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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当前城市环境污染投诉较多的主要有餐饮行业油烟和煤烟污

染、文化娱乐场所和建筑施工及交通运输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简称城市环境四大污染。现将国家对其监管和防治的有关法律依据归纳如下:

一、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颁布)

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三)国务院第253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 98年12月11日颁布)

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批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1998)95号文件

第一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一切开发建设活动,包括国有经济、城乡集体经济、联营、股份制、外资、港澳台投资、个体经济或其它各种不同经济类型的开发活动。按计划管理体制,建设项目可分为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包括开发区建设、新区建设、老区改造和其他共四个部分的工程和设施建设)。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饮食娱乐服务性行业,也属《条例》管理范围。

二、关于餐饮业煤烟及油烟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

日颁布)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大气污染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并按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四十四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2002年7月20日颁布)

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的制度。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由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规定:重点城市的规划区和特别保护区域内,禁止使用原煤、煤矸石、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现已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限期改用清洁能源。

第二十九条规定:城市饮食服务业排放油烟和烟尘的,应当安装净化装置和除尘设施,使排放的污染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

(三)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监〔1995〕第100号)文件中规定:

1.饮食企业必须设置收集油烟、异味的装置,并通过专门的烟卤排放,禁止利用居民楼内的烟道排放。专用烟卤排放的高度和位置,应以不影响周围的居民生活环境为原则。

2.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饮食、娱乐、服务企

业,有涉及污染项目的,应按环境保护法及有关行政法规,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申报登记或审批手续。

3.兴办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的建设项目,应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有污染的企业,在申请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审批的,应提交有关环境影响报告表(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企业登记申请和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要求企业就污染及防治情况作出说明,发现有可能存在污染或已有污染的,要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

(四)省环保局、工商局川环开发(1999)381号文件中规定:

1.一切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向有权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

2.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密配合,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对应办而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的建设项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的环发〔2 002〕85号文件中规定:

1.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2.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办理营业执照,但依照有关规定应办理环保审批手续而未办理的建设单位,应责令其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或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未通过环保审批手项目,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

月29日颁布)第十三条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

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施,可能对环境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开工十五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第三十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注:该法所标夜间指22:00--次日晨6:00)

第四十三条规定:

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四川省环保局(川环发[2005]15号)文件规定: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并应当限制夜间经营时间;禁止在居民楼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各类经营场所;产生噪声污染的文化娱乐场所,应当对设备进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声设备,改进工艺,采取吸声、消声、隔声、隔振和阻尼减振等治理措施,实现噪声排放达标。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应控制音量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污染。

四、关于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绿化责任制、加强建设施工管理、扩大地面铺装面积、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洁运输等措施,提高人均占有绿地面积,减少市区裸露地面和地面尘土,防治城市扬尘污染。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措施。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扬尘污染的控制状况作为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的依据之一。

(二)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的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管理,实施打围作业,封闭施工,硬化工地出口道路,对驶出工地的车辆应进行除泥除尘处理。运输建筑垃圾和产生尘污染的建筑材料车辆应密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十六条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规定:

贮存、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城市环境卫生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颁布)

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装载运物。

(五)国务院第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 99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五条规定:

在市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十六条规定:

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临街工地应当设置护栏或者围布遮挡;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三十四条第(六)、(七)项规定:

有下行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

6.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

7.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六)《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7年8月19日颁布)

第十九条规定:

在城区行驶的交通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

2.运载建筑材料、废土废渣和生活垃圾等散装物体以及液体货物应当装载适量,牢固捆乱、封盖严密,不得沿街撒落、泄漏;

3.必须在停车场或准许停放车辆的地点,依次停放;

4.车容不整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必须清洗。

第二十条规定:

城市的工程施工单位现场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渣土应当及时清运;

2.临街工地应当打围作业;

3.施工废水、泥浆应按规定处理,不得随地排放;

4.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5.停工场地应当进行整理和覆盖。

家庭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处理,不得随意倾倒。

第二十一条规定:

