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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葛特诉桑德福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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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斯葛特诉桑德福特

斯葛特诉桑德福特

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19How.) 393(1857)

[案件事实]

本案的原告斯葛特(Dred Scott)是属于军医爱默生(John Emerson)的一个黑奴。1834年至1838年期间,斯葛特跟随爱默生先后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自由联邦领地的军营(Rock Island)里居住过4年。期间,斯葛特和另一个黑奴结婚,并出生了一个女儿,他们都成为爱默生的财产。1838年,斯葛特随从主人重新回到畜奴州密苏里州。1843年爱默生去世后,根据其遗嘱,斯葛特成为主人遗孀爱默生夫人的财产。

1846年,在白人废奴团体的帮助下,斯葛特向密苏里州地方法院提出申诉,要求获得人身自由,理由是斯葛特曾在自由州伊利诺伊州和威斯康星联邦领地居住过4年,而两地均禁止奴隶制,所以他在两地居住期间的身份应是自由人而非奴隶。根据州际之间相互尊重州法律的原则以及密苏里州“一旦自由,永远自由”的州法,斯葛特获得自由人身份之后,即使重新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其自由人身份也不应被剥夺。密苏里州地方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来在原告律师的努力下,该案件进入了联邦法院,因为其时爱默生夫人已再嫁,斯葛特在法律上被转让给爱默生夫人的弟弟桑弗特(John F. A. Sandford),而后者是纽约州的公民。由此,州际公民之间的法律冲突就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但在联邦法院,要解决的首要法律问题就是一个黑人奴隶是不是具有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经过漫长而艰辛的诉讼,斯葛特案终于在1856年2月上诉到最高法院。

[判决书节选]

首席大法官坦尼宣布法院判决如下:

在本案的辩论记录中,有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合众国巡回法院是否有管辖权来受理并判决这两个当事人之间诉讼?二是,如果它有管辖权,其判决是错的还是对的?

如前所述,这种争议的就源于美国政府本身独特的特征。尽管美国政府在其适当的行动范围中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但是,它并不拥有通常属于国家主权那些所有的权力。宪法一列举的方式赋予美国政府某些具体的权力,但无论立法部门、行政部门还是司法部门都不能合法地行使任何超越宪法明确限定的权威。在规制司法部门的过程中,法院对哪些案件具有管辖权都被特别地加以具体的列举和限定,除此之外的案件法院都无权受理。

简而言之,问题在于一个黑人(a negro),他的祖先被运到这个国家,并被当作奴隶出售,那么他是否能够成为合众国宪法所塑造和组建的政治共同体(political community)的成员,并因此而享有宪法保障的所有公民权利、特权和豁免权?其中一项权利就是在合众国法院就宪法具体规定的案件提起诉讼的权利。

我们将注意到,该请求(plea)适用于这一类人:祖先是非洲黑人、后被运到这个国家并作为奴隶出售和被人占有。因此,本院面临的唯一的问题是,这些奴隶的后裔被解放后,或者在他们出生前他们的父母已经自由,是不是一个州的公民,是不是合众国宪法使用的公民含义上的公民?这是在申辩中唯一有争议的问题,因此,本院的意见必须被理解为仅针对于这一类人,即那些被运到这个国家并被当作奴隶而出售的非洲人的后裔。

这类人的境况与印第安人的境况完全不同。无疑,后者并没有成为殖民地统治(the colonial communities)的一部分,无论在社会联系上还是在政府方面,他们从来没有搀乎殖民地统治。尽管他们是未开化的,但是他们是自由且独立的人民,他们结成了自己的部落和

部落联盟(nations and tribes),并由他们自己的法律来统治。这些政治共同体许多位于白人自称拥有最终统治权的领土上。但是,这种主张都承认要服从印第安自认为适当的占据这些领土的权利。无论英国政府还是殖民地政府都不能宣称或者行使对占据领土的部落或者部落联盟的统治,也不能宣称有权拥有该领土,除非这些部落或者部落联盟同意割让这些领土。这些印第安人政府被看作是外国政府,并当作外国政府来对待,就像汪洋大海已经将白人与红色人种隔开来;从最早的移民到英国殖民地一直到目前,他们的自由一直获得历届不同的政府的认可。我们一直和他们签订条约,在战争中寻求他们的同盟支持,而且组建这些印第安人政治共同体的人民也一直被我们看作是外国人,而不生活在我们的政治统治之下。无疑,他们像任何其他外国政府的国民(subjects)那样,可以根据国会的授权而归化,并成为一个州的公民和美国的公民;而且如果一个印第安人要离开他的部落联盟或部落,并居住在白人中间,他就会被赋予所有应当属于从外国移民的所有权利和特权。

我们接着考察该诉讼案件。

“合众国人民”和“公民”是同义词,所指相同。它们描述的是这样一个政治生命(political body),根据我们的共和制度,这个生命形成主权,他们拥有权力并通过其代表们来行使政府职能。他们就是我们常说的“主权人民”(sovereign people),每个公民都是这个人民中一员,也是这个主权的组成成员。我们面临的问题是,被告抗辩(plea in abatement)中所指的这类人,是不是组成这个人民的一部分,是不是这个主权的组成成员?我们认为他们不是,他们没有被包括在宪法中的“公民”一词中,宪法中的“公民”也没有打算把他们包括进来。因此他们就不能主张宪法规定并保障的合众国公民享有的任何权利和特权。相反,在宪法制定的时候,他们被当作一个附属的贱民,服从于处于支配地位的种族,不论他们被解放与否,依旧服从于该种族的权威,并且,除了拥有权力并把持政府的这些主权人民选择授予他们的权利之外,他们不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和特权。

这些法律规定是否正义,是否明智,不属本院的决定范围。这个问题的决定权属于政治权力或者立法权力;属于那些形成主权并制定宪法的人。本院的职责是,根据我们对该问题的最好理解来解释他们制定的宪法,并根据我们所能发现的宪法被通过时的真实意图和含义来实施宪法。

在讨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决不能混淆一州在其疆域范围内赋予的公民权(rights of citizenship)和作为联邦成员的公民权。一个人享有一州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并不必然意味着他就是合众国的公民。他可以享有作为一州公民所享有的所有权利和特权,但他却不享有任何其他州公民所享有的权利和特权。因为,在采用合众国宪法之前,任何一州都享有毋庸置疑的权利给它喜欢的任何人赋予公民资格(the character of citizen),并赋予他所有的公民权利。但是这个资格被限制在该州的疆界内,且不能赋予他在任何其他州享有超过万民法(laws of nations)和州际礼让(the comity of States)所保障的任何权利和特权。各州也没有因为采用合众国宪法而放弃了这项赋予公民权利和特权的权力。各州依然继续可以给外国人、或它认为适合的人、或任何阶层或种类的人赋予这些权利和特权,但是他并不因此而成为合众国宪法中所说的公民,也没有权利像这样在任何一个法院中起诉,也没有赋予他其他州的公民所享有的特权和豁免权。他所获得权利仅仅局限在该州所赋予他的权利。宪法已经授权国会有权利确立统一的归化规则,这项权利无疑是排他性的,这是本院的一贯主张。

因此,很显然,在通过宪法之后,任何州都不能以自己颁布法案或法律的方式,将一个新成员引入由合众国宪法所创建的政治共同体中。它不能通过使这个人成为本州一员的方式而使他成为这个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基于同样的理由,任何州亦不能将宪法不打算包括而打算排除的任何人或者某类人,引入这个由宪法创建的新的政治家庭(political family)。

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宪法中关于州公民应当享有的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s)和特权的

条款,是否包括了宪法通过时就在美国或者后来运入美国的非洲黑人种族,是否包括当时在某州已经获得解放或者后来应当在某州获得解放的非洲黑人种族?这些条款是否授权单个州就有权使这些人成为合众国公民,并且不需经其他州的同意,就赋予这些人在任何州中都享有完全的公民权利?是否无论何时这些人依照某州的法律获得自由并被提升到公民的地位上,合众国宪法就对他们发挥作用,并立即让他们享有在其他任何州的公民在这些州及其法院里所享有的全部特权?

本院认为,对这些问题的肯定回答都无法获得支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按照合众国宪法对公民的定义,复审原告就不能是密苏里州的公民,并且因此不享有在该州法院中起诉的权利。

的确,在宪法通过之时被各州认可为公民的任何人、任何阶层和种类的人,也都成了这个新的政治生命的公民,但不包括其他人。这个政治生命是由他们形成的,是为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代,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人。给这个新主权的公民所赋予的人身权利和特权,本来就打算只包括当时各州的成员,以及那些根据宪法条款和宪法赖以建立的原则而通过出生或者其他原因而成为成员的人。这个新主权是宪法通过之时那些分散在各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们所组成的一个联盟(the union),他们最后组成一个政治家庭。这个政治家庭的权力,因为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扩展到合众国的整个领土。它给予每个公民他不曾拥有的超出他所在州的权利和特权,并使他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与任何其他州的公民完全平等,从而使他成为了合众国的一个公民。

因此,这就有必要来确定,当宪法通过时各州的公民究竟是什么人。为此,我们必须回顾当时脱离大英不列颠并形成新主权的十三个殖民地的政体和制度,并把它们放在独立国家的位置上来考虑。我们必须考察个州在形成新主权的时候,究竟哪些人被这些州分别认可为自己国家的人民或者公民,究竟哪些人的权利和自由权受到了英国政府的侵害,究竟谁们宣布他们独立并用武力行使政府权力来保障他们的权利。

在本院看来,当时的立法和历史,以及《独立宣言》中所使用的语言都表明,作为奴隶运入的那个阶层的人及他们的后代,不论是否已经成为自由人,在当时都没有被认可为人民的一部分,那个著名的文件(指宪法――译者)也没有打算将这些人包括在那些一般性的文字之中(比如“公民”——译者)。

今天,要想了解在《独立宣言》公布和合众国宪法被制定和通过之时,文明和开化世界中普遍流行的关于这个不幸种族的公共意见,是很困难的。但是,美国欧洲国家的公共观念史都将这种看法直白地展现出来,以至于我们不会搞错这些观念。

在一个多世纪以来,这个种族就一直被当作一群低等的生命,不论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政治关系中,他们完全不适合于与白种人交往;他们是如此的低贱,以致于他们不享有任何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黑人因为能产生利益而被正当合法地沦为奴役状态。只要能产生利润,他可以被当作贸易或运输中的一件普通商品来买卖。在那时,这种意见在白种人的文明世界中根深蒂固且普遍流行。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政治上,这都被当作是公理,没有人想到要辩驳,或者想去辩驳。社会中每个等级和立场上的人在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中都遵守这种看法,无论是在私人追求中,还是在公共事务中,他们都从来没有怀疑过这种意见的正确性。

没有哪一个国家比英国政府和英国人民更加根深蒂固和一致地遵守这种意见。由此,这种在英国被接受和遵循的意见自然在他们建立在大西洋彼岸的殖民地中打上烙印。因此,在共同签署《独立宣言》和随后制定美国宪法的十三个殖民地中,非洲黑人被看作是一项财产而被蓄养和买卖。在不同的殖民地中,奴隶的数量有多有少,这根据奴隶劳动的价值多少而定。但是,似乎没有人对那时流行的这种意见的正确性提出质疑。

各个殖民地的立法为这一事实提供了肯定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我们原文照录了令人尊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这两个法律,是因为构成这些法律的语言

