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案例 (2)

案例 (2)

案例 (2)
案例 (2)

案例分析

一、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理由同上。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二、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2、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保证期间没有约定,又该如何处理?

3、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

答案1、乡财政所不承担保证责任,属于无效担保。根据《担保法》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担保者外,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

2、保证方式未约定,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未约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本案中主合同有效,债权人应当知道担保人财政所不具备担保资格,属于有过错,而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为30-15-10=5万元,所以乡财政所承担民事责任最多只有2.5万元。

三、王某向新业公司购买生产原料一批,合同价款20万,双方约定新业公司交货后3个月王某再付款。同时,王某以自己所有的一辆汽车(价值30万元)做抵押,约定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则这辆汽车归新兴公司所有。为此,双方签定了抵押合同但未向有关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此后,王某又将该车质押给朋友吴某,向吴某借款15万元。质押期间,吴某开车与人相撞,造成车辆的严重毁损,花费修理费4万元。但当车修好后,修理厂却要求吴某必须同时将以前曾欠修车厂的2万元付清。吴某拒绝,于是修车厂留置了该车辆。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要说明理由:

1、王某与新业公司的抵押合同效力如何?

2、如王某到期不能还款,新业公司能否取得车辆所有权?

3、王某与吴某的质押合同效力如何?

4、修理厂留置车辆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5、车辆修理费4万元应当由谁承担?

6、假设王某到期无力清偿,新业公司和吴某应如何实现债权?

答案1、抵押合同有效,但因为没有登记备案故不得对抗第三人。抵押合同中关于逾期不能还款,汽车直接归新兴公司的约定无效。

2、不能

3、有效

4、合法

5、修理费用吴某承担

6、抵押合同未登记故不得对抗质押权人故受偿顺序为留置权人、质押权人、抵押权人

四、甲欠乙10万元钱,已经超过履行期限半年未还。当乙要求甲还钱时,甲说自己没钱还债。当乙请求甲变卖私家车还债时,甲说其私家车昨天为帮朋友从银行贷款已抵押银行,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于是,乙起诉到法院,以甲和银行为被告,请求撤销两被告之间的抵押合同。

问题:抵押合同是否可被撤销?为什么?

合同法关系恶意避债的规定在题中没有体现出来,同时,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使抵押效力大于债权,因此,抵押合同应该有效的,乙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甲。但银行就抵押可以优先受偿,也就是说,甲的车子在偿还了银行的贷款后剩余的款项才能偿还乙。

五、张某因经营需要向王某借款10万元,王某担心张到期不能还款要求其提供担保。李某在场并当即表示愿意为张的借款作保,并在借款协议上写下“如果张到期不能还款由李承担全部责任”后签章。在借款到期前一个星期,李因车祸死亡。借款到期后,张因经营亏本而无力还款,王遂要求以李的遗产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而李的继承人认为,李已死亡,不能对张的借款承担担保责任。于是讼至法院。李的继承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的主体资格已经消灭,而其继承人没有承担担保的义务。所以,债权人不能起诉担保人的继承人。

六、乙是一个独资企业(新新玩具厂),其企业生产乐乐牌玩具熊。2002年3月8日,乙因扩大生产规模缺乏资金向甲银行申请贷款100万元。甲经审查后同意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但要求为这笔贷款提供担保。乙将本企业的乐乐商标专用权(经权威机构评估价值40万)质押给银行,3月11日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质押登记。由于还有60万的借款需要担保,于是乙又请了他的朋友丙丁戊为剩余的60万提供担保,但当时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2002年5月,金山玩具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乙的的乐乐注册商标。裁定申请成立,撤销注册商标。乙不服起诉,驳回维持原判。此后,乙效益下滑,到2003年2月10日,宣布破产。贷款到期后,甲见乙已无还款能力,于是要求丙丁戊还款,三人拒绝。2003年5月18日,甲向法院起诉丙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

1.甲乙之间的质押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丁戊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3.乙的商标权被撤销后,丙丁戊又应承担多少保证份额?

4.贷款到期后,乙无偿还能力,甲可以如何收回贷款?

5.在丙偿还银行60万后,他可以有那些权利?

第一甲乙的质押合同有效,本案中甲乙通过协商一致为债的担保设立质押,并且登记,虽然商标被撤消但是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二根据《担保法》共同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保证没约定份额,共同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100万。如果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形式约定一般保证丙丁戊只承担60万,约定是连带保证就应该对此债务100万承担连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为连带保证。

第四乙可以向丙丁戊主张保证责任。

第五丙在偿还60万后可以想其他保证人和债务人追尝。

七、王甲欠李甲5万元,因无现金偿还,并提出以自己价值相当的一套家具(价值45000元)和一条金项链(价值5000元)抵偿,李甲表示同意。李甲的儿子李乙(13岁)偷偷将项链拿去首饰店卖了4000元。李甲向范某借款10万元经营饮食店,以家具作为抵押。范某认为家具价值太少,让李甲提供其他的担保。由于李甲的哥哥李丙是著名的书法家,在李甲请求下,李丙与范某签订协议约定:“如果李甲到期不能偿还欠款,则由李丙书写一幅作品给范某。”李甲决定对自己的房屋进行装修,因此请求邻居金某让自己把家具放在他家一个星期,结果由于水管爆裂,家具进水几乎不能使用。一年后,李甲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范某的借款。

(1)王甲是否能以实物抵消自己的借款?这属于民法上的哪种债的履行方式?

(2)如果李甲要求认定李乙出售项链的行为无效,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若首饰店告知李甲后两个月,李甲未作表示,则该行为是否生效?

(3)如果李丙为范某书写了一幅作品,则谁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范某是否可以将其用于展览?为什么?

(4)李甲如果要求金某赔偿家具损坏的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为什么?

(5)家具进水后范某是否可以要求李甲提供另外的担保?为什么?

