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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1][1]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1][1]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1][1] (1)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皖政办〔2011〕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 1 —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

规范发展的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

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自2008年10月启动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在有效应对金融危机,缓解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融资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小额贷款公司作为迅猛发展的新兴行业,加强风险防范,实现合规经营,十分必要和迫切。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规范发展,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服务中小企业、“三农”的作用,全面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市场准入

(一)编制发展规划。

1.各市、县(市、区,以下简称县)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按照“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市场需求相衔接、与监管力量相匹配,适度有序竞争”的原则,科学合理提出“十二五”期间本地区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

2.省政府金融办要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和资金供需情况,按照“控制总量、提高质量、合理布局、防控风险”的原则,综合编制全省小额贷款公司“十二五”发展指导规划和分市— 2 —

分年度实施指导计划,有序引导各地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二)简化发起设立审批程序。

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按以下程序进行:

1.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县级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

2.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进行初审和联合会审。审议通过后,由省政府金融办向市政府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的核准通知。

3.市政府接到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筹建的通知后,向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下达同意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批复文件,各县据此下文批复小额贷款公司筹建。

4.小额贷款公司接到筹建批复后,按要求抓紧筹建,筹建工作结束后,尽快向所在地县级政府提出开业申请,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下达准予开业批复。开业申请材料事先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5.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小组接到筹建批复后6个月内不能开业的,要提前向所在地金融办提出延期开业申请。批准筹建6个月后没有开业且没有提出延期申请的,一律取消筹建资格。需要继续筹建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请核准。

(三)把握发展节奏。

1.各市政府在向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核准材料时,要切实把握好申请节奏,按照“全面覆盖、布局合理、适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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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原则,参考“十二五”期间本市发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筹建数量。

2.各市申请筹建核准材料由市政府金融办或市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每季度集中报送一次。根据各市申报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集中召开初审、联审会议审议。

(四)提高准入条件。

为进一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实力,增强其放贷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金最低起点。

1.在皖北地区、大别山区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下同)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在各市市区和皖北地区、大别山区以外的县域内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3.各市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对照新的准入条件,认真审查股东的出资能力,为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打好基础。

4.各地已开业但目前资本金未达到上述要求的小额贷款公司,要抓紧按规定程序进行增资扩股,壮大资本实力,3年内达到新的标准;3年后仍未达到新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将取消其设立资格。

(五)严格审核发起人资质。

各市、县在受理和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加强对各发起人出资能力、诚信水平、风险管控能力等方面的审核把关。

1.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个人有效资产证明、收益性财产— 4 —

收入证明和相关纳税证明,并需同时出具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证明函。对于主发起人为自然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说明所投入资金的合法来源,其个人收益性财产合计要超过其在小额贷款公司所投资金。

2.所有企业法人都要提供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拟入股小额贷款公司资本金的来源说明。主发起企业净资产不得低于3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连续3年赢利且每年利润在500万元以上。

3.所有自然人发起人都要提供人民银行系统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如有逾期记录,要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逾期原因说明。有不良信用记录且不能说明原因的,一律取消发起人资格。

4.所有自然人发起人均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

5.各市上报经审核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筹建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的全部资料须为原件。

(六)严格审核小额贷款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1.各市、县在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时,要按照《公司法》和省政府有关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规定,认真审核申请筹建公司章程、信贷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风险防范制度,把好基础制度管理关。

2.各市、县在审核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时,要严格审核高管任职资格,提醒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选配有金融从业经验、无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帮助小额贷款公司选配高素质人才。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总经理人选,要有在金融机构从事2年以上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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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理业务工作的经历,且没有受过纪律处分。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各市、县不得核准其任职资格。

二、全面落实监管责任

(一)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规范管理。

1.各小额贷款公司要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信贷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和防范制度、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自觉接受各级监管部门检查。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经营合规、业绩优良、风险控制较好的,可申请增资扩股,具体按省政府金融办的相关规定办理。

2.已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其股权在办理合法手续后即可进行转让或用于质押。其中,变更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变更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更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地址,增资扩股幅度超过100%(含100%)的,需经县、市金融办分级审核批准,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