以及这些语言所形成的条款如此直白地规定了这个不幸种族低人一等的位置,人们不会产生误解。在独立革命开始的时候,这些法律依然有效,而且这些法律忠实地反映了立法者对他们所提到的这类人的情感状况,反映了这类人在十三个殖民地的整体位置,反映了起草《独立宣言》和确立州宪法和建立州政府的人们对这些人的观点和看法。这些法律表明,立法者打算在白种人和被他们沦为奴役状态的人之间建立永恒的和不可逾越的障碍,并把后者作为臣民施以绝对的专断权力来统治。他们被看作是一种低等的造物,白人与黑人或者混血儿之间的通婚被看作是不自然的和不道德的,并被作为犯罪来惩罚,不仅惩罚双方,而且惩罚参加婚礼的人。在这方面,也没有在自由的黑人或混血儿与奴隶之间做出区分,但这种耻辱,这种最深刻的歧视,深深地烙在了整个种族之上。

我们之所以提到这些历史事实,就是为了展示在种族问题上那时的政治家们挂在口头上的和行动中遵循的那些根深蒂固的意见。为了确定合众国宪法中使用的人的权利和人民的权利这些一般性术语时,是不是打算把这些人包括在内,或者给他们或他们的后代赋予宪法条款所保护的利益,我们这样做是有必要的。

而《独立宣言》的语言也是同样能说明问题。

《独立宣言》一开始宣称:“在人类事务的进程中,对于一群人民来说,当有必要来解除已经把他们与另一群人民联系在一起的政治纽带,并承认在尘世的各种权力中,自然法和自然的上帝赋予他们一种分离且处在平等位置上的权力,这时,对人类想法的庄重回应就要求他们应当宣布促使他们分离的原因。”

它接着继续说:“我们主张这些真理是不正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某些不可剥离的权利,其中就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护这些权利,人们中间才建立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形式的政府开始破坏这些目标,人民就有权力改变或者废除这个政府并在上述人权原则的基础上建立新的政府。”

上面所引用的一般性文字似乎包括了所有的人类,如果这些文字在今天被运用到类似的文件中,我们一定会这么理解的。但是,处于奴役状态的非洲黑人并没有打算被包括在内,他们并没有构成起草并通过这个宣言的人民的一部分,这一点是清清楚楚无需争辩的,因为如果这个宣言的语言(按照当时的理解)包括了这些人,那么那些起草《独立宣言》的杰出人士的行为就与他们所主张的原则完全地显而易见地不一致。由此,这些人士将无法获得人类的同情(他们曾非常自信地诉诸人类的同情心),而肯定会得到普遍的非难和谴责。

然而,这个宣言的起草者都是伟人,他们学识渊博,具有很强的荣誉感,根本就不可能出现主张的原则与他们行动遵守的原则不相一致的情况。他们完全理解他们所使用的语言的含义,也理解这些语言是如何被其他人理解的。他们知道文明世界的任何角落,都不会将黑人种族包括在内。人们一致公认,黑人种族被排斥在文明政府和国家之外,注定要生活在奴役状态之中。起草者的言行遵照那时确立的这些信条和原则,并采用那时的普通语汇,没有会对这些语汇产生误解。

在宪法被通过的时候,公共意见的状况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这同样也可以从宪法条款和语言中找到证明。

简短的宪法序言指出宪法是由谁制定的,为了什么目的,并保护谁的利益。它宣布:宪法是由合众国的人民所制定的,也就是说,是由各州的不同政治共同体的成员所制定的;宪法的伟大目标是保护合众国人民及其子孙后代的自由福祉。宪法规定如何行使赋予政府的权力和保护公民享有的特权时,宪法序言都是用一般的术语提到合众国人民和各州公民。它并没有定义这些术语所打算包括的哪类人,也没有定义究竟谁应当被看作是公民和人民的一员。它所采用的术语如此易于理解,以至于进一步给与描述或者定义是没有必要的。

但是,宪法中有两个条款直接而明确地指出黑人种族是一个被隔离开来的阶层,并清楚地表明他们没有被看作是政府成立时的人民或者公民的一部分。

其中一个条款规定只要这十三州任何适当,就可以将输入奴隶的权利保留到1808年。宪法在此批准输入的无疑是指我们这里所说的这个种族,因为在美国奴隶贸易一直限于这种种族。另一个条款规定各州相互保证维护奴隶主人的财产权,奴隶一旦逃脱劳役,或者在他们各自的领土中发现逃奴,它们就会将他们交给主人。因此,根据前面这个条款,制定宪法的人民直接批准并授权在20年的时间里可以当财产一样来买卖奴隶和储奴。根据后面这个条款,只要当时成立的联邦政府能够容忍,各州就保证以宪法具体规定的方式来维护和支持奴隶主人的权利。总而言之,这两个条款表明,无论是这里所提到的这类人,还是他们的后代,都没有包括在宪法保护的任何条款之中。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个条款并没有打算将自由的福祉赋予他们及其后代,也没有打算给他们赋予详细提供给公民的那些人身权利。

事实上,当我们回顾那个时候黑人种族在各州的条件,不可能相信宪法上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和特权打算惠及他们。

的确,在联盟(the Union)的一些地区,人们发现黑人种族不适合那里的气候,因此对主人无利可图,在《独立宣言》通过的时候,那里几乎没有奴隶。当宪法通过的时候,在其中的一个州奴隶制已经彻底消亡,而在另外几个州,也开始采取措施逐步取消奴隶制。但是,这种变化并不是因为对这个种族的观念发生了变化,而是因为从经验中发现,这些州的气候和生产方式不适合奴隶劳动。一些州,那里的奴隶制已经消亡或者接近消亡,但却积极从事奴隶贸易,他们在非洲海岸获得奴隶这种货物,并把他们卖到联盟的其他那些气候和生活方式适合奴隶劳动从而使奴隶劳动有利可图的地区。

为了支持上述命题,我们可以再来考察一下各州的立法中那些直白而毫不含糊的语言。其中一些法律是在《独立宣言》通过之后宪法通过之前制定的,一些是联邦政府开始运作以来制定的。

在此,我们不许特别考察目前储奴州的立法。对于这些州,毋庸置疑,黑人种族从来没有被看作是州人民或公民的一部分。如果我们转向那些奴隶制已经消亡或者采取措施废除奴隶制的各州立法,就会发现相同的意见和原则在这里也同样根深蒂固并得到遵循。

因此,各州的立法明白无误地显示出在宪法通过时以及此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在制定该宪法的十三州中整个存在着黑人种族处于屈从地位的低人一等现象;如果假定法律的制定者在那时将他们已经打上卑贱烙印的生命看作是公民伙伴(fellow-citizens)或者主权的成员,这很难说是对这些州给予了应当的尊重;出于对这些州主权的尊重,我们必须假定这些州主权认为给这个种族深深地打上卑贱低下的持久烙印是正当的和必要的;或者说如果假定这些州的主权者在制宪会议上将这个种族看作是自己的组成部分,或者它们设计宪法条款来细致地保护其公民的安全、自由和权利时将这个种族包括在内,那也很难说给这些州给予了应当的尊重。我们很难假定这些州的主权者想在整个合众国这个新的政治生命中保护这种种族的权利、特权和地位,而在它们自己的统治范围内拒绝提供这种保护。

另外,当我们发现每个州都把归化的权力完全交给国会,从而防止其他州轻率地或者不恰当地接受其他国家的移民时,我们肯定可以发现,各州从来没有保留将形形色色的人转化为公民这一更为重要的权力。宪法从通过起就明显地剥夺了各州通过立法将任何人作为公民引入合众国这个政治大家庭的权力。

除了我们提到的这些所有大量证据,我们可以指出国会一直反复通过立法对宪法做出了与我们相同的解释。有三个法律,其中两个是在政府成立之后立即制定的。这两个立法尤其值得注意,因为参与该立法的许多是那些支持制定宪法并积极促成宪法通过的人,他们肯定知道在这部深思熟虑的文件中,他们所使用的“合众国人民”和“公民”概念的含义。

在这些问题上,政府的行政部门与这种立法非常协调。1821年当这样的问题呈交到司法部长William Wirt那里,他做出决定认为国会立法中所使用的“公民”一词与宪法中所使用的含义是一样的,而且按照宪法和国会立法的意思,自由的有色人种不是公民。这种意见

也被最后来的司法部长Caleb Cushing所坚持,而且国务卿也持同样的意见,在近期的个案中,他拒绝给这些人“合众国公民”的护照。

但是,据说一个人尽管不拥有属于公民的所有的权利(比如投票权,担任官职的权利),但仍然可以是公民,并被赋予公民的身份。当他进入另一个州的时候,尽管该州可以根据本州类似身份或阶层的人的权利来定夺他的权利,并且拒绝给他完全的公民身份,但是,他依然被赋予了被认可为公民的权利。

这种主张忽略了我们所讨论的宪法条款的语言。

无疑,一个人尽管不能分享政治权力,不能担任特定的官职,但时,他可以仍然成为公民,也就是成为构成主权的共同体成员。妇女和少数民族属于这政治大家庭中的一部分,却不能投票,当对于投票和担任官职做出财产限制的时候,那些不符合投票和担任管制资格的人依然是公民。

同样,一个人甚至可以不是州的公民,但仍然可以被州法赋予了投票的权利。在一些州中,外国人没有被归化却容许投票。州可以给自由的黑人和混血儿赋予投票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将他变成了州的公民,更不用说合众国的公民了。宪法条款在其他州所赋予的特权和豁免权并不是适用于他们。

宪法中仅有的两个针对非洲种族并把他们包括在内的条款,都把非洲种族作为财产,并规定政府有保护这种财产的职责;宪法中在找不到任何与这个种族相关的其他权力。作为一个根据授权而获得特定权力的政府,它行使任何超过这两个条款规定的权力都没有宪法的依据。除了为保护财产所有者的权利这个目的外,合众国政府没有权利为了其他任何目的来干涉与这个种族相关的事务,它把这个权利完全留给了各州。不论这个种族的人是否被解放,各州都可按照它们所认为的正义、人道、社会利益和社会安全的要求来处理这些事务。很明显,各州想把这个权力完全保留给它们自身。

我们推测,没有人会认为在欧洲文明国家或者这个国家中,有关这个不幸种族的公共意见或公共情感的任何变化将会使本院对于宪法文字的解释采取比这个文件在制定和通过时的本意更为自由的解释,从而支持这种种族的利益。无论任何法庭在解释宪法方面完全不可能接受这种主张。任何宪法条款如果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这个文件自身规定了修改这些条款的方式。但是只要这些条款没有被修改,那目前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必须和宪法在通过时的理解一样。通过时的宪法和我们现在面对的宪法不仅文字相同,而且含义也相同,它们给政府授予了同样的权力,为公民保留和保护同样的权利和特权,而且只要宪法继续以现在的面目出现,那么不仅宪法的文字现在保持未变,而且现在宪法的含义和意图与宪法制定后由合众国人民投票通过时的含义和意图也保持未变。任何其他的解释规则都会取消本院的司法特性,并使它仅仅成为大众意见或时代激情的简单反映。宪法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本院的。宪法给本院寄予了更高且更为严肃的期望,本院在履行这个职责中决不能踌躇动摇。

基于对这个问题的周详细致的考虑,本院的意见是:根据已陈述的事实,德拉德·斯葛特不是密苏里州的在合众国宪法意义上的公民,不享有诸如在该州法院中起诉这样的权利;因此,巡回法院对这个案件就没有管辖权,对抗辩(plea in abatement)的裁决是错误的。

但是,在我们继续审查本案的实质内容时,应当注意到有种反对意见认为本院没有决定这个问题的司法权威。这种反对意见认为,既然本院决定巡回法院对本案诉讼请求(plea in abatement)的管辖权,那么就没有权利审理因为不服而提出的任何问题,本院关于这个问题的任何说法都是超越司法的,因而仅仅是一些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附带意见(obiter dicta)。

这是一种显而易见的错误,无疑,本院的管辖范围包括了修改上诉法院的判决,本院可以由于判决纪录中的任何错误而修改该判决,无论是在一个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中做出错误的判决,还是出现了其他的实质错误,而且无论是否基于程序的抗辩(a plea in abatement or not)。

因此,我们接下来要审查原告所依据的事实是否赋予了他获得自由的权利。

再考虑这种争议的时候,产生两个问题。其一,原告和他的家人是不是因为呆在了上述合众国的领土中就在密苏里州获得了自由?其二,如果他们并不因此获得自由,斯葛特本身是不是因为移居到伊利诺斯州的Rock Island而获得自由呢?

