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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似是而非的判决

一份似是而非的判决
一份似是而非的判决

一份似是而非的判决

各位看官:

大家好!

前边已经为大家公布了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联社的民事起诉状,被告人孙莉娟、裴现功的答辩状,还有被告人孙莉娟递交给农村信用联社的情况,说明和信用社信贷部王军虎在情况说明后边所附的一段文字,以及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5)铜印民初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相信大家从以上文字中已经对这一案子的基本情况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和初步的印象。下边,我将对这一案子的发生、发展以及现状做以详细的介绍,分析和评论。目的是为了抛砖引玉,希望并欢迎大家各抒己见,参与评判。一方面是为了本案中的相关当事人,另一方面更是为了中国司法的公平正义和司法建设更趋完善。大家都知道,司法和司法解释权不在老百姓手里,但最起码老百姓对于一个具体案例有质疑,发问和评论的权利。

这一案子的产生源于一宗贷款,该贷款发生在2013年12月12日。诉状中所列四被告为孙莉娟和裴现功,还有王冬冬和许小丽。孙莉娟和裴现功为夫妻。王冬冬和许小丽为夫妻。孙莉娟和王冬冬乃姑表兄妹。王冬冬需从印台信用联社贷款十万元,但本人名下无法贷出,欲借表妹孙莉娟之名,碍于亲情,孙莉娟无法推辞,且王冬冬和信用社已经谈妥,

同时答应以他们夫妻(王冬冬、许小丽)名下住房作为抵押担保,无奈之下,孙莉娟只好答应,各方于2013年12月12日办理了一应借款并担保手续,王冬冬向信用社交押了担保物-房产证。但贷款现金和银行卡都让信用联社直接给了王冬冬,孙莉娟未曾收取分文。

2013年12月20日,也就是贷款发放后的第八天,王冬冬给信用社王军虎写了一份十万元的欠条,王军虎把房产证退还给了王冬冬,这一过程孙莉娟并不知道,乃是王冬冬和信用社王军虎私下所为,此一情节在开庭质证过程中曾经对质,王军虎和信用社的代理律师尚斐当庭予以认可。

2015年6月9日开庭结束以后,信用社的代理律师尚斐和王军虎在法院楼道内拦住孙莉娟和裴现功的代理人焦安胜。希望大家找一下法院民二庭的庭长也就是该案的审判长杨保平,让其以诉讼中撤销孙、裴二人的被告身份,焦安胜回答,如何判决是法院的事,目前让我们求法院不太合适。

时隔四个多月,印台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总算艰难的产生了,但判决书的观点以及判决内容实在不敢恭维。

印台法院对于该案是这样判决的:

一、被告人孙莉娟、裴现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铜川市印台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十万元以及利息17450.87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6月8日),共计117450.87元。

二、被告王冬冬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许小丽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0元,由被告孙莉娟、裴现功承担。

对此判决,我们只能说:对不起,不可能!

我们对法律心存敬畏,但是,对于如此荒唐错谬的判决我们只是一个字,那就是——不!

司法向来推崇和信奉的是公平正义,实事求是,去伪存真。而印台法院对于该案的审判却是一部买椟还珠的滑稽作品。在整个判决书中不难发现,法院将一个完整的事实割裂开来,只看帽子,不看帽子下边为何物。以上种种证据是以说明孙莉娟和裴现功实际上是被人所骗,为人利用,不但没有得到一点好处,同时还惹了一身骚气,惹了一场官司。而实施欺骗和利用的正恰恰是信用社和王冬冬两家。王冬冬拿到了贷款,解决了自己的问题,达到了自己的目的,信用社完成了交易,成就了一万多元的利息追求,且不说交易背后是否存在其他不为人知的事情,而法院对此心知肚明却视而不见,这很值得深思。

既然法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来定案,那么不妨就从合同二字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订立合同的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就本案而言,王冬冬求孙莉娟、裴现功假名为其贷款,无论信用社对其知情多少,最起码提出了担保要求,王冬冬提供了财产担保,并以房产证作为抵押,孙莉娟在以为有保障的情况下帮助其完成了其他贷款文字表格的签写事宜。这是一个基本事实,谁也无法否认,但仅仅时隔八天,信用社和王冬冬私下背着孙、裴二人进行了其他交易,其本身就已经破坏了合同的内容,之后一切后果均应由信用社和王冬冬两家承担。而法院却以用房产担保和信用担保只是担保的一种形式来搪塞,显然苍白无力。既然只是一种形式,那么口头形式也算一种形式,为什么开始时要求财产抵押担保,并且以何种形式来订立合同,应当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共同商定,不是其中一方来决定的事情。即使需要变更合同,也必须由订立合同的各方共同决定,三方订立合同,两方擅自改变,也就是两方将一方排除在外,被排除的一方自然不再被合同约束,这恐怕无可非议。

