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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君致法字[2011]第176号 致: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股份公司”,或“公司”)与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法律顾问合同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经出具了君致法字[2010]第19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和君致报字[2010]第197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以及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出具了君致法字[2011]第046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君致法字[2011]第101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君致法字[2011]第12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君致法字[2011]第142号《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是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和《补充法律意见书(四)》的补充,与其共同构成完整的法律意见书整体,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申报使用,本所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五)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真实有效,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4.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中的,具有相同含义。

5.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照中国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现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出具如下补充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2011年6月股权转让情况

(一)本次股权转让的基本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分别于2011年6月15日、2011年6月30日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同意孙建民将其

所持发行人100万股股份转让给杨振华。孙建民与杨振华于2011年6月15日就本次股权转让签署了相关协议。

(二)对本次股权转让的核查情况

1、对相关方的访谈情况

(1)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参会股东逐一进行了访谈,全体参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确认本次董事会决议及记录的签署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如本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全体参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或其代理人对发行人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召开日期、召开地点、出席情况、审议议案、表决情况、签署情况等逐项进行了确认,确认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均真实有效,并承诺如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存在倒签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所律师及保荐机构对本次股权转让的当事人杨振华和孙建民进行了访谈,杨振华和孙建民双方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签署地点、签署日期、协议内容、股权转让价格、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日期及方式等进行了确认,确认股权转让协议由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在股份公司办公室签署,并承诺如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倒签的情形,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相关各方的确认

(1)杨振华和孙建民分别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双方于2011年6月15日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并承诺本次股权转让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趁人之危的情形,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及签署均真实、合法、有效;并承诺如果本次股权转让协议存在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2)发行人全体董事出具了确认书,确认发行人于2011年6月15日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全部董事出席,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公司暂定于2011年6月30

日召开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同意在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前,根据相关情况进展,公司可决定取消或延期召开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相关事宜。同时确认,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并进一步承诺,全体董事在本次会议决议上的签名均为其亲自当场签署,如果本次会议存在倒签,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股权转让协议及其签署真实、有效。本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及股权转让协议不存在倒签情形,如果存在倒签,本所律师自愿承担提供虚假文件的一切法律后果。

二、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由于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已届满,故发行人于2011年7月28日召开了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选举产生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成员9名,分别为曹忻军、杨振华、陈洪顺、王守言、岳路、刘仲清、顾克明、李荣、王汉坡,其中,顾克明、李荣、王汉坡为独立董事;选举产生了股东代表监事2名,分别为赵经纬、岳桐。同日,公司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佟瑞兴为职工代表监事,与股东代表监事赵经纬、岳桐共同组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全部得到了续任。

2011年7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曹忻军为公司董事长;聘任杨振华为公司总经理;聘任陈洪顺、王守言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岳路为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聘任许莉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本次董事会并选举产生了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委员为曹忻军、杨振华、顾克明,其中,曹忻军为主任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为李荣、王汉坡、陈洪顺,其中,李荣为主任;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为王汉坡、顾克明、杨振华,其中,王汉坡为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为顾克明、李荣、王守言,其中,顾克明为主任委员。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也全部得到了续聘。

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本次会议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公司监事会主席也予以续任。

三、发行人新增注册商标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发行人新取得如下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其详细记载情况为:

商标

名称 证书 编号 核定服务项目 有效期限 注册人 他项权

利情况

PHILISENSE 8272038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Philisense 8272039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8272040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

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飞利信 8272042 第42类:政府用办公软件的设

计与开发;软件开发平台的设

计与开发;工业控制软件的设计与开发;多媒体数据处理软件的设计与开发;人力资源行业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网站基

础支撑平台的设计与开发;电

子邮件系统软件的设计与开发2011年5月14日 至 2021年5月13日 股份 公司 无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权属纠纷;上述商标也不存在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的情况。

四、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借款合同

2011年5月25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094171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2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2011年5月26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2011年7月4日,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了合同编号为0097361的《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300万元,贷款期限为自首次提款日2011年7月5日起12个月,贷款利率为提款日同期基准利率,贷款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支付货款。北京中关村科技担保有限公司为本合同提供保证担保。

上述合同均为飞利信电子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海淀园支行签署的合同编号为0090393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合同。