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施工产生的垃圾应当及时清运。竣工后应当及时恢复路面原状。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39号令《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2005年3月23日颁布)

第十二条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第十四条规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五、相关的工商法规

国务院第370号令《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03年1月6日颁布)

第四条规定: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营业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

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的违法经营行为。

第六条规定: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规定:

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六、占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严禁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建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七、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它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禁止在批准临时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在原宅基地申请扩建、改建私有住宅或其他建筑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户籍证件,经城市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排污申报相关法律法规条款摘要 新闻日期:2009-02-11 发布人:cy 阅读次数:1341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其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应当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置、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前款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其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必须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所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

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会议讲话(722)

(13) 沙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八月八日 梁早阳同志 在全县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动员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上午的县委全会刚一结束,我们就紧接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城市建设百日攻坚战”活动,重点是开展城市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充分说明了这项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这里,有两个背景因素要向大家说明,一是省委、省政府前不久发出通知,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这次整治不评先奖优,只评倒数第一,评最差的县、最差的市;二是沙洋的发展已经进入了新阶段,已转入“两化”(新型城市化、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整体推进时期,其龙头就是城区。我们研究城市工作,开展城市治理,就是对发展负责、对群众负责、对子孙后代负责,其重要性,

怎么说都不为过。 对当前的沙洋文明城市建设,我个人感受,可以用三句话、九个字来概括,即成绩大、意见大、压力大。 成绩大,一是城市骨架拉开了。基本上每年都有3至4条道路开工建设,先后建成了平湖路、南环路、汉津西路、汉宜复线、开源大道等10多条城市道路,今年又有9条道路同时开工建设,城市发展早已跨出老城区的范畴,新城区的骨架已经拉开;二是城市建筑长高了。天源国际大酒店、江汉明珠国际酒店、海怡苑大酒店等一批星级酒店投入运营,汉津花园、金都华庭、康大锦绣洋城、世纪华庭等一批高层住宅小区建成使用,宝丽景城市广场、金水湾商业广场、澜岸观邸等一批高层商住楼正在施工建设;三是城市设施完善了。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西荆河整治等清洁型项目和基础性工程相继启动建设,并陆续投入使用,城市的环境承载力进一步增强;四是城市景观变靓了。城区主街道完成了50多家企事业单位夜景和开发区重点企业的亮化工程建设;开发区完成了21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建设,架设路灯线路6条,布设路灯2千余盏,高耸的楼宇、宽阔的街道、闪烁的霓虹、绿色的草坪让沙洋具有了现代城市的气息和模样。 意见大,主要是群众意见大。我们注意到,在沙洋论坛和沙洋社区网络,有近一半的帖子是反映城市环境问题的。走在大街小巷,市民对城市环境也多有怨言。我们的城市建设和管理的确欠群众太多,综合打分就是不及格。 压力大,一是历史欠帐消化的压力,由于历史原因,县城老城区规划不尽合理,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欠帐较多,对市容市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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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一览表(一) 编号发布单位文件编号文件名称实施日期 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90.04.01 2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部长令第76号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 2000.10.01 3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建设部令第46号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1995.9.1 4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10.1 5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7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2、27-30条,56条适用)1997.3.1 6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六章第41条)2000.9.1 7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15、16、19、34-37、47条适用) 8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主席令第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1、2、5条,第三章:第13、15、19、20-22条,第四章:第28-30,32-34条,第五章:第41-42、44-45条,第六章:全部)1989.11.1 9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9届2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文适用)1998.9.1 10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8届28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司适用条款:第一章:第7条,第二章:第18条,第三章:第21、22、30条,第五章:全部)1998.1.1 