3.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政府奖励资金、利息收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等。不得以借款等方式向内外部集资,不得融入委托贷款,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切实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1.各市政府要切实承担监管职责,指导做好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其规范运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各县级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要将小额贷款公司— 6 —

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到金融办或者其他政府部门。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审核本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指导、帮助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和开业;根据有关规定,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相关股权变更、停业整顿、撤销、关闭方案进行审核;落实省政府金融办布置的非现场监管要求,查验有关报表资料,对非现场监管报表资料进行审核、整理、汇总、分析;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其经营状况、风险程度做出客观评价;根据省政府金融办的年度现场检查工作安排和工作需要,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根据风险程度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对高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发出预警信号,督促和指导其制定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方案,并对其进行跟踪监控;对不能有效控制和化解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并向省政府金融办报告。

2.省政府金融办要认真执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09〕3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改革,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监管系统建设,提高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提高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预警和处置能力,加大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处罚力度,定期对各市、县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将市、县级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重视程度作为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核准筹建的一个重要依据。

(三)充分发挥综合管理部门监管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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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监管派出机构要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各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审慎监管。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

2.各级政府应落实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监测预警。有关部门发现非法集资线索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按程序移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并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查处工作。

3.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公司法》有关要求,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巡查监督,依照有关规定检查小额贷款公司登记事项、资本金管理、合规经营等情况。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工商企业信用档案,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信用的监管。进一步加大对抽逃资本金或变相抽逃资本金的处罚力度。在巡查监管中如果发现小额贷款公司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应及时会同当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进行认定和查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年检制度,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企业年检时,应同时征求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意见。如果同级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有违规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关企业年检手续。

4.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系;金融办、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银行、银行监管等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及时对在日常监管—8 —

工作中发现和掌握的小额贷款公司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集资等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移送的案件线索依法进行查处。

5.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各市、县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要建立信息交流长效机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沟通,组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6.对涉嫌吸收、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的小额贷款公司,一经查实,省政府金融办将暂停核准其所在的县域内所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申请,并视情节轻重和整改情况,暂停核准所在市的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直至整改到位,纠正全部违规违法行为。

三、强化政策扶持力度

(一)明确定位。

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批准设立的不吸收存款的金融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正常业务要给予大力支持,在小额贷款公司办理房屋、股权、机器设备、车辆、知识产权等他项权利抵(质)押登记时,应比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待,积极受理,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适当放宽经营范围。

对于经营管理好、风险控制能力强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或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审批同意,报省政府金融办核准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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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保险代理、信托代理、票据贴现、资产转让等新业务试点工作,拓宽金融服务范围。

(三)放宽业务经营区域。

允许在市辖区内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在注册市的市辖区范围内发放小额贷款业务,但注册地所在区内的贷款余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全部贷款余额的80%。

(四)适当放宽股权比例限制。

1.拟申请筹建的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的持股比例放宽为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5%,主发起人及与之有关联关系的其他发起人持股比例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50%,公司其他发起人中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30%。

2.已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经所在地金融办审核同意,可按照上述股权比例限制要求,对股权结构进行调整。

(五)加大扶持力度。

各市、县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支持力度,在税收返还奖励、评先评优、政府奖励资金安排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与金融机构一视同仁,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做大做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农户贷款,可比照农村金融机构的奖补政策予以奖励。

(六)建立正向激励机制。

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省政府考核金融机构的范围。对合规经营、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程序报请省政—10 —

府表彰奖励。

四、切实规范经营行为

(一)加强注册资本金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或变相抽逃其资金的,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机构责令改正,并会同公司登记机关处以其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抽逃资本金主要责任人要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二)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借款名义进行内外部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由监管部门立即收缴省政府金融办的批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并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依法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工作。

(三)严禁进行账外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之外另立会计账簿、逃避监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小额贷款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利用个人名义违规发放贷款,一经发现,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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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督促小额贷款公司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有关规定,发生不规范转让股权或增资扩股、不按规定报送披露信息、严重关联交易、内控不到位、利率超出规定范围、拨备等风险覆盖未按有关规定计提、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等行为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在拓宽业务范围、增资扩股、扩展融资等方面从严控制,同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参与考核奖励等资格。对于规定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主题词:金融货款通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军区。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0月25日印发