至于判决书关于被告许小丽参与诉讼的情况有此一说,要求被告许小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依据大概只是许小丽在法庭上所说的被告许小丽与被告王冬冬现已离婚。那么请问在申请贷款和发放贷款时此二人是否已经离婚,当时又是否在相关手续上签字,并且许小丽自己承认曾经以共同财产作为担保。另外,

2014年3月19日王军虎在孙莉娟递交信用社的情况说明上写了一段文字,承认孙莉娟、裴现功(借款人没有使用借款,由王冬冬使用了借款,借款人孙莉娟、裴现功不承担偿还此笔借款)白字黑字,岂能否认。

综上所述,印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极不负责且漏洞百出,让人难以信服和接受。对此判决有失公正,只能是骗子逍遥窃喜,受害人蒙屈含冤。难怪人说人善被人欺,好人不得好报。“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甭进来”,这形容的是旧社会的事,谁能想到今天还能看到这种现象,这不是保护优秀文化遗产,这是肮脏现象沉渣泛起。呜呼可悲,稀里糊涂,打马虎眼,厚此薄彼,究竟是为了掩盖什么,服务于什么目的?秃子头上偌大的虱子硬装看不见,不知是眼睛有病,还是心理有病,让人弄不明白,这种情况如何让人心存敬畏?如何维护法律的权威?

未完待续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法律文书模板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 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

中学化学中的“似是而非”

中学化学中的“似是而非” 在中学化学中,有许多物质的称号与其俗称、性质、分类、用途等不相吻合,归结如 下。 1、干冰是固态CO2的俗称,它并非是固态的水——冰;由于当它挥发变成气态的CO2 时,没留下任何〝湿〞的痕迹,外表又似冰,故把它叫做〝冰〞。 2、〝白铅〞是锌而不是铅。因其断面雪白,硬度与铅相仿所致。 3、〝黑金〞是铅的误称,因其断面灰黑且具金属光泽所致,并不是金。 4、〝银粉〞是铝粉,因其粉末为雪白色误称。 5、〝金粉〞是铜锌合金粉末的误称,因其合金有金黄色金属光泽所误。 6、〝石炭酸〞并非是酸,它是无机物苯酚的俗称,因它最早从煤焦油中提取又有酸性而得 名。 7、〝水银〞不是银是汞,因其常温下呈液态且为雪白色而得名。 8、过磷酸钙是Ca(H2PO4)2和CaSO4混合物的商品称号,其各化合物结构中并无过氧键。

9、纯碱Na2CO3是盐而非碱,因其水解,溶液呈碱性且水解产物中有NaOH而得名纯碱。 10、铅糖并非糖,因其有甜味而得名,它有毒,不可食用,其化学称号叫醋酸铅。 1l、甘油不是油,是多元醇〔丙三醇〕,因其无色、稀薄、有甜味,外观似油而得名。 12、水玻璃并不是玻璃,而是Na2SiO3水溶液的俗名,因其无色稀薄,既有粘性〔矿物胶〕 又不能熄灭、不受腐蚀而得名。 13、发烟硫酸并不发烟,而是构成的酸雾。〔SO3吸收水分构成的小液滴〕。 14、不锈钢不是相对不生锈,它也能因盐酸、稀H2SO4等强酸腐蚀而〝生锈’。 15、酚醛树脂不是酯,而是由苯酚跟甲醛发作缩聚反响生成的高分子化合物〔一种俗称电 木的塑料〕。 16、王水不是水,而是由浓盐酸跟浓硝酸以3:1的体积比混合的一种能氧化金、铂的强 氧化剂。 17、芬芳族化合物并不都有芬芳味。因其最早大多是从香精油、香树脂及其它具有香味的 物质中发现而得名的。这种以气息作为分类依据是不迷信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的通知 法办发[2009]25号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根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实际的需要,现将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印发给你们,请 认真执行。 2001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等4份补充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1]1号)中的法院刑事诉讼文书补充样式2,即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不再执行。 附件: 1、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2、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用)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_____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 (____)__刑初字第__号 公诉机关___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户籍所在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学校、住址,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与被告人的关系、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___人民检察院以___检_诉[____]__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_犯__罪,于____年__月__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____年__月__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被告人系未成年人(或者因本案涉及未成年被告人),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___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___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诉讼代理人___,被告人___及其法定代理人___、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___,证人___,鉴定人___,翻译人员___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理终结。 ___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 见)。 被告人___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法定代理人___……(概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意见、提供的有关证据)。

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刘颖杀夫案刑事判决书)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昆刑初字第045号 公诉机关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颖,女,1966年5月8日出生于内蒙古包头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包钢祁连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捕前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友谊19号街坊1区20栋71号;因本案于2004年9月9日被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包头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龚磊,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姜勇,内蒙古诚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包昆检刑诉(2004)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刘颖犯故意杀人罪,于2005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颖及其辩护人龚磊、姜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颖经常被其夫于景森酒后殴打。2004年9月7日晚,被害人于景森又与被告人刘颖发生争执,被告人刘颖于当晚去于景森的朋友张某某家居住。2004年9月8日晚7时许,被害人于景森打电话找被告人刘颖,被告人刘颖约被害人于景森在包头市昆都仑区东华货仓处见面,二人见面后,被告人刘颖与其夫于景森又发生争执,被害人于景森将被告人刘颖的手机扔在地上,朝被告人刘颖腿部踢了一脚,被告人刘颖用其当天从包百大楼买的单刃刀,连刺被害人于某某胸部六刀、四肢数刀,致被害人于景森死亡。经包头市公安局昆区分局法医鉴定,被害人于景森因心脏破裂,大失血死亡。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法医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颖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颖犯罪后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似是而非,似非而是。