让我们先考察第一个问题。

原告所依据的国会法案宣布,奴隶制度和强制劳役(involuntary servitude),除非作为对犯罪的惩罚,须永远在由法国出让的、名叫路易斯安那的整个地区予以禁止,该地区处在北纬36度30分以北,但不被包括在密苏里州的边界范围内。在开始这部分审查的时候,我们所面临的困难是,根据宪法授予国会的任何权力,国会是否被授权通过这个法律;因为,如果宪法并未授予这个权力,那么宣布这个法律无效,从而使国会无法给根据任何州法律作为奴隶而被人拥有的任何人赋予自由,就是本院的责任。

原告的辩护人一直极力强调宪法中授予国会有权“废除和制定有关领土或属于合众国财产的所有必要的规则和法规”这个条款;但是在本院看来,这个条款和目前的争议没有关系,而该条款中所授予的权力,不论它是什么样的权力,都仅限于而且当时也试图使之仅限于当时属于合众国或者合众国主张的领土,仅限于与大不列颠签定的条约所确定的边界内,不能影响后来从外国政府那里获得的领土。它是一个仅适用于一片既知的特定领土的特殊条款,以便应付当时面临的紧急情况,而没有更多的意含。

然而,我们并不是说要质疑国会在这方面的权力。通过接纳新州而扩张合众国领土的权力是被明确地授予了的;而所有政府部门在解释这个权力时都认为它授予了取得领土的权力,这些领土当时并不适合于被纳入合众国,但以后一旦人口和情况允许就可以被接纳进来。这样取得的一片领土是要成为一个州而不是作为一个殖民地由国会持有并以绝对权威进行统治。而既然接纳一个新州是否合适应由国会合理自由裁量,那么为了这个目的而取得土地的权力——该土地由合众国持有,直至它达到适当的条件可以成为一个与他州平等的州——必须取决于相同的裁量。这是一个由政府的政治部门(political department)而不是司法机关决定的问题;并且不论政府的政治部门承认哪片土地属于合众国的范围之内,司法部门也就必须承认,并在它之内实施合众国的法律(只要这些法律能够被适用),并且在这个土地范围内维护政府的权威和权利,还有宪法保障的个体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想说的全部就是:既然在宪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以确定联邦政府对在一片这样取得的土地内的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可以行使的权力,本院就必须求诸宪法中的条款和原则以及它对权力的分配(distribution of powers),以确定本院的判决所应依据的规则和原则。

以这个规则为指导,我们可以有把握地断定,迁移到属于合众国人民的一片土地上的合众国公民,不能被看作是被殖民者,以为他们仅仅依赖于联邦政府的意志,由联邦政府随心所欲地用强加的法律进行统治。我们的政府赖以存在的原则,赖以继续存在的唯一的原则,就是各州联盟。在这个联盟中,在它们各自的边界范围内,各州在内部事务上是独立的且享有主权的。它们因一个联邦政府而结合成一个民族,这个联邦政府享有由各州人民委托的某些列举的、有限的权力,并在合众国领土范围内、在这些被委托的权力的范围内行使最高的权威。因此,联邦政府取得和维持殖民地和附属性土地,并想对这些土地进行不受限制的立法,这种权力与联邦政府目前的存在形式是相抵触的。不论联邦政府取得什么,它都是为了创建它的各州的人民的利益。联邦政府是他们的托管人,赋有促进联邦整体人民的利益的职责,并为此而行使被授予的特定权力。

在我们的宪法和政体下,国会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权力不可能仅仅是一种自由裁量的权力。联邦政府的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与特权是由宪法本身明确规定的。并且,当这片土地变成了联邦政府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就以创建它的那些人赋予它的资格来拥有这片土地。联邦政府以宪法严格规定和限制的它对公民的权力来拥有这片土地,联邦政府因宪法而获得了存

在,也仅凭宪法而得以作为一个政府和主权而继续存在。它不享有任何超过宪法的权力;并且,当它进入合众国的一片土地时,它也不能置它的资格(character)于不顾而行使宪法没有授予它的任意的或专断的权力。联邦政府也不能脱离合众国公民和它依据宪法的规定而向他们承担的责任而为自己创造一种新的资格。这片土地,作为合众国的一部分,联邦政府和公民都以宪法的权威、以宪法规定的和划分的各自享有的权利而进入;联邦政府不能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行使任何超过宪法所赋予的权力,也不能否定宪法保留的任何权利。

这些与人身权利相关的权力,包括其他权力(在这里没有必要列举),在宪法中以明示的和肯定的措辞,拒绝授予联邦政府;而私人财产权利则得到同等细心的保护。因此,财产权与人身权结合起来被宪法第五修正案置于同等的地位,该修正案规定没有任何人可以不经正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而国会的法案仅仅因公民自己进入或把自己的财产带入合众国的特定的一片土地,就剥夺一个未曾犯下任何不法罪行的公民的自由和财产,很难说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尊严。

我们谈到的对公民人身和财产的权力,非但未授予国会,反而以明示条款而拒绝授予国会,国会被禁止行使这样的权力。这一禁止并不仅限于对各州适用,而且它的文字表达是一般性的,禁止适用于宪法授予国会可以行使立法权的整个地区,包括这个地区中依然处在地方政府(Territorial Government)和州政府管辖下的部分。

然而,似乎有人认为奴隶所有权(property in a slave)和其他所有权之间存在差别,因此在解释合众国宪法的时候就必须对奴隶财产适用不同的规则。在论辩中,还详细引证了国际法和国际惯例,杰出的法学家对奴隶主和奴隶关系以及他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论述,还有各国政府可能对奴隶所有权行使的权力。

但是,在考虑我们面临的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记住这一点:在合众国的人民和政府之间并不存在国际法,国际法也不干涉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政府的权力和在政府之下的公民的权利已经在肯定而切实的章程(regulations)中明白无误地写明。合众国人民已经委托给政府一定的列举权力,同时禁止它行使其他权力。除了享有合众国公民授予的权力外,政府对一个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没有任何权力。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或者政治家或法学家对奴隶主和奴隶关系的推理,都不能扩大政府的权力,也不能剥夺公民保留给自己的权利。如果宪法承认奴隶主的奴隶所有权,并未区分一个公民拥有的这种财产和其他财产,那么在合众国权威之下的任何机构(tribunal),不论它是立法、行政还是司法机构,都没有权利作出这样的一个区分,或者否定这种财产享有为保护私人财产不受政府侵犯而规定的条款和保护所带来的利益。

就像我们在本判决的前面的部分在论述另外一个问题时所说的那样,奴隶财产权已经得到宪法独特而明确的确认。而对奴隶的买卖权,就像一件普通的商品或者财产一样,宪法保证合众国的公民可以在二十年内,在任何愿意保留奴隶制的州,享有这种权利。并且政府也已明确保证如果奴隶从他的主人处逃离的话,在未来的任何时候都保护这种财产。这些都是以清楚的文字规定的,这些规定是如此清楚,以致根本不可能产生误解。而且在宪法中也找不到任何文字能让政府对奴隶财产行使更大的权力,或者使它有权对这种财产的保护少于对任何其他种类的财产的保护。授予政府的唯一权力就是随着捍卫和保护奴隶主权利的职责而产生的权力。

根据这些理由,本院的意见是,禁止合众国公民在前面提到的那条纬线以北的地区内持有和拥有这种财产的国会法案,得不到宪法的支持,因此它是无效的;不论是德里得·斯葛特,还是他的家庭中的任何成员,都不因被带入这个地区而获得自由;即使他们的主人是意图成为那里的永久居民而把他们带入了该地区。

[问题与思考]

1、本案在诉讼主体的认定中,坦尼大法官为什么要把印第安人与黑人作比较,这样的

比较在法律诉讼上是必要的吗?如果没有必要,为什么坦尼大法官要这么做呢?

2、在谈尼大法官关于人民与公民关系的论述中,坦尼认为,“合众国人民”与“公民”

是同义词。所谓“人民”就是“他们拥有权力并通过其代表们来行使政府职能”,这意味着“人民”就是具有选举其代表的资格的人。美国宪法第一章第二节第二条规定也规定“众议员应有所在州的人民每2年所选举的成员组成”,也是说“人民”可以选举众议员。而“公民”就是规定在宪法之中,享有权利和特权的人。如果说“公民”与“人民”是同义词,那么,是不是说不具有选举权的白人妇女和儿童就不具有“公民”的权利和特权?如果组成“人民”成员的“公民”是由宪法所规定的,那么在宪法制定之前,制定美国宪法的“我们人民”的成员由是如何确定的呢?你认为坦尼关于“人民”与“公民”的理论能够成立吗?为什么?

3、

[分析和讨论]

本案争议的法律问题是:进入自由州获得自由人身份的原告回到蓄奴州之后,是否依然能取得自由人的身份?在这理解这个法律问题时,需要理解该案的背景,即黑人在当时美国所面临的问题。尽管美国宪法被看作是基于人民共和和自由人权的宪政原则建立起来的,但是这些自由人权以及人民共和仅仅局限于盎格鲁-萨克逊人,与当时的印第安人无关(他们属于依附民族),也与黑人无关,他们在美国宪法中被明确规定为奴隶,作为白人的财产而存在,这尤其体现在宪法中的“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中。而且按照二元联邦制的宪政架构,黑人作为财产属于州管理的事务,黑人是否解放为自由人,属于州事务,联邦政府不能宣布其为自由人。在美国建国的13个州中,有7个自由州,6个蓄奴州。但随着美国工业化的发展,南北双方对于奴隶制的分歧越来越大,奴隶制问题越来越成为美国政治的核心问题,这导致在美国向西扩展领土的过程中,新增加的州究竟是自由州,还是蓄奴州成为美国政治的关键,因为这决定了双方在美国国会中的政治力量对比。好在,到1819年,美国的22个州中11个自由州,11个蓄奴州,势均力敌。但在1819年密苏里州要求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联邦时,就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好在第二年缅因州也要求加入联邦。在这种情况下,南北双方达成妥协,接受密苏里州以蓄奴州身份加入联邦,缅因州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为了防止以后发生类似的冲突,双方同意以北纬36度30分为界,对尚待加入的新州路易斯安那领地进行划分,北方禁止奴隶制,南方允许奴隶制,这就是所谓的1820年“密苏里妥协法案”。本案原告斯葛特来自蓄奴州密苏里州,他进入北方的自由州伊利诺斯获得了自由的身份,由此才产生了本案的问题,当他再回到蓄奴州密苏里州时,他在北方州获得自由身份是否依然保持呢?