共印1690份—12 —

金融企业的贷款业务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贷款人 1.贷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经营贷款业务,并持有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和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2.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3.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人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2)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 关系人是指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不能对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能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3)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除信用卡透支外,不能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4)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能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5)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6)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二)借款人 1.借款人的概念和资格 借款人是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它必须具有如下资格: 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工商户;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1)借款人的权利 (2)借款人的义务 3.对借款人的限制 (三)担保人 二、我国金融企业贷款种类 我国金融企业贷款种类的划分 我国金融企业提供的贷款,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若干分类。 1.按贷款期限长短分 可分为长期贷款(5年以上)、中期贷款(1-5年)、短期贷款(1年及1年以下,3个月以上)和临时贷款(不足3个月)。 2.按贷款保障分 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信用贷款是只凭借款人的信用,借款人不必提供任何担保而发放的贷款。 3.按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 可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自营贷款是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 委托贷款是金融机构接受资金所有者的委托,按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和代为按期收回的贷款。贷款利息归委托人,金融机构收取手续费。 4.按贷款的经济用途分 可分为生产经营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贷款)、消费贷款和科技开放贷款。 例题:单选 金融企业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是(c )。 A.委托贷款 B.担保贷款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 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你知道有哪些相关管理规定吗?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在广东省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稳健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本省的县(市、区)域范围内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企业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在本省地级以上市辖区范围内设立的,其名称中的市辖区名称应当与市行政区划连用;小额贷款公司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当地骨干企业(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县(市、区)或者总部注册地且住所在试点市但在试点县(市、区)有分支机构);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三)申请前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不低于2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申请前连续3个会计年度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500万元〕以上,其中最末年度净利润300万元人民币〔山区县(市、区)150万元〕以上。 如果主发起人(或最大股东)有2个以上均需具备上述条件。 第七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公司之间借款税务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子公司之间借款税务、财务处理 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签字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想咨询下这种操作是否可行?利息费用是否要开发票?财务和税务怎么处理更适合? 回复: 1、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子公司之间资金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形成借款利息(基本按银行基准利率确认利息),我们认为此项操作可行,理由是与税法的规定不冲突。 2、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取利息时应当开具利息发票。 3、财务处理:支付利息的一方按借款费用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该资本化的资本化,该费用化的费用化。 税务处理:借出资金的一方收到利息,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入资金的一方支付利息,该资本化的增加资产计税基础,通过计提折旧或摊销或在处置该项资产时税前扣除;该费用化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

1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政府金融办工作总结报告 2010年是“十一五”收官之年,也是“十二五”谋划之年。市政府金融办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金融办的正确指导下,在市财政局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较好的完成了全年工作任务, 有力的推动了全市金融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一、信贷投放超80亿,增幅连续十二个月居全省第一,并超出全省20个百分点。 截至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 365.67亿元,较年初增加78.16亿元、增长27.19%;截至12月20日,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56.07亿,比年初增加84.43亿、增长49.48%。由于省联社控制信贷规模,到12月底共压降11.96亿元,12月末,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各项贷款余额244.11亿,比年初增加72.47亿、增长42.22%,超全省平均增幅20个百分点,完成年底目标任务103.53%,连续12个月增幅稳居全省第一,被省内金融专家誉为“池州金融现象”。至12月底,