11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7届16次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4、31条适用)1989.12.26 12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06.28 13中国国务院国务院令第158号城市供水条例1994.10.1 14中国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4.1 15中国国务院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全文适 用)199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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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3、严禁违反规定将固体废物运入街道;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卖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下档料、拆解垃圾、线路板等固体废物,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线路板等固体废物拆解和拆解垃圾分拣、清洗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原有固体废物及拆解垃圾限于XX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并自觉拆除乱搭乱建的作业工棚。逾期继续非法从事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6、严禁露天焚烧废旧电线电缆、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一律处以治安拘留。 (二)严厉打击非法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小电镀和熔铅、锌、锡等)等涉重企业(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立即予以制止、立案查处或函告相关部门查处,并一律予以取缔。 (三)对于清查出来的各类非法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由区政府对其下达限期治理、限期验收文件,逾期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1、限期关停对象:未经环保审批和未经环保整治验收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在XX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主动办理自行关停手续,逾期没有完成自行关停工作的,将于6月30日之前强制拆除其生产设施和违章建筑。2、限期验收对象: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后已建设并投入生产,但未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的企业(个体户)。没有按期通过验收的企业(个体户)应于XX年5月15日前自行拆除相关设备。逾期没有自行拆除的,将于6月30日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习题-练习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试题 一、名词解释 1. 无因管理 2. 要约 3. 抵押 4. 不安抗辩权 二.单项选择题 1. 人们通常称()为法律事实。 A. 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B. 法律得以产生的事实 C. 实际发生的社会现象 D. 法律关系产生的事件 1. 下列关于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说法错误的是()。 A. 安全检查制度是安全生产的保障 B. 安全检查制度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 C.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D.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 2. 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 A. 直接使用的权利 B. 取得经济效益的权利 C. 获得利息的权 利 D. 实际控制的权利 3.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己的义务。 A. 全面履行 B. 可以不全面履行 C. 可以不履行 D. 只享受权利,不全面履行 4.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A. 12 B. 24 C. 32 D. 48 5.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应当经()的同意。 A. 债权人 B. 人民法院 C. 公证部门 D. 第三人 6.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 A. 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B. 不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C. 可以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D.可以拨付工程款,可以进行竣工验 收 7. 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当向()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 A. 项目主管部门 B. 当地人民政府 C.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 单位上级主管部门 8.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基本规定说法错误的是()。 A.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 B. 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C. 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签订工程合同 D.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招投标法律法规汇编 一、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 《招标投标法》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详细内容》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二、基本原则 1、关于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信部令27号】》第二十二条通信工程建设项目已确定投资计划并落实资金来源的,招标人可以将多个同类通信工程建设项目集中进行招标。招标人进行集中招标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有关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规定。 2、关于必须招标范围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包括:(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四条规定必须招标范围: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3、关于必须招标规模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号》第七条,上述5、6条规定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一个完整的招投标程序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及项目实施 三、招标方式分类及相关法律规定 1、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必须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环境综合整治标语(100条)