(二)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

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陕西建工集团

第五建筑工程

有限公司

陕西宾馆扩建工程——会议中心项目

会议系统分包合同

1,037.46 2011.05.15

2 泰豪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湖南移动枢纽大楼智能化工程会议系

统子项目

617.33 2011.06.03

3 人民大会堂管

理局

人民大会堂宾馆计算机综合管理系统

项目

607.57 2011.06.28

4 北京东方天龙

科技开发有限

公司

大连国际会议中心智能化第一标段项

目会议系统

583.48 2011.06.21

5 郑州煤炭工业

(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

通信系统 441.76 2011.01.25

(万元) 日期

6 陕西中烟工业

有限责任公司

视频会议室与总经理办公会议室项目410.20 2011.06.15

7 中国建筑第八

工程局有限公

司西南分公司

成都东区音乐公园1标段1#楼及成都

舞台项目

400.00 2011.05.10

8 天津南大通用

数据技术有限

公司

国家电网CA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软件 390.00 2010.11.15

9 中国自动化控

制系统总公司

甘肃会展中心建筑群项目大剧院兼会

议中心建筑智能化系统数字会议设备

采购

348.92 2010.09.29

10 北京中广广播

电视工程有限

公司

智能会议产品销售合同 318.97 2010.09.27

11 义马煤业集团

青海义海能源

有限责任公司

义海公司木里煤矿调度中心大屏幕系

统、无线视频监控系统包括天棚货场

视频点监控的建设工程

290.00 2010.09.30

12 安徽省人民检

察院计划行政

财务装备处

检委会会议室系统 270.46 2011.01.12

13 四川日报社新

闻培训中心

四川日报社新闻培训中心青城花园酒

店弱电智能化系统

258.60 2010.10.13

14 陕西省对外联

络办公室

安防设施建设工程项目 228.95 2011.08.17

15 南京华牟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

会议单元设备销售合同 220.00 2011.07.19

16 山东大厦 山东大厦影视厅扩声系统合同 210.00 2011.08.12

17 陕西省高级人

民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服务器、照摄像

设备采购项目

209.01 2011.07.25

18 北京长城电子

工程技术有限

公司

会议设备采购 188.00 2011.08.09

19 湖北省政协常委会议厅修缮项目会议

表决系统设备采购安装

184.96 2011.7.22

20 中国人民政治

协商会议湖北

省委员会办公

湖北省政协常委会议厅修缮项目音视

频设备采购安装

114.03 2011.7.22

21 中国人民银行

清算总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职能会议室

建设项目

164.54 2010.12.20

22 天津市河西区

城市管理综合

执法局

天津市河西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数

字执法系统

161.80 2011.03.23

(万元) 日期

23 中科软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会议设备采购 147.21 2011.06.03

24 对外经济贸易

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同声传译教室设备

采购项目

124.82 2011.05.05

25 天津市海河建

设发展投资有

限公司

会议系统采购 104.93 2011.7.21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经订立且正在履行的向中国电信销售IT产品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序号 客户

名称

合同主要内容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网资)(集团)

899.63 2010.12.06

2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常规)(股份/集团)

545.86 2010.12.06

3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增补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

(分省/常规)(股份)

387.95 2010.12.22

4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网资)(集团)

133.92 2010.12.07

5 中国电信2010年第二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增补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

(分省/网资)(集团)

124.26 2010.12.22

6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常规)(股份集团)

2,271.91 2011.06.30

7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分

省/网资)(集团)

673.82 2011.06.30

8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常规)(股份)

226.08 2011.07.05

9

中捷

通信

有限

公司

中国电信2011年第一批IT设备集中采购设备及相

关服务采购合同(EMC设备部分/飞利信代理)(总

部/网资)(集团)

136.02 2011.07.05 (三)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

序号 供方 标的物

合同金额

(万元)

合同签署

日期

1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IT设备 3,272.36 2011.07.05

2 神州数码(中国)有限公司 IT设备 2,045.81 2010.12.28

3 北京中北万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BARCO投影机 USD 164.10 2009.02.19

4 北京高卓东升科技有限公司 通信系统设备 397.58 2011.05.31

5 博世(上海)安保系统有限公司 会议系统设备 371.44 2011.06.28

6 广州市浩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投影机及镜头 286.80 2010.10.21

7 佳杰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

公司

视频会议设备 143.80 2011.03.07

8 山东巨洋神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LED大屏显示系统 100.00 2011.02.28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1)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上述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2)上述合同不存在合同主体变更的问题,上述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3)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其他已履行完毕的重大合同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五、发行人三会运作新情况