全市贷款净增量前3名的是农发行17.75亿、工行13.18亿、建行11.09亿;不良贷款余额和不良贷款率继续实现双下降。高速增长的 信贷投放,即有力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也推动了银行业 金融机构的快速发展,实现了金融与政府、社会多方共赢的格局。 二、金融创新凸显特色,创新能力持续增强。 在金融产品创新方面,根据池州企业融资需要,适时推出助保金、四方担保协议等特色鲜明、合理实用的金融创新产品。4月28 日举办了池州市首届金融创新产品推介会等活动,陆续推出了采矿 权抵押、仓单质押、商标权使用权质押、旅游经营权质押、林权、 水面经营权担保抵押等金融创新产品,大大的拓宽了企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服务创新方面,今年,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承接产业 转移,创新金融服务”的竞赛活动总体部署和要求,于10月份举办了金融优质服务专题竞赛活动,还先后出台了《池州市金融产品创 新考核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金 融服务十六条意见》、《中小企业还贷周转基金管理办法》、《池 州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暂行办法》、《关于金融支持中小企业发 展的若干意见》、《池州市股权投资机构引进及企业上市激励政策》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这种现象:某公司目前因为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有一批货物没有办法盘活,影响了公司的经营,因情况紧急,公司通过向一个关系不错的公司借款来实现融资,这种现象叫做企业之间的相互借贷。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换言之,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本文就上述问题介绍如下。 ▲一、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1、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企业与企业之间借贷问题的规定,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根据1996年8月1日起实施的《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因此,企业之间相互办理借贷行为时违反法律规定的。

2、但企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合法的方式实现融资: (1)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委托贷款的方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2)企业可以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融资: 根据《信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以实现企业的合法融资。 (3)在实践操作中,有的企业还通过变更借贷主体、现存后贷和货款回购的形式实现企业的融资。 总之,不管企业通过何种方式实现融资,必须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前提。 ▲二、怎么看待企业之间相互借贷 关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目前主流的观点认为是无效的。理由是尽管《民法通则》、《合同法》、原《经济合同法》和《借款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均未对企业间

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第一章小额贷款公司基础知识 一、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法律地位 (一)“小额贷款公司”定义: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地位: 1、是企业法人; 2、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3、享有法人财产权; 4、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也就是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经营的是金融业务,可以说是“准金融机构”。 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特点 (一)经营特殊商品:货币(只贷不存) (二)经营规则: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专营小额贷款业务; 2、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高压线) 3、信贷资金来源必须合法,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和不超过两家银行的借贷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底线) 4、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事投资业务和委托贷款业务; 5、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关系人发放贷款:关系人指公司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他们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三)经营范围: 1、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2、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3、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四)经营要求: 1、小额、分散:单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金的5%。 2、坚持为农民、农业、农村及城区小型企业的经济发展服务。 3、自主选择贷款对象。 4、经营市场化。 5、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6、不得跨区域经营贷款业务。海南小额贷款公司可在全岛开展业务。 7、小额贷款公司营业大厅必须贴有安民告示: “本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存款和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 1、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 2、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3、下限——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前景: 1、真正服务小企业和“三农”、合规经营的,一年后可增资扩股。 2、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以改制为村镇银行。 三、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及内部机构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得冠省级行政区划。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下列二种: 1、有限责任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须知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须知: 汽车金融公司贷款的便捷不仅体现在通过4S店就能直接申请办理,更在于其对户口和房产等硬性条件没有过多要求,而这也是汽车金融公司相比银行车贷等渠道最显着的优势之一。这种汽车金融车贷方式通常比较灵活,可以采用不同分期来面对客户的需求。一般信用卡车贷3年期还款申请并不太容易,但汽车金融公司相对更容易申请到较长还款期,通常为3年左右,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车主压力。 【汽车金融贷款的特点】 汽车金融贷款具有申请门槛低、审批流程简单的特点。对贷款者的工作、收入水平、信用状况要求较低,最快当天就可提车。 汽车金融消费贷款方式有哪些? 一、银行汽车贷款 手续:需要提供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通常还需以房屋做抵押,并找担保公司担保,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 首付:一般首付款为车价的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需缴纳车价10%左右的保证金及相关手续费。 利率:银行的车贷利率是依照银行利率确定。 二、汽车金融公司 手续:不需贷款购车者提供任何担保,只要有固定职业和居所、稳定的收入及还款能力,个人信用良好即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汽车金融公司的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高一些。 公司:上汽通用汽车金融,大众金融东风汽车金融奔驰金融福特金融丰田金融 三、整车厂财务公司 手续:需提供所购车辆抵押担保。申请人应有稳定的职业、居所和还款来源,良好的信用记录等。 首付:首付最低为车价的20%,最长年限为5年。