环境综合整治标语(100条) 1、争做环保小卫士共建环保模范城 2、清洁城市,从我做起。 3、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4、环境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5、塑造城市个性,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 6、追求环境美是你我的心愿,参与环保是你我的责任。 7、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8、清除垃圾污染,营造秀美紫云! 9、小镇管理与时俱进,环境整治你我同行。 10、卫生整治,从我做起。 11、加强城市的长效管理,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12、让洁净在小城镇扎根,让秀美在新嘉兴驻守。 13、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14、古韵今彩嘉兴地,人和水秀小城镇。 15、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16、魅力小城,大爱嘉兴。 17、用言行扮靓小城镇形象,以文明雕塑嘉兴灵魂。 18、美好企业是我家,爱护靠大家。 19、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20、心与美丽小城镇同律动,情与环境大整治共交融。

21、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环境 22、古韵新风小城镇,水清地绿新嘉兴。 23、保护环境功盖千秋破坏环境祸及千古 24、文明村村村迈大步,环保户户户奔小康。 25、全新全意推动小城镇建设,同心同德创建美丽嘉兴。 26、人人保护环境,家家幸福康宁。 27、手拉手,心连心,创建xx新天地! 28、清洁城乡告别陋习,文明行为从我做起。 29、环境优美笑迎天下“嘉”宾,幸福小镇人人高“兴”而归。 30、发展活力小城镇,建设两美新嘉兴。 31、心与梦的小城镇,你和我的美家园。 32、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城市形象 33、环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70、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促进双胜又好又快发展 71、洁·净小城镇,乐·享新嘉兴。 72、环境大整治千秋业,洁美小城镇万民乐。 73、消除城乡脏乱差,创建城乡新文明。 74、治理城乡环境,共建美好家园。 75、水美小城镇,景秀新嘉兴。 76、浙里江南小城镇,绿染红韵嘉兴城。 77、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环境。 78、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河东市将举办第十届全国运动会,为了抓住这一历史性机遇,以整洁优美、规范有序、和谐文明、充满生机的城市形象迎接“文化节”盛会,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特拟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十一次扩大会议精神,以迎接“文化节”盛会和创建全国首批文明城市为核心任务和重要抓手,举市动员,全民参与,条块联动,开展大规模、

超强度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全面清理环境卫生“脏、乱、差”和整治市容市貌“破、旧、乱”现象,干成一批平时想干不好干、干不好的难事,解决一批市容环境的薄弱环节,攻克一批城市管理的难点顽症,让老百姓在短时间内感受到身边市容环境的明显变化,实现城市面貌的显著改观和管理水平的跨越式提升。 二、主要任务和目标 紧紧围绕“迎创”任务,以“文化节”为节点,高起点筹划、大力度整治、超常规整合、跨越式提升。突出城市管理难点问题和薄弱环节的整改,显著提升环境卫生质量;突出秩序整顿和强化管理,显著提升长效管理的能力和水平;突出市容市貌的整合出新,显著提升河东的城市形象。通过八个月的环境集中整治和景观突击建设,实现“四优一金”的综合整治工作目标,即环境优美、管理优

化、秩序优良、服务优质,夺取市容市貌“金牌”。 三、整治内容 重点抓好十大专项整治工作: 铁路沿线环境整治。全面整治103公里铁路沿线脏、乱、差,完善铁路沿线各类垃圾收集和清运环节,落实沿线环境改造出新、绿化建设措施,进一步明确铁路部门与区之间的职能和职责,加强对铁路沿线及两侧环境责任区范围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法规的行为严格处罚,全面达到“四无一有”标准,努力打造铁路沿线“环境优美、安全文明、交通顺畅、管理有序”的窗口形象。 道路整治。重点建设6条城市景观道路,整修出新和亮化一批跨外河桥梁,整治城市道路积水淹水片区,实施市区照度不达标道路的路灯建设。开展主城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案 根据省、市、区环境污染整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规定和《关于印发区XX年度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区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固废拆解业、全面取缔场外废物拆解、“露天焚烧”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加强集镇管理,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提升集镇形象,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促进峰江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协调发展,全面推进“绿满峰江”行动,结合街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大集镇管理力度,改善辖区环境面貌,打造“绿色峰江”为目标,按照“以人为本、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以“统一思想、痛下决心、坚决彻底、全面取缔”为工作方针,落实有效措施,打好场外拆解和“露天焚烧”、重金属污染防治、金属熔炼压延铸造行业环境污染整治、违法用地和违章建筑整治、绿满峰江、清洁家园六大攻坚战,为建设“和谐峰江”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二、整治对象与目标 (一)取缔辖区内各村居场外非法拆解点的非法拆解行为,加强拆解垃圾“露天焚烧”整治,并对上述整治场地进行长效监管,确保场外非法拆解场点不反弹、不转移蔓延。1、严禁在定点单位拆解场点外进行固体废物拆解;2、定点企业要规范拆解经营行为,加强工业垃圾监管,严禁倒卖批文,违者一律上报上级环保部门予以取消定点资格;3、 第 2 页共 10 页