为了解决这个实质问题(即黑人的身份问题),坦尼大法官首先讨论程序问题,即这个案件是否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如果我们记得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中如何在实体与程序之间建构了一个迷宫般的复杂结构,那么,我们也需要特别留心坦尼大法官在实如何在实体与程序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案件进入最高法院的时候,美国政治生活中关于奴隶制的争论已

经处于白热化的状态,差不多到了内战的边缘。国会中双方基本上势均力敌,北方虽然略占优势,可南方毫不妥协,于是人们寄希望于年的总统大选,可是,宪法中确立的三个最高国家机构中的两个已经无力解决奴隶制问题,最高法院能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是对联高法院的考验,也是对美国宪法的考验。可以说,才是美国的最高法院和美国宪法处在十字路口。

如果从这个政治背景看,坦尼大法官首先面临的是一个政治决断,即最高法院要不要卷入到解决奴隶制这个难题中,或者说最高法院要不要在奴隶制问题上发表政治见解。从美国宪法的设计看,国会、总统和最高法院代表了美国人民的不同利益和需求。国会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各地方人民的利益,它更多的是地方利益的协调,从南北双方争夺自由州和蓄奴州的数目就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点,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也是地方利益的妥协。总统在某种意义上代表了全国人民的利益,尽管总统选举是按照各州的选举任团产生的,但总统从来不是简单地地方利益的代表者,而是全国政治利益的代表者,因此总统更多靠政治路线上的主张来赢得选举的。比较之下,最高法院却作为宪法的阐释者,代表的人民的根本价值和信念,是比国会和总统所代表的人民当下利益更为长久的、更为基本的价值。如果用德沃金的区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说,国会和总统代表人民追求的是政策,那么最高法院代表人民追求的是原则。从这个角度看,但奴隶制问题在政治政策层面难以解决的时候,最高法院从宪法的角度来阐述美国人民在这个问题上的基本原则和立场无疑是适当的,而且是及时的。

由此而来的问题关键在于:最高法院准备在奴隶制上宣布怎样的宪法原则?是支持奴隶制,还是反对奴隶制?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宪法解释问题,而是取决于对最高法院对美国当时的政治状况、民情以及美国政治未来作出的判断。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坦尼大法官已经准备好宣布美国宪法支持奴隶制,密苏里妥协法案违宪无效。尽管坦尼大法官本人早就解放了自己家的奴隶,用实际行动反对奴隶制,但他在这个案件中显然做出一个极其糟糕的政治判断,一直与这个案件被看作是美国内战的导火索。这一说法可能有点夸大了,因为奴隶制问题已经将美国政治逼入困境,最高法院无论如何也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彻底改变宪法,重建美国政治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没有妥协机制,只能依靠战争来解决。但是,从历史的眼光看,由于战后奴隶制在宪法上被取消了,于是这个案件就成为最糟糕的案件。假如南北内战的结果是南方获胜,也许这个案件被看作是最伟大的判决。

如果我们暂且不讨论坦尼的政治判断是否正确。单纯从法律修辞技术的角度来看,那么选择程序问题入手,无疑是非常聪明的举动。程序是唯一属于法院的政治领地,任何政治问题一旦变成程序问题,法院就自动获得了专属权;同时,程序还是法院最安全的避难所,任何难以解决的棘手问题只要变成程序问题,就可以排除在法院的之外。程序让法院在司法与政治领域之间保持了必要的弹性,法院既可通过程序把自己的权力深入政治领域,也可通过程序来远离左右为难的政治争纷,而保持自己独立、超然以及一贯正确的权威形象。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马歇尔就是通过程序回避了向国务卿办法令状的政治难题,同时也通过这个程序扩展了违宪审查的权力。而在本案中,不同于马歇尔,坦尼并不想将奴隶制这个政治难题排出在法院的管辖之外,而是力图将奴隶制问题纳入自己的权力范围。为此,他试图在程序在实体之间形成有效的互动,通过程序上否定联邦法院对该案的管辖权,阐述了黑人不是美国宪法中所说的“联邦政府的公民”而属于“财产”的宪法原则,正是依赖程序问题中确立的这一原则,坦尼轻而易举地否定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是违宪的,因为既然奴隶是财产,就不属于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国会也就没有权力来规定奴隶解放问题,斯葛特自然不会因为进入自由州而获得永远自由的身份。

从程序的角度,坦尼大法官试图论证本案不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范围,表面看就像马伯里案一样,试图把这个棘手的案件排除在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外,但实际上,坦尼大法官试图通过程序上否定黑人在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阐述黑人不属于美国宪法上所说的联邦政府的公民而属于私人财产这个原则。为此,坦尼大法官首先从抽象的政治哲学入后,来讨论“美国公民”究竟意味着什么?

在判决书的一开始,坦尼大法官首先讨论印第安人的例子。印第安人尽管居住在美国的领土上,但是,他们一直被看作是外国人,而不受美国政府的统治。“他们像任何其他外国政府的国民(subjects)那样,可以根据国会的授权而归化,并成为一个州的公民和美国的公民;而且如果一个印第安人要离开他的部落联盟或部落,并居住在白人中间,他就会被赋予所有应当属于从外国移民的所有权利和特权。”如果我们熟悉了迈金托什案和切诺基部族案,对这种阐述并不陌生,尽管坦尼不同意马歇尔在切诺基部族案中的观点,认为印地安人是外国人。

坦尼大法官之所以提到印第安人,表面上似乎为了比较黑人的境况不同于印第安人。从法律诉讼的角度讲,这样的比较毫无意义,因为黑人是不是由公民身份,仅仅与宪法和法律有关,与其它任何群体没有关系。但这样的比较在修辞上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提出众所周知的印地安人,恰恰是为了说明美国公民身份的特点:即在美国的领土上扎根居住的人并不能天然地成为美国的公民,美国的公民身份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在政治共同体的建构过程中人为的确立起来的。这样就形成一种强烈的暗示,意味着在本案中,“祖先是非洲黑人、后被运到这个国家并作为奴隶出售和被人占有”这样一群人,尽管已经在美国的领土上扎根生长了,甚至有些人的父母都已经取得了自由人的身份,但他们也同样并不能天然地成为美国的公民。正是这种强烈的对比与暗示,使人们意识到,在美国黑人的公民身份依然是一个问题,而不像常识想想的那样,以为祖祖辈辈在一个国家居住就天然地成了这个国家的公民,这个国家也就天然地成为自己的国家。由此,公民身份问题涉及到美国这个政治共同体建构的问题,这样坦尼大法官自然而然地将问题导向美国的构成这个政治哲学问题。

坦尼大法官首先从人民主权的政治哲学出发,阐述了合众国人民与合众国这个全新的政治生命的建立之间的内在关系,从而主张“合众国人民”和“公民”是同义词。这样抽象的政治哲学的讨论实际上为“公民”概念下了一个非常严格的定义,以致于产生这样一些基本的命题:一是,各州自己有权力来确定哪些人属于本州的公民,州公民与合众国公民有着严格的区别;二是,合众国成立之后,各州给某些人赋予公民身份,并不能使他们自动获得联邦公民的身份,联邦公民的身份是由国会来确定统一的归化规则。三是,“公民身份”不同于“公民权利”,有些人具有公民身份,但没有公民权利,比如妇女和儿童不能进行投票;而有些人具有某些公民权利,但没有公民身份,比如外国人。

这样一个政治原则很容易转化为宪法问题,因为不同于世界上的其它国家,这些国家往往是国家建立之后才制订或者颁布宪法,而美利坚合众国却是通过宪法建构起来的。由此,“在宪法通过之时被各州认可为公民的任何人、任何阶层和种类的人,也都成了这个新的政治生命的公民,但不包括其他人。这个政治生命是由他们形成的,是为了他们自己和他们的后代,而不是为了任何其他人。……这个新主权是宪法通过之时那些分散在各个独立的政治共同体中的成员们所组成的一个联盟(the union),他们最后组成一个政治家庭。这个政治家庭的权力,因为某些特定的目的而扩展到合众国的整个领土。它给予每个公民他不曾拥有的超出他所在州的权利和特权,并使他在人身权和财产权上与任何其他州的公民完全平等,从而使他成为了合众国的一个公民。”

经过上述关于公民身份的宪政原则的阐述,那么,现在的问题就转化为第二个问题,在合众国成立的时候,黑人是不是各州的公民?而这样问题也可以转化为:黑人是不是美国宪法上所说的合众国公民?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美国建国的经典文本,无论是宪法,还是此前的独立宣言,都没有明确否认黑人不是美国公民。如果单纯从这两个经典文本的文字上说,即使美国宪法中所谓的“五分之三条款”、“奴隶贸易条款”和“逃奴条款”中,也没有使用“奴隶”、“黑人”之类的字眼,也就是说,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黑人不是美国公民,而是奴隶,反而独立宣言白纸黑字规定,人人生而平等。如果顺着这种解释思路,那么,肯定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但是,宪法解释的政治秘密就在于结论先行,解释过程不过是一个正当化的论证过程。坦尼大法官既然已经做出捍卫奴隶制的政治决断,那自然要寻找另一种解释宪法的方法。

概括来说,坦尼对宪法和独立宣言采取了原旨解释(originalism)的方法,既不是从宪法和独立宣言的文本出发,而是宪法制订时的本来含义以及独立宣言的本来含义来理解宪法和独立宣言的意含。为此,坦尼详细论述了在发表《独立宣言》的时候,美国的建国者、宪法的起草者、当时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立法文件,以及当时社会大众的公共观念,都认为黑人作为一个种族,“一直被当作一群低等的生命,不论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政治关系中,他们完全不适合于与白种人交往;他们是如此的低贱,以致于他们不享有任何白人必须尊重的权利;黑人因为能产生利益而被正当合法地沦为奴役状态。只要能产生利润,他可以被当作贸易或运输中的一件普通商品来买卖。在那时,这种意见在白种人的文明世界中根深蒂固且普遍流行。无论在道德上还是在政治上,这都被当作是公理,没有人想到要辩驳,或者想去辩驳。社会中每个等级和立场上的人在日常生活和行为习惯中都遵守这种看法,无论是在私人追求中,还是在公共事务中,他们都从来没有怀疑过这种意见的正确性。”

正是从当时的这种普遍流行的观念出发,坦尼认为,《独立宣言》中所采用的人人平等这些概念,以及美国宪法序言中所谓的“我们与子孙后代”都没有包括黑人在内。也就是说,必须从起草独立宣言和宪法的时候,人们赋予这两个文本的原初含义来理解其含义,“没有人会认为在欧洲文明国家或者这个国家中,有关这个不幸种族的公共意见或公共情感的任何变化将会使本院对于宪法文字的解释采取比这个文件在制定和通过时的本意更为自由的解释,从而支持这种种族的利益。”这种解释方法显然与马歇尔在马里兰州案中提出的观念是相违背的,后者认为,“这部宪法旨在传诸永世,并因此需能够应付人类事务中各种危机状况。”如果按着观念,对《独立宣言》中的“人人”以及宪法中的“我们与子孙后代”当然应当按照现在的流行观念加以解释,而不能从过去人民的理解进行解释,宪法应当是活的、发展的与时俱进的,而不应当是死的、僵化的、永远不变的。

坦尼之所以采取“原旨解释”,而反对按照时代的“公共意见和公共情感”进行更为自由的解释,是因为他对最高法院的功能有着不同的理解。在他看来,任何宪法条款如果被认为是不公正的,那么人民就应当通过宪法规定的修改程序来修改宪法,而不能希望法院对宪法的解释违背宪法的本来含义。最高法院作为司法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必须采取原旨解释:“只要这些条款没有被修改,那目前对这些条款的解释必须和宪法在通过时的理解一样。……只要宪法继续以现在的面目出现,那么不仅宪法的文字现在保持未变,而且现在宪法的含义和意图与宪法制定后由合众国人民投票通过时的含义和意图也保持未变。”法院之所以采取这种原旨解释,是由人民通过宪法建立法院的本意所决定的。法院绝不能“仅仅成为大众意见或时代激情的简单反映。宪法并不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立本院的。”正是坚信法院的这种角色和功能,坦尼坚持对宪法采取原旨解释,认为黑人并不是美国宪法中所说的合众国公民,因此,他们没有在联邦法院中诉讼的权利,巡回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从程序的角度看,那么本案似乎到此就可以结案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坦尼在宪法原则上宣布黑人不是宪法上所规定的合众国公民,但是在具体案件中,将黑人在自由州获得自由身份是否在蓄奴州依然保持其自由身份这个迫切且棘手的问题推出法院之门。这样的效果也许就能和马伯里案相媲美,因为在美国当时的政治气氛中,这是唯一能够以妥协的方式逃避这种问题,为了达成这种妥协,坦尼甚至可以在法律修辞上作的更好。但是,坦尼并不准备以这种妥协的方式来逃避问题,也许他认为,经过马歇尔的努力,最高法院在美国政治中已经拥有了在宪法问题上发言的权威,应当承担起政治责任,为当时南北双方的争论提供权威答案。总之,坦尼不满足于解决程序问题,而是通过程序进入实体,来解决黑人在自由州获得自由身份而返回蓄奴州后是否拥有自由身份的问题。

