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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打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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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在适度干预经济和管理市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根据经济法律规范确认的、具有经济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其实现由国家强制力保障。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答:经济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的。它必须首先有参加者,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者依据法律、法规,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参加者通过经济法律关系,根据设定的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就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16、简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答: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只能根据法律顾问的规定可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行使权利,不得将自已的意志非法强加给对方。

2、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可以依法根据自己的意愿设定、变更、消灭合同关系。

3、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

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

5、合法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交易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

17、简述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4、要约内容具体确定。5、要约须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须由受领要约的相对人作出。2、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8、简述合同的有效要件?

答: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具有合法的资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标的须确定、可能、合法。

19、简述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答:1、强制实际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其按合同规定的标的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

2、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法或依约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的损失的责任方式。

3、违约金责任。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在违约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偿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金钱。

4、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20、违约责任的概念及其责任形式?

答:1、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2、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责任,具有明显的补偿性。违约责任可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类。过错责任是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无过错责任,又称为严格责任,是指不论违约方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应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就是无过错责任。

21、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1、混淆行为,混淆行为中在商品标记上的假冒行为和欺诈行为。

2、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3、限购行为,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

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4、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产品;限制经营者的正当经营活动;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5、搭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有其他不合理条件。

6、压价销售行为,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压价销售、低价倾销均属于此种行为。

7、不当有奖销售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禁止有奖销售,只有带有欺骗性的有奖销售才被该法所禁止,因为此种有奖销售有仅损害购买者利益,而且影响社会经济秩序。

8、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9、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购销商品,属商业贿赂行为。

10、串标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以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以及投标者与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

11、毁誉行为,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品信誉和商业声誉行为。

2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以及法律责任?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3、简述授予发明专利的条件?

答: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24、简述消费者的权利?

答:消费者的权利是一种基本人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项权利:

1)安全性,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2)知情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充分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5)求偿权,这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7)获知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这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和权利。

9)监督批评权,这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批评的权利。

24、简述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答: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产品标准化制度;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3、产品质量认证制度;4、生产许可证制度。

25、简述产品质量监督体系?

答:1、国家机关监督;2、社会监督;3、用户、消费者对产品质量的监督。

7、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的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8、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到法定最低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有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9、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和特征

答:1、有限责任公司是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公司资本的不等额性;股东数额的限制性;组织机构可以比较简单。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

特征:募股集资的公开性;股东数额的广泛性;股份的等额性;股份可自由转让;设立要求相对严格。

10、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股票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公司成立时间须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有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有股份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4、财产所有权的概念与特征

答:财产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已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的特征:1、自权性;2、完全性;3、恒久性;4、弹力性;5、基础性;6、独占性、排他性。6、公司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关于公司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既是组织法,也是行为法,但主要是组织法。

7、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可分为记名债券和无名债券。

8、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发起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之一,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9、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14、股份:是以股票为表现形式的、体现股东权利和义务的,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

15、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2、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6、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关于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及处理质量争议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1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的重要部门法。

15、消费者:就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居民。

1、知识产权:是人们依照法律对应用于商品生产和流通中的创造发明和显著标记等智力成果,在一定期限和地区内享有专有权。在我国,主要是指专利权、商标权。

3、专利权:是指按专利法的规定,由国家专利机关授予发明人、设计人或其所属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发明创造享有专有权。

5、专利权的主体:是指可以申请并取得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即依法可以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6、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二者的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填空题

1、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的法律是(宪法)

2、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4、甲与乙签订一份合同,要求乙将一套设备运到合肥。该合同客体是(运输行为)。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6、下列行为中不能代理的是(专场演出)。

7、下列代理活动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8、李某因长期不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李某因此丧失了(胜诉权)。

9、债务人明确表示履行拖欠的债务,这在法律上将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10、在财产所有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11、公民不能享有所有权的物是(土地)。

12、承租人使用出租人的出租汽车是(非所有人行使占有权)