似是而非,似非而是。 ---------------------------------------------------------------------------------------------------------------------- 文章来源::QQ技术https://www.wendangku.net/doc/691739867.html,/ 一颗心安静时间久了,一个人独自呆久了,就渐渐的想说些什么了,本来想撑到考完试再说的,可是似乎思绪跳跃已容不得我继续推后了,该吐槽了。那日看见小朋友准备回家了,突然很伤感,很心酸,但不是因为她,就是感觉前进的路上真就又剩一个人了,都坚强的坚持了这么久,也不知道还要多久,对接下来日子的迷茫一下子涌上心头。 有时候,就想大哭一场,因为心里憋屈。有时候,就是想疯癫一下,因为情绪低落。有时候,就是想破口大骂,因为心里不爽。有时候,就是想安安静静,因为真的我累了。有时候有些曾经不以为然的话能讲到心里去那是因为有了共鸣。莫伯伯说:生活不可能像你想象的那么好,但也不会像你想象的那么糟,我觉得人的脆弱和坚强都是超乎自己的想象的。有时,我可能脆弱的一句话就能泪流满面,有时,也发现自己咬着牙走了很长的路。 借用小鱼儿同学的日志调侃下自己:很早以前,我爸跟我说,男孩子,要么有才,要么有材。然后他看了我一眼告诉我,孩子,你适合走第一条。是吧,我也喜欢第一条,那是因为我真心走不了第二条。所以,就决定我要比别人付出更多的努力,更多的。 三个月来的成长之路,没有几天感到很清醒,一根筋的认为把教室坐满十个小时就是学习了,就是认真了,就是努力了。很显然,成绩单给了很直观的答案:雄啊,你错了。SO...瞬间感觉无所适从,感叹路在何方,感到情着实难堪。。。再次迷茫了 ,好为人师的我,迷茫了。 洪新、陈金说:你好好看书,没事的,其他的有我们呢! 少青说:雄啊,man点,男人怕什么。say i can do it to the mirror everymorning .成功哪能是随随便便的。 斌哥哥说:成长是偶然性的,谁知道到成长的那个时候是不是你已经准备好的那个了。 小朋友说:你长的就像考的上的! 继续骗骗自己吧,让行动继续行动! 猴妹妹说:你至少还是幸福的,还在为追求理想烦心。 还有晓丽这个人吧,可以恋爱但真不能太早嫁人,你的出嫁意味着我唯一的一个保姆没了。这人太好了,各种懂事,体贴。 有句话说,如果你想走的快,那么你一个人走就好了,但是如果你想走的久,那么请结伴同行。很庆幸成长的时候有你们,每个人就是需要一大堆的良友、挚友。对于你们的付出,珍惜、用心守候是我必须要做的。常怀感恩的心,感谢陪我成长的你们!谢谢! 之前成绩下来时候就开始怀疑自己的学习能力,问自己是不是不适合在这条路成长等等。当然,茅坑出来的我显然还不认输,已经骗了自己三个月了,不在乎再骗自己一个月的,到时再好好找自己算账吧。话说,一月六号晚上我看一段奥巴马的视频,大概就十五分钟,我一直循环看了三个小时,凌晨三点才滚回被窝。这人不但正能量,还很励志。 我喜欢奥巴马,读过奥巴马自创的人就会发现,他和林肯,罗斯福,普京等等的人有不同之处。有梦就有希望,有理想的人就能创造奇迹。他的成长和成就可以让震撼一代人,而我,是其中平凡的一个。 成长之路,一段人生,整个生活中,似是而非,似非其是。每个人都要而且必须要独立去解