利率:利息率通常要比银行略高、比汽车金融公司略低。 公司:上汽财务公司、一汽财务公司、广汽汇理等。 四、信用卡购车分期 信用卡分期购车是银行机构推出的一种信用卡分期业务。持卡人可申请的信用额度为2万-20万;分期有12个月,24个月,36个月三类;信用分期购车不存在贷款利率,银行只收取手续费,不同分期的手续费率各有不同。 五、汽车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一种依托现金分期付款的方式,在此基础之上引入出租服务中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特性,租赁结束后将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的现代营销方式。 手续:门槛较低,不需要抵押,非本地户口也可。 首付:首付比例低,贷款时间长。首付最低为打包价格(车价+购置税+保险)的20%,最长期限为5年,不用缴纳抵押费 利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不同客户及车型的情况定制不同的利率方案。通常比银行高些,但是部分车型有厂家支持政策,可达到市场最低价。 产权:分直租及回租两种方式。直租模式汽车产权为融资租赁公司所有,租赁期满过户。 申请汽车金融公司贷款需要怎么做? 【汽车金融贷款需要什么手续】 1、借款人(已婚人士还需提供配偶的)身份证明材料。 2、已婚人士需提供婚姻证明,未婚则需提供单身证明。 3、房产证明材料,如没有房产,可提供朋友的房产证复印件作担保或符合要求的其他担保。 4、居住证明材料。 5、工作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或银行流水/纳税证明)。 6、驾驶证复印件。 7、汽车金融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等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琼银发[2011]9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1.05.25 【实施日期】2011.05.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印发《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琼银发〔2011〕90号) 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各县(市)监管办事处,省内各政策性银行分行,国有商业银行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邮政储蓄银行省分行,南商(中国)海口分行,省农村信用联社、各市县农村信用联社,省内各村镇银行、农村资

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省内各证券公司,各保险公司省分公司: 为了有效推进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服务年活动,进一步提高我省“三农”金融服务水平,现将《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请各单位按照《意见》要求,及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合作,提高“三农”金融创新和服务水平。同时,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向当地监管机构报告金融支持“三农”工作开展情况。 二、海口中心支行辖区各市县支行、三亚银监分局和各县(市)监管办事处要加大与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的沟通协调力度,密切跟踪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海口中心支行、海南银监局报告辖区金融支持“三农”工作进展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附件:《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海南省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 关于2011年海南省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指导意见农业在海南省社会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热带现代农业发展既是国际旅游岛建设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办法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银监发〔2008〕23号 各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 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改善农村地区金融服务,促进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事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编号:YB-HT-008647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Model loan contract of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文档中文字均可自行修改 编订:YunBo Network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 正规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

率确定。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

金融办职责

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工作办公室岗位职责手册 金融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落实省、市政府关于金融方面的工作部署。研究拟定我市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开展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研究。 (二)负责全市金融业的数据统计和情况分析工作。研究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提出改善金融环境,加强服务,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和政策建议。 (三)负责联系国家和省驻郑金融监管机构,为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四)联系各类金融经营机构。负责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入驻。服务国有、股份制及(境)外资银行、保险、证券、信托、金融租赁、典当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协调解决金融业发展中应由地方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协调政府融资、指导企业与金融单位项目对接,引导、鼓励金融机构为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五) 负责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研究拟订全市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协调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参与政府及企业债券发行初审工作。跟踪监测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统计资料;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我市上市公司发展的政策

性建议。协调上市公司的购并重组、配股增发及再融资工作。协调、监督辖区内证券中介机构规范管理与运作。 (六)负责和指导市属金融企业和从事金融业务的企业的改革与发展。牵头负责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产权交易市场等各类地方金融机构的改革与发展;指导和监督全市各类股权投资机构规范运作;指导县(市)、区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七)协调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的有关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和处置全市金融风险;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买卖和反洗钱、反假币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金融诚信环境建设。 (九)负责承办全市金融方面的文电和会议。 (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十一)打击地下炒金公司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金融办人员岗位职责: 市政府金融办主任郝伟主持金融办的全面工作 市政府金融办副主任郭文燕 负责拟订全市地方金融证券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促进全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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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新政策解读 2012-02-08 11:19税屋点击: 66 社区讨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一文,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进行了明确。包括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以及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收回时的税务处理 均作出了规定。 1、对于未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对于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3、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4、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关注点一:争议背景 2008年以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以及后来的国税函

