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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公告编号:2017--006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制,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充分调动高层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不包括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

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薪酬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编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考核方案,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绩效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设在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绩效考核方案应与公司发展战略和年度商业计划目标、重点工作和项目紧密衔接。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基础薪酬占年度薪酬总额的30%,绩效薪酬占年度

薪酬总额的70%。

2、绩效薪酬考核指标设定通用考核指标和个人关键绩效指标(KPI)两部分。其中:通用考核指标占年度薪酬总额的40%,个人KPI占年度薪酬总额的30%。

3、通用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利润总额指标;个人KPI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目标、重点工作及项目、所占比重以及绩效评价考核完成标准等。

4、根据被考核对象个人工作岗位制定的KPI,报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制定具体考核办法。每人考核指标除通用考核指标以外不超过五项。

第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总额每年度由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后报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研究确定。

1、年度完成公司营业收入指标和利润总额指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领取通用考核指标部分的薪酬。

完成该指标100%,全额领取该项薪酬;完成该指标70%(含70%)以上不足100%,按照完成比例分别计算领取该项薪酬;完成该指标70%以下的,不领取该项薪酬。

2、年度公司整体指标收入、利润超出计划,按适当比例对被考核对象年度薪酬总额上浮。

3、对被考核对象的年度薪酬实行总额管理。根据个人KPI实际完成情况、董事长或总裁临时安排的重点工作、重

要项目等情况,经薪酬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范围内进行再分配。

第六条总裁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个人KPI指标,分别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具体的《20XX年度薪酬绩效考核任务书》。

第七条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定期跟踪被考核人考核指标及项目完成情况和董事长、总裁安排的重要工作项目、临时工作完成情况,掌握并督促工作进度和全年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的时间以年度为单位,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发放薪酬。

原则上年度内考核指标不作调整,被考核人由于负责的业务模式、市场、外部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由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后报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

第九条考核年度内,被考核人因组织需要,发生工作岗位调整的,其薪酬发放由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条考核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况的,除已按月支付的岗位预发薪酬外,岗位考核薪酬、剩余月份的岗位薪酬等将停止发放。

1、被考核人因个人原因辞职离开公司或被公司免职的。

2、由于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

3、由于个人原因触犯法律的或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

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4、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基础薪酬实行每月按2万元预发放。年度薪酬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在次年二季度前发放。

第十二条年度薪酬为税前收入,个人应根据税法规定进行申报或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实行薪酬绩效考核管理的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年度内实际领取的薪酬,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1、年度结束后,由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作出安排,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包括书面等形式),被考核人根据其所签订的《20XX年度薪酬绩效考核任务书》上报完成情况,薪酬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完成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3、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绩效评价结果提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数额和奖励方式,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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