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正文 第一章: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概念及二者的区别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 意思表示,是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之意思的行为。“意思”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心意图,而“表示”是指将内心意图表示于外部的行为【1】。 二:法律行为的概念 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核心,以产生、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的行为。换言之,法律行为是以发生私法上效果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它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法律行为是民法中最为核心的制度之一。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辅相成。尽管如此,但二者仍然存在明显的区别。只有正确区分它们,才能更好的了解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它们的区别如下: 第一,意思表示是一方的意思表示,若是双方或多方的意思表示,则会构成双方或者多方的法律行为。所以,从概念来比较,法律行为包含范围更加广泛。 第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不同。在意思表示中成立要件一般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和标的,这三者构成一个相辅相成的整体。但是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之外,还有可能存在法定的或者约定的特殊成立要件。 第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成立时间不同。意思表示的成立时间通常以意思表示的发出时间为准,而对于法律行为来说,若是单方法律行为,原则上以意思表示做出或到达为成立标准;如果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则以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合意为成立标准。 第四,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生效不同。意思表示发生效力后,并不一定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产生法律行为的效力,还要看该意思表示是否符合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第五,法律行为的解释与意思表示的解释是不同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以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为目的。它注重的是意思的真实性,而法律行为的解释不一定强调意思的真实。 第二章:意思表示瑕疵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 一:意思瑕疵的概念 意思表示瑕疵,在我国,被称为意思表示不真实。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事判决书范本(一审公诉案件用)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一审公诉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写明姓名、性不、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在何处)。 辩护人……(写明姓名、性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以被告人×××犯××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证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首先概述检察院指控的差不多内容,其次写明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辩护的要点)。 经审理查明,……(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假如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那个地点,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要紧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讲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本院认为,……〔依照查证属实的事实、情节和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一案多人的还应分清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和刑事责任),应否从宽或从严处理。关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和理由,应当有分析地表示采纳或予以批驳〕。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第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二、被告人×××……(写明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决定,以及这些财物的种类和数额。没有的不写此项)。” 第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分(如有追缴、退赔或没收财物的,续写为第二项)。” 第三、宣告无罪的,表述为: “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格式

第一审刑事裁判文书 1.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1)一审自然人犯罪案件刑事判决书格式 【文书格式】 ×××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注:上述内容构成文书的首部。 以下是文书正文,由事实和证据、理由、判决结果等内容构成。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法庭审查明的事实;其次写明经举证、质证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注:详写法院认定的事实、情节和证据。如果控、辩双方对事实、情节、证据有异议,应予分析否定。在这里,不仅要列举证据,而且要通过对主要证据的分析论证,来说明本判决认定的事实是正确无误的。必须坚决改变用空洞的“证据确凿”几个字来代替认定犯罪事实的具体证据的公式化的写法。

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_浅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1)论文

【摘要】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the basis of international law)是国际法学中的一个术语,指的是,国际法何以对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有拘束力。它是国际法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要解决与它紧密相连的另一国际法基本理论问题,即国际法是否是法律,国际法是否有法律约束力?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以及世界范围内资源的有限性,使得国家间的冲突成为可能。但另一方面,由于各国具有共同的利益,而单边追求本国利益又会受到其他国家的遏止(国际格局),所以,国际合作又成为每个国家的现实选择。为了规范国际社会行为主体的行为,国际法作出了法的要求与规章制度,与此同时随着现在全球范围内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越发密切,国际社会无论在内容、内涵层面上都得到了巨大的飞跃,全球的飞跃发展、出现的一系列新的全球问题使得对“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存在与否以及强弱的思考越发深刻。 【论文关键词】:效力依据强制力共同意志 【正文】 一、国际法的概念与产生国际法随着国际关系的形成与发展而产生。一般的概念上,国际法是指国家之间的“法”,国际社会上国家的存在是国际法产生的前提,在国际社会行为主体之间产生了范围广泛、内容深刻的联系与关系,为了调整这些关系,国际社会行为主体才在交往的实践中以“共同意志为基础、协商为方式”产生了一系列调整这些关系的有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国际法在更大程度上是以国际社会为基础,而国际社会与一般我们所称的社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国”成为了国际社会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交往主体。除了国家这一必不可少的主体要件外,“际”,即国家之间的相互交往同样是促使国际社会形成的一个不可或缺的要素。由此可知,国际法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若干国家同时存在;(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简言之,就是必须有国、有际。从国际法的概念当中我们已经认识到:国际法是调整、规范国际行为主体之相互行为。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行为根源于全球资源的有限性与对利益最大化追求之间的矛盾,换句话说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相互交往的行为是实现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的选择,因为随着科学技术与社会财富的增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地域的限制使得人类不得不寻求更广泛的空间来发展自己的实力,在此过程中"国家利益"表现出极强的意识控制力,每个国家为了自我利益的保护与争夺使得国际社会矛盾交结,战争等暴力、不公正的“国与国交往方式”终因矛盾的激化而展开,带来的不仅仅是社会财富的严重破坏更严重的是带来了国际社会的无续,国际社会的无续就使得国际行为主体之间的交往缺乏和平、稳定的环境,甚至“国国自危”。例如20世纪的两次人类世界大战使得人类从血与泪中理解到国际社会有续的重要性,认识到国际法的重要作用。国际法公正、平等等一系列原则与规范在人类不断发展的理性当中得到强化,逐渐为世界普遍接受。 二、国际法的效力依据国际法的效力依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拘束力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据,即国际法依据什么对国际行为主体具有约束的效力。按照上述中,国际法的形成是各国协议、共同同意的结果,无论是以条约或习惯还是其他协议都表现了国家的意志协调,也可以说的国家的同意。下面我以国内法与国际法的比较来试分析国际法的效力依据,这样的分析基于国家是国际社会的最主要组成因素、国内法的效力依据从未受到质疑以及“法”在国内法体系与国际法体系的共同点:强制,以及国际法与国内法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国内法的效力依据 1.法的概念对于法的产生与出现按照一般的传统理论可以理解为:法的本质是占统治地位的势力依靠公共强制力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必须,将其定义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但是随着商品经济已经在全