[2010]79号文关于利息收入确认的时间,金融企业在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上争论一直不断,其中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如何确认收入、如何进行抵扣,是新法实施以来税企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2009年9月4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认为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已失效。因此,不少人认为未有专门文件规范之前,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不存在逾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问题。但事实上税务机关也未按新税法的要求对逾期应收未收利息进行强制征税。23号公告的公布解决了上述争议。 关注二:税务处理同会计处理趋同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对于未逾期贷款,税务处理上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资本项目综合 【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15]7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10.08 【实施日期】2015.10.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制定的《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8日

关于帮助企业做好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 实体经济是社会财富之母,企业是社会就业主体。在全球金融危机带来经济下行的压力下,部分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之间三角债问题突出,银行贷款续贷困难,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受到影响。为适应经济新常态,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进一步做好我省企业流动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维护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和金融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和司法保障作用,强化政策支持,坚持分类处置,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协调联动,发挥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作用,围绕保职工就业、保银行债权、保社会稳定,大力防范和化解企业流动性风险,优化金融信贷质量,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健康发展。 二、适用主体 对于基本面向好,主业经营良好,产品有市场、有订单、有效益,但由于融资负荷过大且短贷长用、规模扩张过快、涉及担保纠纷、银行续贷困难,导致暂时资金流动性紧张的企业,政府要协调银行、企业、保险各方,千方百计帮助企业化解危机,增加流动性供应,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对于产能严重过剩、经营管理不善、无救助价值的困难企业,充分发挥市场优胜劣汰作用,依法进行破产重整或清算。

关于撤销省政府财贸办公室设立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批复

关于撤销省政府财贸办公室设立省政府金融办公室的批复 (一)省政府金融办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金融业发展规划,督促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工作部署;调查分析全省金融工作的宏观形势,提出对策建议;负责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行业管理和服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加强资本市场的管理和服务;协助中央驻川金融机构的监管工作;维护地方的金融秩序;负责全省企业的上市指导和审核推荐工作,指导和推进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和再融资;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省政府金融办下设3个职能处,即综合处、银行保险处、资本市场处,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综合处:协助办领导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机构内部日常政务、事务工作;制定机构内部综合性规章制度;负责综合性的发展规划、计划、政策法规的调研和草拟工作;负责统计分析、信息收集整理、政务督查、文秘及综合性会务、文稿等工作。 银行保险处:负责全省地方银行保险工作的管理和服务;研究分析地方银行保险工作的发展计划和规划;联系中央及省外境外驻川金融机构;协助中央驻川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协调承办需地方政府解决的有关银行保险方面的问题;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办理有关电文、会务等工作。 资本市场处:研究分析资本市场形势,提出发展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推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负责证券类和企业上市有关工作,承办协助配合证券监管机构需地方政府协助配合的工作;办理有关电文、会务等工作。 (三)核定省政府金融办行政编制16名,其中主任1名(按正厅级高配),副主任1名(按副厅级高配),处级领导职数6名(3正3副),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所需人员和编制从原省政府财办连人带编划转12名(含厅处级领导职数6名),从省经委上市公司办公室连人带编划转4名(含处级领导职数2名)。 三、其他事项 1、原省政府财办承担的负责办理财税、审计、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商贸流通(含民营商贸)、粮食购销、外经、外贸、招商引资、经济协作、侨务、台湾事务及省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等方面的电文、会务工作等管理服务职责交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其具体人员安排由办公厅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确定。 2、撤销省经委内设机构“上市公司办公室”,其职能划入省政府金融办公室。 此复。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