自《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出具之日起至本补充意见书(五)出具之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和3次监事会会议,会议召开情况如下:

(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发行人董事会于2011年7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定于2011年7月28日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38名,所代表股份数为6,290万股,占股份总额的99.84%(股东江瑞华因病未出席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一致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累积投票制): (1)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杨振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陈洪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王守言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岳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刘仲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顾克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李荣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王汉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岳桐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二)董事会会议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

2011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2)关于选举杨振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3)关于选举陈洪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4)关于选举王守言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5)关于选举岳路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关于选举刘仲清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7)关于选举顾克明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8)关于选举李荣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关于选举王汉坡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关于召开201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1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2)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3)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4)关于选举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5)关于选举曹忻军为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6)关于聘任杨振华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7)关于聘任陈洪顺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8)关于聘任王守言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9)关于聘任许莉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的议案;

(10)关于聘任岳路为公司副总经理、技术总监的议案。

3、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1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董事9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三)监事会会议

1、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2011年7月12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 关于选举岳桐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2、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2011年7月28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赵经纬为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3、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

2011年8月30日,发行人召开了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告。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以上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六、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新增的税收优惠情形

华堂科技于2010年12月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据此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华堂科技于2010年12月24日被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并取得证书编号为GR201011000426的《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已于2011年7月20日出具了朝国税备字【2011】10300023号《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登记书》。据此,华堂科技自2010年起享受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3、由于华堂科技系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领取到《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华堂科技已按25%的税率进行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华堂科技因此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将于2011年度予以退还。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华堂科技尚未收到主管税务部门退还的上述税款。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华堂科技享受的上述税收优惠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二)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7月23日颁布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企业改制上市资助资金管理办法》(中科园发 [2009]25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设立企业改制和上市资助资金,其中,在符合条件的园区企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并取得《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对每家企业支持100万元。依据上述规定,发行人于2011年7月26日收到了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给予的100万元补助。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三)新增的行政处罚

2011年4月8日,郑州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陇东税务分局向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出具了郑管国税简罚[2011]51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因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2月28日增值税逾期未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罚款200元。

根据郑州市管城区国家税务局陇东税务分局于2011年6月30日出具的《证明》,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所受该局行政处罚的上述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除上述行政处罚外,该局未对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作出其他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经核查认为,飞利信电子河南分公司上述200元的税务处罚事项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且发行人2011年度上半年不存在其他新增的税收违法违规情形,故对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法律障碍。

七、相关行政处理情况

1、飞利信电子于2011年4月参加国家气象信息中心“天气预报会商系统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投标,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为本项目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飞利信电子于2011年4月28日收到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发出的本项目的中标通知书。

2、北京直真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中标人飞利信电子在本项目投标过程中提供了部分虚假业绩证明材料,于2011年5月4日向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并于2011年5月25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对国信招标集团有限公司提起投诉(以下简称“投诉事项”),财政部于当日正式受理该案。

3、2011年7月11日,财政部对投诉事项审查终结,并出具了《财政部投诉处理决定书》(财库[2011]98号),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成立,并作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及本所律师的核查,财政部对投诉事项已审查终结,并作出“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理决定;且飞利信电子未因此受到行政处罚,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飞利信电子的上述行为未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情形,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经本所及经办律师于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乙12号天辰大厦九层签署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盖章)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 孙学运: 林 莉:

马鹏瑞:

二○一一年 月 日

(完整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收费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盈科所)律师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权益,依据《北京市律师诉讼代理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试行)》、《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律师行业和盈科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收费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盈科所全体执业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 盈科所各地分所可根据当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做适当调整。 第三条:律师服务费是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承办业务过程中所发生的交通费、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 (3)复印费、资料费、长途通讯费等。 (4)征得委托人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第四条:律师服务计费要考虑如下因素: (1)完成委托事项所需花费的工作时间; (2)完成委托事项所需人员的配备; (3)委托事项的复杂程度;