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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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宁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标 签】职务侵占罪,诈骗罪 【案 由】刑事案由 【法 院】基层法院 【地 域】北京市 【裁判时间】2015-04-21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单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文书种类】判决书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宁,男,32岁(1982年5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通州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俊强,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公诉刑诉(2015)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宁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鸿雁、代理检察员魏警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宁及其辩护人吴俊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 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后逃跑。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女,32岁,湖北省人)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款以消费等方式挥霍。后彭1多次询问贷款办理情况,并要求其还款,罗宁均以银行年底调息、公司批款手续后延等多个虚假理由推拖,后逃跑。 被告人罗宁于2014年8月13日在重庆市江北区被民警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宁的行为分别构成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等规定,对被告人罗宁予以惩处。 被告人罗宁对起诉书指控的职务侵占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起诉书指控的诈骗事实不成立,系借款纠纷。并表示没有能力退赔。辩护人除与罗宁一致的意见外,并辩称罗宁到案后如实供述职务侵占犯罪事实,应对其该罪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职务侵占 2014年1月,被告人罗宁在担任北京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通州X 路一分店经理期间,利用代收代理费的职务便利,将其代收的客户刘交付的中介费等业务款项共计人民币6.054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挥霍一空。自2014年1月16日起,被告人罗宁不再到店里上班,后逃跑。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罗宁供述,证人刘、杨、朱、吴证言,辨认笔录,X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劳动合同书、员工登记表、岗位职责说明、情况说明、无经济纠纷说明及发放工资记录、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交易保障服务合同、合作协议、控告书,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查询、汇款凭条、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诈骗 2013年12月29日,被告人罗宁在X公司通州X路一分店内,以能够帮助彭1办理大额贷款、需要保证金为由,让彭1将人民币23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次日,彭1在本市西城区通过汇款方式将23万元钱款转入罗宁建设银行账户(卡号:)。被告人罗宁收款当日将上述钱

一审判决书刑事案件

杨杰、阎天等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发布日期:2016-01-05浏览:35次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浙绍刑初字第5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海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阎天。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新,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启兵。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刚,安徽神州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汪才辉。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权峰,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5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季慧娈,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文虎,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郭伟俊,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乙(化名“刘瑶瑶”)。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辩护人丁哲瑜,浙江五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以绍检公一刑诉(2015)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杰、阎天、吴启兵、汪才辉、李某甲、吴某、李某乙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琳英出庭支持公诉,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建议补充侦查,本院决定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论法律行为中多重效力事由的共存(张 鲲)

论法律行为中多重效力事由的共存 张鲲 上传时间:2003-7-14 摘要:因仅假设非完全行为中只存在单一瑕疵效力事由,所以通常所谓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效力类型的划分具有局限性,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行为却可能发生多重效力事由共存的情况,本文对此时法律行为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为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提供理论支持。关键词:法律行为效力;效力事由共存;单一型效力;复杂型效力; 一、问题的提出 自十八世纪后半期以来,由德国潘德克吞学派提出并体现于民法典之中的法律行为制度成为近现代私法之根本概念。它作为落实私法自治原则的法技术构造物,君临民法的各个领域,成为民法总则的核心结构,对弘扬民法精神推动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功不可没。 法律行为的效力制度在整个法律行为制度中是其最关键的组成部分,根据民法的一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须具备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方可发生当事人所欲实现的法律效果,称完全的法律行为;欠缺成立要件者,不构成法律行为的法律事实,在法律上并不存在;而欠缺生效要件者,虽已成立却不生效,称不完全的行为。后者依据个案的不同性质,按照法律行为的价值体系,可分三类效力后果: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与各个效力后果相对应的各种情形我们称其为效力事由,它们均由法律明确规定之。总括而言,民法对此所采的原则是:其欠缺的要件,如属有关公益,则使之无效。如仅有关私益,则使之得撤销。如仅属程序的欠缺,则使之效力未定,俾资补正。[1](P476)根本以言之,效力的选择乃是基于一价值判断,民法此时竭力思虑者主要有二:利益与自由。按照行为对这些法益的侵害性质的不同,可划分为三类: 首先,与民法的基本价值背道而驰,严重侵犯法益的。它们可细分为三种:其一,违反公共利益、道德伦理的,如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无效。其二,违反禁令损害他人私益者,如损害第三人的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因其针对特定私益,所以有时令其产生相对无效,与前述之绝对无效形成对照,如BGB规定之预告登记。其三,与人之自由意志根本相背者,如心意保留、无行为能力人的契约无效。凡上列三种其违法性严重,民法对它们的制裁也是最为严厉的,在效力上表现为:当然、自始、确定的不生效力,犹如胎死腹中,无法回生,称其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次,侵害法益较重的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仅涉及表意人的私益,且利益和自由只是受到一定程度的侵害或仅是一种可能性。“受错误、恶意欺诈或胁迫影响的法律行为,其内容不一定是不当的,只不过表意人未能无错误地以及不受胁迫地决定行为是否应当发生效力而已[2](P373)”。径行规定无效,与交易秩序、当事人的利益和意志不见得必然有益,有矫枉过正之嫌。而当事人往往是其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所以先确定其有效,再赋予其撤销权。不但明确法律秩序状态,而且当事人可做出利益的最优选择,明显具有合理性。同时,法律对撤销权又在事由、时间、程序上加以限制。 再次,违法性最为轻微的效力待定的行为。仅关涉到意思表示人外部的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且是从程序上的角度着眼。其可分两类,要么关系到私人利益,如无权处分;要么起源

