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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问题调查

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问题调查报告为深入查找当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制度建设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水平,省纪委近日成立课题组开展了专题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制度设计理念略显陈旧,和反腐败发展趋势不协调。制度设计整体上受传统施政理念和思维定式影响过重,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重制定、轻执行等问题,有些理念与党员干部思想实际和现代民主、法治精神不相符,时代特色不够鲜明。

(一)对本土、本党历史经验总结、发扬有余,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借鉴不够。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廉政教育工作倡导规则意识、道德自律和职业荣誉,但是制度设计理念立足于人性恶,着眼于“小人”心理。把任何人都作为潜在的腐败分子,认为权力越大道德风险越高。对公职人员的行为约束较真挑剔,较少依赖其道德自律和行为自觉。严格、苛刻的制度环境迫使公职人员如履薄冰、善待权力。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欲望充分释放,个性需求快速增长,公职人员很容易受影响、被同化。我们在坚决抵御资产阶级腐朽生活方式侵蚀,努力提升公职人员道德标准的同时,对市场经济文明的研究不多,对市场经济国家权力配置、制衡的借鉴不足,对公职人员道德风险、公职岗位市场风险的估计不充分。制度出台太快与更新太慢并存,“水土不服”与过度超前同在,制度建设局部滞后于时代发展。

(二)一些在过渡阶段形成的观念和做法,没有随时代的变化而调整。有些制度建设思想没有随经济社会的变化而相应调整、完善,制度功能发挥受影响。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度与传统,形成于层次单一、生活简单、思想单纯的战争年代,在建国后的很长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党员结构的变化,党内批评与自我批评越来越受“一把手”民主素养的影响,越来越难以操作,发现问题、监督权力的制度功能有所退化。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关系注重含蓄、礼貌、尊重、包容,党内也不同程度存在思想复杂、利益多元、关系多层、身份多重的问题。面对批评和自我批评,很多人存在得失考量、进退顾虑,班子成员之间很难沿用过去的方式互相指出问题,或帮助解决问题。因此,需要针对现代社会党员结构特点和党员思想实际,进行新的制度设计,发扬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

(三)对腐败的容忍度太高,助长了“小毛病”。中央全会和中央纪委全会多次强调决不允许任何腐败分子在党内有生存之地,体现了对腐败的“零容忍”态度。但是有些制度建设在行为假设和结果预期上,没有体现“零容忍”要求。一是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太多,底线易变。党纪政纪和相关法律条文通常根据涉案金额等标准判断行为的严重性,对“量”的考虑偏多,对“质”的考虑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风俗、传统的让步,客观上纵容了“小毛病”,原谅了“第一次”。二是适用党纪政纪的自由裁量权偏大。对党纪政纪底线的把握没有固定在制度规定环节,而是推迟到处分决定环节,适用惩戒性制度的随意性比较大,容易被个人操纵、决断,甚至导致“宽严相济”政策被滥用。

(四)对“受贿”范围的界定过窄,限制了对腐败行为的打击面。根据很多国家的法律和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规定,受贿标的包括财产性和非财产性利益,从时效方面看,则包括现实利益和预期利益。并且,不论官员有没有滥用权力,只要拿了“不该拿的”,即构成受贿。而当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中,受贿标的仅限于财产性利益,受贿行为局限于“办事+收钱”,强调二者的因果关系,“受贿”范围界定过窄。在当前利益形态多样,价值取向多样,权钱交易形式多变,利益输送渠道多重的条件下,大量权钱交易是通过“红包”,或者非财产利益、非直接方式完成的,因果关系的非直接性特点鲜明。对“受贿”范围的过窄限定,和国际通行的腐败行为治罪原则相冲突,限制了对腐败的打击面。

二、制度出台集约化生产、粗线条投放,不符合现代社会链条化分工、精细化管理的特质。制度投放的技术简单、速度过快、质量偏低,不适应复杂的现实情况。

(一)系统谋划不足,制度建设碎片化,整体效能不高。有些制度规定效力层次太多,形态散乱。当前党内关于廉洁从政的相关规定散见于文件、规定、领导讲话中。有的是党内提醒,通常以“重申”的形式出现。有的是文件通知,如《关于严禁用公费变相出国旅游的通知》等。有的是党内法规,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在制止公款吃喝等问题上,中央出台很多文件,各地每年重大节日前夕都要“三令五申”。这种就相同问题屡次发文、反复强调的做法,虽然彰显了党委政府的决心,但也反映了制度自身的无力,容易造成党员干部法不责众的麻木心理和我行我素的思维惯性,制度的威信递减。

(二)出台程序太简单,影响制度的严密性、科学性。一项制度的出台,通常是业务部门出草案,相关部门提意见,最后领导研究通过。对基层干部的想法了解不多,对制度的社会风险、实际效果等指标关注不够,对细节考虑不周。过响的口号、过高的目标,影响制度存活率,贬损制度的严密性、科学性。

(三)投放速度太快,冲淡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遇事就发文、定制度的惯性思维,导致制度出台过快、过滥、过于随意,结果是制度过多、过软、过于短命。珠三角某市2007年以来新订和修订1042项廉政制度,口号多,原则多,实现不了的目标多。党员干部吃不准、记不住、用不上。庞杂、混乱的制度环境反而影响制度本身的权威性、可及性。