(4)委托事项所涉行业的专业性和法律专业性,法律顾问要考虑企业规模或工作量; (5)委托事项的经济价值; (6)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及的语种; (7)办理委托事项所涉地域范围; (8)主办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 (9)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后可以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在提供法律服务期间或完成法律服务后收取。 第六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 律师个人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预收办案差旅费的,相关案件承办律师应当留存合法票据,及时向委托人出具。 第八条: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本所律师应当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对于有其它特殊情况,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拟低于本办法所确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的,需经本所执行合伙人同意。 第二章收费方式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模板】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简介 源浩所概况 广东源浩律师事务所(原名浩源律师事务所)系经广东省司法厅审核批准,于一九九九年三月正式成立的市直属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事务所实行制度化管理,负责人为邓兆堃。本所现有执业律师18名,律师助理3名,行政人员5名。执业律师均具有高等学府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年富力强,理论素养高、实践经验丰富、职业素质好。其中部分律师曾担任中外合资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事务所位于**市华远东路发展大厦19楼,办公面积约1000平方米,环境优美,拥有便捷的交通条件、优质的办公环境、规范的人员管理制度、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破产案件管理制度。 主要业务范围 1、金融事务 为银行审查借贷、抵押及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为诉讼时效的保护出具催收函、参与有关谈判,为信贷、投资业务提供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公司法律事务 为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文件。 参与商业项目方案的设计及谈判并起草意向书、合同等法律文件。 为各类公司的组建,包括股份制公司的组建或企业改造为股份制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方案设计、资信调查、法律文件的起草和出具法律意见等。 企业兼并与收购中的资信调查、方案设计及法律文件的准备,出具产权界定法律意见书。 跟踪交易合同的履行,交易后整合的相关法律服务。 参与企业或公司资产重组、解散或破产清算。

公司员工的法律培训。 3、涉外法律事务 为外商来华投资的市场准入、法律程序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协助在中国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设计投资方式、参与谈判、起草法律文书、代办审批及登记手续。 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在劳动、税收、工商、海关、财务、外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资料及咨询。 4、房地产法律事务 为房地产交易提供可行性调查、资信调查、法律咨询和法律见证等项服务。 起草或审查意见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 进行产权确认、房地产纠纷处理、国内及涉外房地产开发项目法律咨询和策划。 5、其他商事法律事务 各类合同、协议及各类法律文书的审查、草拟、修改、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财产租赁。 产品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 6、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提供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和版权的代理、使用许可及转让,知识产权诉讼,专有技术保护。 6、诉讼与仲裁法律事务 各类民事、经济纠纷; 知识产权、人身权、财产权的侵权民事诉讼; 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转让、其他商事诉讼及仲裁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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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排名前五十国际律师事务所! 1、Akin Gump Strauss Hauer & Feld LLP 安庆国际法律事务所2 2、Allen and Overy LLP安理国际法律事务所3 3、Ashurst法律事务所5 4、Mallesons Stephen Jaques 澳大利亚万世基法律事务所6 5、Baker & McKenzie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7 6、Bingham McCutchen LLP法律事务所8 7、Bird & Bird 国际法律事务所9 8、Chadbourne & Parke 美国查德本?派克法律事务所11 9、Cleary Gottlieb Steen & Hamilton LLP 美国佳利律师事务所12 10、Clifford Chance英国高伟绅律师事务所14 11、DLA Piper律师事务所15 12、Davis Polk & Wardwell律师事务所16 13、Deacons 的近律师行18 14、Debevoise & Plimpton LLP美国德普律师事务所19

15、Denton Wilde Sapte国际律师事务所20 16、Freshfields Bruckhaus Deringer英国富而德律师事务所21 17、Gibson Dunn & Crutcher 律师事务所22 18、Gide Loyrette Nouel 法国基德律师事务所23 19、Heller Ehrman LLP 海陆国际律师事务所25 20、Herbert Smith英国史密夫律师事务所26 21、Hogan & Hartson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27 22、Jones Day众达律师事务所29 23、Kirkland & Ellis LLP律师事务所31 24、Latham & Watkins美国瑞生律师事务所32 25、Linklaters英国年利达律师事务所33 26、Lovells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35 27、Mayer Brown Rowe & Maw律师事务所36 28、McDermott Will & Emery LLP律师事务所38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实习律师入门之必读 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实习律师实习律师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实习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为申领律师执业证而在律师事务所实习并在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了备案手续的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实习律师的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实习律师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实习申请和备案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向律师事务所申请实习: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 (三)品行良好; (四)能够专职实习,或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条件并能够保证实习时间。 第五条受到停业整顿以上行政处罚并处于处罚期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