如果比较马伯里一案,马歇尔是先讨论实体问题,然后以程序问题结束;而坦尼在该案中已程序问题开始,以实体问题结束。由此产生一个问题:既然该案在程序上不属于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联邦法院凭什么来解决实体问题呢?这不是自相矛盾吗?为此,坦尼认为,联邦法院无权管辖这个案件,但是,最高法院可是修改联邦上诉法院的判决。也就是说,通过上诉法院无效的程序管辖,最高法院反而获得了实质的管辖权。这样的理解是不是符合宪法的规定呢?指出上诉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是不是已经改变了上诉法院的判决呢?无论如何理解这些问题,坦尼在主张联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同时,又轻而易举地让最高法院获得对案件的实质管辖权,即审查在该案中原告是否获得自由的权利。

在审查这个实质问题的过程中,坦尼遇到了一个困难就是《密苏里妥协法案》,因为根据该法案,在北纬36度30分以北,奴隶制被永久地取消。这意味着曾经被带到这个分界线以北地区的斯葛特已经被消除了自由身份,并获得了自由。由此,问题的关键就变成国会通过的这个法案是不是符合宪法?具体而言,国会有没有权力颁布这样的法案?为此,坦尼花费了相当的笔墨来阐述美国的政治体制,即所谓的二元联邦体制。概略地说,就是国会行使的权力是由各州人民委托授予的,这些权力时有些列举的,由与此同时各州在内部事务上是独立的,而且享有主权。在这个意义上,联邦政府行使权力是为了各州人民的利益,联邦政府使他们的托管人。它行使的权利必须被限定在这些托管的范围之内。从修辞的角度看,坦尼的这些论述并不亚于马歇尔对联邦主权至上的阐述,所不同的是,坦尼强调宪法对联邦权力的约束以及各州主权人民的利益,而不是全体美国人民,这是因为《密苏里妥协法案》废除奴隶制仅仅在侵害南方各蓄奴州的人民(奴隶主)的利益,而不是全体美国人民的利益。这样的论述意味着一但国会行驶的权力超出了南方蓄奴州人民(奴隶主)托管的范围并对这些人的利益构成侵害,就违背了宪法的规定。

在作出这些理论上的铺垫之后,坦尼直接利用关于程序问题的讨论中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即奴隶属于私人财产,而宪法第5修正案的规定,即国会非经正当程序不得不多生命、自由和财产。这就意味着国会通过的《密苏里妥协法案》通过赋予黑人奴隶的自由人身份,已经剥夺了南方奴隶主的财产。这显然已经违背了宪法第5修正案对国会权力的文明约束,因而在宪法上无效的。至此,才可谓图穷匕见,坦尼对程序问题的讨论不仅仅要宣布黑人不是美国宪法中所说的公民,而是私人财产,而且要否定国会通过《密苏里妥协法案》。如果说前者是对北方的废奴主张在宪法原则上的反击,那么,后者则直接导致南北双方暂时的政治妥协破产,双方已经出去了回旋的余地。

坦尼的修辞技艺是高超的,推理过程也是严密完整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他的修辞才华不亚于马歇尔,作为联邦法院的首席大法官,他体现了一个优秀的法律人应有的法律技艺。然而,一个真正了整个卓越的法律人应当是一个伟大的政治家,他的政治判断往往比他的法律技艺更为重要。比较之下,我们可以说坦尼是一个法律上的巨人,却是政治上的侏儒。当立法和行政在奴隶制问题上显然僵局的时候,作为宪法所分隔出来的三权之一的最高法院,

理应对奴隶制废存以及美国的未来前途提供指南。假如坦尼在原则上宣布奴隶制不符合独立宣言和美国宪法的精神,把美国宪法中的奴隶制条款解释为宪法制定过程中临时性的出于妥协的政治安排,从而把独立宣言和宪法中消除奴隶制的普遍原则,与规定奴隶制的实用主义安排对立起来,从而在宣布废除奴隶制的原则与在该案中保护奴隶主对黑人的财产权进行妥协,从而给双方一个回旋的余地,以便逐步取消奴隶制,那么美国的历史也许会是另外一个样子。然而,坦尼做出的这个政治决断使得奴隶制的废存无法在美国宪法的框架内解决,而只能诉诸最原始、最根本的政治手段:战争。正如Burt所言:

斯葛特案点燃了北方的恐惧,却支持了南方的领导人更进一步要求整个国家将奴隶制合法化。最高法院把主张废奴的法律人从公共机构中赶到大街上。最高法院实际上让这些人没有任何选择,只能加入Garrison的行列,像他一样焚烧美国宪法,并将其描述为“与魔鬼的契约”,并宣布只有摧毁联盟(Union)才能消除奴隶制的罪恶。

斯葛特案加速了这一进程。它将双方都推向更为绝望的境地和更为挑衅的主张,而这些反过来又强化了显而易见的要求,即如果要保持公共秩序的话,就要求某种唯一的主权权威来向交战的双方发出命令。悖谬的是,这些膨胀起来的期望使得法院发布狂暴的命令,而这只能挑起更加严重的不服从,激起更大的暴力。1

奴隶制与内战大事记

1、1787年,宪法:五分之三条款、逃奴条款、奴隶贸易条款。

A.Garrison: “一般与死亡签订契约的契约”

B.Fehrenbacher: 两部宪法;立即可用的与留给后代的。

2、1789年,重新通过了《西北土地法》:地被联邦领地上新成立的州为自由州。但可以追

捕逃奴。

3、1793年,国会制定《逃奴法》。

4、1801年,首都哥伦比亚特区建立,首都实现奴隶制。

5、1825年,The Antelope案件中,马歇尔否定了国外的努力贸易,但是承认了国内的奴隶

制。认为奴隶制是历史问题,法官必须在历史遗留和现实原则之间寻找解决办法。

6、1819年,私有州和畜奴州刚好11:11。

7、1819年购买的包含密苏里的路易斯安那,危机产生,与此同时,缅因州从马萨诸塞州分

出了成为自由州,密苏里就成了奴隶州。

8、1820年的密苏里妥协:北纬36度30分划分路易斯安那。

9、北方对南方的刁难,南方的胜诉:Prigg v Pennsylvania

10、围绕兼并得克萨斯的争论:党派政治开始:民主党与辉格党。四个州沿用密苏里妥协的

条件。

11、美墨战争:威尔莫特附文(战争拨款的附加条件。)

12、卡尔霍恩的州主权理论:国会不能剥夺州人民的利益v. 自由领地党的联邦主权:

Freedom National, Slavery Local.

13、“1850年大妥协”:新州自决。卡尔霍恩、道格拉斯:奴隶制全国化。

14、1854年:堪萨斯方案的危机:自决的难题。

1R. Burt, The Constitution in Conflict (1992), from Stone, Seidman, Sunstein & Tushnet, Constitutional Law, p. 430.

15、1854-56年:共和党成立:杰佛逊的平等理想、自由劳动、

16、1856年大选:共和党控制了北方州。总统大选由民主党的布坎南担任。

17、1857年:Scott case.

18、1858年:林肯-道格拉斯辩论。林肯阐述国家的原则。

19、1860年,林肯当选总统,南部开始退出联邦.

福特汽车公司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 1.本案例中,福特公司违背了计划的如下原则: (1)限制因素原理(木桶原理) 福特公司在制定新产品“爱迪塞尔”市场营销推广计划时,没有充分识别并解决妨碍既定市场目标(每天销售600~700辆)的限定性因素和关键性因素,如经济衰退带来的消费萎缩,作为中价格车的爱迪塞尔自然不受消费者青睐;作为主要特征大马力、高速度的特性与当时汽车业的主流发展趋势不符,当时美国汽车制造行业协会对反对高速度、大马力持积极支持态度,这直接导致了福特公司在产品宣传推广中无法突出产品特点、吸引更多潜在消费者导致销售量低迷的后果。 (2)许诺原理 任何一项计划都是对完成各项工作所做出的许诺,因而许诺越大,实现许诺的时间就越长,实现许诺的可能性就越小。福特公司在制定产品“爱迪塞尔”计划时,没有理性地分析汽车生产线的产能,年产量20万辆,且必须在同一时间内在全美展销,这种计划导致生产线匆忙慌乱,产品质量无法保障。显然福特公司未能结合经济评价来综合考虑计划的期限。 (3)灵活性原则 计划中体现的灵活性原则越大,由于未来意外事件引起损失的危险性就越小,在本案例中,福特公司制定计划时的灵活性原则显然利用的不够好,在大环境(经济衰退、业内反对高速大马力)情况下,福特公司完全处于被动局面,未能对计划进行有效合理调整。 (4)导向变化原则 导向计划原则要求计划工作者定期检查计划、调整计划和重新制定计划,也即实现目标的过程可以因情况的变化随时改变。本案例中,福特公司在新的经销系统和推销策略未能如期实现销售目标的情况下毫无作为,无疑会导致整个计划的失败。 做计划时应注意: 在做计划时应注意遵循限制因素原理、许诺原理、灵活性原理、导向变化原理,使之合理的发挥其作用,以使得计划合理有效的实施,达到预期的目的。2. 艾迪塞尔在进入中档汽车市场中出现的问题 计划失误:○1在制定计划过程中,福特公司没有正确认识机会及拟定前提条件。艾迪雪推出时全美市场不景气,中价格车开始衰退,经济节能的小型车销售势头看好。○2同时确定可供选择的方案时出现失误。艾迪雪设计成为年轻的高级职员或专家适用的座车并强调车主的社会地位在产品定位时就与当时的社会现象相悖,对产品计划的实施产生了巨大的限制。 组织失误:○1没有做好集权与分权和分工与合作。福特公司设立独立部门与原经销网脱钩。○2人员配备上出现失误选用了水平不够的推销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艾迪雪的销售。 决策失误:○1决策过程中对外部环境和分析、评价方案的不足。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推出中档车不能迎合市场环境。○2运用风险型决策的方法大力退出中档型汽车,同时失去了通过“后悔值”准则选取最优化方案机会。○3在对推广、广告的方案决策时运用大量的神秘手段,使顾客产生了福特公司满足不了的较大期望值。