1,实物抵债,双方通过对实物价值的评估,且双方表示认同,签署了协议,则协议有效,王甲当然可以用自己的实物来还债。同时李甲也认可了这个方式,是有效的。

2,李甲有权要求金铺返还项链,取消李乙和金铺的交易。李乙年仅13周岁,出售家里的金项链(价值5000),其行为已经超出其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其销售金项链行为无效。故而项链所有人李甲有权要求取消交易,退还4000元并将金项链索回。但是,若金铺之后通知李甲,李甲二个月还没有做出任何回应,表示李甲知道这笔交易且并没有反对,视为李甲默许这笔交易,这样性质就发生转化,交易由不合法变成合法。

3,著作权属于李丙,范某不得在没得到李丙的许可下展览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4,李甲起诉金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法院支持。

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范某当然有权要求李甲提供新的担保。根据担保法之相关规定,因为李甲提供的担保物损毁,已经不具备原先担保物所具有的担保价值,且该行为不是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发生的,所以李甲继续承担对

范某的债务。由于家居不再具备原先的担保范围,故家具所担保的部分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对于这部分,李甲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范某可以要求李甲偿还家具部分的债务或者要求李甲提供新的相应的担保。

2、A企业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对外签订合同的最高限额为150万元。2007年4月1日,王某在一次商品交易会上,为了抓住稍纵即逝的商机,代表A企业与B企业签订了一份250万元的买卖合同,B企业不知道王某违反了A企业的内部规定。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由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前向B企业提供货物,B企业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250万元。

2007年6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货物的生产,6月2日A企业有确切证据得知B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无力支付250万元的货款。6月5日,B企业要求A企业提交货物,遭到A企业的拒绝,A企业要求B企业提供担保。B企业以自己的机器设备作为抵押,担保的价值为100万元,同时B企业请求C企业为保证人,

C企业担保的价值为150万元。6月20日,A、B签订了抵押合同,双方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以权直接归A企业所有,同时,A、B企业并未就该抵押合同办理登记。A企业与C企业签订了保证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C企业的保证方式为连带保证,但双方未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担保的范围。

7月1日,A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B企业提交了全部货物。B企业接到货物后,对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未提出异议,但由于经营状况不佳,7月10日(支付货款的最后期限)无力支付货款。7月12日,A企业向B企业要求行使抵押权,发行该机器已经由于保管不当而灭失,B企业由次获得补偿金80万元,在A企业的要求下,B企业将80万元的补偿金全额支付给A企业。同时,A企业要求C企业承担保证责任,支付其担保的150万元,C企业表示拒绝。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A、B两个企业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A企业在2007年6月5日是否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为什么(3机器设备未办理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抵押合同的效力?(4)如B企业不能支付到期货款,该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能否直接归A企业所有?(5)A企业应按何种顺序行使担保权利的顺序(6)A企业是否有权要求B企业支付其80万元的补偿金?为什么?

1,合同有效。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2,如果B企业不提供担保,A企业可以中止履行。不安抗辩权。

3,合同有效,但是如果后面B企业又与第三人签订登记的抵押,则登记的抵押优先受偿。

4,不能直接归A企业所有,担保法有禁止规定。

5,有物的担保应当先行使对物的担保权利。然后要求C企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6,A企业可以要求。担保物灭失的所获得赔偿应当优先给付给担保权人

2000年4月21日信利商场与丰盛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苹果脯5000箱的合同,总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于5月20日之前以代办托运公路、铁路联运方式交付给买方。合同签订后,信利商场即积极筹备货款,银行同意向其提供贷款,但要求其提供担保。信利商场即以两部汽车向银行作了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但这两部汽车只值20万元,应信利商场的请求,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及兴发公司共同为该笔贷款提供了保证担保,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信利商场于4月28日取得50万元贷款后,即将该款以电汇的方式支付给了丰盛食品公司。

丰盛食品公司于4月30日收到50万元贷款,即抓紧组织货源,并于5月8日与汽车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汽车运输公司再转由铁路局快车发运。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发运。信利商场于5月13日收到第一批3500箱果脯后,经过验收,发现果脯湿度较大,其他方面的质量还可以,遂电报告知丰盛食品公司,一是要求降价

20%,二是催告剩余的1500箱果脯按时运到。丰盛食品公司收到电报后,立即告知信利商场,不同意降价,并说明5000箱果脯已同时交汽车运输公司运送信利商场的情况。

5月18日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的1500箱果脯,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信利商场鉴于该1500箱果脯迟延到达并已全部发生霉变,拒绝收货。该1500箱果脯全部毁损。

信利商场已收到的3500箱果脯销售情况不好,大部分都积压在仓库中。除了向银行偿还10万元贷款外,其余部分一直拖延未还。

现请回答1~6各题中所列的问题:

(1)在信利商场向银行偿付10万元的贷款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对银行的债权,应承担多少数额的保证责任?

(2)银行对于伟达公司、百利公司和兴发公司3个保证人所享有的权利应当如何行使?(3)假设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则伟达公司取得哪些权利?(4)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谁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为什么?(5)对于1500箱果脯毁损的损失,应当向谁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6)设银行实现抵押权时,法院拍卖两部汽车仅得款15万元,请问,该汽车抵押价值数额应为20万元,还是15万元?为什么?

(1)20万人民币。

(2)银行可向伟达公司、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任意一家、两家或三家要求承担担保人的义务偿还银行20万人民币。

(3)伟达公司向银行偿还了15万元的贷款后,可以对信利商场享有

追偿权,并有权要求百利公司与兴发公司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4)丰盛食品公司有权提出索赔的请求因为是由于汽车运输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5月8日只发运了3500箱,剩下的1500箱直到5月18日才通过慢车发送给信利商场,途中恰遇铁路塌方,5月31日才运抵收货站,全部发生霉变。

(5)应当向汽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

(6)15万元,《〈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0条规定抵押物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认。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最新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2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第二章案例分析