实习律师实习。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将申请人资料逐级报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备案。实习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备案登记表》一式一份,另附大一寸非制服彩照一张;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使用过曾用名、有出国记录的人员还须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三)律师资格证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正副本复印件一份; (四)学历证书复印件一份;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近半年内出具的无受刑事处罚证明或过失犯罪证明; (六)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或国资律师事务所不占编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辞去原职的正式批文复印件,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复印件,或其与聘用的律师事务所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的用工手续。 实习前没有参加工作的,应提供毕业院校的派遣证或劳动部门颁发的待业证复印件; 上述两类人员同时还应提交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档案保管合同及交费凭证复印件。 离退休人员的实习备案,应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复印件。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Lawyer's letter (delete bad credit)

律师函(删除不良征信)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银行: 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受梁**女士(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袁丽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贵行与委托人信用卡逾期违约一事致函如下: 一、特别事项说明: 1.在发表本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已听取了委托人的陈述,并要求其作出了真实性承诺; 2.本函目的在于告知贵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本函所载内容并不代表受指派律师在具体案件中的代理意见,也不代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在本案中的观点; 4.本函不表明委托人对贵行的诚信状况发生任何怀疑; 5、本函不代表委托人放弃了诸如诉讼等其它追索方式。 二、经阅读委托人所提供资料及听取其陈述,我们了解到:

1、20xx年1月9日,委托人将其身份证和暂住证借于邓**(出借时邓**未告知委托人拟办理信用卡),嗣后邓**在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该两证转借给了岳**,次日邓**归还了两证。 2、20xx年6月16日委托人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苏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委托人向该公司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为总价款的30%,其余房款申请贷款。 嗣后,委托人被告知贷款无法办理,因委托人信用卡还款存在不良记录(俗称上了“黑名单”)。 3、经委托人查询获悉,20xx年1月贵行签发了一张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业务号为:001A03F70***062B。经委托人本人核实,该信用卡开卡申请表、信用卡申请人声明、收入证明中的全部内容并非其本人填写(含签名),且该内容中除姓名、身份证号和住址外,其余信息严重不实。 三、函告内容 鉴于上述,本所律师代表委托人郑重书面函告如下: 1、贵行在签发涉案信用卡时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致使委托人被拒贷,产生了不良的社会评价,且即将产生购房合同的违约损失。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 简介 电话:0755-******** 传真:0755-******** 网址:https://www.wendangku.net/doc/644951803.html,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南6007号安徽大厦创展中心2314-2317号

目录 一、律所简介-----------------------------3-6 二、律师简介----------------------------7-11 三、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12-13 四、案件综合管理流程图---------------14 五、经典案例 律所简介

广东文品律师事务所经广东省司法厅批准,于2011年12月正式成立,是一家综合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荟萃了一批具有国内知名高校法学教育背景并在有关法律专业领域颇有建树的精英律师。本所率先打破中国律师界个体户联合办公经营模式,实行全新的“公司化管理、企业化运营”的经营管理模式,从实质上告别传统的“散兵游勇、单打独斗”的律师执业形式,实施“业务统一管理、质量跟踪监控”,“专业化分工、团队化作战”的先进的管理理念,同时导入先进的VI识别系统和软件化一体办公,致力于打造全新的品牌化律师事务所,以期开创中国律师行业新格局!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执业理念 “文辩是非,品鉴善恶”是本所秉承的执业理念,即法律尊严的捍卫者,社会公德的维护者!文辩是非——是本所律师的专业素养,遵守法律准则,用法律专业知识辨是非,识曲直;品鉴善恶——是本所律师的道德涵养,遵重社会公德,从德行上维真善,驱伪恶。本所始终追求“文”“品”合一,文通百律,辩是非曲直,品达五经,鉴真善伪恶,依此荟萃中国法律文明和道德精华! 专业敬业团队——核心价值观 “专业”是指本所律师应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超的法律实战技能,同时本所实行专业化分工,建设六大专业团队,律师专注于特定的专业法律领域,做专家型律师,保障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和精细化。

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

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清华控股发行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A座40层 2009年2月25日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清华控股有限公司发行二零零九年公司债券之 法律意见书 致: 清华控股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清华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申请发行十亿元人民币公司债券事项(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的发行人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金杜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金杜与发行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金杜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金杜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以及金杜对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的理解而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本次债券发行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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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勇案