世界著名汽车企业介绍

1、GM通用 下属品牌:通用(GM)、别克(Buick)、凯迪拉克(Cadillic)、雪佛兰(Chevrolet)、奥兹莫比尔(Oldsmobile)、庞蒂克(PONTIAC)、土星(SATURN)、霍顿(Holden)、吉姆西(GMC)、欧宝(Opel)、沃克斯豪尔(Vauxhall)、悍马(Hummer)、萨伯(Saab)、大宇(Daewoo)、五十铃(Isuzu)、铃木(Suzuki)、斯巴鲁(Subaru)、莲花(Lotus)、富士 创立时间:1908年8月 在华企业:上海通用、金杯通用、上海通用五菱、泛亚汽车技术中心 1908年,通用成立。1931年开始成为汽车行业的老大;到今天,通用的汽车市场包括了北美、欧洲、亚太、拉美、非洲和中东。仅2001年的统计数据就显示,通用占领的全球汽车市场份额超过了15%,因此毫无争议的成为全球最大的汽车制造商。Buick、Pontiac、Chevrloet是通用旗下的中端产品品牌,本来是为满足高端市场而设立的oldsmabile因为与Cadillac冲突,2001年已经停产。Saturn是通用在美国最畅销的品牌,GMC则负责为GM生产专用车。作为全球战略的一部分,GM与菲亚特、富士重工、日本铃木、以及日本五十铃等企业成为战略伙伴。此外,GM还与丰田和本田展开了技术协作。 2、FORD福特 下属品牌:林肯(Lincoln)、福特(Ford)、水星(Mercury)、沃尔沃(V olvo)、马自达(Mazda)、捷豹(Jaguar)、阿斯顿·马丁(Aston Martin)、陆虎(Land Rover)。此外好拥有全球最大的汽车租赁公司Hertz。 创立时间:1903年 在华企业:长安福特、江铃全顺 福特总部设在科隆,马自达总部设在广岛,从一百多年前公司建立起,福特就致力于制造“适合大众,价格低廉的汽车”。本土品牌中Lincoln、Mercury是福特的高端产品,在美国享有崇高的声誉。收购品牌中,Jaguar是价格名贵的房车和高性能超级跑车的代名词,数度成为英皇室用车,而生产了世界第一条三点式安全带的“瑞典坦克”V olvo轿车部也在1999年归并福特旗下。2000年,福特更是拥有了号称“越野车中的劳斯莱斯”——陆虎。虽然不是最大的汽车公司,但福特却是最赚钱的汽车集团。今天的福特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卡车制造商、全球第二大轿车制造商。在六大洲27个国家拥有制造厂。 3、D—C戴姆勒-克莱斯勒 下属品牌:吉普(Jeep)、克莱斯勒(Chrysler)、迈巴赫(Maybach)、奔驰(Mercedes—Benz)、斯马特也称作精灵(Smart)、道奇(Dodge)、普利茅斯也称作顺风(Plymouth)、三菱(Mitsubishi)、猎兽(Powler)成立时间:1924年 在华企业:北京吉普 总部设在斯图加特,合并后的戴—克集团更加强大。它同时拥有在美国排名前三甲的克莱斯勒,又拥有世界上资格最老的奔驰,其实力不可小视。1924年克莱斯勒离开通用后建厂。凭技术和财力,该公司世界范围买下Dodge、Plymouth、Mistsubishi,使公司成为一个跨国汽车大公司。创立于1926年的奔驰,创建人是被世人誉为“汽车之父”的卡尔`本茨和戈特利布`戴姆勒。在世界十大汽车公司中,奔驰公司产量最小,不到100万辆,但它的利润和销售额却名列前五名。年产汽车60万辆。奔驰公司小汽车新产品有奔驰W201、W124、R129和W126四大系列。其中W126系列的560SEC和R129系列的500SL 都是十分受宠的超豪华汽车。 4、Toyota丰田 下属品牌:丰田(Toyota)、雷克萨斯(Lexus)、大发(Daihatsu)、新贵(Scion)、皇冠(ZeroCrown)创立时间:1937年8月 在华企业:一汽丰田(天津丰田、四川丰田) 1935年该公司成功研制出国产A1型试制轿车。丰田开始时发展缓慢,二战后,丰田引进欧美技术,很快掌握了先进的汽车生产和管理技术,并根据日本民族的特点,创造了著名的丰田生产管理模式。上世纪60年代末开始大量涌入欧美市场,70年代是丰田飞速发展的黄金时期,从1972年到1976年仅四年时间,该公司就生产了1000万辆汽车,80年代,Toyota开始了全面走向世界的国际战略,先后在美、英及东南亚建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并将汽车研发中心合建在当地,实施当地研究开发设计生产的国际化

通过桑德认识乡镇污水处理新模式

目录 第一章农村污水现状 (2) 第二章桑德国际CEO张景志谈乡镇污水 (4) 第三章Smart小城镇污水处理解决系统方案—【桑德专题】 (7)

第一章农村污水现状 1.市场潜力大、处理问题多 住建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底,全国累计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3451座,污水处理能力约1.45亿立方米/日,较2012年年底新增污水处理厂111座,新增处理能力约300万立方米/日,约98.8%的设市城市和约81%的县城均设有污水处理厂。 近些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飞速发展,污水处理率已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的水平。但与之形成强烈对比的乡镇与农村对于污水的排放、收集、治理却大多没有相应配套的处理措施,污染严重。随着一、二线城市污水处理市场的日渐饱和,小城镇与农村水环境治理成为最具发展潜力的一个市场。虽然众多企业看好这一市场,但真正进入并有着合理的商业模式与适用技术的企业却凤毛麟角。是什么原因使得企业进入这一领域如此困难?在村镇污水治理领域哪种商业模式更能规避风险?且见第三章,桑德在乡镇领域所探索的商业模式与SAMRT水处理技术是否可以有效治理乡镇污水。 全国约有60万个行政村。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整治,以治理垃圾、污水为重点,改善村庄人居环境。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加强村内道路、供排水等公用设施的运行管护。提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加强水源地水质监测与保护,有条件的地方推进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因地制宜发展户用沼气和规模化沼气。 传统的污水处理模式投资大、管道配套难,而且常规的生物处理技术流程长、污泥排放量大且需要技术人员精心呵护,在农村使用容易发生出水不稳定的问题,甚至设施运行瘫痪。 由于农村的技术人才缺乏,目前农村污水处理最大的问题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很多地方政府在建设农村污水处理项目时,只考虑了前期建设费用和设备,并没有考虑后期的运行费用,导致多数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投产即停产”的局面。 2.“长沙模式” 目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建设不足,直接排放的污水不仅对农村地区的水体、土地等自然环境产生污染,还威胁着城市饮用水源。与城市相比,乡镇污水量小、污染物浓度变化大、污水收集困难、污水处理设施面广点多、规模小、经营难、收费难等诸多难题亟待破解。如果污水处理厂规模太小,企业运营起来很难保证利润。 因此一种新的项目合作模式被普遍看好,即集中捆绑、连片整治,把几十个新建项目的建设运营一起打包,并采用统一处理技术,建立区域化运营控制平台,发挥集约化项目群的优势,一方面弥补了单个项目规模小的劣势,另一方面也使日常运营操作更简单,这个模式被称为“长沙模式”。 3.技术选择需因地制宜 针对近年来国内部分地区开展的村镇污水治理示范工程,当前我国农村污水处理技术工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厌氧沼气处理技术、人工湿地、土壤毛细管渗滤系统、生态滤池、稳定塘、集中式厌氧/好氧工艺和一体式氧化沟等。

福特福睿斯在线试题库

长安福特福睿斯在线试题库 一、单选题(40题) 1. 下列对于福睿斯内饰颜色可选描述正确的是(b)。 A、舒适型及时尚型幸福版配备 B、深、浅两色可选 C、客户可以自由搭配颜色 D、个性时尚品味 2. 下列对于福睿斯真皮三幅方向盘产品描述正确的是(b)。 A、不带调节功能 B、带两向调节功能 C、带四向调节功能 D、全系配备 3. 以下对福睿斯大型双层手套箱产品描述不正确的是()。 A、仅时尚型幸福版配备 B、全系配备 C、有效提高使用空间 D、分门别类 4.全新宝来上市时间描述正确的是(a)。 A、上市时间:2017年2月27日 B、上市时间:2017年1月27日 C、上市时间:2017年1月25日 D、上市时间:2017年2月18日

5.下列对于新朗动的基本信息描述正确的是()。 A、上市时间:2016年4月15日 B、价格区间:11.58-12.78万元 C、两种种动力配置共8款车型 D、新朗动是北京现代汽车伊兰特系列的第四代车型改款版 6.北京现代全新悦动的轴距是()。 A、2650mm B、2680mm C、2720mm D、2750mm 7. 下列对于福睿斯对比新朗动内饰配置描述正确的是()。 A、福睿斯时尚型幸福版配备后排中间扶手含2个杯架,新朗动没有配备 B、福睿斯时尚型幸福版配备多功能手机支架,新朗动自动尊贵型配备 C、福睿斯时尚型幸福版配备皮质三幅方向盘,新朗动自动尊贵型配备皮质四幅方向盘 D、福睿斯全系标配大型双层手套箱,新朗动全系仅为单层手套箱 8.下列对福睿斯整备质量描述正确的是()。 A、手动档1250kg、自动档1300kg B、手动档1255kg、自动档1300kg C、手动档1255kg、自动档1305kg D、手动档1250kg、自动档1305kg 9. 一汽大众全新宝来的排量有()。 A、1.6L和1.8L B、1.6L和1.4T C、1.5L和1.6L D、1.4T和1.8L

第七章案例福特汽车公司的外部环境分析

案例 福特汽车公司的外部环境分析 此章案例展示了福特汽车公司的外部环境分析,包括竞争分析和环境的监测与预测。首先从总体上说明汽车工业的竞争状况,然后说明汽车工业中六家 主要公司对竞争的反应。在作出对环境监测和预测的估计后,最后在这些外部条件的基础,得出了福特公司的优势(strengths )、劣势(weakness )、机会(opportunity )和威胁(threats )(SWOT)的分析。福特公司的其它优势和劣势将会在以后的章节案例中通过内部组织分析得出。 一、行业竞争主要力量 在竞争对手、新加入者的威胁、供应商和顾客的讨价还价能力及替代品的威胁之中,这些影响行业竞争的主要力量在于争取有利位置。 1. 在竞争对手中争取有利位置 下列几家公司构成了行业的主要竞争对手:三家主要的美国大公司——福特(Ford )、通用汽车公司(GM )、克莱斯勒公司(Chrysler )和三家主要的日本公司——本田(Honda )、丰田(Toyota )、日产(Nissan )。 (1)在20世纪80 年代后期和90年代初期汽车工业增长较为缓慢,人们采用折扣和其它的优惠政策以刺激消费增长。 (2)日本公司更加质优价廉的产品吸引了许多美国顾客。 表2-1 几大汽车公司的销售额 (3)与美国三大汽车公司相比较而言,日本的汽车公司使用了 高技术从而控制了成本。然而,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却在生产系统的现代化方面进行了大量投资,并与外国公司合作以使公司变得更有效率。例如,福特与马自达合资生产Probe ;克莱斯勒与法国雷诺公司合资生产微型车;克莱斯勒与现代公司将生产一种新型的中型车。 (4)美国公司正采取措施收购以国外为基地的小公司,以使产品线更加多样化,并且利用小公司的独立精神和创造力。 (5)日本公司正在大量投资美国工厂以避开进口限制;欧洲的公司也在做类似的事情,来避开在1992年欧共体形成一个真正的共同市场后那些新的严厉的贸易制度。 2. 新加入者的威胁 (1)此时,规模经济限制了任何主要竞争者加入汽车工业。 公司/财政年度末 汽车销售额(百万) 通用/1988.12 110228.5 福特/1988.12 82193 克莱斯勒/1988.12 30650 丰田/1988.6 39080 日产/1989.3 29717 本田/1989.3 18527

中国环境企业排名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公示: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环评报告 附件二 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水务工程类)结果 (一)、水务工程最具社会责任企业 1、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金州恒基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备注: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考量年度社会责任事件作为参考,包括股东回报、员工关怀、遵纪守法、企业自律、环保公益、慈善捐赠、社区活动等。) (二)、水务工程最活跃企业 1、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4、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威立雅水务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6、GE水处理及工艺过程处理公司 7、深圳市金达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8、北京美华博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9、北京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10、武汉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1、江苏天雨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2、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3、江苏鹏鹞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14、首创爱华(天津)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5、浦华控股有限公司 16、中科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德和威(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8、标准水务有限公司 19、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0、浙江欧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1、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22、浙江德安新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23、广东新大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备注:最活跃企业考量年度签约数量,签约额,参股、控股、独资企业情况等。) (三)、水务工程最具创新企业 1、得利满水处理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2、西门子(天津)水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3、金科水务工程有限公司 4、帕克环保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5、普拉克环保系统(北京)有限公司 6、北京清大国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中持(北京)环保发展有限公司 8、阿科凌中国有限公司 9、青岛思普润水处理有限公司 10、北京佳瑞环境保护有限公司 11、威士邦膜(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12、蒂凡思(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3、拜耳技术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14、上海凡清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15、嘉信力合(中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 16、上海巴安水处理工程有限公司 (备注:最具创新企业考量企业商务创新和技术创新能力等。)