13、冯某和赵某分别出资2万元和4万元开设一个个体餐厅,因经营不善造成亏损,三年累计共欠8万元。对该债务,双方应承担(无限、按份责任)

14、按份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15、下列属于所有权绝对消灭的是(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17、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法律性质,可将其分为(组织法律关系与财产法律关系)

18、根据经济法律关系的结构形态,可将分为(经济管理法律关系与经济协调法律关系)

19、经济法律关系的第一要素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0、经济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是(经济法律事实)

21、公司以其(全部公司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22、按照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公司可以分为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

2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最高人数为(50人)

24、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必须认购公司股份的(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

25、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

26、公司提取法定公益金是用于(公司职工集体福利)

27、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28、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29、实践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才成立的合同)

30、合同自愿原则(是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上的表现)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3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根本区别是(是否以缔约为目的)

32、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即受信主义)

33、要约有撤回(是指要约在以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其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34、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35、合同无效、被撤销或终止(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条款的效力)

36、合同履行(是整个合同法的核心)

37、双务合同中履行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38、合同保全的两种方法是(代位权和撤销权)

39、我国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

40、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产生的(民事责任)

41、赔偿损失是违约责任中最普遍适用的补救方式(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也具有惩罚性)

42、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按高出面额价格发行股票)

43、发行公司债券(必须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4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期限为(三个月内作出决定)

45、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

46、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何期间不可转让)

47、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8、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49、股份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一个条件是(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50、经批准人依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的还应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51、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盈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52、不平等竞争是指因经营者(外部条件的不平等、不公平)所造成的。

53、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采用(非法的、不道德)的手段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54、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5、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的损失难以计算的,向被侵害人赔偿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56、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

57、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是采用(形式审查)原则。

58、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的保护期限为(10年)

59、下列各项中,可以接受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的是(一项对某种型号的汽车发动机进行改进的技术方案)

60、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其专利权只能由(作为权利人的设计人)

61、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期限的计算日起,自(申请日)起算。

62、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6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64、对(包修、包换、包退有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6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有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

66、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67、一般说来,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68、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69、我国产品质量法所称的产品,不包括(初级农产品)

70、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

71、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72、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73、(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多选题

4、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遵循客观的经济规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利益、责,权,利,效相结合、公平原则)

5、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具体包括(市场主体管理关系、市场运行管理关系、宏观经济调控管理关系、涉外经济管理关系、)

6、下列民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企业法人超出其经营范围而实施的民事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7、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8、法人具有的特征是(独立的组织、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责任)

9、法人成立应当具备的条件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0、下列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11、财产所有权的原始取得的方法有(没收、接受赠与)

1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内部组织、个体工商户,承包户和公民、国家)

13、就企业而言,经济义务主要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本企业职工的义务、对其他经济权利主体的义务、对消费者的义务)

14、私营企业的主要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15、公司的设立登记事项包括(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名称、住所、营业期限)

16、有限责任公司是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建立的公司。

17、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非专利技术、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实物)作价出资。20、合同应具有的法律特征(是一种民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和债务关系为目的、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平等原则)

22、合同自愿原则包括(缔结合同自愿、选择订约对象自愿、决定合同内容自愿、变更,解除合同自愿、选择合同方式自愿)

2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必须具有特定的当事人所为的意思表示、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必须向要约的相对人发出、要约内容具体确定、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24、要约失效的法定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25、承诺的构成要件(承诺须由受要约人作出、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内容应和要约的内容相一致、承诺须在要约存续期间内作出并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6、合同的主要条款(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28、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标的确定,可能,合法)

29、确认无效合同的依据(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0、可撤销合同的原因有(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31、合同被确认无效和被撤销的后果(返还财产、损害赔偿、追缴财产收归国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

32、同时履行抗辩权应具备下列条件(双方因同一合同互负对价债务、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须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或未提出给付、须对方之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

33、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当事人一方有先为给付的义务、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后给付义务未提供适当担保)