业务知识 小额贷款公司与银行、非银行机构比较研究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于何处?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中明确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以下载自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及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和北京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一、基本含义 与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经营同质化的机构主要包括村镇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农村信用社、农村资金互助社、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担保公司、拍卖行、典当行、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机构,各类机构的基本含义为: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限责任公司)。 农村信用社: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简称,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的独立企业法人。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经典合同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姓名:XXX 日期:XX年X月X日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 正规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 9000万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第 2 页共 20 页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3.乙方指定以下银行账号为收款账号并保证其真实有效。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甲方将本合同借款的本息汇入该账号。 开户行: 开户名: 账号: 4.甲方提前还款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借款利息则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 第四条借款展期 甲方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需要展期时,应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审查同意,签订借款展期协议。 第五条贷款的担保 甲乙双方选择履行本条第款。 1.本合同借款无担保; 第 3 页共 20 页

市人民政府金融办与某某战略合作协议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甲方:某某市人民政府金融办 乙方: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某某市位于珠三角经济圈中的广东省中西部,西江中游以南。“十三五”期间,某某市将围绕深入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发展目标与工作重点,着力扶助重点产业与重点企业的发展,并极力鼓励企业通过并购重组、IPO上市等资本运用方式做大做强。 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一家2015年全国百强事务所内资所综合排名第九名的具有证券期货鉴证业务审计与评估资质集审计、评估、造价、咨询为一体的综合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分布全国各地的20多家总、分支机构,成功为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近千家重点客户提供了优质服务,并取得了广大客户的一致好评。其中某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以下简称“乙方”)通过多年为某某市区域内相关企业提供一系列服务面得到了某某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充分认可,在某某市政府金融办(以下简称“甲方”)的积极运作下,甲、乙双方经过广泛的沟通、交流,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促进和有利发展的前提下, 决定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并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合作原则

按照“平等互利、资源互补、相互支持、长期合作、有利发展”的原则, 通过政府推动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 进一步深化战略合作。 第二条合作内容 (一)乙方将参与某某市重要领域、重点产业、区域发展等规划编制中相关工作。 (二)为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助推企业走向资本市场,乙方将组织骨干团队,优先为某某市辖区内企业与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包括(但不仅限于)相关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证券市场IPO、已上市公司再融资、发行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新三板挂牌、收购兼并等资本运营业务提供专业服务。 (三)乙方还将利用自身的专业与技术资源在某某市区域内为各类有意进入资本市场或进行资本运营企业举办各类证券、资本、财税相关专题讲座,为相关部门和企业提供城市规划、企业并购、财务管理、金融知识等专业培训。 第三条推进机制 1、定期组织双方高层会晤。某某市政府金融办与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的相关领导每半年至少会晤一次,就双方深化合作事宜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协调推进。 2、加强日常工作交流。某某市政府金融办将由XX 部门牵头,及相关部门参与,某某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委托 XX 副总经理牵头成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2021版)

Restrict the performance of the responsibilities of both parties to the agreement, the termination of cooperation, and clear regulations on related businesses. (协议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2021版)

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2021版)说明:本协议书适用于协议双方同意签署协议后,约束协议双方的履行责任,合作终止以及相关业务明确规定,如果需要,可以直接下载打印或用于电子存档。 金融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等经济活动。金融就是对现有资源进行重新整合之后,实现价值和利润的等效流通。 正规金融公司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公司住所: 联系电话: 邮编: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就上述借款事宜达成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供双方恪守履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与期限 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由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九千万元整,已交付)。 本合同借款期限为,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条借款用途 甲方将借入的资金用于。如业务发展需要,甲方也可将该笔本金用于。 第三条利率与利息 1.本合同借款利率根据合同签订日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为。 2.本合同借款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息,以如下第种方式结息。 (1)由甲方于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2)按年结息,结息日为。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 通知 【法规类别】经贸融资与租赁 【发文字号】南银发[2010]169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0.12.14 【实施日期】2010.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 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的通知 (南银发[2010]169号)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市、县财政局,各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进出口银行南京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南京银行,北京银行南京分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

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推进江苏金融强省建设,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金融办共同研究制定了《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安排配套政策。 二0一0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江苏省直接债务融资引导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发挥财政杠杆对金融业发展的撬动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江苏省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支持力度,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金融机构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为江苏省企业主承销、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二章引导奖励范围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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