密斯.凡德罗似是而非的对称

1密斯.凡.德.罗似是而非的对称 原作者1!语法错误,,Robin Evans, 翻译:城市笔记人 【这是密斯设计的巴塞罗那展览馆当下的航测图,已经跟1929年的基地有所改动;例如,如右图,1929年时,展馆前面有一排柱子。】 【1986年复建起来的密斯.凡.德.罗(Ludwig Mies van der Rohe)设计的巴塞罗那展览馆。】 建筑并不一定总比它们的照片能够更好地展示它们,也未必就比那些从它们身上衍生出的理论更加堂皇。一切要视具体情形而定。作为密斯.凡.德.罗Ludwig Mies van der Rohe)最出名的作品之一,建于1929年的巴塞罗那展览馆(the Barcelona Pavalion),曾经就被用来去说明这一点。在他对巴塞罗那展览馆的批判性历史研究中,邦塔(Juan Pablo Bonta)就向我们显示了,展馆本身跟关于展馆的照片和文献比起来,倒是可怜的老三的原因。这个展馆存在的时间很短暂——仅仅存在了6个月——当时,也没有得到充分的媒体报导;然而,在这个建筑被拆除了25年之后,它却被抬到了大师杰作的位置上——而那些吹捧过这栋建筑的批评家们恰恰又都是那些从来没有真正见过它的人。于是,邦塔问了两个非常贴切的问题:为什么要等上这么久,而且,在展馆本身已经不在的状态下,又基于什么,批评家们做出了这样的判断?在阅读了邦塔的大作之后,我也开始把巴塞罗那展馆视为一种魅影,它的声誉建立在少数发表了的照片和一张不那么精确的平面这些蛛丝马迹的证据上(见图3)。于是,当巴塞罗那展览馆于1985年到1986年间被在原址复建之后,我造访了该建筑。

【图2,1986年(复建起来的)密斯.凡.德.罗设计的巴塞罗那德国展览馆。】 不对称性 如果有一件事情可以无需争辩,那就是巴塞罗那德国展览馆的非对称性。这一点,可以被理解成为是密斯.凡.德.罗对基地的某种回应。因为基地处在一个长条广场的端头、在一系列为了1929年巴塞罗那世博会修建的巨大而又不完全对称排列着的建筑们的横向主轴上(the major lateral axis)。这个不对称的展馆,骑在这根横轴上,恰恰在一处需要肯定对称性的地点上却把对称给破解了。跟德国馆相对应的是,在广场纵向的尽端处,那个代表着巴塞罗那城市的展馆木呆呆的对称立面。我们知道,密斯没有选择另外一处先前指定的基地,而是选择了这里。虽然第一个基地地处中央大道旁,但是不会受到世博会总体的轴线布局的影响。密斯故意选择了要在世博会展区的轴线上放上自己的建筑,然后将它拉到了两处现存的对称景象的要素之间:这块基地的前方有一排爱奥尼亚柱子【1929年的状况】,后面是一处户外楼梯。当密斯开始设计这个展馆的时候,他不停地画着从展馆平面中穿过的这根轴线,盘算着如何让不对称性去抵抗这根轴线。展馆背后通向附近陡坡上方的那一跑户外楼梯,戏剧性地强调了在这个位置上对于对称的消解,因为任何一个人从楼梯上走下的时候,都会看到沿着整个广场的轴线景观,然而,在近景上,朝下看到的却是密斯展馆那些飘浮和错位的屋顶和墙面。 很少有现代建筑能像密斯这个展馆那样如此刻意地对周围的环境充满敌意。只有卢斯(Adolf Loos)在维也纳圣.米歇尔广场(Michaelerplatz)上与皇宫对峙的没有装饰的大楼,能跟密斯有得一比。对巴塞罗那展览馆的实地考察会告诉我们,密斯的这栋建筑是以一种跟背景不和的方式在与背景发生关联。在这些情形中,建筑的不对称性一定要被理解成为某种“主动的攻击性”(aggressive),而不是被动的适应(not accommodating)。然而,正如邦塔所展示的那样,巴塞罗那展览馆的不对称性还跟当时德国的魏玛共和国(the Weimar Republic)的调和政治立场(the conciliatory political stance)有关。 最近,有人对密斯展馆给出了另外一种政治化的阐释,说这栋建筑代表的是第三帝国(Reprasentationspavillon for the German Reich)。最近,也有许多文献在谈论密斯在1933年到1937年间跟纳粹的自愿合作。虽然有人会为密斯开脱(认为密斯不过就是一位热爱自己国家的人,他对政治不感兴趣),终究,密斯身上还是溅上了诸多污点。但是,这些污点也会溅到密斯的建筑身上吗?这也正是我们对密斯始终保持的沉默很难理解的地方。密斯的沉默是一种对投降的拒绝吗?或是一种无法应答?吉迪翁(Sigfried Giedion)把密斯描写成为当夜色降临到身边时仍然安静却坚决地捍卫着自己启蒙现代性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 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审改判用,样式二) -法律文书 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11×××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二审改判用)(××××)×刑终字第××号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上诉 人(原审被告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和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犯××罪一案,于××××年××月××日作 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者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 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首先概述原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 理由和判处结果;其次概述上诉、辩护的意见;最后概述人民检察院在二审中提出的新意见)。经审理查明,……(首先写明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其次写 明二审据以定案的证据;最后针对上诉理由中与原判认定的事实、证据有异议的问题进行分析、认证。)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 法律规定,论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对于上诉人、辩护人或者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等在适用法律、定性处理方面的意见,应当 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全部改 判的,表述为:“一、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写明改判的具体内 容)。(刑期从……)”第二,部分改判的,表述为:“一、维持×××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维 持的具体内容);二、撤销×××人民法院(××××)×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的第×项,即……(写明撤销的具体内容);三、上诉人(原审被 告人)×××……(写明部分改判的具体内容)。(刑期从……)”。〕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院印) ××××年××月××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样式11的说明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三) 项的规定制订,供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受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或者公诉机关提出抗诉的刑事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原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 或者原判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经二审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时使用。二、本样式是按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模式设计的。如果条件变换,首部各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DOC)