第二章 案例一管理的理论流派 某大学管理学教授在讲授古典管理理论时,竭力推崇科学管理的创始人泰勒的历史功勋,鼓吹泰勒所主张的“有必要用严密的科学知识代替老的单凭经验或个人知识行事”的观点,并且宣传法约尔的14条管理原则。 后来,在介绍经验主义学派的理论时,这位教授又强调企业管理学要从实际经验出发,而不应该从一般原则出发来进行管理和研究。他还说,E.戴尔(Ernest Dale)在其著作中故意不用“原则”一词,断然反对有任何关于组织和管理的“普遍原则”。 在介绍权变理论学派的观点时,这位教授又鼓吹在企业管理中要根据企业所处的内外条件随机应变,没有什么一成不变、普遍适用的“最好的”管理理论和方法。 不少学生却认为这位教授的讲课前后矛盾,胸无定见,要求教授予以解答。教授却笑而不答,反倒要求学生自己去思考,得出自己的结论。 资料来源《管理的理论流派》 问题: 1.你是否认为教授的上述观点时前后矛盾的?为什么? 2.在企业管理中,有无可能将管理原理原则与实践正确结合起来? 3.管理学究竟是一门科学,还是一门艺术? 案例二恩与威——从古罗马军威到现代管理 在第一次服役时,古罗马的士兵要在庄严的仪式中宣誓,保证永不背离规范,服从上级指挥,为皇帝和帝国的安全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宗教信仰和荣誉感的双重影响使罗马军队遵守规范。队伍金光闪闪的金鹰徽是他们最愿意为之献身的目标;在危险的时刻抛弃神圣的金鹰徽既是邪恶的又是可鄙的。某种更有实质内容的敬畏和希望加强了这种力量来源于想象的动机,在指定的服役期满之后享有固定的军饷、不定期的赏赐以及一定的酬报等减轻了军队生活的困苦程度;当然,另一方面,由于懦怯或不服从命令而企图逃避最严厉的处罚,那也是办不到的。军团百人队队长有权用拳打作惩罚,司令官则有权处决死刑。古罗马军队的一句最固定不变的格言是,好的士兵害怕长官的程度应该远远超过害怕敌人的程度。这样的值得夸奖的做法使古罗马军团的勇猛得到一定程度的顺服和坚定,凭野蛮人一时的冲动是做不到这一点的。 在西方,这种管理方法终于总结为一句格言:“胡萝卜加大棒”。拿破仑说得更形象:“我有时像狮子,有时像绵羊。我的全部成功秘密在于:我知道什么时候我应当是前者,什么时候是后者。”在东方,则有“滴水之恩,涌泉相报”,“视卒如爱子,可与之俱死”等等说法。又说:“将使士卒赴汤蹈火而不违者,是威使然也。”“爱设于先,威严在后,不可反是也。”孙子兵法总结说:“故令之以文,齐之以武,是为必取。”总之是一句话:“软硬兼施,恩威并济。” 案例三联合邮包服务公司 联合邮包服务公司(UPS)雇佣了15万员工,平均每天将900万包裹发送到美国各地和其他180个国家。为了实现他们的宗旨“在邮运业中办理最快捷的运送“,UPS的管理当局系统培训他们的员工,使他们以尽可能高地效率从事工作。UPS的工程师们对每一位司机的行驶路线都进行了时间研究,并对每种运货、暂停和取货的活动都设立了标准。这些工程师记录了红灯、通行、按门铃、穿过院子、上楼梯、中间休息喝咖啡的时间,甚至上厕

案例分析2

案例分析 1.A市城东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决定将原有办公楼修葺一新,并购置一些办公家具,便与该区居美家具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办公家具的合同。合同签订后,居美家具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送货上门。工商局认为该批家具质量不够好,便以此为由要求降低价格,居美家具公司不肯降价,认为家具质量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工商局应履行合同,收货付款,双方争执不下。工商局即以居美家具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由,吊销了居美家具公司的营业执照,并处罚款7000元。 问:(1)本案中存在着几个争议,(1分)它们各属什么性质?(4分)(2)本案中居美家具公司可否针对城东区工商分局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应针对城东区工商分局的哪个行为提起行政诉讼?(5分) 答:(1)本案存在两个争议;(2)双方因为家具价格的争议属民事争议,工商局处罚家具公司引起的争议属行政争议;(3)家具公司可以针对工商分局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并处其罚款7000元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2.某市C县公民金甲自2000年以来在A县沿河道农贸市场个体摊主金乙(金甲伯父)处帮工,从事个体水果经营。2002年2月,金乙派金甲到B县长城水果供销公司进五车皮苹果。金乙在A县收到长城公司发来的苹果后发现烂果达百分之三十,马上电话通知在B 县的金甲找长城公司交涉,金甲到长城公司后未见到公司负责人,遂与公司职员李某发生争吵,进而将李某打伤。B县公安局对金甲处以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金甲不服,向市公安局(位于D区)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行政处罚改为行政拘留十天兼处罚款200元。金甲仍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甲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2分)为什么?(2分)(2)哪几个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为什么?(4分)(3)若金甲同时向上述有管辖权的法院都提起诉讼,应如何处理?(2分) 答:(1)甲方应以市公安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2)C县法院和某市D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3)本案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法院管辖。 3.某市六里区公安局交通警察鲁某在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途中,看到一辆小轿车驶入禁行道,便将车拦住。司机李某看到警察拦车就停车问什么事,鲁某说:“这是禁行道,前面有禁行标志,没看见吗?”李某说:“对不起,真没看见。”鲁某闻到对方有酒味,便问李某:“你喝酒了吗?”李某回答说:“喝了点啤酒,没事。再说,你现在下班了,还管违章,这不是管闲事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我们交个朋友,以后有什么事找我。”说完,递给鲁某一张名片。鲁某说:“不行,酒后开车属于违章,罚款50元。”随后填写了罚款单。李某见围观的人越来越多,只好接受了处罚。 问:(1)什么是公务员?(4分)鲁某是公务员吗?(1分)(2)鲁某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2分)为什么?(3分)答:(1)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鲁某是交通警察,符合前述规定,是公务员;(2)鲁某依法处理交通违章,并依规定填写罚单,是履行职责的公务行为。 4.某市城建公司违反质量标准使用劣质水泥建造居民楼,居民入住后,大量出现楼板塌落、墙壁变形现象。该居民小区的居民遂申请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处理,责令该城建公司赔偿该小区居民经济损失210000元;对该城建公司罚款10000元;城建公司立即停产停业,限期治理整顿,该城建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请回答下列问题:(1)城建公司以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听证为由,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是否成立?(1分)为什么?(4分)(2)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的处理决定中都是行政处罚吗?(1分)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1分)(3)复议期间,城建公司建造的居民小楼发生严重坍塌,致使一儿童死亡,复议机关认为该城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严重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应如何处理?(3分) 答:(1)主张成立。因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关应当组织听证,质监局与城建局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有程序违法的情形;(2)责令城建公司赔偿居民损失和限期治理整顿不是行政处罚,但都可以申请复议;(3)行政复议属“准司法行为“,应让位司法行为。复议机关应中止复议,及时将案件材料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5.2000年11月23日,某市(无地方立法权)公民周某的岳父病故。第二天,周某到该市民政局所属的殡管所办理有关火葬手续,并交纳了有关费用,其中包括保证不自请乐队的押金400元。11月25日,周某自请乐队组织出殡。2000年12月16日,殡管所认定周某为其岳父治丧过程中,雇请乐队,吹吹打打,招摇过市,违反了该市人民政府1995年发布的《某市治丧管理办法》第五条关于出殡不准乐队吹吹打打,招摇过市,违者处以100元——500元罚款的规定,据此,对周某处以300元罚款,从其预交的押金中扣除,并