34、代位权的成立要件(债务人须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债务人已陷入迟延履行、须有保全的必要)

35、合同变更的条件(变更前已有合同关系有效存在、合同变更须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定、合同变更须遵守法定形式、合同内容须发生变化)

36、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有(不可抗力、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债务,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7、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可抗力、货物自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债权人的过错)

40、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的、是当事人的合同的一部分、效力以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责任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53、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专门机构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

57、下列各项中,不得用作商标的是(本国的国旗、外国的国旗、“经十字”标志)

59、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

60、专利权的主体包括(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发明人,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

61、专利权人的主要权利有(独占性、转让性、投资性、标记性、放弃专利权的权利)

68、产品质量监督包括(国家机关监督、公安机关监督、社会舆论监督、消费者,用户监督)

69、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70、国家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制度包括(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标准化制度)

72、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是(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生产者主观有过错、产品质量不合格与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73、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主要途径包括(当事人之间协商、提起诉讼、协议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调解)

2015年版(余劲松主编著)国际经济法概论(学习笔记)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国际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 前言 1、国际经济法是随着国际经济法交往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 2、不同的观点: ①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所调整的仅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间及国家与国际组之间的关系 ②认为国际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综合性的法律部门: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3、我们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自然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是调整国际(或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 一、国际经济法的对象 1、法的对象:指其调整的特定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的部门的重要依据 2、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 3、国际经济关系分为:狭义的(仅指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和广义的(包括狭义,也包括不同国家的自然人与法人间、自然人和法人与他国或国际组织的经济关系) 4、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的理由: ①从国经际经关系来看,自然人和法人始终是国际经济关系的主体 ②从当代的客观实际来看,不同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从事的跨国经济交往,愈加占有重要地位 ③国际经济关系是个统一体,自然人与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间的国际经济关系具有紧密的内在联系性 二、国际经济法的范围 1、概念:指国际经济法应包括哪些基本法律规范,也即其外延问题 2、调整国际经济关第的法律层次: ①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合同法 ②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关税法、进出口管制法、反倾销法、税法 ③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多边条约、双边条约、国际惯例 3、国际经济法之所以包含多种法律规范,主要是其主体及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 4、国际经济关系的统一性及其特殊性也决定了调整它的法律规范的多重性和复杂性 5、意义:将共则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归为一类,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顺应了客观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 2、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不同国家私人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间的经济关系与其他国际法规范的不同: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主要调整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诸方面的关系,历来以调整非经济性质的国际关系为主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国内经济法:调整国内经济组织、自然人间进行经济活动(包括涉外经济活动)所产生

经济法考试要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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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第一节经济法的定义 关于经济法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家协调说——杨紫烜主张。 2、社会公共性经济管理说——王保树主张。 3、纵横统一说——肖江平主张。 4、国家调节说——漆多俊主张。 5、国家调制说——张守文主张。 6、需要国家干预说——李昌麒教授主张。 上述观点,尽管在表达方式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即都强调经济法是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存在的。市场失灵内生于市场机制,市场失灵产生干预需求,干预需求产生干预供给,而干预供给的法律形式则是现代经济法。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是国家实施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特殊的经济职能,旨在克服市场失灵以提升市场效率,而并非泛指国家公权意志在法律中的体现。 五、本书对经济法的定义 1、定义经济法的方法 从某法的调整对象出发,对其定义;从某法的特有功能出发,对其定义; 把某种法的对象和功能结合起来,对该法进行定义; 1、经济法定义的表述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需要国家干预论。李讲:适当干预论。 其含义有四点: 第一,本质的国家干预性。它体现了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 第二,调整对象的有限性。它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而只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的经济关系。 第三,调整的国家自主性。即经济法有其理论上的调整对象,在这一对象范围内,国家什么时候、在多大范围内、怎么样干预,这是国家的自由,取决于国家的需要。 第四,经济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 这一定义,影响较大,在我国经济法学界,是市场经济确立后,西南一派的代表观点。但是,这一观点,仍然有值得进一步研究的地方。没有怀疑论者,就没有学问家。大体说来,我认为这一观点有以下不足: 一是其仍然有较大的模糊性,如用“需要”、“全局性”、“社会公共性”等语词,在定义中并不确切,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有“大体的”含义; 二是过份强调国家的随意性,一切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的存在、具体调整范围、调整方法等都取决于国家的需要,这为行政权力的恶性膨胀、国家的过度干预提供了市场(乡长、村长也可随意“干预经济”)。尽管在解释上持这一主张的人认为这里的国家干预必须是“适度干预”,但这是通过解释的附加,不是定义本身具有的含义。 三是人为割裂了法律与其调整对象之间的关系,跟现代社会的法治理念形成了明显的反差。法律——调整对象(社会关系)——主体双方、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中,一方是干预者(国家),另一方是被干预者(市场主体),经济法是规范双方行为、安排双方权利义务、追究双方违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最新