严禁违反规定将固体废物运入街道;4、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卖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下档料、拆解垃圾、线路板等固体废物,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非法从事废旧塑料、废电线电缆、老扁机、线路板等固体废物拆解和拆解垃圾分拣、清洗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停止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原有固体废物及拆解垃圾限于XX年5月15日前自行清理处置完毕,并自觉拆除乱搭乱建的作业工棚。逾期继续非法从事固体废物买卖及拆解、分拣、清洗行为的,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从重处罚。6、严禁露天焚烧废旧电线电缆、生活垃圾、拆解垃圾等各类固体废物,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一律处以治安拘留。 (二)严厉打击非法进行金属表面处理(小电镀和熔铅、锌、锡等)等涉重企业(个体户)的违法行为,发现非法行为视情节依法立即予以制止、立案查处或函告相关部门查处,并一律予以取缔。 (三)对于清查出来的各类非法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依法予以打击取缔;对已经环保部门审批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由区政府对其下达限期治理、限期验收文件,逾期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1、限期关停对象:未经环保审批和未经环保整治验收的金属熔炼、压延、铸造企业(个体户)。在XX 年5月12日前自行拆除相关生产设备、主动办理自行关停手续,逾期没有完成自行关停工作的,将于6月30日之前强制拆除其生产设施和违章建筑。2、限期验收对象:已获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许可 第 3 页共 10 页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标语大全.doc

201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标语大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宣传标语大全 1、争做环保小卫士共建环保模范城 2、清洁城市,从我做起。 3、草儿绿、花儿香环境优美人健康 4、环境关联你我他,齐抓共管靠大家。 5、塑造城市个性,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文明 6、追求环境美是你我的心愿,参与环保是你我的责任。 7、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8、清除垃圾污染,营造秀美紫云! 9、小镇管理与时俱进,环境整治你我同行。 10、卫生整治,从我做起。 11、加强城市的长效管理,创造和谐优美的人居环境 12、让洁净在小城镇扎根,让秀美在新嘉兴驻守。 13、食品卫生无小事,您的健康是大事。 14、古韵今彩嘉兴地,人和水秀小城镇。 15、开展环境卫生整治,营造清洁生活环境。 16、魅力小城,大爱嘉兴。 17、用言行扮靓小城镇形象,以文明雕塑嘉兴灵魂。 18、美好企业是我家,爱护靠大家。 19、倡导文明新风,共建美好家园。

20、心与美丽小城镇同律动,情与环境大整治共交融。 21、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营造清洁整齐优美环境 22、古韵新风小城镇,水清地绿新嘉兴。 23、保护环境功盖千秋破坏环境祸及千古 24、文明村村村迈大步,环保户户户奔小康。 25、全新全意推动小城镇建设,同心同德创建美丽嘉兴。 26、人人保护环境,家家幸福康宁。 27、手拉手,心连心,创建xx新天地! 28、清洁城乡告别陋习,文明行为从我做起。 29、环境优美笑迎天下“嘉”宾,幸福小镇人人高“兴”而归。 30、发展活力小城镇,建设两美新嘉兴。 31、心与梦的小城镇,你和我的美家园。 32、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城市形象 33、环卫工作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34、创文明城市,做文明市民。 35、环境综治人人参与,幸福嘉兴家家受益。 36、人人关爱城乡环境全民参与综合整治 37、环境整治人人参与美好环境家家受益 38、说文明话,行文明车,走文明路,办文明事,做文明人 39、创建绿色学校美化学习环境 40、共建美丽城镇,共享美好生活。 41、美化环境、美化语言、美化行动、美化心灵。 42、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树立整洁优美的城市形象。 43、保护环境,做一个文明的现代人。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越来越影响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起来看看吧! 城镇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一 为了切实改善镇区国道、省道沿线综合环境,加强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我镇实际,对省道212线、金永高速公路周边村庄制定以下环境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人居环境为核心,按照城乡统筹、标本兼治的原则,动员全镇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深入开展镇容村貌和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努力塑造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生态良好、乡风文明的农村新面貌。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村委会配合、全民参与的原则。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体现特色的原则。 三、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金永高速和省道212线沿线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彻底改善该区域农村“脏、乱、差”现象,全面推进镇区国道、省道出入口处村貌整治和环境卫生城乡一体化管理,健全生活垃圾管理体系,落实长效管理制度,达到农村卫生状况明显改观、镇容村貌明显提升、人居质量明显改善的目标。 四、工作任务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主要任务是“两治理一建立”,即: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环境卫生、建立生活垃圾管理体系。 (一)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1、省道212线、金永高速沿线村庄集中整治 对省道212线、金永高速周边的鸳鸯池五社,河东堡四社、五社、九社,黄家泉一社、二社、四社、六社,共计448户进行统一规划改造,对现有危旧房、土木平房、未硬化地坪、废弃温室、牛羊圈、猪舍、厕所等建筑物进行改造。全面清理残墙断壁,修缮和出新残破围墙和建筑;取缔露天茅坑,改造旱厕;清理垃圾杂草,清除污水。 2、道路沿线整治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案例集合