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物质背景下的情与法 姓名 学号 学院 专业 班级 手机号码 x年x月

故事背景 该事件中的女主人公叫吕盼盼,是南京某医院的护士,男主人公叫做俞坤良,是南京远洋运输公司的海员。他们中专毕业后相恋了。吕盼盼告知了自己父母他们的恋情,但是父亲坚决不同意,但后来在男方的努力之下,双方父母最终同意,并领取了结婚证。 2010年11月9日,二副俞坤良在一次执行任务时,在日本的冲绳附近的海域沉船,搜救无果,从此便下落不明。后来吕盼盼在焦急的等待中也没能等到一丝曙光,于是便选择了去追寻俞坤良,选择了自杀,后因发现及时,又经过医院及时抢救活了过来。在2010年12月1日,吕盼盼与公公婆婆与丈夫所在公司进行协商后达成协议,赔偿五十七万余元,如果将来俞坤良奇迹生还,应如数退还该款。 后来,吕盼盼又回到了自己与俞坤良的新房里,有自己的父母和公婆前后看护与照顾。她表现得一切很正常。但是白天的一切只是表象,每到晚上,她就开始在电子日志中诉说着一切。就这样,在俞坤良离开的一个月晚上,也就是2010年12月9日,她从十四楼跳下,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陪着丈夫而去。幸福的一家也因儿女的相继去世而悲痛欲绝,可是在女儿去世后的第三天这对亲家就反目成仇,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案例介绍 吕盼盼的妈妈一想到女儿的死,以及在女儿安葬问题上与亲家发生的一些不愉快,就十分生气,并且认为应该从俞坤良的57万元赔偿款中拿出一部分来作为女儿的死亡赔偿。于是便咨询了律师,一纸诉状将亲家告上了法庭。但是俞坤良的父母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失踪,不是死亡,因此没有理由分给他们。况且在儿媳的遗嘱中提到将她自己的17.3万元留给自己的父母,房产归自己的公婆。但是由于遗嘱格式不正确,法院认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吕盼盼的父母坚持认为那17.3万元是女儿的赠与,与赔款毫不相干,要求获得赔款的三分之一,共计19万多。双方父母争执不下,互不妥协。两次庭审,双方情绪激烈,加上本案特殊,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程桥法庭的法官为避免因诉讼给双方再次造成伤害,决定通过调节来达成此案。 协议结果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 (2)

失独之痛能否填补法律空白 ——《胚胎争夺战》观后感一案情 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发生车祸身亡,由于未曾生育,小两口生前做试管婴儿在南京鼓楼医院留下的冷冻胚胎,就成了双方父母唯一的希望。为了争夺冷冻胚胎保留香火,双方老人最终对簿公堂,并追加拒绝交出胚胎的医院为第三人。 沈某和刘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8月,他们前往南京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就诊,准备做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手术。医院原本已确定于2013年3月25日为刘某进行胚胎移植手术,岂料3月20日,两人不幸遭遇车祸。悲痛之余,老人们想起了在鼓楼医院冷冻的4枚受精胚胎。双方老人和鼓楼医院交涉,希望获得胚胎的处置权,但被拒绝。沈某某夫妇最后无奈将刘某夫妇连同鼓楼医院作为第三人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沈某与刘某存放于鼓楼医院生殖医学中心的受精胚胎归原告监管处置。四位失独老人为争夺子女留下的冷冻受精胚胎诉诸法院,一审却以原、被告双方均无法获得继承权收场。 二法律分析 胚胎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度存在,具有孕育成生命的潜质,比非生命体具有更高的的地位,应受到特殊尊重和保护。双方父母不但是世界上唯一关心胚胎命运的主体,而且应当是胚胎之最近最大和最密切倾向性利益的享有者。此前有舆论以及涉事医院提出,4位失独老人拿走涉案胚胎是想找“代孕”,而法律不支持“代孕”的理由。无锡中院17日在判决书中也提醒,4位失独老人在行使监管权和处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且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和损害他人之利益。现夫妻双方已死亡,作为双方父母的原被告均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原告主张沈某与刘某夫妻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作为其生命延续的标志,应由其负责保管。但施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手术过程中产生的受精胚胎具有发展为生命的潜能,是含有未来生命特征的特殊之物,不能像一般之物一样任意转让或继承,故其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同时,夫妻双方对其权利的行使应受到限制,即必须符合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违背社会伦理和道德,并且必须以生育为目的,不能捐赠、买卖胚胎等。本案中沈某与刘某夫妻均已死亡,通过手术达到生育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其夫妻两人对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所享有的受限制的权利不能

法学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案例分析的一般方法 当今社会科技突飞猛进,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不同价值观的文化汹涌而来,冲击着我们的思想和世界,我们全社会需要建立共同的信仰和准则,这就是当今的道德和法律。良好的公共秩序离不开两种手段:法律和道德,实现经济社会的稳步发展。道德的更好发挥需要法律的支持,法律以其独有的强制性坚实而有力的保障着我们的社会向前发展。作为社会的素质人才。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有利于个人正确处理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依法自觉履行义务,维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法学作为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作为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其核心就在对于秩序与公正的研究,是秩序与公正之学。法律行的有理有据,当然,法学的案例分析也是有一定方法可循的。