1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法的形式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特别(知道或应知道):1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最长(实际发生日):20年时效中止: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候,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或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事由消除后重新计算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执行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搜查被执行人财产;强制被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件制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行为;要求有关单位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范围: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1、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指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是具有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的经济关系,它是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其调整范围主要表现在:一,关于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是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有效的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市场功能;二,关于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这有助于法律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优化资源配置;三,关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企业组织管理中因审批和登记等而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可以作为市场监管法中的市场准入与退出法的调整对象;四,关于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在社会保障基金关系、财政补贴关系等都是属于经济法调整的;五,关于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即涉外的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2、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表现在:第一,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调整一段范围的经济关系;第二,在渊源上,二者都包括了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等;第四,在独立地位方面。两者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第五,在作用方面。两者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两者的区别:调整对象不同。前者是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包括国家机关、经济组织。市场中介组织等,后者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作用不同。前者是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后者,比较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调整方法不同。前者是违反经济法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相结合的制裁形式;后者是违反民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于法律后果,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3、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在调整对象上,两者都是调整替代范围的管理关系,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国内法体系,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在作用上,都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对于国家的改革和发展,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调整对象上,前者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后者是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不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在法律关系的主体上不同。前者包括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即是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后者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作用不同。前者是对引导、推进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后者对引导、推进和保障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调整方法不同。前者对于违反经济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采取追究躲在经济责任和非经济责任的制裁形式;后者,除了实行奖励以外,对于违反行政法义务而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主要采取行政制裁的形式。 4.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表现在:在调整对象方面,两者都是调整在国际协调的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不调整其他经济关系;在渊源上,规范性文件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主要渊源,而且一般来说也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两者的主体都包括个人、企业和非企业实体;在独立地位上,两者都是整个法的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的部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1.记账程序的核心是如何登记总分类账。 2.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净利润 3.法律事实=法律事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4. 全国人大:宪法和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他法律 国务院:行政法规 国务院所属部委:部门规章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规章 5.仲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 适用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土地承包和劳动争议 仲裁不适用于:离婚、抚养、继承等和行政争议 仲裁需要有书面协议才能进行 仲裁的必要条件:有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事项和仲裁委员会没有明确提出的,不进行仲裁补充,则仲裁协议视为无效 仲裁具有独立性,一裁终局 对仲裁协议有异议,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以法院的裁决为准。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委员会之间没有隶属关系,不按照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员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双方事先约定不开庭则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作出裁决 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仲裁庭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效力。 仲裁判决书自作出之日生效;仲裁调解书自双方签收之日生效;行政复议书自送达之日生效 6.民事诉讼:财产纠纷和人身纠纷。 适用于《民事诉讼法》: a.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等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发生 的民事案件,如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件、婚姻收养监护抚 养纠纷 b.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案件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和宣告公民失踪、死亡等非讼案件 d.按照督促程序解决的债务案件 e.按照公式催告程序解决的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因为学习经济必须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所以我在选择书目时选择的是一本经济法关于民商法的书目。这本书是鉴于经济类学生一般没有学过法律,对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与规定不了解,这本书就从民商法中的公司法、证券法、商标法、票据法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解释说明。下面主要是对于公司法和票据法的阅读理解。 公司法 对于公司法,本书中以十一个章节来介绍了公司法部分法律条例对公司生产管理的约束和影响。 第一节公司法和公司的概念 一是介绍的是公司法的概念。 在这一部分中,我重点标记的是其中提到的在公司法中公司与企业的区别。公司法仅仅是规定公司企业的法律,而不是规定所有企业的法律。而在我国,公司法规范的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二是介绍了公司的概念 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①设立的条件 ②设立的方式 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五、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成员全体股东5—19人,可 有公司职工代 表不少于3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其中职工比例不低于1/3 地位公司的权利监督公司业

