近卷扬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应注意高度及距离,采取点动方式,缓缓动作;

5.1.1.7 起重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起重工作中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物离地不得过高;

5.1.1.8 重吨位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5.1.1.9 起重过程中,严禁在吊物上站人配重等;

5.1.1.10 在起重作业时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行车跨越到另一台行车。

5.1.1.11 龙门吊起重机行驶时注意轨道上有无障碍物,吊运高大物件妨碍视线时,两旁应设专人监视和协助总指挥,传递信息。

5.1.2 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规定

5.1.2.1 厂区交通限速为15Km/h,公司厂内机动车辆不得超过15Km/h,通过道口、弯道及厂房内时,不得超过5Km/h;

5.1.2.2 厂内机动车辆,不准在交通道上任意停留,停放不能影响厂区交通安全,车辆且不得在厂大门周围20米、车间进出口周围10米及消防通道的拐弯处停放,装卸货物时不得影响其它车辆行驶;

5.1.2.3 厂内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内交通安全规定进行管理,驾驶员必须按照例行保养规范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

5.1.2.4 作业时货物装卸要平稳、牢靠、分布均匀;

5.1.2.5 严禁超载,严禁站人配重;

5.1.2.6 前、后倾斜门架时,叉车应当处于制动状态;

5.1.2.7 倾斜门架的时候,动作需要缓慢,防止货物下滑等;

5.1.2.8 叉车作业时,货叉与地面高度230-400mm,起重门架要向后倾斜;

5.1.2.9 叉车作业时,严禁急刹车及高速转弯,在铲运影响视线的货物时,应倒车低速行驶;

5.1.2.10 叉车作业中应严格准守“八不准”原则:

1).不准将货物升高作业距离运输;

2).不准用货叉挑翻货盘的方法卸货;

3).不准用货叉直接叉运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不准用单叉作业;

5).不准用惯性力取货;

6).不准在货叉或货盘上带人作业,货叉举起时严禁在货叉下站人;

7).不准用制动惯性溜放 圆形或易滚货物;

8).不准在岸边直接叉运船上的货物。

5.1.3压力容器使用规定

5.1.3.1 按照《压力容器操作指导书》执行;

5.1.3.2启用前检查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5.1.3.3 储气罐需每日进行排水,并检查储气罐及各接头部分使用情况;

5.1.3.4 空气机等设备需严格按照运行时间进行保养维护;

5.1.3.5 空压机在运转中若发生不正常的声响、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 应立即停车, 检修好后才准使用。

5.2 特种设备维护保养

5.2.1 起重设备维护保养

5.2.1.1 起重设备每个月进行检查及保养,具体有:控制系统、关键部位、各部位紧固螺栓、起重钢丝绳及钢丝绳吊具;

5.2.1.2 起重设备每半年进行维护保养,具体有:限位开关和安全装置、检查电器箱和控制器、易损件及控制元器件性能检查、主要部件工作性能检查、测试、机械部位齿轮注油润滑等;

5.2.2 厂内机动车辆维护保养

5.2.2.1 厂内机动车辆日常维修及维护保养有生产部负责,日常保养维护在每个班次工作前后实施,日常保养有:清洗叉车上污垢、泥土和尘埃、货叉架及门架滑道、发电机及起动器、蓄电池电极柱、水箱、空气滤清器、货叉架支承、起重链拉紧螺丝、车轮螺钉、车轮固定销、制动器、转向器螺钉、检查脚制动器、转向器等;

5.2.3 压力容器维护保养

5.2.3.1 压力容器每日检查各管道及接头部分有无漏气现象;

5.2.3.2 对储气罐每日进行排水排污;

5.2.3.3 对空压机设备,按照每周进行除尘保养,累计加载时间2500-3000实施维护保养,具体有:更换油滤、空滤及润滑油等。

5.3 特种设备检验

5.3.1 特种设备严格按照时间实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5.3.2 装备部对特检所及锅检所针对特种设备提出的不符合项目,需按期执行整改。

编制:审核:批准: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