第一,审阅案例的内容和情节。为了弄清案例发生背景和来龙去脉,可以采用5W2H的方法。即Who(何人),When(何时),Where(何地),What(何事),Which(何物),How(如何做),How much(费用)等一连串的疑问,即从时间、空间、人物、过去、现在与未来等多维度、多视角提出问题,然后再认真思考,只有对提问逐一地做出正确的回答,才能真正把握案例实情。在分析案例发生的背景和隐含的问题时,一定要注意文中的细节,认真对待案例中的人和事。案例分析应当实现中高层管理者的角色扮演,设身处地进入案例的情节之中,只有这样做,才能在掌握各种数据的基础上,透过错综复杂的案情,“一进门”就抓住事件的关键,认清事物的本质。。

提出对策的基本套路:第一步:利用矛盾的特殊性,找出问题根源。多角度分析,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历史,现实,内在,外在,尽可能全面到位。第二步:利用矛盾的普遍性,借鉴万能八条。掌握语言的技巧,要有时代气息,反映现实问题。要做到共性与个性、理论与实践、观点与材料的统一。依照审题、析题、答题三步走,按部就班做好案例分析。第二,案例分析应当根据正确的判断,提出具体的评析意见或者解决问题的对策。最后,阐述自己从本案例中引发了什么样的思考,得到了什么样的启迪,获得了什么样的教益;如何将这些经验、收获和体会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案大学生学习法学案例分析法能够加强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它突出了实践效果、能够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案例分析方法的展开其实就是 运用形式逻辑三段论的过程。形式逻辑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可以说是近代法治的产物,它遵循了判解的说理性,使法官的思维过程得以在判决中展开,同时也使当事人能够了解判解结果的形成,从而增强裁判结果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三段论就好像是判决中的程序规则一样,维护了法院的裁判权的正当性,并对裁判权作了必要约束,以免滥用之虞。可以说,三段论在司法中的运用是法治文明的组成部分。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有助于限制法官恣意裁判,保证法律的安定性。法律推理本是一个演绎过程,采取三段论模式:大前提是“找法”,即寻找应当适用的法律规范;小前提是确定案件事实;最后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将抽象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得出结论,即判决意见。但在一些中国法官那里,它却变成了一个“自下而上”的复杂错综的工程,首先确定判决结果,然后在法律条文和案情证据的丛林中殚精竭虑地寻找论证的路径,这就是学者所谓的“被倒置的法律推理”。在这个过程中,判决结果不是法律推理的产儿,而是法律推理的指南。至于这个判决是如何被首先确定的,却是一个黑箱。因此,法学方法的确立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保证其依法裁判,从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促进法治的实现。 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要求加强判决的说理性,法官不能仅仅凭个人的法感断案,必须正确运用案例分析方法,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才更可能达到以普遍或平等原则为基础的公正。法学分析方法体现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使得司法成为一个技术性的过程,裁判的技术化、形式化,使得判决书的公开和监督成为可能。判决书是裁判方法和思维方法的最终成果和 物质载体,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增强判决书的说理性和透明性。判决书公开使得法官的推理方法和论证过程受到公众的监督,以保障司法公正。由于法学方法和案例分析方法采用标准化的程式,运用该方法也可以增进法官思维的明确性,简化思维的过程,避免分析案件的思维误区,从而使得司法裁判更具效率,并且保障审判的质量。例如,法官面对一个新的案件不必考虑从何处下手,只需按照分析方法指引的步骤操作即可。因此,有学者称,案例分析法可以与

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

经济法律案例及答案2

经济法律教学案例 案例一: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市“新武”水泥厂和某县“白云”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500元,请于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新武”水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白云”水泥厂接到要货的函件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函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水泥装车,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需要100吨水泥,已与“新武”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白云”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白云”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1)“白云”水泥厂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2)某建筑公司拒收“白云”水泥厂水泥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宏达商贸公司与中间商友谊贸易公司订立一钢材买卖合同,标的金额为300万元。合同约定宏达商贸公司应于2004年10月10 日将货交至友谊贸易公司指定的仓库。其后,友谊贸易公司与志和批发部订立一买卖合同,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转卖给志和批发部,可获利润40万元。另外,友谊贸易公司还与心仪仓储有限公司仓库签订仓储合同,约定于10月10日至11月8日(共计30天)将宏达商贸公司交来的货物储存在心仪仓储有限公司的仓库中,仓储费为每日 2000元,共计6万元,友谊贸易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但是,宏达商贸公司未于10月10日交货,并于10月14 日向友谊贸易公司发一传真,称因设备故障无法交货,愿意解除合同并赔偿友谊贸易公司的损失。友谊贸易公司只好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同等数量的货物,多花费用15万元,履行了与志和批发部之间的合同。现友谊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损失。请问: (1)宏达商贸公司是否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据何在? (2)友谊贸易公司是否可要求宏达商贸公司赔偿40万元的市场利润,为什么?(3)宏达商贸公司应当赔偿的仓储费数额是多少?依据何在? (4)友谊贸易公司因向另一钢材销售商购买替代货物多支付的15万元,是否

案例分析 (2)

案例分析 1、案例描述 两位教师上《圆的认识》一课。 教师A在教学“半径和直径关系”时,组织学生动手测量、制表,然后引导学生发现“在同一圆中,圆的半径是直径的一半”。 教师B在教学这一知识点时是这样设计的: 师:通过自学,你知道半径和直径的关系吗? 生1:在同一圆里,所有的半径是直径的一半。 生2:在同一圆里,所有的直径是半径的2倍。 生3:如果用字母表示,则是d=2r。r=d/2。 师:这是同学们通过自学获得的,你们能用什么方法证明这一结论是正确的呢? 生1:我可以用尺测量一下直径和半径的长度,然后考查它们之间的关系。 师:那我们一起用这一方法检测一下。 …… 师:还有其他方法吗? 生2:通过折纸,我能看出它们的关系。 …… 思考题: (1)、两案例的主要共同点是什么? (2)、是否真正了解学生的起点?