作为慢粒白血病患者,陆勇帮其他病友代购低价的印度仿制药,为更多患者争取生命健康权,其心可表,其情可嘉。然而,就法律层面来说,该如何正确认识“陆勇案”呢? 判定销售还是购买是关键 来自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陆勇案辩护律师张青松说:“这个案件有两个令我感兴趣的地方:一是案件的特殊程序。在案件起诉到湖南沅江市法院之后,陆勇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沅江市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对此,沅江市法院做出书面裁定予以驳回。陆勇不服该裁定,向湖南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益阳市中级法院维持了沅江市法院的一审裁定。这个程序是我的执业生涯中第一次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的管辖问题没有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程序性诉求得不到解决,已成为影响司法公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湖南沅江市法院和益阳市中级法院的处理方式提供了很有价值的素材。二是陆勇本人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是一个白血病患者,在治病的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知识为很多白血病患者提供治疗方便,分文不取,像他这样的行为不应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陆勇自己也说,随着案件调查的不断深入,办案的警察、检察官、法官,大多都对他表示同情,很令人感动。” 对于陆勇涉嫌销售假药罪,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认为,如果是销售行为的话,通常涉及两条:其一,有没有售药许可。没有许可证,可能涉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比如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可能涉嫌犯罪;其二,销售的药品如果是伪劣的、假冒的药品,涉嫌销售假药罪。根据刑法规定,销售假药行为一旦成立,不需要造成损害结果,也不需要销售数量,也不要求销售的假药对健康有威胁,就足以构成犯罪。“陆勇案非常特殊,代购的是不是救命药,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的行为到底是‘销售’还是‘购买’?一般来说,销售都有获利,不是单纯地购买自用行为,而是转卖给他人。对陆勇代购行为是销售还是购买的判定,构成了司法机关立案的重要因素。” “假药”界定,标准何在? 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依照该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该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以假药论处。如此说来,印度仿制药应是法律拟制的假药。 自去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阮齐林说:“虽然不知道陆勇案与这条司法解释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抑或只是一种巧合,但至少这条司法解释,适用于陆勇免于起诉这个判例。” 当然,法律除了适用性,还要考虑公正性问题。他解释:“众所周知,国外药品监管制度比中国更发达,但我们却人为地设置了很多门槛。比如,人家用了几十年的安全药品,只因没有得到药监部门的批准、没有注册,就是假药?倒腾这个就是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有没有部门利益纠葛、增设门槛的问题?而病人是要靠药救命的,你人为地设置门槛,导致有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2020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 导语:作为律师行业质量的把守者,律师事务所服务水平直接影响了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调研机构分别从三个方面分别对北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分别是: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北京律师事务所好评率排名。 近日,第三方机构尚普合CIRST依据北京市范围内2020年年初存续的2718家律师事务所和32613名在册的执业律师为调查样本,结合裁判文书网、审判信息网,以及对诉讼参与人的随机调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有效筛选,从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对北京市的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排名。 一、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司法局和律协的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当仁不让的排名第一,在规模化的路上走在了前面,以下为具体排名。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99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94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45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88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1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执业律师人数规模在300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总共9家律师事务所的人数达到了300人以上。 规模化的优势是团队分工明确,能够处理更大的案件量,服务于更多的当事人,这点在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数量也有体现。存在风险是律师人数较多,水平层次不同,给当事人选择律师造成较大的困惑。

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整合资源,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务,解决了大量民事经济纠纷,为北京市乃至全国的法治建设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北京律师事务所胜诉率排名 从代理诉讼案件的胜诉率来看,从相关网站公开的裁判文书大数据分析结果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方面拔得头筹,达到了90%以上。 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是唯一一家胜诉率超过90的律师事务所,另外达到70%以上的还有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3.6%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78.0% 北京市中济律师事务所:73.2%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通过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所涉及的上万件公开裁判文书抽样研究发现,提高该所胜诉率案件主要方向集中在遗产继承案件、婚姻家庭案件、征地拆迁案件,另外数据也显示,刑事诉讼的无罪率和轻罪率也对该所胜诉率的提高加成很大。 另外,结合大数据统计结果和司法局公布的数据对比显示,胜诉率排名较高的律师事务所除了对案件的筛选比较严格外,其所聘用的执业律师普遍执业年限也比较长。以上面的几个所为例,平均律师执业年限普遍在5年以上,而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执业年限平均值更是达到了13年以上。具体统计数据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13.7年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8年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7.6年 北京锦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平均执业年限6.3年