【案例一】企业法人与项目经理部的法律关系P9 地处A市的某设计院承担了坐落在B市的某项“设计--采购--施工”承包任务。该设计院将工程的施工任务分包给B市的某施工单位。设计院在施工现场派驻了包括甲在内的项目管理班子,施工单位则由乙为项目经理自成了项目经理部。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施工款为由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所增加的工程量。设计院认为甲并不是该项目的设计院方的项目经理,不承认甲签字的效力。经查实,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的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该项目现场。事实上,该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有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 【问题】 设计院是否应当承担付款责任,为什么? 【案例分析】 设计院派甲作为设计项目管理班子,但甲既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设计院授权负责人,也没有设计院的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合同中约定的授权负责人基本没有去过项目现场,项目一直由甲实际负责,且设计院曾经认可甲签字付款的情形。施工任务完成后,施工单位以设计院尚欠工程款为由申请仲裁,依据是有甲签字确认的增加的工程量。 【答案】 设计院应当承担付款责任。因为,由于设计院方面的管理原因,让施工单位认为甲具有签字付款的权力,致使本案付款纠纷的出现。《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目前经常存在着名义上的项目负责人经常不在现场的情况。本案的真实背景是设计院认为甲被施工单位买通而拒绝付款。本案对施工单位的教训是:施工单位需要让发包或总包单位签字时,一定要找其授权人;如果发包或总包单位变更授权人的,应当要求发包单位完成变更的手续。 【案例二】P13 甲施工企业在某条公路的施工过程串,需要购买一批水泥。甲施工企业的采购员张某持介绍信到乙建材公司要求购买一批B 强度等级的水泥。由于双方有长期的业务关系,未签订书面的水泥买卖合同,乙建材公司很快就发货了。但乙建材公司发货后,甲施工企业拒绝支付货款。甲施工企业提出的理由是,公司让张某购买的水泥是A强度等级而非B强度等级。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问题】 (1)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合同纠纷应当如何处理? 【分析】 (1)本案中的纠纷处理,首先要判明水泥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而对于合同效力判断的重要依据是甲施工企业的介绍信是如何写的。《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据此,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水泥”,则张某行为是合法代理行为,其购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双方的口头合同也是有效的,应当继续履行,即甲施工企业应当付款。如果甲施工企业开出的介绍信是“介绍张某购买A强度等级水泥”,则张某买B强度等级水泥的行为就超越了代理权限,双方的口头合同是无效的。 (2)如果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其首要的法律后果是返还财产,即甲施工企业可以退货、拒付货款。乙建材公司的损失,按照《民法通则》第66条关于“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应当向张某主张。但在司法实践中,乙建材公司的难点是应当如何证明张某要求购买的是B强度等级水泥。 【案例三】P14-15 2011年7月,甲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中标某大厦工程,负责施工总承包。2012年5月,甲公司将该大厦装饰工程施工分包给乙装饰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甲公司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李某;乙公司驻该项目经理为王某。李某与王某是多年的老朋友。2012年6月,甲公司在该项目上需租赁部分架管、扣件,但资金紧张。