浅析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其效力依据 摘要 法律效力是法律权威的根本来源,也是西方法学家一直争论不休的法理学核心问题。探讨这个问题,其中最值得我们研究的就是法律为什么有效的问题,即法的效力依据。各个法学派也都提出了自己独特的效力来源观,这三种观点又各自有所局限和不足,并且相互联系,相互补充。其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的法律效力论最具有典型意义。 关键词:法律效力概念法的实效效力依据凯尔森

目录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2)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2) (二)法的实效 (3) 二、法的效力依据 (3) (一)法律实证主义的逻辑效力观及其不足 (5) (二)自然法学派的伦理效力观及其不足 (6) (三)社会主义法学派的事实效力观及其不足 (7) (四)三种效力的区分与联系 (7) 三、结语 (8)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及区分 说到法律效力,我们就不得不提到这两类主体,一个是法律规范的颁布者,一个是对法律规范的接受者。法律效力是从颁布者的角度去理解的,对于接受者来讲则是服从的问题。这也是我们所要区分的法的效力与实效的问题。 (一)法律效力的概念 凯尔森代表的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效力就是指法律规范具有约束力,人们应当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那样行为,应当适用和服从法律规范。1体现的是法律效力的应然性,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实施,是具有普遍约束性的。法律效力是法律的本质性力量,规定着我们的行为模式。(二)法的实效 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通常,只有在公民的行为受到法律否定的评价的时候,他们才能最真切地感受到法律规范的效力。对于接受者来讲是服从的问题。每个公民服从法律的原因都不尽相同。有的基于宗教信仰,有的肯定法律的内在价值,并基于对法律的尊重,有的不认可法律的内在价值,甚至希望作出违法的事,但基于法律的威慑力而服从法律。2立法者们期待的,是法律能够现实地为人们所遵守,这就是法的现实效力,即法的实效。凯尔森在法学史上第一次提出了法律效力不同于法律实效的观点。两者之间有着质的不同,这也是正确理解凯尔森法律效力概念的重要一环。 1摘自凯尔森《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2

似是而非的成语解释是什么

似是而非的成语解释是什么 【注音】sì shì ér fēi 【出处】孔子曰:‘恶似而非者。’战国·邹·孟轲《孟子·尽心下》【解释】似:像;是:对;非:不对。好像是对的,实际上不对。 【用法】作谓语、定语、状语;指没弄懂 【结构】复句式 【相近词】以假乱真、张冠李戴 【相反词】天经地义、不刊之论 【押韵词】凯旋而归、处安思危、天网恢恢、早出晚归、少壮不努力,老大徒伤悲、累卵之危、平地起骨堆、蓬屋生辉、洞幽察微、乐极则悲。 【年代】古代 【灯谜】像又不像 【英文】specious 【德语】esscheintso,istabernichtso 【日文】正(ただ)しいようだが実際(じっさい)に正しくない,まやかし 【法语】vraienapparence,fauxenréalité 【成语故事】战国时期,庄子带学生游学各地,见伐木工人砍树