东莞律师事务所名单

2010年10月12日 一、东莞市律师事务所、东莞律师事务所名单 广东广健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鸿福路200号第一国际财富中心C座1209、1210室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09401668 广东拾佰仟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厚街镇厚街大道6号丰悦大厦6楼A座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09401669 广东经致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金盈大厦701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102010101679 广东顾协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岗贝金泽商住中心玉兰阁4A号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13342 广东坤益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C座802室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58873 广东国永律师事务所 广东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樟木头帝豪路88号广盈大厦三楼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010024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F座915室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10234590 广东遥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A座15楼02-04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97632 广东湛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体育路2号鸿禧中心B座1116室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17796 二、东莞律师事务所排名 广东莞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186号三楼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091323 广东政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南城第一国际百安中心A1903-1905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81901 广东至泰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城区东城南路东升大厦十二楼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324756 广东杰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咨询地址:东莞市麻涌镇麻涌大道兴业楼5号-6号铺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2441920103057945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一号四川大厦东楼十三层 电话:(8610)88378703/88388549传真:(8610)88378747

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 关于2012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甘肃省农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农垦”或“发行人”)签署的《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甘肃农垦2012年公司债券事项(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于本所出具的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债券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经[2004]1134号)(以下简称《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进行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发行人就本次发行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相关材料。 3、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赖于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一切应予提供的文件资料,且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承诺:(1)保证如实提供本次发行所必需的一切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陈述等,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有效;(2)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的印章和签字真实、有效,保证所提供的有关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3)保证所提供的一切资料均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愿承担与此相关的一切法律责任。 4、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广和律师事务所简介

律所简介 广和概况 广和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总部设立于深圳的中国“十大规模律师事务所”(ALB 2008)、“十大品牌律师事务所”(中智林监测数据2015)。自成立以来,广和致力于为各领域客户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法律服务。历经二十年的稳健发展,广和已成为华南地区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大型律师事务所,目前在全球设有11个分所及多个海外联络机构,以其专业的法律服务在国内外享有良好的名声和美誉。 广和律师 广和律师拥有良好的教育背景,其中200余名律师获有法学硕士和博士学位,多名律师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并拥有境外律师资格。广和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丰富的执业经验和良好的职业声誉。多名律师被聘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多名律师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深圳市律师协会理事、副会长、监事长以及各级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广和优势 显著的规模优势 广和六百余名执业律师在业务上各有特长,通过整合,广和已经构建以专业化分工为基础的团队服务模式。针对客户不同的具体需求,指派最适合的律师团队提供一对一的法律服务。在处理客户纷杂多样的法律事务时,发挥团队优势,使客户得到最专业的法律服务。 专业的法律服务

