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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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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思考

作者:沈佳鹏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7期

【摘要】随着“民法非法典化”在欧盟国家的提出,中国学者对于民法的非法典化也给予充分关注。然而,中国法制并没有发展到推行民法非法典化的程度。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仍是中国法制需要及时进行的任务。

【关键词】中国民法;法典化;非法典化

中国民法的法典化不止一次被国家议程所提及,可惜的是,时至今日仍然未能制定出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民法典。在欧盟国家民法非法典化趋势日盛的情况下,中国是应该追随欧洲法制先进国家的足迹探索民法非法典化的问题,还是应该早日制定出自己的民法典?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我们可以从世界法学界曾经出现过的关于“法典化”的三次论战中找到端倪。

大约200年前,海德堡大学教授蒂鲍(A.F.Thibaut)提出制定《德国民法典》的建议,由此引发了历史上著名的一次学术论战。历史法学派的创始人萨维尼猛烈抨击制定《德国民法典》的观点。萨维尼认为,“法律者,固由人民总意而生之发达物,非基于立法之私意创造物。”在他看来,“只要一个民族的法律还处于积极的演进中,就没有必要编纂法典,即使是在最适合于编纂的时候”。由于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反对,《德国民法典》的问世被推后了将近一个世纪。

1846年,纽约州律师菲尔德受命起草《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等法律文件。正是

由于这项起草工作,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T.C.Carter)与菲尔德展开了论战。卡特声称:“立法机关可以制定法典,但是,民族的正义标准将会比法典的静止条文影响更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将会在法条周围另辟蹊径。从这一点看,法典只会制造麻烦。”由于这股思潮的持续影响,菲尔德为之奋斗了18年之久的法典化运动不得不以宣告失败而告终。

19世纪后期,日本政府聘请巴黎大学教授瓦索纳德(G.E.Boissonade)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制订日本民法典。这一举措引起了以穗积陈重为代表的日本法学学者的反对。穗积陈重认为,以法国民法典为蓝本而制定日本民法典会导致法典脱离日本现实。同时穗积陈重也对法典化所带来的法律僵化表示担忧。“成文法典者,使法律成为结晶体者也,虽其先彩璨然,外观美丽,而不具生育发达之活力。又法典者减杀法律之弹性,失其伴于社会需要之伸缩力。”由于穗积陈重等法学家的反对,瓦索纳德制定的《日本民法典》最终未能通过。

虽然三次争论的结果都以“非法典化”一派的胜利而告终,但是“法典化”一派的思想和观点,在法学历史上却也不失为熠熠生辉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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