(3)、从线性与非线性的观点分析两教法。预测两教法的教学效果。 案例分析: 两个案例都注重学生的实践操作,注重了学生的认知过程。从当堂的教学效果看,前者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是被教师牵着鼻子做;而后者课堂气氛活跃,师生关系融洽,学生操作积极投入。同样是采用了体现学生主体性的教学形式——实际操作,为何效果迥异?笔者认为其中的原因是:教师是否真正掌握了教学设计的要素,是否真正了解学生,真正找到了适合学生学习的教学方式。 对于六年级学生而言,“半径和直径关系”通过自学已经明了。而教师A无视学生的学习能力,以为学生未知,引导学生操作;面对已知结果的操作探索,学生索然无味,激不起操作的热情。教师B则充分正视学生的现实,调整教学思路,把对未知的探索变为对已知的思辨。 教师设计,是学生不断激活“内存”的过程。建构主义是非常强调个体的经验的,个体的一切学习活动都是以经验为基础展开的,让学生充分调集和展示经验,是师生高效对话的前提。我们不仅要充分承认学生不是一张白纸,还要尽可能了解学生已经有了哪些颜色。很明显,第二位老师已经为学生创设了一次成功的数学活动,我们可以预测这样的活动一定能让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无穷魅力。这种魅力,一方面是因为它承接了学生原有的认知经验,学生感受到数学很简单、很日常、很好玩,有信心,有兴趣去学习。另一方面,学生通过多感官的活动,探究这些亲切有趣的现象背后的原理,建立一定的数学模型,培养一定的数学能力,由此得到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持续动力。 2、案例描述: 教学“乘数是三位数的乘法”时,原题的内容是一个粮店三月份售出面粉674袋,每袋25千克,一共售出面粉多少千克?这样一道例题让学生感觉与自己生活太远,和白己的关系又不是很密切,所以不能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如果照着原例题讲,学生肯定会觉得枯燥无味。于是,我们联系学生的生活来进行延伸。上课伊始,就让学生猜测一个滴水的水龙头每天要白白流掉多少千克水?学生们一听是生活中经常能遇到的事情,兴趣盎然,有的猜测5千克,有的猜测10千克,还有的猜测20千克,有个别学生看到了课后的内容说出来是12千

法律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法律 第一章法的原理 一、名词解释: 1 法、法律、行政法规、一般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等。 3、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强制力、约束力。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发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4、法律制裁:是指由专门机关对违法者依其应负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强制惩罚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违宪制裁。 5、立法:立法是指由特定立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二、辨析题: 1、凡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法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的内容归根结底是由我国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的主要特征:我国法律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白觉遵守相结合的统一,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 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力和与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它具有规范性、概括性和

预测性等特点。它体现着由我国社会主义发展不同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具有强制力只是法其中一个特点,而不能说凡是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则就是法律。 2、法的渊源就是法律的起源问题。 答。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因为法律渊源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的具体表现形式。法的产生方式不同,制定机关不同,其表现形式和法律效力、等级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规律 文件,即制定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的法律渊源有: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观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6.地方政府规章,7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特别行政区的法,9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10国际条约。而法的起源则与此不同它指的是法 何时产生,如何产生的问题,原始社会未期随着生产工具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五项形成,产生了阶级,阶级对立和阶级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处于统治地位的人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在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建立军队,繁察.监狱等一系列暴力机构和专]的管理机关,以镇压奴隶阶级的反抗并管理社公公共事务.同时,奴隶主阶级 还把自己的意志上开为国家意志,制定或认可法律以确认维护和发展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字,这样法就随着阶级.国家的产 生而统一产生的.所以,不能把法的渊源与法的起源混为一谈 3、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 答。该结论是正确的。 违法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因违反法律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企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但法律责任的行为。违法构成的条件是。(1)违法必须是人们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仅有思想而无行为不构成违法。(2) 违法必需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必须是

法律案例2

313案例:确立积极进取的人生态度 唐勇军在2001年因无力缴纳学费而被迫辍学。经历过痛苦的煎熬之后,他决定以旁听自学的方式继续他得高中课程。为了方便旁听,他在县城租房居住。 为了交房租和维持自己的生活,唐勇军找了一份在建筑工地做电焊工的活。忙一天下来,眼睛累得见光就流泪。有段时间,唐勇军没有多余钱买米做饭,就把萝卜从中间切开,一顿吃半个。尽管如此,他仍然坚持学习。 在自学的一年里,唐勇军跑遍了县城的3所高中,见缝插针地旁听。一次,在一所中学旁听时,他穿着仅有的一双拖鞋,违反了学校规定,被校长缴了。唐勇军不敢说出真相,只好光着脚回到了租住的房间。2002年高考前夕,出租屋被小偷“光顾”,他的身份证、好不容易积攒下来的100多元现金和仅有的一支钢笔被盗走。他欲哭无泪。所有的这些痛苦,他无人倾诉,都留在了自己的日记本里。 苦心人,天不负。2002年夏,他以“社会考生”的身份参加高考,以超出本科线30多分的成绩考上了广西工学院计算机工程系。 他仅仅带着1070元钱来到学校,此后再也没有向家里要过1分钱。 发新书了,别人把书抱回宿舍,他却一直守到最后,收集包书的纸皮拿去卖。第一次卖,他就得了30多元钱。后来,他看到教室里别人丢下的纸张也收集了起来;学校招人在夜里守自行车,看到信息后他立即报了名,从晚上10点守到凌晨2点;双休日,别人去逛街、在宿舍打游戏,他在学校附近的建筑工地搬砖头、灌砂浆……刚开始的日子,唐勇军就是这样过来的。 去年,他父亲生病,他将自己积攒的2200元寄给父亲治病。 唐勇军想要让校园里更多的贫困生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读完大学,他要创办一个“贫困生互助协会”。 因为贫困,他是不幸的;正是因为贫困,锻炼了他的能力,让他更加自信地面对今后的生活。 唐勇军努力生活着、学习着,贫困让他比别人懂得了更多的东西。 把苦难理解为人生的另一种幸福,这体现了一种积极的人生态度。你认为大学阶段如何才能做到用积极进取的态度指导人生?