福特福睿斯CD改家用改装和断电不重置时间等

福特福睿斯CD改家用 很多汽车买家提车时都会把原车CD拆掉换成GPS或者倒车影像等等多合一设备,而原车CD多半都会抛弃掉,殊不知原车CD多半都是些大牌厂家提供的,音质,耐用性等各方面都比家用的要强不知道多少,下面就共享一下福特福睿斯的高配蓝牙CD的改家用的过程: 福特福睿斯CD改家用尾插针脚定义: 1:电源线(正极) 13:地线(负极) 14:按键背景灯 4:ACC钥匙电源 6:AUX接地 17:AUX-L 18:AUX-R 7:麦克风正 19:麦克风负 9:左前喇叭正 21:左前喇叭负 10:右前喇叭正 22:右前喇叭负 11:左后喇叭正 23:左后喇叭负 12:右后喇叭正 24:右后喇叭负 改家用需要使用12V 3A以上的电源供电,喇叭建议使用4-6欧的。电源正极接1,4(ACC开机线)和14(灯光线)需要和正极线连接,其他线按照需要连接。 注:动手能力强的朋友可以在网上购买杜邦线按照插针号码连接外部设备,或者X宝看看,网上成套的配件出售,也有制作好的外壳(比较贵但是方便、好看)和配件,只需要一个主机和一点动手能力就能搞定,但是不能解决断电时间重置、收音机频道清空以及U盘歌曲列表等问题(还好能记录连接过的蓝牙设备),以下就是解决方案。 福特福睿斯CD改家用解决断电时间重置、清空记忆以及蓝牙通话的解决方案: 前段时间入手了一台带蓝牙的福特福睿斯的高配版(低配版不带蓝牙,主要看中了蓝牙功能)车载CD 机,接电试听,由于本人属于木耳朵级别,自我感觉音质还不错,低音要比我的那台丰田卡罗拉要好不少,高音也不毛不燥,音量开大也没有明显的失真和破音。蓝色VFD背光屏幕也很漂亮。但是改装家用却问题多多,主要是这款机器没有断电记忆功能,电台频率和优盘的曲目都不能保存,虽有蓝牙功能,却不能接打电话。凭借以前的改装经验,很快找到了加装断电记忆的方法。闲话不多说,下面进入改装正文:

福特汽车公司资源规划与配置案例分析

福特汽车公司的资源规划与配置案例分析 一、福特汽车是如何进行资源规划的 在过去的几年里,福特公司强调了三种主要的资源规划与配置。这些资料配置是针对福特公司的顾客、设施、设备和雇员。除了对它的消费者和雇员承担义务之外,福特公司还继续采用旨在实现它的社会责任的战略。 具体如下:(1)营销资源规划与配置①针对公司顾客的营销资源规划与配置是在顾客心中创造一种福特公司等同于高质量的印象。这体现了福特在经营层的资源规划方面采取了差异化战略,同时对任务赋以正确的优先级。②由于日本竞争者的加入,美国制造商预计到1994年将总共损失6个百分点的市场份额。福特公司预计损失大约一个百分点。根据这条信息,福特公司把重点放在了顾客的满意度上。这体现了福特在面临资源处于静态或下降形势的情形下对企业资源的分配。③福特公司的营销资源是由“最佳伙伴”计划所支持的。在这个计划下,福特全球范围内的雇员、分销商和供应商在保证质量水平和顾客满意度方面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体现了福特公司在对汽车销售整个价值链上的资源规划,以提升顾客满意度,从而确保福特汽车的市场份额。(2)制造资源规划与配置①与福特公司的营销资源规划与配置相伴的是在新设施和设备上进行投资。技术的开发和设施的现代化对福特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战略推动力。这是福特公司采用自动化技术,从而削减了它的人工费用并提高了总体质量。②福特在它的许多方面也实行了项目管理思想。在Wayne装配厂的Escort

设备上,福特在布局上把它的新冲压和主体设备靠近装配设备。这种布置通过运用准时化生产的思想提高了整体的生产效率,也通过进一步的自动化改善了质量。项目管理需要运用相互配合和沟通来按时完成工作并保持在预算之内。(3)人力资源规划与配置福特公司致力于通过以物质和教育为内容的人力资源规划与配置方案,从雇员那里得到支持。通过它的利润分享计划,公司引入了一套以每年利润为基础的奖金制度。这个计划鼓励员工更努力工作以确保公司利润最大化①注重人力资源管理与公司的发展战略相结合②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员工素质的培养③注重营造公司发展所需要的企业文化(4)社会责任规划福特公司同样制定规划并配置资源以承担社会责任。①对少数民族分销商和供应商的承诺②对教育和社区项目的财力支持。 二、资源规划的重要性 资源规划是战略实施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多数企业内可以在两个层次(公司层合经营层)进行。首先,在不同分部、服务部门、职能或企业之间存在着广义的资源分配问题,这是公司层的资源规划要解决的问题,以支持企业的整体战略。第二、战略的成功还取决于对经营层资源分配的详细考虑。因此,一项资源计划应该保证能够清楚地确定支持战略的关键成功因素,同时能给关键任务赋以正确的优先级。 资源规划在企业中的作用:(1)资源战略可提高企业的绩效。员工的工作绩效是企业效益的基本保障,企业绩效的实现是通过向顾客有效的提供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体现出来的。(2)企业的战略决策基于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桑德公告编号:2016-136 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事项简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政府与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在晋宁县签署了《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确定启迪桑德作为云南省晋宁县生物质收集、运输及处置项目的投资、建设及运营维护的承担人,由启迪桑德设立项目公司具体负责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理项目特许经营许可业务。本公告所述事项为前述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具体内容。 2、本项特许经营协议的重大风险及重大不确定性: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之项目尚需经过行政审批许可后方可正式开工建设,同时协议履约需要较长的期限,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协议双方情况的变化都将影响协议的履行,公司特作相关重要风险提示。 3、前述特许经营协议履行对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签署后,尚需进行项目前期的报批及立项相关手续,本协议执行对公司2016年度经营业绩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4、特许经营协议涉及的后续事项:本公告所述特许经营权协议涉及的具体业务将由启迪桑德在晋宁县依法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负责实施,公司将视投资及项目进展进行持续信息披露,敬请投资者关注该项目的后续进展情况。同时公司也将依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2016年9月21日,启迪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迪桑德”或“公司”)与晋宁县人民政府(以下称“晋宁县政府”)在晋宁县签署了《晋宁县生物质资源化利用处

环保类企业排名

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结果发布 由《给水排水》杂志社、《中国给水排水》杂志社、《水工业市场》杂志社、谷腾环保网(h ttp://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2245357.html,)、蓝白蓝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7012245357.html,)五家媒体联合举办的“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结果日前揭晓。 本次评选类别包括水务投资公司、水务工程公司、水务设备公司、固废投资公司、固废工程公司、固废设备公司、大气污染治理企业、环境监测企业、噪声控制企业、咨询服务企业、生态修复企业等,奖项包括最具社会责任、最活跃、最具成长力等类别。最具社会责任指标以年度社会责任事件作为参考,包括股东回报、员工关怀、遵纪守法、企业自律、环保公益、慈善捐赠、社区活动等。最活跃指标体现企业年度签约数量,签约额,参股、控股、独资企业情况等。最具成长力体现企业股东方实力、技术和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等。随着中国环保市场逐渐壮大,越来越多的外资身影出现在中国环保的舞台,他们形成了一道独特的风景线。鉴于此,主办方特别增设了外资环保企业在华公众形象榜,该奖项主要从公司治理、盈利能力、员工关系、商务关系、投资者关系、消费者关系、品牌传播、危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九项指标衡量。评选分数计算方法是问卷调查占10%,网民投票和评议占10%,专家、媒体打分和评议占80%。 本次评选在环保行业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得到了行业内的广泛关注。主办方策划负责人对记者透露,这次活动很多环节创新设置,在国内为首次。1、权威环保产业媒体联合发布公益评选,为首次;2、环保行业细分市场进行分类汇总和排序,为首次;3、增设外资环保企业在华公众形象榜,为首次。本次评选参选企业众多,是对环保行业的一次集中和精细的梳理,为企业合作和业务开拓树立了参考,甚至标杆。 全部结果请参见以下附件。 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结果发布 附件一 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水务投资类)结果 (一)、水务投资最活跃企业 1、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3、威立雅水务集团 4、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6、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高敏感是种天赋》 (伊尔斯·桑德)笔记

《高敏感是种天赋》 (伊尔斯·桑德)笔记: “当我学会不要对人人都尽责时,我发现我拥有了更多能量和精力” 与一般4岁左右的儿童相比,抑制性(敏感性)的儿童更少欺骗他人、破坏规则或者做出自私的行为,即使他们知道没人看着他们。并且,在经典的道德两难问题中,他们也更倾向于根据对社会的影响来选择合适的行为。许多高度敏感型人都有着强烈的责任感。 当你感知到周围的紧张和不安时,你迫切想要卷入其中,承担责任,甚至给自己施压,迫使自己立即去改善一切。参加派对时,你总是积极倾听朋友的哭诉,努力回应他们的沮丧,认真思考可行的对策。可是慢慢地,你感觉到了疲倦,甚至需要马上离开,回家休息。然而此时朋友们似乎已经从痛苦中恢复过来了,继续节日的...... 其实,没有人能为所有事情负责。当你正在为某些人或者某些事尽责时,你其实并没能同时兼顾到其他人或者其他事。有时,学着后退一步,让他人负责,使之从错误中汲取教训或许会更好。当我学会不要对人人都尽责时,我发现我拥有了更多能量和精力。 与高度敏感完全对立的是行动被冲动和无意识控制。但是当某些高度敏感型的人被刺激淹没,无法抽身时,他们很可能达到绝望的顶峰,濒临爆发,进而做出一些冲动行为来帮助自己抽身离开。比如突然辞职,跟朋友断绝关系,疯狂地吃喝玩乐,甚至是给年迈的父母打电话发泄自己的情绪。 你越认为自己不值得被爱,你越会努力去遵循一些高标准的要求,让自己可以值得被爱。 如果你通过付出而进入某个群体,那么你永远都无法确定别人喜欢你是因为你这个人本身还是因为你的付出。如此一来,即使你发现有人喜欢你,你也仍然是自卑的。如果你总是对自己感到失望,那么高标准也会对你的自我评价产生负面影响。 有时,你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其实已经是一个成年人了。你仍然像小时候一样害怕被抛弃,好像自己仍然非常弱小、无力,无法依靠自己生存下来一样。

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及简介

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及简介 美国的前三大汽车公司是:通用、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 通用。"GM"是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名称的缩写,(General Motor Corporation)英文全称的前两个单词的第一个大写字母。 1902年威廉?杜兰特建了早期的通用汽车公司,总部设在美国的密执安州底特律城。经努力,先后联合或兼并了别克、凯迪莱克、雪佛莱、奥兹莫比尔、奥克兰、旁蒂克、休斯和EDS 电脑等公司。美国通用汽车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创始人是马车商威廉-杜兰特,他将美国当时的奥兹莫比尔汽车公司、卡迪拉克汽车公司、奥克兰汽车公司、雪佛兰汽车公司和别克汽车公司组合起来成立了通用汽车股份公司。 福特。福特汽车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汽车企业之一。1903年由亨利?福特先生创立创办于美国底特律市。现在的福特汽车公司是世界上超级跨国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密执安州迪尔伯恩市。福特汽车的标志是采用福特英文Ford字样,蓝底白字。由于创建人亨利?福特喜欢小动物,所以标志设计者把福特的英文画成一只小白兔样子的图案。1908年福特汽车公司生产出世界上第一辆属于普通百姓的汽车-T型车,世界汽车工业革命就此开始。1913年,福特汽车公司又开发出了世界上第一条流水线,这一创举使T型车一共达到了1,500万辆,缔造了一个至今仍未被打破的世界记录。福特先生为此被尊为“为世界装上轮子”