广和一直将专业化作为立所之本,业务领域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争议解决、金融证券、并购与重组、私募股权与风险投资、国际投资、海事海商、互联网金融、环保和新能源、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婚姻家庭与家族信托、劳动、税务、医疗、交通、保险、外贸、海关等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广和拥有众多法律业务领域的资深律师,根据客户的具体法律服务需求,提供多领域及多层次的法律服务。 丰富的执业经验 广和拥有众多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不乏业内外备受认可的专家型律师。广和律师以满足客户法律需求为宗旨,基于对客户需求及项目背景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优质解决方案。广和每年办理各类案件和项目上千宗,其中,一些商事案件的诉争标的超过十亿元人民币。广泛的服务网络 广和已建立辐射全球重要城市的法律服务网络,与中国境内各大城市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协作关系,更有效地满足国内外客户全球化的法律及商务服务需求。广和在北京、成都、武汉、广州、珠海、前海、龙岗、台北、美国纽约、加拿大多伦多、乌拉圭蒙得维的亚设立了11个分所,并在欧洲设立海外联络处,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之间开展业务合作、资源共享,从而更好地为境内外客户提供高效优质、专业周到的法律服务。 广和文化 广和文化的核心是广纳专才、和内顺外:一是以海纳百川的心胸,引进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尊重并善待每一位走进广和的法律人,鼓励每一位广和律师成为专家型法律人才,根据各自不同的专业特长深入发展,力求使广和每位成员提升价值、实现理想;二是注重营造合伙人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律师与律师助理、律师与行政人员之间和谐相处的工作环境,倡导彼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律师事务所排名50强 北京排名前五十的律师事务所基本上也是全国百强的律师事务所。而北京前十的律所,甚至在亚洲律师事务所中都有不错的排名,随着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未来的中国律师必将走向全球市场,获取更高的世界排名。无论是十佳还是十强,排名和评比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激励律师行业的振兴,进而感受法治社会的优越与公正。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并不是在所有法律服务领域上都夺得头筹,相反,大多律所在某几个领域成为权威才带动了整个事务所的发展,排名参考了经济效益,社会影响等综合因素。北京律师事务所众多,众多的优秀律师事务所还在不断涌现,正所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而十佳律师事务所正是里面的排头兵,领航者。 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银行业务、项目融资、融资租赁、企业及公司重组、改制、股票与债券的发行、公司收购与兼并、诉讼与仲裁、国际贸易及反倾销、高科技与风险投资、知识产权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相关法律事宜 2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8号东方银座写字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保险、并购、传媒及娱乐、国企改制、反垄断及反不正当竞争、房地产、工程建设及基础项目、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矿业及能源、劳动、公司破产、税务、私人股权投资、诉讼与仲裁、通讯与电子商务、项目融资、外商直接投资、物业管理及租赁、移民、银行金融、资本市场与证券、资产证券化、知识产权等领域。 3 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房地产开发及工程建设法律服务、公司业务、国际贸易与反倾销、海商海事、航空、外商直接投资、资产证券化与结构融资业务、诉讼及仲裁、知识产权业务等。 4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0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外商投资、兼并与收购、证券与资本市场、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开发与项目融资、房地产与建筑工程、知识产权、高科技、国际贸易、矿产和自然资源、劳动法、娱乐和传媒、争议解决等。 5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友谊宾馆迎宾楼7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国际投资、国际贸易、企业收购与兼并、风险投资、资产重组、产权界定、股份制改造、股票发行与上市、知识产权、高新技术、电信、房地产、金融、招标与投标、反倾销等诸多方面。 6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收购与兼并、证券和投资市场,外商投资、金融与银行,基础设施与项目投资、基金信托、矿产和自然资源,知识产权、房地产开发、运输和物流、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等。 7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主要领域:公司证券、金融税务、房地产、知识产权、国际事务、诉讼与仲裁等。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 导语:随着法治国家建设不断发展,民众的法治意识逐渐增强,法与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也日益紧密。目前公众号、抖音、头条等主流自媒体平台上常常活跃者很多法律人,这些当中大多数是律师。可以说,律师行业对推动中国法治建设起到了不小的功劳。法律网三个月发布一次的律师事务所排名已成为全国具有影响力的律师事务所品牌代表,该专栏文章的排名数据数据是根据第三方机构CIRST和Terrales的调研数据综合而来,具有比较大的参考价值。 最新一期的律师事务所排名依然从三个角度,分别是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办理诉讼案件胜诉率、客户满意度三个方面进行,京师在规模方面领先,恒略在胜诉率和客户满意度方面领先。 一、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规模篇 从执业律师人数规模来看,相关公开数据显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继续扩大规模,在规模化的路上不断前进,从上期的990人到这期的1050人,只用了不到一个季度的时间,京师也成为了北京乃至全国唯一一家执业人数破千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排为: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1050人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710人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650人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90人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人数429人 北京律师事务所规模排名 规模化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不可否认的是,越来越多的超大所的出现,公司化规模化的运营也是一种趋势,一方面这些超大所在成立时间和执业律师数量的积累给全社会提供了大量的法律服

务。规模化存在的问题是律师人数较多,代理业务复杂,很多时候当事人之间的冲突关系让律所的风险评估把控的更严,很多案件自然没法代理,这给好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造成很大困惑。 二、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胜诉率篇 胜诉率是最近两年提出的一种全新的视角,调研数据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上面依然是领先头部的。具体排名为: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92.3% 北京宝成律师事务所:83.3% 北京京筑律师事务所:81.9% 北京创法律师事务所:79.5% 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79.3% 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胜诉率排名 胜诉率首先意味着高水平,胜诉率排名第一的恒略律师事务所在胜诉率能够保持较高是因为其在房产纠纷案件(包含遗产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征地拆迁案件领域的胜诉率加成,另有数据表明,刑事辩护案件的无罪判决和有效辩护也对胜诉率的贡献比较大。胜诉率排名靠前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北京中营律师事务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北京国豪律师事务所等。 除了高水平以外,胜诉率最大的帮助实际上是对案件额筛选。律师行业是需要专业技术的行业,也是一个需要社会责任心的行业。高胜诉率的律师事务所一定要坚持的原则是接受代理的案件都要评估律师参与的必要性。 三、北京十佳律师事务所—客户评价篇 律师行业作为服务行业,当事人的评价能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律师的服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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