中学生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一:2010年2月26日上午9时25分,某校学生李某某在宿舍违章使用“热得快”,约9时30分离开宿舍时未拔掉电源,致使“热得快”过热,电线短路引起火灾。 分析: 1)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使用“热得快”,是导致火灾的直接原因。 2)生活中养成的粗心大意,在这次火灾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依据有关规定对李某某治安罚款100元 案例二:因为和大声斥责自己的父母争论了几句,16岁的小朱一气之下,闷头冲出家门,整晚没回家。一周后,警察找上门来,小朱在夜不归宿的那天抢劫了6名学生。原来,小朱离家出走之后在网吧里通宵上网,但又没有钱,于是他就把手伸向了同学。 分析:不少例子表明,没有确切原因的夜不归宿,是临近或正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征兆之一。据调查,在100个未成年犯中,绝大多数犯罪行为是利用夜晚的时间完成的,而且不少违法行为实施后,他们都没回家。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缺乏生活经验和辨别是非的能力,擅自外出并夜不归宿,一旦发生问题,由于得不到及时有效的监护,很容易受到外界的侵害。 案例三:交友不良容易走邪路。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击一棒,导致其头部受了重伤。 分析: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青少年时期,一定要慎择友,择良友。和好的朋友在一起,互相学习,互相促进,有利于共同进步。若是和不良的朋友在一起,反而容易受到不良的影响。帮助他人、助人为乐是做人的美德。但是为了哥们义气两肋插刀,最终是一失足成千古恨。面对他人包括朋友的要求,必须保持头脑清醒,以法律和道德为标尺进行衡量,三思而后行,不可随意迁就,否则会铸成大错。青少年要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自我的预防犯罪能力,时刻珍惜现在所拥有的幸福、自由、快乐。 案例四:口角纠纷引发杀人惨案。一天晚上,原励德实验中学发生一起故意杀

《思想道德修养及法律基础》第二章教学案

山东技师学院理论课时授课计划 科目 思想道德修养 与法律基础 课题课题三:坚定理想信念授课班级 授课时间年月日课时安排 2 授课教师教学方法 讲授法 讨论法 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大学生活的特点,适应人生的新阶段,为大学生活以及未来的社会生活做好心理准备、知识准备、能力准备。 教学重点及解决措施教学重点 1.理想信念是人的精神世界的核心,是人精神上的“钙”; 2.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之间的关系; 3.理想与现实的关系。 解决措施案例解析 教学难点及解决措施教学难点 1.为什么要信仰马克思主义; 2.个人理想与社会理想的统一; 3.理想的实现是一个过程。 解决措施案例讨论 教学用具教材多媒体 PPT 教学环节及教学环节组织教学复习旧课导入新课讲授新课课堂小结布置作业及答疑

时间分配时间分配5分钟5分钟5分钟65分钟5分钟5分钟作业布置如何把实现个人理想与中国梦结合起来? 课后记 附教学过程

整顿课堂秩序: 1.要求学生集中并靠前坐 2.要求学生把手机放在指定位置,并把手机调为静音或关机 3.要求学生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出入课堂或者在课堂内随意走动 4.要求学生整理教室卫生(在有必要的情况下) 复习旧课: 1.如何理解正确人生观的具体内容 2.评价人生价值的标准与方法 3.树立正确的幸福观、得失观、苦乐观、顺逆观、生死观和荣辱观 课程引入: 你长大想成为什么??? 放羊娃的故事 一天,一位学者来到了一个穷苦的小山村.在山上碰到了 一个放羊娃在放羊.闲扯之余,学者问到放羊娃. 问:你为何放羊? 答:养大了卖钱. 问:卖了钱干什么? 答:盖房子. 问:盖房子干什么? 答:娶媳妇. 问:娶媳妇干什么? 答:生娃. 问:生娃干什么? 答:放羊. 学者无言……前排不许留空位,不能有“四脚朝天”的凳子 鼓励学生积极思考

电商法律案例分析 (2)

案例1:一刚上小学二年级的男童,在某购物网站以他父亲李某的身份证号码注册了客户信息,并且订购了一台价值1000元的小型打印机。但是当该网站将货物送到李某家中时,曾经学过一些法律知识的李某却以“其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拒绝接收打印机并拒付货款。由此交易双方产生了纠纷。 李某主张,电子商务合同订立在虚拟的世界,但却是在现实社会中得以履行,应该也能够受现行法律的调控。而依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和第55条的规定,一个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应该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其子刚刚上小学二年级,未满10周岁,不能独立订立货物买卖合同,所以该打印机的网上购销合同无效;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拒付货款。 对此,网站主张:由于该男童是使用其父亲李某的身份证登录注册客户信息的,从网站所掌握的信息来看,与其达成打印机网络购销合同的当事人是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而并不是此男童。由于网站是不可能审查身份证来源的,也就是说网站已经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不应当就合同的无效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电子合同是否有效?

分析: 这个案例反映出对电子合同主体进行必要限制的意义。对于网络交易来说,合同当事人在网络上根本无法看到或辨别交易相对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是利用计算机按键或鼠标来发出意思表示,即便网络中心要求交易相对人输入身份证号码及出生日期或信用卡号以证实其为成年人,但仍有伪造或提供不实资料的可能性,故网络中心或利用网络进行交易的销售者基本上无从得知对方当事人究竟是否是成年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如何判断网上交易的当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与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有无必要对通过网上订立交易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加以限制,成为电子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难题。, 本案中是李某的未满10周岁的男孩在网络上订立了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一个未满10周岁的儿童来说,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所以李某拒付货款的行为本来也无可厚非。但是,由于孩童是以其父的身份证登录客户信息,如果网站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那么完全无视网站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则有失公平。而另一方面,李某作为其子的监护人和其身份证的合法持有人,没有尽到相应的管教义务和保管义务,导致其子滥用其身份证进行登录注册,应当对合同无效给网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该认定购物网站有权要求李某承担货物的往返运费和其他交易费用。