的人。福特汽车公司旗下拥有的汽车品牌有阿斯顿?马丁(Aston Martin)、福特(Ford)、美洲虎(Jaguar)、路虎(Land Rover)、林肯(Lincoln)、马自达(Mazda)、水星(Mercury)。 克莱斯勒。克莱斯勒汽车公司是美国第三大汽车公司,创立于1925年创始人名叫沃尔特?克莱斯勒。其汽车销售额在全世界汽车公司中名列第九。它的前身是麦克斯韦尔汽车公司。该公司在全世界许多国家设有子公司,是一个跨国汽车公司。公司总部设在美国底特律。克莱斯勒公司以经营汽车业务为主,也涉足产游艇、钢铁、艇外推进器等业务以及军用物资生产,以及出口、运输、金融、信贷、租赁和保险领域。公司在国内拥有36家汽车制造厂和汽车零部件厂22家零部件仓库以及10家国防及宇航业工厂。公司产品分两大类:一是汽车产品。包括成品汽车及其零部件,公司也从其他汽车公司进口并为其销售小汽车,生产所需的工程技术、设计制造设备由克莱斯勒技术中心提供。二是克莱斯勒金融业务。克莱斯勒金融机构及其附属机构为克莱斯勒的客户提供各式金融服务。也提供批发和零售金融服务、租赁服务、库存金融服务和消费信贷。此外还有其他的,主要指五星运输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从80年代末开始提供的汽车租赁服务。主要生产道奇、顺风、克莱斯勒等牌号的汽车。它在美国的汽车装配工厂有8家,汽车制造厂及汽车零部件厂有36家。

奖种2019年度环境技术进步奖

奖种:2019年度环境技术进步奖 项目名称:村镇废弃生物质分质处理及区域循环利用技术及应用 全部完成人(姓名/排名):杨天学/1、席北斗/2、汪群慧/3、王夏晖/4、刘振刚/5、李志涛/6、申欢/7、李艳平/8、刘鸿志/9、张进锋/10、黄彩红/11、赵颖/12、张天瑞/13、李东阳/14、龚天成/15 全部完成单位(全称/排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1、北京科技大学/2、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3、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4、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5、桑德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6、绿能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7 涉及中心成果列表: 1. Chao Gai, Zhengang Liu*., Guanghua Han., Nana Peng., Aonan Fan. Combustion behavior and kinetics of low-lipid microalgae via thermogravimetric analysis. Bioresoure Technology 2015;181:148-154. 2. Zhengang Liu*., Skent Hoekman., R. Balasubramanian., FuShen Zhang. Improvement of fuel qualities of solid fuel biochars by washing treatment. Fuel Processing Technology 2015(134)130-135. 3. Chao Gai., Yi Li., Nana Peng., Aonan Fan., Zhengang Liu*. Co-liquefaction of microalgae and lignocellulosic biomass in subcritical water. Bioresoure Technology 2015;185:240-245. 4. Zhengang Liu*, Guanghua Han. Production of solid fuel biochar from waste biomass by low temperature pyrolysis. Fuel 2015;158:159-16 5. 5 Zhengang Liu*, Yanchuan Guo, Balasubramanian R., Kent Hoekman S. Mechanical stability and combustion characteristics of hydrochar/lignite blend pellets. Fuel 2016;164:59-65. 6. Chao Gai, Yanchuan Guo, Tingting Liu, Nana Peng, Zhengang Liu*. Hydrogen-rich gas production by steam gasification of hydrochar derived from sewage sludg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Hydrogen Energy 2016;41:3363-3372. 7. Xiaojun Zuo, Zhengang Liu, Mindong Chen*. Effect of H2O2 concentration on copper removal using the modified hydrothermal biochar. Bioresource Technology 2016;207:262-267. 8. Chao Gai, Yanchuan Guo, Nana Peng, Tingting Liu, Zhengang Liu*. N-doped

环保企业排名

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结果发布附件一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水务投资类)结果 (一)、水务投资最活跃企业 1、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2、中国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3、威立雅水务集团 4、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5、中环保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6、中法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7、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8、金州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9、重庆市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北京首创股份有限公司11、江河水务投资有限公司12、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13、天津创业环保股份有限公司14、中国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5、深圳市金信安水务集团有限公司16、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成都市兴蓉集团有限公司 (备注:最活跃企业考量近三年签约数量,签约额,参股、控股、独资企业情况等。) (二)、水务投资最具成长力企业 1、凯丹水务国际集团 2、挪威阿科凌控股有限公司 3、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胜科公用事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5、广西华鸿水务投资有限公司 6、柏林水务中国控股有限公司 7、国中控股有限公司 8、汇津中国有限公司 9、北京建工环境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0、新加坡联邦环境与能源有限公司 11、SK 燃气(备注:最具成长力企业考量股东方实力、技术和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等) 附件二2010“绿色中国”环保企业评选(水务工程类)结果 (一)、水务工程最具社会责任企业 1、北京中科博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2、金州恒基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备注:最具社会责任企业考量年度社会责任事件作为参考,包括股东回报、员工关怀、遵纪守法、企业自律、环保公益、慈善捐赠、社区活动等。) (二)、水务工程最活跃企业 1、北京万邦达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扬州澄露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3、北京桑德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福特汽车公司案例分析

企业战略管理案例分析 福特汽车公司战略分析及设计 目录 1,福特公司的战略------------------------------------------------------------------------------------------- --------3 2,福特公司任务陈述和近期目标-----------------------------------------------------------------------------------3 3,福特公司外部环境分析(使用波特无力竞争模型分析)--------------------------------------------------4 4,分析内部资源存量变化趋势,(使用SWOT矩阵分析)-------------------------------------------------5 5,配置全球资源的策略-----------------------------------------------------------------------------------------------7 6,构造一个外部因素评价矩阵(EFE)-------------------------------------------------------------------------8 7,构造一个内部因素评价矩阵(IFE)--------------------------------------------------------------------------8 8,给出可持续发展战略---------------------------------------------------------------------------------------------9 9,福特公司生命周期和战略特点----------------------------------------------------------------------------------10 10,有效的战略评价和控制------------------------------------------------------------------------------------------11 福特汽车公司是世界最大的汽车企业之一。1903年由亨利·福特创立创办于美国底特律市。福特不仅在创新方面不断探索新产品,还在大市场营销中谋求多层次多元化的战略前景。 同心多样化战略:在1917年,福特公司通过生产拖拉机开始了同心多样化战略。 纵向一体化战:福特汽车公司的多样化生产集团是后向一体化战略的杰出实例。 1.塑料生产部门——供应福特公司百分之三十的塑料需求量和百分之五

福特汽车公司的组织结构

目前福特公司所采用的组织结构图 矩阵式组织结构 矩阵式结构的出现是企业管理水平的一次飞跃。当环境一方面要求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又要求每个产品线能快速做出变化时,就需要矩阵式结构的管理。前面我们讲过,职能式结构强调纵向的信息沟通,而事业部式结构强调横向的信息流动,矩阵式就是将这两种信息流动在企业内部同时实现。 在实际操作中,这种双重管理的结构建立和维持起来都很困难,因为有权力的一方常常占据支配地位。因此比较成熟的矩阵式管理模式为带有项目/产品小组性质的职能型组织。职能部门照常行使着管理职能,但公司的业务活动是以项目的形式存在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全权负责,他向职能经理索要适合的人力资源,在项目期间,这些员工归项目经理管理。而职能经理的责任是保证人力资源合理有效的利用。 与前两种结构不同,矩阵式结构很少能从组织结构图中判断出来,需要根据企业具体的管理行为加以判断。而企业是否应该实行矩阵式管理,应该依据下面三个条件加以判断: 条件一:产品线之间存在着共享希缺资源的压力。该组织通常是中等规模,拥有中等数量的产品线。在不同产品共同灵活地使用人员和设备方面,组织有很大压力。比如,组织并不足够大,不能为每条产品线安排足够的工程师,于是工程师以兼职项目服务的形式被指派承担产品服务。 条件二:环境对两种或更多的重要产品存在要求。例如对技术质量和产品快速更新的要求。这种双重压力意味着在组织的职能和产品之间需要一种权力的平衡。为了保持这种平衡就需要一种双重职权的结构。 条件三:组织所处的环境条件是复杂和不确定的。频繁的外部变化和部门之间的高度依存,要求无论在纵向还是横向方面要有大量的协调与信息处理。 根据上面的条件可以看出,提供咨询服务的公司最适合采用矩阵式结构。例如中型规模的咨询公司,这样的公司规模在几十人至上百人,咨询顾问可以根据业务专业划分为不同的职能团队,例如财务咨询,生产、工程咨询,管理咨询小组。由于咨询顾问的成本较高,优秀的咨询顾问资源相对稀缺,而咨询公司没有统一的产品,需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二次设计,每一个项目都是一个全新的产品,无法通过流水线作业完成。而且,产品的质量需要由项目经理和职能经理共同控制。矩阵式的结构能最好的满足以上的条件。 矩阵式结构的优势在于它能使人力、设备等资源在不同的产品/服务之间灵活分配,组织能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界要求。这种结构也给员工提供了获得职能和一般管理的两方面技能。在矩阵式组织里,关键组织成员的角色定位非常重要。这些关键组织成员包括:高层领导者、矩阵主管和员工。 高层领导者的主要职责是维持职能经理和产品经理之间的权力平衡。高层领导者也必须愿意进行决策委托,鼓励职能经理和产品经理直接接触,共同解决问题,这将有助于信息共享和协调。

福特汽车供应链案例

福特汽车供应链案例案例三福特汽车公司:供应链战略 供应链系统的主管特里·塔凯(Teri Takai)在她的日历上留出了这段时间来思考准备向其高级经理们提出的建议。高级经理们所提出的问题被普遍认为是对福特的前途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公司该如何利用不断出现的信息技术(例如互联网技术)和来自高新科技行业的思想来变革与供应商之间的相互作用方式,对于这一问题,特里·塔凯领导的小组成员有着不同的观点。 一些人认为新技术不可避免地会使全新的商业模式得到盛行,福特需要从根本上重新设计其供应链及其他活动,否则的话,将面临落后的危险。这一群体赞成“虚拟一体化”,参考如戴尔等公司的供应链构建福特的供应链。戴尔公司通过大胆地利用技术,减少了流动资金和降低了库存过时的风险。①该主张的支持者认为尽管由于历史原因以及由于汽车产品的内在复杂性,汽车行业十分复杂,但是没有理由认为这种商务模式不能为福特公司应尝试的方向提供一个概念性的蓝图。另一群体比较谨慎。这一群人认为汽车行业与相对较新的行业,如计算机制造业之间的差别是很重要和巨大的。一些人注意到,例如相对于戴尔计算机公司,福特的供应商网络具有更多的层次和涉及更多的公司,并且福特的采购组织历来就比戴尔的采购组织起着更加显著和独立的作用。在仔细分析的时候,这些差别以及其他方面的不同引起了许多复杂的问题,因此很难确定合适和可行的流程重新设计的范围。 在阅读她领导的小组所提供的文件时,特里·塔凯想起了首席执行官雅克·纳塞(Jac Nasser)最近在全公司范围内对股东价值和客户反应所做的强调。人们普遍承认,戴尔在这些方面已经取得了成功,但是同样的方法对于福特来说是否能够取得同样的结果呢? 公司与行业背景 1998年年底时,福特汽车公司已经积聚了69亿美元的利润,公司员工享受了创纪录的利润分配,销售利润率(1997年为3.9%)有稳步的上升趋势。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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