2018初级会计考试《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笔记整理版.

《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3)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4)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得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注意】本质与特征是一回事,无需特别区分。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法律事实概念: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分类标准: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类别: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一)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地震、洪水、台风、森林大火等自然灾害+生、老、病、死及意外事故。 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 【注意】法律事件的出现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二)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注意2】请大家重点掌握“法律事件”与“法律行为”的区分,并看清题目问法。 【注意3】法律行为的反向问法,例:订立遗嘱是合法行为、积极行为、意思表示行为、单方行为、要式行为、自主行为。

2017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仲裁裁决 1.仲裁管辖权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 2.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由3名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1)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2)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公平合理原则) 3.回避制度(公平合理原则)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4.仲裁应开庭但不公开(自愿原则)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绝密

第一章总论表一、法律关系 主体 (双)自然人自然人(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自然人性质的特定主体机构、组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政党和社会团体 国家 内容 权利 义务积极、消极 客体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道德产品 行为 人身 表二、法律事实 分类内容标准 事件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行为合法行为(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违法行为(等) 表三、法的形式 形式制定机关注意要点 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大——基本 法律 人大常委会——其 他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者决定,与 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法 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省;省会、特区、较大的市(1+3) 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地方政府 规章 地方人民政府 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 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效力排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提示自治区法规、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也属于法的形式表四、法的分类

划分标准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创法成不成)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那(内)三小子根本太普通)根本法和普通法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内容很诚实)实体法和程序法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小三长的特别一般)一般法和特别法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划分(祖国)国际法和国内法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目的是为了开公司)公法和私法【记忆口诀】“小三(根据三种效力)长的特别一般(分成一般法和特别法)”。 表五、经济仲裁 适用范围适用“平等主体”“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 不适用《仲 裁法》 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不能仲裁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人身) 原则自愿、公平、独立仲裁、一裁终局 仲裁委 员会 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中共东溪镇委员会 东溪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09年工作要点》的 通知 各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镇属各单位: 《东溪镇党委、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已经党委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印发,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 主题词:工作要点通知 抄送:镇委镇工委 东溪镇党政办公室二〇〇九年一月二十日印 (共印25份)