电子商务案例分析第二章的课后答案

第二章 (1)比较google和baidu的共同点和区别。 谷歌: 优点: 1、节约搜索时间,结果页面会自动、实时的更新。 2、整合了全球范围的信息,使每个访问者都可以从中受益。 3、在输入词条关键词时可使用逻辑语句。 4、搜索结果的准确度比高,且在学术搜索方面搜索的结果具有很强的学术性。 5、率先开发了地图搜索。 6、谷歌支持多种搜索语言。 缺点: 1、操作过于复杂,偏好选择,比较麻烦。 2、死链接率比较高,中文网站更新的频率不够高。 3、谷歌排名的波动比较大,且一些不是很热的关键字的更新速度比较慢。 4、有时候服务不够稳定。 百度: 优点: 1、设置了中国关键字分词系统,可以自动的识别。 2、拥有目前世界上最大的中文搜索引擎,查全率比较高,且服务稳定。 3、百度搜索更为本土化。 缺点: 1、百度搜索结果中的广告、垃圾网站、死链接比较多。 2、百度搜索中关键词的相关度不高,平常在搜索的时候,搜索结果中的关键词往往是不具有相关性。 (2)分析垂直搜索引擎和综合搜索引擎商业模式的优缺点。 a.垂直搜索引擎的优势: 互联网迅速发展。依赖搜索引擎是避免信息爆炸的快捷方式,而对于一个行业,信息量也是越来越大,准确抓住需要的信息,过滤无用信息是每个行业的从业者必须面对的课题,垂直搜索引擎为他们提供了好工具,帮助他们把握住行业发展的方向,并为想了解该行业的人提供一个便利方式。 商业公司对其日益重视。搜索引擎是人们登陆互联网的门户,垂直搜索引擎则是它所面向行业的门户,在这里进行广告投资,获得巨大收益的概率大,所以每个商业公司都会重视对其相关行业的垂直搜索引擎投资。 拥有巨大价值的用户搜索数据。垂直搜索引擎是面向行业、专注行业的搜索引擎,而使用垂直搜索引擎的人也都是和该行业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垂直搜索引擎记录着这些人的搜索数据,这些数据经过整理之后将会对该行业的发展有巨大的指导作用和巨大的价值。

控制案例分析2

控制案例 一、案例选择 【案例1】石化厂的“禁烟战役”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的特点,全国所有石没化工生产企业对吸烟都有较严格的限制。四年前各生产厂普遍的作法是,规定在厂内设若干个吸烟室,第一线生产工人及其他人员可以在指定地点吸烟,每次不得超过15分钟;但不得有两个以上的工人同时在吸烟室内停留吸烟,以免造成现场人员过少而影响安全生产,万一有了意外情况应付不了。 此项制度虽已制订了多年,绝大多数单位一直未严格认真遵守,执行情况总是时好时差,并不十分得力,所有单位都没能做到完全杜绝违反吸烟制度的现象。其主要表现是有些工人在夜班时经常趁领导不在现场,几个人聚在一起吸烟聊天,常远远超过了15分钟;有时还不止二三个人,而是多到四五个人,甚至七八个人,生产现场则只剩下一两个人,空岗现象严重,以致造成有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处理而闯出大祸的严重后果。如1980年某化工因值班工人集体到吸烟室吸烟时间过长,造成油罐冒烟而未被及时发现,以致大量物料越过罐存警戒线并冲破视镜而酿成大火,给国家财产造成了几十万元的损失。1986年,某炼油厂又因为同一岗位的四名工人脱岗到吸烟室吸烟聊天,没有及时发现液化气罐泄漏而造成大量可燃气体外溢,其中一位在点燃第二支烟时引起空间爆炸,使其间两位工人重伤,另两位轻伤,一套生产装置因爆炸而遭到严重损坏,半年内不能生产,经济损失巨大。 为了杜绝此类事故重复发生。总公司下令,全国所有石油化工企业,厂内一律禁止吸烟。此令如能顺利推行当然是保证安全生产的好事,然而人们多年的习惯要一下子克服,其难度之大出乎领导的预料。厂长们纷纷诉说:“这规定太难办了,戒烟、禁烟比娘给孩子断奶还难!”但是上级的指令就像军队命令一样,军令如山倒,没有考虑的余地。 为了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指令,前进石化公司石化五厂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并且制定了一系列检查,奖罚措施,还在厂门设立了纸烟、火柴存放处,进门之前有专人进行检查;厂长还给每个吸烟者发了一盒“戒烟灵”。 开始几天,执行情况还比较好。但厂长发现,中午在食堂就餐的人数突然减少了许多,原来白班职工中的:“瘾君子”们为了能吸支烟,宁可挤几站公共汽车,或骑半小时自行车,也要赶回家去吃午饭;饭可以囫囵吞枣,可是烟一定要吸个够。 后来许多职工对劳资部门规定入厂要进行搜查提了意见,说:“进门搜身检查跟资本家没有两样”,“厂里不相信工人的觉悟”。厂领导也认为这种作法不尽合适,职工意见也有道理,于是改为在门口进行宣传而不再进行检查。 没过几天,厂里又出现了另外一种现象,生产岗位操作工人开始以各种借口到厂门外去,为的是借此机会到门外吸几口烟过瘾。还有的工人爬到厂的围墙上,屁股朝里,嘴朝外吸烟;令路人看了莫名其妙。厂长童维岳为此下令在一线倒班工人中实行临时出入证制,上班把出入证交给班长保管,下班发给本人出厂门,上班时间无故一律不准请假外出;班长必须严格要求,随便准假要追究责任,想以此杜绝工人脱岗到厂门口吸烟的现象。 过了两个月,童厂长和党委书记老江带有关科室干部下到车间岗位检查设备升级和劳动纪律情况时,无意之中在电工值班室办公桌抽屉中的一个糖盒内发现了72个烟头,在车队值班室的一个茶缸内也找到110个烟头。童厂长大为恼火,下令此事坚决要按厂里已颁布的奖惩制度执行,每个烟头罚款20元。结果电工车间被罚1440元,全车间职工当月都没拿到奖金;车队罚款2200元,等于全队职工1.5个月的奖金,并通报全厂,予以批评。 开始,此事在全厂震动很大,厂里平静了一段时间,连续几天都没有查到吸烟的人。然而事隔不久,安全部门和企管、劳资部门进行岗检时又发现了厂内下水道中、电缆沟内,厂房顶上有不少烟头,有不少厕所内烟味很大。童厂长为此尽管火冒三丈,但也无可奈何,于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