李某听说王某与丙材料租赁站(以下简称丙租赁站)关系密切,便找到王某帮忙赊租架管、扣件。王某答应了李某的请求。随后,李某将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及该单位的空白介绍信交给王某。同年7月10日,王某找到丙租赁站,出具了甲公司的介绍信(没有注明租赁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简报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简报 以下是由CNrencai网的小编整理收集的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内容,欢迎读者朋友们阅读参考。 省“931”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办公室专家组来我区现场调研考核 1月18日,省整治办组织专家组对全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进行了现场考核验收,我区涉及6个项目。在我区调研考核时,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徐闻仲陪同检查。 此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2013年以来“九整治”项目完成情况、“三规范”项目整治与管理情况、长效管理落实情况和工作组织推进情况等四个方面。省整治办在系统平台随机抽取了我区6个项目,这6个项目分别是时庄河河道整治工程、怡园新村城中村改造、锦绣姜城2.2期建设工地、南北大街省级城市管理示范路创建、城北农贸市场、大渔池农贸市场。专家组一行于18日下午逐一察看考核整治现场,通过看展板、查现场、听介绍,现场调查问卷等方式,综合评定打分各个考核点的整治成效。 在19日上午召开的`市“931”整治会上,检查组一行在对全市整治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提出殷切期望的同时,特别点名肯定我区城市管理工作力度大、效果好,在组织推进、绩效考核、创新项目、宣传氛围等方面成效明显、特色彰显,尤其3条省级城市管理示范路创建更是令人耳目一新。 全力以赴严阵以待 创优城市亮点迎接省考 1月16日,区迎接省“931”城市环境综合考核会议后,区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曹圣基随即带领局班子成员和部分局属科室(单位)负责人,围绕考核重点,对照考核要求,现场勘查考核路线,排找存在问题,寻求解决途径,综合谋划迎检接待方案。随后,曹局长相继主持召开局属科室(单位)负责人和全体迎检工作责任人会议,全面部署安排迎检工作,提出六点要求。一是通晓利害、立说立行。省“931”考核关系重大、成败攸关,目前情况不容乐观,全体同志必须高度重视、全力以赴,迅速进入角色,谋划迎检过关。二是严抓严管、一着不让。要立足高标准,找全问题、排细方案、迅速整改,坚决摒弃心存侥幸和盲目乐观心态,确保迎检工作不出差错。三是分段包保、死看硬守。各科室(单位)、各片区中队要根据考核点和城区主次干道管理的难易程度,科学安排管理、保洁人员,确保责任到人、不留盲区。四是主动对接、加强合作。要强化全局意识,加强系统内部各科室(单位)之间的通力协作,强化与其他兄弟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切实做到无缝对接、相互补位。五是严明纪律、严格奖惩。此次迎检实行责任倒查,只要被扣分,将对责任人实行严厉追责,中层干部一律停职或免职,普通职工一律待岗,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SA8000相关法律法规摘要 1 童工及未成年工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1日实施) 第15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 1.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1991年1月18日国务院令第81号发布) 第4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第6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以5千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千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第10条:童工患病或者受伤的,用人单位应当负责送到医疗机构治疗,