2009工作要点 2009年,将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一年,是实现我镇经济和社会事业跨越式发展的一年。新的一年里,我镇工作总体思路: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观念创新,机制创新,工作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围绕一个主线(加快发展),抢抓两大机遇(拉动内需、项目投入),主攻三大工程(学习教育工程、富民增收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力求四个突破(新农村建设上有新突破、城镇建设上有新突破、畜牧发展上有新突破、特色产业上有新突破),落实五个措施(抓目标责任考核的硬措施、抓重点工作落实的硬措施、抓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的硬措施、抓党的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硬措施、抓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的硬措施),进一步开创我镇各项工作的新局面。 预期奋斗目标:致力打造镇村靓丽,文化繁荣,经济昌盛的新底庙,全镇农业生产总值达13825.3万元,增长15%,固定资产投资4088.5万元,新增个体商业门店165个,招商引资1400万元,种植烤烟10000亩,收购270万斤,猕猴桃套袋1.6亿只,新修通村公路12公里,畜牧养殖突破8万羊单位,发展特色经济作物6800亩,输出劳务5920人次,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3660元,人均净增长900元,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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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经济法(第三版)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版 潘静成、刘文华 经济法总论 史际春、邓峰 黄皮的 绪言 一、经济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地位 (一)研究对象(不考) 经济法学是研究经济法现象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经济法与社会经济、法、法的其他部门等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经济法的内容及其实现等的一门法学学科。 (二)经济法学的学科地位 经济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为法学的十四门二级学科之一。 二、经济法学的历史发展和研究现状 (一)国外经济法学的情况 1、产生 法国蒲鲁东《论工人阶级的政治能力》(1865)——最早提出经济法学说的人 经济法产生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的德国。 《世界经济年鉴》(1906年),“经济的法”——现代经济法的概念和学科出自于此(突破传统公私法概念) 2、传播及研究现状 日本 孙田秀春《劳动法总论》 苏俄 欧洲大陆 英美法系国家 (二)我国经济法学的情况 港、澳、台 (研究较少) 大陆 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改革开放时期) 1979——1992 旧经济法诸论时期(观点繁杂,学派林立) 1993——现在 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经济法学(主流流派) 三、经济法学的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自己看教材) 第一编 经济法总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历史 1、经济法产生以前法律对经济关系的调整 (1)古代法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 诸法一体——凡由国家制定或确认的法律规范都结合在一起,没有部门划分,也就没有经济法以及其他法律部门类(所以在古代,谈不上从法律部门意义上理解的经济法和经济法规) 经济法→法律部门的名称 经济立法→当名词使用,泛指调整经济关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等于经济法规;当动词使用,指有关经济的立法活动 经济法规→广义:指国家制定的各种有关经济的规范性文件;狭义: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和地 方权力机关颁行的规范性文件 区 分 概 念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2018《经济法基础》知识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第二单元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计税方法 计税方法:按“月”计税 3. 税率 税率: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4. 应纳税额的计算 (1)月工资 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3500元或4800元)×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有关“超额累进税率”、“速算扣除数”考试试题中会给出,无需考生去背。 (2)外派人员、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外企工作的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非外企的企事业等单位工作的外籍专家),费用扣除总额为4800元/月。 (3)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知识点】:特殊规定 (3)特殊规定: ①离退休的人员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免税规定 (2)免税规定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②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③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④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定额扣除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工资、薪金所得涉及的个人生计费用,采取定额扣除的办法。 1. 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

经济法基础重点归纳

经济法基础 第一章总论 法律关系 法律事实:法律事件(自然现象、社会现象)、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 判决书: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不能作为法的形式 法的分类 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 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普通法 法的内容:实体法、程序法 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国内法 法的运用目的:公法、私法 仲裁(书面形式订立)行政复议:书面订立、口头形式 仲裁原则:自愿原则、独立仲裁原则、一裁终局原则(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原则) 仲裁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 仲裁协议: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协议无效) 仲裁庭: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3名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仲裁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范围:民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侵害名誉权纠纷);经济法、劳动法(破产、劳动合同纠纷);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死亡;债务;宣告票据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 审判制度:合议制度、回避制度(证人不需回避)、公开审判制度、两审终审制度 合议庭成员:3人以上的单数 除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上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的:事故发生地或到达地、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纠纷: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害时(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普通(知道或应知道):2年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经济法笔记整理 1.宏观调控--国家对国民经济的总结活动和经济运行总体因素实行全局性干预。 "宏观":是宏观经济学所研究对象,宏观经济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的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 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 "调控":国家对宏观经济运行进行调节、控制的行为。 2.特征:国家主体性;对象宏观性(对象是宏观经济或经济宏观运行;目的 宏观性;方式宏观性(财产调控方式,税收调控方式,金融调控方式,宏观经济计划);依据法定性 二.宏观调控关系 1.总量平衡: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之间平衡(e.g.信贷政策、税收政策)2.结构优化:(e.g.产业结构--不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比率问题;产品结构;劳动力结构--年龄组成、技能组成、性别组成;地区结构) 3.就业充分(*工资、劳动所得是每个人生存基础;注:并不是每个人均有工作即视为就业充分*国家有义务承担就业机会,完善劳动保障,提高就业率)4.国际收支平衡(目前中国要拉动内需) 思考:某省政府解决本省下岗职工就业问题,向全省各企业下发文件,作出承诺,企业每雇佣一名本省下岗职工,政府每月向该企业补贴200元。问:这是否属 于宏观调控? 答:不属于。根据宏观调控定义是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运行总量,结构状况,包括国民生产总值(GDP),国民收入,国家预算收支,货币供给与需求,社会