问为什么不去砍大树,工人说因为它已没有用处了。到了朋友家,仆人问杀鸡的事,主人说杀不会打鸣的鸡。庄子对学生说:“应该处于有用和无用之间,似是而非,这样才谁也抓不住把柄。” 【成语示例】同学们的讲解,有的似是而非,有的简直错得可笑。叶圣陶《文心》 【其它使用】 ◎这-段独唱,本是内心独白的性质,应该是最无遮掩的表达,应该是《咫尺天涯》一场中"三叩门"的前奏,人物的思想感情脉络应是与"三叩门"相衔接的,许秀云在这里,不应有似是而非的东西。 ◎某些以使用繁体字为时髦的个人与商家所写出的那些似是而非的错别字,更是令人难以容忍! ◎这样,在理论上是似是而非的,而在事实上却也是不可能的事。 ◎教师在正误时不仅要能指出对或错,而且要能对许许多多不合要求的、似是而非的发音作出分析,引导发音动作得到调整。 ◎解释词语要有科学性,表达要确切,要注意词语的内容、范围以及其他方面的特点,不能粗枝大叶、望文生义、似是而非。 ◎恽代英还指出,确有一些青年被"名人前辈"们说的"似是而非的话迷惑住了。 ◎这种个人化的对生活的抗争不但由于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而使人难以找到一个明晰的判断标准,其在种种现实的诱惑面前所进行的奋斗和努力也日益显得似是而非和软弱无力,从而彻底模糊了传统

高效课堂,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高效课堂: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陈大伟 在课堂教学因为表面化、形式化以致效率低下的背景下,有效教学、有效课堂的研究应运而生,有效教学、有效课堂的研究生发了高效课堂的概念和实践。我以为,有效教学研究大势所趋,过犹不及,高效课堂是一个似是而非的概念。 曾经和一位朋友交流,问为什么把有效课堂改成高效课堂研究。这位朋友说:“有效教学研究是一个伪命题,教学总是有一定效果的,也就是总是有效的,现在我们的研究是让效率变高。”我并不赞成这样的说法,因为并非所有的教学都是有效的。有效之“效”有效果、效益、效率等含义。效果是行为产生了预期的结果,没有产生预期结果的行为属于无效果的行为。一个简单的例子,课堂上老师对学生说“请大家看黑板”,有多少同学有跟随的行为,如果没有学生看黑板,教学就是没有效果的。到课堂上看一看,老师讲话没人听说多么普遍的现象,所以,“教学总是有一定效果的”的假设未必合理,让学生愿意跟随教师是有效教学最基础的一个研究。其次,有效果未必有效益,南辕北辙的教学行为比比皆是,比如我们让学生练习,本意是巩固和迁移知识,但过多的联系却扼杀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得不偿失,这就是有效果可能无效益的教学行为。对此,我自己的一个体会是“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合理性追求优先于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有效性选择”,教学手段和方法的选择要合乎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而教学目标和内容的合理性又不能以鼠目寸光的标准衡定,这也是有效教学需要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有了效果和效益的前提,研究有效率的教学才有可靠的基础和方向;也就是在满足前两者的基础上,我们才能研究如何提高教学效率,教学效率如何更合理、如何实现更合理的课堂教学效率本身就有很多需要研究的问题。所以,仅从效率本身研究是对有效教学的片面化,狭窄化,有效教学的研究并不过时。 从效率本身的角度,我是主张“合适效率”而不主张“高效”的。我们都应该承认,教学效率是由学生的学习活动(对大多数学科而言,我们可以进一步说是有学生比较紧张的智力活动带来的)带来的,“合适效率”是学生的学习活动强度和密度是合适的。真理向前迈进一步也就成了谬误,合适时我们追求的,但不要过度追求“高效”。因为“高效”需要高强度和高密度的学习活动支撑,而高强度、高密度的学习活动可能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古人就说“文武之道一张一弛”。人总不是机器,我们不能把学生当成机器,课堂上总要需要放松,需要身心从紧张到闲适的转换,需要从紧张到紧张的过度。在追求教学效率的时候,我们需要聆听另外一个声音“教育是慢的艺术”。 总结起来,站在学生身心健康、和谐发展(而不是执教者追求效率)角度,站在学生年段层次、个性特征有差异的角度,不仅从学生的学知识应对未来选拔和挑战,而且从学生要享受现实的愉悦的课堂生活的角度,我以为还是效率以合适为好,而不是越高效越好。 附带的一个角度同事的角度,一个常识是,高强度、高密度的学习活动在这节课把学生的油的榨干了,学生以疲惫的身心状态走进下一节的教室,后面老师的教学很吃力,也很吃亏。这一节的“高效”可能导致下一节的“失效”,这不是一种合作和协作的行为方式。 或许可以这样说,适可而止,高效课堂可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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