并负担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和生活费用。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24日第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 1.4《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 第2条: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2 强迫性劳动 2.1《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部发[1994]289号) 第32条:---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第96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2《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2条: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他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 2.3《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 第4条:企业违反国家规定强迫职工加班加点,职工可以拒绝,企业不得因此扣发职工工资,更不能以此理由解雇职工。 2.4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

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政 府 采 购 需 求 报 告

目录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 (2) 1.项目概况 (2) 2.投标人资格要求 (3) 第二章商务要求 (3) 1.付款方式 (3) 2.服务期 (3) 3.质量标准 (3) 4.采购标的清单(附后) (3) 第三章评审方法 (4) 附件:工程量清单 (5)

xx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采购需求根据要求,山东龙融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受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委托拟就xx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政府采购,现提出以下采购需求: 第一章项目概况及资格要求 1.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xx市容市貌环境综合整治项目 1.2招标人:xx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项目概述: 1.3.1建设地点:第一标段东岳大街以北;第二标段东岳大街以南。 1.3.2建设规模: 第一标段主要内容:东岳大街以北综合整治包括拆运大型立柱式广告柱,清除大型立柱式广告版面,拆除门头(墙体)广告标牌,拆运仿冒“F”牌,清运证据保全物品,清除地面、围墙广告牌面,拆除刀旗标识牌、拆除铁屋棚厦,迁运五亭(早餐厅、邮政亭、福彩亭、体彩亭、商亭)。 第二标段主要内容:东岳大街以南综合整治包括拆运大型立柱式广告柱,清除大型立柱式广告版面,拆除门头(墙体)广告标牌,拆运仿冒“F”牌,清运证据保全物品,清除地面、围墙广告牌面,拆除刀旗标识牌、拆除铁屋棚厦,迁运五亭(早餐厅、邮政亭、福彩亭、体彩亭、商亭)。 1.3.3招标范围:施工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3.4标段划分:两个标段。 1.4项目准备: 1.4.1资金落实情况 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出资比例为100%,资金情况已落实。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XX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

(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选编》复习题 第一章法律 一、单选题 1、(P1)我国《建筑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D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2、(P2)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C 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1、 2、3 3、(P3)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A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4、(P10)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和开发并举,把(C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5、(P10)《节约能源法》的目的是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A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6、(P19)安全生产管理,坚持(D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1、3 7、(P21)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D淘汰)制度。 8、(P2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C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9、(P30)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B三个)以上具备承担

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1 0、(P32)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A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11、(P3 6)消防工作贯彻(B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法律法规)建筑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 12、(P43)谎报火警的,依照(C《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13、(P46)我国《环境保护法》所称环境,是指(D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14、(P47)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C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15、(P49)抗震减灾工作,实行(D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 16、(P53)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抗震(D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17、(P6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B推荐性)标准。 1、2 18、(P65)下列(C保险赔款)个人所得,免缴个人所得税。 19、(P68)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B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P68)当事人订立合同,有(D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21、(P101)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劳务分包相关问题及适用法律法规摘要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施工有禁止转包、限制分包的强制性规定,但从近几年来在对劳务承包方管理效果看,还存在一些问题。在项目管理中,既用工合法,又能在发生劳务纠纷时避免损失,这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在项目管理上面临的难题。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左右,有的劳务纠纷案件已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主要问题有: 一、承包方的主体资格 现行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中,存在着承包方(乙方)是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这类合同存在着违法分包的嫌疑。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时,首先要确认合同的效力,违法分包的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的后果是:(1)承包方的工作人员在施工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分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一个项目上,出现大量非法合同,被有关部门查处后,会被认定为非法分包,企业将面临被取消(或降低)资质及经济处罚的风险;(3)对承包方所拖欠的民工工资,分包方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尤其在已付清劳务费,包工头消失的情况下,会出现重复付款的可能(相应的法律依据附后)。 大量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承包方的主体资格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所以必须禁止同自然人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同有相应资质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是合法的,无需经业主

同意,只有与这种企业或其授权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合同,才能确保分包合同的有效性,才能把好承包方的准入关。 在同具备条件的承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前,应要求承包方出示营业执照、资质证、法人对经办人的授权委托书。分包方保存承包方的营业执照、资质证的复印件(盖有承包方印章)及授权委托书原件。 二、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所谓的劳务分包,指施工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的劳务分包给劳务承包企业的活动。工程的劳务分包,无需经过业主同意。业主不得指定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人也不得将该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在劳务分包中,承包方仅提供劳务,而材料、机具及技术管理等工作仍由发包方负责。劳务分包纯粹属于劳动力的使用,其他一切施工技术、物质等均完全由发包单位负责。根据预先确定的工日单价进行工费结算是劳务分包的本质特征之一,劳务分包不发生材料、机械等费用,更不会有管理费。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作业的质量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在以后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不应过多体现工程大包的内容。 三、对承包方的验工 目前发包人项目部对承包方验工时,大多采用工、料、机合到一起,采用综合单价的形式验工结算。这种验工方式是以往工程大包的管理模式,与劳务分包的内容发生矛盾,其验工结算单体现了材料、机械的费用,不是劳务结算,而是工程分包结算。为避免非法分包的嫌疑,有必要对承包方的验工结算方式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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