商品服务供给与需求,外贸进出口,外汇收支和资本的出入等各方面总量及比例关系。而这里省政府仅对局部地区特定人进行调控,所以不属于宏观调控。 第三章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经济法的原则:国家在调整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的,贯彻于经济法立法、司法、执法始终的准则。(符合原则:良法;不符合原则:恶法) 第二节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社会本位原则--侧重从社会整体角度协调社会利益之间关系(本位:放在首位之意。社会利益:归根到底是对个体利益、群体利益的协调) 思考:1.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答:*社会是一个群众的组合,国家是一个组织 *国家可以代表公民但社会不能代表其他 *社会是虚体、国家是实体 *社会利益强调多元性,国家利益强调一元性 2.国家利益与政府利益之间关系? 答:*国家利益是一抽象概念,政府利益是国家利益的具体表现形式*政府利益基本符合国家利益,它有自身利益 的偏差 1.社会本位原则与《民法通则》区别--《民法通则》是个体本位而非社会本位2.社会利益=社会成本(尽可能小)+社会收益(尽可能大) 社会成本有形:道德规范 无形:制度成本、政府补贴 二.效率与公平原则 1.效率:经济效率--用同样的资源消耗,获得多大产出

初级经济法基础的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最终版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关系的主体:(1)公民(自然人)(2)机构和组织(法人)①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②各种企业事业组织;③各政党和事业团体。(3)国家(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法律关系的内容:(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①自然物:土地、森林②人造物:机器、建筑③货币和有价证券(2)非物质财富①知识产品:著作、发明②道德产品:荣誉称号、嘉奖表彰(3)行为①生产经营行为;②经济管理行为;③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保管合同中的保管行为); ④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4)人身 法律事实:1、法律事件:(1)自然现象(绝对事件):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2)社会现象(相对事件):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2、法律行为 法的形式: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1)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其他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行政法规(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5、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8、国际条约 法的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2、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根本法(宪法)和普通法3、根据法的内容:实体法和程序法4、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者对人的效力:一般法和特别法5、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形式:国际法和国内法【解释】《税收征收管理法》属于成文法、普通法、程序法、一般法、国内法。 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1、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规范划分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2、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仲裁的适用范围(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2)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仲裁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2)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仲裁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完备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则来解决纠纷。(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构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4)一裁终局制度: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独立性:仲

张守文《经济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四章 经济法规范论——第六章 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 一、主体理论 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 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其中,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其中,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 (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 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 (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 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并且,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 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必然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③虽然调制受体主要由民商法确定其资格,但不排除在市场准入方面,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由专门的经济法规范对其主体的资格或资质条件等作出专门的限定。 5.经济法主体的二元结构 经济法主体的构成体现为一种“二元结构”,即可以分为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并可以进一步分为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 6.经济法主体的能力 主体的能力关系到相关的主体权利或权力,也关系到主体的行为,进而也可能关系到主体的责任。因此,能力是一个综合性的、概括性的范畴,它是经济法主体理论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 二、行为理论 1.行为理论的研究价值 (1)行为理论是整个经济法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缺少行为理论的经济法理论是不完整的。