(四)目标太模糊,影响制度执行的规范性。很多制度只提方向,不关心过程;只提目标,不落实责任;只提要求,下不了狠心。“原则上”的规定多,“差不多”的思维重,精细化、项目化的管理思维欠缺。粗线条的制度设计方案,为违反规定留了后路,为“一把手”权力膨胀、关系通融开了口子。

三、制度价值取向从便于管理的角度考虑多,从便于执行、落实的角度考虑少,导致制度落地难,执行力递减。一是层层加压的制度落实方式,给基层干部的压力过大。有些制度对基层干部承受力的考虑不多。对于上级机关来说,这是最省心、高效的管理方式。对于基层来说,这是最懒惰、粗暴的管理方式,基层很难承受。电白县近三年来有89名镇干部迫于工作压力、生活压力等原因辞职外出,有114名村干部

放弃在村委会职务外出谋生。二是一些政策的出台对基层工作的实际困难考虑不够。有些制度不但没有防着腐败,反而有可能诱导人腐败。很多转移支付政策要求地方提供配套资金,地方一方面没有配套资金,另一方面,其他工作急需要钱,只好拆东墙、补西墙,打转移支付资金的主意。近年来,我省一些欠发达地区干部为穷所迫,侵占、挪用政策性资金、违规卖地问题多发。三是一些重大政策法规对基层的变化考虑不够。村民自治本是一个很好的治理理念,相关法律也对村民自治的权力制约作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少数地方村民自治演化为“村干部自治”,一些村“两委”选举扭曲为宗姓争夺,有些村务公开萎缩成村债务公开,有的村账镇管沦为“村账本镇管”,背离了法律的初衷。四是一些重大决策的出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不够。相关规定看似公平,但由于当事方的能力悬殊,利益表达机制欠缺,无法实现公平。五是一些权力监督制度设计和基层单位实际不相符。中央和省出台的相关制度,往往适用于科层制发达、人员层次较高、民主意识较浓、职责分工明确的大机关,不适合基层单位小而私密,容易近亲繁殖的权力结构。六是一些制度出台缺乏民主参与,公众的信任感不足。一些部门公权力主导意识过重,公众被模糊于“局外人”的地位,知情权保障不充分,对制度的信任感下降,质疑增多。

四、制度的配套工作太少,缺少事中纠偏、事后补救机制。一些制度由于本身没有体现分权、制衡等原则,陷入自身难以解决的困境,导致执行不力。制度生产环节出现的问题,全都沉淀到执行环节,导致执行力层层递减。主要表现在“三个缺位”:一是部门协调机制缺位。政出多门,互相“打架”。二是廉政审查机制缺位。对于政府部门决策行为或者商业行为的廉政风险、市场风险,以及是否存在监督缺陷,没有一个统筹的审查机制。目前我省仅深圳等地探索建立了对政府决策的廉政审查制度,全省范围还没有建立这项制度。三是跟踪评估问效缺位。一些制度建设存在只顾耕耘、不问收获的情况。制度自身质量如何,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缺乏科学量化、民主参与的跟踪问效制度。

五、制度执行的不确定因素太多,容易导致偏离方向、背离初衷。很多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很多制度的执行背离了初衷,甚至适得其反。一是“熟人社会”、“人情网”影响执行的公正性。茂名、韶关、清远等地反映,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问题时有发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执行存在处分决定未归档、工资和奖金未调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主要原因是相关部门政策把握不准、同情心作怪、怕得罪人等。二是“一把手”负责制的思维定势,导致个人权威高于制度权威。“一把手”负责制导致越来越多的权力向“一把手”集中。这种权责失衡、层层加压的“政治承包”,导致“一把手”个人权威远超制度权威,“三重一大”集体决策等制度很难落实。三是执行的标准模糊,影响行为选择的可预期性。很多惩戒性规定对违纪情节多以“情节较轻”、“情节较重”等定性标准表述,看似合情合理,但是量纪幅度弹性大,为少数人干预执纪执法预留了太大空间。尤其是基层单位路面执法、“一对一”执法、酌情执法的情形较多,自由裁量权过大,以罚代管、徇私枉法等问题多发。

课题组提出5条建议。一是系统化原则,提高制度建设的站位。系统考虑、整体谋划、配套完善。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协调配合,廉政制度建设覆盖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二是精品化原则,确保制度的权威性。在制度论证和评估反馈上

下功夫,减少制度数量,提高制度质量。建立重大社会决策、重大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制度的公信力、落地率。开展制度廉洁审查工作,减少寻租空间,预防利益冲突。三是零容忍原则,强化制度的威慑性。从制度的严肃性、规则的神圣性角度考虑对相关行为的定责定罪和量纪量刑,严密防范“第一次”,严肃惩罚“小错误”,及时纠正“小毛病”。四是精细化原则,在制度设计上由粗线条投放向精细化、深加工转变。明晰权力界限,尽可能减少制度边界上“亦此亦彼”的行为集合。对权力的监督注重细节、在乎小事,厘清廉洁自律和传统民俗的界限,把红包礼金的民俗限制在一个合理、安全的范围内,严禁存在公务关系的公职人员之间,以及业务关联单位之间,主管部门和服务企业之间送红包礼金。五是生疏化原则,避免制度轻易变通。从执法人员定期交流,执法标准量化,执法程序公开以及信息技术应用等方面进行创新,在监管与被监管者之间建一道“玻璃墙”,把“熟人”外推为“生人”,避免人情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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