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

第一章总论 1、法的本质与特征: (1)本质:统治阶级+国家意志 (2)特征:国家意志性、强制性、规范性、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2、法律关系主体: (1)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 (2)组织: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3)国家 3、法律关系内容: (1)权利 (2)义务:积极、消极 4、法律关系客体: (1)物:自然物、人造物、一般等价物人身人格 (2)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荣誉产品 (3)行为: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 5、行为能力: (1)民事行为能力年龄精神状态 (2)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8周岁(<8)“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包括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8≤X<18)“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4)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8) 6、法律关系客体的适用范围:(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7、法律事实: (1)事件:A:绝对事件(自然现象) B: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2)行为:(表现形式)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几方表意)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特定形式)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主体参与)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8、法的形式:宪法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9、适用法的效力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10、法的形式: (1)宪法:全国人大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 (3)法规: A: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B: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条例(4)规章: A: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无“上位法”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自身的权力或者减少自身的法定职责××办法××条例实施细则 B: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地方××办法 11、法的分类: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划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划分: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划分: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划分: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划分: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划分:公法和私法。 12、行政诉讼管辖一般由什么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13、行政诉讼判决生效规定:一审判决——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不上诉一审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不上诉 14、民事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自考法学类国际经济法概论复习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形考形成性考核册参 考答案 作业1 略 作业2 一1993年3月28日,李某和关某一起去河边钓鱼,后二人回家。路上没走多远,李某改变主意,对关某说,不如到主河去摸鱼,关某同意,二人折回主河流处。在经过一片树林时,二人进入玩耍。玩耍中二人都吸了烟,并玩了弹火柴游戏。在走出树林时,关某见树林边有一队枯草,即划火柴将枯草点着。火苗迅速升起,并向树林里蔓延。二人急忙扑打,但因火势越烧越大,未能扑灭,二人惊慌离开现场跑回家。某市林业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某乡人民政府为原告,以李某与关某放火烧毁该乡果园村的树林50亩,造成经济损失达4000元为由,于1993年4月3日作出处罚决定:对关某罚款500元,并令其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令李某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李某对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运用所学知识分析本案谁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乡人民政府是行政行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授权乡人民政府,乡人民政府属于被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的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授予的特定的行政职权,属于行政主体。乡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具有处罚的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处罚权,能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行为的主体。 二1996年5月15日,吴某从常德市到韶关办事。次日凌晨二时许,吴某到其住在韶关的

姑姑家,其姑姑家与王某的住所分属前后相邻的两幢楼。黑夜中吴误将第5幢楼认为是第4幢楼,吴某上楼到王某家门口,便用其姑姑给的钥匙开王的房门,开了约三分钟,门打不开。正在睡觉的王某夫妇被开门声吵醒,以为有小偷,便拿了一把三角刮刀去开门。吴听到房内有动静后没出声,刘开门后发现吴穿着大衣站在门口,手里拿着长条状物,(实为报纸)便用三角刮刀向吴刺去,致吴右肩受伤,被送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996元,经韶关市公安局鉴定属轻微伤。在吴住院的第二天,刘某前往医院看望,并向吴道歉。九公里派出所经调查、取证、询问当事人后,越5月25日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对刘殴伤她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并裁决刘某赔偿吴某1000元,负担医疗费996元。刘某不服上述两项裁决,向韶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韶关市公安局经复议,作出裁决维持九公里派出所的原裁决,刘某仍不服,向韶关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刘某诉称,其行为并非故意殴打她人,吴某误开门也有过错,在当时特定环境下认为吴某是小偷而误伤,能够给予民事赔偿,而不应受到治安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裁决不公正。被告九公里派出所辩称,刘某持刀伤人,其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应受到行政处罚。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在深夜错开原告的门,在听到屋内有动静时,又没有用正确的方法叫门,原告在心理极度紧张的情况下用防身的工具刀 误伤吴某,其行为虽造成吴某轻微伤,但主观上没有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故不能构成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客体,被告对此作出处罚欠妥,故此判决:撤销九公里派出所治安管理处罚书和赔偿损失、负担医药费用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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